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经验论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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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定义物体
➢ “……这个东西,由于它有广延,我们一般称 它为物体;由于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思想,我们 说它是一个自己存在的东西;……可以为感觉 所知觉,并且为理性所了解。所以,物体的定 义可以这样下:物体是不依赖于我们思想的东 西,与空间的某个部分相合或具有同样的广 延。”(《论物体》,第八章,1)
三、约翰·洛克
➢ 《人类理解论》 (1690)《政府论》 (1689)
➢ 经验主义的知识理论 ➢ 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
二、洛克的墓志铭
➢ John Locke(16321704)/ Westminster Scholar/ Censor of Moral Philosophy
➢ I know there is truth opposite to falsehood that it may be found if people will and is worth the seeking.
洛克的知识理论概要
➢ 批判天赋观念论 ➢ 经验论立场:白板说与知识的起源 ➢ 简单观念与复杂观念 ➢ 第一性质与第二性质 ➢ 实体学说:物质实体与精神实体 ➢ 观念的相称性及两种本质(名义本质和实在本质) ➢ 知识与真理
洛克的政治哲学概要
➢批判君权神授论 ➢自然状态(自然权利与自然法) ➢国家的产生 ➢立法权与权力Baidu Nhomakorabea立的原则 ➢政府的解体
霍布斯论自然法
➢ “根据人们有义务将那些保留起来就会妨碍人 类和平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自然法就产生了第 三自然法——“所订信约必须履行”。没有这 一条自然法,信约就会无用,徒具虚文,而所 有的人对一切事物的权利也会仍然存在,我们 也就会仍然处在战争状态中。这一自然法,就 包含着正义的源泉……”(《利维坦》,第15 章)
洛克论自然法
➢ 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 起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 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 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 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政府 论》,下篇,6)
洛克论公民社会的产生
➢ 凡结合成为一个团体的人们,具有共同制定的法 律,以及可以向其申诉的、有权判决他们之间的 纠纷和处罚罪犯的司法机关,他们就彼此处在公 民社会中;但那些不具有人世间这种共同申诉的 人,仍然处在自然状态中,在那里没有其他的裁 判者,他们每个人自己就是裁判者和执行者。 (《政府论》,下篇,87)
霍布斯论自然法
➢ 第一自然法:“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 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和平时,他 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 力。……这条基本自然律规定人们力求和 平……”(《利维坦》,第14章)
霍布斯论自然法
➢ “第二自然法: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 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 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 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 的自由权利(and be contended with so much liberty against other men, as he would allow other men against himself)。”(《利维坦》,第14章)
➢ 什么是哲学: 定义、目的、 立场、方法和对象
➢ 自然哲学(物体学说) ➢ 公民哲学(国家学说)
霍布斯论哲学的定义
➢ “哲学是关于结果或现象的知识,我们获得这 种知识,是根据我们首先具有的对于结果或现 象的原因或产生的知识,加以真实的推理。还 有,哲学也是关于可能有的原因或产生的知识, 这是由首先认识到它们的结果而得到的。” (《论物体》,第一章,2)
第三节 唯理论哲学
➢唯理论哲学的基本特点
➢ 代表人物:笛卡尔(1596-1650)、斯宾诺 莎(1632-1677)、莱布尼兹(1646-1716)
第二节 早期经验论
➢背景: 十七世纪的科学与哲学革命 ➢概论:经验论的一般原则 ➢人物:培根;霍布斯;洛克;贝克莱;休谟
一、弗兰西斯·培根
➢《新工具》(1620) ➢“知识就是力量” ➢批判“四假象” ➢科学归纳法 ➢经验论立场 ➢意义与局限
二、托马斯·霍布斯
➢ 《论物体》(1655)《论人》 (1658)《论公民》(1642) 《利维坦》(Leviathan,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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