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 州 省 人 事 厅2002年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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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这项改革。

进行改革试点的部门和地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试行方案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行改革工作,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二00二年五月十七日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2002年4月)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推行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积极推进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

但现行的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支付方式,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的。

由于重复和分散设置账户,导致财政性资金活动透明度不高,不利于对其实施有效和全面监督;财政性资金的入库不够及时、退库不够规范,拨款环节多,大量资金经常滞留在预算单位,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财政性资金使用缺乏事前监督,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腐败现象;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调控提供准确依据。

2002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告

2002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告

2002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01.11.01•【文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2002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告(2001年11月1日)为适应中央、国家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将在近期组织中央、国家机关103个部门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约1700人(从高等院校2002年优秀应届毕业生中计划录用约1400人,部分特殊职位从社会在职人员中计划录用约300人);同时组织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12个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约3100人(从高等院校2002年优秀应届毕业生中计划录用约2900人,部分特殊职位从社会在职人员中计划录用约200人)。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考对象和条件(一)招考对象普通高等院校2002年优秀应届毕业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除外)。

部分特殊职位允许当地社会在职人员报考。

(二)报考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3、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或工作)成绩优良,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5、身体健康,年龄为35岁以下;6、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7、《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规定的其它条件;8、报考中央、国家机关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符合学校规定的进京或留京条件,社会在职人员须具有北京市户口;报考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机构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的社会在职人员须具有报考部门所在地户口。

二、报名办法(一)招考职位查询2002年中央、国家机关的招考职位分A、B两类。

各招考部门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类别、资格条件等详见《2002年中央、国家机关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招考简章》,《招考简章》将刊登在《中国大学生就业》杂志2001年第11期,同时可以从11月3日开始通过以下网站查询:公务员考试网www.offical.com.cn(直接查询,条件检索)新华网政府在线频道www.xinhuanet.com中华网教育频道edu.china.com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行业考试公务员考试)www.edu.cn新浪网新闻首页news.sina.com.cn千龙网文教频道edu.21dnn.com/edu.index.htm(二)中央、国家机关报名办法中央、国家机关的报名采取网络报名与北京现场报名两种方式,报考人员可视自身情况任选一种。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贵州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09]14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贵州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09]14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贵州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贵州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09]14号)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省2009年度工资指导线予以发布:一、2009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3%、上限为19%、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

二、适用范围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包括中央在黔企业)在岗职工的工资分配。

三、指导意见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本企业上年平均工资在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左右的,工资增长幅度,可按基准线确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但上年工资水平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且差距较大的,可按基准线至上线区间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其上年工资水平在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应按低于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经济效益大幅下降和亏损企业,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本企业工资可以不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各地各企业应根据工资指导线,综合运用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与职工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各岗位的工资水平,理顺内部分配关系,完善企业内部职工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健全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

工资分配应向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倾斜,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

贵州省人事厅职称年审规定

贵州省人事厅职称年审规定

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审核工作的通知黔人通〔2002〕50号各市、州、地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专院校及中央在黔单位:根据黔人通〔2002〕3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管理工作,决定对已取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3年一次的资格证书审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1.经贵州省人事厅组建或批准成立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各市、州、地人事局、行业管理部门同意组建的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的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2.经贵州省人事厅审核、换证的原中央在黔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各级资格证书;3.今年审核1998年以前(含1998年)取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职(含延退)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2003年起逐年审核1999年以来各年取得的资格证书。

二、审核办法对取得资格3年以上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黔人通〔2002〕38号文件要求,各单位要认真填写《2002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审核登记表》,对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报各州、市、地人事局或主管部门。

省直单位高级资格证书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人事厅审核,中初级资格证书由主管部门审核。

三、在近3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暂缓审核,限期1年整改,在整改期内不得申报上一级技术职务:1.年度考核中1年不称职者;2.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因自身原因,没有完成年度工作量;3.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4.高级资格:参加学术交流会、接受新知识培训6次以下;作为第一作者撰写论文2篇以下;未承担或参与任何一项课题(项目);中级资格:参加学术交流会、接受新知识培训4次以下;作为第一作者撰写论文1篇以下;未承担或参与任何一项课题(项目);初级资格:参加学术交流会、接受新知识培训3次以下。

四、在审核中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任职资格:1.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者;2.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称职者;3.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极坏、群众反映强烈;4.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判刑。

苏办[2002]50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清理纠正干部职工违规建房

苏办[2002]50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清理纠正干部职工违规建房

苏办[2002]50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清理纠正⼲部职⼯违规建房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清房⼯作协调⼩组《关于清理纠正⼲部职⼯违规建房、分房、购房和公款装修住房若⼲问题的意见》(苏办[2002]50号2002年4⽉19号)“根据中央和省关于领导⼲部廉洁⾃律的有关要求,和《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的⽅案>的通知》(苏政发[1995]29号)、《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领导⼩组关于进⼀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的实施⽅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部职⼯住宅建设、分配、修缮和使⽤管理暂⾏规定>的通知》(苏办[1997]140号)等⽂件的规定,现就清理纠正⼲提出处理意见:⼀、清房⾯积控制标准(建筑⾯积),按苏政发[1998]89号⽂件规定的现住房购房⾯积标准执⾏,即1998年11⽉30⽇及以前参加⼯作的,⼀般⼲部职⼯65-85平⽅⽶、科级⼲部75-100平⽅⽶、处级⼲部90-120平⽅⽶、厅局级⼲部130-150平⽅⽶。

⼆、凡参加房改购买⼀处公有住房,超过清房⾯积控制标准上限(以下简称“超标”)部分,按其住房房改购房时市场价补交购房款。

三、严格执⾏⼀对夫妇只能享受⼀次房改优惠购房的规定。

夫妇双⽅不得以各⾃名义分别参加房改购房。

夫妇双⽅在同⼀城市参加房改购买两套以上(含两套)公有住房的,如其中有⼀套住房已达标,其它住房必须退出,或按其住房现市场价计交房款。

如均未达标,且退房确有困难的,可将其中两套住房⾯积合并计算,超标部分,以其后购住房按本《意见》第⼆条规定处理;其它住房必须退出,或按其住房现市场价计交房款。

所购房改房⾯积已达标,⼜另租公房的,应予清退;清退确有困难的,经同级清房办审核确认,按现公有住房租⾦标准的2-3倍交纳租⾦。

四、已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房且已达标,⼜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房的,须退出已购的公有住房或退出集资房、经济适⽤房,或对集资房、经济适⽤房按购(建)时市场价重新计价,补交差额部分;如所购房改房未达标,可合并计算,超标部分,以其后购房按本《意见》第⼆条规定处理。

贵州省省级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黔府办发[2002]0111号

贵州省省级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黔府办发[2002]0111号

贵州省省级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12.31施行日期2002.12.31文号黔府办发[2002]0111号主题类别基本医疗保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贵州省省级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黔府办发[2002]0111号2002年12月31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3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补助原则。

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国家和公务员合理分担医疗费用,补助水平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保持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调整。

第三条补助范围。

(一)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列入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省级党群机关,省人大、省政协机关,省级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和依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其他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各类别实施公务员管理制度、参照和依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中央在黔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省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部分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参照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

(三)在驻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直管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23•【字号】黔人社厅通[2012]110号•【施行日期】2012.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2]110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社部《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68号)要求,现将我省选拔推荐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切实加强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两加一推”主基调,实施“三化同步”主战略,提供人才支撑,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通知的选拔标准、条件和程序推荐人选,切实将那些长期辛勤工作,在一线专业技术和高技能工作岗位上取得了突出业绩,做出重要贡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为同行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推荐上来。

要进一步增强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保证推荐工作的严肃性,确保人选质量。

二、推选范围和对象我省2012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和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选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同步进行,主要在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按评选条件选拔推荐。

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不可重复享受,享受省政府颁发特殊津贴满四年以上人员,有新的业绩、成果和贡献,可推荐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选。

贵州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黔人社厅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2]44号2012年12月11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人员经常性待遇进行调整,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调整对象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一)201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领取伤残津贴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二)201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符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条件的人员;(三)201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部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部分护理依赖)的人员(含退休人员)。

已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性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的人员,不属于此次调整对象。

二、调整标准(一)伤残人员伤残津贴调整标准1、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调整后伤残津贴待遇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6•【字号】吉政办发[2002]50号•【施行日期】200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2]5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实施我省“人才兴业”战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政府和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重大意义,采取得力措施,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力争经过3年左右时间的努力,在全省事业单位建立一套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升能降,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各类人才培养和成长的用人机制,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二、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目前条件尚不成熟的事业单位,也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按国家政策接收安置人员、调入在职人员和个别涉密岗位除外),都要通过人才市场发布招聘公告,并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新招聘人员的档案可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并实行人事代理。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7.28•【字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2016年7月28日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16〕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改革后养老金的组成和发放。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已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保持现有待遇不变,其中,基本养老金由基本退休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国家批复和省核准的退休人员补贴组成(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未纳入基本养老金的待遇项目作为其他待遇;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及其他待遇组成。

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以元为单位,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中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按原资金和发放渠道执行。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贵州省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贵州省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贵州省2005年企业
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5.08.01
•【字号】黔劳社厅发[2005]28号
•【施行日期】2005.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贵州省2005年企业工资指
导线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5]28号二OO五年八月一日)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贵州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黔劳社厅发[2001]5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贵州省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一、 2005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为:
1、企业平均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定为14%;
2、企业平均货币工资增长上线定为20%;
3、企业平均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

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请各单位严格按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贵州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确定工资增长,以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的工资分配。

黔人通〔2007〕116号退休文件

黔人通〔2007〕116号退休文件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文件贵州省人事厅黔人通〔2007〕116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政府(行署)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高等院校、各省属地厅级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06]45号)及有关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职)按以下处理意见执行。

一、退休(职)年龄和条件(一)正常退休的年龄和条件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应当退休。

2、在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应当退休。

3、事业单位中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达到以上规定的退休年龄,除另有任职年龄界限规定,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延长退休年龄或留任者外,应当退休。

4、事业单位中担任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或政协委员的干部,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退休决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中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女干部,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致残,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退休。

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二)提前退休的年龄和条件l、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要求提前退休的,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期间的未聘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7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7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7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事厅《贵州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省人事厅2003年7月1日)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维护事业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2]1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聘用制的原则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是指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试行人员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走群众路线,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机制。

贵州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3]179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3]179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3]17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在黔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和全国、全省人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人才评价机制,调整人才结构,充分发挥职称工作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做好2013年全省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对职称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职称政策的知晓率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职称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手段,重点对职称政策、职称工作程序、现行的和新修订的各系列申报评审条件以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进行广泛宣传,让用人单位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准确了解职称评审政策、申报条件、申报渠道、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申报时间等规定。

各地、各部门要设立职称政策咨询平台,及时、耐心、准确解答有关政策,积极帮助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做好职称申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进一步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各地、各单位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按照省委、省政府进一步解放思想、“十破十立”和简政放权的要求,为加快市(州)、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地、各单位在人才评价、选拔中的积极作用,在总结2011、2012年对贵阳、遵义等六个市、州授权组织开展卫生、工程、农业等系列的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基础上,今年将继续开展简政放权工作,对申请开展副高资格评审的市(州)、省直高校、省直三甲医院等,在提供本地、本单位拟申请授权系列的评委会专家、本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现状和本地、本单位近三年该系列申报人员数量等情况的基础上,经考察具备评审条件后将核准授权。

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技术人员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条件(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技术人员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条件(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技术人员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事厅•【公布日期】1995.02.25•【字号】黔人职[1995]13号•【施行日期】1995.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技术人员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职[1995]13号)各地(州、市)、县职改办,省直各厅(局),各大专院校、人民团体:现将《贵州省工程技术人员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自发文之日起,原《贵州省工程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安排及实施意见》[黔职改办字(1993)14号]停止执行。

贵州省人事厅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贵州省工程技术人员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条件(试行)为使工程技术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有所遵循,确保评审质量,参照国家已颁布的工程系列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条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评聘工作技术中、高级职务推荐条件。

第一条推荐评审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身体健康、能胜任日常工作。

第二条推荐评聘工程技术中、高级职务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各年度政治业务考核优秀或称职。

第三条推荐评聘工程技术中、高级职务的人员,应参加省组织的外语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四条推荐评聘工程师职务的人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符合《工程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七年以上。

二、在能力、业绩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完成一项以上省(部)级重点项目,独立承担项目中的一项主要技术工作,成果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提供项目及鉴定材料)。

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6.06.09•【字号】黔人通[2006]85号•【施行日期】2006.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黔人通[2006]85号)各市、州、地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在黔单位:现将《贵州省工程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自发文之日起,原《贵州省工程技术人员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条件(试行)》(黔人职〔1995〕13号)和《贵州省工程技术人员破格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条件(试行)(人职〔1995〕14号)停止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贵州省人事厅二OO六年六月九日贵州省工程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一、总则为培养造就高素质、社会化的工程技术人员队伍,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在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有利于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用范围: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工程技术的人员。

任职资格名称: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

二、基本条件第一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三条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完成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任务。

第五条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0.20•【字号】黔人社厅发〔2012〕42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06]4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企业离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二、调整标准此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具体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5号)规定的调整标准执行(文件附后)。

三、资金渠道此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按原标准享受企业离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从2011年7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予以补发。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5号)(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黔府发[1991]5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黔府发[1991]5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1991年11月28日黔府发〔1991〕58号)根据中发电〔1991〕2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休假问题通知如下:一、享受休假待遇的范围。

凡参加工作满5年以上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人),均可享受休假待遇,但对实行寒、暑假制度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二、休假时间。

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14天。

三、工作人员休假,应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单位有计划地统筹安排。

部门正职负责人休假,应征得上级主管负责人同意。

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工作需要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和事业单位中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人员实行的保健假,可与当年休假合并使用。

五、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

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与第二年合并使用(1991年未休假的,补休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4天),但假期不能延至第3年使用。

六、确定工作人员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

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星期日(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休假期中的法定节假日,可累加在休假期内。

黔人通[2002]4号

黔人通[2002]4号

黔人通[2002]4号第一篇:黔人通[2002]4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通[2002]4号各市(地、州)、县(市、特区、区)人事(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计生局,省直各部门,各中央在黔单位:最近,有关部门和单位询问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4令颁布的《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如何掌握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商量,提出职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增加退休金的范围和标准。

自1979年6月6日以业,凡生育过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退休的,加发5%的退休金,但加发后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二、符合上款规定,2001年8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退休时的原工资为基数,从2001年8月1日起提高退休费比例5%计发退休金;2001年8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从退休下月起提高退休费比例5%计发退休金。

三、下列情况不加发5%的退休金:1、一对夫妻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2、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丧偶或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再婚,另一方生育过子女的。

四、1979年6月16日以来,符合办理《独生子女证》条件,尚未办证的,本人可向计生部门申请补办,补办的《独生子女证》作为增加退休金的退休金的依据。

属退休后补办的,加发退休金时间,从办证后审批之月起执行。

五、办理加发退休金手续,本人须持有《独生子女证》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审批。

六、增加的退休金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道开支。

七、此项工作>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和我省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的全局,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并做好该项工作的宣传和>策解释工作。

八、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二00二年一月十一日第二篇:黔人通〔2001〕132号黔人通…2001‟132号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开展2001年考核的通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现将《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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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事厅(通知)
黔人通〔2002〕50号
------------------------------------------------------------------
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专院校及中央在黔单位:
根据黔人通〔2002〕3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管理工作,决定对已取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3年一次的资格证书审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
1、经贵州省人事厅组建或批准成立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各市、州、地人事局、行业管理部门同意组建的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的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2、经贵州省人事厅审核、换证的原中央在黔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各级资格证书;
3、今年审核1998年以前(含1998年)取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职(含延退)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
2003年起逐年审核1999年以来各年取得的资格证书。

二、审核办法
对取得资格3年以上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黔人通〔2002〕38号文件要求,各单位要认真填写《2002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审核登记表》,对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报各州、市、地人事局或主管部门。

省直单位高级资格证书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人事厅审核,中初级资格证书由主管部门审核。

三、在近3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暂缓审核,限期1年整改,在整改期内不得申报上一级技术职务:
1、年度考核中1年不称职者;
2、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因自身原因,没有完成年度工作量;
3、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
4、高级资格:参加学术交流会、接受新知识培训6次以下;作为第一作者撰写论文2篇以下;未承担或参与任何一项课题(项目);
中级资格:参加学术交流会、接受新知识培训4次以下;作为第一作者撰写论文1篇以下;未承担或参与任何一项课题(项目);
初级资格:参加学术交流会、接受新知识培训3次以下。

四、在审核中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任职资格:
1、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者;
2、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称职者;
3、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极坏、群众反映强烈;
4、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判刑。

被取消任职资格者,再申报其任职资格,任职年限从取消当年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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