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措施,旨在帮助个人和家庭应对不确定的风险和意外事件。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作为一项关键的保险业务,不仅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有效的医疗费用保障,还在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障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为了规范和管理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下文将介绍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一、保险责任和保险责任范围1. 个人以及其合法配偶、未成年子女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保险公司应与参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明确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限等关键条款。
2.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责任范围应包括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大病治疗费用。
保险公司应根据国家政策和规定,确定大病保险责任范围,并及时向参保人进行告知。
二、保险费率和缴费方式1. 保险费率应根据地区经济和医疗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以实现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和资金保障为目标。
2. 参保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应提供便捷的缴费方式,如网上缴费、银行代扣等。
三、理赔管理1. 参保人在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大病且进行治疗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等。
2. 保险公司应根据参保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理赔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参保人支付理赔款项。
3. 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理赔申请和审核流程,确保理赔过程公正、透明,并加强对理赔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四、保险信息管理1.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妥善保存参保人的个人信息和保险合同等相关资料。
2. 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确保参保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五、监督管理1. 保险公司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发展情况,包括参保人数、保险费收入等关键指标。
2.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督促保险公司落实保险责任、规范业务操作。
3. 相关部门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参保人对保险公司服务质量和理赔问题的投诉。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城乡居民对常见疾病和罕见病的医疗费用,提高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健康发展。
为了更好地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工作,制定本方案以规范相关工作流程和保障措施。
二、保障范围和对象1. 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常见疾病和罕见病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2. 保障对象:所有在当地居住的城乡居民,年满18周岁的居民。
三、保障政策和机制1. 缴费政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共同构成。
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财政补贴由地方政府负责,并及时发放。
2. 报销机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先支付后报销的机制,被保险人在医疗费用发生时,先支付全部费用,然后向当地社会保险部门申报报销,经审核后及时返还。
3. 医保定点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只限定点医疗机构,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定点机构由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四、保障措施1. 宣传工作:加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参保意识和保障水平。
通过政府官方媒体、社区宣传、健康教育等形式,向居民宣传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
2. 缴费渠道:提供多种缴费渠道,方便居民缴纳保费,包括银行代扣、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
3. 报销服务:建立健全报销服务体系,确保被保险人及时获得报销款项。
提供在线报销申请、快速审核和返还等服务。
4. 监督机制: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监督机制,加强对保险基金的监管和使用情况的审计,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五、评估和改进1. 定期评估:每年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参保率、报销率、报销金额等指标,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
2. 政策调整: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相关政策,提高保险的保障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3. 经验推广:总结和推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为其他地区和国家提供借鉴。
2024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度工作考核方案
2024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度工作考核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和服务质量,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制定本考核方案。
二、考核目标1. 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参保率,确保参保人群的广泛覆盖。
2. 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知晓率和理解度。
3. 提高大病保险的服务质量,确保参保人在用药、就医和报销等方面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 降低居民医疗负担,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和赔付速度。
5. 加强市场监管,防止虚假报销、骗保等不法行为。
三、考核内容和指标1. 参保率考核指标:(1) 辖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
(2) 辖区特殊群体(低收入家庭、农民工等)参保率达到80%以上。
2. 知晓率和理解度考核指标:(1) 宣传活动覆盖率达到90%,宣传效果满意度80%以上。
(2) 专业知识与政策理解度调查,达到80%以上。
3. 服务质量考核指标:(1) 服务满意度调查结果达到90%以上。
(2) 报销流程简化,报销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 报销比例和赔付速度考核指标:(1) 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达到80%以上。
(2) 赔付速度不超过30个工作日。
5. 市场监管考核指标:(1) 严厉打击虚假报销、骗保等违法行为。
(2) 提升市场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
四、考核方法和周期1. 考核方法: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包括问卷调查、现场检查、政策文件审查、数据报告分析等。
2. 考核周期: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五、考核结果的利用1. 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得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优势和不足之处,为相关部门改进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2. 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促使相关负责人、机构和个人提高工作责任感和积极性。
3. 对考核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制定更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措施。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是指为城乡居民提供针对重大疾病的保
险保障,旨在减轻居民经济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一项保险制度。
该制度主要涵盖了城乡居民常见且高发的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罕见病等重大疾病,保障范围较为广泛。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和社会公平,提高了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居民因重大疾病造成的经济负担,同时也可以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为了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政府应当加强对该制度的宣传,提高居民的认知度和参保率。
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管理,避免医疗机构滥用医疗资源,加重居民的负担。
此外,还应加强对医疗服务的评价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服务的问题,保障居民的健康权益。
总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政府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保障。
未来,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该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
绵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
绵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城乡居民患重病、大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省人社厅等六部门《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问题》(川人社发〔2015〕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大病。
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参保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市级统筹、统一制度。
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统一选定承办机构。
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
(三)政府主导、专业承办。
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四)稳步推进、持续实施。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
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实现大病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业务经办工作。
第二章筹资机制第四条专项筹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情况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相关因素科学测算确定,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资金安排。
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参保城乡居民个人不缴费。
第六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当年净赔付率超过90%及以上的,下一年度方可调整筹资标准,年度上调幅度不超过20%。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监管政策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监管政策
近年来,中国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监管政策不断完善,旨在保障广大居民的健
康权益。
该政策为城乡居民提供了基本医疗保障,旨在解决因大病导致的高医疗费用问题。
首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监管政策明确了保障范围和条件。
根据政策规定,参
保人员在特定疾病诊断后才能获得保险金,这有效避免了滥用保险资源的情况。
同时,政策规定了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确保了保险基金的稳定运作。
其次,该政策注重保障服务质量和权益保护。
监管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确保其按照政策规定提供医疗服务。
政策还规定了参保人员的权益保护措施,对于违规行为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维权,并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保护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此外,该政策还鼓励医疗机构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政府给予医疗机构一定的
定点医疗项目,并加强了质量评价和监测工作。
这促使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提供更多的优质医疗资源,提高了居民就医的便利程度。
可见,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监管政策的推动下,居民的健康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政策的明确规定和监管力度,有助于解决大病医疗费用过高的问题,提高了居民对医疗服务的信心。
各方共同努力下,我们有信心在未来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监管政策,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健康保障。
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绵阳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原则:(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坚持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三)坚持统筹协调,保持与我市已经建立的其他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与相互衔接;(四)坚持群众自愿,实行属地管理;(五)坚持以居民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六)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七)坚持统筹协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级适当调剂,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和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具体包括:(一)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二)乡(镇)以上各类在校中小学生(含乡镇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托儿所、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学校学生);(三)未满18周岁非在校少年儿童。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一)参保城镇居民和学生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政府补助资金;(三)基金利息收入;(四)其他收入。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一)非从业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5%(2008年每人271元);(二)在校学生和未满18周岁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01元。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19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19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促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参保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3年3月12日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为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
具体做法是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通过招投标方式向符合经营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或城乡居民医保相衔接的大病保险业务。
部分地区建立的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也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保人为地方政府授权的部门;被保险人为大病保险开展地区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或城乡居民医保的全部参保(合)人;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绵阳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2日绵阳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工作,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要求,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绵阳市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以及在绵阳市境内就业或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人员、华侨、外国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申领社会保障卡,并办理社会保障卡激活、挂失、解挂、补领、换领、使用、销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部级、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合作金融机构面向个人发行,具有电子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就医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等社会保障应用功能及金融支付等金融应用功能的集成电路(IC)卡,是持卡人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电子凭证。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
第五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
因持卡人出借或遗失社会保障卡等造成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管理第六条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及社会保障卡卡务管理工作。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绵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绵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绵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增强保障能力,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48号)要求,经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原则和目标任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统一制度、预算管理、总额控制、分级负责”的原则,即: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管理、统一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系统建设。
市级统筹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账户调整(一)市财政局设立绵阳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接收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划转基金、各级财政补助收入、向绵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划拨资金。
各县市区(园区)财政局设立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负责存管市级统筹基金(县级)留存,向本级支出户划拨基金。
(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设立绵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接收市本级征缴、县市区(园区)上缴的基金收入,向绵阳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
县市区(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暂存本级征收的医疗保险费和利息收入等,向绵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划转基金。
四川大病保险政策文件
四川大病保险政策文件一、保险覆盖范围四川大病保险政策覆盖全省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包括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无论年龄、性别、职业,只要参加了上述医疗保险,均可自愿参加大病保险。
二、保险责任范围大病保险主要针对一些可能带来较高医疗费用支出的疾病或疾病状态,如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等。
具体病种和疾病状态可根据国家规定和四川省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保险金额大病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金额和政府补贴金额共同确定。
具体保险金额标准根据四川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四、保险费率大病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风险发生率、管理费用等因素确定。
同时,为鼓励参保人员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障,保险费率将根据参保人员的健康状况和风险水平进行差异化设置。
五、投保方式大病保险的投保方式采取自愿原则,参保人员可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
同时,为方便参保人员投保,将提供多种投保方式和渠道。
六、赔偿流程大病保险的赔偿流程采取快速简便原则,一旦发生符合保险责任范围的医疗费用支出,参保人员可向保险公司或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赔偿申请。
保险公司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赔偿申请进行审核和赔付。
七、政策监管为保证大病保险政策的顺利实施和运行,四川省将建立健全政策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承保、理赔等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测评估。
同时,将建立大病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测,提高政策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八、政策调整四川大病保险政策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医疗费用支出的变化。
政策调整将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确保政策调整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同时,四川省将加强对大病保险运行情况的监测评估,定期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为大病保险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科学依据。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业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保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将2013年印发的《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2016年印发的大病保险五项制度进行了整合,形成了一个监管制度,构建起一个覆盖大病保险承办全流程、全环节的监管体系,即事前的经营条件管理,事中的投标管理、服务规范、财务管理、清算管理、风险调节管理,事后的市场退出管理。
修改后的制度将“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根据政策要求和行业实际情况对近几年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规范。
一是落实《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经营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建立健康保险事业部,完善了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的要求。
二是明确保险公司与政府开展大病保险项目清算的要求,鼓励按完整协议期进行清算。
同时强化公司主体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内部问责机制,认真测算价格,理性参与大病保险投标,做好承办工作。
三是要求保险公司要有长期经营大病保险业务的安排,按照长期健康保险的经营标准完善组织架构,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人员配备,提升专业经营和服务水平。
四是整合监管资源,发挥监管合力,进一步突出派出机构作为一线监管部门的作用,进一步细化、实化派出机构在大病保险各环节的具体责任。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按照《办法》要求,指导保险公司做好大病保险承办工作,推动大病保险制度健康持续运行。
农民大病保险管理制度
农民大病保险管理制度一、概述农民大病保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针对农民的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制度。
农民大病保险主要是为解决农村地区医疗费用高昂,并且在缺乏医疗保险保障的情况下,提供一种全面的医疗保险服务。
二、保险范围1. 投保人员农业户口人员。
2. 保险对象被确诊为罕见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卒中、器官移植手术等的农村参保人员。
3. 报销比例按照省、市规定的医保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4. 报销限额根据报销比例和报销项目确定,可参照当地医保规定。
三、政府与社会责任1. 政府责任政府通过提高财政投入,保持农村地区医疗保障体系的稳定,为农民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服务。
2. 社会责任为建立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社会各方面应予以支持。
可以通过捐赠、志愿者服务等方式,为农民大病保险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服务。
四、保险管理1. 保险费用由参保人员、政府、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共同承担。
2. 管理责任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在当地范围内对其展开具体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保险管理、盘点、资料收集、资金调配等。
3. 索赔管理保险公司负责对申报索赔资料的审核,审批通过的提供赔付服务。
4. 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检测并合理补救缺陷,降低风险。
同时,在予以保险赔偿的同时,更好地推动和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治疗。
五、总结通过农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建立,为农民提供了一条可靠的医疗保障途径,为农民解决医疗费用过高的问题,并且提供了更好的社会公共服务。
随着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将会为更多的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11.17•【字号】川人社发〔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47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民政局:我省自2014年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工作以来,制度逐步完善,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高,极大地缓解了大病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大病保险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善筹资机制各地要按照川办发〔2014〕22号文件规定,以基本医疗保险已有的历史数据为基础,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保(合)人员规模、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等因素,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原筹资水平偏低的地区,可适度提高筹资标准。
各地要积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建立大病保险制度的主要目标是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各地在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时,应以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为导向,避免因起付标准偏低,导致享受面过大,使大病保险成为变相的医疗费用“二次报销”。
各地要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水平和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合理制定本地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的具体政策。
参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并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起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在合同中约定。
绵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
绵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城乡居民患重病、大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省人社厅等六部门《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问题》(川人社发〔2015〕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大病。
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参保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市级统筹、统一制度.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统一选定承办机构。
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
(三)政府主导、专业承办。
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四)稳步推进、持续实施。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
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实现大病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第三条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业务经办工作。
第二章筹资机制第四条专项筹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情况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相关因素科学测算确定,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资金安排.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参保城乡居民个人不缴费。
第六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当年净赔付率超过90%及以上的,下一年度方可调整筹资标准,年度上调幅度不超过20%。
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重症病种管理实施细则
绵医险发〔2012〕1号绵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重症病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级各参保单位、市级各定点医疗机构:现将《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重症病种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医疗保险 门诊特殊重症病种 管理 实施细则 通知抄送: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绵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6月29日印发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重症病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门诊特殊病种的管理,根据《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绵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绵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门诊特殊重症病种(以下简称特殊重症病种):(一)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二)肝、肾、骨髓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三)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四)白血病骨髓移植术后。
第四条待遇标准(一)参保人员患特殊重症疾病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按住院处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二)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因门诊特殊重症疾病发生的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用发生额合并计算,执行最高限额。
(三)门诊特殊重症疾病自申报备案之日起开始亨受待遇。
一年申报备案一次,第二年需继续治疗的,应提前一个月进行续期申报备案。
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相关规定享受待遇。
第五条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一)肾透析治疗: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而采用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电解质、乙肝病毒标志物、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降血压药、促红细胞生成类药物。
(二)肝、肾及骨髓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免疫抑制剂、降血压药、因免疫制剂引起的白细胞减少而用的升白细胞药物;肾穿刺、环孢素浓度测定、B超、彩色多谱勒、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
四川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讲解
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的报销标准按《四川省儿童白血病救治工作实施方案》(川卫发〔2012〕414号)、《四川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救治工作实施方案(2012-2014年)》(川民发〔2012〕91号)执行。
四川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逐步扩大重大疾病病种范围,分级救治,病种定(限)额收费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病种范围及实施时间
在2013年2月底前,全省各地在巩固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心病医疗保障水平的基础上, 要全面推开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种重大疾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
(二)门诊费用。
重大疾病救治全年门诊费用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标准内的门诊费用由新农合基金承担70%,其余由患者负担;如患者治疗期间发生其他疾病或严重并发症,治疗费用超过限额标准的,超出部分按当地现行新农合补偿政策报销。
对于确诊的重大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前所发生的检查及紧急处置等相关费用,按照新农合补偿政策报销。
(三)市县级定点救治医院。
各市(州)卫生局参照重大疾病省级定点救治医院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并结合执业范围、实际收治能力及专项技术准入许可等情况确定市(州)和县(市、区)定点救治医院,并报卫生厅备案。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09]67号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09〕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城乡贫困群众“病有所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要求,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户籍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贫困居(村)民的医疗救助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城乡贫困居(村)民医疗救助,是指民政部门以货币补助形式给予医疗救济的制度。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政府分级负责和动态管理。
第六条城乡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平稳运行。
城乡医疗救助从贫困居(村)民中最困难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开始实施。
城乡医疗救助要合理制定救助标准,坚持从易到难,逐渐提高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结合。
第七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
绵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绵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绵阳市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为广大居民提供了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和经济支持。
该政策旨在缓解居民因罹患重大疾病造成的经济困难,并促进社会公平与人民幸福指数的提升。
根据绵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所有绵阳市的城乡居民,无论是户籍居民还是流动人口,都可参加大病保险。
该保险计划覆盖范围广泛,涵盖了包括癌症、心脏病、肝病等重大疾病在内的众多疾病。
参保居民在确诊为大病后,可以通过申请报销获得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根据病情和治疗费用等因素而定。
保险公司将根据提交的医疗费用单据进行审核,并核实符合政策范围的费用后予以报销。
居民可以通过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医疗费用报销单据等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报销。
绵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极大地减轻了居民因大病所带来的经济负担。
同时,政府也通过该政策推动了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了大病患者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通过绵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落实,居民们心理上不再过于担心罹患大病后医疗费用的问题,能够更加专注地接受治疗和康复。
这也为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为绵阳市的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绵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是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
政府将继续加大力度,不断完善大病保险政策,更好地满足居民的医疗保障需求,为人民生活质量提供更加全面、可持续的保障。
总而言之,绵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为居民提供了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经济支持。
政府将继续关注居民的医疗需求,努力提供更加全面和高质量的社会保障服务,实现全民健康和社会稳定的目标。
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绵府发〔2008〕9号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绵阳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坚持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 (三)坚持统筹协调,保持与我市已经建立的其他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与相互衔接; (四)坚持群众自愿,实行属地管理; (五)坚持以居民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六)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 (七)坚持统筹协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级适当调剂,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和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具体包括: (一)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乡(镇)以上各类在校中小学生(含乡镇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托儿所、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学校学生); (三)未满18周岁非在校少年儿童。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参保城镇居民和学生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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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城乡居民患重病、大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省人社厅等六部门《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问题》(川人社发…2015‟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大病。
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参保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市级统筹、统一制度。
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统一选定承办机构。
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
(三)政府主导、专业承办。
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四)稳步推进、持续实施。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
强化社会互助
共济,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实现大病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业务经办工作。
第二章筹资机制
第四条专项筹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情况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相关因素科学测算确定,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资金安排。
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参保城乡居民个人不缴费。
第六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当年净赔付率超过90%及以上的,下一年度方可调整筹资标准,年度上调幅度不超过20%。
第三章保障内容
第七条保障对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八条保障标准。
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及门诊特殊重症疾病经过基本医疗报销后应由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起付线以上的,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比例进行分段支付(见下表)。
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第四章经办管理与费用结算
第十条承办方式。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选定1-2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
在正常招投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承办机构产生办法,选定商业保险机构。
如发生商业保险机构未正常履行承办合同的,可探索由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大病保险。
第十一条合同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承办大病保险合同,明确大病保险的保费标准、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盈亏率等内容。
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
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可按照约定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责任。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应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风险共担的原则,承保商业保险机构的固定运营成本及利润率暂维持在大病保险费的5%以内,具体通过招投标合同确定。
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结余,需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返还资金;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时,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具体分摊比例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承办要求。
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应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之间实现互联互通;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报送赔付资料及报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年度对大病保险的赔付情况进行清算决算。
第十三条报销方式。
参保城乡居民在联网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出院时“一单式”结算。
商业保险机构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理赔款。
参保城乡居民在非联网医疗机构发生的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城乡居民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大病保险窗口办理报销手续,实现“一站式”结算。
第十四条保费划拨。
医保经办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向商业保险机构支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费。
第十五条异常处理。
承保商业保险机构对医保经办机构结算的费用有异议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会同承保商业保险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对结算费用进行复核,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追回。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职能职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制定招投标流程,建立考核制度,按照协议和考核方案对承保商业保险机构进行考核评估,通过随机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承保商业保险机构履行合同,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及时处理违法违约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基金实行“收支两条钱”管理,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收支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管理,并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险监管部门要做好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与日常业务监管,加强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监督大病保险承办机构依法维护参保人员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衔接。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
负责做好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与医疗救助衔接。
审计部门依法对基金管理和使用实行全程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监管控费。
各相关部门、承保商业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保障医疗服务质量。
建立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承保商业保险机构联合办公监督服务管理机制,成立联合医疗巡查队伍,对定点医药机构实施全程化医疗监督和常态化医疗巡查。
通过商业保险机构审核的违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所在地财政按10%的比例安排奖励经费。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
对参保城乡居民个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承保商业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按《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争议处理。
参保城乡居民与承保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发生有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3年,市政府此前发布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