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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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规则

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规则

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规则行政处罚是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作出的处罚。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决定着处罚的合法性和效力。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有些证据可能存在问题,需要根据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处理。

本文将介绍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获取的证据排除规则在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获取证据。

如果证据的获取违反了法定程序,即非法获取的证据,根据排除规则,这些证据不能作为依据行政处罚的依据。

非法获取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未经授权进入他人住所或办公场所搜查、窃取、盗取证据材料等。

对于这些非法获取的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予以排除。

二、证据链断裂的排除规则证据链断裂是指在证据的衔接中,存在重要证据缺失或证据连接不完整导致证据链的断裂。

在行政处罚中,如果存在证据链断裂的情况,相关证据也应被排除。

证据链断裂可能包括以下情况:证据的采集、保存、转交环节存在瑕疵,导致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无法衔接证据链等。

三、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行政执法中,非法证据指的是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或非法证据主张。

根据排除原则,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非法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窃取、偷拍、非法录音等方式获取的证据;通过威胁、贿赂等手段取得的证据;证据的真实性遭到质疑,无法通过合法渠道证明等。

四、不合理证据排除原则在行政处罚中,如果某一证据存在显著的不合理性,可能引发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的质疑。

根据排除原则,不合理证据也应被排除。

不合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证据的内容自相矛盾,无法达成一致;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悖,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据的来源不明,无法查证等。

五、其他排除规则除了以上列举的主要排除规则外,还存在其他多种排除规则。

例如,当证据存在明显的伪造、篡改、捏造等情况时,这些证据也应被排除。

此外,对于无法提供原始证据的情况,也应慎重对待并进行排除。

行政法证据规则是什么?

行政法证据规则是什么?

行政法证据规则是什么?行政法证据规则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行政法证据规则是什么?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目前的行政证据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1.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2.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5)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3.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言;(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经一方行政相对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行政相对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4.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为:(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汜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行政处罚的证据标准

行政处罚的证据标准

行政处罚的证据标准
行政处罚的证据标准通常要求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
1. 有效性:证据必须是合法、合规的,不能是非法获取的证据。

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口证证言、物证等形式。

2. 充分性:证据必须足够充分,能够充分证明被处罚行为的存在及其违法性质。

证据应包括相关的事实、情况、证言、记录等。

3. 符合性:证据必须与被处罚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能够证明行为是否真实存在或者是否涉及违法违规行为。

4. 公正性:证据来源应该公正可信,不能存在弄虚作假、伪造证据等行为,证据必须经过鉴定和认定程序。

5. 具体化:证据必须具体化,能够定性、定量地描述被处罚行为的事实和情况,不能是主观臆断或推测。

6. 规范性:证据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行政处罚依据必须与证据相匹配。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行政处罚案件可能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具体的证据标准可能会因案件性质、行政机关的规定等而有所不同。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参考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来确定证据标准的具体要求。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一、取证规则取得证据规则是人民法院、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中的取证缺乏明确一致的规定。

本司法解释基于司法权力的局限,也不可能对行政程序中调取证据行为作出设定,只能通过对举证要求的规定,实现对取证行为的规范。

事实上,本司法解释第二部分“提供证据的要求”,就是对取证行为的要求。

如果取证不符合要求,举证当然就不可能符合要求。

所以我将这一部分归纳为取证规则。

主要有以下内容:(一)[取证时限规则]即取证时限上的要求。

该规则涉及司法解释中的两个条款。

即第3条:在诉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60条1项: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因此,被告收集证据,一般应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的行政程序中进行。

该规则不约束原告、第三人。

(二)[证据形式要件规则]所有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

证据的形式要件是指证据在形式上所应满足的条件。

证据形式应该说是审查判断证据可采信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证据形式是在取证过程中形成的。

加强对证据形式要件的理解认识,不仅可以规范取证行为,也有利于提高质证和认证水平。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民、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

具有稳定性强,易于保存,不受载体限制特点。

应调取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应当注明出处并经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报表、图纸、帐册、科技文献应有说明材料;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10条)。

[物证]物证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

应调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该物证的照片;种类物调取其中的一部分(11条)。

行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有哪些

行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有哪些

⾏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有哪些⾏政机关对违法⼈员进⾏处罚时,要告知被处罚⼈处罚的依据,并且要有相关证据才能进⾏处罚,所以证据收集是⾮常重要的,给予⾏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的规则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有哪些⾏政机关应该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包括全⾯、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三⼗六条除本法第三⼗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政处罚外,⾏政机关发现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政处罚的⾏为的,必须全⾯、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检查。

第三⼗七条⾏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检查时,执法⼈员不得少于两⼈,并应当向当事⼈或者有关⼈员出⽰证件。

当事⼈或者有关⼈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政机关负责⼈批准,可以先⾏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或者有关⼈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员与当事⼈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给予⾏政处罚的程序⼀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有如下特征:⼀是适⽤范围⼴。

⼆是较简易程序相对严格、复杂。

⼀般程序的内容,包括⽴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1、⽴案。

应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政违法⾏为,不予⽴案追究。

2、调查。

调查时⾏政执法⼈员不得少于2⼈,并应出⽰证件。

3、处理决定。

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政处罚、不予⾏政处罚、不得给予⾏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政机关在依法作出⾏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作出⾏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

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社会生活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进行制止、处罚、强制等行为的过程。

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一种重要形式,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和责任。

然而,由于行政执法的特殊性质,其行为容易与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冲突,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规范行政执法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保障行政执法公正、合法的制度。

其中,最为核心的就是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法定职责、证据规则和行政复议制度。

一、法定职责制度法定职责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才能展开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行使超职权执法,就容易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无端侵害。

因此,行政机关应有明确的职责划分,以保障行政执法依法行使。

二、证据规则制度证据规则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必须遵循事实、证据合法得出的结论的原则。

在行政执法中,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往往是因为行政机关无法充分证明公民的违法或行政机关证据证明不够严密。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证据规则制度,对确保行政执法公正、合法十分重要。

三、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是指行政处罚对象不满意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进行复议的制度。

对于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通过行政复议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修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和不当行为,预防行政机关的滥用行政权力。

总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我国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法律制度,符合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是行政机关公正执法的重要支撑。

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完善制度设计,严格审批程序,确保依法依规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维护公正、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行政机关应当 对鉴定机构和 鉴定人的行为 进行监督,确 保其遵守法律 法规和职业道
德规范。
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的法律责 任
行政相对人的法 律责任
鉴定人和专家的 法律责任
其他相关人员的 法律责任
审查证据的关联性:确认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确保证据能够支持待证事实
认定证据的证明力: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估和认定
审查内容与标准
合法性审查:确认证据收集 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
真实性审查:确认证据来源 可靠,内容真实无虚假
关联性审查:确认证据与待 证事实具有关联性,能支持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法律责任
鉴定机构和鉴 定人应当对鉴 定意见负责, 保证鉴定意见 的真实性、科 学性、准确性。
如果鉴定意见 存在重大缺陷、 错误或者鉴定 程序违法,鉴 定机构和鉴定 人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 对鉴定机构和 鉴定人的资格 进行审查,确 保其具备相应 的专业能力和
信誉。
证据效力与证明力的关系:证据效力与证明力相互关联,证据效力是证明力的前提,证明力是证 据效力的体现。
证据排除与采信
排除非法证据: 确保证据收集 的合法性和公
正性
采信标准:真 实性、完整性
和关联性
审查程序:严 格依照法律程
序进行审查
采信依据:依 据法律法规和 相关证据规则
进行采信
证据的质证与认证
质证与认证的关系:质证是认证的基础和前提,认证是质证的延续和结果,二者相互联 系、相互依存。
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收集、保存、使用行政执法证据,并对其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

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

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摘要:一、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原则二、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的证据收集要求三、行政处罚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要求四、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证据收集方法五、结论:重视证据收集规则,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与公平正文:作出行政处罚时,证据收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与公平,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遵循一定的证据收集规则。

本文将围绕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原则、要求、合法性以及可以采取的方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原则在行政处罚中,证据收集原则主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同时,取证过程中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质证规则是法院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去伪存真的根本保证。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二、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的证据收集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三、行政处罚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要求为确保证据的合法性,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有充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尽量避免形成孤证。

2.坚持“先取证后决定”的原则,所有证据的收集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完成。

3.证据的取得应具有合法性。

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得使用。

四、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证据收集方法根据实际情况,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收集证据:1.查阅、复制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资料。

2.询问当事人、证人,了解相关情况。

3.现场勘查、拍照、录像。

4.依法进行抽样检测、鉴定、评估等。

5.收集与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收集与使用规范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收集与使用规范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收集与使用规范行政执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使用是确保执法工作公正、合法的关键步骤。

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循一定的规范,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证据的收集和使用两个方面来讨论行政执法中的规范问题。

一、证据收集规范1. 合法获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遵循合法程序,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他们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明确执法事由,并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应注意保持证据的原貌,不得随意更改、破坏或篡改证据。

他们应遵循科学、技术的手段进行证据收集,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例如,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证据收集,并保持相关记录。

3. 合理使用调查手段行政执法人员在证据收集中可以使用适当的调查手段,但应遵循合法、合理、适当的原则。

他们应当依法采取询问、调查、搜查等手段,但不得使用非法手段,如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

同时,应当注意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确保不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证据使用规范1. 客观公正的使用证据在行政执法中,证据的使用应当客观公正,不得随意武断。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权衡和判断。

他们不应当片面、主观地使用证据,而应该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在证据使用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隐私权和人身权益。

他们不得将证据公开、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确保证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同时,在证据使用过程中,应当给予当事人申辩的机会,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解释。

3. 合法有效地证明证据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证据时,应当依法进行证明,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他们应当妥善保管证据,防止证据丢失、损坏或篡改。

同时,应当注意证据的链式证明,确保证据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执法证据规则

执法证据规则

( 6 )鉴定结论:指鉴定人依据科学知识对案 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分析、鉴别和判断。 ( 7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指行政执法人员 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对违法行为现场、违法物品所在 地现场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制作文字记载,并由 勘验检查人员和当事人等签名确认的一种书面文件。
四、法律对各种证据的要求有哪些
(三)哪些证据不能单独定案? 1.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 言; 2. 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 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 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 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执法中表现为接受行政机关调查)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 经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 据材料;(执法中表现为改动人无法查明或行政机关对其真 实性有异议) 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5.当事人陈述 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当事人书写的 说明、询问笔录、陈述申辩笔录。 自书的陈述材料和证人证言的要求基 本一致,询问笔录、陈述笔录要求比较简 单,不再赘述。
6. 鉴定结论: (1)鉴定主体合法:应当是受行政机关指派或 委托,或受当事人委托的,有鉴定所需要的专门知 识和技术手段且取得有关资质,与鉴定的案件之间 无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 (2)鉴定结论形式合法: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 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 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 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 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 过程。

( 2 )物证: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一切物品和痕迹,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 3 )视听资料: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 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 机所储存的资料、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 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主要特点是:直 接、逼真,但易编辑、伪造。 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视觉资料、听觉资 料、声像资料。 ( 4 )证人证言: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 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 实的陈述,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客观性不 如书证和无证。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概念是什么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律制度的集中体现。

证据规则的法律特征:1、强制性。

2、指导性。

3、程序性。

证据规则属于程序法的范围。

证据是诉讼案件的根本,一份合理合法的有效证据是办理行政案件的关键,可以最准确的反映出案件的真实性。

那么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概念与特征,以及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分类有哪些?下面的小编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概念与特征。

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律制度的集中体现。

证据规则的法律特征:1、强制性。

证据规则是行政执法机关证明案件事实的行为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此规则,否则所收集的证据无效。

2、指导性。

证据规则是具体的操作规程,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证据规则的指引,收集证据。

3、程序性。

证据规则属于程序法的范围。

▲二、行政证据规则的分类。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可分为取证规则,举证规则,质证规则,认证规则。

▲1、取证规则。

▲(一)取证规则的概念。

取证规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

▲(二)取证规则的基本要求。

▲(1)取证时限要求。

时限要求先取证后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证据,应当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的行政程序中进行。

▲(2)取证形式要件要求。

证据的形式要件是指证据在形式上所应满足的条件。

所有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证据形式应该说是审查判断证据可采信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证据形式是在取证过程中形成的。

加强对证据形式要件的理解认识,不仅可以规范取证行为,也有利于提高质证和认证水平。

▲2、举证规则。

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在行政裁决中因举证不能或不力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举证责任配置规则就是如何划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规则。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行政执法中,没有证据或者主要证据不足,行政执法机关就不能定案,否则,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就必然败诉。

从市政府近年来组织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看,案卷中证据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案卷仅有当事人的陈述,缺少相应物证;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没有相关的复核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内容不全;物品扣押清单没有当事人签字;重要的票据等书证,没有分辩其真伪和是否有效的认证材料;证据来源不清;假冒伪劣产品的进货渠道和销货渠道不清,无具体材料证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有的证据收集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等等。

透过这些现象可以看出,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对执法证据重视不够,证据的收集不全面、不客观、不规范,有的对收集的证据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所办案件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法定标准,往往导致执法效果不佳,甚至事与愿违,引起败诉还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不仅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而且给今后的工作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一、证据的概念及其作用1、概念及特征。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它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

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是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也是区别证据与非证据的分水岭。

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事实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

我们知道,任何一种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发生的,只要有行为的发生,就必然会留下各种各样的痕迹和影像。

所以,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必然是证据的客观性。

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证据的客观性应该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

虽然这种反映可能会有错误和偏差,但是它必须以客观事物为基础。

纯粹的个人主观的判断,或人们的想象、假设、推理、猜测,以及梦幻中的情节等,都不能作为证据。

行政执法取证要求

行政执法取证要求

行政执法取证要求以下是 9 条关于行政执法取证要求的内容:1. 取证得快啊!就好比警察抓小偷,你稍微慢点,小偷就跑没影了!比如说有人在大街上违规摆摊,你得赶紧拍照、记录,不然等你磨蹭会儿,啥证据都没了!2. 证据得全面呀!不能只看到一点就以为是全部啦!就好像拼图一样,少一块都不完整呢!像查处一个造假工厂,不能只拿几个假冒产品当证据,还得有生产记录、交易记录啥的,这样才能把他们彻底揪住!3. 取证得准确无误呀!可不能马马虎虎的!这就跟医生看病似的,误诊了那可麻烦大了!比如确定一辆车超速,那测速的数据得精确呀,不能有一点差错!4. 证据得合法有效吧!不能随随便便搞些不靠谱的证据呐!就像上战场拿的武器得合格呀!要是不合法的证据,那不就白费劲了吗!比如说私自闯入别人家里取得的证据,那能算数吗?5. 取证得细致入微啊!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小细节哟!简直就像侦探查案一样!比如调查一个环境污染问题,得仔细查看排放口、检测数值等等,一个小细节都不能错过!6. 证据得真实可信呀!可别弄些假的来糊弄人呐!这就像考试作弊,可不行哟!要是弄个假证据,那不是坑人嘛!比如证明一个人酒驾,那酒精检测结果得是真的呀!7. 取证得客观公正呐!不能有偏见啊!就像裁判判比赛一样!比如处理一个纠纷,不能因为和一方认识就偏袒啊,得公正地获取证据!8. 取证时要注意保护证据呀!不能让证据受到任何破坏!这好比保护宝贝一样!要是证据被破坏了,那不就前功尽弃了嘛!比如一个重要文件,得小心保存好!9. 取证真的很重要啊!这可是行政执法的关键呐!没有好的证据,怎么能让违法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呢!就像盖房子没有坚实的基础咋行呢!所以,大家一定要认真对待取证这件大事呀!我的观点结论是:行政执法取证是一项严肃且至关重要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来执行,做到快、全、准、合法、细致、真实、客观、保护好证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规则与程序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规则与程序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规则与程序行政执法是政府机关对社会公众实施行政监管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保护和运用是确保执法活动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因素。

因此,行政执法中的证据规则与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证据的概念、类型,证据的规则以及行政执法程序等方面探讨行政执法中的证据规则与程序。

我们来讨论证据的概念和类型。

证据是指为确认事实真伪、确定事实内容而用于提供证明的物件、文件、数据等。

它可以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或推定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与案件有关事实的证据,如当事人的陈述、物证、书证等;间接证据是指通过推理、论证、相互关联等方式间接证明与案件有关事实的证据,如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推定证据是指通过某种法定推定关系,确定一事实存在的证据。

我们需要关注证据的规则。

证据规则是指法律对于证据收集、保护和运用的规定。

在行政执法中,证据规则主要包括真实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自由证明原则和排除非法证据原则。

真实性原则要求证据必须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捏造、篡改、伪造证据;合法性原则要求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和程序的要求,不能违法违规;自由证明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方面具有自由选择权和相互传递权;排除非法证据原则要求排除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这些规则确保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我们来讨论行政执法中的证据程序。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程序主要包括证据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审核和证据运用等环节。

证据收集是指执法机关依法采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在收集证据时,执法机关应依法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用合法手段进行,遵守程序规定。

证据固定是指执法机关将收集到的证据做成书面记录或固定在其他媒介上,确保证据不丢失、不损毁。

证据审核是指执法机关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和核实,排除不属实的证据。

证据运用是指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合理运用证据,依法进行事实认定和处理。

证据规则最新司法解释

证据规则最新司法解释

证据规则最新司法解释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我将对证据规则进行详细说明:一、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1.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合法,并符合法定的取证程序。

2.公正性原则:证据应当公正、客观,不能以恶意制造、篡改证据。

3.独立性原则:证据应当是独立的、相互印证的,不能过分依赖单一证据。

4.公正审理原则:证据应当根据法定程序进行收集、审理,保证当事人平等的权利。

5.比例原则: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应当符合追求真相的需要,不能滥用证据权。

二、证据的种类和收集方式1.书证:包括书面文件、印刷品、电子文档等。

收集方式包括出示、调取、抄录等。

2.物证:包括物品、视频录像、音频等。

收集方式包括扣押、鉴定、调取等。

3.证人证言:受到法庭传唤的人员作出的口头陈述。

收集方式包括传唤、录音、视频等。

4.鉴定意见:由专门鉴定机构或人员提供的科学鉴定。

收集方式包括委托、调取、出示等。

5.人民陪审员的意见:由人民陪审员提供的意见和表态。

收集方式包括庭审、询问、记录等。

三、证据的规则和证明力1.证据的规则: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的取证程序,能够证明所要证明的事实。

证据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无法证明事实的,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其真实性、充分性、关联性等综合因素来确定。

证据真实、充分、关联性高的,证明力强;相反,证明力弱。

四、证据的归属与调取1.证据的归属:证据应当归属于讼辩各方。

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法庭也可以依法调取证据。

2.证据的调取:法庭有权依法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庭调取证据,也可以提供自己的证据。

五、证据的排除和规范1.不予采纳的证据:违反法定取证程序的证据、违反真实性原则的证据、过于狭隘或片面的证据不予采纳。

2.违反程序的证据排除: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排除。

3.违反真实性的证据排除:当事人故意制造虚假证据、篡改证据等,证据不真实的情况下可以排除。

4.证据的规范: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采集证据,不得滥用取证权、夸大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规则2022全文

证据规则2022全文

2022最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一、2022最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
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行政诉讼提供证据的要求有哪些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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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第一节证据与证据规则概述一、证据概述(一)证据的涵义证据是指能够依照法定规则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的标准)1、合法性(法律性)是指证据的主体,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以及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真实性(客观性、真实客观性)是指证据是否具有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属性或者说是否具有客观存在性。

3、关联性(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程度。

(三)证据的法律地位1、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2、是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必要条件3、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五)证据与证明证明是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或当事人运用证据阐明或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二、证据的分类(一)立法分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含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二)学理分类1、按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即直接来源于案件的事实,俗称第一手资料。

传来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的证据,俗称第二手资料。

例:行为人辩解、受害人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言、文本原件等为原始证据;书证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根据他人所说的案件事实所作的证人证言等为传来证据。

2、按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或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但能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例:结婚证、房产证是直接证据,夫妻相称、房门钥匙是间接证据。

3、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所表现的各种证据,又称人证。

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件作为证据表现形式的各证证据,又称物证。

例:行为人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为言词证据;行政为人的工具、涉案物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为实物证据。

4、按证据的证明作用分为本证与反证。

本证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某种事实,并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

反证是指当事人为推翻他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而证明与他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相反的事实的证据。

注意点:(1)反证不同与反驳。

(2)反证通常在本证提出后提出,但与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并无必然联系。

例:在债务纠纷中,原告出示的借据为本证,被告认为借据上借款人并非其本人签名为反驳;被告认为借款不属实,并出示合伙协议的为反证;被告认为借款属实,但已还款,并出示的还款收条为本证。

5、按证据是否存在弱点分为主要证据与补强证据。

主要证据是指没有弱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补强证据是指存在弱点,须与其他证据合并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

注意点:补强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补强证据虽有独立存在的形式,但没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它只服务于主要证据;间接证据既可服务于直接证据,也可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独立存在,并证明案件事实。

例:书证原件、无利害关系的成年人的证言等为主要证据;未成年人的证言、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等为补强证据。

三、证据规则概述(一)证据规则概念与特征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律制度的集中体现。

证据规则的法律特征:1、强制性。

证据规则是行政执法机关证明案件事实的行为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此规则,否则所收集的证据无效。

2、指导性。

证据规则是具体的操作规程,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证据规则的指引,收集证据。

3、程序性。

证据规则属于程序法的范围。

(二)证据规则的分类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可分为取证规则,举证规则,质证规则,认证规则。

第二节行政执法证据及取证规则一、取证规则的概念与基本要求(一)取证规则的概念取证规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

(二)取证规则的基本要求1、取证时限要求时限要求先取证后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证据,应当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的行政程序中进行。

2、取证形式要件要求证据的形式要件是指证据在形式上所应满足的条件。

所有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证据形式应该说是审查判断证据可采信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证据形式是在取证过程中形成的。

加强对证据形式要件的理解认识,不仅可以规范取证行为,也有利于提高质证和认证水平。

(三)证据登记保全规则证据登记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于取得的情况下,由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对证据采取登记保全的方式,对证据进行的固定和保护。

二、书证(一)书证的概念与特征1、书证的概念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民、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

具有稳定性强,易于保存,不受载体限制特点。

2、书证的特征(1)书证以其载体上记载、表述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2)书证能够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起到直接证明的作用。

(3)书证具有物质性和思想性。

(二)书证的分类1、按制作主体分为公文性书证与非公文性书证。

公文性书证是指国家职能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制作的文书。

非公文性书证是指公文性书证以外的其他书证。

例:结婚证、房产证、营业执照为公文性书证;借据、担保书、买卖合同为非公文性书证。

2、按书证的形成程序分为一般书证与特殊书证。

特殊书证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者格式,履行特定程序的文书上。

一般书证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格式、程序所形成的文书。

例: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拆迁许可证为特殊书证;旅客登记本、一般商品的买卖合同为一般书证。

3、按书证的来源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复印)本、译本。

(三)行政机关在调取书证的规则1、尽量提取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2、提取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提取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四)行政机关制作的谈话类笔录的规则行政机关在制作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执法人员的身份并出示证件、核对当事人人身份、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如实记录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应交当事人核对、并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对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由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由在场证人签字证明。

三、物证(一)物证的概念与特征1、物证的概念物证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

2、物证的特征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可替代性、关联性、间接性等特征。

(二)物证的分类物证可分为物品物证、痕迹物证、微量物证。

注意点:有关人体特征证据亦属于物证。

例:房屋、车辆痕迹、交通肇事中被撞击物体表面附着的车辆油漆、指纹、足印、笔迹、人体创伤等均为物证上。

(三)行政机关在调取物证的规则1、尽量提取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四、视听资料(含计算机数据即电子证据)(一)视听资料的概念与特征1、视听资料的概念视听资料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2、视听资料的特征视听资料具有物质依赖性、综合性、形象性、直接性、便利高效性等特征。

(二)视听资料的分类按表现形式分为录音资料、录像资料、计算机数据资料、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

(三)行政机关在制作和调取视听资料(含电子证据)的规则1、在进行录音录像时,一般应当公开进行。

若因查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秘密录音录像的,应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提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

3、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4、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五、证人证言(一)证人证言的概念与特征1、证人证言的概念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行政执法机关所作的用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陈述。

2、证人证言的特征(1)证人只能是自然人。

(2)证人不可替代。

(3)证人证言受证人本人对客观事物认识能力的限制。

(二)证人的资格(证人能力、证人的适格性)证人资格的法律特征1、证人是了解案件事实的自然人。

2、证人是能向行政机关陈述其的了解的情况的人。

3、一般情况下,证人是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

(三)证人的权利与义务1、证人的权利(1)拒绝证言权。

(2)获得经济补偿权。

(3)享有受保护权。

2、证人的义务(1)及时到行政机关作证。

(2)如实作证。

(3)接受询问。

(四)行政机关在取得证人证言的规则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供证人证言的,行政机关应当要求其所提供的证人证言符合下列要求: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3、注明出具日期;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六、当事人的陈述(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与特征1、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行政机关所作出的陈述。

它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两个方面的内容。

2、当事人陈述的特征(1)真实性较强。

(2)往往只作利己性陈述。

(二)当事人自认自认是指在行政审查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作出明确的承认或表示,从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

自认的效力:1、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的义务。

2、具有不可撤销性。

(三)行政机关收集当事人陈述的规则1、当事人提供书面陈述的,行政机关应当收取原件,并要求当事人明确注明时间等内容。

2、当事人口头向行政机关陈述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交当事人核对。

七、鉴定结论(一)鉴定结论书证的概念与特征1、鉴定结论的概念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意见。

2、鉴定结论的作用(1)具有补充行政执法人员认识能力的作用;(2)对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

3、鉴定结论的特征(1)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鉴定资料分析研究所作的判断;(2)鉴定结论解决的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3)鉴定结论裁定的是事实是拟制事实;(4)鉴定结论具有主客观双重性。

(二)行政机关收集鉴定结论的规则行政机关在提取的鉴定结论或委托鉴定的结论应符合下列条件:1、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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