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申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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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报名材料申诉办法

公务员报名材料申诉办法

公务员报名材料申诉办法公务员报名材料申诉办法是指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申请人对其报名材料有异议或不满意时,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提出申诉,以便获得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

本文旨在介绍公务员报名材料申诉的具体办法,以帮助申请人了解并正确运用此项制度。

一、申诉的对象和范围公务员报名材料申诉的对象为招录机关,范围涵盖公务员招录的各个阶段,包括报名材料的提交、审核和审查等环节。

申诉人有权对任何在这些环节中发生的问题提出申诉。

二、申诉的程序申诉人在收到招录机关出具的不合格或不通过的通知后,可以根据以下程序提出申诉:1.书面申诉:申诉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录机关提交申诉材料,申诉材料中应当清楚描述申诉的理由和证据,并附上相应文件。

2.受理和审查:招录机关在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招录机关有权要求申诉人提供进一步的材料或证据。

3.调查和核实:招录机关根据申诉人提供的材料和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核实工作。

调查和核实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申诉人通报。

4.处理结果:招录机关应当依据调查核实的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处理结果可以包括撤销不合格或不通过的通知,重新审核申请等。

5.维护权益:申诉人如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部门或相关监督机构提起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申诉的注意事项在进行公务员报名材料申诉时,申诉人应注意以下事项:1.及时性:申诉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诉。

逾期未申诉的,招录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2.证据充分:申诉人应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

证据不足或不属实的申诉,招录机关有权不予受理或作出不支持的处理结果。

3.合法合规:申诉人的申诉材料和行为应当合法合规。

如有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非法手段的,招录机关有权作出相应处理。

四、申诉的效果申诉程序结束后,招录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处理申诉结果。

如果申诉人的申诉获得支持,招录机关将撤销原通知,并重新审核申请材料。

如果申诉人的申诉未获得支持,处理结果维持不变。

第十五章公务员的申诉与控告

第十五章公务员的申诉与控告
4 、行政监察机关。监察机关是依法对公务员机关、公 务员和公务员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的专门机 关.有权直接要求或建议有关机关纠正错误的处理决定.
第二节 公务员控告制度
一、公务员控告和公务员控告制度 二、公务员控告的特点 三、公务员控告的条件 四、公务员申诉与公务员控告的异同 五、建立公务员控告制度的意义
申请复核
申诉
审查、 裁决 和送达
再申诉
复核
申请复核应于自知道该人率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 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递交复核申请书,同时附上原处理
机关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 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请复核的事项、 理由及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 原处理机关接到复核申请书后,应当指定原承办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复核,在 30 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 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公务员。 复核不是公务员申诉的必经程序,如果公务员对复核没有 信心或认为没有必要,也可直接提起申诉.
❖ 第二.公务员对监察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 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 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于 30 日内向上一 级行政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在收到复核申 请 60 日内做出复核决定,此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受理申诉的机关根据审理报告进行审核,区别原处理决定的不同情况 做出决定: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存在的, 撤销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 建议原处理机关重新审理;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不当或者处理明显 不当的,直接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建议原处理机关于以变更.
察机关
二、公务员申诉的事项

公务员法第九十条

公务员法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El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不服人事处理决定的申请救济的程序的规定。

一般意义上讲,申诉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作出的涉及其个人权利的行政决定不服,依法向上级国家机关或其他专门机关声明不服,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并提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要求的行为。

申诉是受宪法保护的公民所享有的一项权利。

公务员首先是公民,当然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但公务员与普通公民不同的是,公务员与国家之间形成了一种不同于普通公民的新的法律关系,即人事行政关系,享有普通公民所没有的权利和履行普通公民所不承担的义务。

这种新的权利同普通的公民权利一样。

也需要新的保障机制,否则,就不能称之为权利。

因此,作为规范公务员与国家之间人事行政关系的法律,本法规定了公务员的申诉权。

本条所指的申诉就是指公务员对国家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上级机关或者法定的专门机关声明不服、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并请求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申诉权的具体化。

本条所指的复核是指公务员对国家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决定机关声明不服,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并请求重新审查的行为。

第十六章 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

第十六章 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

(5)免职。免职就是免除公务员担任的现 任职务。包括二种情形:一种是正常的免, 如公务员转换职位任职、调离原工作岗位等, 都需要办理免职手续。还有一种免职是因公 务员的过错或不当而免职,如不胜任工作、 工作失误等。公务员对免职提出复核或申诉, 一般是就后一种情形进行的。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的。辞 职就是公务员因个人原因主动辞去公职。除 法定不得辞退或提前退休的情形外,任免机 关应当准许公务员辞职或者提前退休,如果 任免机关不批准公务员辞职或不按规定批准 公务员提前退休,公务员就可以提出复核申 请或向上级机关申诉。
(4)程序不同:申诉一般是先请求原处理 机关复核,原处理机关如果不予复核或公务 员对复核决定仍不服,再向同级公务员主管 部门或上级机关申诉。控告则可直达上级机 关或专门机关。
(5)功能不同:申诉的重点是保护国家 公务员个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行政机关 的不当处理;而控告的重点则是国家公务员 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监督,以保证其执 行政策和法律的准确性、严肃性。
(原处理机关)——公务员对复核决定不服——申 诉(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
复核是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向原处理机关陈述理由,并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 内作出复核决定。
申请复核是一个可选择的救济程序,公务员可 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
2. 径直申诉程序 公务员对机关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申
诉(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
申诉即公务员向原处理机关的同级公务 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 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的程序。
3. 二级申诉程序 公务员对第一次申诉的结果不服——再
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公务员成绩申诉流程

公务员成绩申诉流程

公务员成绩申诉流程一、为啥要申诉呢?要是你觉得自己公务员考试的成绩不太对劲儿,和自己预估的差太多,那可不能就这么默默认了呀。

比如说,你考试的时候觉得自己答题答得可好了,每道题都在点子上,结果成绩出来却低得离谱,这时候就可能存在成绩有误的情况,咱们就可以考虑申诉啦。

这可是关系到咱们的未来呢,可不能马虎。

二、啥时候能申诉?一般来说呢,公务员考试机构会在公布成绩的时候,也告诉大家申诉的时间范围。

这个时间可一定要记好哦,就像你记爱豆的生日一样重要。

要是错过了这个时间,那可就只能干瞪眼啦,再怎么觉得成绩不对也没办法申诉了。

所以,一旦成绩出来,先看有没有这个申诉的通知,把时间节点搞清楚。

三、申诉前要做啥?1. 先自己检查检查。

在申诉之前,咱们得先自己好好捋一捋。

想想自己在考试的时候有没有什么特殊情况,比如说答题卡是不是涂错了行,或者是自己有没有漏写什么关键的信息。

有时候可能是咱们自己不小心犯了小错误,要是这样的话,那可能申诉也没啥用了。

所以先自己好好回忆一下,把情况搞清楚。

2. 收集证据。

如果确定自己没有这些低级错误,那就开始收集证据吧。

要是你觉得是阅卷有问题,那你得看看能不能找到自己当时答题的一些依据。

比如说,你在考申论的时候,自己写的文章内容很好,你可以把自己平时练习类似题目的一些成果找出来,证明自己的水平。

或者是你在行测中,有某一道题你确定自己的答案是正确的,你可以找找相关的知识点资料来支持自己。

反正就是能找到的证据越多越好,这样申诉的时候才更有底气。

四、怎么申诉呢?1. 找到申诉的渠道。

不同的公务员考试,申诉的渠道也不太一样。

有的可能是在官方网站上有专门的申诉入口,你就登录进去,按照提示填写信息就行。

有的可能是需要你发送邮件到指定的邮箱,那你就得把邮件写得清楚明白。

还有的可能是要你打电话联系相关的工作人员,这时候你可不能紧张,把自己的情况有条理地说清楚。

2. 填写申诉内容。

不管是哪种方式,申诉内容都要写得清楚。

公务员申诉的条件与程序

公务员申诉的条件与程序

公务员申诉的条件与程序公务员申诉的条件与程序包括公务员申诉权、申诉条件、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是指有权改变或撤销原处理机关作出的⼈事处理决定的各种组织的总和,详细内容请阅读下⽂。

⼀、公务员申诉权、申诉条件公务员的申诉权具体可以划分为要求申诉受理权、要求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权、要求赔偿损失或挽回影响的权利等。

根据不同的申诉内容,公务员必须具备的法定申诉条件为:1、不服本⾏政机关作出的⾏政处分或其他⼈事处理决定⽽提起的申诉时的条件。

当公务员对所在机关作出的有关⾏政处分、辞退、降职、免职、年度考核中定为不称职、扣发津贴等⼈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向有关申诉的受理机关提出申诉。

申诉时要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由受到⾏政机关处分或其他处理的当事公务员提出,即申诉必须有法定的事由。

(2)必须有涉及公务员个⼈的已经⽣效的以书⾯形式作出⼈事处理决定。

(3)公务员对处理决定不服。

“不服”的含义是认为涉及⾃⼰的处理不正确、不公正、不客观、不合法。

(4)申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

在我国公务员制度中规定,如对涉及本⼈的处理决定不服,在接到处理决定的30⽇内可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如果延期申诉,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5)公务员的申诉必须以法定的书⾯形式提出。

2、不服⾏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处分决定⽽提出申诉时的条件。

当公务员对⾏政监察机关给予⾃⼰的⾏政处分不服时,或认为监察机关对有关本⼈的处分处理决定不合理时,可依法向原⾏政监察机关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在国家⾏政体制和⼈事⾏政管理体制中,⾏政监察机关也同样具有直接给予公务员⾏政处分的权⼒,但这⼀权⼒是有限的。

(1)只能给予同级⾏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且必须经过同级⾏政机关的批准。

(2)⾏政监察机关只能对公务员⾏使撤职以下的⾏政处分。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是指有权改变或撤销原处理机关作出的⼈事处理决定的各种组织的总和。

各国公务员申诉受理机关是根据本国公务员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它们在名称、受理权限和范围、受理机关的⾏政归属上都存在差异,如美国有本单位的申诉委员会、功绩制保护委员会、平等就业委员会;英国有惠*利会议、公务员上诉委员会、公务员仲裁法院等;德国有联邦纪律法院和联邦⾏政法院;法国有公职最⾼委员会和⾏政法院等。

公务员工资申诉法律规定(3篇)

公务员工资申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务员工资是国家对公务员履行职责、服务人民的劳动报酬,关系到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公务员可能会对自己的工资产生异议。

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公务员工资申诉的法律程序。

本文将对公务员工资申诉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务员工资申诉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该法规定了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工资支付等基本内容,为公务员工资申诉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规定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为公务员工资申诉提供了法律保障。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该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范围、程序和判决,为公务员工资申诉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该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程序和决定,为公务员工资申诉提供了行政救济途径。

5.《公务员申诉规定》:该规定详细规定了公务员申诉的条件、程序、期限和结果,为公务员工资申诉提供了具体操作依据。

三、公务员工资申诉的条件1.公务员对工资决定不服:公务员认为自己的工资决定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存在错误、不公正的情况。

2.公务员认为自己的工资权益受到侵害:公务员认为自己的工资权益受到侵犯,需要通过申诉来维护。

3.公务员认为工资调整不符合规定:公务员认为工资调整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存在不公平现象。

四、公务员工资申诉的程序1.提出申诉:公务员对工资决定不服,可以向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2.受理申诉: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收到申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3.调查核实: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申诉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事实真相。

4.作出决定: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申诉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5.申诉人申请复查:申诉人对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查。

6.复查决定:复查机关对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

国家通用公务员申诉规定【4】

国家通用公务员申诉规定【4】

国家通用公务员申诉规定【4】第五章执行与监督第三十三条处理决定在发生效力后执行。

下列处理决定是发生效力的决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提出再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

(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三)中央垂直管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四)再申诉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原处理机关在处理决定发生效力后,应当及时执行,并自处理决定发生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

第三十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处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受理机关处理的申诉案件,按照管辖权限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备案。

备案的内容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基本案情、审理过程、处理决定、执行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机关对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并视情节对作出错误处理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机关不执行发生效力的处理决定,或者对申诉人打击报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给予其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务员在复核、申诉中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受理机关和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不按本规定处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公务员复核、申诉和再申诉,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

第四十一条人事处理决定根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送达的,即视为受处理公务员知道该人事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2024

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2024

引言: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是为了保障公务员的权益,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稳定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概述、正文内容、小点详细阐述和总结等方面详细介绍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

概述: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是政府和相关行政机关针对公务员申诉问题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务员的公正待遇和职业发展。

正文内容:一、公务员申诉的适用范围1.定义:明确公务员申诉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对公务员工资、职称评定、晋升等相关事务的申诉。

2.限制条件:对公务员申诉的时间、条件和程序进行严格规定,以防止滥用申诉权益等情况的发生。

二、公务员申诉的程序1.申诉流程:详细介绍公务员申诉的步骤和程序,包括申请、初审、复审、裁决等环节的具体操作和要求。

2.申诉材料:要求公务员在申诉过程中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支持其申诉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公务员申诉的权威机构1.建立申诉机构:明确申诉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包括由什么机构负责处理公务员申诉问题,以及申诉机构的人员构成和权力范围。

2.投诉渠道:设立公务员申诉的投诉渠道,包括投诉方式、等,以便公务员能够及时向申诉机构提出问题并获得解决。

四、公务员申诉的解决方式1.调解方式:介绍公务员申诉解决的一种方式,即申诉机构通过调解双方争议,达到公平公正的解决结果。

2.裁决方式:介绍公务员申诉解决的另一种方式,即申诉机构通过裁决对双方提出的申诉问题作出决定,以解决争议。

五、公务员申诉的效果评估1.申诉效果评估标准:明确公务员申诉效果的评估标准,包括对申诉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2.评估结果运用:介绍公务员申诉效果评估结果的运用方式,包括对申诉制度的完善和改进等建议。

总结: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旨在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务员的公正待遇和职业发展。

该规定的适用范围、程序、权威机构、解决方式和效果评估等方面都对公务员申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指导。

公务员申诉规定

公务员申诉规定

公务员申诉规定
公务员申诉是指公务员对其工作和待遇方面的问题,提出书面或口头的申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公务员申诉规定如下:
1.公务员申诉的适用范围:公务员可以对他们在工作、待遇、
考核、升迁、降职、调动、奖惩、福利等方面的问题提出申诉。

2.公务员申诉的形式:公务员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申诉,书面
申诉应当经过签名确认。

3.公务员申诉的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应当由机关负责受理
和处理,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及时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4.公务员申诉的程序:公务员申诉应当依照机关内部规章制度
办理,申诉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陈述等程序,及时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5.公务员申诉的保密原则:公务员申诉应当保持其申诉内容的
保密性,不得向非本机关工作人员透露。

但是,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愿意公开申诉内容,机关可以作出公开处理。

6.公务员申诉的效力:公务员申诉是一种合法的救济方式,机
关应当认真对待和处理公务员的申诉,尊重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如果机关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处理公务员申诉或者处理结果不满意,公务员可以继续向上级申诉或向有关部门投诉。

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

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
(2)控告的对象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违法违纪行 为,且该行为侵犯了公务员本人的合法权益。
(3)控告须有明确的被控告机关或被控告人员。
(4)被控告的机关和人员属于受理控告的机关管辖。
2、受理公务员控告的机关
(1)实施了侵权行为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 (2)行政监察机关
3. 公务员控告的程序:
1
2
改 前非。4月份,“一把手”因工作需要调到其他部门
任 职。新上任的“一把手”为整顿工作作风,自行决定
辞 退王某。王某不服,遂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控告。
关不予受理。)
5
必须向有法定管辖权的机关提出(原
处理机关、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行政监
察机关)
2、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
确定机关的 考虑
主要方面:
该机关有权改变或 撤销原处理机关作 出的处理决定,或 者有权向原处理机 关提出改变或撤销 原处理决定的意见 。
次要方面: 受理机关的行政 层次应尽量与原 处理机关靠近。 (及时有效处理 )
提出控 立案

3
调查
4
作出处 理决定
5
执行处 理决定
四、申诉控告制度中相关机关 及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一)公务员行使申诉、控告权时 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的原则,不允许捏造事 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
2、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公务员机关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3、如果触犯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务员控告的特点:
公务员控告的特点 (1)控告的主体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 侵害的公务员; (2)控告的对象是机关及其领导人员; (3)控告的目的是惩办违法违纪的机关 及其领导人员。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8.05.14•【文号】人社部发[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公务员的申诉,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促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对法官、检察官的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领导成员的申诉,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处理公务员的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条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规、工作程序等进行全面审议,并向受理机关提出明确的审理意见。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一般由受理机关中相关工作机构的人员组成。

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机关的有关人员参加。

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8.20•【文号】人发[1998]76号•【施行日期】1998.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的通知(人发〔1998〕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日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客观、公正地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规范办案程序,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三条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受理申诉的机关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第二章立案第四条对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中负责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登记表》,并按照《暂行规定》,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具备以下条件的,应予立案:(一)提出申诉的人是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或《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其他人员;(二)被申诉的机关是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三)申诉事项属于受案范围;(四)申诉请求明确、具体,有事实根据;(五)属于本机关管辖;(六)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服的已进行复核;(七)申诉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八)申诉书符合规定的要求;(九)申诉材料齐备。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申诉,不予立案。

第五条对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立案审批表》,报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后决定立案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随着我国公务员队伍的不断扩大和社会对公务员的监督意识不断提高,公务员申诉控告的频率也日益增加。

为了更好地规范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行为,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纪律性和权威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颁布了《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

这一暂行规定旨在明确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范围、条件、程序、处理和审查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为正常开展公务员申诉控告提供了有效保障。

下面我们就针对该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

首先,该暂行规定明确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范围。

具体来说,公务员申诉控告指公务员因工作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严重违反纪律规定的行为和其他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违法或违纪行为。

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准确把握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避免“恶意举报”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其次,该暂行规定明确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条件。

具体来说,公务员申诉控告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和诚信性。

相应地,申诉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正确行使申诉控告的权利。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行为和态度,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真实的申诉控告环境。

第三,该暂行规定明确了申诉控告的程序。

具体来说,申诉人应当向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诉书,并按规定附上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处理,如有转办应当在5日内将申诉控告书转交有权处理机关。

如有需要进行调查核实,应当在30日内完成。

调查核实完毕后,有权处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申诉人。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明确申诉控告的具体程序和时限,减少处理过程中的繁琐和延误,提高处理效率和质量。

第四,该暂行规定明确了申诉控告的处理和审查。

具体来说,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于违法、违纪申诉控告,应当坚决予以纠正,对于正当申诉控告,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对于行政机关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申诉人和其他有关方面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或者向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公务员考试复查与申诉管理制度

公务员考试复查与申诉管理制度

公务员考试复查与申诉管理制度公务员考试是选拔国家公职人员的重要途径,其公平性、公正性和科学性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考试的正常秩序,建立健全公务员考试复查与申诉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公务员考试复查制度(一)复查的申请条件考生在得知考试成绩后,如对自己的成绩存在疑问,认为可能存在评分错误或统计失误等情况,有权申请复查。

但申请复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并符合相关条件,例如提供明确的复查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二)复查的范围和内容复查的范围通常包括试卷的评阅、分数的统计与核算等方面。

但需要明确的是,复查并非重新阅卷,而是对已有的评分结果进行再次核查,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复查的申请流程考生需要填写专门的复查申请表,详细说明申请复查的原因和要求。

申请表提交后,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进入复查程序。

(四)复查的处理时间为了不影响后续的招录工作进程,同时也能及时给考生一个答复,复查处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将复查结果告知考生。

(五)复查结果的通知方式复查结果通常以书面形式通知考生,明确告知考生复查后的成绩以及处理意见。

如果复查结果维持原成绩,应向考生解释原因;如果复查后成绩有所变动,应及时更新并按照新的成绩进行后续招录流程。

二、公务员考试申诉制度(一)申诉的受理条件当考生认为自己在公务员考试过程中遭遇了不公正对待,例如考试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招录程序不合规等情况,有权提出申诉。

申诉应基于真实的情况和充分的证据。

(二)申诉的受理机构设立专门的申诉受理机构,负责接收和处理考生的申诉。

该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和权威性,能够公正、客观地处理申诉事项。

(三)申诉的证据要求考生在提出申诉时,需要提供详细、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申诉主张。

证据的形式可以包括书面材料、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四)申诉的处理流程申诉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诉后,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

通过调查核实申诉事项的真实性,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各方意见。

公务员中的笔试与面试成绩如何申诉

公务员中的笔试与面试成绩如何申诉

公务员中的笔试与面试成绩如何申诉在公务员考试中,笔试和面试成绩是评判考生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依据。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有时候考生可能会对自己的成绩产生质疑或者不满意。

幸运的是,针对公务员笔试和面试成绩,考生们是有权利进行申诉的。

本文将介绍公务员笔试和面试成绩申诉的相关规定以及申诉的具体步骤。

一、公务员笔试成绩申诉1.申诉条件公务员笔试成绩申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申诉必须具有事实依据,不能是主观臆断或不合理的理由。

(2)申诉必须具有真实性和合理性,不能捏造事实或故意歪曲。

(3)申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逾期申诉将不予受理。

2.申诉途径公务员笔试成绩申诉主要途径如下:(1)书面申诉:考生可以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详细说明申诉理由和事实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据。

(2)口头申诉:考生可以亲自前往主管部门,与相关负责人当面交流并提出申诉。

3.申诉流程(1)准备材料:考生需要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以备申诉使用。

(2)填写申诉表格: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申诉表格,详细描述申诉理由和事实依据。

(3)提交申诉材料:将填写完整的申诉表格和相关证据提交给主管部门,并保留好自己的复件。

(4)审核处理:主管部门将对考生的申诉材料进行审核,调查相关情况,并评估申诉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5)结果通知:主管部门将根据审核结果,及时将申诉结果通知考生。

二、公务员面试成绩申诉1.申诉条件公务员面试成绩申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面试成绩申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逾期申诉将不予受理。

(2)申诉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不能是主观臆断或不合理的理由。

(3)申诉必须具有真实性和合理性,不能捏造事实或故意歪曲。

2.申诉途径(1)书面申诉:考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诉材料,详细说明申诉理由和事实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据。

(2)口头申诉:考生可以亲自前往主管部门,与相关负责人当面交流并提出申诉。

3.申诉流程公务员面试成绩申诉的一般流程如下:(1)准备材料:考生需要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以备申诉使用。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_规章制度_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_规章制度_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

本规定所称的复核,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控告,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指控。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的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申诉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1)行政处分;(2)辞退;(3)降职;(4)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在接到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递交复核,同时附上原处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2)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3)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

第八条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国家公务员递交的复核申请书后,应当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复核。

原处理机关在三十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国家公务员。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做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

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属于本规定第五条中除了第(4)项以外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不经申请复核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

其中,对属本规定第五条第(1)项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公务员申诉

公务员申诉
1、申诉的途径
2、申诉的期限
3、受理申诉机关作出决定的期限
(1)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30日,或者不经复核直接向(2)OR(3)提出申诉
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来自定。(2)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诉
收到原处分机关的复核决定之日起l5日内向(2)OR(3)提出申诉
自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即加上延长时间最长时间为90日
1、申诉的途径:
A.可先申请复核,也可不经复核直接进行申诉
B.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只能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诉
C.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2、申诉的期限:
A.超过这四个法定期限,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就失去了法定的申诉权。
3、受理机关作出决定期限:
A.再申诉处理决定,上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以及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复查决定、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B.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处分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需要立即执行。
C.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二、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
二、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的,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3)向作出该处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
(4)向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申诉
一、对任免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或者处分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或者处分的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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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申诉规定.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公务员的申诉,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促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对法官、检察官的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领导成员的申诉,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处理公务员的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条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规、工作程序等进行全面审议,并向受理机关提出明确的审理意见。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一般由受理机关中相关工作机构的人员组成。

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机关的有关人员参加。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主任一般由主管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关负责人或者负责处理公务员申诉的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和处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受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调查和审理。

第二章管辖第八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复核,由原处理机关管辖。

第九条公务员对本人所在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公务员对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其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管辖。

第十条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县级、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对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

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管辖。

第十二条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申诉的管辖,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省垂直管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对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任免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由受理机关管辖。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同时向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十四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七)项所称“规定”,是指“国家规定”。

第十五条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书面申请。

在复核决定作出前,申请复核的公务员不得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公务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应当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公务员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内提出再申诉。

第十七条公务员提出申诉和再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二)被申诉机关的名称;(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八条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再申诉的,经受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第十九条复核、申诉、再申诉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二十条受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再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诉、再申诉,应予受理:(一)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二)申诉、再申诉事项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受理范围;(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四)属于受理机关管辖;(五)申诉材料齐备。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申诉、再申诉,不予受理。

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限期十五日内补正。

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在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提出撤回复核、申诉和再申诉的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受理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关于撤回复核、申诉和再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可以决定终结处理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诉机关。

第四章审理与决定第二十三条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复核申请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人事处理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诉和再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五条受理机关对涉及公务员申诉、再申诉事项,有权进行调查。

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接受调查的机关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一)原人事处理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二)原人事处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三)原人事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四)原人事处理是否显失公正;(五)被申诉机关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六)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在审理对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再申诉时,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还应当对复核决定和申诉处理决定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申诉、再申诉案件提出明确审理意见,并向受理机关提交审理报告。

第二十八条受理机关应当根据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申诉处理决定:(一)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维持原人事处理。

(二)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存在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机关撤销或者直接撤销原人事处理。

(三)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有错误,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原处理机关变更或者直接变更原人事处理。

(四)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原处理机关重新处理。

再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参照前款规定作出。

公务员对重新处理后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或者再申诉。

第二十九条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后,要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二)被申诉机关的名称,以及人事处理和复核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四)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五)申诉处理决定;(六)作出决定的日期;(七)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再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后,要制作再申诉处理决定书。

再申诉处理决定书除前款规定内容外,还应当载明申诉处理决定的内容和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日期。

申诉处理决定书和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印章。

第三十条申诉处理决定书和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机关。

再申诉处理决定书还应送达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

第三十一条原处理机关应当将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和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存入公务员的个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和再申诉处理决定按照下列规定送达:(一)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二)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同住的成年近亲属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三)受送达人或者同住的成年近亲属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处理决定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即视为送达;(四)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五)上述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相关媒体上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送达日期为受送达人或者有关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

第五章执行与监督第三十三条处理决定在发生效力后执行。

下列处理决定是发生效力的决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提出再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

(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三)中央垂直管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四)再申诉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原处理机关在处理决定发生效力后,应当及时执行,并自处理决定发生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

第三十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处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受理机关处理的申诉案件,按照管辖权限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备案。

备案的内容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基本案情、审理过程、处理决定、执行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机关对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并视情节对作出错误处理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机关不执行发生效力的处理决定,或者对申诉人打击报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给予其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务员在复核、申诉中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削除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受理机关和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不按本规定处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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