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12.13•【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
现将《解释》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解释》的制定背景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近年来查处的“万里大造林”案、“亿霖木业”案、“兴邦公司”案、“海天公司”案、“中科公司”案、“山川公司”案、湘西自治州非法集资案等一批重大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隐匿,资金返还率低,集资群众损失惨重,频频引发聚众上访等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受害群众自杀等恶性事件。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作案手段多样,手法不断翻新,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
犯罪分子往往依托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以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投资、委托理财等为幌子,巧妙伪装,故意混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
新的非法集资手法层出不穷,利用经营投资、商品销售、电子商务、基金运作、风险投资、新能源开发、外汇交易、消费返利、黄金期货交易等形式的非法集资纷纷涌现,并不断由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向房地产、商贸、金融、旅游、医疗卫生、教育等行业渗透。
对于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实践中普遍反映,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较多。
比如,非法集资与合法借贷、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与借用合法经营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的区分界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的“公众”的具体理解;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认定;以转让股权向社会公众变相发行股票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等等。
非法集资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集资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是一种违反法律,通过不正当途径,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这种行为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应当受到刑事追究,那么非法集资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详情请看下文。
▲什么是非法集资罪?《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
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量刑对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刑。
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2019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201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我国对这种犯罪做出了严格的量刑规定,同时也是比较重的量刑处罚。
那具体来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2017是怎样的呢?下文中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以“孙大午案”为切入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以“孙大午案”为切入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以非法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严重侵害了公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犯罪行为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
其中,“孙大午案”就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
孙大午,一个在晋江市南安镇经营证券公司的商人,为解决公司经营的资金问题,以高息诱惑的方式,向大量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高达2.9亿元。
随后,孙大午被公安机关逮捕,并于2014年4月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除了孙大午案之外,近几年来,还有一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例:1、2016年,山西省太原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被认定为是山西省历史性最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犯罪嫌疑人吴学翔通过组建“天禾信托”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20亿元。
最终,吴学翔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2017年,四川省四川省资阳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周庆林通过组建“华润资本”公司,以高息回报的方式诱骗群众投资。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周庆林最终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2018年,浙江省温州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温州市龙湾区以民间银行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高达8亿多元。
最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亿元及返还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需要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和加强宣传,才能够有效地遏制这种犯罪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于该罪行的认定和处罚,也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公正原则,以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
此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需要明确被告人的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行为。
被告人的吸收行为必须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取得了违法的利益,或者以欺骗、威胁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种经济犯罪罪名,其量刑标准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判定。
通常,被判定有罪的人可能会面临较严厉的刑期和罚款。
以下是一些可能适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
1.轻微情节: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小,且没有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可能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一般情节: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但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可能会被判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严重情节: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了较大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可能会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终身监禁,并处以巨额罚金。
以上是一些可能适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但具体情况仍有待法院根据案件情节进行判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规定及最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规定及最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3•【文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金融诈骗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豫财基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2024年7月26日附件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汇聚社会资本、引入优秀人才,大力吸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落户河南,持续优化我省基金发展生态,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和加快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特设立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为规范引导基金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通过市场化参股子基金,积极吸引和集聚优秀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来豫发展,多方位撬动国内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省聚集,优化我省基金发展生态。
第三条引导基金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产业发展规划,投向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等全领域子基金,对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早期科创企业的天使类基金予以倾斜。
对于我省其他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支持的基金,引导基金不再重复予以支持。
第四条引导母基金总规模暂定30亿元,分期到位。
除母基金管理机构出资外,主要由省财政出资,积极吸引市县(区)共同出资。
第五条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选取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引导母基金管理机构。
引导母基金管理机构市场化公开征集子基金。
第六条引导基金采取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第七条引导基金设立、备案、募集、投资运作等环节应遵循行业监管法规、自律管理规则和监管部门要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规定,同时有这四个行为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没有经有关部门批准;
2、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渠道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回报;
4、向不特定对象融资的。
同时,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例外就是:没有公开宣传,只向亲友和单位内部特定对象融资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存款。
例外的例外就是:明知亲友和单位内部人员向其他不特定对象融资却放任的,和为了集资把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的,这两种情况还是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吸收公众多少钱存款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个人的话,集资款达到20万以上或者集资对象达到30人以上,或者造成存款人10万元以上直接损失的,就要负刑事责任了。
单位的话,负刑事责任的“起步价”是集资款100万以上,集资对象150人以上;给存款人造成50万以上损失。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如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即使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也要负刑事责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金额以集资的总额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即使案发前后退还了集资款的,也只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规则是怎样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规则是怎样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说到量刑规则,其实大家应该都能够想到,这其实就是指刑事犯罪的量刑标准。
就《刑法》中规定的四百多个罪名来看,每一个都是有自己对应的量刑规则,那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规则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小编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这里的“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人或者是特定人,如仅限于单位内部人等,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刑事规制的规范与认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刑事规制的规范与认同于彦琳; 张嫣婷【期刊名称】《《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00)006【总页数】6页(P56-61)【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打击范围; 主观故意; 规范; 认同【作者】于彦琳; 张嫣婷【作者单位】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辽宁丹东118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3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2013年5月,荆某某(另案处理)与王某某(已判刑)以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承兑丹东金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作为集资媒介(以下简称“金鑫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营融资业务的情况下,招募员工并进行融资业务培训,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吸引投资者借钱给金鑫公司指定的借款方,由金鑫公司作为第三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诺每月先行支付利息,到期返还本金。
截至2014年12月,荆某某等人共计吸收公众存款1.2亿余元、涉案投资群众400余人,造成3000余万元集资款无法偿还的严重后果。
案例二:2017年2月至8月,王某甲(沈阳百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先后伙同被告人王某乙、唐某某以寄存代售沈阳百洋科技有限公司“源融天下”品牌产品的方式在丹东地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王某乙、唐某某以地区负责人名义,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
2017年7月,经过王某乙、唐某某的组织筹备,丹东百之洋科技有限公司开业,继续以公开授课、讲解、微信宣传等方式发展“经销商”会员,直至资金链断裂。
经审计,王某乙、唐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0余万元人民币。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在全国各地频频发生。
集资主体已经从早期的单一实体异地化、网络化发展为母子公司、总分公司;集资方式从简单的借款方式发展为名为销售实为借贷的“寄存代售”等多种方式;集资主体的规模越来越大,甚至将自己“包装”为全国连锁的集团化公司,使不明真相的社会群众频频上当受骗参与集资,从而形成巨大金融隐患。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
江西省⾼级⼈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江西省⾼级⼈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为深⼊推进量刑规范化改⾰,进⼀步扩⼤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危险驾驶罪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个⽉⾄⼆个⽉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驾驶⾏为危险程度、危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醉酒驾驶机动车,⾎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液酒精含量每再增加80毫克,可以增加⼀个⽉刑期;(2)追逐竞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驶速度超过60公⾥/⼩时的,每再增加规定时速的20%,可以增加⼀个⽉刑期;(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载客超过额定乘员40%以上,或者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每再增加10%,可以增加⼀个⽉刑期;(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造成交通事故或者环境污染,致⼀⼈以上轻伤、公私财产损失五万元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每再增加轻伤⼀⼈或者损失数额每再增加五万元,可以增加⼀个⽉刑期;3、追逐竞驶,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3)驾驶⾮法改装、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4)使⽤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或者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5)在城市道路违反交通信号灯通⾏的;(6)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7)饮酒或者吸⾷、注射毒品后驾驶的;(8)多次或者聚众追逐竞驶的;(9)组织追逐竞驶的;(10)逃避、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11)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的证据有哪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的证据有哪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在没有得到合法的存款经营批准的情况下,以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吸收大量的公众存款,从而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利益,还给整个经济社会带来了诸多危害。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非常严格和谨慎,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
一、营销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违法行为都是通过特殊的营销方式进行的,而这些方式通常都是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等手段。
比如,吸收公众存款的团伙会使用各种名目,宣传各种摇钱树的投资产品,声称产品的盈利率极高,是投资必选品,甚至还会设置种种投资优惠政策来吸引人们的注意。
此外,还常常利用网络、公众号、微信群、传统媒体等渠道,进行宣传推广。
这些手段的目的就是误导群众,最终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二、账户信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证据方面极度重视账户信息。
因为,通过查看账户信息可以发现吸钱黑幕,揭开诈骗者的真面目。
吸钱团伙通常会利用公司、个人名义在各大银行开设大量的账户,并且将吸收到的公众存款转入这些账户中。
此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嫌疑人还会采取虚构银行账单等方式,制造“高收益”的假象。
此类账户信息可以通过相关机构查询来获取。
三、证据人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据中,证人证言常常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因为,很多情况下,罪犯都是通过口头宣传、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
对于这些罪行的证明,通常需要吸钱方的直接证言或罪犯的供述,进而确定罪案的成立。
四、查账核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常常需要法庭查账、审核核实各种证据来判断洗钱行为。
法庭常常会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进行专业审计,对疑点人员的账户、银行储蓄、资产等多方面展开核查,进而确定是否存在经济犯罪的行为证据。
五、无效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违法行为常常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实施的。
这些合同通常有特殊的内容,以规避监管制度。
所以,只要证明这些合同是虚假的、无效的,就可以为证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供足够的证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量刑细则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2017)(2017年9月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讨论通过)(二)(试行)》等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细则。
一、危险驾驶罪1.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血液酒精含量、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环境、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血液酒精每增加80毫克/100毫升,增加一个月刑期。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全部责任或者逃逸的,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增加一个月刑期。
在此基础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轻伤、轻微伤或者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经济损失的,增加一个月刑期;造成重伤及以上后果或者十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增加二个月刑期。
(3)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①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②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③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④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⑤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⑥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4)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2.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一个月拘役:①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
在此基础上,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比例每增加15%或者超过额定乘员4人以上,增加一个月刑期。
②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
在此基础上,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比例每增加2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3人以上,增加一个月刑期。
③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
2022经济犯罪的立案标准
2022年经济犯罪的立案标准: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page]故意使用假币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涉嫌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2〕5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3【实施日期】2022.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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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176条的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处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损失3.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二)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损失3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二)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二)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三)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
(四)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或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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