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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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12条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规定。

一、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复杂性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即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任由公民自主决定或者由市场调节。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意味着在多大程度上行政权力可以干预公民的私人权利。

对这个问题的探索,实际是对政府管理规律的探索,社会发展规律的探索。

从目前来看,无论是在理论上和还是在实践上都还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世界各国解决此问题的基本方法是个案解决,一事一议,通过单行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决定。

为什么大都采取这种办法呢?因为某一事项是否设定许可,具有不确定性。

第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具有时间性。

有些事项,在此时不需要许可,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活动与公共利益的紧密性加强,因而需要设定许可。

如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需经许可的事项很少,而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需经许可的事项大量增加。

这其中有些事项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就存在。

汽车在最初制造出来时,是没有许可证的;驾驶汽车也是不需要执照的。

但后来汽车多了起来,汽车业与公共安全非常密切,因此才规定生产汽车、驾驶汽车需要事先获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规定行政许可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保障行政许可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并维护行政许可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特定行为进行批准、许可、登记或者认可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活动应当依法实施。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应当维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稳定性,不得擅自增设条件、限制范围,不得阻挠、拖延行政许可申请。

第四条行政许可活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依法作出,并向申请人通知,明确理由、依据和相关法律适用情况。

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不得强制申请人接受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承诺,不得以不属于权限范围的事项作为处理许可申请的条件。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作出决定,不得拖延行政许可的办理时间。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清单,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申请与办理第一节申请第九条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接收申请后,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和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调整的形式。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规定的时期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依法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尊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后规定的时期内发出许可证、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行政许可法全文释义

行政许可法全文释义

行政许可法全文释义篇一:行政许可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一章总则总则一般对立法目的、依据、调整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其他一些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对全法起统领和指导作用,总则中的有关原则和制度,在其后的法律条文中一般都有具体体现和明确规定。

本法总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立法目的和依据;二是适用范围;三是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其中第一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第二条至第三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是关于行政许可基本原则的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转让、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的规定。

这些内容的确定与规范,为以后各章节具体条文的设计确定了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对总则的学习和理解,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和以后各章节的具体内容结合起来进行学习研究,不能孤立地学习研究总则,否则会感到空洞、空泛;另一方面也不能认为总则抽象,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忽视对总则内容的学习研究。

总则之后各章具体内容的理解和把握,要结合总则所确定的精神和指导原则来掌握,特别是在遇有不同理解时,要结合总则所确定的原则来进行判断。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行政许可法的制定过程行政许可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的又一部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法律。

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基础研究与试拟征求意见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承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1996年着手行政许可法的调研、起草工作,形成了《行政许可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阶段,国务院起草阶段。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行政许可法列入立法规划,确定由国务院提出法律草案,起草工作交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

此后,国务院法制办以征求意见稿为基础,结合清理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从2000年初开始行政许可法的起草、调研、论证,就起草这部法律涉及的主要问题,征求了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七十二条

第七⼗⼆条⾏政机关及其⼯作⼈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其上级⾏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不在办公场所公⽰依法应当公⽰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政许可过程中。

未向申请⼈、利害关系⼈履⾏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次告知申请⼈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听证⽽不举⾏听证的。

「释义」本条是对⾏政机关及其⼯作⼈员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政许可的处理的规定。

⾏政机关实施⾏政许可过程中存在的⼀个重要问题,就是程序不健全,或者即使有法定程序,⼀些⾏政机关及其⼯作⼈员也不按照法定程序为申请⼈办理许可申请。

程序不健全,或者有程序却不按照程序办事产⽣的直接后果就是:官僚主义作风盛⾏;个⼈或者组织在申请办理⾏政许可的过程中会“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政管理效率降低;⾏政许可中的腐败现象随之产⽣;等。

针对⾏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这些问题,本法专门对⾏政许可实施的⼀般程序以及⼀些特殊⾏政许可实施的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其他的法律、法规对⼀些具体⾏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政机关及其⼯作⼈员在⾏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违反了法定程序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条内容就是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规定。

⼀、违反法定程序的各类情形 根据本条的规定,⾏政机关及其⼯作⼈员在实施⾏政许可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在⾏政许可实施中,收到申请⼈符合条件的许可申请却久拖不办的现象⽐较普遍,个别⾏政机关及其⼯作⼈员甚⾄借实施⾏政许可对申请⼈“吃、拿、卡、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四条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释义」本条是关于应当依法设定和实施⾏政许可的规定。

依法办事是法治的⼀项基本原则,它体现在⾏政管理领域,就是要依法⾏政。

依法⾏政,简单地说,就是法定的⾏政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履⾏⾏政管理职责,并接受监督。

⾏政机关的设⽴及其职权的赋予,应当由法律规定。

⾏政机关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职权,并接受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本条的规定,就是依法办事原则、依法⾏政原则在设定和实施⾏政许可上的具体体现。

⼀、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政许可 1.按照法定的权限设定⾏政许可。

包括三层含义:⼀是设定权由法律赋予。

本法为了减少⾏政许可,从源头上治理⾏政许可过多过滥的问题,减少了⾏政许可的设定主体。

特别是取消了设定过⼤量⾏政许可的部委规章的⾏政许可设定权;对地⽅政府规章的⾏政许可设定权,也作了严格限制。

⾏政许可的设定只能由全国⼈⼤、国务院、有权制定地⽅性法规的省、市⼈⼤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政府规章的省级⼈民政府⾏使。

⼆是有权设定⾏政许可的机关,应当按照⽴法法规定的权限和本法的规定设定⾏政许可。

我国⽴法法规定了全国⼈⼤及其常委会的专属⽴法权,规定了⾏政法规和地⽅性法规以及规章的权限范围,⾏政法规、地⽅性法规和规章在设定⾏政许可时,应当遵守上述权限范围的规定,不得越权设定⾏政许可。

同时还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本法规定可以设定⾏政许可的事项,应当是在上位法没有设定⾏政许可的情况下,下位法才可以设定⾏政许可;上位法已经设定了⾏政许可的,下位法只能对实施该⾏政许可作具体规定。

就地⽅性法规和省级⼈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确定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登记及其前置性⾏政许可。

其设定的⾏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本地区市场。

(行政管理)行政许可法释义

(行政管理)行政许可法释义

行政许可法释义颁布时间:2011-10-10来源:栏目:行政许可法释义关键词: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是对本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以及行政许可含义和原则的规定,是本法基本价值取向、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

其基本内容统领其他章节,其精神贯穿本法始终。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会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秋序,保泽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

因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也是人民授权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根本原因。

行政机关只有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才能真正并且从根本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不辜负人民的期望、不失自己的职守。

需要明确,'公共利益'在本质上是非人格化的利益,其主体和所涉及的是非特定的多数人。

部门的利益、特定单位的利益往往都是以公共利益的面目出现,应予以警惕,尤其要注意从制度上防止以公共利益为名、谋一己私利之实。

'杜会秩序'亦称'公共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包括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群众生活秩序等。

因此,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是一体两面。

行政机关只有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做到既不失责、又不越权,严格依法行政,才能从根本上把二者统一起来。

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在我国行政管理中被广泛运用,对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的规范,必须通过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实施有效行政管理,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第⼆⼗四条⾏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政机关实施⾏政许可。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政机关对受委托⾏政机关实施⾏政许可的⾏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政机关名义实施⾏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实施⾏政许可。

「释义」本条是关于委托实施⾏政许可的规定。

委托许可是⾏政许可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其⾏使的⾏政许可权委托给其他⾏政机关⾏使。

受委托的⾏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该⾏政许可机关的名义⾏使⾏政许可权。

由于⾏政权的范围越来越宽,⾏政管理的复杂性、专业性、技术性的增强,有时⾏政机关的设置不能完全满⾜⾏政管理发展的需要,有时为某项⾏政管理再设置相应的⾏政机关既没必要,也不经济。

将⼀些⾏政许可权委托其他⾏政机关⾏使,充分利⽤⾏政机关现有的资源,既可以提⾼⾏政效率,实现对社会事务的有效管理,⼜可以防⽌机构膨胀,起到精简机构的效果。

尤其是在⽬前机构改⾰的背景下,地⽅政府部门的设置不要求与中央上下对⼝,中央政府设置的职能部门,地⽅政府不⼀定设置,中央政府没有设置的职能部门,有的地⽅根据本地的需要也可以设置。

如果中央⽴法将某项⾏政许可权授权某个⾏政主管部门,但有的地⽅政府没有设置相应的部门,这时⽴法可以规定采取委托的⽅式,让其他⾏政机关代⾏⾏政许可权。

如烟草专卖法第⼗六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由县级⼈民政府⼯商⾏政管理部门根据上⼀级烟草专卖⾏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在我国,国务院设有烟草专卖局,省级政府⼀般也设有烟草专卖局,但有些地⽅既不产烟叶,也不⽣产卷烟,就没有必要再设烟草专卖局。

因此,法律规定由县级⼯商⾏政管理部门根据上⼀级烟草专卖⾏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政许可。

针对这类情况,本法规定⾏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政机关实施⾏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之解读

行政许可法之解读

行政许可法之解读一:引言行政许可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特定的事项或者活动作出准予、不准予等决定,并给予相应权利或者限制义务的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重要意义,既可以保护公共利益,又能够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行详细解读。

二:基本概念与原则1. 行政许可定义及分类:a)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向个体提供某种服务并且需要获得其同意方能实施该服务时,在合乎条件下按规范办理手续后所做出的书面承诺。

b) 分类:分为普通性质(如建筑工程审批)和专用性质(如药品生产资格证明)两大类别。

2. 基本原则:a) 法治原则:所有涉及到授权以外情形都必须遵循相关立案文件;b) 公正透明原则:确保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并通过公示方式告知社会;c) 便民利企原则:简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三:申请与审批程序1. 行政许可的主体:a) 主管部门:负责具体领域内相关行业或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决策权。

b) 受理机关:接收并审核提交材料,并进行初步评估。

2. 申请程序:a)书面形式要求及内容;b)递交方式(线上/线下)以及时间限制;3. 审查与决定过程:a)受理环节中对材料真实性核验;b)符合条件后进入综合评价阶段,包括技术论证等方面考量;c)最终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并告知结果给当事人。

四: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1. 违反规定处罚条款:- 警示通报;- 罚款金额;2. 救济措施:- 行政复议: 对于认为自己被违法处理而产生损失者可以向同级别以上国家机构请求重新调整案件.- 行政诉讼: 当前司法系统无力解释时,公民有权通过起诉来寻求解决方案.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文;2. 相关申请表格样式。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 行政主管部门:指负责具体领域内相关行业或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决策权机构。

- 受理机关:接收并审核提交材料,并进行初步评估的组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二条

第⼆条本法所称⾏政许可,是指⾏政机关根据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许可定义的规定。

⼀、关于⾏政许可的⼏种理论观点 ⾏政许可的基本性质是对特定活动进⾏事前控制的⼀种管理⼿段。

对⾏政许可现象进⾏解释和说明的理论很多,并且随着国家对经济和社会⽣活⼲预程度的变化,还在不断创新发展,⽬前有关⾏政许可的理论观点,⼤致有三种: 第⼀种观点认为,⾏政许可是普遍禁⽌的解禁,普遍禁⽌的例外。

该观点认为,应当许可的事项,在没有此种限制以前是任何⼈都可以作为的⾏为,因为法律规定的结果,其⾃由受到限制,所以许可是对⾃由的恢复,即不作为义务的解除,并⾮权利的设定。

在早期⾃由资本主义时期,需经政府许可的事项很少,只有⼀些很特别的事项需经政府批准,如卖酒、销售枪⽀等。

这些事项对全社会来说,都是禁⽌的,只有经政府许可的,才获得了例外。

因此这时的法学理论通常把⾏政许可视为普遍禁⽌的解禁。

第⼆种观点认为,⾏政许可是⼀种权利的赋予,是⼀种授益性⾏政⾏为。

即认为⾏政许可是赋权⾏为、相对⼈本没有此项权利,只是因为⾏政机关的允诺和赋予,才使其获得了⼀般⼈不能享有的特权。

因为到了现代,国家⼤量⼲预经济⽣活和社会⽣活,需经政府许可的事项⼤量增加,这时已难以⽤解禁说来解释如此⼴泛的⾏政许可现象,这就产⽣了赋权说。

第三种观点吸收了上述两种观点,认为⾏政许可是解禁与赋权的统⼀。

认为⾏政许可在性质上具有“赋权”与“限权”双重性质,这种双重性是⼀个问题的两个⽅⾯。

对于从许可中受益的相对⼈来讲,⾏政许可是⼀种赋权⾏为,但对于未经许可或不予许可的相对⼈来讲则是⼀种限制和排斥权利的⾏为。

如准予驾驶机动车,准予开办会计师事务所,因⽽是授益性⾏政⾏为。

但是对更多未被赋予权利者来说,则是⼀种禁⽌,是对⾏使某种权利的限制,所有未取得驾驶执照的⼈都不得开汽车;未被批准开办会计师事务所者,⼀律不得开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解
消防验收、生猪屠宰检疫、电梯安装运行标 准、水库大坝竣工验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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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登记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 主体资格的事项。如
工商企业登记、合伙企业登记、事业单位登
记、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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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 他事项。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
现行法律法规对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仍然保 留、有效; 以后的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设定其他 行政许可事项; 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都不得设定上 述五类许可事项以外的行政许可,已经设定的要 予以清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专题讲座
主讲人:杨卫忠 201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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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行政许可法》的公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
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继《国家赔偿法》、《行 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 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
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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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督与责任的原则
关于监督原则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谁许可、谁监督”
社会监督(个人和组织举报)
对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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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任原则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责任
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 许可,以及给予许可后对被许可人不监督或监督不力的,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从三个层次把握其含义
行为的类别 行为的性质 行为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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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行为类别上,行政许可是 依申请的管理性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法释义

行政许可法释义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法释义是指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相关条款和规定,对于一些专业性强、技术性强的术语和词汇,进行解释和说明,以便行政机关、企业和公众了解相关的法律意义,从而更好地开展各项工作。

下面,我们将从三个方面来探讨行政许可法释义的相关内容。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其从事某项特定行为或使用某种特定物品的权利的行为。

其本质是一种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行政许可的出现,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市场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行政许可的分类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可以分为普通行政许可和特别行政许可两种。

普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在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人的逐个审批决定。

而特别行政许可则是指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后,可以集中办理和审批。

由此可见,行政许可的分类主要是为了能够更加快捷、高效地处理行政许可事项,以达到更好地保障公众利益的目的。

三、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公告和执行等五个环节。

其中,申请是指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声明自己符合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

受理则是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经过初步审核和分析,觉得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开始处理行政许可事项。

审查则是针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采取核实、鉴定等手段,进行综合评价和判断。

决定则是行政机关在经过审查和实地考察后,作出是否给予许可的决策。

公告则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后,向社会公布许可信息,以便申请人和公众了解相关的许可情况。

执行则是针对许可决定的具体内容,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许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行政许可法释义对于行政机关、企业和公众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只有深入了解行政许可的概念、分类和程序等相关内容,才能够更好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现公众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应该注重积累,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为相关行政许可工作的顺利推进和规范化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十四条

第⼗四条本法第⼗⼆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政法规可以设定⾏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发布决定的⽅式设定⾏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或者⾃⾏制定⾏政法规。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设定⾏政许可的规定。

⾏政许可是政府对经济和社会活动进⾏事前管制的⼿段,按照依法⾏政的要求,实施⾏政许可要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如《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执业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向卫⽣⾏政部门申请注册;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登记等等。

⽬前⾏政许可太多、太滥,主要原因就是设定权⼤乱,⼀些没有⽴法权的机关也在设定⾏政许可。

制定⾏政许可法的⽬的之⼀,就是要规范⾏政许可的设定权,规定谁有权设定⾏政许可,以什么形式设定⾏政许可。

设定⾏政许可是⽴法⾏为,应当符合我国的⽴法体制。

⼀、我国的⽴法体制 ⽴法体制是⼀个国家⽴法权限如何划分的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是哪些国家机关享有⽴法权,享有多⼤的⽴法权;⼆是享有不同⽴法权限的国家机关之间是⼀种什么样的关系。

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法体制:⼀是⼀级⽴法体制,即⽴法权由中央统⼀⾏使,地⽅不享有⽴法权;⼆是⼆级⽴法体制,即⽴法权由中央和地⽅共同⾏使;三是⼀元⼆级⽴法体制,即⽴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地⽅享有部分⽴法权。

⼀个国家采取什么相关的⽴法体制,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历史传统以及民族情况等⼀系列客观原因决定的。

我国是⼀个统⼀的、多民族的、单⼀制的⼈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民代表⼤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的⽴法体制有⾃⼰的特点。

根据宪法、⽴法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法体制是统⼀、多层级的⽴法体制。

《行政许可法》重点解读

《行政许可法》重点解读

《行政许可法》重点解读《行政许可法》重点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行政许可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许可活动,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予申请人行使特定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审查程序和标准必须合法、公平、公正,并且依法保障申请人的权利。

第四条行政许可依法应当实行许可与备案的合理区分。

属于许可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属于备案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备案事项予以备案。

第五条行政机关依法许可行政行为,应当依法确定许可的事项、条件、期限、内容和法定责任。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法实施中的决定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

第八条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对认为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条件予以准予申请人行使许可。

第九条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对申请人匡正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第十条具备一定条件时,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许可窗口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等信息。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程序第十一条行政许可一般应当依法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居住地)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申请事项的名称、性质、数量、质量、用途等有关情况;(三)申请事项的资金、设备、技术等有关情况;(四)申请事项所在地、场所和环境的有关情况;(五)与其他有关方面协商的有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七十条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政许可的注销⼿续: (⼀)⾏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为能⼒的; (三)法⼈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的; (四)⾏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导致⾏政许可事项⽆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政许可的莫他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机关办理⾏政许可注销⼿续的规定。

在⾏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活动中,注销、撤销和撤回是三个容易混淆的概念。

所谓注销是指⾏政机关注明取消⾏政许可,是⾏政许可结束后由⾏政机关办理的⼿续。

它与撤销的区别在于,撤销⼀般需要由⾏政机关作出决定,撤销的事由通常是⾏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有违法因素,即违法导致⾏政许可的撤销。

⽽注销的事由不仅包括⾏政许可实施中具有违法因素,还包括其他使得被许可⼈从事⾏政许可事项的⽣产经营等活动终⽌的情形,即只要被许可⼈终⽌从事⾏政许可事项的⽣产经营等活动,⾏政机关即对该项⾏政许可予以注销。

所谓撤回既包括申请⼈在申请过程对其⾏政许可申请的撤回,也包括⾏政机关因为⾏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重⼤变化⽽对其⾏政许可决定的撤回。

对于⾏政机关来说,撤回主要是指⾏政许可的实施以及被许可⼈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本⾝并不违法,但客观情况发⽣了变化,⾏政机关对⾏政许可的撤回。

⾏政机关在撤回⾏政许可后,也要履⾏注销⾏政许可的⼿续。

根据本条的规定,⾏政机关依法注销⾏政许可的情形主要有六类:⼀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被许可⼈未延续⾏政许可的。

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政许可有效期届满,被许可⼈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申请延续⾏政许可,如果被许可⼈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但未获⾏政机关批准的,⾏政机关即可依法注销其⾏政许可。

⼆是⾏政机关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为能⼒的。

⾏政机关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政许可,是属于⼈⾝权性质的⾏政许可,不可委托也不可以替代,⽽该公民⼀旦死亡或者丧失⾏为能⼒,即意味着特定资格的⾏政许可已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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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释义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的规定。

本条内容是行政法学上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化。

理解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行政法学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所谓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机关诚信原则的延伸。

行政机关的诚信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公众的行为应当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不得变化无常,不得溯及既往,表现在行政许可上,就是行政机关一旦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就不能随意更改或者撤销,并有责任依法采取措施保证被许可人顺利地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

由诚信原则引申而来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信赖保护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信赖而与行政机关合作,这种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应当受到保护。

二是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行政机关一旦撤销其行为而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责任,否则行政机关将逐渐失去公众的信赖。

三是第三人由于不知道行政行为有瑕疵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某种法律关系,其由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授益行为而带来的利益也应当受到保护。

四是因行政相对人怀有主观恶意从行政机关取得授益行为而获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因为相对人的主观恶意不是对行政机关的信赖。

这些内容表现在行政许可上,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给被许可人带来利益,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该项行政许可,如果遇有必须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行政机关在撤销许可时,也必须对被许可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受到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被许可人由于怀有主观恶意而从行政机关取得的行政许可,一旦被撤销,其所获得的利益则不受保护。

具体到本条内容,就是被许可人如果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即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行政许可,其基于行政许可所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二、撤销行政许可的机关所谓撤销行政许可即取消行政许可。

本条中的撤销行政许可,是指由行政机关撤销有瑕疵的行政许可。

这些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就存在违法因素,属于无效行政许可。

根据本条的规定,有权撤销对被许可人的行政许可的机关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

为什么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撤销对被许可人的行政许可呢?因为第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是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经过对申请人各项条件的审查,如果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件,它就有权决定准予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如果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它就有权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行政机关对个人或者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管理过程,是一个完整的、连续的过程,既包括对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审查和许可,也包括对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不仅是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也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果遇有法定的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当然有权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为什么说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行政许可呢?因为上级行政机关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的领导机关,在日常工作中行使对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职权,这个管理和监督职权就包括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是否合法的管理监督职权,因此,它有权撤销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这里的上级行政机关是相对于权力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而言的,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总体上的监督,而不是具体管理活动上的监督,不宜直接干预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因此,不宜由它来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许可。

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审判工作进行的,它要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也要通过审判活动得出的结果作出,而不能直接撤销行政许可。

检察机关行使的是法律监督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的监督它也只能通过法律监督的方式进行,而不能直接撤销行政许可。

这里的上级行政机关既包括一级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比如,市级人民政府有权撤销所辖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也包括某一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比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撤销人民政府下属各行政部门准予的行政许可;还包括上级人民政府具有工作领导关系的部门,比如,市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撤销下辖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等。

三、撤销行政许可的提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有两个方面的提起途径:一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被许可人在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其利害关系人通常是其行政许可本身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范围、条件等要求的直接发现者,因此,由利害关系人提起撤销行政许可的申请,是一条好的途径,也是通过社会力量监督行政机关管理行政许可活动的重要方式。

二是行政机关依据自己的职权撤销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后,其重要的职权就是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是否合法,行政许可所要求的范围和条件是否发生变化,以及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所要求的范围和条件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

在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中,一旦发现特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即有权提起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并依法审查决定是否撤销行政许可。

四、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定情形在行政许可领域,信赖保护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要优位于法律优先的原则。

根据行政机关在管理活动中贯彻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对于因行政机关有违法因素应当撤销的行政许可,从保护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原则上应当不予撤销,只有在特殊情形下,行政机关经过科学的权衡后,才可以撤销违法的行政许可。

根据本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经审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所谓滥用职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滥用手中的职权或者超越自己的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所谓玩忽职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在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轻则违法,重则构成犯罪。

这些行为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损害了行政机关的正常行政管理活动,也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受法律保护,可以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予以撤销。

二是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超越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许可无效。

根据本法第三章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某项法定的职权却对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即属于超越法定职权。

比如,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

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根据这些规定,在市、县行政区域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只能由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实施行政许可,其他公安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即属于超越法定职权;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只能由所经过的区、县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区、县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即属于超越法定职权。

第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只能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比如,证券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根据这一规定,作为法律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只能在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证券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权,实施其他方面的行政许可即属于超越法定职权。

第三,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受委托行政机关只能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比如,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再比如,国务院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动物园驯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受委托行政机关超越委托范围,或者没有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即属于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许可,如果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那么,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的行政许可也属于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许可。

对于上述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上级行政机关都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当然,根据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在此情况下,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不属于超越法定职权。

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依法需要由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发送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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