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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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范本

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范本

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一)试制工作分两个阶段新产品试制是在产品按科学程序完成“三段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的,是正式投入批量生产的前期工作,试制一般分为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两个阶段。

样品试制是指根据设计图纸、工艺文件和少数必要的工装,由试制车间试制出一件(非标设备)或数十件(火花塞、电热塞、管壳等类产品)样品,然后按要求进行试验,借以考验产品结构、性能和设计图的工艺性,考核图样和设计文件的质量。

此阶段应完全在研究所内进行。

小批试制是在样品试制的基础上进行的,它的主要目的是考核产品工艺性,验证全部工艺文件和工艺装备,并进一步校正和审验设计图纸。

此阶段以研究所为主,由工艺科负责工艺文件和工装设计,试制工作部分扩散到生产车间进行。

在样品试制小批试制结束后,应分别对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并按ZH0001—83标准要求编制下列文件:1.试制总结;2.型式试验报告;3.试用(运行)报告。

(二)试制工作程序1.进行新产品概略工艺设计:根据新产品任务书,安排利用厂房、面积、设备、测试条件等设想和简略工艺路线;2.进行工艺分析:根据产品方案设计和技术设计,作出材料改制,元件改装,选配复杂自制件加工等项工艺分析;3.产品工作图的工艺性审查;4.编制试制用工艺卡片:(1)工艺过程卡片(路线卡);(2)关键工序卡片(工序卡);(3)装配工艺过程卡(装配卡);(4)特殊工艺、专业工艺守则。

5.根据产品试验的需要,设计必不可少的工装,参照样品试制工装系数为~,小批试制工装系数为~的要求。

本着经济可靠,保证产品质量要求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装、通用工装、组合工装、简易工装、过渡工装(如低熔点合金模具)等。

6.制定试制用材料消耗工艺定额和加工工时定额。

7.零部件制造、总装配中应按质量保证计划,加强质量管理和信息反馈,并作好试制记录,编制新产品质量保证要求和文件。

此项工作在批试阶段由全质办牵头组织工艺科、检验科进行。

8.编写试制总结:着重总结图样和设计文件验证情况,以及在装配和调试中所反映出的有关产品结构、工艺及产品性能方面的问题及其解决过程,并附上各种反映技术内容的原始记录。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规定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规定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现将《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王忠禹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以下简称鉴)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所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平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着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问负责管理、监督本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和原则第五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包括试产前后及投产阶段)的鉴定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及流程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及流程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及流程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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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验收管理办法

新产品验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湖南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经贸科(1997)270号发布时间: 2011-01-19 15:00 发布部门:科技处【字体:大中小】双击自动滚屏湘经贸科(1997)270号各地、州、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现将《湖南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2、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3、新产品新技术通信鉴定书面意见书4、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专家库名册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湖南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以下简称鉴定)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及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国家经贸委1997第 3号令《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

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意见。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者在结构,材质、工艺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具体分为:1、国家级新产品为国内首次试制成功,或在技术上有新的家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2、省级新产品为省内首次试制成功,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并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符合我省产品结构调整方向,有较好的市场前景;3、地市级新产品为本地区首次试制成功,有一定的技术含量,达到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符合我省产品结构调整方向并适应市场需求。

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加快自主创新进程,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发改委第43号令,《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同时对完成该产品和技术所安排的投资项目进行验收评价。

第三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是技术创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新产品的技术审查和标准化审查,提高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推进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措施。

新产品在正式投入批量生产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前,必须组织相应级别的鉴定验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根本性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市场前景的产品,或能替代进口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推进节能降耗等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五条列入国家、省、市项目主管部门计划以及自行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执行。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综合管理、指导、监督和主持全省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 、
新颖性和适用性

新产品 是 指 采 用 新 技 术 原
, 、 、 ,
理 新 设 计 构思 研 制 生 产 或 在 结 构 材 质 工 艺 等 某 一 方 面 有所 突 破 或 较 原 产 品 有 明 显 改进 从 而 显 著 提 高 了 产 品 性能 或 扩 大 了 使 用 功 能
,
第三 章
第八 条

,
第九 条 条件
申 请 新产 品新 技 术 鉴 定 应 具 备 下 列
第四 条
国家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以 ( 以 下 简 称 国
、 、
(一 ) 产 品 设 计 新颖


结构合理 性能先进 技术
,

,
家经 贸委 ) 归口 管 理 指 导 和 监 督 全 国 企 业 新 产 品 新技术的鉴定工作
、 、
先 进 适 用 具 备 全 新 的功 能 或 较原 技 术 有 明 显 改进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单 列




有 应 用 推 广价 值


;
市经 贸 委 ( 经 委 计 经 委 ) 归 口 管 理 监 督 本 地 区 的 新 产 品 新技 术鉴 定 工 作

( 二 ) 具 备 必 需 的 标 准 工 艺规 程 安 全 规 程 操
, ,
新 技 术 企 业 要求 组织 鉴 定的 可 按照 本办 法 进行 鉴 定

简称 鉴 定 ) 工 作 强 化 技 术 创 新 管 理 捉 进 先 进 适 用
新 产 品 的 生 产 和 新 技 术 的 有效 推 广应 用 根 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科 学技 术进 步 法 》 和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科 技 成 果 转化 法 》 制 定 本 办 法

产品鉴定管理制度模板

产品鉴定管理制度模板

产品鉴定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1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产品的鉴定过程,确保产品质量和客户满意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的鉴定活动。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产品质量鉴定。

二、组织机构2.1 公司设立产品鉴定委员会,负责公司产品鉴定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

2.2 产品鉴定委员会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专家、质量管理人员组成。

2.3 产品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的产品鉴定工作。

三、鉴定流程3.1 新产品研发阶段3.1.1 研发部门完成产品设计后,需提交产品鉴定申请,包括产品设计文件、样品等。

3.1.2 产品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确定鉴定方案和时间表。

3.1.3 产品鉴定委员会按照鉴定方案对新产品进行样品测试、性能评估等。

3.1.4 鉴定完成后,产品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报告,对产品进行评价。

3.1.5 研发部门根据鉴定报告对产品进行改进,直至满足鉴定要求。

3.2 生产阶段3.2.1 生产部门在生产过程中,需对产品进行自检、互检和专检。

3.2.2 检验人员发现不合格品,应立即隔离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

3.2.3 质量管理部门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确定处理措施。

3.2.4 生产部门根据质量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

3.3 销售阶段3.3.1 销售部门在销售过程中,接收客户反馈的产品质量问题。

3.3.2 销售部门对反馈情况进行汇总,提交给产品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3.3.3 产品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反馈情况进行分析,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重新鉴定。

3.3.4 如有必要,产品鉴定委员会按照鉴定方案对产品进行重新鉴定。

3.3.5 根据重新鉴定结果,公司采取相应措施,如改进产品、召回产品等。

四、鉴定方法和标准4.1 产品鉴定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内部标准相结合的方式。

4.2 产品鉴定委员会根据产品特点和市场需求,制定鉴定方案和标准。

4.3 鉴定方法包括实验室测试、现场检查、顾客满意度调查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以下简称鉴定)工作,鼓励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及推广应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贸委)管理新产品、新技术的职责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加快新产品开发等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新政阅[2004]44号)有关要求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定义: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根本性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市场前景的产品,或能替代进口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推进节能降耗等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申请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

第三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产条件、质保体系、批量生产能力以及社会经济效益、市场前景等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

第四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是技术创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新产品的技术审查和标准化审查,提高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推进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措施。

新产品在正式投入批量生产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前,应组织鉴定。

第五条列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各类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完成后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获得国家和自治区财政资金补助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必须进行鉴定,并同时进行项目验收。

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经贸技术[2001]27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经委(计经委)、省级厅(局):根据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的组织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重新修订的《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1996年印发的《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同时予以废除。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00一年三月五日主题词:工业新产品鉴定办法通知抄送:国家经贸委技装司、省府办公厅、省计委、省科技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2001年3月7日印发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省委、省政府科教兴省战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关法律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罹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或较原产品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工业产品。

用进口元器件组装的产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均不作为新产品。

第三条列入省级计划的工业新产品,在完成试制试产后,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对于涉及人身、社会安全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其鉴定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鉴定验收的组织管理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归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工业新产品的鉴定验收工业。

一、列入国家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的新产品,受国家委托的,由省经贸委组织鉴定验收。

二、列入省工业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和重点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的新产品,除少数重点项目由省经贸组织鉴定验收外,其它均委托各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省级有关部门主持鉴定验收。

三、实行许可证管理等产品,按省经贸委浙经贸办字(2001)6号文件规定组织管理和鉴定验收。

宁波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宁波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宁波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是指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一定作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

用进口成套零部件或散装件组装的产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均不作为新产品。

第四条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五条宁波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归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

第二章鉴定验收范围和原则第六条列入宁波市级工业新产品试产计划和新技术开发应用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企业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第七条对于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注重质量、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工作取得实效。

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精)

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精)

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川经贸 [1999]科技 229号四川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州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省级各主管厅(局、公司、总会 :为了规范我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加速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根据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技术创新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订了《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日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以下简称鉴定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

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技术创新工程方案》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

或在结构、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技术原理、新技术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产品质量经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四条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经贸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四川省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

市面上、地、州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规定新编完整版

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规定新编完整版

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规定新编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加快自主创新进程,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发改委第43号令,《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同时对完成该产品和技术所安排的投资项目进行验收评价。

第三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是技术创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新产品的技术审查和标准化审查,提高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推进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措施。

新产品在正式投入批量生产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前,必须组织相应级别的鉴定验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根本性改进,从而显着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市场前景的产品,或能替代进口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推进节能降耗等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五条列入国家、省、市项目主管部门计划以及自行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执行。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以下简称鉴定),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和规定,落实自治区创新驱动战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的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技术指标、技术水平、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作出相应的结论,并经审批出具鉴定证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工艺。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二章鉴定范围和原则第四条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要注重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质量。

第五条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可作为技术推广应用、申报奖励以及申请享受国家、自治区级等有关扶持政策的参考和依据。

第六条凡是宁夏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工业和信息化类企业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均可提出鉴定申请,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食品药品等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精选多篇)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精选多篇)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精选多篇)第一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气总公司科研管理工作,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推动科技创新,根据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技成果鉴定规程》以及《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要求第三条总公司科技军工部是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科技成果鉴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科技成果鉴定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应于每年 7 月 5 日前、次年 1 月 5 日前将《科技成果半年报表》(见附件)报送总公司科技军工部。

第三章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办法第六条本办法中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是指由陕西省工信厅负责组织的省级新产品鉴定。

第七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范围(一)凡列入国家和省、市、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计划的或各单位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各单位要求鉴定的,均可鉴定。

(二)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是对企业民用工业产品、技术的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肯定,也是进行产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前提。

第八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主要内容(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

(二)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申报程序(一)申请鉴定单位起草《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打印、导出电子版文件;(二)申请鉴定单位审核上报材料并加盖公章;(三)所有材料一式三份,提交科技军工部。

第十条材料上报申请鉴定单位应提供以下文件:(一)鉴定大纲;(二)技术总结和研制报告;(三)有关生产工艺及相关技术文件;(四)产品采用的标准(如采用企业标准,该标准需在陕质监部门备案);(五)新产品检验、试验和测试报告(国家级的或陕质监部门备案过的);(六)技术经济效益预测分析报告;(七)用户意见或证明;(八)使用说明书;(九)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比较和有关产品、技术的查新检索报告。

采购部新产品验证管理办法

采购部新产品验证管理办法

采购部新产品验证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采购部门对新产品的验证管理办法。

通过有效的验证管理,采购部门可确保新产品在采购前进行全面的验证,以确保其符合组织的需求和标准,并降低采购风险。

2. 背景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采购部门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新产品引入需求。

然而,如果新产品没有经过充分的验证,采购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系列风险,包括性能不达标、质量问题、供应链延迟等。

因此,建立一套全面有效的新产品验证管理办法对采购部门的运作至关重要。

3. 目标本文档的目标是确保采购部门对新产品的验证具有一致性和科学性。

具体目标包括:•提供明确的验证流程和方法,确保验证过程规范和高效;•确保对新产品的性能、质量、可靠性等方面进行全面验证;•提供有效的风险评估机制,降低采购风险。

4. 验证流程4.1 新产品验证申请采购部门在引入新产品前,必须填写新产品验证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型号和供应商信息;•验证的目的和范围;•验证的时间计划和预算;•验证的方法和指标。

4.2 验证计划制定根据新产品验证申请,采购部门制定详细的验证计划,包括以下内容:•确定验证的具体方法和步骤;•确定验证的责任人和参与人员;•制定验证的时间计划和任务分配。

4.3 验证执行根据验证计划,采购部门执行验证工作,包括以下步骤:•根据验证计划进行实验、测试或评估,确保验证过程科学、客观和全面;•记录验证结果,包括验证数据、问题和不符合项。

4.4 验证结果评估采购部门对验证结果进行评估,包括以下内容:•验证指标是否符合组织的需求和标准;•验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符合项的风险评估;•验证结果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4.5 验证报告编写采购部门根据验证结果,编写详细的验证报告,包括以下内容:•验证目的和范围的总结;•验证过程和结果的详细描述;•验证结果评估和风险分析;•验证结论和建议。

5. 验证方法5.1 实验验证通过实验方法对新产品进行验证,包括性能测试、质量评估、可靠性测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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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加快自主创新进程,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发改委第43号令,《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同时对完成该产品和技术所安排的投资项目进行验收评价。

第三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是技术创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新产品的技术审查和标准化审查,提高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推进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措施。

新产品在正式投入批量生产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前,必须组织相应级别的鉴定验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根本性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市场前景的产品,或能替代进口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推进节能降耗等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五条列入国家、省、市项目主管部门计划以及自行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执行。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综合管理、指导、监督和主持全省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

市经贸委(经委)负责管理、监督、主持本地区和省经贸委委托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

省经贸委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机构主持省经贸委委托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

其他部门、机构非受省经贸委委托,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鉴定验收职能。

第七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合理性。

鉴定验收内容第八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是否符合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准入标准等;(二)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标准的采用和制定、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三)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四)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评价完成新产品、新技术的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鉴定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六)符合规定的鉴定验收申报程序。

鉴定验收程序第十条鉴定验收必须遵循以下程序:(一)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自审已具备鉴定验收条件后,填写“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见附表);(二)准备鉴定验收文件。

1、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2、鉴定大纲(草稿);3、设计技术总结;4、试制工作总结;5、检验测试结果和型式试验报告;6、一般情况要求3个以上用户使用报告;7、省级以上单位查询报告;8、技术经济分析报告;9、产品图样、技术文件、标准化审查报告;10、环境保护措施报告、环保部门(或防疫部门)的意见;11、节能降耗分析报告。

(三)预审。

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将鉴定验收的有关资料送市经贸委或省经贸委委托的单位或机构预审,符合鉴定验收条件的,由预审单位盖章后报省经贸委。

(四)省经贸委根据各预审单位的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确定鉴定验收类别和方式,并向主持鉴定验收活动的单位发文实施。

第十一条实施鉴定验收活动的单位和机构,在鉴定验收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验收意见及有关资料报省经贸委审查,通过后核发新产品证书。

鉴定验收组织和管理第十二条鉴定验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列入国家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进行。

列入省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省经贸委或由省经贸委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组织鉴定验收。

省经贸委对鉴定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受委托的部门和机构不得将鉴定验收工作逐级下放。

列入其他各级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计划下达部门组织鉴定验收。

计划外企业自行开发符合鉴定验收范围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验收的,可向省、市经贸委(经委)提出申请,由受理单位组织鉴定验收。

第十三条鉴定验收组织单位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鉴定验收方式;(二)确定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构成,采用会议鉴定验收方式时,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三)审核鉴定验收委员会提交的鉴定验收报告,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验收委员会补充鉴定验收和评价;(四)负责调处鉴定验收争议和对鉴定验收工作的申诉。

第十四条鉴定验收委员会组成要求:鉴定验收委员会应由与鉴定验收项目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

(一)具有该行业(或相关行业)高级技术职称或技术经济专业类高级职称的专家参加;(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三)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为7-15人,并有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参加;(四)直接参与本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

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五条鉴定验收委员会的职责:(一)接受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三)组织审议新产品、新技术的答辩及鉴定验收试验;(四)提出鉴定验收报告。

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要在报告中注明,全体成员要在鉴定验收证书上签字。

鉴定验收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验收结论要负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罚则第十六条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承担单位、组织鉴定验收活动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参加鉴定验收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或故意做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除通报批评外,取消其今后承担鉴定验收任务的资格,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参加鉴定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新产品、新技术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则第十八条几点说明(一)本《办法》中第三条提到的鉴定验收级别是指: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种。

(二)本《办法》第十条申请鉴定验收提供文件中用户使用意见,提供数量一般不少于3份,使用意见内容应包括生产方提供使用产品的数量、时间;使用产品时间及结果(尽量用数字定量说明)。

(三)本《办法》鉴定验收方式分为三种:1、检测鉴定验收:由鉴定验收组织单位委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检测分析,并提出检测报告。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按有关规定备案后,作为检测鉴定验收的依据。

2、会议鉴定验收:由鉴定验收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结论。

3、合同鉴定验收:由鉴定验收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鉴定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做出结论。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与上级新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附表: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鲁经贸技鉴字[]第号新产品(技术)名称:鉴定验收类型:完成单位:鉴定验收形式:鉴定验收组织单位:鉴定验收日期: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填写说明1.《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通用文本一律为标准A4纸,字体为4号仿宋。

必须打印或铅印,竖装成册。

本证书为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格式,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内容、增减栏目。

2.编号:指按年度组织鉴定验收的顺序编号。

(如山东省经贸委2007年组织鉴定项目编号为鲁经贸技鉴字[2007]XXX号)。

3.新产品(新技术)名称:申请鉴定验收时经组织鉴定验收单位审查同意使用的名称。

4.鉴定类别:申请鉴定的成果属新产品类还是新技术类。

5.完成单位:指承担新产品(技术)研制任务的单位。

由二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时,要与《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中的排序一致。

6.鉴定验收形式:指该项鉴定验收所采用的形式,即检测签定、会议鉴定或合同验收。

7.鉴定验收组织单位:指组织此项鉴定的单位。

8.鉴定验收日期:指通过专家鉴定的日期。

9.鉴定验收申请单位概况:包括申请单位主营业务,经营年限,股东构成,现有生产能力等。

10.技术简要说明和主要性能指标:应包括如下内容(1)任务来源:列入计划的应写清计划名称及其编号。

计划外的应简要说明有关情况。

(2)应用领域和技术原理。

(3)性能指标(写明技术标准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和实际达到的性能指标)。

(4)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

(5)新产品(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

(6)推广应用的范围、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11.发展规划分析:阐述新产品(技术)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12.产业政策分析:阐述新产品(技术)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13.行业准入分析:阐述新产品(技术)是否符合相关行业准入标准规定。

14.试(投)产可行性研究及经济、社会效益分析:试(投)产的可行性分析及由此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5.节能降耗效果分析:阐述该项新产品(技术)的能耗状况。

通过能耗指标分析说明节能降耗效果。

16.环境生态影响分析:阐述该项新产品(技术)的污染物类别、排放量,对生态环境及区域环境的影响等。

17.安全卫生状况分析:阐述该项新产品(技术)的安全、卫生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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