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解读64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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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核定标准解读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核定标准解读

核定管理办法能够规范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确保核定的科学性、 合理性和准确性。
通过核定,可以及时发 现煤矿生产中存在的问 题和隐患,提高煤矿安 全生产水平。
核定标准能够促进煤矿 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 资源的浪费和过度开采 。
通过核定,可以更好地 调节煤炭市场供需关系 ,促进煤炭市场的稳定 发展。
02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
核定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原则
科学、合理、公正、公开,确保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准确性 和有效性。
目标
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提高核定质量和效率,促进煤 矿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核定管理的组织与职责
组织
成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专 家组成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委员会, 负责制定核定标准和审核核定结果。
生产效率的提升
核定工作是否提高了煤矿的生产效率,减少了 资源浪费。
安全性能的改善
核定工作是否增强了煤矿的安全性能,降低了事故风险。
核定工作的改进方向和建议
完善核定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和效果评估,对核定标准进行修订和 完善,提高其科学性和实用性。
加强监管力度
加大对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力度,确保核定工作的 有效执行。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 法与核定标准解读
• 引言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解读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实际操作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效果评估与改进 • 结论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目的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确 保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科学性、合理 性和准确性,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 展。
价值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核定标准具有很高的价值,它不仅有助于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效率 ,还可以促进煤炭行业的科技进步和标准化管理。此外,该办法与标准也有助于提高煤炭行业的整体 形象和社会认知度,增强行业凝聚力。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课件(刘小柯)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课件(刘小柯)

物料煤动堆积角(θ) 25°
k'+k"
180+125
30° 220+130
其他字母含义与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计算公式 相同。
第三章
提 升 系 统 生 产 能 力 核 定
2、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
③实测的输送机能力计算公式:
A
3600
330
wt
10 7 k1
式中 w——单位输送机长度上的负载量,kg/m。
第三章
提 升 系 统 生 产 能 力 核 定
2、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
(2)主井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时,提升系统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①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
k B2Ct
A 330 104 k1
式中 A——年运输量,万t/a; k—— 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 B—— 输送机带宽,m; v—— 输送机带速,m/s; C—— 输送机倾角系数; k1—— 运输不均匀系数,取1.2; γ—— 松散煤堆容积密度,t/m3,取0.85~0.9; t—— 日提升时间,按第十一条规定选取;当乘人时,应扣除运送人员 时间。
《管理办法》及《核定标准》均在2006 年4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 、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的《煤矿生产能力管 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基 础上进行了修订,增加、调整、删除了部分 内容,有关增加、调整、删除的部分内容, 在后续相关部分进行说明。
《核定标准》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 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 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 务年限。
井工煤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 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 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核定标准解读课件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核定标准解读课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 核定标准解读
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副司长 孙庆国 2014年8月
...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主要内容
一、修订依据
二、出台背景 三、修订过程 四、《核定办法》、《核定标准》框架结构
... •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三、修订过程
2009年-2014年,5年时间,6个年头,10 多次会议,20余稿。 树鹤总工安排制定抽采标准,建勋局长 多次组织研究,建华局长、元明副局长 ,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多次开会协调。 山东、河北、山西、安徽、重庆,煤监 局技装司、发改委、能源局,煤炭协会 、煤科总院、重庆煤科院、山东煤炭技 术服务公司、神华、中煤、国家电网的 ... 许多同志付出了很大努力。
... •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 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
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需要对“三超”做出具体规定和详细 的解释。
...
•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二、出台背景
... •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2.《煤炭法》
第十八条第(五 )款规定:开办煤矿企 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 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煤 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99号)第(五)条: 建立完善生产能力核定政策、标准。

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证照齐全、有效的正常生产煤矿。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

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 (吨/年)为计量单位。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二)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四)鼓励先进,推动煤矿升级改造;(五)有利于煤炭工业平稳运行;(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七)利益相关单位回避;(八)核增从严,核减从快。

第四条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确定、建设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过验收合格的生产能力。

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煤矿设计生产能力进行确认。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方法等发生变化,致使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审查确认的生产能力,是煤矿依法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监管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所属煤矿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条件、程序和审查确认的依据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应当组织进行生产能力核定:(一)采场条件或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瓦斯抽采、地面等系统(环节)之一发生较大变化;(二)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三)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四)非停产限产原因,连续2 年实际原煤产量达不到登记生产能力70% 的;(五)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存在超安全保障能力生产行为;(六)出现煤与瓦斯突出现象;被鉴定为高瓦斯矿井或冲击地压矿井;采深突破1000 米等;(七)其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解读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解读

(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 全管理制度; (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 善,运行正常; (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 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 (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 料。
二、对工作天数和核定档次的要 求(标准第三条和第五条) 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 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计。
三、主要核定的内容(标准第四 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 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 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 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 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 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 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 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 统的能力。矿井压风、防火、防尘、 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 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 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 生产能力的需要。
(三)《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严 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1)采用木支柱支护的工作面。 (2)采用金属摩擦支柱支护的工作 面。 (3)倾角大于30°的煤层采用单体 液压支柱支护的工作面。 (4)冲击地压煤层采用单体液压支 柱支护的工作面。
(5)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 (6)采放比大于1:3的。 (7)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 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8)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 突出危险的。 (9)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 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 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 煤高度的。
(10)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 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 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11)在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 层,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后,仍不 能保证本煤层瓦斯涌出量不大于 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 4.Om/s的。
(四)“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 组织生产”: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 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 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 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 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证照齐全、有效的正常生产煤矿。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

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 (吨/年)为计量单位。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二)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四)鼓励先进,推动煤矿升级改造;(五)有利于煤炭工业平稳运行;(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七)利益相关单位回避;(八)核增从严,核减从快。

第四条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确定、建设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过验收合格的生产能力。

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煤矿设计生产能力进行确认。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方法等发生变化,致使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审查确认的生产能力,是煤矿依法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监管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所属煤矿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条件、程序和审查确认的依据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应当组织进行生产能力核定:(一)采场条件或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瓦斯抽采、地面等系统(环节)之一发生较大变化;(二)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三)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四)非停产限产原因,连续2 年实际原煤产量达不到登记生产能力70% 的;(五)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存在超安全保障能力生产行为;(六)出现煤与瓦斯突出现象;被鉴定为高瓦斯矿井或冲击地压矿井;采深突破1000 米等;(七)其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是指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和技术条件,确定其生产能力的一套标准和规定。

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对于煤矿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它直接关系到煤矿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效益,同时也关系到煤矿的安全生产。

因此,科学合理地制定和执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对于提高煤矿的生产能力、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一、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意义。

1. 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可以科学合理地确定煤矿的生产能力,避免超负荷生产,从而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

2. 提高煤矿生产效益。

通过科学合理地制定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可以有效地提高煤矿的生产效益,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3. 规范煤矿生产秩序。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可以规范煤矿的生产秩序,避免盲目扩张和超标准生产,保持煤矿生产的有序进行。

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内容。

1.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应包括煤矿的地质条件、煤层条件、采煤工艺、设备条件、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煤矿的生产能力。

2. 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不同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以适应不同煤矿的生产需求。

三、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执行。

1.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执行应由煤矿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执行,确保生产能力核定的科学合理性和准确性。

2.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执行过程中,应加强对煤矿生产能力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生产计划,保证煤矿生产的稳定进行。

四、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完善。

1. 随着煤矿生产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煤矿生产的新需求。

2.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完善应由相关部门和专家共同制定,充分考虑煤矿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总之,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煤矿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引起煤矿企业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煤矿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附件3: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万t/a……);(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 万t/a……);(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及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及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含核定资质)管理办法以及核定标准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煤矿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煤炭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

煤矿生产能力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

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 (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所确定、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登记的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煤炭生产许可证原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合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变更登记的生产能力。

第五条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的生产能力(以下统称登记生产能力),是煤矿年度煤炭产量的最大值。

煤矿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实施监管。

第六条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并直接负责中央煤炭企业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第二章设计生产能力第七条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提出设计生产能力。

第八条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设计生产能力,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煤矿设计的规定和规范,综合资源条件、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解读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解读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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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
(一)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条件
1、采掘工作面的个数必须符合《煤矿安 全规程》等规定和要求;
2、严格按批准的定编定员标准组织生产; 3、条件允许的煤矿应采用长壁式开采, 淘汰非正规采煤方法;突出煤层的危险
区域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方法、水力采 煤法;
A
13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瓦 斯矿井高瓦斯区以及开采容易自燃和自 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的工作面,不 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5、采区生产必须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 供电、运输等生产、安全系统,严禁非 正规下山开采; 6、必须保证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续,均 衡稳定生产,“三个煤量”及抽采达标 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
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
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
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
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
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突出、冲击地压煤 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 生产能力。
A
9
四、对资源储量的要求(标准第
八条)
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
(11)在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 层,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后,仍不 能保证本煤层瓦斯涌出量不大于 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 4.Om/s的。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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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 定员组织生产”: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 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 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 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 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 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 员;

(冶金行业)白杨沟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冶金行业)白杨沟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冶金行业)白杨沟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第一章概述第一节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呼图壁县白杨沟煤炭责任有限公司煤矿目前证照齐全,该矿在2009年11月验收之后,对主要制约矿井发展的主要系统进行了调整。

结合矿井设计变更与环节改造等设计文件汇总,矿井目前生产系统与原9万吨/年改扩建初步设计相比,能力发生变化的系统有:一、开采系统1、原设计确定的采煤方法该矿原9万吨初步设计采用“走向长壁悬移顶梁支架放顶煤采煤法”,工作面长40m,采用炮采放顶煤工艺。

2、目前现状目前采用“走向长壁综采液压支架综采放顶煤采煤方法”。

采煤方法所涉及的采煤工艺、配套设施、工作面特征等均发生变化。

该采煤方法按倾斜煤层一次采全高采煤方法布置巷道。

工作面支护采用ZF4400-17/30型放顶煤液压支架、ZFG4800-20/33过渡液压支架、MG150/375-W采煤机,配2台(采煤、放顶煤各一台)可弯曲刮板输送机,前部型号SGZ-630/110×2、后部型号SGZ-630/132×2,工作面斜长123m,采用放顶煤开采。

矿井采用综采放顶煤后,工作面能力有了显著增加。

3、设计文件、批复及落实情况2008年出具了《设计变更》,并经过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及煤炭安全监察局的审批。

2009年1月进行了通过验收。

二、掘进工艺1、原掘进工艺该矿原9万吨初步设计采用炮掘工艺爆破落煤,矿车运输。

2、目前现状目前采用综合机械化掘进工艺,配备型号为AM50型全断面掘进机,FBDN5.6/2×15局部扇风机通风,刮板机-皮带运输。

矿井采用综掘工艺后,经过近两年的经验积累,目前掘进进度每天成巷18~27米。

3、设计文件、批复及落实情况2008年出具了《设计变更》,并经过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及煤炭安全监察局的审批。

2009年1月进行了通过验收。

三、主井提升系统1、原提升系统该矿原9万吨初步设计采用混合斜井提升。

我院对矿井目前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与矿方高层管理人员进行讨论、交换意见,最终确定矿井提升系统是制约矿井发展的主要因素,也是矿井事故多发环节,因此改造矿井提升系统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故矿井生产环节改造势在必行。

关于《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修订情况的说明

关于《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修订情况的说明

关于《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修订情况的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2006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以发改运行〔2006〕819号文件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以来,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对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近年来,随着全国煤炭工业迅速发展,科技进步不断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在煤矿得到广泛应用,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现代化水平大幅提升,煤矿生产力水平发生了很大变化;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定修订后,能力核定标准不能与之保持一致;冲击地压、瓦斯抽采达标等内容需要纳入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中;各地和煤矿企业普遍呼吁及时修订煤矿生产能力有关标准办法,以适应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和发展的需要。

特别是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基层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和煤炭企业突出反映了有关年限、档次不适应当前煤炭产业安全发展的问题。

鉴于以上情况,根据领导有关指示精神,从2012年4月份开始,我们与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协商研究,决定对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过程2012年4月开始组织专家进行修订,形成了初稿;6月份分别在北京和山东召开研讨会,对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进行了修改;7月组织中煤科工集团和重庆煤科院等单位,起草了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的核定标准;9月,经与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沟通协商,形成了征求意见稿;11月,广泛征求各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炭企业的意见,对各地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梳理归纳后,再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讨论,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2013年四季度,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有关要求,以及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各地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又对相关内容再次1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在重庆、安徽两地对瓦斯抽采环节的能力核定标准进行了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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