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2.5》、《巴塞尔协议Ⅲ》和《多德-弗兰克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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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和启示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和启示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和启示2010年9月12日,由包括中国在内的共27个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央行代表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召开了央行行长及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此次会议上通过的全球银行业监管改革方案即《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与监测的国际框架》两项文件,按照习惯称其为《巴塞尔协议III》。

一、《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根据公布的细节,《巴塞尔协议III》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一)最低资本金比率一级资本金必须主要由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构成,下限由4%上调至6%,根据协议安排,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到2015年达到6%,对于非股份制银行将建立合理的标准确保其资产质量,不再符合一级资本金要求的金融工具将自2013年始以每年10%的速度退出;仅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下限水平将自目前的2%提高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为4%,2015年达到4.5%;巴塞尔委员会还首次提出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要求,由扣除递延税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目的在于确保银行在危机时持有用于“吸收”损失的缓冲资金,资本留存缓冲的规定将于2016年1月起用,到2019年1月完全生效。

协议规定银行缓冲资本在危机中可适当减少,但若接近于零,则银行派息、回购股票和发放奖金等行为将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制。

以上各项规定将使得各国银行到2019年时最低核心资本金比率达到7%,最低一级资本金比率达到8.5%。

(二)反周期超额资本缓冲(Counter-cyclical Buffer)根据协议,监管部门可以对经济周期的判断和对单个银行运营情况的评估来要求商业银行在经济上行期即信贷扩张时期计提超额资本,这样既能防止信贷过度增长又能使银行在经济下行期有较充足的资本金用于缓冲风险、弥补损失,以此保证周期内信贷供给和银行经营的稳定。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和启示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和启示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和启示2010年9月12日,由包括中国在内的共27个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央行代表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召开了央行行长及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此次会议上通过的全球银行业监管改革方案即《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与监测的国际框架》两项文件,按照习惯称其为《巴塞尔协议III》。

一、《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根据公布的细节,《巴塞尔协议III》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一)最低资本金比率一级资本金必须主要由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构成,下限由4%上调至6%,根据协议安排,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到2015年达到6%,对于非股份制银行将建立合理的标准确保其资产质量,不再符合一级资本金要求的金融工具将自2013年始以每年10%的速度退出;仅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下限水平将自目前的2%提高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为4%,2015年达到4.5%;巴塞尔委员会还首次提出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要求,由扣除递延税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目的在于确保银行在危机时持有用于“吸收”损失的缓冲资金,资本留存缓冲的规定将于2016年1月起用,到2019年1月完全生效。

协议规定银行缓冲资本在危机中可适当减少,但若接近于零,则银行派息、回购股票和发放奖金等行为将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制。

以上各项规定将使得各国银行到2019年时最低核心资本金比率达到7%,最低一级资本金比率达到8.5%。

(二)反周期超额资本缓冲(Counter-cyclical Buffer)根据协议,监管部门可以对经济周期的判断和对单个银行运营情况的评估来要求商业银行在经济上行期即信贷扩张时期计提超额资本,这样既能防止信贷过度增长又能使银行在经济下行期有较充足的资本金用于缓冲风险、弥补损失,以此保证周期内信贷供给和银行经营的稳定。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
三度征求意见,并在2004年6月公布了定稿,将监管的资本风险
从以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为主,扩大到操作风险范畴。
• 《巴塞尔协议II》有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及市场约束。其中,最低资本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要素:监管资本 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比率。在计算资 本比率时,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乘以12.5(即8%的倒数), 再加上针对信用风险的风险加权资产,即得到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监 管资本作为分子,与作为分母的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相除,即得到资本 比率的数值。根据《巴塞尔协议II》,银行总的资本比率不得低于8%, 二级资本仍然不得超过一级资本。
• 然而,《巴塞尔协议II》正式实施的第一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又
暴露出《巴塞尔协议II》的缺陷和落后。2008年9月,有158年历史的 投行雷曼兄弟轰然倒塌。但从2008年雷曼中期报告来看,根据传统监 管指标,雷曼应该是安全的:截至2008年年中,其一级资本充足率为 11%;截至2008年第三季度末,“流动性池”中仍有420亿美元流动 储备,现金资本在剔除长期资金需求后尚余150亿美元。虽然雷曼之 “死”原因很多,但其中不容忽视的一个是:《巴塞尔协议I》对资 产证券化没有详尽的规定,《巴塞尔协议II》虽然提出了资产证券化 监管框架,还提出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计量方法,但等到2007年实施 的时候,已经太迟了。
•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舆论对“收紧”金融监管的呼声铺天盖地。
2009年9月,在G20匹兹堡峰会上,与会各国领导人倡议,在2010年 前引入新的资本规则,并在2012年前施行。
《巴塞尔协议Ⅲ》的核心内容
《巴塞尔协议Ⅲ》的核心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明确了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是普通股(含留存收益)最

《巴塞尔协议Ⅲ》

《巴塞尔协议Ⅲ》

最新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Ⅲ》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该协议的草案于去年提出,并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并将于此后的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

《巴塞尔协议Ⅲ》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

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简介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

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

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

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

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

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

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2002年10月1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修改资本协议建议的最新版,同时开始新一轮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IS3),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

从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新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

(完整版)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介绍第一眼看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被

(完整版)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介绍第一眼看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被

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介绍第一眼看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被认为是“大萧条“以来最全面、最严厉的金融改革法案,将成为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1933年银行法案》)比肩的又一块金融监管基石,并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树立新的标尺。

核心内容就是在金融系统当中保护消费者。

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中编号为742(2)的条款规定,规定2011年7月15日起禁止美国公民进行所有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柜台交易(OTC)。

出台背景当地时间2010年6月25日凌晨5点39分,华盛顿国会山上突然爆发出一阵鼓掌欢呼,美国国会参众两院联席委员会议员们通宵工作,从周四早上9点30分一直到周五凌晨,就大萧条以来规模最大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最终文本达成一致。

数月以来,金融改革是市场上最大的不确定性之一,该法案将提供最清楚的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图景。

之前参众两院分别通过了不同的法案文本,此法案最终被命名为多德弗兰克法案。

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弗兰克认为,这项法案比“几乎所有人”预计的都要严格。

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多德称法案是“巨大的成就”。

美国总统奥巴马当天起飞前往多伦多参加G20峰会前发表简短演讲,称已“准备好通过最为严格的金融改革”。

这项法案随后将至参众两院全体议员投票,并于2010年7月4日之前总统签字成为法律。

华尔街连续几个月疯狂游说该法案,但最终法案将依然对他们产生重大影响,首当其冲的是“沃克尔规则”。

这项以前美联储主席保罗·沃克尔名字命名的规则,将对那些存款受联邦担保的银行,限制进行自营交易的能力。

多德说,这些限制的目的就是减少银行的高风险活动,以后受联邦担保的资金将不能从事高风险活动。

为此,高盛等银行将分离其自营交易部门。

高盛在2008年9月如果没有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他们将不受该规则限制。

高盛CEO布兰科芬曾表示,自营交易占公司收入约10%,以2009年452亿美元收入为基准,这意味着高盛将有数十亿美元受到影响。

什么是巴塞尔协议III?

什么是巴塞尔协议III?

什么是巴塞尔协议III?什么是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

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巴塞尔协议III的出台巴塞尔协议一直都秉承稳健经营和公平竞争的理念,也正因为如此,巴塞尔协议对现代商业银行而言显得日益重要,已成为全球银行业最具有影响力的监管标准之一。

巴塞尔协议II经过近十年的修订和磨合于2007年在全球范围内实施,但正是在这一年,爆发了次贷危机,这次席卷全球的次贷危机真正考验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显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存在顺周期效应、对非正态分布复杂风险缺乏有效测量和监管,风险度量模型有内在局限性以及支持性数据可得性存在困难等固有问题,但我们不能将美国伞形监管模式的缺陷和不足致使次贷危机爆发统统归结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其实,巴塞尔协议在危机中也得到了不断修订和完善。

经过修订,巴塞尔协议已显得更加完善,对银行业的监管要求也明显提高,如为增强银行非预期损失的抵御能力,要求银行增提缓冲资本,并严格监管资本抵扣项目,提高资本规模和质量;为防范出现类似贝尔斯登的流动性危机,设置了流动性覆盖率监管指标;为防范“大而不能倒”的系统性风险,从资产规模、相互关联性和可替代性评估大型复杂银行的资本需求。

如上所述,自巴塞尔委员会2007年颁布和修订一系列监管规则后,2010年9月12日,由27个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高级代表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就《巴塞尔协议Ⅲ》的内容达成一致,全球银行业正式步入巴塞尔协议III时代。

巴塞尔协议III整体框架委员会在第二版巴塞尔协议框架三大支柱的基础上完善监管资本框架,以增强银行业稳健性。

在巴塞尔协议II中总括其三大支柱的主要内容为:一是最低资本要求。

多德—弗兰克法案 内容

多德—弗兰克法案 内容

多德-弗兰克法案简介多德-弗兰克法案被认为是“大萧条“以来最全面、最严厉的金融改革法案,将成为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1933年银行法案》)比肩的又一块金融监管基石,并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树立新的标尺。

核心内容就是在金融系统当中保护消费者。

历史背景2008年9月华尔街大型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倒闭引发本轮全球金融危机。

在危机中上任的奥巴马政府于2009年6月正式提出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美国会众议院和参议院分别于去年12月和今年5月通过了各自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版本。

今年6月30日,众议院通过了两院统一的版本。

7月15日,参议院通过了最终版本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为该法案最终成为法律清除了最后障碍。

2010年7月21日,奥巴马当天在华盛顿的里根大厦举行了法案签署仪式,与这项立法相关的近400名政治、经济和学界人士与会。

奥巴马在仪式上说:“这项改革代表着历史上最有力的消费者金融保护。

”有关方案将由一个新的消费者保护机构执行,该机构只有一项任务,即在金融系统中保护人民,而不是大银行,不是贷款人,不是投资机构。

奥巴马还说,这项改革将终止对大银行的救助,有利于美国经济。

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被认为是奥巴马政府继今年3月签署医疗改革法案后的又一项立法成就。

不过,法案在危机防范的有效性等方面仍存在巨大争议。

新法案的三大核心内容一、扩大监管机构权力,破解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困局,允许分拆陷入困境的所谓“大到不能倒”(Too big to fail)的金融机构和禁止使用纳税人资金救市;可限制金融高管的薪酬。

二、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赋予其超越目前监管机构的权力,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采纳所谓的“沃克尔规则”,即限制大金融机构的投机性交易,尤其是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

金融改革法案主要内容第1,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

该委员会共有10名成员,由财政部长牵头。

巴塞尔协议简介

巴塞尔协议简介

巴塞尔协议ⅠⅡⅢ简介《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

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巴塞尔协议Ⅰ》- 产生背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银行业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银行开始突破传统银行业务的限制,跨国银行的发展也使风险跨越国界,银行业的整体风险增大,不稳定性增强。

1974年5月,美国著名的富兰克林银行在外汇买卖中出现巨额损失,不良资产大量出现,最终走投无路,被7家欧洲银行组成的集团接管。

富兰克林银行轰然倒塌,人们在惊愕之余认识到必须加强对银行业的国际监管,于是第一个《巴塞尔协议》诞生了。

1974年9月,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在瑞士巴塞尔市召开会议,倡议成立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

次年,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第一个国际银行监管协议——《巴塞尔协议》。

第一个协议很简单,主要强调加强各国的银行监管合作,划分监管责任。

1983年又通过了第二个《巴塞尔协议》,实际上是对第一个协议内容的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

20世纪80年代后,拉美爆发债务危机,加上银行业的过度竞争,很多银行因资本金过少、不良贷款过多而倒闭。

巴塞尔委员会意识到仅仅为银行维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是远远不够的,监管必须深入到银行内部。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具有标志性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1996年和1999年又分别作了补充和修正,习惯上人们把这一协议称为《巴塞尔协议》。

协议主要是强调银行必须拥有足以覆盖其风险资产的充足的资本金,并提供了统一的计算标准。

在协议中,银行资本被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也被称为一级资本,主要包括永久性的股东权益和公开储备;附属资本也被称为二级资本或补充资本,指银行的长期次级债务等债务性资本。

多德—弗兰克法案 内容

多德—弗兰克法案 内容

多德-弗兰克法案简介多德-弗兰克法案被认为是“大萧条“以来最全面、最严厉的金融改革法案,将成为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1933年银行法案》)比肩的又一块金融监管基石,并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树立新的标尺。

核心内容就是在金融系统当中保护消费者。

历史背景2008年9月华尔街大型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倒闭引发本轮全球金融危机。

在危机中上任的奥巴马政府于2009年6月正式提出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美国会众议院和参议院分别于去年12月和今年5月通过了各自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版本。

今年6月30日,众议院通过了两院统一的版本。

7月15日,参议院通过了最终版本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为该法案最终成为法律清除了最后障碍。

2010年7月21日,奥巴马当天在华盛顿的里根大厦举行了法案签署仪式,与这项立法相关的近400名政治、经济和学界人士与会。

奥巴马在仪式上说:“这项改革代表着历史上最有力的消费者金融保护。

”有关方案将由一个新的消费者保护机构执行,该机构只有一项任务,即在金融系统中保护人民,而不是大银行,不是贷款人,不是投资机构。

奥巴马还说,这项改革将终止对大银行的救助,有利于美国经济。

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被认为是奥巴马政府继今年3月签署医疗改革法案后的又一项立法成就。

不过,法案在危机防范的有效性等方面仍存在巨大争议。

新法案的三大核心内容一、扩大监管机构权力,破解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困局,允许分拆陷入困境的所谓“大到不能倒”(Too big to fail)的金融机构和禁止使用纳税人资金救市;可限制金融高管的薪酬。

二、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赋予其超越目前监管机构的权力,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采纳所谓的“沃克尔规则”,即限制大金融机构的投机性交易,尤其是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

金融改革法案主要内容第一,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

该委员会共有10名成员,由财政部长牵头。

多的弗兰克法案

多的弗兰克法案

一:背景(一)美国金融监管法规演变与现行监管体系美国国会在20世纪曾先后通过了四个有重大影响的法案1:第一个是1933年通过的《银行法》(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严格区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 金融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形成。

该法的核心有两条:一是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要求吸收存款的商业银行和储蓄机构参与存款保险;二是对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实行分业经营,禁止吸收存款的机构单独或联合发行、承销、出售股票、政府债券、企业债券或其他证券。

在1929—1934年大危机期间,美国25000家银行中有11000家倒闭,占总数的40%。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实施对稳定金融,恢复经济产生了重要作用。

此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一直是美国金融发展的法律基础。

2:第二个是1956年通过的《银行控股公司法》,该法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有所发展。

其主要内容,一是银行控股公司的设立必须得到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批准;二是禁止银行控股公司跨州购并银行;三是对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实行分业经营。

3:第三个是1977 年通过的《社区再投资法》(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简称CRA)。

其基本点是联邦金融监管当局在促进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的同时,评价金融机构满足许可证签发地社区信贷需求的情况,包括CRA检查和评级两个方面内容。

4:第四个是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美国金融界就不断有人提出要废止《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和《银行控股公司法》等法律中有关禁止银行、证券和保险混业经营的条款。

这一思想最终在1999年11月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中得到了体现。

该法的颁布,使美国金融业走向了混业经营的新时代。

但是在监管上,尽管提出所谓功能监管的概念,但实践中仍保持了由各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保险和银行业分别监管的格局。

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均拥有金融监管权力,其中联邦政府层面的货币监理署(OCC),储蓄管理局(OTS)、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联储(FR)等都承担监管职责。

巴塞尔协议和Dodd-Frank法案

巴塞尔协议和Dodd-Frank法案

《新资本协议》
最低资本要求
监督检查
市场纪律
资本定义
风险加权资产
市场风险
标准法、内部模型法
信用风险
标准法、内部评级法
操作风险
基本指标法、标准法、 高级计量法
新协议的三大支柱

定量部分

定性部分
• 市场力量
支柱3 信息披露
•必须披露监管资本 金的质量 •推荐披露银行的透 明性 •资本金结构 •风险暴露 •资本充足率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风险暴露:风险敞口,是指未加保护的风险。 资本充足率8%在本质上已经退出了历史,取 代的是风险价值的理念。
Basel III(1)



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就新的资 本监管要求达成协议,20国领导人在11月已批 准该协议。 Basel III的目的是通过提高和细分资本充足率, 改善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以期避免国际金 融 危机的重演。 Basel III资本充足规定将由三大支柱构成:一 级资本充足率、资本保留缓冲、抗周期资本缓 冲。
限制银行高风险业务


限制银行自营交易及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在 自营交易方面, 允许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 权, 但资金规模不得高于自身一级资本的3% 。 在衍生品交易方面, 要求金融机构将农产品掉期 、能源掉期、多数金属掉期等风险最大的衍生 品交易业务拆分到附属公司, 但自身可保留利率 掉期、外汇掉期以及金银掉期等业务。
提高消费者保护


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致力于保护消费者的 金融权益。授权CFPB要求所有的披露和与消 费者的沟通是合理的,提供的收益是均衡的, 并 在成本、惩罚和风险识别上清晰明显。 授权CFPB 要求所有金融服务提供者和中介主 要提供简单、可直接定价的金融产品。当提高 透明度和简易性的措施不足以防止不公平对待 和滥用时, CFPB 应有针对性地限制产品期限 和提供者。

巴塞尔协议历史演变

巴塞尔协议历史演变

巴塞尔协议历史演变一、巴塞尔协议Ⅰ1987年,美联储和英格兰银行联合提出建立共同的资本体系,限制在资本不足的情况下过度扩张。

1988年,西方十国的央行经过多轮谈判,达成了巴塞尔协议。

主要内容:1、界定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2、界定了风险资产。

3、界定了资本。

二、巴塞尔协议Ⅱ2003年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Ⅱ》,首次提出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市场纪律。

主要修改部分:银行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

三、巴塞尔协议III2010年11月最新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Ⅲ》提高了资本质量要求,并增加监管指标。

主要涉及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四大方面。

核心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6%,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

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

新协议将普通股权益/风险资产比率的要求由原来的2%提高到4.5%,还提出了3%的最低杠杆比率以及100%的流动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要求。

为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协议对银行贷款供给能力以及宏观经济的影响,协议给出了从2013-2019年一个较长的过渡期。

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6%,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2015年达6%。

同时,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2%提升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

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

四、中国银监会要求总体资本充足率达到10%左右,杠杆率总体不低于4%,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总体高于100%,拨备覆盖率总体高于150%,拨贷比总体达到2.5%。

流动性覆盖率= 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

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目录简介早期的巴塞尔协议出台背景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实质性进步监管思想的根本转变意义协议的补充完善第一第二第三总结对旧巴塞尔协议的反思新巴塞尔协议定量影响测算2003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首要组成部分建立内部风险评估机制加大对银行监管的力度市场对银行业的约束2010年《巴塞尔协议III》我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安排分类实施的原则分层推进的原则分步达标的原则简介早期的巴塞尔协议出台背景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实质性进步监管思想的根本转变意义协议的补充完善第一第二第三总结对旧巴塞尔协议的反思新巴塞尔协议定量影响测算2003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首要组成部分建立内部风险评估机制加大对银行监管的力度市场对银行业的约束2010年《巴塞尔协议III》我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安排分类实施的原则分层推进的原则分步达标的原则展开编辑本段简介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

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

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

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

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

巴塞尔协议Ⅲ

巴塞尔协议Ⅲ

(四)过渡期安排
•巴塞尔委员会为了确保银行可以有充足的时间通过调节利润 分配、资本筹集等手段,以达到更高的资本要求,当然也是 为了使银行能够继续放贷以支持经济稳定发展,对实施巴塞 尔协议Ⅲ安排了较长的过渡期。
• 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并 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 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 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 标。
20% 4.5% 8.0% 8.0% 5.5% 8.0% 8.0%
40% 6.0% 8.0% 8.0%
60% 6.0% 8.0% 8.625%
80% 6.0% 8.0% 9.25%
100% 6.0% 8.0% 9.875%
100% 6.0% 8.0% 10.5%
从2013年开始10年内,逐年10%进行淘汰 观测期 开始 观测期 开始 引入最 低标准 引入最 低标准
2.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将现行的两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占风险资产的比 例分别不低于4%和8%)调整为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一是明确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 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 二是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 逆周期超额资本。 三是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 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 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 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
巴塞尔协议Ⅲ
• 巴塞尔协议Ⅲ于2009年3月由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后经匹 兹堡峰会、多伦多峰会的探讨修改,最终在2010年11月 的G20首尔峰会上获得批准,这标志着新一轮银行监管改 革的正式启动。 • 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反映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理念的最新变化。 一方面,经过此次金融危机,在银行监管的核心价值观选 择上,安全已经超越了效率,加强资本监管成为国际共识。 这也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加强资本监管的共识和决心。 • 另一方面,资本监管的重点发生了改变。巴塞尔协议Ⅱ关 注分母,强调对风险资产的准确计量,以反映风险变化的 敏感性,而巴塞尔Ⅲ则更关注分子,直接表现就是诸多条 款要求均指向增加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

巴塞尔协议资料

巴塞尔协议资料

巴塞尔Ⅲ的监管框架在最近的G20首尔峰会获得正式批准,这启动了银行业新一轮的监管改革。

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反映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理念的最新变化。

一方面,经过此次金融危机,在银行监管的核心价值观选择上,安全已经超越了效率,加强资本监管成为国际共识。

巴Ⅲ要求将银行核心一级资本的最低要求从2%提高到7%,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加强资本监管的共识和决心。

另一方面,资本监管的重点发生了改变。

巴塞尔协议Ⅱ关注分母,强调对风险资产的准确计量,以反映风险变化的敏感性,而巴塞尔Ⅲ则更关注分子,直接表现就是诸多条款要求均指向增加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

与巴塞尔2相比,巴塞尔3突出了体现了风险敏感性的资本要求和非风险敏感性杠杆率要求相结合,资本监管与流动性监管相结合,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相结合。

上述监管准则的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 资本定义:巴塞尔3强化了合格资本定义,要求银行确保一级资本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吸收损失,其中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在一级资本中应占主导地位,二级资本仅在破产清算时承担损失;取消三级资本,简化资本结构。

2.一级资本比率: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是本轮国际资本监管改革方案的核心内容。

其中,核心一级资本(包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最低要求将从现在的2%提升至4.5%。

一级资本金比率将在同一时间范围内从4%提升至6%。

3. 资本留存缓冲: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

一旦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

这一机制可防止一些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也肆意发放奖金和高红利,从而将建立一个更加安全的资本边际,使银行有更大的余地来应对经济衰退期的困难。

4.反周期缓冲:它是指普通股或其他能完全吸收亏损的资本,资本要求设定为0-2.5%,将根据各国情况具体执行。

逆周期资本缓冲的目的是达到更加广义的宏观审慎性,即在经济扩张时期加强对银行部门的保护,避免系统性风险的积累。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作者 :巴塞尔协议Ⅰ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1.资本的组成。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

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

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

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

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

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

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

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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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风险价值度
1996年对《巴塞尔协议Ⅰ》的修正案,首先引进了针对市场风 险的资本金,其计算是基于10天展望期99%置信区间的风险价 值,大部分银行采取基于历史模拟的计算方法
可以从该变量过去1~4年的历史数据抽样得出
2003~2006年间市场变化的波动率较低,因此,利用这一区间 的数据所得出的市场风险价值度也比较低。而在危机过后的一 段区间之后,风险价值度又会回到较低的水平
式中, VaRt-1和sVaRt-1分别为前一天的VaR和压力VaR(基于 10天展望期和99%置信区间)。VaRavg和sVaRavg分别为过去 60天的平均VaR和压力VaR (基于10天展望期和99%置信区 间)。参数mc和ms由银行监管部门决定,其下限为3
资本金要求(续)
《巴塞尔协议2.5》之前,资本金要求为: max(VaRt-1,mc ×VaRavg)
新增风险资本金(续)
综上所述,新增风险资本金框架为信用产品在一年展望期 99.9%置信区间内的违约和信用等级变化风险提供了度量手段, 同时考虑了单一或一组资产的流动性区间
一般来说,对于信用溢差的变化,银行需另外计算特定风险资 本金
综合风险计量
综合风险计量概念的引入,是考虑到相关性账户存在的风险 对于与相关性的产品,综合风险计量取代了新增风险资本金和
由于压力VaR不会小于正常的VaR值,以上公式说明(当mc= ms),在《巴塞尔协议2.5》框架下,资本金数量至少是以前 的两倍
受压期选择
起初,从业者普遍认为2008年的市场数据给压力VaR的计算提 供了很好的为期一年的样本
后来,大家才认识到,一年受压期的选择应该反映银行的风险 状态
因此,现在银行在计算压力VaR时,选取的时间段必须是其资 产组合表现非常差的一年,而不同银行选择的受压期很有可能 是不同的
新增风险资本金
2005年,巴塞尔委员会发现交易账户上的头寸所要求的资本金 低于银行账户上类似的头寸,巴塞尔委员会对此产生了担忧
以债券为例,如果将债券放在交易账户上,资本金数量等于10 天展望期99%置信区间计算的VaR再乘以一个系数;如果将此 债券放在银行账户上,资本金数量等于以一年展望期和99.9% 置信区间计算的VaR值
新增风险资本金规则要求银行对与信用有关的产品计算资本金 时,展望期为一年,置信区间为99.9%。在计算过程中,银行 不仅要考虑违约的可能性,还要考虑信用评级变化
新增风险资本金是针对交易账户,银行在一年的展望期中可以 对资产组合进行调整,所以违约风险也就由此可以得到缓解
但与此同时,银行必须要对新增风险资本金所覆盖的产品的流 动性区间进行评估。流动性区间是指在市场受压的情况下,银 行对产品进行平仓或对所有重要风险进行对冲所需时间
资本金要求
《巴塞尔协议Ⅲ 》对资本金要求如下: 1类股权资本金在任何时刻均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4.5% 整体1类资本金(1类股权资本金加上附加1类资本金)在任 何时刻均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6% 整体资本金(整体1类资本金加上2类资本金)在任何时刻均 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
从而促使巴塞尔委员会引入了“压力风险价值度”的概念
压力风险价值度(续)
压力风险价值度是基于市场在受压条件下的250天,而不是仅 由过去1~4年的历史数据而求得
采用历史模拟法计算压力风险价值度时,市场变量在下一个交 易日中的百分比变化量是从市场受压条件下的250个交易日的 日变量中抽样得到
资本金要求
《巴塞尔协议2.5》要求银行计算两个VaR值。其中之一是一般 的VaR(即基于过去1~4年的市场变量),另一个就是压力风 险价值度。计算出两个VaR之后,银行要对其进行汇总,计算 资本金总量的公式为: Max(VaRt-1,mc×VaRavg) + max(sVaRt-1,ms×sVaRavg)
交易账户所对应的资本金数量远远小于银行账户所对应的资本 金数量
因此,银行往往更愿意将与信用有关的产品放在交易账户上
新增风险资本金(续)
2005年,提出了新增违约风险资本金(IDRC)的概念,其中, 资本金数量是以一年展望期和99.9%置信区间为基准。这一资 本金是针对交易账户中对违约风险有敏感性的产品而设定
2008年,巴塞尔委员会意识到2007年和2008年信用市场动乱 时所触发的损失大部分来自于信用风险级别的变化、信用溢差 的增大以及市场流动性的消失。委员会认识到,这些损失并不 仅仅只与违约有关
因此,决定对IDRC进行修改。由此,IDRC演变为今天的新增 风险资本金(IRC)
新增风险资本金(续)
第 13 章
《巴塞尔协议2.5》、《巴塞尔 协议Ⅲ》和《多德-弗兰克法案》
《巴塞尔协议2.5》
《巴塞尔协议Ⅱ》的最终实施时间大体上和2008~2009年金融 危机的开始时间相同,这种巧合对《巴塞尔协议Ⅱ》的名声来 讲是一个不幸
在金融危机中,市场参与者认识到巴塞尔协议框架下的市场风 险资本金计算方法要进行调整,《巴塞尔协议2.5》是对这些调 整的汇总,实施期限是2011年12月31日。这些调整包括: 压力风险价值度 新增风险资本金 对信用相关产品设立的综合风险检验测度
特定风险资本金 标准应用:
信用评级 证券化 再证券化
AAA或AA 1.6% 3.2%
A BBB BB 4% 8% 28% 8% 18% 52%
B以下 资本减除 资本减除
《巴塞尔协议Ⅲ》
资本金定义及要求 资本金留存缓冲 逆周期缓冲资本 杠杆比率 流动性风险 对手信用风险
资本金定义
在《巴塞尔协议Ⅲ 》框架下,银行的资本构成如下: 1类股权资本(核心1类资本):包括股份资本和留存收益, 但不包括商誉及延迟税务资产 附加1类资本:包括原先被计入1类资本,但并非普通股的项 目,如非积累优先股等 2类资本:包括优先级低于存款、最初发行期限超过5年的债 券
3类资本不复存在,定义收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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