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香港基本法的解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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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

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

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具有一国两制的特殊地位。

根据香港的基本法,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拥有独立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权。

本文将介绍香港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旨在加深对香港特别地位和法律体系的理解。

一、法律体系香港的法律体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又具有自己的特色和独立性。

根据基本法,香港的法律体系包括普通法、习惯法和基本法。

它的核心原则是保护人权、维护法治,以及维护自由和独立的司法体系。

1. 普通法香港的普通法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的,包括英国的法律制度、判例法以及有关导则与原则。

普通法确保了香港的法律体系与国际接轨,维护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习惯法习惯法是香港法律体系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某些领域,习惯法成为了香港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在商业和贸易方面。

习惯法基于长期的实践和惯例,确保了香港的商业环境和交易定制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 基本法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核心法律文书,也是香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保了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并规定了香港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

基本法是香港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法规,对其他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约束力。

二、自治原则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是一国两制的核心要素之一。

根据基本法,香港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司法以及其他事务上享有高度自主权,具有自己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

1. 行政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行政权力,拥有自己的政府机构。

行政长官是香港的行政首长,负责领导香港政府,实施香港的行政管理。

香港的行政机构由行政长官和各个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管理和实施政府政策,保障香港的日常运行。

2. 立法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立法机构——立法会。

立法会由直选和间接选举产生。

立法会负责通过法律、批准政府预算以及监督政府行为。

香港的立法体系确保了民主、透明和负责任的立法过程,使得香港市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3. 司法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体系独立运作,拥有自己的司法权力。

根据《香港基本法》,谈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含义

根据《香港基本法》,谈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含义

根据《香港基本法》,谈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含义:2014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白皮书》指出:“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

对于香港特别行政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把维护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

”全面管治权受到“一国两制”与基本法框架的约束,是法定管治权,不是无任何约束的任意管治权。

在既定法律框架下,全面管治权主要包括中央直接管治权、中央对特区的授权及授权调整权以及对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全面监督权。

对于自治权范围内的事项,中央不会直接越位干预,而是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并加以宪制性监督甚至问责。

中央对港澳的“全面管治权”是“中国对香港主权”的应有之义,与特区政府的“高度自治权”并不矛盾。

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与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是有机结合,这样既是要确保中国对港澳主权的落实以确保国家利益,也是要确保港澳的优势以确保港澳繁荣稳定,从而确保“一国两制”得到很好的落实。

将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就是要将基本法上的中央直接管治权与全面监督权逐项加以检索和制度化、程序化,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一系列制度机制,确保“一国”不只是抽象遥远的主权象征,也是具体化、接地气、可感的实在治权。

这种结合过程是符合基本法秩序及可兼容于香港法治的,因而不会破坏香港的高度自治,也不会损及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这一调整是回溯“一国两制”的初衷初心与完整意涵,是国家权力的充实与就位,是国家承担“一国两制”最终责任人宪制责任的积极体现。

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制权是港澳回归祖国本身的必然要求,有助于香港特区诸多难题和社会矛盾的化解。

这是“一国两制”实践中的一体两面,绝不可片面强调港澳特区高度自治权而忽略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制权,这也是过去几十年里我们港澳特区治理方面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香港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达成的一项
协议,旨在保护香港的治理制度和法律体系,同时确保香港享有高度
自治的地位。

香港基本法于1990年4月4日公布,该法规定了香港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基本规则,其中包括:
1.香港的宪制地位: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享有
高度自治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官员和立法委员由香港推举产生,中
央政府只对防务、外交和其他极少数事务负责。

2.基本权利和自由:香港居民在法律保护下享有言论、新闻、集会、结社、宗教和游行等权利和自由。

这些权利和自由在香港上一级
政府即全国人大的颁布制定的任何法律中保障。

3.香港的司法独立:香港的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的干预,维
护公正和法律制裁依据事实、法律和证据,以保障香港的公正与公平。

4.经济制度:香港的经济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政府只应干预经济管制的范围和界限,保持市场环境。

5.教育和文化:香港的教育和文化独立于行政机构,保护香港文明的多元化和创新力。

总的来说,香港基本法是保证香港高度自治的重要法律框架,它具有长远意义,不仅对香港的本身意义重大,也对中国大陆的政治发展和制度建设有着重要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与解释基本法的若干问题研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与解释基本法的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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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与解释基本法的若干问题研究(下)
邹平学
【学科分类】中国宪法
【出处】中国宪政网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权力来源及解释程序
这里分几个小问题来展开: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权力来源
《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第1款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明确地把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项职权既有中国宪法、《立法法》的依据,也有《香港基本法》的明文规定。
比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和香港法院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它们在解释权之性质地位、程序特点、解释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同之处:
第一,性质地位上的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它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是宪法赋予的,是一种主权者的权力,其固有性、最高性毋庸质疑;香港法院解释基本法由《香港基本法》规定,权力来源于中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其解释权的非固有性十分明显。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第2款的规定,香港法院对基本法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时,应当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其解释权的从属性亦十分明显。
第四,解释的刚性和程序性机制还在形成发展之中。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终审法院提请解释的情形下的解释不具有溯及力,而且无论何种情形下进行的解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对基本法无论是主动的解释还是被动的解释,在进行解释前,应当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不过现在似乎也演变出一项宪法惯例,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往往是经国务院提出请求解释的议案才正式启动的,而国务院提起又是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请求下做出的。而终审法院也在通过“个案”创造规则,以彰显其违宪审查权与废止立法会立法的权力。

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香港基本法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是确保“一国两制”和香港高度自治的法律基础。

慕课资料是一种新型教学方式,通过在线学习平台提供学习资源和课程,方便学生随时随地进行学习和提高技能。

本文旨在探讨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的重要性,内容和特点,以及对香港基本法的意义。

通过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慕课资料在推广香港基本法、加强法治教育方面的作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发展和繁荣做出贡献。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将主要介绍本文的组织架构和各部分的内容安排。

具体内容如下: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

- 引言部分将简要介绍本文的主题和意义,对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进行概述,介绍文章结构和目的。

- 正文部分将包括三个小节:香港基本法简介、慕课资料的重要性和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的内容和特点。

在这些小节中,将详细介绍香港基本法的背景和重要性,解释慕课资料在学习和传播基本法方面的作用,以及具体介绍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的内容和特点。

- 结论部分将总结全文的主要观点和结论,强调慕课资料对于香港基本法的重要性和意义,并展望未来慕课资料在促进基本法学习和推广中的发展方向。

以上是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组织结构和各部分内容的安排。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在于介绍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的重要性以及其对香港基本法的意义。

通过对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的内容和特点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其在推动香港基本法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中的作用。

同时,也将展望未来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的发展趋势,以期为香港基本法的研究和推广贡献力量。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让更多人了解和认识香港基本法,增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制的理解和尊重,促进香港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正文2.1 香港基本法简介香港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基础,于1990年4月在全国人大通过,并于1997年7月1日生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法律依据——以2016年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为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法律依据——以2016年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为例
分析香港基本法解释权配置机制后,我们可以看出,基本法的解释体制,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主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授权”限制解释为从属的。这种解释权配置机制体现了一定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在坚持国家统一的基础上,更好帮助香港特区实现政务和社会稳定进步。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现实合理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法律摘要:在“一国两制”的大政治背景下,内地和香港在基本法实施的问题上基本达成默契,但也存在围绕基本法解释的争议。针对基本法的解释,在保证香港基本法的平稳准确实施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2016年十大宪法案例之一,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深刻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法律依据和现实合理性。基本法解释权归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无损香港特区的司法独立,而且可以在解决高度自治权引发矛盾的同时,推动内地与香港特区两种解释模式的融合,保障香港的政治与社会稳定。
关键词:基本法;解释权;释法依据;现实合理性
前言:
法律解释权是立法权的自然延伸,法律解释也是立法的补充。法律的生命离不开解释,而解释的基础又在于解释权的归属。
一、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的分析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被选定为2016年十大宪法案例之一。《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此次释法内容中,明确了合法有效的宣誓是该条款所列公职人员参选或出任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法律解释权利,所作出的此次释法与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

基本法23条的理解

基本法23条的理解

基本法23条的理解摘要:一、基本法23 条简介1.基本法23 条的背景与意义2.基本法23 条的主要内容二、基本法23 条的具体规定1.国家安全的定义2.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3.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三、基本法23 条在实践中的应用1.案例分析2.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四、对基本法23 条的理解与反思1.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性2.平衡国家安全与个人自由的关系3.完善相关法律的建议正文:基本法23 条的理解基本法23 条是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法律条款。

自1997 年香港回归以来,基本法23 条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该条款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将对基本法23 条进行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条款。

一、基本法23 条简介1.基本法23 条的背景与意义基本法23 条源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7 年香港回归祖国后,为了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长治久安,中央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

基本法23 条即为这一授权的体现,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

2.基本法23 条的主要内容基本法23 条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责任,规定了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具体包括: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国家政权、窃取国家机密、破坏国家基础设施、组织恐怖活动等。

这些行为均被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基本法23 条的具体规定1.国家安全的定义基本法23 条对国家安全作了明确的定义,即“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发展利益、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稳定”。

这一定义强调了国家安全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

2.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基本法23 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这意味着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文件,其目的是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的治理原则和权力界限,其内容也主要由中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

基本法适用于香港的社会活动,在香港及其人民生活中享有高度的地位,其中的条例也被认为是一部有效的法律,并被认真执行。

香港基本法具有明确的原则和精神,以保证特别行政区在履行其在一国两制下的责任方面担负责任。

其原则在于保障香港人民享有自由,并有权按照法律行使其自由权利。

基本法还特别强调了特别行政区的独立性,以及特别行政区必须遵守的义务。

同时,基本法还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本地行政。

基本法也明确了自治权的界限,即自治权实行于法律背景之下,而大多数法律均由中央政府制定,特别行政区只有在某些问题上才具有自治权,其他事项仍需要中央政府批准才能进行。

此外,香港基本法也为基础架构上的台阶确立了规则,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和建设环境,使香港特区形成了一个有益的系统。

基本法还对香港的政治体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强调民主、法治、和平共处等国内政治和社会秩序,应该形成共同的政治文明精神,保护香港市民的各项基本权利。

总而言之,香港基本法不仅确保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优势和独特性,而且确定了一系列的秩序,为香港的繁荣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根基。

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刍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在基本法解释上的关系

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刍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在基本法解释上的关系
p o et a h e i n0 h n e p ea ins se o h a i w l n ti art ej dca n e e d n e r v h tt ed sg ft ei tr r tt y tm ft eb scl wi o mp i h u iil d p n e c o a l i
儿 Ku - mi g i n
( c o lo a ,Fu a ie st ,S a g a 0 4 3 ) S h o flw d n Un v riy hn h i 0 3 2 Ab ta t Th n e p ea in o h o g Ko g b sclw so ra i nf a c O t e p o e n ta y sr c : ei tr r tto ft e H n n a i a i fg e tsg ii n e t h r p ra d se d c i lme tto ft e b sclw.Re e ty s u sa o tt e p we fi tr r tto ft e b sclw a e mp e n a in o h a i a c n l ,is e b u h o ro n e p ea in o h a i a h v
o n e p eai no h a i w t ec u t fHo gKo g c ni tr r tt eb sclw ny u o u h rz — fit r r t t ft eb scl s h o rso n n a n e p e h a i a o l p n a t o ia o a t n,a d t eca s sb y n h i t ft ea t n m y o h go h l b u mit d t h a d n i o n h lu e e o d t el mi o h u o o ft e Re in s al es b te o t eStn ig s Co mmitef ri tr r tto . Th ril h n d a o a io ewe n Chn s i ln e a n e — te o n e p ea in ea tce t e r wsc mp rs n b t e i e e man a dS lg lit r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几个问题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几个问题

编者按:著名法学家肖蔚云教授于2005年1月20日不幸逝世,我们编辑部全体同志深感悲痛。

肖教授生前长期任本刊编委、顾问、为本刊倾注了大量心血,不仅为本刊改进工作提出了许多很有见地的宝贵意见,而且多次亲自揉笔为本刊撰稿,为提高本刊质量作出了重大贡献。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几个问题》一文是肖教授2005年1月在香港一国两制研究中心举办的香港基本法研讨会上的发言,这也是他的最后一篇佳作,现发表如下,借以寄托我们对先生永远的怀念和追思。

蓑雷羲港境麟馕臻鬃羹泰瀵蟾魇舍阗鼷而reeProblemsabouttheBasicLawofHongKongSpecialAdIIlinistratiVeRegion(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Q0871)内容提要:本文共分三个部分,讲了三大问题,一是“一国两制”的关系,说明“一国”是“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二是中央与特区的关系,说明中央的职权和特区职权的划分,高度自治不同于完全自治;三是特区的行政与立法、司法的关系,应坚持以行政为主导。

关键词:香港基本法一国两制行政主导本文谈三个问题,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中的主要问题。

第一是“一国”和“两制”之间的关系;第二是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第三是行政与立法、司法的关系。

当然经济、教育、文化等问题都比较重要,不过,我还是挑选这几个跟《基本法》的关系比较密切,而且当年起草时,注意力或争议也是比较多的问题。

一、“一国”和“两制”的关系(一)“一国两制”是一个整体,“一国”与“两制”互相联系。

这里讲三点。

我觉得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构想也好,方针也好,它是一个整体。

所谓一个整体,就是既要讲“一国”,也要讲“两制”,不能把它断然地、绝然地分开。

因为整部《基本法》,从序言到第160条,还有三个附件,都贯彻了“一国两制”方针。

《基本法》从序言第二段就规定了“一国两制”,总则又从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规定了“一国两制”;然后从第二章开始一直到最后,又在不同的方面,具体地规定了“一国两制”。

中央与地方关系视角下的香港基本法解释

中央与地方关系视角下的香港基本法解释

中央与地方关系视角下的香港基本法解释
香港基本法解释:
一、中央与地方关系
1、中央政府保护香港神圣的管辖权和完整的权力,地方政府负责实施;
2、中央政府负责香港的防卫和外交、的军事安全和法律,地方政府负
责管理和治理香港特别行政区;
3、中央政府补助地方政府实施特别行政区对外关系和国际事务领域的
有关措施;
4、中央政府可以适当协助或设定有关香港及地方政府管理的法规,并
同意地方政府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
5、中央政府负责维护香港的安全,保护其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并
制订和实施对香港的公民安全的相关措施;
6、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配合协作,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安全、繁荣和
发展。

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利平衡机制
1、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政府建立直接沟通机制;
2、特别行政区政府拥有自治权,有权决定其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其法律、权力和程序由皇家特许不可侵犯;
3、中央政府可以财政贴息的形式对特别行政区提供资助,支持和落实
特别行政区政府决策;
4、中央政府可以依照基本法规定通过与地方政府协商等方式,补充特
别行政区的立法权;
5、中央政府遵守“一国两制”方针,确保特别行政区的英联邦体系,允许地方政府独立行使各项政府职能,尊重地方政府特别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决定;
6、地方政府有义务按照基本法的要求行使职权,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履行有关的责任;
7、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应该在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统治基础上进行,以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香港_基本法_第45条的文本解释_阎承琳

香港_基本法_第45条的文本解释_阎承琳

香港《基本法》第45条的文本解释阎承琳*内容提要:《基本法》以法律的形态将国家主权延及香港特区,并将“一国两制”的宪制构想付诸实践。

在以“行政主导”为特点的香港政治体制中,《基本法》规定由行政长官在香港特区落实国家主权并向中央政府负责。

因此,《基本法》第45条规定的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是这一宪制设计中的关键环节。

从文本解释的进路出发,本文主张从“文义”与“结构”两个层面解读《基本法》第45条。

在文本文义的层面,通过勾连“提委会”、“普选”与“任命”这三处文本连接点,解读《基本法》第45条文本中的三块宪制拼图。

在文本结构的层面,通过《基本法》文本内的往返解读揭示第45条的“隐微结构”,再通过《宪法》与《基本法》文本间的交互解读揭示中国宪制下一国两制的“原子结构”。

关 键 词:《基本法》第45条 文本解释 提委会 普选 任命Articles《基本法》第45条共计140个字,是整个《基本法》文本的“富矿”,其中诸多抽象模糊的用语与概念需要审慎解读。

1《基本法》第45条的文本解释离不开文义与结构两个层次的解读2:文义解释(literal interpretation )关注的是文本本身的语言所清晰表达的字面意思,而结构解释(structural interpretation )关注的是法律文本内与文本间的结构与联系。

“提委会”(nominating committee )、“普选”(universal suffrage )以及“任命”(appoint )是《基本法》第45条中最重要的三处文本连接点及待勾连的缀点。

此外,《基本法》是一种需要通过文本词语(language )解读其结构(structure )的“超文本”(hypertext )。

3借用维特根斯坦作出的著名区分,《基本法》的“结构”是文本“显现”(show )出来但并未直接“言明”(say )的4。

一、文本连接点之一:提委会《基本法》第45条第2款后段围绕“提委会”(nominating committee )展开规范语句,以“提委会”为中心并引出本节中的三条论述线索:“提委会提名”、“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委会提名”、“提委会按民主程序提名”。

基本法23条的理解

基本法23条的理解

基本法23条的理解导语:理解基本法23条的背景和重要性基本法23条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中的一条规定,涉及到国家安全的立法问题。

在香港回归祖国的过程中,基本法23条的立法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议题。

全面理解和把握基本法23条,对于我们深入认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法23条的内容概述根据基本法23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国家政权等行为。

这一条规定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稳定。

基本法23条的立法过程和意义在香港回归祖国之前,基本法23条的立法工作就已经展开。

经过多轮咨询和讨论,草案于1997年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审议。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该法案在立法会审议过程中遭到部分议员的反对,最终未能顺利立法。

基本法23条的立法工作也因此陷入停滞。

基本法23条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法23条作为我国宪法体系的一部分,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

它不仅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我国其他地区的国家安全立法提供了借鉴。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而基本法23条则是宪法精神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体现。

基本法23条在实际运用中的案例分析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基本法23条在实际运用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涉及国家安全犯罪的打击和处理;二是对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抵制;三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内部颠覆性力量的遏制。

这些案例表明,基本法23条在维护国家安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基本法23条对我国社会和政治的影响基本法23条的实施,对于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巩固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它也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保障。

全面理解和把握基本法23条,有助于增强全体人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推动我国社会和政治的稳定发展。

结论:全面理解和把握基本法23条,提升法律素养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法23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香港基本法》解释的权限和程序问题探析

《香港基本法》解释的权限和程序问题探析

The Authority and Procedure to Interpret Hong
Kong Basic Law
作者: 季金华[1]
作者机构: [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出版物刊名: 现代法学
页码: 3-11页
主题词: 香港基本法;解释;权限;程序
摘要:《香港基本法》是全国的宪法性法律,是香港特区的根本法。

为了落实“一国两制”的精神,《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其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香港基本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予香港各级法院附条件的《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由于二者的立场、视角、法律传统和利益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因而在立法解释模式和司法解释模式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与碰撞。

《香港基本法》在解释主体、权限和程序设定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在实践中也引发了宪法危机,因此,应该针对存在的问题,逐步加以完善。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香港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一部宪法性质的法律。

它于1990年4月4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届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时生效。

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法律,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居民的最高法律。

香港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政治体制、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法律制度、教育、文化、宗教、公民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是基本法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位、宪制原则、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等方面的内容。

香港基本法的制定是为了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和维护香港的稳定繁荣。

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等方面享有相对独立的权力,同时也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必须遵守中央政府的领导和管辖。

基本法还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包括行政长官、行政会议、立法会、司法机构等,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公民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香港基本法的实施情况受到了广泛关注。

自香港回归祖国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居民一直在积极推进基本法的实施,维护香港的稳定和繁荣。

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和民主制度等方面的争议,以及一些外部势力对香港事务的干涉等。

总之,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法律,它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政治体制、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法律制度、教育、文化、宗教、公民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居民应当认真遵守基本法的规定,积极推进基本法的实施,维护香港的稳定和繁荣。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基本法的宣传和普及,提高香港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共同维护香港的法制和社会秩序。

基本法23条的理解

基本法23条的理解

基本法23条的理解
1.基本法23条的内容概述
基本法23条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七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包括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等。

第二款明确了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如国家安全委员会等。

2.基本法23条的立法过程和意义
基本法23条的立法过程反映了我国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爱和支持。

从起草、审议到通过,每一步都充分体现了民主、法治和一国两制的原则。

基本法23条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3.基本法23条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基本法23条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特别行政区立法的重要条款,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

它既保证了国家主权和安全,又兼顾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色和需要。

4.基本法23条的具体实施和影响
基本法23条的实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重要意义。

它有助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强化国家安全保障,有利于香港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同时,它也对其他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5.结论:基本法23条的重要性和实践价值
总之,基本法23条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彰显了国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爱,又为香港的繁荣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只有全
面准确地理解和实施基本法23条,才能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长治久安。

基本法23条的理解

基本法23条的理解

基本法23条的理解基本法第23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权利。

该条款在保障香港居民的自由表达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香港的法治和民主价值观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言论自由是一个健康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石。

基本法第23条确保了香港居民有权利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意见和观念,无论是通过口头还是书面形式,无论是透过媒体还是社交平台。

这种广泛的表达自由为建设一个繁荣和开放的社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作为亚洲金融中心,香港以其言论自由而闻名。

在香港,人们可以自由地批评政府、发布新闻报道和参与公共讨论,而不必担心政治干预或审查。

这种自由氛围不仅有助于保护公民的权益,还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和创新。

然而,言论自由并非无条件的。

基本法第23条也规定了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这些限制包括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社会道德和他人的名誉权等。

这种限制是合理和必要的,以确保言论自由不会滥用或导致社会动荡。

在香港,言论自由的实践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一些人指责政府滥用权力限制言论自由,以限制政治对立和抑制社会批评。

然而,这种争议和挑战并不意味着基本法第23条失去了意义。

相反,这些争论本身证明了基本法的重要性和保障居民权益的必要性。

基本法23条的存在对香港的未来发展也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言论自由的保护是一个健全社会的基石,它鼓励人们勇敢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促进社会对话和讨论。

这有助于香港保持开放、繁荣和多元的特色,以维护其国际形象和竞争力。

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我们应该珍惜和维护我们的言论自由权利。

我们应该用负责任的方式发表和传播自己的观点,同时也应尊重他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我们可以通过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和社会辩论,为香港的发展和进步作出贡献。

在维护言论自由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言论自由的界限和责任。

我们应该遵守法律和社会规范,不发表恶意的言论,不散布谣言和不负责任的信息。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正确地行使和保护我们的言论自由权利,为香港营造一个开放、和谐和繁荣的社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权归属浅析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权归属浅析

立 法 解 释 的 状 况 . 回归 后 的 司法 又将 沿 用 普 通 法 的 传 统 。
照 搬 内地 大 陆 法 系 的 立 法 解 释 模 式 而 排 斥 普 通 法 的 法 官
19 9 7年 7月 1日起 实 施 。作 为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宪 制 性 法 律 文件 , 回归后 香港 的 稳 定 繁 荣 起 到 了 巨 大 的 作 用 。 而 。 对 然 在基 本法 正式 实 施 过 程 中 . 国人 大 常 委 会 对 基 本 法 进 行 全 的 三 次 立 法 解 释均 引 发 了不 小 的 争 议 : 从 l9 9 9年 的 ” 无 证 儿 童 居 港 权 ” 讼 案 的 解 释 分 歧 。 对 基 本 法 两 个 附 件 争 到 中行 政 长 官 和立 法 会 选 举 办 法 的 争 议 . 至董 建 华 卸任 后 再
范 围 内 的条 款 自行 解 释 。
根据法律 的规定 . 全国人大 常委会 和香港法 院都可以 对 基 本 法 进行 解 释 , 法 理 上 他 们 的关 系 究 竟 如 何 , 文 在 本
尝试对此作一分析。 解 释权 归属 的 法 律 规 定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香港特 别行政 区基 本法) 1 8条 第 5 第 ( ) 规 定 :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院 在 审 理 案 件 时 对 本 法 3款 香 的其 他条款也可解释。 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 件时需要对 本法关 于中央人 民政府管理 的事务或 中央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关 系 的 条 款 进 行 解 释 . 而该 条 款 的 解 释又 影响到案件的判决 , 在对 该案件做 出不 可上诉 的终局判决 前 , 由香港特 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 应 务 委 员 会 对 有 关 条 款 做 出解 释 。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如 委员会做 出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 区法 院在 引用该条 款时 ,

香港“主要官员问责制”的基本法解释(一)

香港“主要官员问责制”的基本法解释(一)

香港“主要官员问责制”的基本法解释(一)内容提要]本文针对香港政府于2002年7月1日实行的主要官员问责制在香港基本法的视野下考察了有关问题。

首先文章介绍了高官问责制的内容及架构,然后认为高官问责制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制度,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权在合法范围内的调整,最后文章指出,高官问责制是香港政府面对香港新问题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对香港基本法的新发展。

关键词]主要官员问责制、香港基本法2002年4月17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向香港立法会公布了“主要官员问责制”方案,这一方案于2002年6月19日由香港立法会通过将于2002年7月1日实行,中央政府也于2002年6月21日任命了问责制下的主要官员从而首肯了这一制度。

“主要官员问责制”的推行是香港历史上,特别是自1997年7月1日回归祖国后,香港政治体制上的一项重大变化。

如何看待这一制度及其带来的变化,特别是如何在《基本法》的框架下看待这一制度,事关这一制度的合法性乃至合宪性问题。

本文就试图在基本法的视野中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拟实行的“主要官员问责制”做出解释。

一、“主要官员问责制”的内容及其架构“问责制”的核心意思是指:谁的责任,谁出了差错,谁负责。

“主要官员问责制”则是这一朴素道理在行政体系中的一个实践。

其具体内容为:第一,将现在香港特区政府主要官员,包括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以及所有政策局局长,全部列入问责制范围。

这些官员将不再是公务员,而是以合约形式聘用的主要官员,任期5年,但不超过将其提名的行政长官任期。

在任期内,这些主要官员各自负责行政长官指定的政策范畴,统领所辖部门工作,制定政策,解释政策,为政策作推介,争取政策为立法会、市民所支持,并为政策的成败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通过行政长官的领导,履行对市民的责任。

行政长官认为需要的时候,可以终止与其签定的合约。

第二,将特区政府现有政策局进行合并。

合并之后,原16个政策局将减为11个,加上3个司,实行问责制的主要官员职位共14个,分别为: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民政事务局局长、政制事务局局长、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教育局局长、环境卫生福利局局长、运输及工务局局长、经济发展局局长、工商及人力资源局局长、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保安局局长、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漏洞及填补——居港权案的再思考与刚果金案的新启示

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漏洞及填补——居港权案的再思考与刚果金案的新启示
人大 常 委 会 释 法 前 需 要 征 求 香 港 基 本 法 委 员 会 的 意见 。
为自 治范围外 的条款 ( 符合类别条件 ) x条款与 Y ,
条 款之 间有关 联 , 不一 定 要提 请 人 大 常委 会 释 法 。 并 首先要 判断 x条 款 与 Y 条款 谁 为主 要 条 款 , 果 x 如
这五个 机制 关节 中, 重要 的一环是 案件 审理 中 最 香港 法 院释法 与人 大 常委 会 释 法 的衔 接 , 因如下 : 原 ( ) 个机 关释法 的衔 接本 质 上 是一 种 权力 分 配 , 1两 而 有权 力分 配 的地 方必 有纷 争 , 不论 是横 向的还是纵 向 的权 力分 配 皆是 如此 , 因而衔接环 节本 身就 是容易 出 问题 的环 节 。( ) 2 从微 观看 , 该环 节是 释 法 权在 人 大

云 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的解释范围是香港 自治范围的条款、 其他条款。不得
解释 关 于 中央 人 民政府 管 理 的事 务 或 中央 和香 港 关
常 委会 和香港终 审 法 院之 间的 对接 ; 而从 宏 观 上看 , 该 环节是 一 国主权 和 香港 自治 之 间 的连 接 点 。如 果 不 能实现 “ 缝 对 接 ” 很 可 能会 对 一 国两 制 产 生 危 无 , 害。() 3 由于是 在案件 审 理过 程 中 , 涉及 司 法权 独 立
限的, 其关 系 可 以类 比于 所 有权 和用 益 物权 的关 系 。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 员 会 在 对 本 法进 行 解 释前 , 征询 其所 属 的香港 特别 行政 区基 本法 委员 会 的
人大 常委会 的解 释 范 围是 全面 的 , 港法 院对基 本法 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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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香港基本法的解释问题
摘要:香港作为我国第一个成功践行“一国两制”方针的特别行政区,回归后十几年的繁荣发展依旧;其中最根本的保证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施行,为其提供了一个稳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

但是中国内地和香港的不同传统、政策分别实行相异的法律解释体制,在基本法适用时的解释权问题上发生了不少尖锐的冲突;而基本法所规定的“双重”解释体制在实际运用中并没有收到最好的效果;本问将对不同的法律解释制度、冲突等做一个介绍,并尝试性地提出自身看法建议。

关键词:香港基本法;法律解释;双重解释体制;协调机制
一、不同的法律解释制度
香港特区与内地奉行不同的法律解释制度,这是导致对于香港基本法的解释产生问题的一个原因。

香港采用普通法制度,依据其现行法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有权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即“司法解释”;以具体案件为基础进行解释,而非“抽象、原则性解释法律”①;而由此产生的判决也将会成为法律的一部分;而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对存在漏洞的法律进行修改补充;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也拥有一定的解释权;但最终法院依旧是作为法律解释的最终裁定者,具有最高权威。

相反,中国内地采用大陆法系,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均拥有权解释法律。

具体而言,全国人大负责制定法律,在法律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或作补充规定时,可对该法律进行解释或者制定法例加以规定,而司法解释指的是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时候,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至于行政解释指的是凡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该如何具体适用时,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进行解释;但是当针对同一法律的解释出现分歧时,都需要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由立法解释来进行最终裁决。

因此,可以看出,根据约束性判例理论,香港较高级法院在判案中做的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而内地不具有这特点;同时,香港法院若在审讯中对涉及的法律条文解释有疑问时,不得征询立法机关在草拟该条文时的原意,而需按照具体案件及对该解释的理解进行判决;而内地在此情况下一般需要呈交至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再根据此解释来进行判决;而对于司法审查的问题,内地对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而香港则是仅赋予法院拥有对法律的审查权。

因此,香港和内地的法律解释制度自成体系,而关于《香港基本法》的解释问题就成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二、《香港基本法》对解释权作出的规定
香港作为我国特别行政区,有其特殊的历史条件和现实状况,基本法的解释必须根据“一国两制”的根本方针,既要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体现中央的权威性,又要充分体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达到双方的协调统一。

因此,我们需要对基本法对其自身的解释权如何规定有所了解。

首先,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是根据宪法而作出的最基本规定;再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进行解释;接着,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是,有着一定限制,在解释时凡是涉及对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时,必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样的规定是针对那些涉及中央利益的事项;最后,规定了在特殊事项时的法律解释应该征询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有充足的法律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此做出明文规定,这是最为基本的原则;其次,行政区法院可以就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但这是有相应的条件限制的;需要指出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同于香港法院的“司法解释”和“遵循先例原则”,并非对具体审理案件中运用的法律条文的解释。

这就有别于香港法院的解释,也为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留足了空间,给予更多的裁量权。

复旦大学法学教师李昌道教授称为“二元制的基本法解释机制”,认为具有唯一性、界限性、约束性、咨询性。


三、困境
众所周知,宪法具有根本性地位,对其的解释也具有特殊性;而基本法作为香港基本法既是香港特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特区中的最高法,是宪法性法律;基本法解释上的冲突是由于双方法律解释体制的差异、解释方法的不同和解释着主观面向的不同;这些都很可能成为诱发冲突的导火线;法院的终审权与法律解释权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香港回归之后,终审权由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转移到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同时,基本法作为宪法之下的法律,应遵守宪法规定;这样就存在矛盾对立;如发生的居港权系列案件(吴嘉玲案、陈锦雅和庄丰源案)是一个典型。

法律规定《香港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归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而香港法院的解释权是源于授权的,对于自治范围外的条款需要提请常委会解释,这是否会妨碍香港的司法独立和高度自治呢?这是一个争论的焦点。

王玄玮将实践中的法律解释概括为以下几点:香港法院是否有权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委员会的行为、香港特区政府是否有权提请中央解释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对香港法院是否具有约束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主动解释基本法。


从法律规定中,存在着几个不可忽视的“漏洞”,如在规定“香港法院对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拥有自行解释权”中的“范围”、香港终审法院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条件中的“该解释影响到案件判决(有需要条件)”这样的先决条件该由谁来判断呢?再者,“香港法院如果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应该提请解释的条款又当如何呢?”④同时,缺失除了终审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提请解释权的程序;而香港终审法院有意规避解释效力,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很可能会斩断香港法院的判例“先例“效力,这对于自治理念极强、维护司法独立原则的香港法官是很大的打击,因此会有意地去回避。

在分析基本法解释权的冲突时,我们应该抓住这样一个现实:香港虽小,但它独立行使终审权,在司法上和内地是平等的;但是同时香港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在政治上中央和特区是不同的,特区永远隶属于中央;“一国两制”规范的是中央和地方的相互关系,中央的“一制”在权力属性上高于特区的“一制”;总之,双方的司法关系在这样一种既平等有不平等的特殊的语境下运行,这也是造成基本法规定中央和香港双重释法、中央行使最终解释权的的原因所在。

四、尝试性的解决方法
首先,我国内地和香港两地间正规的对话和研究成果的分享是很有必要的,尝试着设立一个香港宪制法律研究组作为研究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是中央与香港特区的联系桥梁,沟通纽带;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属下的一个咨询机构,是基本法解释机制中唯一的法定咨询机构。

在基本法的起草过
②李昌道,《香港基本法解释机制探析》,第3—5页
③王玄玮,《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冲突与协调》,第4—7页
④焦鸿昌,《香港基本法解释冲突之原因分析——以居港权系列案件的讨论为例》,《广东社会科学》2008
程中,其已经发挥了较大作用;据统计,各个专责小组总共开了7次会议,完成多份咨询报告,相当多的意见被采纳,甚至是实质性的修改。

在这几年基本法的实施过程中,它能够深入基层,约见座谈等,其程序应该更加完善、制度更为规范,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入基层调研,收集意见,提出可行性建议;强化香港基本法解释的评价机制,做到进一步增强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作用,充分发挥其协调作用;在此基础上,建立以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为评价主体的评价机制,恪守中立的原则,在“爱国爱港”、“一国两制”的前提下保证其专业咨询机构的性质,建立起强大的公信力;再者,建立起人大常委会对香港法院行使基本法解释权的监督,包括司法、立法及行政三方面监督;中央与特区之间经常性协调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双方增强彼此了解,通过沟通来解决问题。

比如在经贸领域《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成就有目共睹;在司法体制领域,《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案件判决的安排》都是努力的结果;⑤但在这宪政事务上,还未有成效性的建树。

虽然基本法对中央和特区的权限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但是基于成文法具有的局限性,总会存在一些事项是处于边缘性的模糊地带,不容易进行界定,而这些也正是容易引发争议的;这一套机制的建立更有利于这些事项的解决。

还有,我认为,无论是特区(终审法院或特区政府)考虑是否提请释法,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权衡是否释法,在作出任何一个涉及港民切身利益的政策或决定前,都必须重视进行民意的调查;既然强调港人高度自治,那么香港社会的民意并将起很重要的作用。

比如在“居港权”事件中,特区政府之所以在基本法无明文规定时,开先例地提请释法,就是得到了香港立法会多数议员和特区行政会议的支持;而相反的例子就是2003年的“23条立法风波”,由于立法条文草案引起了巨大争议,民众上街游行示威,反对此法,最后政府作出了忍耐和妥协。

⑥尊重民意,采纳正确的建议,是值得重视的。

以上就是我针对问题和现实所尝试性地提出的一些建议。

五、结语
十几年来,基本法在总体上得以很好地贯彻执行,很好地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港民利益的作用;但总免不了会出现内地和香港对基本法解释权的争议、冲突;双方更应该相互尊重、理解,探究问题所在,并创造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共同促进香港法治的法治,丰富和推动中国法治的现代化。

参考文献:
郭天武,邓文彦,《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法律思考》,《政法学刊》第4期
姚国建,李卫刚,《论特区法院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方法》
李俊良,《论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协调》
郭天武,蔡冰菲,《试论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
冯立明,《析香港基本法的解释问题》
焦鸿昌,《香港基本法解释冲突之原因分析——以居港权系列案件的讨论为例》
邹平学,《香港基本法解释机制基本特征刍议》
李昌道,《香港基本法解释机制探析》
⑤王玄玮,《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冲突与协调》,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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