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个人征信建设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个人征信建设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个人征信建设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自2006年个人征信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后,我国的征信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截止2010年底,个人征信系统为7.77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累计查询量达8.12亿次,个人征信体系初步建成。
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一)个人信用查询存在安全隐患1.个人信用报告可能泄露个人隐私。
目前,人民银行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包括了个人的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家庭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信用卡交易、贷款明细等个人详细资料,信用报告一旦丢失,会给个人隐私带来不可估量的后果。
同时,因商业机密等原因,在人民银行获取的个人版信用报告与在商业银行获取的银行版信用报告有一定的差异。
例如,在人民银行查询的个人版信用报告中显示该个人发生贷款业务的所有金融机构的名称,而在商业银行获取的银行版信用报告则不显示个人发生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名称,即非本机构的机构名称用“*”屏蔽。
所以,一旦将个人版的信用报告提供给商业银行,就会造成个人隐私泄露,损害其它金融机构(授信机构)正当权利,破坏金融机构间的正常竞争秩序。
2.经办人员无法证实查询人所持身份证件真伪。
首先,由于目前征信工作人员仅凭肉眼对查询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检验,申请人因年龄、身体健康或其他原因,容貌发生变化,工作人员很难做出准确判断。
其次,由于缺乏身份证件真伪检测仪器,经办人员只能查看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并根据经验判断身份证的真伪。
对因外力、保管等原因造成的身份证形状变化、颜色变化、强度变化就很难判断,很可能引起工作人员与查询客户的纠纷,造成不良影响。
3.工作人员无法证实委托人的真实意愿。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有人持委托书来查询他人信用情况。
虽然,经办人员要求受委托人出示委托人及其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但仍不能避免个人信用信息被盗用的情况。
例如,不法分子通过种种渠道取得受害者身份证件后,伪造“委托书”来征信部门查询受害人个人信用情况,盗取个人信用信息,再利用这些信息对受害人的信用卡冒名挂失补办,恶意透支消费,此类案例在深圳等地已经发生,应引起高度重视。
最新-目前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 精品
目前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信贷征信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技术含量高,且具有超前性与挑战性的一项系统工程,信贷征信建设具有广阔的社会性。
近日,我们对晋中市辖内2019年1—10月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载体的信贷征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
通过检查,我们发现,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征信体系建设的稳步推进,应引起重视。
一、当前辖内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1、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征信体系建设涉及到政府、银行、企业、个人信息及相关活动记录,征信法规的缺失对征信活动的顺利开展将产生一定影响。
目前,征信体系建设的唯一依据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全国性的征信法规尚未出台,使得征信业无规可循。
由于征信机构缺乏权威性及相应法律地位,导致信用数据征集困难。
而且,经过5年的实践检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还不够健全,亟待完善:一是《办法》中的罚则规定不够细致,执行过程中容易引起争议。
如罚则中只规定了对商业银行违规现象的处罚额度,而未考虑违规数量的因素;对于存在多种违规现象的金融机构能否并罚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错误信息的登记上报与“登记上报虚假信息”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对不参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金融机构仅给予1至3万元处罚起不到强制其参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作用;对使用代理服务器报送数据的金融机构,其迟报责任在上下级行之间未做明确的界定等。
二是对借款人不具备强有力的约束手段。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一个数据实时更新的系统,而《办法》中缺乏制约借款人基本概况信息更新的有效手段。
如当借款的要素信息发生变更时,借款人应及时到人民银行进行变更处理,但是对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借款人,《办法》中未规定应如何处理。
贷款卡管理实行集中年审制度,当借款人不参与年审或年审不合格时,《办法》中规定可对借款人的贷款卡给予暂停,暂停期间金融机构不能给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但同时又规定借款人可申请贷款卡解停并未对解停手续及时间给予任。
我国征信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征信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目前我国的征信业还比较落后,距离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还很远。
我国普遍存在的对信用状况掌握的不全面性和不充分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企业失信行为大量发生、社会交易成本增加和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
因此,建立与完善征信制度,促进我国征信业的健康规范发展,特别是金融征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已成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
法律缺位、信用数据的封锁、行业自律不足与执业技术规范不统一、社会信用环境不佳等已成为我国征信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制约因素。
建立与完善我国金融征信制度的初步框架为:人民银行在金融信用建设初始阶段占主导地位,金融机构是金融信息体系的信息采集和最终使用者。
标签:征信业;问题;对策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信用经济。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
”这充分说明了当前我国对诚信问题的重视,对建立诚实信用制度的渴望。
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和做法,促进我国征信业的健康规范发展,特别是金融征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已成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当然要务。
一、征信及其作用(一)征信的含义征信一词的具体含义是指对法人或自然人的银行信用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信息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
信用联合征信(以下简称征信或信用征信)是指信用征信机构经过与商业银行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约定,把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和社会有关的法人和自然人信用系统,进行采集、加工、储存,形成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其客户了解相关法人和自然人信用提供服务的经营性活动。
根据实践,信用征信主要包括两大系统:一是以公司、企业为主体的法人组织的信用征信,二是与公民个人经济和社会活动相关的信用征信。
(二)征信的作用征信服务无论对于国家宏观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还是对于企业微观信用管理来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可以这样说,没有完善的征信服务,企业间的信用交易行为就无法顺利进行,也不可能建立一个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建议
提高数据质量和 准确性
加强数据管理和 应用能力
推动数据创新和 应用
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
制定和完善征信法律法规,明确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 的权利和义务
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征信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 安全
建立征信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信息共享和利用,提高征信服务水平
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推动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与国际 接轨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明确信用信息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建立信用信息保护机制,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存储和传输 加强信用信息使用监管,防止滥用和泄露 提高公众信用意识,加强信用信息保护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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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不健全
征信法律法规不 完善,缺乏系统 性和全面性
征信数据保护法 律法规不健全, 存在数据泄露风 险
征信数据使用法 律法规不健全, 存在滥用风险
征信数据共享法 律法规不健全, 存在共享困难问 题
征信机构发展滞后
征信机构数量少,覆盖面有限
征信机构数据来源单一,数据质 量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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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机构规模小,技术水平低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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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机构服务能力不足,不能满 足市场需求
信用信息保护不足
信息滥用:个人信用信息容 易被滥用
信息泄露:个人信用信息容 易被泄露
信息管理:个人信用信息管 理不规范
信息安全:个人信用信息安 全得不到保障
发展建议
加强数据共享和整合
建立统一的数据 标准和规范
加强数据安全和 隐私保护
推动数据开放和 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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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体系建设
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2011级金融五班谢诵谊41104246一、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政府及社会各界对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视和支持,各种具有不同发起背景的资信公司和业界联合征信系统相继成立,国内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取得初步成效。
但是,由于国内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征信体系建设涉及的诸多环节还不尽完善,各种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仍很突出。
(一)个人征信体系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健全的法律框架能够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如在美国,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共有16项,其中以《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为代表的一些法案对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隐私权的保护以及征信中介机构行为规范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仍是空白,还没有一部规范征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或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信贷征信管理职能,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有关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而且新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也没有把管理信贷征信业写入法律,仅仅依靠“三定”方案履行信贷征信管理这一职责,将会使人民银行处于不利和被动的地位。
从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权来看,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9种行为进行检查权的同时,也没有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对违反信贷征信管理行为的检查权。
另外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尚无专门而详尽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对于哪些数据涉及隐私权需要保密,哪些数据可以向公众开放,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使征信活动的建设者往往感到无所适从。
(二)缺乏有效的个人征信监管体系由于征信数据及其处理结果在某种程度上非常敏感,因此不论哪一国政府对此都要进行监管。
虽然国务院已于2003 年10 月明确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新的征信管理职能,但一方面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其监管货币体系的职责已十分繁重,随着我国个人信用的发展,其监管的难度会更大,征信局作为人民银行的内设监管机构,操作上缺乏足够的独立性。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
征信与数据库管理期末论文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征信通常是指以了解企业资信和消费者个人信用为目的的调查,包括一些对交易有关的数据进行采集、核实和依法传播的操作全过程。
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体系得以安全运行的有效保障,也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我国征信业从20世纪80年代起步以来,目前业务活跃的征信机构已达300多家,征信市场已初具规模,征信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显现。
但是,由于征信立法滞后,监管缺位,市场秩序混乱,征信服务不规范,我国征信业依然处于行业发展的初级阶段, 还没有形成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有国际影响力的权威性征信机构。
我国亟需借鉴国外经验,使我国征信业规范发展。
一、征信体系发展模式的国际比较就征信制度而言, 世界上主要有三种模式: 即市场主导型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和会员制模式(一)、市场主导型征信体系模式市场主导型征信体系模式以美国、英国、加拿大及北欧部分国家为代表。
在该体系模式下, 征信机构采用完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 政府只负责对征信业进行必要、有限的监管。
(二)、政府主导型征信体系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 兼有私营征信机构的社会征信体系, 该体系以德国和法国等一些欧洲国家为代表。
中央银行信贷登记系统主要是由政府出资建立的公共征信机构, 具有基础性地位, 但并不排斥民营征信机构的发展。
(三)、会员制模式日本采用的是以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的会员制模式, 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息互换平台, 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
征信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 依靠法律和行规运作, 只有会员才能享受到信息机构提供的信息。
二、我国征信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从薄弱到壮大,发展迅速,成就斐然。
目前我国已经构建起一个覆盖面广泛、结构基本齐备、以公共征信为主导的多层次征信体系。
第一层是拥有大量基础信息的公共信用数据库和若干个专业信用数据库,该层次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管理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库为代表;第二层次是掌握特定经济信用信息的政府职能部门、投资金融机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该层次以工商、税务、海关等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为代表;第三层次是对信用信息进行搜集、调查、加工并提供信用产品的专业征信机构,既包括有政府背景的地方性征信机构,也包括国内民营征信机构及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资征信机构。
当前征信系统建设的不足与对策-人行征信系统问题
当前征信系统建设的不足与对策2005年以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先后上线运行,已逐步发展成为我国防范社会信用风险、改善社会信用环境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在提高金融机构审贷效率、降低信息成本、方便广大企业和个人借贷、辅助信贷决策,防范信贷风险及根据信用风险确定利率水平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宏观分析、客户评价、交易判断需依赖于征信系统,这向征信系统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存在的不足首先,征信法律法规或制度缺失或滞后。
一是征信系统建设直接涉及到公民信息安全和企业商业秘密等问题,必须以法律、法规作为制度保障,而目前我国有关征信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尚未制定《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征信管理条例》尚在征求意见之中,这使得构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基础薄弱。
二是企业征信系统运行三年多,至今未见有关企业征信系统数据信息的界定、公开、使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而1999年颁布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对于目前正在运行的企业征信系统来说已明显滞后,严重影响了基层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工作与征信系统的推广效率。
其次,信用信息不能充分共享,影响系统效用的发挥。
一是两大数据库间的信息无法共享。
目前,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之间数据尚未开通,企业征信系统中无法显示自然人为企业提供担保信息,个人征信系统中也不能反映个人为企业提供担保等非金融交易信息。
二是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不畅。
目前,我国大量可以开放的信息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处于分散和相互屏蔽的状态,在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支持的情况下,使得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采集其他部门的非银行信用信息无法可依。
再次,征信系统数据质量有待提高。
我国征信系统采取“总对总”的报送方式,只有抓住数据的源头———金融机构,分析金融机构征信数据报送流程,才能找准问题下准药。
通过对金融机构两大系统数据质量核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成因:一是内部管理不尽如意。
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
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一、主要工作进展及成效(一)主动创新作为,利用科技手段构建征信管理大数据平台,保障征信信息安全针对全国部分省区个人信用信息泄露事件频发的现状,为保障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安全管理,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在全国率先运用大数据可视化技术,开发“省征信管理大数据平台”,对数据库接入机构的征信业务制度、人员、流程、留痕等实施全面、动态化监管,及时发现并堵住征信信息泄露风险。
目前,通过依托平台监测预警风险、精准定位问题责任、跟踪问题处置及整改,建立了系统化的征信信息安全防控体系,较大程度缓解以往被动式抽检带来的不能及时预警、发现及处置风险的困难,督促征信业务人员诚信履职,切实保障征信信息主体的信息安全及权益。
一是依托大数据平台实时收集、分析接入机构异常数据,自动监测预警高危查询,督促及时检查核实。
二是依托大数据平台收集执法检查、异常监测中的问题数据,精准定位问题机构及问题责任人,督促接入机构严格问责。
三是依托大数据平台汇总分析接入机构问题,督促分析原因,有针对性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征信业务合规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二)强基础严履职,推进征信系统建设及信用信息推广应用,健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信用信息的动态更新维护是保障诚信信息精准的重要保证。
截至2017年11月末,全国联网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纳了逾2000万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
同时,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不断推动税务、电费欠缴等公共信息载入数据库,充分展示个人诚信状况。
目前,相关信息及产品在银行信贷、公检法及就业求职、评优评先、资格筛选、市场准入等多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实现守信得益、失信惩戒。
2017年1-11月,征信系统共为全省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次;为信息主体本人提供查询次;为辖区政府部门在审计、贴息审查、产业化龙头企业年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审定、名牌评审等提供企业信用报告查询1704次,有效扩大了信用联动奖惩范围。
目前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调研报告
目前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调研报告信贷征信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技术含量高,且具有超前性与挑战性的一项系统工程,信贷征信建设具有广阔的社会性。
近日,我们对晋中市辖内20__年1—10月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载体的信贷征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
通过检查,我们发现,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征信体系建设的稳步推进,应引起重视。
一、当前辖内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1、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征信体系建设涉及到政府、银行、企业、个人信息及相关活动记录,征信法规的缺失对征信活动的顺利开展将产生一定影响。
目前,征信体系建设的唯一依据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全国性的征信法规尚未出台,使得征信业无规可循。
由于征信机构缺乏权威性及相应法律地位,导致信用数据征集困难。
而且,经过5年的实践检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还不够健全,亟待完善:一是《办法》中的罚则规定不够细致,执行过程中容易引起争议。
如罚则中只规定了对商业银行违规现象的处罚额度,而未考虑违规数量的因素;对于存在多种违规现象的金融机构能否并罚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错误信息的登记上报与“登记上报虚假信息”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对不参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金融机构仅给予1至3万元处罚起不到强制其参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作用;对使用代理服务器报送数据的金融机构,其迟报责任在上下级行之间未做明确的界定等。
二是对借款人不具备强有力的约束手段。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一个数据实时更新的系统,而《办法》中缺乏制约借款人基本概况信息更新的有效手段。
如当借款的要素信息发生变更时,借款人应及时到人民银行进行变更处理,但是对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借款人,《办法》中未规定应如何处理。
贷款卡管理实行集中年审制度,当借款人不参与年审或年审不合格时,《办法》中规定可对借款人的贷款卡给予暂停,暂停期间金融机构不能给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但同时又规定借款人可申请贷款卡解停并未对解停手续及时间给予任何限制,如果借款人补办年审合格后即给予解停,则借款人可按自己的实际需要随时办理年补,集中年审制度将名存实亡。
目前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
目前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第一篇:目前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信贷征信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技术含量高,且具有超前性与挑战性的一项系统工程,信贷征信建设具有广阔的社会性。
近日,我们对晋中市辖内2004年1—10月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载体的信贷征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
通过检查,我们发现,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征信体系建设的稳步推进,应引起重视。
一、当前辖内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1、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征信体系建设涉及到政府、银行、企业、个人信息及相关活动记录,征信法规的缺失对征信活动的顺利开展将产生一定影响。
目前,征信体系建设的唯一依据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全国性的征信法规尚未出台,使得征信业无规可循。
由于征信机构缺乏权威性及相应法律地位,导致信用数据征集困难。
而且,经过5年的实践检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还不够健全,亟待完善:一是《办法》中的罚则规定不够细致,执行过程中容易引起争议。
如罚则中只规定了对商业银行违规现象的处罚额度,而未考虑违规数量的因素;对于存在多种违规现象的金融机构能否并罚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错误信息的登记上报与“登记上报虚假信息”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对不参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金融机构仅给予1至3万元处罚起不到强制其参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作用;对使用代理服务器报送数据的金融机构,其迟报责任在上下级行之间未做明确的界定等。
二是对借款人不具备强有力的约束手段。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一个数据实时更新的系统,而《办法》中缺乏制约借款人基本概况信息更新的有效手段。
如当借款的要素信息发生变更时,借款人应及时到人民银行进行变更处理,但是对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借款人,《办法》中未规定应如何处理。
贷款卡管理实行集中年审制度,当借款人不参与年审或年审不合格时,《办法》中规定可对借款人的贷款卡给予暂停,暂停期间金融机构不能给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但同时又规定借款人可申请贷款卡解停并未对解停手续及时间给予任何限制,如果借款人补办年审合格后即给予解停,则借款人可按自己的实际需要随时办理年补,集中年审制度将名存实亡。
个人征信发展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个人征信发展中存在问题及建议个人征信发展中存在问题及建议导语:个人征信系统在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社会诚信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还存在哪些问题你们知道吗?一、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的基本情况个人征信系统自2006年开始正式运行,应用范围越来越广。
据统计,截至2008年年末,央行的征信系统数据库已覆盖全国,并为1447万多户企业和6.4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
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个人征信系统被公认为不仅有力推动了各大商业银行个人业务的开展,并且提高了该项业务的风险防范能力。
许多银行,特别是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很重视使用个人征信系统。
目前,银行业各金融机构已将查询个人征信系统作为审办信贷业务必不可少的环节。
二、个人征信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个人征信系统在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社会诚信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个人征信系统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
具体表现为:第一,信息数据缺乏准确性。
一是信息核实不尽力,如有的银行未审核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就制作信用报告,有的银行在报送个人信用信息前未尽核实义务将已经偿还贷款的信息作为未偿还信息报送或将未发生的贷款信息上报。
二是信息收集不完整,信息片面、不完整或者存在重大遗漏导致不能全面反映信用情况,可能使人对消费者的信用状况产生重大误解,造成对个人信用权的侵犯。
三是信息更新不及时,没有及时将相关信息采集到征信系统中,不良信用数据经过法定期不及时删除,不能实现实时跟踪,难以反映最新信用状况。
第二,未尽提醒和告知义务。
部分商业银行在贷后管理过程中,对客户逾期还款还息,没有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
比如,有的银行系统升级,自动扣款账号发生变化,未妥善衔接,也没有及时通知客户,而形成逾期;有的银行加息后也未及时通知借款人,自动还款账户金额不足也没有得到银行的及时提醒,导致客户出现逾期记录。
上述情况发生,客户往往会认为是由于银行没有尽到提醒告知或催缴义务而造成自己出现违约记录,而要求对记录进行修改。
中国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及完善措施
中国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及完善措施中国的征信体系建设已经获得了长足的进展,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本文将围绕中国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探讨。
一、征信数据不完整征信数据不完整是当前中国征信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对于征信机构而言,难以获取所有的信用信息,导致一些重要的诚信信息被遗漏,从而影响到征信结果的精准度。
因此,完善征信数据的收集和分享机制十分必要。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各个部门的信息共享。
各个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起信息互通的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其次,鼓励个人主动补充征信信息。
一些个人信用信息并不在各机构征信数据库中,但却对评估一个人的信用状况有着重要的影响。
政府可以鼓励个人通过自愿的方式提交相关信用信息。
同时,建议建立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整合和管理。
二、数据检验方式不完善中国现有的征信机构在数据校验和清洗方面存在问题,尤其是在大量数据的匹配和处置方面存在诸多困难。
此外,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和整合也是另一个缺陷。
为改善这一局面,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建议征信机构制定更严格的数据收集和审核标准。
这样一来,能够有效地减少数据出现错误的情况。
另外,加强数据的共享和交换,实现不同征信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
这不仅可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也能够增加体系的覆盖面。
最后,鼓励征信机构开发先进的技术工具,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以提高数据的清洗和检验能力。
三、信息泄露征信机构是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重要收集、储存和管理渠道,随着数据中心设备和科技的不断更新升级,信息泄露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因此,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严格监管征信机构是不可或缺的。
首先,征信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和盘点机制。
加强监管力度,对于违规征信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给予严厉的惩罚。
其次,要完善个人隐私保护措施。
征信机构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严格的技术、管理和安全规范。
对于一些敏感的数据,应当要求征信机构进行额外的保护和储存。
新时代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研究
新时代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行业的不断壮大,征信体系的建设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征信体系是国家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和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征信体系在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亟待加强和完善。
本文将就新时代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进行研究,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建设思路和措施,以期为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一、当前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1.信息不对称在我国现有的征信体系中,由于信息采集、整合和共享机制不健全,导致了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不对称。
一些不法分子可以通过各种手段篡改个人信用信息,从而骗取贷款或信用卡,给金融机构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企业之间的交易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导致了信用风险的增加和交易成本的提高。
2.信用信息不完善目前我国征信体系中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两大类。
由于信息收集不及时、信息共享不畅等原因,导致了信用信息的不完善。
一些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个人和企业并未能得到及时的认可和奖励,一些有诚信问题的个人和企业也未能受到应有的惩罚和监管。
这种情况不仅损害了个人和企业的权益,也增加了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
3.监管不到位在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中,监管机制相对薄弱,监管力度不够大,导致了个人和企业对于征信机构的违规操作难以追究。
国家对于征信行业的规范和监督也不够到位,还未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管体系和运行机制,使得征信行业内部存在一些乱象和不正之风。
二、新时代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对策和建议1.加强信息共享为了构建一个健全的征信体系,首先要加强各类信息的共享。
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财务信息等应当能够在征信机构之间实现共享,对信息共享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提高信息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要建立多方参与的信息共享机制,包括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各方,形成一个信息共享的闭环体系,以提高信息的效用和安全性。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个人征信体系是指记录公民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历史的系统。
它是金融、消费、就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数据个人信用信息的集散地。
个人征信是指用以客观记录个人信用信息的数据库,在我国,我国人民银行是负责建设征信系统的专门机构。
然而,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下面我将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1.数据不够全面个人征信体系中的数据来自于各个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数据的获取和整合并不全面。
部分金融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不够全面,导致征信系统中的信息不够全面准确,无法真正反映个人的信用状况。
解决办法: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标准,鼓励各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共同维护征信数据库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鼓励推动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整合工作,完善征信数据来源,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2.信息安全风险个人征信系统中存储着大量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将会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失。
然而,目前我国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风险。
解决办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和技术安全保障体系,严格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
加强技术防范,及时更新安全防护系统,预防和应对信息泄露等安全事件,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3.监管不够严格个人征信体系是涉及个人隐私的重要信息系统,需要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但是目前我国对征信机构和征信数据的监管尚不够严格,一些机构存在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
解决办法: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征信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提高行业整体管理水平。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征信机构的权责,加大对征信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征信系统的运行规范和透明。
4.信用信息公开透明度不足征信系统收集的信用信息应当是公开、透明的,但是目前我国个人征信系统中的信用信息公开透明度还不够高,个人征信数据的获取成本和门槛较高。
解决办法:推动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共享评台,提高个人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并鼓励各种信用信息服务机构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大数据时代我国征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可行性建议-文档资料
大数据时代我国征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可行性建、我国征信现状简析据调查,2016年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已超18万亿元,预计2019 年中国消费信贷规模将超过37 万亿元。
未来五年我国的个人信贷余额将以年均复合增长率14%左右的速度拓展至约55 万亿。
在2013-2016 年间,我国各项信用指数总体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
其中,信用信息深度指数已超?八世界各国平均指数4.537 , 公共征信覆盖率已超过世界各国平均指数12.531 ,两者均步入中高层行列。
目前,我国已经构建起一个拥有广泛覆盖面、基本完善齐备结构、以公共征信为主导的多层次征信机构体系。
包括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企业和个人信贷信息数据库为代表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近20 家有政府背景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和近50 家社会征信机构,其业务范围扩展到信用登记、信用调查。
征信建设虽然初见成效,但是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如征信法制建设不完善、征信建设的经验不足,征信的良好社会环境氛围还没形成等等。
由此可见,未来几年征信市场将会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各家征信机构如何在各自发展的同时共同塑造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找到竞合的平衡,将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二、征信建设存在的问题分析1.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目前,中国唯一一部针对征信行业的专业法规,仅有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征信管理条例》,其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法律效力。
但是健全的法律框架能够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随着征信市场的发展,由于互联网的线上征信业务缺乏法律约束,一些互联网企业利用网络社交、电子商务、P2P等平台收集大量用户信息,已经超出《征信管理条例》的采集范围和限制。
目前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众多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定义,亦没有考虑到其中涉及的安全隐私问题。
目前,各类信用机构的数据存储能力、信息安全防护的水平参差不齐,一些缺乏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的征信机构很容易造成客户隐私信息的泄露。
,假如不能有效保障隐私的安全,将极大地动摇信用产业的基础。
我国银行信贷征信体系建设现状及其对策探究
我国银行信贷征信体系建设现状及其对策探究引言信贷征信体系是银行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个人和机构的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决策依据和风险评估支持。
在我国,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银行信贷征信体系也逐步完善和发展。
然而,目前我国银行信贷征信体系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本文将对我国银行信贷征信体系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我国银行信贷征信体系的现状1. 分散的信贷数据源目前,我国银行信贷征信体系的数据源较为分散,不同银行之间的数据无法互通共享。
这种情况导致了信贷信息的不完整和不准确,增加了风险评估的难度,并且容易给不良借款人提供逃避制度的机会。
2. 缺乏全面的信用评估体系虽然我国银行信贷征信体系在数据收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信用评估的方法和指标选择上还存在不足。
当前的信用评估主要依靠个人和企业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以及还款记录等进行判断,而缺乏对个人行为特征和信用背景的全面分析和评估。
3. 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银行信贷征信体系的数据面临着泄露和被滥用的风险。
当前我国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机制仍不完善,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这也制约了银行信贷征信体系的发展。
二、改进银行信贷征信体系的对策1. 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平台为了解决数据源分散的问题,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不同银行之间信贷数据的互通共享。
这样可以使得信贷征信体系的信息更加全面和准确,提高风险评估的精确度,并加强对不良借款人的监管和制约。
2. 完善信用评估方法和指标体系在信用评估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个人行为和信用背景的分析和评估。
可以引入新的评估方法,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综合考量个人的社会关系、消费行为、在线信用记录等因素。
同时,还需要建立起更加全面和准确的信用评估指标体系,使得信用评估更加科学和客观。
3. 加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措施在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方面,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明确数据使用和保护的权限和责任。
征信法律体系建设中的问题及建议
征信法律体系建设中的问题及建议目前,我国征信业的发展还难以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征信法律法规的缺失,已成为制约我国征信业发展的一大障碍,加快征信法律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信用环境,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现行征信体系的基本情况征信是指对法人或自然人的银行信用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信息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的行为。
其过程是征信机构将分散于各金融机构及社会有关部门的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储存、形成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为相关法人和自然人提供信用状况服务的经营性活动。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水平低下,社会信用严重缺失,对我国的社会经济造成了严重危害。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因为企业和个人逃废债务蒙受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800亿元,三角债和多角债的大量存在直接污染了信用生态环境。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专门征信机构200多家,此外还有其他类中介机构从事部分征信业务的约有1000多家,全国从业人员约6000人,从专门的资信评级机构的发展情况看,主要评级机构已初具规模,但规范征信业法律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几呼处于空白状态。
二、征信法律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1、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尚未有一部专门的规范征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或法规。
从国际上看,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在征信体系建设中,具有比较完备的征信管理法规,如,美国有《公平信用报告法》,泰国有《征信业法》,都为该国征信业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可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使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方面无法可依,各机构部门各自为战,特别是在基层金融机构,经常遇到政府部门、其它金融机构、企业等要求提供各种信息咨询,但由于没有适当的法律依据,使得对信息的提供和披露范围很难操作,总担心引起一些法律纠纷,数据的过分保密也影响了公众对征信的认识程度。
2、现有法律法规制约了信用信息的对“外”开放。
在我国,由于政府对企业资信信息和数据等有关方面有明确的制度和规定约束,从而制约了社会信用数据开发的进程,使得在开放信用数据等方面无法可依。
当前征信系统建设的不足与对策-人行征信系统问题
当前征信系统建设的不足与对策2005年以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先后上线运行,已逐步发展成为我国防范社会信用风险、改善社会信用环境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在提高金融机构审贷效率、降低信息成本、方便广大企业和个人借贷、辅助信贷决策,防范信贷风险及根据信用风险确定利率水平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宏观分析、客户评价、交易判断需依赖于征信系统,这向征信系统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存在的不足首先,征信法律法规或制度缺失或滞后。
一是征信系统建设直接涉及到公民信息安全和企业商业秘密等问题,必须以法律、法规作为制度保障,而目前我国有关征信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尚未制定《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征信管理条例》尚在征求意见之中,这使得构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基础薄弱。
二是企业征信系统运行三年多,至今未见有关企业征信系统数据信息的界定、公开、使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而1999年颁布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对于目前正在运行的企业征信系统来说已明显滞后,严重影响了基层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工作与征信系统的推广效率。
其次,信用信息不能充分共享,影响系统效用的发挥。
一是两大数据库间的信息无法共享。
目前,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之间数据尚未开通,企业征信系统中无法显示自然人为企业提供担保信息,个人征信系统中也不能反映个人为企业提供担保等非金融交易信息。
二是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不畅。
目前,我国大量可以开放的信息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处于分散和相互屏蔽的状态,在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支持的情况下,使得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采集其他部门的非银行信用信息无法可依。
再次,征信系统数据质量有待提高。
我国征信系统采取“总对总”的报送方式,只有抓住数据的源头———金融机构,分析金融机构征信数据报送流程,才能找准问题下准药。
通过对金融机构两大系统数据质量核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成因:一是内部管理不尽如意。
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2011级金融五班谢诵谊41104246一、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政府及社会各界对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视和支持,各种具有不同发起背景的资信公司和业界联合征信系统相继成立,国内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取得初步成效。
但是,由于国内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征信体系建设涉及的诸多环节还不尽完善,各种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仍很突出。
(一)个人征信体系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健全的法律框架能够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如在美国,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共有16项,其中以《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为代表的一些法案对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隐私权的保护以及征信中介机构行为规范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仍是空白,还没有一部规范征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或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信贷征信管理职能,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有关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而且新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也没有把管理信贷征信业写入法律,仅仅依靠“三定”方案履行信贷征信管理这一职责,将会使人民银行处于不利和被动的地位。
从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权来看,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9种行为进行检查权的同时,也没有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对违反信贷征信管理行为的检查权。
另外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尚无专门而详尽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对于哪些数据涉及隐私权需要保密,哪些数据可以向公众开放,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使征信活动的建设者往往感到无所适从。
(二)缺乏有效的个人征信监管体系由于征信数据及其处理结果在某种程度上非常敏感,因此不论哪一国政府对此都要进行监管。
虽然国务院已于2003 年10 月明确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新的征信管理职能,但一方面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其监管货币体系的职责已十分繁重,随着我国个人信用的发展,其监管的难度会更大,征信局作为人民银行的内设监管机构,操作上缺乏足够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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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用文化建设和征信教育宣传滞后
在信用发达国家,信用报告已经成为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身份证。而在我国,人们虽知道信用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但在在长期信用文化缺失的困境下,社会信用环境不容乐观。目前我国的征平信用管理人才更加有限。公众信用知识普及水平远远不够。
3、应提供信用信息快速传导渠道,及时更新数据库系统。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是不断变化的,征信机构只有及时获取这些变化的信息,才能保证征信产品的完整性。
(三)、做好征信宣传工作
必须要及时开展全社会实施《征信管理条例》的广泛宣传工作,公安、司法、税务、工商、医保、社保、电信、金融、建设等部门的信息必须要按照规定进行有序的整合,由同业征信向联合征信方向发展。这是一项极为细致而繁重的任务。
(六)、加强社会信用文化建设
建立诚信社会,除了需要加强立法和管理以外,还要加强信用文化建设,利用传统文化中丰富的非制度性因素,培育良好的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通过社会信用文化建设,让企业牢固树立品牌意识、形象意识,强化信用观念和意识,积极创建和弘扬以信用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同时使个人树立“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观,将信用自觉化成每个经济主体的行动,从而为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奠定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基础。
(二)、逐步实现征信机构的专业化
应建立专业化的征信机构,逐步规范其业务运作。
1、征信机构必须要守信。征信机构是规范社会信用行为的专业机构,只有提供了守信的产品,才能起到规范社会信用行为的作用。
2、应保证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和客观性。征信机构的信用产品是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信用档案,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和企业在经济生活中的利害得失,不客观不完整的信用信息必然会给客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徐诺金,当前我国征信体系建设需要明确的六个问题[F],2010
【2】唐明琴,比较视野下论我国征信体系的发展与完善问题[F],2010
【3】王敬伟,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理论及现实分析[F],2010
1、征信市场监管缺乏组织保证。根据信用发达国家经验,征信体系的建设需要全国性的统一协调指导机构和建设规划。而在我国还没有成立专门指导和管理征信体系建设的机构。
2、没有成立行业协会对征信业进行自律监管。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征信业协会,所以我国各征信机构之间还存在着征信产品和服务公信力差、恶意竞争、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等不良现象。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必须加快征信业的立法进程
征信立法对征信业发展影响深远,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征信法规是推动征信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要确立征信管理的规则、征信机构的定位和运作规则、强化个人隐私权和知情权的保护;确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辅助的发展模式,形成以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中国征信中心和征信机构为信息收集加工主体、金融机构为信息提供主体的征信管理组织体系。
(四)、打造守信政府
要有效地推进征信体系建设,需要各级地方政府以身作则,打造守信政府。在推进征信体系建设中,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加强政府自身的诚信建设,做到取信于民。建立良好的征信体系建设的客观环境。
(五)、做好征信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首先,要提高征信资料的广泛性、权威性、系统性,广泛拓展信息采集范围。其次,必须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征信数据质量。再次,必须要加强征信资料的推广应用,充分发挥征信系统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提高对征信系统作用的认识,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信用报告查询和使用工作,有效发挥征信系统支持信贷决策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