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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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1、法的外延:(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不成文法);(4)其她执行国
法职能的法(教会法)。
法的特征:(1)法就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即法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勿为与应为三种);(2)法就是由国家制定(即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或认可(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她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与默示两种)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就是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
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5)法就是有严格的程
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有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3、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书等就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书,不具有普遍的效力,而仅对特定的人有效。
4、法的认可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2)默示认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
5、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而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6、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2)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与教育作用。指引作用又分为确定的指引与有选择的指引。预测分为对如何行为的预测与对行为后果的预测。法的社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维护阶级统治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7、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法只就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2)法作用的范围不就是无限的;(3)法自身特点产生的有限性(它就是规范不就是规律总体现着人的意志;它就是概括性的规范;它具有稳定性与保守性;其作用的实际发挥还有赖于物质与
精神条件)。
8、法的内容包括法律规范内容与法律技术内容。法律规范内容的核心就就是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从结构上瞧,法的分为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9、法律规范就就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或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来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它包括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就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的分类:(1)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与准用性规则;(3)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法律原则就是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就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与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法律原则的种类:(1)公理性原则与政策性原则;(2)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
10、马克思:“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11、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就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的。
12、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概括为:(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新法优于旧法。
13、法律对人的效力,我国采用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14、第一次对法律关系作理论阐述的就是德国法学家卡尔•冯•萨维尼。法律关系就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特征:(1)它就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2)它就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3)它就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5、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1)公民(自然人);(2)机构与组织(法人);(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公民与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16、法律关系客体就是指法律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分为:(1)物:
即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与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2)人身;(3)精神产品;(4)行为结果。
17、法律事实就是法律人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它分为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的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分为社会事件与自然事件)与法律行为(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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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法律责任的特点:(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就是法律;(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根据引起责任的性质不同,它可分为:(1)刑事责任;(2)民事责任;(3)行政责任;(4)违宪责任。
19、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2)公正原则;(3)效益原则;(4)合理性原则。
20、立法:就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制定、修改与废止法律与其她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就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就是对社会资
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其特点:(1)它就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2)它就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国家与社会生活与有效调控;(3)它就是以一定的客观
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她社会因素的影响;(4)立法就是产生具有
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5)立法就是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6)立法就是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就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41、当代中国的立法原则:(1)法治原则;(2)民主原则;(3)科学原则。
42、当代中国的立法程序:(1)议案的提出;(2) 草案的审议;(3) 草案的表决与通过;(4)法律的公布。
43、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其特点:(1)执法就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2)执法主体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就是行使
执法权的过程;(4)执法具有主动性与单方面性。
执法的主要原则:(1)依法行政;(2)讲求效能。
44、司法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与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其特点:(1)就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2)就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后盾实施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3)就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司法的原则:(1)司法公正;(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5、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实质: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治为原则,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各种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与其她活动进行监视、察瞧、约束、检查与督促的法律机制。其构成:(1)主体与客体均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2)监督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