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规范的性质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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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刑法文档引言: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它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责任、刑罚种类和刑罚的执行方式等内容。

刑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刑法的定义、功能、基本原则和刑罚种类等内容。

一、刑法的定义与功能刑法是国家管理社会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犯罪行为和刑罚种类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并保护个人权益。

刑法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预防犯罪:刑法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刑罚的设定,对潜在犯罪分子形成威慑,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2. 惩罚犯罪: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量刑,使犯罪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刑罚,起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作用。

3. 教育改造:刑法对于犯罪者的刑罚不仅仅是简单的惩罚,还包括对其进行改造教育,以期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过自新。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有一系列基本原则来指导其制定和执行。

这些基本原则包括:1. 法定原则:刑法的适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准有任意和违法的惩罚。

2. 罪刑相当原则: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刑罚必须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实现相当性。

3. 人道主义原则:刑法的执行必须尊重人权与人性,不能采用酷刑、虐待或不人道的手段。

4. 个别适用原则:对于同一种犯罪行为,根据被告人的情况和犯罪的具体情节,应当进行具体分析和个别裁判。

5. 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与刑罚不能有追溯效力,即只能适用于刑法实施前的犯罪行为,不得以追溯的方式适用。

三、刑罚种类及其执行方式刑罚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者的惩罚措施,刑罚的种类和执行方式直接影响到刑法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主要的刑罚种类包括以下几种:1. 有期徒刑:指对于犯罪较重或者是一般犯罪而不应判处死刑的犯罪者,判处一定期限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

2. 无期徒刑:指对于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或者反复犯罪的犯罪者,判处永久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

刑法学学习笔记

刑法学学习笔记

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一节刑法的概念与性质一.刑法学的概念、对象和体系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发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学科。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3.刑法学的体系就是将刑法学研究的对象具体化之后,对知识内容加以排列组合而形成的理论上的结构形式。

二.刑法学的作用和研究刑法学的作用1.指导刑事立法。

刑事立法,包括制定、修订刑法典和单行刑法、附属刑法,除了总结实践2.经验外,很重要的是必须有理论的指导。

3.促进刑事司法。

刑事司法工作最重要的就是弄清犯罪事实,正确作用法律来认定罪名、确定责任和定量刑罚。

繁荣法学教育,丰富法学研究。

刑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一向在法学教育中占有主要的地位。

三、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些说,也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即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事,实际上即刑法典。

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

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1.刑法的阶段性质。

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2.刑法的法律性质。

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刑法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上层建筑。

其二,刑法的强制力最为严厉。

任何法律都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

第二节刑法的创造和完善刑法的创制刑法的完善。

1979年刑法典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刑事法治步入一个新的阶段。

修订的《刑法》的鲜明特点。

2024年度-刑法总论教案(全部)

2024年度-刑法总论教案(全部)

罪刑相适应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 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 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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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刑罚处罚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 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学习要求
学习者应具备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熟悉刑 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和制度。在学习过程中, 应注重培养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 会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同时 ,还应注重培养法律职业道德和素养,树立 正确的法律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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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感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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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裁量
法院在判决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 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 适度判处刑罚。同时,还要考虑犯罪人 的个人情况,如年龄、精神状况、前科 等。
VS
刑罚的执行
刑罚的执行是刑罚权的实现过程。在执行 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犯 罪人的人权和合法权益。同时,执行机关 还要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和帮助,促 进其重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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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种类与体系
刑罚的种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 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刑罚的体系
我国刑罚体系由轻到重,形成了一个 完整的阶梯。对于同一种犯罪,可以 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刑罚,实现 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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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裁量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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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论的体系结构与内容
体系结构
刑法各论通常按照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顺序进行编排 ,形成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

刑法学精品课件——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任务

刑法学精品课件——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任务
2. 刑法所规定的内容是犯罪与刑事责任。 3. 刑法是关于犯罪与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刑法的形式 1. 系统的刑事法律即刑法典; 2. 单行刑法; 3. 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即附属刑法。
三、刑法的分类 1.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2. 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第二节 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的法律性质,是指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有 属性。刑法的特有属性就在于它是规定犯罪与刑事责 任的法律规范。除此之外,刑法与其他部门法还具有 以下区别 一、调整与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 二、强制性不同 三、刑法的机能 (一)行为规制机能 (二)法益保护机能 (三)自由保障机能
第三节 刑法的任务
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 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 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 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 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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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刑法的概念、性质与 任务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
一、刑法的概念
一般来说,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我国刑法是国家为了维护国家与人民利 益,根据工人阶级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以国家名 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 刑法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反 映,它维护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能之间的冲突?
1. 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 制度。
2. 用刑罚惩罚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保护社会主义 的经济基础。
3. 用刑罚惩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 权利的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 其他权利。

刑法学讲义

刑法学讲义

二、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 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 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1215年英王约翰(1167 1215年英王约翰(1167— 1、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1215年英王约翰(1167 1216年 签署的《英国大宪章》 1216年)签署的《英国大宪章》。 17、18世纪 世纪, 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罪刑法 定主义——罪刑擅断主义 定主义 罪刑擅断主义 立法化:1789年法国 人权宣言》 1791年法 年法国《 2、立法化: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1791年法 宪法》 1810年法国 刑法典》 1787年美 年法国《 国《宪法》、1810年法国《刑法典》、1787年美 国宪法、 国宪法、美国模范刑法典
三、刑法的性质、任务、功能 刑法的性质、任务、
(一)刑法的性质
• 刑法的阶级性质 刑法的阶级性质 • 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的法律性质 制定内容的特定性——犯罪、刑责 犯罪、 1、制定内容的特定性 犯罪 2、法益保护的广泛性 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部门法律的补充性(补充性、 4、部门法律的补充性(补充性、 谦抑性原 则) 其他法律的保障性(保护法) 5、其他法律的保障性(保护法)
第二节 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适 用 刑 法 平 等 原 则
罪 责 刑 相 适 应 原 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概念 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 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指导 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准则 (二)特征 1、刑法规范所特有的准则 贯穿全部刑法规范, 2、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全局性和根本 性的原则 刑法制定、 3、刑法制定、解释与适用必须遵守的准则

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和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以有效对付犯罪和积极预防犯罪的法律。

我国在1979年制定了刑法典。

刑法制定的根据是宪法的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

1979年刑法的特点是罪名较少、刑罚较为轻缓。

1981年以后,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犯罪现象日趋猖獗,为适应惩罚犯罪的需要,国家逐步制定单行刑法。

截止到1997年3月,我国先后又通过了二十余个单行刑法,并在一百余部行政法规中规定有罪刑条款。

这些刑法规范的颁布,对于稳定社会秩序、惩罚犯罪,是极其必要的。

但是,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规范过多,过于分散,难免有相互矛盾之处,既使得司法适用上难度很大,也可能使法制的统一性受到影响。

所以,我国在1997年对旧刑法进行了修订。

刑法修订的基本思路是:制定有特色、统一和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可改可不改的,尽量不改;尽量使新刑法明确与具体。

修订后的刑法共有452条,在犯罪与刑罚的立法规定上都有重大改动。

但是,最为引人注目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方面,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规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基本原则,废除了1979年刑法中的类推制度,并在罪一刑关系设置的多个方面体现了保障人权的思想;另一方面,在刑法分则中,大量增设新罪名,严密法网。

刑法分则共分十章,对四百余个罪名作了规定,为准确认定犯罪提供了标准。

自1997年修订刑法之后,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制定了九个《刑法修正案》和一个单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刑法作为重要的部门法,具有以下法律性质:(一)特定性刑法只规范罪一刑关系,其涉及的内容与对象都较为特殊。

刑法规范并不像其他法律规范一样仅仅保护社会伦理的、道德的、宗教的秩序,而对个人参与社会生活、从事社会活动所必不可少的生活利益都予以保护,即通过对违反规范的行为以国家的名义作出规范的、明确的否定性评价,以达到维护法益的目的。

刑法知识点

刑法知识点

上编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的概念和性质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的性质: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刑法的法律性质特点:(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加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更为严厉;1979年7月1日一致通过,7月6日正式发布,1980年1月1日起实行,我国第一部刑法典正式诞生;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部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修刑的特点:(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2)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3)立足国情和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之后修刑的特点:(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刑法的根据:(1)制定宪法的法律依据: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刑法制定和修订的法律根据;(2)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和修订的实践根据;刑法的任务:(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刑法的解释: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1)立法解释:指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刑法立法解释是指对刑法典规定的某些内容予以阐明;(2)司法解释:指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3)学理解释: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做的解释;(4)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5)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4)罪责自负原则;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刑法基本原则具有强大威力,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法的最佳效果;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行刑上一律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和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1)属地原则,即以低于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2)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效力范围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包括地下层;(2)领水,即内水和领海及其地下层;(3)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特别规定”:(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使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3)修订的刑法典实施后国家立法机关所指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作出的例外规定;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使身在国外,也仍然手我国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本法;”“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国外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外国人在国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外国人,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国外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再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刑法的生效时间:(1)从公布之日起生效;(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刑法的失效时间:(1)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2)自然失效;刑法的溯及力原则:我国采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新兼从轻原则;(4)从旧兼从轻原则;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的形式概念: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实质概念:是“孤立的个人反抗统治关系的斗争;”犯罪的混合概念:除指出犯罪社会危害性这个特征外,还指出像罪过、应受惩罚性这一特征;犯罪的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决定因素:(1)决定于行为侵犯的个体;(2)决定于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3)决定于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犯罪构成的含义:是指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1)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根据;(2)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标准;(3)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第五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概念: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对犯罪客体的规定方式:(1)条文明确揭示犯罪客体;(2)条文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3)条文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4)条文指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某种法规本身不是犯罪客体,而法规本身所调整和保护的特定社会关系,是犯罪的客体;(5)条文通过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表明某一犯罪客体;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1)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2)有助于准确定罪;(3)有助于正确量刑;犯罪客体的分类:(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3)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犯罪直接客体的分类:(1)根据客体的单复性把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课题;(2)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具体社会关系数量的多少,把直接客体分为物质性客体和非物质性客体;犯罪对象的概念: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种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第六章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些罪的构成还要求发生在特定时间、地点或者使用特定的方法;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1)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2)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3)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4)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需具备的核心因素;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1)危害行为;(2)危害结果;(3)行为的时间;(4)行为的地点;(5)行为的方法手段;(6)行为的对象犯罪对象;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3)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4)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5)有助于正确量刑;危害行为的含义: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的特征:(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动静;(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1)作为;(2)不作为;(3)持有;作为的概念: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作为的实施方式:(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不作为的概念: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1)一种是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称为纯正真正不作为犯;(2)另一种是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持有的含义:指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是犯罪客观要件中的首要因素,对定罪量刑都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危害行为还具有限定犯罪的基本范围,将思想排除在犯罪之外的重要作用;危害结果的概念:(1)广义上,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2)狭义上,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危害结果的特征:(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危害结果的种类:(1)根据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分为构成结果和非构成结果;(2)根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分为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3)根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分为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危害结果的地位:危害结果并非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它只是某些犯罪即结果犯的构成要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特点:(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与区别: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即具备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缺乏故意或过失,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第七章犯罪主体犯罪主体的概念: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指达到法定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1)犯罪主体必须具有自然人格;(2)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研究犯罪主体的意义:(1)定罪意义;(2)量刑意义;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中的控制能力: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1)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2)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我国刑法看来,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具体情况:(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因素的影响而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2)又聋又哑的人因其听能、语能缺失的影响而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3)盲人因其视能缺失的影响也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因其精神疾病的影响而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1)刑事责任年龄;(2)精神障碍;(3)生理功能丧失;(4)生理醉酒;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年满16周岁;精神障碍程度的划分:(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识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应依法通过两个法定程序鉴定,a.医学标准,b.心理学标准;(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a.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b.大多数非精神病精神障碍人;(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生理功能丧失: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生理醉酒概念:指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智不清的情况;“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犯罪主体的分类是否必须具备特殊身份:(1)一般主体,刑法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2)特殊主体,刑法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类型分类:(1)从形成方式上区分,分为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2)根据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行为刑事责任影响性质和方式划分,分为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定罪身份:即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a.犯罪主体身份,b.犯罪对象身份;量刑身份:即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称为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1)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2)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准;(3)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意义:(1)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的刑罚重一些;(2)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3)在我国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的就要从重处罚;特殊人群的刑事处遇:(1)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2)老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3)犯罪孕妇的刑事处遇;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原则:(1)从宽处理原则;(2)不适用死刑原则;(3)不成立累犯原则;(4)从宽适用缓刑原则;(5)免除前科报告义务;老年人刑事处遇原则:(1)从宽处理原则;(2)原则上不适用死刑;(3)从宽适用缓刑原则;犯罪孕妇的刑事处遇原则:(1)不适用死刑原则;(2)从宽适用缓刑原则;单位犯罪的概念: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1)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予以行政处罚;(2)单罚制,只处罚单位或者只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单罚制的两种类型:(1)转嫁制,指单位犯罪的,只对单位予以刑罚处罚而对直接责任人于不予处罚;(2)代罚制,只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罚处罚而不处罚单位;第八章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有些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或动机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1)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2)犯罪的目的;(3)犯罪的动机;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1)首先,确认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2)其次,对一个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不但要求犯罪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具备,而且还要求他们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行为人主观方面在相对自由意志基础上产生的危害社会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1)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2)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研究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1)对刑法理论而言,有助于正确而深刻地把握我国刑法学中与犯罪主观方面有关联的各种问题,从而能够深化与丰富我国刑法学相关基础课题的研究;(2)对司法实践而言,有助于司法实践中的正确定罪量刑;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1)犯罪主观方面存在的客观性;(2)犯罪主观方面通过犯罪行为得以客观外化;犯罪故意的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因素;(2)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意志因素;犯罪故意的类型:(1)直接故意,a.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b.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2)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a.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b.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c.突发性犯罪,不计后果,往往是针对一对象实施侵害的放任更为严重结果的发生;d.行为人出于藐视法纪、追求刺激等动机,实施某种具有危险性、危害性的行为,放任对不特定对象多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或不发生;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从认识因素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研究犯罪故意的意义:(1)有助于我们深入认识故意犯罪在主观方面的复杂情况,从而正确地把握犯罪故意完整的内涵和外延;(2)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3)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故意犯罪案件区分危害程度予以轻重不同的处罚;犯罪过失的概念: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看,犯罪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到,但实际上并未预见到,或者只是预见到在他看来并非现实的可能性;(2)从意志因素上看,犯罪故意的内容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反对、排斥的心理态度,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的。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刑法:刑法是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维护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

2、刑法的性质:刑法具有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3、立法解释:立法机关对刑法含义的解释,包括对刑法术语的解释、法律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的解释以及对发生歧义的规定的解释。

4、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含义的阐明。

5、扩张解释:扩张刑法条文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二、XXX: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1、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核心和精髓,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和罪刑相当原则。

二、XXX: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和罪刑相当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

2、平等适用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特权。

3、罪刑相当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名词解释:1、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对什么人、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犯罪构成的层次结构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两个层次。

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即犯罪人的主观意图或疏忽导致的行为。

客观方面包括犯罪的对象、行为和后果三个要素。

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客体,行为是指犯罪人实施的具体行动,后果是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社会危害后果。

这些要素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犯罪构成的总和。

在犯罪构成中,每个要素都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律规定,才能构成某种犯罪。

这种层次结构的构成,体现了犯罪构成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下,犯罪客观要件的存在与否决定了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4、犯罪客观要件是刑罚的基本依据:只有当犯罪客观要件成立时,才能对犯罪行为予以刑罚。

刑法学(一)

刑法学(一)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
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 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 对于确定犯罪与刑罚及其相互关系具有指导 意义。
我国第3、4、5条规定了三大基本原则: 罪
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 刑相适应原则



理 论




第一专题:刑法的一般理论
学习内容:第一、二、三章
学习重点:刑法的概念、特点、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效力(刑法的 溯及既往的效力)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地说,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
为了维护其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
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
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
罚处罚的法律
概念揭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刑法的制定者:统治阶级 2.刑法制定目的:阶级统治的工具 3.刑法制定过程: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
意志 4.刑法的基本内容:罪、责、罚 规定一个国家中有哪些行为构成犯罪 规定犯罪以后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规定刑事责任的承担方法(主要是刑罚方法)
刑 法
狭 义 刑 法
刑法典 刑法典
广 义 刑 法
单行刑事法规 附属刑法 刑法修正案
在中国具有效力国 际刑事司法准则
狭义刑法是广 义刑法的主体 和基础,单行 刑法和刑法修 正案以及散见 于其他法律中 的附属刑法规 范是刑法典的 补充与修正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

初中政治知识点总结刑法

初中政治知识点总结刑法

初中政治知识点总结刑法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国家刑事责任的法律,显示了国家的刑事政策、刑罚制度及其适用的条件和程序的一部法典。

它规定了在一定的条件下,以刑罚对违犯刑法的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并且是以预防和惩罚犯罪、保护社会为宗旨。

二、刑法的性质1. 刑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是对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侵犯公民、国家和社会利益行为的规范。

2. 刑法属于公法,它限制国家权力,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

刑法具有强制性和特别的刑罚性。

3. 刑法具有规范性和制裁性,既规范了人们的行为规范,又规定了对犯罪行为的惩罚。

三、刑法的功能1. 规范功能:刑法通过规范犯罪、确定犯罪构成和犯罪规定的方式,提出了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

2. 预防功能:刑法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能有效地预防犯罪的产生,减少犯罪的发生。

3. 惩罚功能:刑法对犯罪行为提出了相应的刑罚,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达到消除犯罪、保护社会的目的。

四、刑罚的种类1. 主刑:主刑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的直接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2. 附加刑:附加刑是指对犯罪分子实施的附带的刑罚,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等。

3. 宣告刑:宣告刑是指法律依法宣告对犯罪分子的判决,包括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

五、刑法的主要原则1. 法无侵害、侵权必究:刑法规定了对违犯刑法的行为提出了相应的刑罚,实现了法律的平等和公正。

2. 刑法责任和人权保护:刑法规定了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后应当承担刑法的责任,同时对犯罪分子的人权也进行了保护。

3. 刑罚相适应:刑法规定了对犯罪行为的相应刑罚,使刑罚和犯罪行为相适应,达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4. 人民的法治意识:刑法通过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刑罚,树立了人民的法治意识,使人们更加尊重和遵守法律。

六、刑事责任的认定1. 刑事责任的认定原则:刑事责任的认定要原则上按照法定的规定来进行,即要严格依法认定犯罪行为,不得冤枉好人,也不得放过坏人。

刑法学

刑法学

刑法学绪论一、刑法学的概念、对象和体系刑法学是以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广义刑法学:研究有关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切问题的学科。

狭义刑法学:仅研究实体刑法规范的学科。

※刑法学与邻近学科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以刑事诉讼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刑事侦查学:以犯罪侦查的策略和技术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犯罪学:以犯罪原因与对策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监狱法学:以监狱法和劳动改造实践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中国刑法史学:以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的刑法和刑法思想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外国刑法学:以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国际刑法学:国家之间有关刑事问题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二、刑法学的作用和研究方法㈠刑法学的作用刑法学对刑事立法具有指导意义;刑法学对刑事司法具有指导意义;刑法学对繁荣法学具有指导意义。

㈡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历史唯物主义:阶级分析;历史的、发展的观点。

研究刑法的具体方法: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历史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注释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社会学研究法、案例研究法、综合研究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规定的内容是犯罪、刑事责任、刑罚。

刑法从其型式上看,有以下几种:1、刑法典2、单行刑法3、附属刑法狭义刑法:系统地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

特别刑法: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的刑法。

在我国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㈠刑法的阶级性质我国刑法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卫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保护广大公民当前及长远的利益。

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

㈡刑法的法律性质调整与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其他部门法只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其他部门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刑法都要进行调整和保护。

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刑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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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法一、刑法概述:㈠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任务:1.刑法的概念:指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

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应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刑法的性质:阶级性质、法律性质。

刑法的阶级性质: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的法律性质:保护的范围更广,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强制性最为严格。

3.刑法的任务:⑴首要任务: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

⑵根本任务: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财产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⑶重要任务:同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作斗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⑷中心任务:同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作斗争,保障社会主义。

㈡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行法定;2.罪行相当;3.适用刑法一律平等。

㈢刑法的效力范围:1.刑法的空间效力:⑴属地原则: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是领域内犯罪。

⑵属人原则: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和公民在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适用本法。

但公民在最高刑3年以下,可以不予追究。

⑶保护原则: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最高刑为3年以上的,可以适用本法,但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⑷普遍管辖原则:在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在我国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2.刑法的时间效力:⑴生效时间:即时生效、隔时生效。

⑵失效时间:明示废止、自行废止。

⑶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重点)二、犯罪:㈠犯罪的概念:指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㈡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当罚性。

㈢犯罪的构成:1.犯罪客体: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依据)2.犯罪客观要件:⑴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⑵危害对象: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⑶危害结果: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⑷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3.犯罪主体:⑴自然人犯罪主体:(重点中的重点)①刑事责任年龄:a.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

刑法学原理

刑法学原理

【案例】张顺发购买假币案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001年2月张顺发在乘火车赴重庆时购假币1万元,到达后 几度用假币购物找零换取真币。案发后检察院以其持有、使 用假币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有误以 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张顺发持有、使用假币的先行行为是购买假币,购买是主 行为持有使用是从行为,属于刑法中事后不可罚行为,就如 盗窃后的销赃行为不再单独处罚一样。变更指控罪名正确。 购买是既遂,购买后是否使用等只是量刑时考虑的情节,故 最后的量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2、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1)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犯罪——属人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 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权益的犯罪—— 保护主义(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所犯之罪按 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 律也受处罚) (3)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普遍管辖主义 (适用该原则的犯罪必须是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管辖国应是 有关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规定该行为是犯罪; 犯罪人出现在管辖国的领域内) 3、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1)一般情况——积极承认和消极承认。 (2)我国情况——消极承认。即外国确定的刑事判决不制约本国刑罚 权的实现。不管外国确定的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对同一行为本国 可行使审判权,但对外国判决及刑罚执行的事实给予考虑。换言之,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进行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 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学(一)04-1.1 刑法概述_2

刑法学(一)04-1.1 刑法概述_2

第一章刑法概论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任务(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刑罚,统称为法律后果。

概念解析如下:(1)刑法的内容是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问题。

这是刑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属性之一。

(2)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可以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

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义刑法,从世界各国来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三个部分:单行刑法,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如《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等。

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之中的刑事法律规范。

如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及其处罚。

我国大陆目前没有真正的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刑法理论通常认为,刑法的性质,是刑法作为国家基本部门法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属性。

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基本部门法相比,刑法具有三个显著特征:(1)规范内容的特定性。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这是刑法的特定内容,以此区别于诸如刑事诉讼法、民法、行政法、婚姻法等部门法规范的内容。

(2)保护法益范围的广泛性。

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都以特定某类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刑法则是调整各个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经济、人身、婚姻、社会秩序等各个领域,从这个意义上说,刑法具有补充性,是其它部门法的保护法,没有刑法做后盾和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很难得到彻底的贯彻实施。

(3)最为严厉的强制性。

任何法律都有强制性,但刑法因刑罚处罚手段不仅可限制人身自由、剥夺人身自由,甚至可剥夺人的生命而显得最为严厉。

(三)刑法的任务《刑法》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第 13 条但书规定的含义、 功能及其适用

刑法第 13 条但书规定的含义、 功能及其适用

2018年第2期法治研究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含义、功能及其适用彭文华** 摘 要:“情节显著轻微”通过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一切主客观要素,揭示危害行为的动态发展与演变过程;“危害不大”作为行为最终对社会造成的危险和损害,揭示了行为最终造成的静态结局与效果。

但书规定是前段规定的必要补充。

但书规定具有入罪功能与出罪功能。

但书适用的可塑性,其影响因素为情势变迁、文化背景和传统、价值观念等。

根据但书定罪需要注意:对定罪情节的评价必须坚持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相结合;适时调整定罪情节的评价依据和标准;赋予法官适度的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 入罪 出罪 可塑性*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刑法》第13条但书与刑事制裁的界限研究”(项目编号:15FFX02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彭文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① 以下若无特别说明,一律将“刑法第13条但书”简称为“但书”。

换句话说,后文所称“但书”无特别说明,即为“刑法第13条但书”之意。

近年来,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①的规定在刑法理论上引发不少的争议。

不少学者认为,但书完全没有必要,应当像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那样不对行为成立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特别要求。

传统刑法理论则坚持但书是必要、不可或缺的,在认定犯罪以及判断罪与非罪的界限上功不可没。

学界对但书的不同见解,站在各自立场均有其合理性,有利于深化刑法学的学派之争。

时下,鉴于在刑法修正常态化以及犯罪定量标准不断下沉,全面审视、深入探究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含义、功能及其适用,无疑具有独特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但书规定的含义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

浅议刑法的性质及其功能【摘要】性质,是使此物区分于彼物的根本属性或者特性。

学界通说认为,刑法具有阶级性和法律性两个方面。

自认为把阶级性界定为刑法的性质有不妥之处,因为阶级性是所有法律都具有的,不是刑法所特有。

本文把刑法的性质界定为刑法是司法法、公法、最严厉之法、不完整之法及谦抑之法。

文章主要对刑法是谦抑之法和刑法是不完整之法这两个特性做详细的说明。

一、何谓性质所谓性质,从词源上看,是指“品性,素质”,今多指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或特征。

刑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当然应当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特性,而不是完全以法律规范本身的特性作为自己的特性。

二、刑法的性质一般认为,刑法在性质上表现出阶级性与法律性两个方面。

所谓刑法的阶级性,是指刑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并且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的,而作为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为统治阶级服务而存在的。

阶级性是任何法律都具有的,不属于刑法的特性。

(一)刑法是司法法大陆法系国家以三权分立学说为基础,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应的,产生了立法法,行政法和司法法。

一般性认为,安定性是司法法的理念,体现在刑法上有两重含义:一是刑法本身的安定性,即刑法是制定法,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渊源,因为处理案件必须明确,具有预测可能性。

绝对不能模棱两可、随心所欲,那是封建专制时代的做法,此时的法律甚至被束之高阁,只有身份尊贵的人才有资格知晓研读,平民百姓根本无从知晓;二是刑法具有安定的功能,不但能成为公民的大宪章,而且能够预防和遏制犯罪,维持社会生活的安定。

(二)刑法是公法刑法属于公法。

虽然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目前尚未取得一致意见,但刑法属于公法一说,几乎是没有争议可言的。

刑法不是规定私人之间关系的私法,它是规定国家与犯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属于公法的范畴。

“刑法中的正义,不是所谓平均的正义,而应该是分配的正义。

”对犯人的处罚,应该是其犯罪行为必然的、合理的结果。

2024法考刑法笔记

2024法考刑法笔记

2024法考刑法笔记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2024年法考刑法笔记第一章:刑法基本原理1. 刑法的定义和性质刑法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用以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

它具有对犯罪行为实施刑罚的权力,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工具。

刑法的性质是一种特别的公法,其目的在于惩罚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和公众利益。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禁止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责任原则、法无规定不处罚原则、罪刑相适原则等。

这些基本原则是刑法的基础,是确保刑法执行正义和公平的重要保障。

第二章:刑法的主体1.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自然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他们在犯罪行为中具有刑事责任。

自然人在犯罪行为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相应的刑罚。

第三章: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1.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对象要件、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只有犯罪行为符合这些构成要件,才能构成犯罪,具备刑事责任。

2. 犯罪的故意与过失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其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

故意犯罪是指有意实施犯罪行为,而过失犯罪是指无意间接导致犯罪后果。

1. 主刑和附加刑刑法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对犯罪行为人所判处的基本刑罚,如有期徒刑、死刑等;附加刑是对主刑的补充,如罚金、没收财产等。

2. 刑法的量刑原则刑法的量刑应当遵循法定量刑原则、平等量刑原则、人道主义量刑原则、责罚相当原则等。

量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罪犯的个人情况来确定。

第五章:共同犯罪和犯罪的数罪并罚1.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共同犯罪的责任需依法予以追究。

共同犯罪中的每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犯罪的数罪并罚犯罪的数罪并罚是指在一个犯罪行为中涉及多个犯罪行为的情况,法院应当根据各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

结语: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工具。

刑法的机能

刑法的机能

浅谈刑法的机能摘要刑法的机能,亦称刑法的功能,是指国家制定和实施刑法在社会生活中实际或可能发挥的功效和作用。

理论界对现代刑法的机能有不同的归纳和抽象。

有二机能说、三机能说、四机能说。

但一般认为刑法的机能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本质机能,另一是基本机能。

刑法的本质机能是刑法规范具有统治阶级的工具的机能。

刑法的基本机能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保护法益机能,二是保障人权机能,三是维护秩序机能,四是行为规制机能。

刑法的本质机能和基本机能,是一种相互对立、相互克制,但又能够互相协调的关系。

关键词刑法的机能本质机能基本机能一、刑法机能的历史渊源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也就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付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阶级意志的反应。

马克思主义认为,刑法有其发展的历史,但并非永恒存在,到了人类进入共产主义社会,阶级、国家即将消亡,刑法也随之消亡。

这一现象大量的历史事实所证明。

从历史上看,刑法主要是国家统治的工具,可以说是为法官裁制的指南,或者对国民威胁的武器。

刑法的机能随着刑法的性质的变化而变化。

中世纪的刑法是封建专制的刑法,其特色是:以刑讯为手段的罪刑擅断主义、以死刑或身体刑为中心的刑罚的残酷性、基于身份的处罚待遇的不平等、在神权支配下的宗教性。

这些特色显示,当时刑法的机能只能是维护神权与封建专制的统治,在那里人权丝毫得不到保障。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与发展,至l6、17世纪在西欧出现一批启蒙思想家。

他们抨击封建专制制度,抨击中世纪擅断的、残酷的、身份的、神学的刑法,鼓吹理性主义,为建立资本主义民主制度鸣锣开道。

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以自由为指导思想,力图以法律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使之成为个人自由的保障。

在自由刑法中,刑法才有基本的机能。

所以现在我们讲的刑法的机能,不是随便任何一种刑法的机能,而是以罪刑法定为基本原则重视保护人权的现代民主国家刑法的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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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卷第2期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Vo l. 33 No. 2 2009年 3月Jou rna l of X iangtan U n ive rsity ( Ph ilo sop hy and Soc ia l Sc ience s) M a r. , 20093论刑法规范的性质与功能黄明儒(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摘要:刑法规范内生于刑法之中,作为刑法条文所表现的实质,具有与刑法本身不同的性质。

作为刑法规范而言,主要具有片断性、法益保护的关联性、权利保障与权力限制的协调性、判决执行的不可避免性等性质,而这些性质决定了刑法规范具有限制作用、法益保护作用与规制作用等功能。

关键词:刑法规范;法益保护;裁判规范;行为规范中图分类号: D F6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1 - 5981 ( 2009 ) 02 - 0060 - 05刑法规范,是一种由国家统治者通过立法机关制定与认可,为人们在面对某些重大事项时应如何行动即如何有效履行禁止性或者命令性义务提供准则,指示司法人员如何认定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的法律规范。

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也只能以法律语句即法律条文的形式表达出来,可以说,语言之外不存在法律规范。

“只有通过语言,才能表达、记载、解释和发展法。

如果没有语言,法和法律工作者就只能失语。

”[1 ] 71刑法规范也不例外,必须借助于刑法条文这种语言形式,而使刑法条文具有规范性的意义。

因而刑法规范与刑法条文关系密切。

刑法条文是刑法规范的载体与外在形式,刑法条文通过法律语句所揭示的内容就属于刑法规范,而刑法规范则是刑法条文所表现的实质,而且它必须通过刑法条文这种语句形式而体现。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刑法规范基本上是通过刑法条文来表述的,“但是由于立法技术的需要,刑法规范内容与刑法条文表述的文字,并不完全一致。

”[2 ] 65有时一个刑法条文可能完整地表述一个刑法规范,有时一个刑法条文表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刑法规范或者其某个部分,但更多的时候只是以直接描述违反规范的行为实施特征而部分地表述刑法规范。

因此,刑法规范就有着与刑法条文与刑法自身不同的性质与功能。

本文拟就刑法规范的性质与功能予以初步讨论,以期引起各位同仁对刑法规范及其相关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兴趣。

一、刑法规范的性质所谓刑法规范的性质,是指刑法规范本身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或者社会规范的特性,它与刑法本身的性质不同。

一般认为,刑法在性质上表现出阶级性与法律性两个方面。

所谓刑法的阶级性, 是指刑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并且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的,而作为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为统治阶级服务而存在的。

刑法的法律性主要表现为广泛性、严厉性、补充性以及保障性。

[3 ] 2 - 3而刑法规范内生于刑法之中,每一个刑法规范都只是刑法的部分内容,而并非刑法的全部,它自然不能体现刑法的全部特性,也就是说,刑法规范的性质不能表征刑法本身的性质。

但何谓刑法规范的性质,从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理论界基本上还没有深入研究的成果。

明确提及刑法规范性质的是我国台湾学者甘添贵先生,他认为,刑法规范所特具之性质有三种类型:一是抽象或者假定规范,二是裁判规范与行为规范,三是评价规范与决定规范。

[4 ] 3 - 4其他学者大多并没有明确讨论刑法规范的性质,但从所论述的内容而言,应当属于甘添贵先生所谓的性质范畴。

如日本学者大塚仁认为,刑法的规范,是裁判规范,同时3收稿日期: 2009 - 01 - 07作者简介:黄明儒( 1967 - ) ,男,湖北监利人,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本文为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行政犯的构成与典型个罪研究”(编号05 YB59 )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2008年重点调研课题“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修改若干问题研究”之阶段性成果。

60也是强制规范,即在发生了具体地充足抽象地、假言地规定的刑法的法律要件的事态时,通过裁判,现实地发动与之相对的刑罚,拘束犯人。

作为这些规范的前提,就预定着诸如“不得杀人”这种要求行为人实施一定合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这种行为规范是内在于刑罚法规本身的禁止规范或者命令规范。

[5 ] 21 - 22再如野村稔教授认为刑法规范具有行为规范、制裁规范与裁判规范三种动态特征。

[6 ] 41 - 44另有学者尽管在论述刑法规范的特征时仅仅强调了刑法规范作为行为准则的一面,但其整部著作却均是以刑法规范的二重性为主线,认为刑法规范同时兼具裁判规范和行为规范两重属性。

作为裁判规范,刑法规范为裁判者的裁判活动提供行为模式;作为行为规范,刑法规范又为社会大众的活动提供行为模式。

[7 ] 111 从上述对刑法规范性质的讨论来看,有的学者着重于刑法规范对行为人和裁判者的双重规制性;有的学者则不仅着眼刑法规范的规制性,而且强调刑法规范预先设置的假定性与普遍性;还有的学者透过刑法规范对行为人的规制性而着眼于对行为人违反规制后的制裁性或社会否定评价性,或着眼于对行为人选择是否违反刑法规范之前的心理影响。

所谓性质,从词源上看,是指“品性,素质”,今多指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或特征。

[8 ] 600, 1293刑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当然应当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特性,而不是完全以法律规范本身的特性作为自己的特性。

在某种意义上说,刑法规范是其他法律规范的保障措施,作为其他法律规范所保护的法律关系的最后保障措施,它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对象,刑法规范涉及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它以刑罚为自己有效实施的最主要的保障手段,“一切利益均毫不例外地享受刑罚的最强有力的保护。

在所有的法律学科里均会见到刑法的规定”[9 ] 8。

而刑罚首先意味着国家对个人的强制, 刑罚从本质上说是对触犯法律者带来身体、精神上的痛苦,即贝卡利亚所谓的“易感触的力量”[10 ] 9。

为了得到善,必须在抑制犯罪、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时借用刑罚的手段。

所以刑法规范的实质就在于对违反者给予相应制裁,并为人们在面对某些重大事项时应如何行动提供准则。

另一方面,正如边沁所言, “刑罚的存在是必要的,但刑罚本身就是一种恶,在其整个适用过程中,可以表现为一系列的恶。

恶产生于法律的威慑与强制,产生于确定被告人可能系无辜之前即遭控诉,产生于司法判决以及对无辜的人所造成的一些不可避免的后果。

”[11 ] 95 - 96为了防止刑罚这种“必要的恶”的泛滥,必须对刑罚权的行使进行一定的限制,提倡罪刑法定主义并确立为刑法的一项根本原则的根本目的就在于防止司法擅断,为司法人员如何认定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提供指导,防止刑罚权的肆意发动,以保障人们享有权利自由的不可侵犯性。

所以李斯特说刑法是“善良国民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12 ] 86。

在这种意义上,特别在现代法治社会,刑法规范尽管是由国家统治者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但却是用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

正因为刑法属于第二次规范的法律,属于补充性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其性质就很难通过其规制对象来体现,而只能体现于其功能与目的。

在笔者看来,每一个法律规范甚至道德规范都能为行为人提供行为准则(当然,公民法治观念提高后,很多人开始有了法律的特有思维方式,认为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法律允许的,而且也不认为其他的法律规范直接为行为人提供了行为准则) ,为行为人提供行为准则不属于刑法规范的特质,否则就不会有德国刑法学家宾丁基于“作为刑罚规范的前提的‘行为规范’,一般均以成文法的形式在刑法典之外的一般法令中有明确详细的规定”[13 ] 210这点而提出所谓的规范刑法论;更不会有之后的德国刑法学家M·E·迈耶提出的所谓文化规范论,而认为法规范只是对于国家机关具有意义, 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是“文化规范”,“即宗教、道德、风俗、习惯、买卖规则、职业规则等决定人们行为的命令及禁止。

人们的行为是由这样一种规范所支配的,而非受法规范所支配。

”“文化规范是告诫国民,规定义务、明确义务的规范。

法规范仅是法官有用的工具,是能够根据文化将个别已经形成的义务收入自己的指令中的东西而已。

”[13 ] 229 - 231尽管无论是宾丁的规范学说,还是M·E·迈耶的文化规范说都遭到了很多学者有力的批判,尽管无论是一般规范还是所谓的文化规范都无法与刑法规范严格区分,但这种刑法规范之外寻求人们行为准则的视野却至少说明并非仅仅刑法规范才给行为人以行动指南。

而且,在笔者看来,刑法规范即使具有行为准则性,也应当主要是针对刑罚权的发动者的。

因此,行为准则性即行为规范不能视为刑法规范独有的特质。

刑法规范只是通过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动用刑罚措施,并用以威吓、禁止那些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同样,裁判性即裁判规范也不能视为刑法规范61独具的特质。

因为“违法行为和利益冲突大多在国家法院处理。

法是利益冲突的调整工具和判断标准”[1 ] 41,所以任何法律规范都具有在自己特定领域处理相关的法律纠纷,并作出对争议双方均有效判决的功能,而非仅仅刑法规范才均有裁判性。

只是通过刑法规范裁判的结果往往给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人带来刑罚这一最为严重的法律后果,体现的是刑罚规范的补充性与最为强制性。

在笔者看来,刑法规范首先具有片断性①。

基于谦抑的刑法观念,刑法并非处罚所有能够想像得到的侵害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而只是作为其他法律的制裁手段,在其他法律规范保护不能或者不起作用时才能发挥作用。

在全部手段中,刑法甚至只是应当最后予以考虑的保护手段。

“因为刑法仅仅保护法益的一个部分,同时,刑法对这个部分的保护也并不总是一般性的,而经常(如在财产上)仅仅是对个人的攻击行为才提供保护,所以,在这个范围内,人们也谈论刑法所具有的‘零碎’性质。

”[14 ] 23刑法规范的这种片断性主要是缘于刑法是在所有国家干涉公民权利的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刑法规范是一种辅助性的法益保护,即不能在其他法律规范能够甚至更有效地保护某种法益之时被予以适用,刑法规范的适用必须根据行为的危险性及其危害程度、可罚性及其刑罚效果而决定。

其次,刑法规范还具有法益保护的关联性。

刑法规范既然只有在其他解决社会问题的手段不起作用的情况下才能被允许使用,法益保护就并不会仅仅通过刑法得到实现,而必须通过解决社会问题的全部手段才能发挥作用。

而且,刑法规范所保护的法益概念,往往有其社会需要性及历史沿革,而与其它解决社会问题的手段所保护的法益具有关联性。

诸如现代刑法所保护的生命、健康、自由、名誉、婚姻家庭关系、财产权益等等法益,与包括其他法律规范在内的所有解决社会问题的手段所保护的法益均具有关联性。

“因此,刑法保护法益的需要性,实际上并不单纯取决于立法者的意志,而是与当代社会、政治乃至于文化情势相关,从而演化出来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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