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 公告2016年澳大利亚羊毛国别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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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2016年关税实施方案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5篇范文

海关总署关于2016年关税实施方案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5篇范文

海关总署关于2016年关税实施方案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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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海关总署关于2016年关税实施方案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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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进口证明书》相关事宜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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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海关总署关于试点“归类先例辅助查询系统”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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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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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 -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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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67号《2014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67号《2014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2 0 1 4年 羊 毛 进 口关 税 配 额 总 量 为2 8 . 7万 t ; 毛 条 进
额证》 。过 期 未 出证 的 , 系 统 将 收 回 申请 数 量 , 并 相 应 扣 减 该
企 业 当年 可 申领 数 量 。 十一 、 《 农 产 品进 口关 税 配 额 证 》自签 发 之 日起 3个 月 内有 效 , 最迟不得超过 2 0 1 4年 1 2月 3 1日。
部 网站 ( h t t p : / / w w w . m o  ̄ o m. g o v . c n / ) 下载 《 羊毛、 毛 条进 口
权 机 构 及 时 将 已 使 用 数 量 在 系 统 中 核 销 并 退 回 未 使 用 数
量, 同 时在相 应 的《 农 产 品进 口关 税 配 额证 》 原 件 备 注 栏 中 注 明 并 留 存 备 查 。 商 务 部 将 关 税 配 额 证 所 列 剩 余 配 额 予 以收 回 , 计 入 羊毛 、 毛 条 关 税 配 额 余 量 。 当 年 无 法 完 成 的关税 配 额 量 最 迟 交 回 日期 不 得 超 过 2 O 1 4年 9月 1 5 日。未按 期 交 回 者 , 视同未完成进 口, 等 比例 扣 减 2 0 1 5
( 四) 没有违反 《 农 产 品进 口关 税配 额 管理 暂 行 办 法》
4 2 0 1 3年 羊 毛 、 毛条 进 口关税 配额 管 理实 施 细 则》 和4 2 0 1 3 年羊 毛 、 毛 条 进 口 国别 关 税 配 额 管 理 实 施 细则 》 的行为 。 四、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关 税 配 额 申请 者 凭 羊 毛 、 毛 条进 口 合 同 向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地 商 务 部 授 权 机 构 提 交 申请 。 无 实 绩 申请 者 需 先 提 供 主 管 部 门对 建 设 项 目立 项 审 批 文件 ( 项 目建议 书 或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及 竣 工验 收报 告 , 经 商务部核准后提交 2 0 1 4年 羊 毛 、 毛 条 进 口关 税 配 额 申请 。 五、 关 税 配 额 申请 者 可 到 商 务 部 授 权 机 构 领 取 或 从 商 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 第1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 第103号

商 务 部 委 托 机 构 寄 送 申 请 书 面 材 料 需 注 明 :
北 京 市 东 长 安 街 2 号 商 务 部 行 政事 务 服 务 大 厅
项 羊 条进 关税 额 请 材 料 目 编 码 1
801


配申


邮 编 1 0 0 7 3 1 :
联 系 电 话 (
构 年 机
于 2 01 9
9月
30
日 前 将 企业 申 请 送达 商务 部 行 ( 政 事 务 服 务 大 厅 ) , 并将 信 息 上 传 至 管 理 系 统 。
逾 期
不 再受 理 。 经 商 务 部 核 准 的 申 请企 业 可 继 续 申 领 进 口 配 额 s 申 领 数 量 不 超 过 核 准 数 量 。
六 、 国 别 关 税 配 额 再 分 配
年 2 0 1 9
9月
30
日 后 , 商 务部 对 剩余 可供分 配 数量 进 行 再分 配 。
已 完 成 第 五 条 规 定数 量 的 有 实 绩 者 和
符 合 条 件 的 无 实 绩 者 可 以 递 交 配 额 再分 配 申 请 , 于 2 〇 1 9 年 9 月 2 〇 日 前 送 达 商 务 部 委 托 机 构 。 商 务 部 委 托
管 理 系 统 将 收 回 申 请 数 量 并 相 应 扣 减 该企 业 当 年 可 申 领 数量 。 , 八 、 国 别 关 税 配 额 证 海 关 验核
四 、 申 请 材 料
别 关 税 额 请 表 商 务 部 委 托 机 构 领 取 或 从 商 务 部 站 国 一


配申
,可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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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羊毛进口关税配额的设置

浅议我国羊毛进口关税配额的设置

浅议我国羊毛进口关税配额的设置
李艺纹;樊瑛
【期刊名称】《天津工业大学学报》
【年(卷),期】1998(017)003
【摘要】无
【总页数】6页(P37-42)
【作者】李艺纹;樊瑛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2016年澳大利亚羊毛国别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公布 [J], ;
2.2014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28.7万吨 [J],
3.2011年羊毛及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公布 [J],
4.商务部公告公布《2010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J],
5.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67号《2014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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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6号——公布《2017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6号——公布《2017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6号——公布《2017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6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6号公布《2017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制定了2017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现公告如下:一、关税配额总量2017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28.7万吨,毛条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8万吨。

二、分配原则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凭合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

当发放数量累计达到2017年关税配额总量,商务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部委托机构)停止接受申请。

三、申请条件2017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基本条件为:2017年1月1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纳税记录和诚信情况,2016年以来在商务、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社保、环保等方面无违法、违规、失信记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201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持有 2016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以下称有实绩申请者);(二)羊毛、毛条年加工能力3000吨及以上的毛纺生产企业(以下称无实绩申请者)。

四、申请材料(一)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可到商务部委托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二)羊毛、毛条进口合同;(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或备案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无实绩申请者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8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5.12.18【实施日期】2015.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5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澳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澳大利亚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澳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澳大利亚之间的《中澳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澳大利亚:(一)在澳大利亚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二)在澳大利亚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三)在澳大利亚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是符合《中澳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其他要求的;《中澳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货物,从澳大利亚境内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澳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在澳大利亚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一)在澳大利亚境内出生并且饲养的活动物;(二)从本条第(一)项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三)在澳大利亚境内通过狩猎、诱捕、捕捞、耕种、采集或者捕获直接获得的货物;(四)在澳大利亚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五)在澳大利亚境内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矿物质以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六)根据《中澳自贸协定》,在澳大利亚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提取的产品,不包括鱼类、甲壳类动物、植物以及其他海洋生物;(七)在澳大利亚注册并且悬挂澳大利亚国旗的船只在公海获得的鱼类、甲壳类动物、植物以及其他海洋生物;(八)在澳大利亚注册并且悬挂澳大利亚国旗的加工船上从本条第(七)项的货物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九)在澳大利亚境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或者在澳大利亚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十)在澳大利亚境内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货物生产的货物。

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谈判中的羊毛配额问题

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谈判中的羊毛配额问题

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谈判中的羊毛配额问题林海; 曹慧; 张海森【期刊名称】《《WTO经济导刊》》【年(卷),期】2010(000)012【总页数】3页(P90-92)【作者】林海; 曹慧; 张海森【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农业合作与发展研究中心【正文语种】中文近来,中国与澳大利亚正在进行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谈判,谈判集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配额问题,特别是中国对澳大利亚具有比较优势的羊毛产品的进口配额。

对这一问题的分析,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第一,中国与澳大利亚建立自由贸易区对整体经济的潜在影响。

一般而言,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应当是有收益的,否则就没有建立的必要,要考虑收益能否和损失相匹配,也就是说,中国和澳大利亚双方在谈判中能够根据预期收益承受什么样的可能损失。

第二,配额的不同变化方式对于羊毛及相关产业有什么样的影响。

中国的羊毛进口配额一旦放开,相关产业会受到正面或负面的影响,部分产业可能受益,而另一部分产业则可能受到损失。

对这些影响进行评估,就可以和对整体经济的影响相结合,判断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及其中的配额政策变化具体将带来的经济效应,以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角度来看,它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影响区域内部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这就需要能够同时考虑反映多个经济关系及其相互影响的经济模型。

最主要的就是考查自由贸易区建立后,关税削减对双边贸易的促进作用,并且通过贸易传导至各个国家内部,对国家具体产业的影响,进而对劳动力等要素价格的影响。

为此,需要考虑相应的分析方法,使用合适的数据进行分析。

设定基准方案与政策方案本文采用全球贸易分析模型分析中澳建立自由贸易区后羊毛配额变化可能带来的影响。

全球贸易分析模型(GTAP)是美国普度(Purdue)大学开发的包含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国家间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主要用于分析贸易、资源与环境、国内补贴等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对全球不同国家经济和贸易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8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5.12.18【实施日期】2015.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5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澳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澳大利亚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澳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澳大利亚之间的《中澳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澳大利亚:(一)在澳大利亚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二)在澳大利亚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三)在澳大利亚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是符合《中澳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其他要求的;《中澳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货物,从澳大利亚境内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澳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在澳大利亚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一)在澳大利亚境内出生并且饲养的活动物;(二)从本条第(一)项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三)在澳大利亚境内通过狩猎、诱捕、捕捞、耕种、采集或者捕获直接获得的货物;(四)在澳大利亚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五)在澳大利亚境内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矿物质以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六)根据《中澳自贸协定》,在澳大利亚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提取的产品,不包括鱼类、甲壳类动物、植物以及其他海洋生物;(七)在澳大利亚注册并且悬挂澳大利亚国旗的船只在公海获得的鱼类、甲壳类动物、植物以及其他海洋生物;(八)在澳大利亚注册并且悬挂澳大利亚国旗的加工船上从本条第(七)项的货物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九)在澳大利亚境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或者在澳大利亚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十)在澳大利亚境内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货物生产的货物。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号――关于2015年度自澳大利亚进口两大类农产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号――关于2015年度自澳大利亚进口两大类农产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号――关于2015年度自澳大利亚进口两大类农产品数量和2016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6.01.16
【实施日期】2016.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第3号)
关于2015年度自澳大利亚进口两大类农产品数量和2016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6号,我国对自澳大利亚进口的两大类8个税号农产品(以下简称两大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管理措施。

现将2015年度两大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16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两大类农产品进口时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6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2015年度两大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16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情况表
海关总署
2016年1月16日
附件
2015年度两大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16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情况表
单位:吨
年度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2016年度适用协定税率可进口数量。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6.09.09
•【文号】发改产业[2016]1982号
•【施行日期】2016.09.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产业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
关于印发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发改产业[2016]19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商务局:
为积极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装备及零部件进口,鼓励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更好的发挥进口贴息政策在培育产业竞争新优势上的积极作用,现印发《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将根据执行情况和实际需要,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541号)同时废止。

附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2016年9月9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9号――关于2016年关税实施方案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9号――关于2016年关税实施方案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9号――关于2016年关税实施方案
的公告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9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5.12.28
【实施日期】2015.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海关总署公告
(2015年第69号)
关于2016年关税实施方案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关税实施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最惠国税率。

1.对冻格陵兰庸鲽鱼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件1);
2.对冻的整只鸡等46种商品继续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见附件2);
3.对小麦等8类47个税目的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见附件3);
4.对10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见附件4);
5.其他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二)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件5、附件6、附件7)。

(三)特惠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双边换文情况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对有关国家继续实施特惠税率,特惠税率的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维持不变。

(见附件7)。

(四)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降低高纯生铁等商品出口关税,对磷酸等商品不再征收出口关税。

调整后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

商务部关于2008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商务部关于2008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商务部关于2008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标 签】配额管理,进口关税,羊毛毛条【颁布单位】商务部【文 号】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9号【发文日期】2007-09-29【实施时间】2007-09-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关税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制定了《2008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

商 务 部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2008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00三年第4号),为实施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008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量为28.7万吨;毛条进口关税配额量为8万吨。

第三条 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的羊毛、毛条均纳入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四条 2008年对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

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以及有关材料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含加工贸易)。

商务部通过授权机构,按照“先来先领”的原则,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当发放数量累计达到2008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量,则停止接受申请者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 2007年有羊毛、毛条进口实绩者(以下简称“有实绩者”)或2008年建成投产的羊毛、毛条年加工能力在5000吨以上的企业(以下简称无实绩者); (二)2008年1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并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年度审验; (三)上一年度无海关、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的违规记录; (四)没有违反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及《2007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六条 满足上述条件的配额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交申请(在京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直接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提交申请,下同)。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决定进一步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经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1、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下同);2、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二)征免税手续办理程序:1、进口证明的出具:由有关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1、2点的规定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格式见附件一),其中: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部门出具(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上述企业由原审批部门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由原审批部门(具体部门详见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1点)出具;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由颁发《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的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厅局出具。

商务部外贸司关于取消201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企业名单的公示

商务部外贸司关于取消201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企业名单的公示

商务部外贸司关于取消201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
额企业名单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6.03.08
•【文号】商贸农函[2016]26号
•【施行日期】2016.03.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关于取消201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企业名单的公示
商贸农函[2016]26号近年来,随着国内外市场发生变化,部分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持有企业已停止毛纺生产经营,或有不良信用记录。

为进一步加强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规范进口经营秩序,根据《201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45号)、《2016年羊毛、毛条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核实有上述情况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

一、本次公示期为2016年3月8日-3月14日。

如有异议,请于3月14日17点前将书面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毛纺产品增值税发票、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等)送达商务部外贸司。

二、本次公示仅针对名单内企业,名单内企业如在公示期内未能补齐证明材料,将按照不符合申领2016年羊毛、毛条全球和国别进口关税配额企业处理,取消其配额核定量。

取消的配额量将于9月底以后进行再分配。

联系单位:商务部外贸司农产品处
电话:************/65197764
传真:************
附件:取消201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企业名单
商务部外贸司
2016年3月8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
额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7.09.04
•【文号】商办贸函[2007]188号
•【施行日期】2007.09.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关税
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有关
工作的通知
(商办贸函[2007]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2007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为做好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工作,保证进口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暂不受理新用户2007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包括加工贸易)。

二、请督促持有配额的企业做好已完成进口的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包括加工贸易)核销工作。

三、请督促持有配额的企业,如确认本年度内无法完成申领到的配额量(包括加工贸易),须在9月15日前将无法完成的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机构,以免影响
其下一年度配额申请。

请有关授权机构将配额核销和退回情况于9月20日前报我部(外贸司)。

商务部办公厅
二00七年九月四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1号——关于实施腈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1号——关于实施腈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1号——关于实施腈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6.07.13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1号
•【施行日期】2016.07.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关税征收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第41号
关于实施腈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6年7月14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税则号列:5501.3000、5503.3000、5506.3000)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6年第31号公告(详见附件),并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

进口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55013000.10、55033000.10和55063000.10。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31号
海关总署
2016年7月13日。

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谈判中的羊毛配额问题

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谈判中的羊毛配额问题

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谈判中的羊毛配额问题
林海; 曹慧; 张海森
【期刊名称】《《WTO经济导刊》》
【年(卷),期】2010(000)012
【摘要】近来,中国与澳大利亚正在进行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谈判,谈判集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配额问题,特别是中国对澳大利亚具有比较优势的羊毛产品的进口配额。

【总页数】3页(P90-92)
【作者】林海; 曹慧; 张海森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对外经济贸
易大学国际农业合作与发展研究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中国自贸区谈判环境与贸易问题分析 [J], 李丽平;毛显强
2.中国在中国-斯里兰卡自贸区服务贸易谈判中的策略--基于RCA指数模型视角[J], 汤洪宇
3.澳大利亚和日本双边自由贸易(FTA)谈判中的农业问题 [J], 李波
4.中挪自贸区服务贸易谈判问题探析-基于国际竞争力比较 [J], 汤洪宇
5.中日韩自贸区谈判中的农产品贸易问题研究 [J], 耿晔强;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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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4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年(卷),期】2009(000)002
【摘要】<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有关规定,对在《协定》项下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羊毛、毛条实行国别关税配额管理。

现将有关实施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羊毛、毛条在国别关税配额内实施《协定》协定税率(以下简称协定税率)。

【总页数】2页(P46-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5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7号 [J],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6号 [J],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5号 [J],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1号关于音像制品进口及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J],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102号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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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 公告2016年澳大利亚羊毛国别进口关税配额管
理实施细则
【标 签】澳大利亚进口羊毛,进口关税配额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商务部
【文 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2号
【发文日期】2016-03-29
【实施时间】2016-03-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2016年自澳大利亚进口羊毛国别关税配额量(以下简称澳大利亚国别配额)为3万吨(净毛量)。

2016年为澳大利亚国别配额实施第一年,为做好进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澳大利亚国别配额实行凭合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申请者凭羊毛进口合同以及有关材料提交申请(含加工贸易)。

受商务部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商务部委 托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当澳大利亚国别配额发放数量累计达到2016年总量后,商务部委托机构停止接受申请。

申请者可到商务部委托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澳大利亚羊毛国别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申请表》中进口合同原产地栏仅限填注澳大利亚。

二、企业申领条件
(一)2016年1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获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从事羊毛、毛纺制品生产和经营。

(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纳税记录和诚信情况。

上年在海关、工商、税务、外汇、检验检疫、环保、社保等方面无违规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2015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
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

(四)羊毛年加工能力3000吨及以上。

三、澳大利亚国别配额申领
(一)有实绩者在公历年度内可多次申请澳大利亚国别配额,2016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数量不超过2015年同一贸易方式下全球关税配额核定量的9.4%,同时单个企业可申领总量不超过800吨。

有实绩者指2013年-2015年在配额管理系统领证并核销有澳大利亚羊毛进口实绩的企业。

有实绩者当年首次申请澳大利亚国别配额时,需提供本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和2015年羊毛、毛纺制品增值税发票。

(二)无实绩申请者需提供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生产能力证明(项目备案文件、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及竣工验收报告)。

四、2016年9月30日后,如澳大利亚国别配额总量未申领完毕,已完成国别配额核定量的有实绩者和符合申请条件的无实绩者可以递交申请,商务部委托机构9月30日前将企业申请送达商务部。

经商务部核准的申请企业可继续申领配额,数量不超过核准量。

有实绩者的国别配额完成量按照商务部委托机构收到并在网上核销且经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量计算。

五、商务部委托机构使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发放澳大利亚国别配额,需在配额证备注栏明确标注“澳大利亚羊毛国别配额”。

配额证面数量为洗净/公定数量。

六、澳大利亚国别配额持有者进口时,应据实向海关申报进口羊毛的洗净/公定数量,并提交相关《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经海关审核确认并符合《中澳自贸协定》有关规定的,可适用《中澳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若不符合《中澳自贸协定》有关规定,则适用最惠国税率或普通税率。

七、澳大利亚国别配额证发放、有效期限、配额核销、退回、延期及有关罚则等按
照《201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45号)执行。

八、对伪造合同或材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 税配额证》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澳大利亚国别进口关税配额持有者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及商务部委托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附件:1.澳大利亚羊毛国别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2.2016年羊毛进口税目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6年3月29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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