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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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用益物权

第三章用益物权

▪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公示
《物权法》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 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承包经 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
▪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
▪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 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
▪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 农业生产。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基于法律行为而 取得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
▪ 取水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及时缴纳水资源费,保护 水资源不受污染,维护水源附近的生态平衡和自然 环境,不得进行破坏性的开采。
(五)渔业权
渔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在一 定水域从事养殖或者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
▪ 1.渔业权的取得。
▪ 方式:直接取得;依申请取得。
▪ 2.渔业权的效力。
▪ 养殖权人的权利:使用特定水域从事养殖业;捕捞 权;对养殖和合法捕捞的水产品享有所有权。
▪ 第一,对于家庭承包的,只有林地承包的承 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 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不能继承。
▪ 第二,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 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 1.占有、使用及收益权。 ▪ 2.自主经营权。 ▪ 3.依法流转权。 ▪ 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法律上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一、法律上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1、目的的用益性。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

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

与此相应,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权能。

2、地位的独立性。

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

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客体的限制性。

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丧失。

二、用益物权的比较特性比较特性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较后,用益物权是保护物品所有人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用益物权人的权益,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并且根据现在的社会制度和法律特性来看,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而且公民遵纪守法的态度也是有很大提升。

用益物权包括哪几种类型?一、用益物权包括哪几种类型?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不同、权利性质不同、标的物不同、存续期间不同。

第十七章 用益物权

第十七章 用益物权

3.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 《物权法》第155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 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 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的权 利; (2)有权处分宅基地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
案例1:北京“画家村”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 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因许多画家 聚居在其周围而得名画家村,马某原系宋 庄镇辛店村农民。李某系城市居民,户籍 地为河北省邯郸市。2002年7月1日,双方 签订了买卖协议,马某将正房五间、厢房 三间以及整个院落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 李某,并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 了她。买卖合同上,除了双方签字,还有 辛店村大队盖的章,见证人是郭某和康某。 后因房价飙升,2006年2月份,马某夫妇要 求确认购房合同无效。
2.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方的权利 ①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 土地; ②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③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④特定情形下收回承包地;(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连续 2年弃耕抛荒的) ⑤特定情形下调整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 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 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 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 定。 ”
3.宅基地使用权与相关权利的比较 (1)宅基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 ①内容不同; ②存续期限不同。 (2)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 ①权利主体不同; ②权利内容不同; ③取得方式不同; ④设立要件不同; ⑤是否有偿不同; ⑥存续期限不同。

第十七章用益物权ppt

第十七章用益物权ppt

第三节建设土地使用权
• 一、建设土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点 建设土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点 • (一)概念 • 建设土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对国 建设土地使用权是指公民、 是指公民 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 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 附属设施。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 • • • • • (1)土地使用收益权 ) (2)物上请求权 ) (3)生产经营自主权 ) (4)产品处置权 ) (5)对权利的处分权 )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
•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 的耕地、林地、 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 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二、建设土地使用权的设立 建设土地使用权的设立
• (一)建设土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 建设土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 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 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 • (1)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农户”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农户”,而且是 承包地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承包地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 (2)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 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 个人。 个人。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 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 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 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 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 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 包经营权。 包经营权。 • 问题: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合 问题: 承包方均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承包方均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如 何处理? 何处理?

用益物权制度

用益物权制度

用益物权制度
用益物权制度是指在物权法上,使用与收益的权利与所有权分离,并赋予他人对特定物件的使用与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制度的具体形
式包括地役权、地役权费、地役权地益、房地役权、地役权出让等。

用益物权制度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分权,即使用与收益权与所有权
分离,所有权人仅享有物权中的处分权,而将使用与收益的权利交予
他人。

这样可以更加灵活地使用和经营物件,提高物件的利用效益。

用益物权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有限性,即用益物权的权利人对物
件的使用与收益权利是有限制的,不能随意转让或处分。

这样可以保
护物件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导致物件的破坏或损失。

用益物权制度在我国的具体运用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租赁权、林木使用权等。

通过用益物权制度,可以更好地调动土地、房屋、林木等资源的利用,增加农民、企业等的收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
稳定。

然而,用益物权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权益保护不完善、权利人与所有权人之间的矛盾等。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用益物
权制度,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公平公正,保护各方利益。

民法第十七章用益物权

民法第十七章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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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的设立有利于 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02
用益物权的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定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 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对国家或集体所
有的土地进行承包经营的权利。
内容
包括承包土地的权利、经营性、排他性 等特点。
法律保护
宅基地使用权
定义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依法享有 在一定期限内对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进 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内容
包括宅基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 权等。
特点
具有福利性、保障性、有限性等特点。
法律保护
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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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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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地役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 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利用他
用和收益。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的利用, 因此其客体是他人之物,而权利 人仅在一定范围内享有排他性的
权利。
用益物权的特点
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物权,具有排他 性和绝对性,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 特定的人。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的利 用,因此其权利内容是对标的物的使 用和收益。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的利用,因此 其客体是他人之物,而权利人仅在一 定范围内享有排他性的权利。
解。
调解解决
在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帮助下,双 方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
诉讼解决
当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问题时, 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侵害用益物权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侵害方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在侵害用益物权的同时违反行政规定的,需承担 相应的行政责任。

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

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
物权法 第三编 · 用益物权 19
4、“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 、 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 依登记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法》 《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四十九条 通 过招标、拍卖、 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 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 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 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 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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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类 1、依承包方式可分为: 、依承包方式可分为: 1) (1)依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 (2)依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 ) 权
物权法
第三编 · 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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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承包地的性质可分为: 、依承包地的性质可分为: (1)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 (2)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 3、依承包地的分类可分为: 、依承包地的分类可分为: (1)土地承包经营权 ) (2)林地承包经营权 ) (3)草地承包经营权 ) (4)“四荒”承包经营权 ) 四荒”
物权法 第三编 · 用益物权 5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种类和体系
我国《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 我国《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 、 2、建设用地使用权 、 3、宅基地使用权 、 4、地役权 、
物权法 第三编 · 用益物权 6
其他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 其他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 1、探矿权 、 2、采矿权 、 3、取水权 、 4、养殖权 、 5、捕捞权 、 6、海域使用权 、
物权法 第三编 · 用益物权 15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与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依土地承包 经营权合同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 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 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 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的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限制权益。

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因为动产的种类繁多,数量零碎,价值较低,如有需要尽可买之,即使偶尔需要利用他人的动产,也可依借赁、租赁等债的方式获得,而不必依赖用益物权。

以土地为客体的用益物权,是物权法的主要内容,《民法通则》仅有原则性的规定,宪法及有关土地、自然资源的单行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产管理法》、《水法》、《深林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零星的规定。

《物权法》第一次系统的规定了用益物权的基本规则和若干具体类型。

本专题融合了这些法的规定。

一、用益物权及其体系(一)传统用益物权我国传统民法上下列权利属于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居住权、永佃权等。

(二)我国现存的几种用益物权(1)自然资源使用权;(2)土地承包经营权;(3)建设用地使用权;(4)宅基地使用权;(5)地役权。

这五类为制定法上的制度。

自然资源使用权又可以分为海域使用权、探矿权、取水权、养殖权与捕捞权等。

因为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集体使用、或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均可依法由单位、个人占有、使用和收益。

(三)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与另外一种用益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占有为前提,除了质权、留置权外,其它担保物权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限制物权,意在获取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以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为目的。

3,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德、法、瑞士法上的用益物权以动产和不动产的综合财产为标的物,应属于例外);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权利与不动产。

4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即不以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担保物权为从属物,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

下面内容主要论述我国法上的几类主要的用益物权。

(一)对像土地承包经营权适用于: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土地、林地、草地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用地;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准用之。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8.3土地承包经营权
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是本集体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有集体使用的农用土地 目的是进行农业生产活动
特征:
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人依法享有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划拨的建设使用权转让
某市国土局于1989年7月13日下文批准,将位于龙昆路和龙华路十字路口东南角1、38亩土地划拨给房建公司用于建公办大楼。该批文明文规定:“应严格在红线范围内控制用地,不得擅自超越,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房建公司取得上述两块土地批文后,于1990年7月5日向市城建局申报建8层办公楼,该局于1991年12月28日下发了施工任务通知书,批准房建公司在被批土地上建8层办公楼。房建公司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因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即取消了建设办公楼的计划,而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中商公司,双方约定:房建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中商公司,用地2779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4200元,共计8618万元,分6次付清;付第二批款项后,房建公司把所有文件、红线图和土地使用权证等正本交给中商公司保管;交付使用时间为1994年9月30日。
概念和特征 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又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传统民法称地上权)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权利 客体为国有土地 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其范围包括地上和地下) 不以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存在为前提
案情简介: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能否转让,转让要符合什么条件?
争议点:
法理分析:
法理分析: 划拨是土地使用权无偿取得的一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经法定程序后进行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在本案中,房建公司经申请和批准,取得了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中商公司,并未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且未补办出让手续,违反了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因此,房建公司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无效。

用益物权名词解释民法学

用益物权名词解释民法学

用益物权名词解释民法学
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财产享有一定利益的权利,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民法学中,益物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个人或组织对他人的财产享有利益的权益。

这些权益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即能够使用他人财产、享有其收益并有权处分的能力。

在益物权中,使用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他人的财产进行使用的权利,包括居住、经营、使用等方面的权益。

收益权是指个人或组织享有他人财产所产生的收益的权利,包括租金、利息、股息等。

处分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他人财产进行处置、变卖或转让的权力。

益物权的产生和消失一般需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通过合同、法律规定或遗嘱等方式可以获得益物权。

同时,益物权也可以通过转让、继承、放弃等方式消失。

民法学主要研究益物权的产生、变动和消失的法律规定,以及益物权的范围、内容和限制等相关问题。

物权法-用益物权

物权法-用益物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1.支付承包金的义务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 性损害的义务 4.不得弃耕抛荒的义务 5.依法交回承包地的义务 6.备案义务 7.容忍义务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一、消灭事由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续期间届满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愿交回承包地 3.承包地灭失 4.承包地调整 5.收回承包地 6.承包地被征收 7.承包人死亡,无人继承 二、消灭的法律效果 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承包人有权取回自己在承包地上兴建的农 田水利等设施、农作物、林木等;也可以留给发包人,但有权请 求补偿。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 请求相应的补偿。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一)协议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人与受让人就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一对一的洽商,最终达成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协议。
(二)招标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九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
一、界定 泳衣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或者说是权利人 对他人所有的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权。 二、性质 1.用益物权人的规格因具体类型的用益物权而表现出差异,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 2.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应为不动产,虽然《物权法》也承认有 动产。 3.用益物权的内容包含占有、使用、收益。 4.用益物权派生于所有权。 5.用益物权为他物权。 6.用益物权的存续期限较为复杂
一、概念 指农村村民(实际为农户)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 宅及其附属设施,并保有其所有权的用益物权。 法律性质: 1.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身份性 2. 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为集体所有的土地 3. 宅基地使用权的目的及功能 4. 宅基地使用权派生于集体土地所有权 5. 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 6. 宅基地使用权为无对价物权 7. 宅基地使用权为无期物权

第七章 用益物权

第七章  用益物权

四、地役权的设立
1、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 设立地役权的形式: 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 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可 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以为有偿或无偿。 以为有偿或无偿。 2、地役权登记的效力:当事人要求 地役权登记的效力: 登记的, 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 权登记;未经登记, 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 第三人。
不可分性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 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部分转让时 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 部分涉及地役权的, 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 役权。 役权。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 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部分转让时 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 部分涉及地役权的, 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 有约束力。 有约束力。
六、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
4.相邻关系的权利的取得是无偿的; 4.相邻关系的权利的取得是无偿的;而地 相邻关系的权利的取得是无偿的 役权可以是有偿的。 是否有偿不同) 役权可以是有偿的。(是否有偿不同) 5.相邻关系中 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时, 相邻关系中, 5.相邻关系中,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时, 新的不动产权利人都要受相邻关系规则的 约束; 约束;而约定的地役权如果未向登记机关 申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申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抗 效力不同) 效力不同)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和期限
1、设立方式:出让和划拨。 设立方式:出让和划拨。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 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 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取得方式:出让、 取得方式:出让、划拨和转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用益物权与特许物权

用益物权与特许物权
如采矿权 ■ 3、一般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效力:如水资源的多
主体使用 ■ 4、取得方式为行政许可 ■ 5、该权利设定目的具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法
意义
二、特许物权的性质和地位
■ (一)性质 ■ 理论争议: ■ 1、否定说:特许物权不属于用益物权,是一种独
立的权利。 ■ 2、肯定说:特许物权属于用益物权。(物权法采
1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
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
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
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2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
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
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
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
对出典人而言,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由此给 出典
人所造成的损失。
二、用益物权的体系和一般规则
■ (一)形成和发展 ■ 1、罗马法用益物权:人役权、地役权、永佃权和地上权。 ■ 2、法国民法典: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 3、德国民法典:地上权、土地负担及役权(包括地役权、有
限人役权、用益权、居住权)。 ■ 4、日本民法典:地上权、海域永使佃用权权 、地役权和入会权。 ■ 5、我国清朝时期:地上权、永佃权和地役权。 ■ 6、我国民国时期: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典权。 ■ 7、我国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地役权、海域使用
让他人采矿。
■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 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 ★ 我国物权法目前并没有放开采矿权的流转。
三、取水权
■ 我国《物权法》和《水法》对水资源管理 和使用作了全面规定。

用益物权的保护

用益物权的保护

用益物权的保护用益物权是指明确法定权利人对特定物物质成果,通过对这一物质成果的支配行为可享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

用益物权的保护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涉及到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还关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因此,加强对用益物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在用益物权的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是基础。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用益物权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并详细说明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行使该权利的限制。

同时,相关法律法规还应当设立切实有效的救济机制,保障权利人在用益物权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或其他救济。

其次,用益物权的保护还需要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不法行为或违规操作,致使用益物权受到损害。

因此,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确保他们依法履职,及时查处侵权行为,维护正常的用益物权秩序。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权利人的维权力度,对侵权者予以严厉处罚,从而形成有效的威慑,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另外,加强对用益物权保护的宣传教育也非常重要。

很多人对于用益物权的概念和具体规定并不了解,容易出现权益受损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

因此,需要加大对用益物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用益物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法律法规,提醒他们保护自己的用益物权,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此外,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也是用益物权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和个人之间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和交流项目。

因此,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对国际交流中用益物权保护的监管,共同维护各国公民的权益。

同时,鼓励各国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转让,促进创新和发展,确保各国的用益物权得到合理的保护和利用。

综上所述,用益物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平正义的实现都起着重要作用。

因此,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宣传教育,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维护用益物权的权益。

用益物权通俗例子

用益物权通俗例子

用益物权通俗例子什么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占有他人的物品,并从中获得收益的权利。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用益物权的例子,比如租房、借用公共自行车等等。

租房就是一种用益物权。

租房的人可以占有房东的房子,并从中获得居住的收益。

租房人在租房期间可以享有房子的使用权,可以在房子里居住、办公、储物等等。

但是,租房人并不拥有房子的所有权,不能随意改变房子的结构、装修、出租等等。

租房人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并遵守合同的其他约定。

如果违反合同规定,就会被要求赔偿损失。

借用公共自行车也是一种用益物权。

借用人可以占有公共自行车,并从中获得出行的收益。

借用人在借用期间可以享有自行车的使用权,可以在城市里骑行、出行、锻炼等等。

但是,借用人并不拥有自行车的所有权,不能随意改变自行车的结构、损坏自行车、私自出售等等。

借用人需要按照规定支付租金或押金,并遵守使用规定。

如果违反规定,就会被要求赔偿损失。

用益物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它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等其他物权有所不同。

用益物权是可以转让、出租的,但是不能抵押、担保。

用益物权是可以继承、赠与的,但是不能继承、赠与所有权。

用益物权是可以扩大、缩小的,但是不能扩大、缩小所有权。

用益物权是可以设立、变更、消灭的,但是不能设立、变更、消灭所有权。

在实践中,用益物权有着广泛的应用。

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矿产资源开采权等等,都是用益物权的具体形式。

用益物权的出现,使得物权制度更加灵活、多样化,满足了不同社会群体的需求。

当然,用益物权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比如,用益物权的权利人和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用益物权的范围和限制、用益物权的权利保护等等。

这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探索和解决,以更好地发挥用益物权的作用。

总之,用益物权是一种重要的物权形式,它在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和意义。

理解和掌握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点,对于我们的工作和生活都有着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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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在一定的范围内加以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
2、用益物权是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3、用益物权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类型
依据规定用益物权的法律的不同,可将其分为民法上的用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前者也称典型的用益物权,是指由民法典所确立的用益物权。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也称特别无权或准物权,是指由民事单行法或特别法确立的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用益物权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管理法》
探矿权《矿产资源法》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采矿权《矿产资源法》
(特许物权)取水权《水法》
养殖权《渔业法》
捕捞权《渔业法》
民法上的用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区别:
·民法上的用益物权是比较纯粹的私权利即民事权利。

其产生大多是依据法律行为。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的客体由于是需要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自然资源,因此处于公私法交错地带,带有浓厚的公法色彩。

·通过漫长的社会实践,民法上的用益物权的内容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常常随着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发生需要的改变而发生变化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并不牵涉很多民法理论问题,主要是一个国家对各类自然资源的行政管理,由经济行政法加以规定。

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1、内容不同
用益物权以对他人之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实体权);担保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控制以及就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主要内容(价值权)。

2、客体不同
担保物权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动产还可以是权利。

用益物权的客体原则上限于不动产。

3、独立性不同
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无须与债权相伴而生。

担保物权产生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因此担保物权必须与债权相结合,具有从属的特征。

4、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
一旦某人取得用益物权,则其权利即告成实现,该人可对物加以使用、收益。

在清偿期前的担保物权可以说是具有附条件变价物权的未成熟或未完全的物权。

第二节:土地承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与类型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通过承包而取得的对农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独有的一类用益物权,它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产生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是以农村土地为客体的一种用益物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民集体管理集体经济而设立的组织,其主要形式包括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农工商公司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于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在承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土地,不得将该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具有稳定性。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地的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1)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通过其他方式(即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二通过家庭联产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概念与特征
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农民集体的耕地、林地、草地等非农业用地,对于承包地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人人平等地享有一份的方式进行承包。

1、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都享有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土地的权利。

2、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作为承包方。

(二)取得的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第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c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四,承包程序合法。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一下程序进行:
第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第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
第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第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第五,签订承包合同。

(三)土地承包合同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的承包合同。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承包土地的用途;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违约责任。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变更或者解除。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1、土地承包人的权利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第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土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四,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的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但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且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五,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六,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此外,还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承包人的义务
第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第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第三,转为非农业户口,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此外,还应当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发包方的权利
发包方有权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并依法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发包方的义务
发包方应当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发包方应当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并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以及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29条
三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概念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4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二)取得程序?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物权法》第133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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