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辽宁省地质勘探矿业集团所属单位改制办
业态辽宁、湖南、贵州、山东、陕西,五地地勘单位改革进展情况汇总
业态辽宁、湖南、贵州、山东、陕西,五地地勘单位改革进展情况汇总我国地勘单位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历时30多年,至今一直都在不断探索之中。
2006年1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地质工作改革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2009年~2010年,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活动,提出巩固和扩大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成果,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行业服务与管理,促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思路越来越明确。
2011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全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正式启动。
2015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进行改革。
2016年7月《国土资源》发布了《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调研报告》,据统计,全国23个省基本完成了国有地勘单位的分类工作,得到各省编办的批复,8个省区的国有地勘单位未完成分类工作。
中央管理国有地勘单位未完成分类工作。
2017年,各地地勘单位改革稳步推进,为此我们整理了辽宁、湖南、贵州、山东、陕西这五个省份的地勘单位改革情况,望借此能对了解这些地区改革的情况有所帮助。
以下内容均整理自网络,感谢这些文章的原作者!1.辽宁:2016年6月20日,辽宁省地矿局党组中心组举行“两学一做”第三专题(扩大)学习研讨。
证实辽宁省地勘行业转制改企已是事实,但具体方案尚未公布。
改革涉及6家单位,据称,改企后该6家单位将合并成立“辽宁省地质矿业勘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产50亿元(暂定),领导班子由辽宁省委、省政府管理,单位资金资产归属于辽宁省国资委管理,原单位人员无论是参公、事业编还是军转干编制全部转为企业员工,过渡期为5年。
但此说未得到证实。
2017年5月22日,辽宁地勘改革职工安置方案终落实,下面是具体文件内容: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推动全省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加快推进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和新组建省属企业集团开展正常经营,实现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新组建省属企业集团理顺产权关系.妥善安置职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土地、房产确权办证。
辽宁省国资委、辽宁省档案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变动档案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国资委、辽宁省档案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变动档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档案局,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12•【字号】辽国资[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辽宁省国资委、辽宁省档案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变动档案管理的通知(辽国资〔2007〕13号)各市国资委、档案局,各省属企业、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国有企业在改制和资产及产权变动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防止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变动档案的流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档发〔2004〕4号)和《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省国资委、省档案局就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变动档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变动过程中档案管理工作国有企业在改制及国有产权变动过程中应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成为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档案处置工作。
要建立和完善有关档案资料管理和处置工作机构,制定档案处置方案,要对改制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管场所和条件,避免发生档案无人整理、归档不全、无保管场所等现象。
档案整理、鉴定、移交、寄存等工作所需费用,由改制企业支付。
国有企业改制及产权变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是:审批改制方案和产权变动的单位以及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改制审批单位和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和处置工作。
各级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变动审批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持有单位,必须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变动中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制和资产及产权变动档案管理及处置工作,档案管理部门要担负起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使我省的国有企业改制及产权变动档案工作经得起时间的检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8.16•【字号】辽国土资〔2018〕90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国土资〔2018〕90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现将《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8月16日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中介服务管理,加强中介服务监督管理,规范中介服务执业行为,根据《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中介服务随机抽查,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对其主管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中介服务事项,在《全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矿产资源勘查方案编制机构(以下简称编制机构),对其在提供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中介服务时执行本行业规范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工作,确定抽查名单,督导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编制机构的检查工作。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等随机摇号,在《全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中,按抽取编制机构总数不低于5%的比例确定抽查名单。
抽查名单在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抽查名单,对本辖区内的编制机构进行检查。
辽宁省国资委、辽宁省档案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变动档案管理的通知-辽国资[2007]13号
辽宁省国资委、辽宁省档案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变动档案管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国资委、辽宁省档案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变动档案管理的通知(辽国资〔2007〕13号)各市国资委、档案局,各省属企业、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国有企业在改制和资产及产权变动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防止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变动档案的流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档发〔2004〕4号)和《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省国资委、省档案局就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变动档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变动过程中档案管理工作国有企业在改制及国有产权变动过程中应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成为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档案处置工作。
要建立和完善有关档案资料管理和处置工作机构,制定档案处置方案,要对改制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管场所和条件,避免发生档案无人整理、归档不全、无保管场所等现象。
档案整理、鉴定、移交、寄存等工作所需费用,由改制企业支付。
国有企业改制及产权变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是:审批改制方案和产权变动的单位以及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改制审批单位和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和处置工作。
自然资源部关于辽宁省地质矿产调查院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单位4个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申请审批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辽宁省地质矿产调查院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单位4个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申请审批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04.28•【文号】自然资源部公告2021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自然资源部公告2021年第2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辽宁省地质矿产调查院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单位4个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申请审批公告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的规定,我部对2021年第三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申请中7家单位提交的8个申请材料进行了核查,有4家单位提交的4个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申请予以通过,现予公告。
鉴于现阶段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资质申请予以通过单位的证书将由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邮寄送达。
请资质延续申请通过的单位收到我部邮寄的证书后,将原甲级资质证书原件邮寄到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自然资源部2021年4月28日附件:辽宁省地质矿产调查院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单位4个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申请予以通过名单附件辽宁省地质矿产调查院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单位4个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申请予以通过名单序号单位名称资质类别申请类型1 辽宁省地质矿产调查院有限责任公司危险性评估延续2 吉林大学勘查新设3 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延续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调查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矿产研究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矿产中心实验室、宁夏回族自治区核素检测中心)危险性评估延续。
辽宁地勘单位转企改制后公司治理机制初探
辽宁地勘单位转企改制后公司治理机制初探作者:单欣欣来源:《环球市场》2019年第15期一、背景2016年5月1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人员安置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60号)。
2016年6月18日,辽宁省政府会议宣布辽宁省地勘单位事业转企业改革正式启动。
省内地矿、化工、有色、核工业、煤炭和冶金等6大系统事业单位将合并成立辽宁省地质勘探矿业集团,归辽宁省国资委管理。
2016年12月23日辽宁省地质勘探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省地矿集团公司)正式核准成立。
注册资金50亿元,法人代表岳永华。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唯一股东。
2017年7月,辽宁地矿集团党委为推动地勘单位转型升级,稳步推进内部业务整合,决定按照地质、能源、建设工程、矿业和实业五大产业板块组建5个专业化子公司。
2017年12月2日,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文件,撤销五局一院及下属事业单位编制。
进入2018年,各专业化子公司及下属单位陆续正式进行工商注册,全部改成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65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并规定的相应的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辽宁省地矿集团公司采取以下治理结构。
1.辽宁省地矿集团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辽宁省国资委依法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资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有关监管内容依法纳入公司章程。
2.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长、总经理分设。
董事长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改革发展负首要责任,并及时向董事会和国有股东报告重大经营问题和经营风险。
3.建立规范董事会议事规则。
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平等充分发表意见,一人一票表决。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地质勘查行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地质勘查行业基本情况
调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国土资发[2017]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7.01.09
【实施日期】2017.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地质勘查行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17〕7号)
辽宁省地质勘探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地质勘查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5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2016年度地质勘查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对象
所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注册登记位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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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国有地勘单位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国有地勘单位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9.07•【字号】辽国土资发[2009]175号•【施行日期】2009.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国有地勘单位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9]175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地勘单位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工作,推进我省地质找矿改革发展,省厅制订了《加强国有地勘单位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加强全省国有地勘单位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地勘单位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工作,推进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实现我省地质找矿的重大突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规定:一、创新勘查开发机制。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市场和地质工作规律,突出国有地勘单位地质找矿的主体地位,逐步建立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有机衔接,地质勘查与矿产开发紧密结合,矿业权整合与矿业权市场建设相互匹配的运行机制。
二、加快探矿权审批。
对国家和省政府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以行政审批方式授予,委托国有地勘单位作为探矿权人。
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探矿权,省厅以调查函的方式下发到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矿业权有无争议的复核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
国家及省政府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探矿权,原则上不受相邻矿权最小间距的限制。
三、完善探矿权二级市场建设。
国有地勘单位转让国家及省政府出资形成的探矿权必须符合矿业权管理相关规定;必须完成下达的地质勘查项目计划,并出具项目验收文件。
国有地勘单位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下发前以行政审批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转让时,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原地质矿产部地质勘查队伍所属单位财务关系划归地方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原地质矿产部地质勘查队伍所属单位财务关系划归地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12.06•【文号】财基字[1999]886号•【施行日期】1999.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原地质矿产部地质勘查队伍所属单位财务关系划归地方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886号1999年12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质矿产厅(局)、地质勘查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精神,将原地质矿产部实行属地化管理、企业化经营的地质勘查队伍(含地质勘查、地质事业单位和多种经营企业)的财务关系从2000年1月1日起划归地方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勘查队伍的地质勘探费预算基数划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继续用于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地质勘查工作和经常性费用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精神,划归地方管理的地质勘查(地质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调资经费按全年的增资额核定,进入地质勘探费预算基数一并划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管理后,原实行的10%左右地质勘探费转国家基金(或资本金)、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等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精神执行。
三、原地质矿产部统借的地质行业转产基金借款,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清理、偿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地勘局到期的转产基金借款,要按原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如期将借款归还国土资源部。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辽宁省地质勘探矿业集团所属单位改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辽宁省地质勘探矿业集团所属单位改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3.01•【字号】辽工商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辽宁省地质勘探矿业集团所属单位改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商发〔2018〕12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辽宁省地质勘探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辽政〔2016〕130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地质勘探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地矿发〔2017〕85号)文件精神,原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东北煤田地质局、省有色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和省化工地质勘查院转企改制,组建辽宁省地质勘探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行集团公司、一级子公司、二级子公司(含直属子公司)管理框架。
集团公司整合后新成立5家一级子公司,原各局所属的55家事业单位整合为41家二级子公司和3家直属子公司。
为保证转企后经营的延续性,同时考虑历史沿革和地勘单位的文化传承,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支持新组建的一级子公司拟采用“集团名+专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模式进行命名(其中建设工程公司考虑其实际经营需要,命名为“辽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持二级子公司采用原事业单位名称+有限责任公司的模式进行命名。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集团所属事业单位转企后命名方案2018年3月1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辽国土资发[2007]236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7]236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省厅制定了《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保障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必须遵守本规定。
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铀、钍矿产资源的勘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勘查的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除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登记以外的探矿权出让和审批登记。
第四条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凡已有探矿权人不属于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在勘查许可证延续、变更、保留时,探矿权人应变更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第五条实行探矿权申请人投资能力审查制度。
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应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及区块规模相适应,其自有资金不得低于勘查实施方案计划的勘查投入。
第六条探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出让新设探矿权,除国家和省安排的地质勘查基金、资补费项目按规定允许以行政审批方式或以协议出让方式外,全省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并且以拍卖为主。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省本级企业注册登记管辖范围的公告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省本级企业注册登记管辖范
围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12.31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省本级企业注册登记管辖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方便广大投资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意见》(辽政发[2014]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辽宁省工商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本级企业注册登记管辖范围予以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企业注册登记管辖范围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全资或控股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公司,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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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7.02.20【实施日期】2017.0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辽宁省地质勘探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沈阳地质调查中心、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辽宁总队、核工业二四0研究所,有关地质勘查资质单位:为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省厅将于近期开展2015年度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所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注册登记位于辽宁省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29家地质勘查资质单位(不含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具体名单如下: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公司、辽宁省地矿测绘院、辽宁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辽宁省地质矿产调查院、辽宁省地质矿产研究院、辽宁省工程技术学校地质调查研究院、辽宁省矿产勘查院、辽宁省物测勘查院、辽宁高度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省有色地质局勘查总院、辽宁省有色地质局勘察研究院、辽宁省有色地质局一0八队、沈阳宏亿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东北煤田地质局勘察设计研究总院、东北煤田地质局沈阳测试研究中心、东北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东北煤田地质局一二八勘探队、辽宁核地地质调查院、核工业二四0研究所、中国地质调查局沈阳地质调查中心(沈阳地质矿产研究所)、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辽宁总队、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辽宁地鑫源土地矿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辽宁环宇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辽宁金鹰矿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沈阳天成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沈阳有色金属研究院、中国黄金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业态辽宁、湖南、贵州、山东、陕西,五地地勘单位改革进展情况汇总
业态辽宁、湖南、贵州、山东、陕西,五地地勘单位改革进展情况汇总我国地勘单位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历时30多年,至今一直都在不断探索之中。
2006年1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地质工作改革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2009年~2010年,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活动,提出巩固和扩大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成果,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行业服务与管理,促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思路越来越明确。
2011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全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正式启动。
2015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进行改革。
2016年7月《国土资源》发布了《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调研报告》,据统计,全国23个省基本完成了国有地勘单位的分类工作,得到各省编办的批复,8个省区的国有地勘单位未完成分类工作。
中央管理国有地勘单位未完成分类工作。
2017年,各地地勘单位改革稳步推进,为此我们整理了辽宁、湖南、贵州、山东、陕西这五个省份的地勘单位改革情况,望借此能对了解这些地区改革的情况有所帮助。
以下内容均整理自网络,感谢这些文章的原作者!1.辽宁:2016年6月20日,辽宁省地矿局党组中心组举行“两学一做”第三专题(扩大)学习研讨。
证实辽宁省地勘行业转制改企已是事实,但具体方案尚未公布。
改革涉及6家单位,据称,改企后该6家单位将合并成立“辽宁省地质矿业勘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产50亿元(暂定),领导班子由辽宁省委、省政府管理,单位资金资产归属于辽宁省国资委管理,原单位人员无论是参公、事业编还是军转干编制全部转为企业员工,过渡期为5年。
但此说未得到证实。
2017年5月22日,辽宁地勘改革职工安置方案终落实,下面是具体文件内容: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推动全省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加快推进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和新组建省属企业集团开展正常经营,实现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新组建省属企业集团理顺产权关系.妥善安置职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土地、房产确权办证。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全文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全文)第16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3月27日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本省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各种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地矿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内、国外投资者均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应当具备与所承担的勘查、开采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等条件。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探矿权管理简化优化审批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探矿权管理简化优化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4.08•【字号】辽国土资发〔2016〕73号•【施行日期】2016.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探矿权管理简化优化审批事项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6〕73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投资环境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13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8号)要求,为优化探矿权审批流程,精简探矿权审批环节,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经省厅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简化探矿权复核意见(一)市、县国土局复核意见内容探矿权登记需市、县国土局复核,复核意见应说明是否符合探矿权审批相关规定,是否同意办理;市级复核意见应说明探矿权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根据辽政办发[2016]18号文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
今后,上报省厅的探矿权报件,取消探矿权现场勘查表、办理探矿权是否有违法行为证明、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意见表。
(二)省级地质勘查项目探矿权市国土局核实内容省级地质勘查项目探矿权已改为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为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省厅通过网上公文系统发调查函给各市国土局征求意见,请各市务必于10个工作日内按探矿权受理调查函核实内容回复意见。
回复意见中需说明探矿权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二、对报件常见问题告知探矿权人,减少报件补正(一)探矿权延续按规定缩减面积需大于或等于首设面积的25%,即[(原面积-本次申请面积)/首设面积]需大于或等于25%。
探矿权设立后进行过整合、分立或扩大勘查范围的,以整合、分立或扩大勘查范围后的面积作为后续缩减面积的首设面积;探矿权缩减面积拐点坐标不能超出原勘查区范围。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原地质矿产部地质勘查队伍所属单位财务关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原地质矿产部地质勘查队伍所属单位财务关系划归地方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财基字[1999]886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1999.12.06
【实施日期】1999.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原地质矿产部
地质勘查队伍所属单位财务关系划归地方管理的通知
(财基字〔1999〕886号1999年12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质矿产厅(局)、地质勘查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精神,将原地质矿产部实行属地化管理、企业化经营的地质勘查队伍(含地质勘查、地质事业单位和多种经营企业)的财务关系从2000年1月1日起划归地方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勘查队伍的地质勘探费预算基数划转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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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辽宁省地质勘探矿业集团所属单位改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辽工商发[2018]1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
【实施日期】2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辽宁省地质勘探矿业集团所属单位改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有
关问题的通知
(辽工商发〔2018〕12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辽宁省地质勘探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辽政〔2016〕130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地质勘探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地矿发〔2017〕85号)文件精神,原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东北煤田地质局、省有色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和省化工地质勘查院转企改制,组建辽宁省地质勘探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行集团公司、一级子公司、二级子公司(含直属子公司)管理框架。
集团公司整合后新成立5家一级子公
司,原各局所属的55家事业单位整合为41家二级子公司和3家直属子公司。
为保证转企后经营的延续性,同时考虑历史沿革和地勘单位的文化传承,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支持新组建的一级子公司拟采用“集团名+专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模式进行命名(其中建设工程公司考虑其实际经营需要,命名为“辽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持二级子公司采用原事业单位名称+有限责任公司的模式进行命名。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集团所属事业单位转企后命名方案
转企后企业名称(二级子公司)所在城市
辽宁省地矿集团地质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第七地质大队
辽宁省第七地质大队有限责任
公司
丹东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
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有限责任
公司
抚顺辽宁省地质勘查院
辽宁省区域地质调查中心有限
责任公司
大连辽宁省地质矿产研究院
辽宁省地质矿产研究院有限责
任公司
沈阳辽宁省矿产勘查院
辽宁省矿产勘查院有限责任公
司
沈阳辽宁省物测勘查院
辽宁省物测勘查院有限责任公
司
沈阳辽宁省地矿测绘院
辽宁省地矿测绘院有限责任公
司
沈阳辽宁省有色地质局一〇六队
辽宁省有色地质一〇六队有限
责任公司
铁岭
辽宁省有色地质局一〇八队辽宁省有色地质勘查总院有限
责任公司
沈阳辽宁省有色地质局勘查总院
辽宁省有色地质局一〇九队
辽宁省有色地质一〇九队有限
责任公司
朝阳
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地质
勘查研究院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研究院有
限责任公司
鞍山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测试
研究所
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物探测绘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