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员工类犯罪2016
会计职务犯罪多发
会计职务犯罪多发企业应加强用人考核作者:栾岩来源:《财会信报》2016年第07期有报道称,天津市塘沽区一家酒店的女出纳利用职务之便,今年年初在三个月间侵占公司财物300余万元,全部用于网络直播间充值及购买虚拟礼物赠给男主播……日前,该女出纳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无独有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团场的会计利用单位的150万余元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获利两千多元,近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近年来,会计、出纳等财务人员侵害单位资金的犯罪案件多发。
从动机来说,有的人挪用单位资金用于买理财产品、彩票或网络充值,也有的人侵吞单位资金用于买房买车乃至出国旅游;从数额来说,有的人只敢侵占单位资金几万元、几十万元,也有的人疯狂盗窃单位资金上百万元乃至上千万元;从手段来说,有的人赤裸裸地占有单位资金,直接转至自己名下,也有的人通过修改账目、伪造会计凭证等方式来作假,窃取资金。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非法使用、侵吞单位资金一般会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企业会计人员侵吞公司资金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相比来说,由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内控、审计制度往往不是很严格,会计人员进行非法活动的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大。
笔者建议,企业应从以下两方面加强管理,防范会计人员职务犯罪风险。
一是加强用人考核。
会计人员责任重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资金安全和正常经营。
因此,企业不论是招聘基本会计员工,还是任命财务主管,都必须提高用人标准,既要看其专业才能能否胜任公司的业务需求,又要看其道德品质是否符合廉洁自律的职业要求。
特别是对于管理巨量资金的会计岗位,企业有必要对员工的家庭背景、经济状况、生活习惯等做基本的了解。
例如,在上述案例中,该女出纳1987年出生,已有29岁。
但自今年1月起,她迷上了一款直播软件,仅1个月便花光了五六万元的积蓄,然后便打起了公司资金的主意。
很显然,该女子不仅心智不健全,生活状态也很可能是未结婚、存款不多、较少与亲友沟通,因此出现意外事故的风险也相对较大,其实是不太适合管理公司大额资金的。
岗位职务犯罪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岗位职务犯罪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业务不断拓展,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管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企业内部的职务犯罪问题时有发生,给企业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本文基于实际工作经验,总结了一些主要岗位职务犯罪类型及防控措施。
二、岗位职务犯罪类型1.贪污受贿罪贪污受贿罪是最常见的职务犯罪类型之一,一些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在与企业相关的业务活动中行贿受贿,谋取非法利益。
2.侵吞财物罪侵吞财物罪是指企业内部员工侵吞公私财物的行为,从而获得非法利益,严重危害了企业财产安全。
3.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企业内部员工将企业的公款转移至个人或他人账户中,或用于非企业事务的行为,不但损害了企业的利益,更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
4.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企业内部员工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相应的许可或资质的情况下,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导致企业遭受经济损失以及法律风险。
三、防控措施1.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业务流程管理,设定明确的经济责任制,并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体系,以确保企业内部运作的规范性和透明性。
2.加强人员考核和管理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管理和考核,确保薪酬福利公正合理,激发员工内在动力,遏制贪污受贿等行为的发生。
3.完善法律责任制企业应当明确岗位职责和权利,并建立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形成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引导员工守法经营、清正廉洁。
4.定期开展培训和教育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敏感性。
四、总结岗位职务犯罪是企业内部管理风险的一种重要形式,企业应当在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加强人员管理和教育培训,健全法律责任制度,实现内部管理的规范和透明,防范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和稳定运行。
《预防职务犯罪》课件
建立举报平台: 设立举报电话、 邮箱、网站等, 方便群众举报
保护举报人: 对举报人的身 份信息进行保 密,保护其合
法权益
查处力度:对 举报线索进行 核实,对查实 的职务犯罪行 为进行严肃处
理
公开透明:对 查处结果进行 公开,接受社 会监督,提高
公信力
PART FIVE
提高认识:让公众了解职务犯罪的 危害和后果
自律意识
加强法律法规 教育,提高公 职人员的法律 意识和法治观
念
加强警示教育, 通过典型案例 教育公职人员 引以为戒,提 高自我防范意 识
警示教育:通过典型案例,警示公职人员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案例剖析:深入剖析案例,分析犯罪原因,提出预防措施 教育方式:采用多种形式,如讲座、研讨会、培训等 教育对象:针对不同岗位、不同级别的公职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贪污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行为。
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案例:某官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最终被查出并受到法 律制裁。
预防措施:加强廉政教育,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大惩治力度等。
国际合作成果:提高了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水平,加强了国际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制定严格的反腐败法律,明确职务犯罪的定义和处罚标准 加强监管和监督:建立独立的反腐败机构,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调查 提高公众意识:加强反腐败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职务犯罪的认识和警惕性 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分享反腐败经验和信息,共同打击跨国职务犯罪
定义: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016-廉政建设和常见职务犯罪预防-公职人员学法用法--练习题
廉政建设和常见职务犯罪预防1、(单选题)被告人何某(某县工业局技术助理工程师)鉴于市棉织厂设计任务紧急,再三求助,答应利用业余时间帮其设计,但须向领导打招呼且要求付给设计费8000元。
经其所在工业局局长同意后,何利用早、晚和星期天的时间完成了棉织厂漂染车间的建筑设计底图27张,并先后深入工地6次修改设计和商量材料质量更换问题。
事后该厂按何某要求支付了设计费,何某的行为属于()。
A.按劳取酬B.受贿罪C.滥用职权D.贪污罪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2、(单选题)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
在任职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
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A.贪污罪B.盗窃罪C.侵占罪D.职务侵占罪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3、(单选题)某海关负责人周某,在负责查处一起案值巨大的走私案件时,本应移送检察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周某由于接受行为人贿赂人民币2万元,便大事化小,以行政处罚代替了刑事处罚,周某的行为应定性为()。
A.受贿罪B.受贿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应实行数罪并罚C.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D.放纵走私罪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4、(单选题)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
A.公民个人财物B.有主财物C.公共财物D.无主财物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5、(单选题)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目的。
A.过失或故意B.过失C.过失和故意D.故意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6、(单选题)甲某是某市人事局局长,因为急于筹集一笔巨额购房款,遂对乙某、丙某谎称能安排工作。
乙某、丙某等人立即表示“心意”,送上财物价值28万余元。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B.甲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C.甲某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所以不构成犯罪D.甲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7、(单选题)下列哪一项属于渎职犯罪?()A.贪污罪B.玩忽职守罪C.挪用公款罪D.受贿罪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8、(单选题)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数额处罚。
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员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司开除
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员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司开除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员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司开除——法院调解公司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基本工资11月2日记者获悉,新城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
因与同事发生矛盾被公安机关处理,一名员工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经调解,公司向员工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基本工资,双方纠纷了结。
贺某原在一家公司任教,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后因贺某与同事发生矛盾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并于2015年8月被取保候审。
其后,贺某未去公司上班。
诉状中,贺某称公司一直不同意其上班,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2016年11月,公司向贺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贺某诉至新城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
主审法官在了解案件由来的基础上,考虑到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间较长,判决结案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双方矛盾也许会进一步激化。
鉴于此,庭审结束后法官积极与当事人沟通,阐明原告未上班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事实,以及从原告被取保候审到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各自应承担的权利义务。
主审法官从法律到事理,再到情理,耐心细致地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分析利弊关系,消除当事人的疑惑。
11月2日记者获悉,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该公司向贺某支付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基本工资,贺某撤回起诉,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法官说,近年来,受企业转型升级、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等因素影响,基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长迅速。
劳动争议案件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劳资双方对抗激烈,已成为关乎社会民生的问题之一,且该类案件一裁二审的特殊程序规定使得案件处理周期过长,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司法成本过高。
新城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调解体系,加大调解力度,争取将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
员工违纪分类细则
员工违纪分类细则第一条一类违纪行为1、盗窃、骗取公司、个人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的;2、挪用公款尚未构成刑事犯罪,但数额在 5000元以上30000以下,时间满 3个月的或虽不满 3个月但已用其进行赢利活动的;3、被司法机关定性为刑事、经济犯罪的;4、打架、斗殴,致使他人伤残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5、有意诽谤、侮辱他人,致使他人因精神刺激而造成严重后果的;6、携带凶器或指使他人行凶报复的;7、在社会上做出严重损害公司声誉或利益的;8、泄露或出卖商务、技术机密,使本公司经济和声誉蒙受重大损失,未达刑罚处理标准的;9、未经批准,为获取个人利益或对外协作部门为同行厂家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公司经济、技术信息的;10、未经批准,在职期间到公司有同业竞争的企业提供或直接参与技术、生产、销售、管理、采购、维修等工作服务的;11、利用在公司职务之便盗取公司产品工艺、技术专利、图纸为其他同行从事其他产品生产制造的;12、未经公司同意带领外单位来客参观公司生产线和设备的;13、破坏生产、公共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14、因工作过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 7000元以上的;15、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存在潜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已造成自己或者他人身体伤残九级(含九级)以上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元(含 10000元)以上设备事故的;16、连续旷工3天,一年内累计5天的;17、考勤弄虚作假二次以上的,或者保安人员代别人打卡的;18、弄虚作假,虚报产量、质量的;19、罢工或者煽动他人消极怠工,严重干扰、影响正常工作、生产次序的;20、拒不服从岗位调整,并连续一天(含一天)以上不到指定岗位上班的;21、一年内被以二类行政违纪处分两次(含两次)以上的;22、公司认定的重大违纪事件的;23、全职员工在其他企业兼职的;24、未经允许利用公司资源,私自外购外销公司或变相经营公司相同相近产品,给公司造成损失的;25、携带火种进入公司禁止带入的区域;26、在禁烟区吸烟的;27、携带手机进入作业区的;28、再次违反《网络管理及计算机使用规定》的;29、违反《就餐规定》二次及以上的人员;30、严重违反岗位工作职责,不履行工作职责,经过三次以上教育不予改正的。
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的预防讲座
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的预防讲座在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与此同时,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为了帮助民营企业更好地预防经济犯罪,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今天我们来举办这场关于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预防的讲座。
一、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的常见类型1、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例如,企业的销售人员利用其负责销售业务的便利,将收取的货款私自截留,占为己有;采购人员通过虚报采购价格、收受供应商回扣等方式侵占企业财产。
2、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比如,企业的财务人员擅自挪用企业资金用于个人炒股、购买房产等。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民营企业中,常见于采购、销售等岗位的工作人员收受供应商或客户的贿赂,从而在业务往来中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4、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些民营企业的工作人员离职后,将原企业的商业秘密带到竞争对手处,或者自己利用这些商业秘密开展业务,给原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二、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的原因1、个人贪欲膨胀一些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在面对金钱和利益的诱惑时,道德底线失守,贪欲膨胀,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更多的财富。
2、企业内部管理漏洞部分民营企业在内部管理上存在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到位等问题,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企业刑事风险:涉及企业的犯罪的总结与归纳
企业刑事风险:涉及企业的犯罪的总结与归纳
▎来源:投稿
▎作者:薛志军律师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 2016-7-21
▎涉及企业的犯罪类型包括:单位犯罪、高管犯罪、主要责任人与员工犯罪、其他商业犯罪等。
现笔者就具体罪名的针对对象,分类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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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类常见刑事犯罪案件的31个疑难问题实务解析
【收藏】2016-08-10本文刘洪宇赵星天,来源吉林高院转自正义网法律微博一、盗窃犯罪案件1如何认定入户盗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例如,农村小卖店,白天经营、晚上住人,如晚上入内盗窃,完全可以认定为入户。
再如合租房子,每人一个房间,客厅卫生间公用,若潜入其中一个房间偷盗是否应认定为入户,须针对具体情况分析。
如果被害人的房间上锁,只供个人起居用,行为人通过撬锁,可以认定为入户,反之,如果被害人对同租人很信任,房间不上锁,敞开式,则户的特征不明显即不宜认定为入户。
对行为人将木头伸入房间勾出财物的情形,倾向性意见是看行为人身体是否全部进入房间,如果仅在窗外则不宜认定为入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
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例如,受害人装修房屋,施工人发现财物,顺手拿走,不宜认定为入户。
2如何认定携带凶器盗窃?一是关于对“凶器”的理解。
“凶器”应为足以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物品,如仅具破坏性则不宜认定。
如系枪支、管制刀具则认定无异。
二是斧子、菜刀、螺丝刀等,具有杀伤力,应认定为“凶器”,而诸如裤腰带、绳子等则不应认定为凶器,因为一般人均可携带,如果认定为携带凶器,则与立法本意相悖。
二是关于对“携带”的理解。
“携带”须为行为人现实管控之下,可以随时拿出。
例如,两人盗窃,一个带着凶器,一个未带凶器,具体实施者没有携带,则不宜认定为“携带”。
(2021年整理)2016年职务犯罪量刑一览表
2016年职务犯罪量刑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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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数额情节量刑
职务犯罪量刑一览表。
员工职务犯罪预防讲座之职务侵占优秀课件 (一)
员工职务犯罪预防讲座之职务侵占优秀课件(一)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在不断扩张的同时,员工职务犯罪也成为企业安全管理必须面对的一个已知风险。
其中,职务侵占是比较常见的一种职务犯罪,对企业造成的损失也非常巨大。
为此,降低企业的职务侵占风险是企业管理者应该高度重视的事项。
本文将针对职务侵占展开讲解,这是一份非常优秀的职务侵占预防课件。
一、什么是职务侵占?所谓职务侵占,是指职务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即职务人员通过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实现对企业或组织财产的侵占行为。
二、职务侵占的犯罪类型职务侵占的犯罪类型非常繁多,以下是其中比较常见的几类:1.挪用公款:该行为是指职务人员将公款挪作自己或者他人用途的行为。
2.侵吞公款:是指职务人员利用职权侵占、盗用公款。
3.非法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工程款、款项等物质:是指职务人员不负责任地将企业或组织的钱款等物质转给私人或其他个人用途的行为。
4.挪用企业资产:是指职务人员将其企业或组织的资产,包括资金、财物及其他资源作为自己及他人用途的行为。
三、如何预防职务侵占?针对职务侵占,企业管理者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从而降低职务侵占发生的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体系,对企业的财务行为保持高度关注。
2.加强对职务人员的人事管理,加强职务人员的岗位职责意识的培养。
3.将职务人员的工作分散开来,防止单人操作其中任意环节。
4.严格落实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持续跟进企业过程中的各项证明。
5.加强对企业资产的监管,保证企业资产安全。
本文所展示的职务侵占预防课件是一份非常优秀的学习材料,它没有仅仅简单地阐述职务侵占的相关情况,更加重要的是,该课件已经详细介绍了如何预防职务侵占的一系列措施。
对于管理者而言,该课件是一份非常实用的工具,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掌握防范和应对职务侵占的方法,提高企业的运行安全性。
职务侵占心得体会
职务侵占心得体会篇一:谈职务侵占类案件的特点及发案原因今年侦大队立案的35起案件中,涉税案件21起,职务侵占案4起,挪用资金案4起,合同诈骗案3起,收购赃物案1起,商业受贿案1起,侵占案1起。
今年截止到7月8日,我大队共计立案22起,其中涉税案件5起,职务侵占案10起,挪用资金案3起,贷款诈骗案1起,持有使用假币案1起,假冒注册商标案2起。
如果从都是利用职务之便而造成犯罪的角度把职务侵占案和挪用资金案合并起来看,20xx年侦大队立案的35起案件中,这类案件仅8起,仅占22.85,而今年到7月8日止此类案件为13起,占到立案比重的59.09。
无独有偶,苏州市虎丘区法院20xx年法院受理职务侵占案件6件12人,今年仅1至5月份,就已审结7件14人,同比上升75。
而且涉案人员从一般管理者向高级管理人员开展,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
职务侵占案和挪用资金案增多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去分析:一、职务侵占案和挪用资金案目前呈现以下特点:1、犯罪人年轻化。
70%以上的犯罪分子不满35岁,这局部人有的刚踏上工作岗位,社会阅历少,受不良影响,轻易走上犯罪道路;有的面临家庭经济压力,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有的是不满企业的“非人性化〞管理,产生报复心理而走上犯罪道路;更多的是贪图享乐,妄图通过不劳而获的犯罪手段快速致富。
2、文化程度偏低。
3、涉案金额有增大趋势。
目前的案件金额从几万元开始,逐步开展到几十万员甚至上百万元。
4、内外勾结共同作案。
在企业管理的销售领域和成品物料的仓储领域出现职务侵占犯罪的时机最多。
流通领域的侵占犯罪往往是企业工作人员与客户勾结,成品物料的侵占由盗窃者事先准备好完整的销赃渠道,再进行盗窃;侵占现金的犯罪往往存在付款人或收款人与本公司财务人员的勾结。
犯罪嫌疑人往往相互配合,共同犯罪多占96%。
5、外来人员犯罪的居多。
犯罪者外来工居多。
民营企业大量使用外来劳动力,包括管理阶层所需要的劳动力。
其中70%的犯罪嫌疑人是外来务工人员。
工作研究:火车售票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五个特点
火车售票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五个特点2016年1月份,XX铁检院针对铁路售票系统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3案3人,移交铁路相关单位处理2人。
在查办该类型案件的过程中,该院发现铁路票务领域犯罪案件呈现以下几个特征,应引起重视:一是犯罪主体身份较为特定,共同犯罪可能性较大。
首先,犯罪嫌疑人全部都是处于售票一线的基层干部职工。
这些人由于长年从事票务工作,对火车票务系统非常熟悉,在常年的工作实践过程中,对票务系统存在的系统漏洞了若指掌,也正因为其每天接触票务工作,才有机会利用票务系统漏洞进行违规废票操作,从而达到侵吞售票款项的目的。
其次,完成犯罪行为的人员需具备三个条件:1、有条件接触前台售票系统,能够在前台售票过程中有计划地产生“鸳鸯票”,将其中票面上下票号不一致的火车票出售给旅客以获取票款;2、有权利进入后台票务系统进行人工废票操作,将“鸳鸯票”中的空白票版上显示的票号作废,达到侵吞票款的目的;3、熟悉当天获取的全部票款和产生废票的情况,并对票款和废票拥有最终审核权。
这样才能保证上缴单位的票款与最后报表数额持平,不引起其他人员的怀疑。
这三个条件决定了犯罪嫌疑人必须是有前台售票权利和后台废票统计权利的人员或者是两个分别拥有相关权利的人员进行合作才能侵吞票款,且拥有后台废票操作权利、票款经手和监管权利的人员在犯罪过程中起决定作用。
二是犯罪行为必须通过票务操作系统平台进行。
在办理该类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该院发现犯罪行为的进行和结果的完成全都依靠一个系统平台——票务操作系统。
售票人员(称前台)利用售票系统平台人为产生鸳鸯火车票,系统管理人员(称后台)利用单位赋予自己的管理权限,在系统后台将鸳鸯票中的空白票版进行手动人工作废,从而使系统报表将人工作废的票款从有效票款中剔除,达到将被剔除的票款截留侵吞的目的。
而这个操作程序无论是在人工售票窗口还是在自动售票机上面均可进行,因为售票只是犯罪行为的第一步,而犯罪的最终完成是在办公电脑的废票程序上人工进行的,正是这个人工操作程序的存在才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完成犯罪的便利条件。
2016年刑事热点案事件
2016年刑事热点案事件为提高报考高级执法资格考试民警的应试能力,法制支队搜集了今年以来社会公众关注的刑事热点案事件,并进行了知识点的梳理,敬请参考。
一、徐钰钰被骗死亡案件—从涉嫌罪名及罪名间的竞合分析简要案情:2016年山东临沂徐钰钰高考后,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
8月19日,陈文辉等6名嫌疑人非法获取徐的信息后,知道其需要助学金,于是冒充教育局干部,以发放助学金的名义骗取徐9900元钱。
徐在报警回家路上心脏骤停,经医院全力抢救,仍不幸离世。
经审查,2016年7月初,犯罪嫌疑人陈文辉租住房屋,购买手机、手机卡、无线网卡等工具,从犯罪嫌疑人杜天禹手中购买五万余条山东省2016年高考考生信息,雇佣郑贤聪、黄进春冒充教育局工作人员以发放助学金名义对高考录取生实施电话诈骗。
其中杜天禹掌握黑客技能,通过技术手段侵入“山东省2016年高考网上报名信息系统”,下载了60多万条山东省高考考生信息,并非法出售。
其间,郑金锋又与陈文辉商议,由郑金锋负责提取诈骗所得赃款。
在得到“得逞后抽成10%好处费”的约定后,郑金锋联系陈福地,由陈福地向郑金锋提供多张用于实施诈骗的银行卡。
分析:该案涉嫌的罪名有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九新罪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所涉四个罪名中出现两组竞合。
(一)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竞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两罪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
前者仅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分或者职称进行诈骗;后者的手段无此限制。
(3)犯罪主观目的有所不同。
前者的目的是追求各种物质的或者非物质的非法利益;后者的目的仅限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公司职员常见犯罪
公司职员可能会涉及的几种常见犯罪第一部分:公司职员常见的犯罪类型(一)、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按职务侵占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企业职务犯罪预防讲座
企业职务犯罪预防讲座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职务犯罪不仅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会严重损害企业的声誉和形象,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的破产倒闭。
因此,加强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次讲座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企业职务犯罪预防的相关知识。
一、企业职务犯罪的概念和类型企业职务犯罪是指企业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常见的企业职务犯罪类型包括:1、贪污罪: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受贿罪: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挪用公款罪: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4、职务侵占罪: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5、挪用资金罪: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二、企业职务犯罪的危害企业职务犯罪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损失:职务犯罪会导致企业资产的流失,包括资金、物资、设备等,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
2、声誉损害:一旦企业发生职务犯罪,其声誉将受到严重损害,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度降低,合作伙伴可能会减少或终止合作,从而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3、内部管理混乱:职务犯罪会破坏企业内部的管理秩序,导致员工之间的信任缺失,工作积极性下降,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运营效率。
4、法律风险:企业职务犯罪触犯了法律法规,企业可能面临法律诉讼和处罚,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三、企业职务犯罪的成因企业职务犯罪的产生并非偶然,而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洗钱的经典案例警示教育(2篇)
第1篇一、引言洗钱,这个看似神秘而遥远的词汇,却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洗钱犯罪案件也日益增多,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危害。
为了提高公众对洗钱罪行的认识,本文将以李某某洗钱案为例,对洗钱罪行进行警示教育。
二、李某某洗钱案简介李某某,原系某市某银行高级管理人员。
2010年至2014年间,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非法占有银行资金,并通过设立空壳公司、虚假贸易等方式将非法所得资金转移至境外,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2016年,李某某因涉嫌洗钱罪被依法逮捕,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三、洗钱罪行的危害1.破坏金融秩序:洗钱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金融机构的信誉,导致金融风险增加。
2.损害国家利益:洗钱行为涉及大量非法所得,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削弱了国家税收。
3.危害社会稳定:洗钱行为为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资金支持,助长了黑恶势力、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4.损害国际形象:洗钱行为违反国际法律法规,损害了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
四、李某某洗钱案的特点1.犯罪手段隐蔽: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设立空壳公司、虚假贸易等方式将非法所得资金转移至境外,手段隐蔽,难以察觉。
2.涉及金额巨大:李某某洗钱案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属于重大洗钱案件。
3.犯罪链条复杂:李某某洗钱案涉及多个环节,包括非法占有银行资金、设立空壳公司、虚假贸易、转移资金等,犯罪链条复杂。
4.涉案人员众多:李某某洗钱案涉及多个银行、多家企业、多名人员,涉案人员众多。
五、李某某洗钱案的警示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公众要充分认识洗钱罪行的危害,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意识。
2.提高警惕,防范洗钱风险:在日常生活中,要警惕洗钱风险,如发现可疑交易,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3.加强金融机构监管: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反洗钱制度,加强对客户的身份识别和交易监测,防止洗钱行为的发生。
4.加强国际合作:各国应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洗钱犯罪。
最高检:严查六类食药监管领域职务犯罪案件
2016.081新闻发布最高检:严查六类食药监管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据新华社北京2016年8月3日电 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坚持贪渎并惩,重点查办六类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为“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日前发出《关于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职务犯罪的通知》。
《通知》要求严查的六类案件为:一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委政府关注,新闻媒体曝光,损失后果严重以及社会影响恶劣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渎职犯罪案件;二是食品药品安全恶性事件涉及的渎职犯罪案件;三是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李斌:对口帮扶要“带着泥土移栽”2016年7月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在甘肃省兰州市召开全国健康扶贫工作会议。
会议提出,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要“靶向治疗”、“精准滴灌”;实施健康扶贫工程,要因地因人施策、因病分类救治,切实提高健康扶贫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大健康扶贫投入,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健康扶贫强大合力。
会议要求,将健康扶贫工程纳入脱贫攻坚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贫困县政府目标考核管理。
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指出,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保障农村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防止因病致贫返贫是扶贫攻坚工作的重要内容。
卫生计生系统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深刻领会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工作主动性和自觉性。
健康扶贫要做到“六个精准”,即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要完善全民医保制度,进一步增强防大病、兜底和决策参考。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局长李清杰表示,2016年2月,军地5部委明确87家军队武警医院对口帮扶113家贫困县县医院,这是未来5年军队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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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吴X等三人盗窃案
吴X等三人,案发时19至21岁,任仓库普通员 工,其利用公司仓库晚间不清场的漏洞,悄悄滞 留在仓库货架区,待公司下班后,将公司货物从 窗口抛出,由其负责接应的同伙运走,盗窃公司 财产15万元。得手后,三人畏罪潜逃。 经公司报案、公安人员追捕,终被抓获。 法院认为,吴X等三人仅仅是仓库普通员工, 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况,应认定为盗窃罪, 且15万元数额巨大,因此该三人皆被判处无期徒 刑。
五、故意伤害罪
刑法条文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 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 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八 刘某故意伤害案
案例二 黄某某侵占案
黄某某利用担任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叉车工,负责收发货及 搬运公司仓库货物的职务便利,将公司双叶路仓库内的各种规 格电缆线1箱(共计价值人民币3万多元)搬运出库,低价销售 给他人。后黄某某在公司人员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 述了上述事实,并将上述电缆线归还给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 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黄某某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 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事发后能归还赃物,对被告人再酌情 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 刑八个月。
案例一 李某侵占案 李某,案发时30岁,任公司行政部员工,负责购 买、保管、发放公司的卫生用品和办公用品。由于制 度的漏洞,本应由三人负责的事情,全部交由李一人 全包了,于是李在自己家开设了一家杂货铺,售卖从 公司拿回来的卫生用品和办公用品,并自行开发票回 公司报销。其自行制作采购、保管及发放记录,采用 账实不符的简单作案手法,蒙骗了公司的主管领导和 财务,得以猖狂作案一年之久,侵占公司财产达12万 元之多。后因偶然的机会,被公司主管领导发现电脑 部打印纸用量大大超出合理数量,进而与电脑部核对 时,才曝光了李的犯罪行为。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 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十 网络售假案
G公司为著名品牌服装企业,某著名网络商城有多 家网络店铺均声称销售G公司品牌的服装正品,且价格 最高的也仅为实体店的三分之一。G公司向该类网络店 铺购买多件产品并进行鉴定,确认该类网络店铺销售 的产品均为仿冒、且仿冒产品均擅自使用了G公司的注 册商标。 G公司一方面联系网络商城提供售假网络店铺的 资料,另一方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要求网络店铺( 开店个人或公司)支付侵权损失费用。G公司同时提起 多起针对数间售假网络店铺的诉讼,在网络商城有效 地震慑了售假商家。售假网络店铺主动与G公司联系赔 偿事宜并请求和解,保证不再犯。
案例十一 施某某单位行贿案
2008年至2010年7月,被告人施某负责经营A公 司、B公司。两公司在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多家市容环 境卫生事务所销售环卫设备的过程中,为谋取竞争 优势,被告人施某多次给予各事务所负责人财物共 计人民币134,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某作为A、B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实际经营负责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 多名国家工作人员钱财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情节 严重,被告人施某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被告人施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缓刑六个月。
(接上文)公司主管进行审查时,发现某个新注册的网络 推广员的链接点击数和推广费分成突然大幅增加,又发现公司 网络店铺内多个原始链接数据被篡改,因此顺藤摸瓜揪出梁某 某。公司立即进行了报警处理。 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 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梁某某实际侵吞了公司原本无须支出的 推广费),数额达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 人梁某某当庭认罪,并同意向公司退还赃款。 最终,考虑有认罪和退款情节,法院认定被告人梁某某犯 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五 李某受贿案
被告人李某于2006年4月至2008年6月期间,利用担 任江苏某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与南京某公 司发生采购锻件业务过程中,先后9次收受该南京公司总 经理杨某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 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 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李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违法 所得人民币4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条文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 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 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 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 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 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四 胡某某挪用资金案
被告人胡某某系丽水市某有限公司的员工。2012年4月27日,被 告人胡某某受公司老板富某某的指派,到丽水松阳、遂昌等地运送 家用电器并代收货款。当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回到丽水市区后在 赌博游戏机上进行赌博,将收取的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5550元全部 输光。次日早上,被告人胡某某将此事如实告知被害人富某某并提 出以工资折抵挪用的货款,被害人富某某表示同意。 2012年5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的家属已将被告人胡某某挪用的 人民币15500元货款归还给被害人富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 被告人胡某某的家属已将被告人胡某某挪用的货款归还给被害人, 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胡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缓刑十个月。
七、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条文 •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 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 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广东凯通律师事务所 欧阳奕 律师 主任 仲裁员
一、职务侵占罪
刑法条文
•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 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应予追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 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 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
案例七 林某某盗窃、毁坏公司财物案
林某某为某公司保安员,某日负责夜晚公司和厂房巡 逻班次时,擅自离开巡逻岗位、开锁进入厂房盗取公司货 物,并意图撬开公司后门转移赃物。林某某在破坏电子门 锁后仍无法打开后门,将赃物抛出围墙外让同伙接收。 次日公司盘点时发现货物异常并查看监控录像,由于 案发时间在凌晨、光线不足,监控录像显示林某某从厂房 出来后,撬锁失败、无法打开后门,并将一袋密封物品扔 出墙外。公司立即作报警处理,警方到场带走林某某并进 行盘问、调查等工作。林某某承认相关不法行为,当即被 警方刑事拘留。 经公司统计,货物损失达2万余元、电子门锁损失2千 余元;林某某不仅涉嫌盗窃,还构成财产毁坏违法行为, 触犯了刑法并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等规章管理制度。林某 某除了被追究刑事责任,还被公司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案例三 梁某某侵占案(利用网络犯罪)
梁某某为广州某公司的电子商务部的员工,平时负责公司 在某网络商城的网络店铺的销售管理和广告发布。公司与网络 商城达成了合作,在网络商城注册的网络推广员将网络产品的 链接放到各处发布,买家若通过点击专门的推广链接、进入公 司网络店铺并购买网络产品的,公司需根据网络产品金额向推 广员支付一定比例的推广费。但若买家是直接进入公司网络店 铺购买产品,公司无须向推广员支付推广费。 梁某某用他人身份注册成为网络商城的网络推广员、获得 专属推广链接,并利用自身权限,直接将公司网络店铺中的广 告、图片以及产品链接修改为梁某某名下网络推广员的专用链 接;这意味着:即使买家是直接进入公司网络店铺、点击有关 链接购买产品的,也会被网络商城认定为买家通过推广链接购 买商品、使得公司额外向梁某某支付原本不存在的推广费。
六、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条文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 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 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九 内鬼高仿案 A公司业务员多人,与负责生产加工并验货的 技术人员合谋,在公司的定点加工厂,以1:1的比 例在同一家加工厂生产未经授权的公司品牌产品, 即:公司下单生产多少,他们就给工厂双倍下单, 并利用职务之便,在辅料工厂以类似办法多准备了 辅料,一并提交给加工厂。然后业务员又将该等侵 权产品供应到外省市场的非正式渠道进行销售,后 因公司打假部门在打假行动中,在非法批发市场中 打获大批“高度仿真”的假货才揭穿了犯罪手法, 经缜密调查,查出了内鬼,予以刑事报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