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三编第10~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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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原理目录检索第一编法概念论第一章法的概念一、法概念的重要性(划定法律范围的重要性、与相似事物的区别——命令、道德、规则)二、法的定义的三个基本争议点1、法和命令(霍布斯:法律命令理论)法律与命令的联系与区别——p5-6(三点联系,一点区别)2、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p6-7联系与区别)→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分野3、法与规范→法律确定性问题→法律形式主义与现实主义的争论法律形式主义——兰德尔。

主要内容:讲义p7-8.(3点)法律现实主义——霍姆斯的预测论。

主要内容:书p16+讲义p8规则怀疑论与事实怀疑论。

书p17-18+讲义p8-9第二章古典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线索一、古希腊自然法理论(本质)1、柏拉图的理念论书p242、亚里士多德的城邦自然法(四因论)书p253、罗马时期:斯多葛学派普遍理性观念书p26西塞罗提出永恒法与自然法的多元论书p27二、经院自然法(神谕)1、奥古斯丁的三分法(原罪说;双城说)书p29-302、托马斯阿奎那的四分法书p30-32三、近代自然法(理性)1、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自然法书p36-382、洛克的自然法理论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自由与法律书p38-41第三章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现代争论一、法律实证主义兴起的背景1、哲学原因:休谟有关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两者之间不可以相互推导书p43-46+讲义27-282、政治原因:实在法体系地位的提高民族国家主权理论动摇了自然法普遍性的理论基础书p46-47+讲义p25-26二、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主张1、分离命题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分离命题的四层含义书p50-522、社会事实命题(1)奥斯丁:法律命令理论书p53-54(2)凯尔森:纯粹理论讲义p31-32+书p54-56(3)哈特:对奥斯丁命令理论的批判:化约论+延续性讲义p35-36社会规则理论: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讲义p37-38两种规则效力的来源:初级-来自于次级次级-来自于承认规则承认规则效力来源于自身承认规则:讲义p39三、德沃金对实证主义的批评1、对分离主义的批评:规则与原则的区别权利命题-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联系书p59-602、对社会事实命题的批评:社会规则与规范规则强与弱的社会规则理论弱的社会规则理论不具有说服力惯习性规则与协同性规则的区别——社会规则理论同样有与自然法理论共存的可能性书p60-643、德沃金对哈特的批判:讲义p45-46 1)规则与原则2)社会规则理论以及哈特的修正四、法律实证主义的分野1、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两个基本立场书p65拉兹:来源命题——法律与道德必然积极分离法律体系检验标准三要素:时效性制度性本质来源书p68-69(拉兹对于法律和道德积极分离的论证)2、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两个基本立场书p66科尔曼:道德安置命题第二编法规范论1、法律与规范的联系:规范=标准=理由理论理由和实践理由法律与道德是不是同一种实践理由?自然法实证主义讲义p482、语句的分类(讲义p50):可分真假—描述性分析性不可分—规范性评价性规范性语句要想具有规范效力是需要理由的:说明性理由和正当化理由道德理由:讲义p51 具有规范性——普遍化正当化道德理由的缺陷:讲义p52 三点解决道德理由的缺陷:情境化抽象化——寻找一个结构的东西——规则规则:讲义p54 分类:经验性规则真正规则经验规则的缺陷:讲义p54 ——并非真正规则真正规则:道德规则权威规则惯习性规则权威规则:讲义:p56-57 拉兹——权威三命题:依赖标准正当化断然性效果惯习性规则:讲义p57-58 惯习性规则与权威性规则的区别与联系3、法律体系规则体系:讲义p60 定义优势缺陷原则体系:优势缺陷两者综合——混合体系哈特关于法律体系的理论:p62 双重规则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一阶理由与二阶理由:书p80之笔记一阶理由局限性二阶理由:规则两者出现矛盾之时:讲义p63-65 三种做法:放弃规则敏感与规则的特殊主义严格规则主义(理论上可接受,实际上不易接受)第三编法学方法论的概论1、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具有德国色彩的概念法教义学概念法学概念法学的基本内容:讲义p65-66法学方法论的基本观点:讲义p68 两个问题具体阐述讲义p69在中国的发展:主要是研究法拘束效果的问题2、法学方法论与法学研究方法的区别:讲义p68-693、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证成的概念:正当化理由出示讲义p69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之间的关系:讲义p70—71内部证成:实现法的拘束效果法律推理外部证成:实现法律价值的客观化法律渊源法律解释外部证成通常附加一个内部证成第四编法律价值论第十章法律价值总论一、什么是价值?马克思主义理解:客体属性与主观需要的满足程度。

《法理学》(第三编)

《法理学》(第三编)
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性活动。
二、立法的历史发展
(一)各类社会形态的立法 (二)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发展
从1949年10月到1954年9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从1954年10月到1957年底。 从1958年初到1966年5月。 1966年6月到1976年10月。 1976年10月,特别是1978年底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
会起到现在。
(三)研究立法发展的意义
8
三、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法律规定
宪法的规定 法律的规定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节 法的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法的制定的指导思想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立法指导思想应该是:马 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 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第三节 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
二、立法程序 (一)立法程序的概念 (二)我国现行立法程序 立法的准备阶段 法的形成或者法的确立阶段
(法律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公布法律)
法律的完备阶段
第三节 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
三、立法技术 (一)立法技术的概念
立法技术是指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用 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 (二)立法技术的内容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的发展与完善
二、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 想,这是坚持我国法律体系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的保证。
必须以中国国情和宪法为依据,这是我国法律体系科学性和合法 性的保证。
必须总结历史、面对现实、放眼未来。 要综合考虑道德、党纪、政纪、社区公约和村规民约以及传统风
一、法的制定的概念
(三)立法的形式和分类 第一,按照立法的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 君主立法和议会立法 一院制立法和两院制立法 立法机关立法、行政机关立法和授权立法 第二,根据立法主体行为的特征不同,可以分为创制、认可、

公丕祥法理学笔记—第三编

公丕祥法理学笔记—第三编

第十章法律调整的一般分析第一节法律调整的概念一、法律调整的含义和特征1、社会秩序概念:社会秩序指的是一定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在社会活动和社会变化中所处的位置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社会活动和社会变化具有连续性和规则性。

2、法律调整概念:它指的是国家为了维护某种社会制度,为了维护和发展某些利益,自觉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规范性、组织性作用的活动和过程。

3、法律调整特征:①法律调整的主体是国家,是国家在实施社会调整;②法律调整具有规范性特点;③法律调整有特殊的机制和方式第三节法律调整的方式、方法与类型一、法律调整的方式1、概念:法律调整的方式,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的途径。

2、方式:①允许,赋予人们自己作出某些积极行为的权力;②积极义务,即要求人们作出某种行为,使其承担做出某些积极行为的义务;③禁止,即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二、法律调整的方法1、概念: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指法律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的手段,也就是法律如何通过命令与主体行为自由的关系来影响社会关系。

2、方法:①集中的方法,主体在活动中必须完全按照法律提供的单一行为模式(规范性调整);②相对集中的方法,法律规范提供数个可供选择的方案(规范性调整>个别调整);③非集中的方法,个别调整是首位的,规范性调整是补充(规范性调整<个别调整)。

三、法律调整的类型1、概念:法律调整的类型,是根据一定调整方式、方法的组合状况,而对法律调整所作的分类。

(民众)2、类型:①一般允许型,特点是允许是一般的,禁止为例外;②一般禁止型,仅只是一般的,允许为例外。

(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第十二章法律调整与法律程序第二节正当程序的特征与要素一、正当程序的特征1、特征:①分化在正当程序中占据重要位置分化概念:是指在一定的结构或者功能在进化过程中演变成两个以上的组织或角色作用的过程。

②有意识地阻隔,程序的设置是为了有意识地组个队结果、对法律外的目标的过早的考虑和把握。

《法理学原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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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原理》目录第一编法概念论第一章法的概念一、法概念的重要性p 11、划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2、能否给法律下定义决定了能否解释某些边缘或疑难情况二、法的定义的三个基本争议点+基本立场1、法和命令A霍布斯:法律命令理论p 4B三个联系p 5一个区别p 62、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分野A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含义和关系p 9B实践意义与纠纷的解决p 11C拉徳布鲁赫公式(调和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对立)p 123、法与规范→法律确定性问题→法律形式主义(法律确定性)vs现实主义(法律不确定性)A自然法:德沃金-伦理客观主义&政治道德-公共性-确定性p 14法律实证主义:哈特-承认规则-确定性p 15B法律现实主义:霍姆斯-预测论p 16“法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规则怀疑论与事实怀疑论p 17C对现实主义的批评:权力分立p 18 法适用与法制定p 18 内在矛盾p 19第二章古典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线索(大纲)一、古希腊自然法理论(本质)理论基础:本质与自然p 221、柏拉图的理念论理念为本质p 242、亚里士多德的城邦自然法(四因论)p 253、古罗马时期的发展-斯多葛学派普遍理性观念(西塞罗)p 26自然法的普遍性永恒法自然法多元论二、经院自然法(神谕)理论基础:神谕与自然p 28 两种关于自然含义的基本观念:理想与行动1、奥古斯丁的三分法(原罪说;双城说)永恒法、自然法、世俗法p 292、托马斯阿奎那的四分法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p 30三、近代自然法(理性)理论基础:“上帝不存在”;自然-理性的要求基本特点:自然权利先于自然法p 341、霍布斯:自然状态社会契约(政治社会)自然法(不变性)p 362、洛克:自然状态社会契约缔结自由与法律(实在法限制)p 38四、自然法非神秘化趋势及其意义p 42第三章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现代争论一、法律实证主义兴起的背景1、休谟有关事实与价值的区分(知识基础)A休谟定律p 45-笔记B两个方面沉重打击自然法p 452、实在法体系地位的提高(政治因素)p 46王权、主权的兴起 -宗教的没落-实证法兴起二、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主张(大纲)1、被认为是基本立场的五种观念p 482、两种基本立场-分离命题&社会事实命题A分离命题(法律与道德不存在必然联系)效力不可通过实践反驳p 50 分离命题不等于可谬性命题p 51,52B社会事实命题(法律属于社会现象或人类的创造物)(1)奥斯丁支持-法律命令理论p 52(2)凯尔森不支持-纯粹理论p 54社会科学、规范科学基本规范p 56(3)哈特支持-法律规则理论p 56三、德沃金对实证主义的批评通过原则理论和对社会规则理论的批判,瓦解分离命题的效力,核心是通过原则与政治道德之间的链接,使得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归于消灭。

法理学(第三版)课件

法理学(第三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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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 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概念 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特征
第一,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与其他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根 据不同。 第二,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与其他类型的权利义务在内 容上有所不同。 第三,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运作方式与其他类型的权利 义务也有着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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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 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一) 权利的概念 1.从性质上看,权利具有正当性 2.从内容上看,权利表现为权利主体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享 有的行为自由与行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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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 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二)义务的概念 1.义务同样是一个具有正当性的概念 2.从内容上看,义务表现为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义务主体适 应权利主体的要求而必须进行的行为约束
• 五、法具有程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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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法理学的核心问题在于以何种方式来回答“法是什么” 的问题。 法具有五个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关系行为的规范;(2)法 具有普遍性;(3)法具有国家意志性;(4)法具有国家强制 性;(5)法具有程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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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的概念
• 二、法的概念的三个基本争议点
(一)法和命令 (二)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 (三)法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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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的概念
• 三、关于法的概念的两个基本立场:自然 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
(一)自然法理论 (二)法律实证主义

法理学课件 第11章 法系

法理学课件 第11章 法系

第二节 大陆法系
民法法系(大陆法系)是西方国家两大法系之一, 是当代历史最为悠久和影响最广的一种法律传统。 一、大陆法系释义 大陆法系通常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 为历史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 的总称。 二、大陆法系的地理分布 民法法系是西方两大法系之一,它的分布范围极为 广泛,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布全世界广大地区。

自1804年以后,以法国 为代表的许多欧洲大陆 国家相继进行了广泛的 立法活动特别是 法典 编纂活动。这一运动进 一步扩大了大陆法系的 影响和范围。
三、大陆法系的特点:
(一)强调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区分 (二)强调理性与哲理的指导作用 (三)法学家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 (四)法律法典化及其独特的法源

08司法考试题(多选)


55. 法系是法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关于法系,下列哪些选 项是正确的? A.法系是一个比较法学上的概念,是根据法的历史传 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 B.历史上曾经存在很多个法系,但大多都已经消亡, 目前世界上仅存的法系只有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 C.民法法系有编纂成文法典的传统,因此,有成文法 典的国家都属于民法法系 D.法律移植是一国对外国法的借鉴、吸收和摄取,因 此,法律移植是法系形成和发展的重要途径
第11章 法系
第一节 法系概述
法系释义 法系是具有共同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若干国家和 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法系的分类 早在1884年日本东京大学法学教授穗积陈重就将世 界各国法律划分为五族:印度法、中国法、伊斯兰 法(回回法)、英国法。后来又增补了斯拉夫法和 日尔曼法,从而划分为七大法系。二战以后,法国 的达维德和德国的茨威格特的划分最受人注意。

舒国滢《法理学》要点

舒国滢《法理学》要点

法理学第一章要点:1.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或实践学问。

2.中国古代的律学和西方的法学形成的历史条件有所不同。

3.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

4.法学研究的对象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法律制度问题,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相互对应问题。

5.法学有其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方法。

6.在学者的著作中,“法理学”与“法哲学”有时作区分,但也经常互换使用。

7.法理学的体系是开放的,应当从研究范围及功能两个角度来认识这个体系。

8.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和地位,学习法理学对于法科学生具有重要意义。

法理学第二章要点:1.应该从法的自身的角度去确定何为法的内容、何为法的形式。

由于法的内在矛盾和各种条件的影响,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可能呈现出复杂性。

2.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是贯穿于法的各个领域、环节、法律部门和整个法的运动过程的法律现象。

在理解权利时,应看到它与权力的区别。

3.权利和义务作为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他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

4.在历史上,法的形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习惯法、判例法、制定法等。

但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社会制度下,其地位和作用也并不完全相同。

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6.法的形式受到法的传统的影响。

7.西方法学家通常认为,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以原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

对当今世界影响最大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它们由于形成的历史传统不同,而存在很多差别。

法理学第三章要点:1.法律渊源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

2.国内法学界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认识表现出分歧和混乱。

法的形式和正式法源是不可以相互代替的,它们具有不同的意义和不同的认识角度,归属不同的概念框架和范畴。

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讲义

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讲义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讲义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11)流派——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略)第四节法学教育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1.概念:定位为素质教育原因:(1)素质教育是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完整课件:法理学(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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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三版)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法学及其体系 第二节 法理学的对象 第三节 法理学的意义 第四节 法理学的方法
第二章 法的性质
第一节 法的定义 第二节 法的本质 第三节 法的特征
Hale Waihona Puke 第三章 法的价值第一节 法的价值概述 第二节 法的主要价值 第三节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第四章 法的作用
第一节 法的作用概述 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 第三节 法的社会作用 第四节 法的局限性
第一节 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第二节 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第三节 法的现代化的条件
第二十五章 法治国家
第一节 法治的概念 第二节 近代法治国家的形成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 第四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
第十三章 法的执行
第一节 法的执行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法的执行的种类 第三节 法的执行的原则 第四节 法的执行的体系
第十四章 法的适用
第一节 法的适用的特征 第二节 法的适用的原则 第三节 法的适用的地位
第十五章 守法与违法
第一节 守法 第二节 违法 第三节 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 法律监督
第一节 法律监督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监督的构成和分类 第三节 法律监督的体系
第五章 法与社会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第二节 法与经济 第三节 法与政治 第四节 法与道德 第五节 法与科学技术
第六章 法的分类
第一节 法的分类概述 第二节 法的一般分类 第三节 法的特殊分类
第七章 法的要素
第一节 法律概念 第二节 法律规则 第三节 法律原则
第八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部门 第二节 法律体系
第二十一章 法的起源
第一节 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第二节 法起源的原因和标志 第三节 法起源的形式和规律

法理学(沈宗灵编、北大版)

法理学(沈宗灵编、北大版)

第三节 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法学的产生和特征 法学的产生 (1)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2)法学产生的前提条件
第一,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 第二,社会上已出现了一个职业法学家的集团。 法学的特征: (1)实践性 (2)阶级性
二、中国历史上的法学 (一)春秋战国时期 (二)秦汉至清末 (三)近现代法学思想传入中国
(2)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
(3)有关权利的实现要与国家的经济发展相适应 的,不能超越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
(4)特别是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实现需要一个长期 的渐进的过程,也没有一个统一和固定的模式;
(5)权利的实现必须制度化、法律化。
三、有关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不同观点
(一)问题的由来 (二)权利本位论 (三)义务重心论 (四)权利义务本位论(权利义务无本位论)
第四章 权利、义务、权力
第一节 权利、义务、权力
一、权利的概念 (一)权利的词源 (二)权利的历史发展 中国:法即是刑,以刑为主,私法处于依附地位, 所以就少有权利一词的存在。
西方历史上权利观念 (三)权利的概念:1、资格说;2、主张说;3、 自由说;4、利益说; 5、法力说(能力、权力);6、 可能说(前苏联学者所持的主要观点);7、规范说 (允许、要求);8、选择说。
3、权利与权力的冲突 (1)权力否定权利 (2)权利否定权力 (3)权力限制权利 (4)权利制衡权力
第二节 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一、权利的分类 1、公权利和私权利。
2、对世权和对人权,又称绝对权和相对权、对物 权和对人权。
3、原始权和救济权,也称第一位的权利和第二位的 权利,主权利和从权利。
4、专属权与可转移权。划分的标准是权利是否可转 移。
第二节 法的变化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笔记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五章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含义 法的理论渊源: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 指法的立改废依据的原理。 历史渊源: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专指历史上产生 某一法律原则或规则的行为或事件。 文献渊源:法律文件的原始记录、综述和汇编。 文化渊源: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专著及法学 参考材料。 本质渊源: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效力渊源:又称法的直接渊源或是形式渊源。指具有 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立法中心主义: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依据的材料,主 张把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分开。 ” “司法中心主义: 认为法源之法特指法官用于裁判的法 律” 二、法的渊源的科学内涵 1、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 2、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三、法的渊源的重大意义 1、表明法律的外部结构是否合理,有利于该国法律体 系的完善 2、反映国家权力配置的状况和立法的特点,对促进该 国立法体制的完善和弄清其立法特色有重大作用 3、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 四、法的渊源的类别 1、成文法。规范性法律文件、非规范性,国际法。 2、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惯例。 五、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的表现形式 2、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
系中某一子系统或构成要素 (即个别法律部门或法律 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3、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预期作用是立法者立法时设 想法律应当或可能发挥的作用, 实际作用则是法律在 调整社会关系,影响社会生活时实际起到的作用。 4、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 5、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 6、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规定, 从而提供了人 们一种行为的标准。 (1)指引作用。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模式,引导人们 戴法允许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的功能。 包括确定的 指引、有选择的指引。确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 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 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能够衡量评价人 的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功能。 是对他人的行为的 作用。 (3)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 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这是对当事人双方之 间的行为的作用。 (4)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自己 得以充分实现的功能。 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 作用。 (5)教育作用。这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包括正 面教育和反面教育。 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整而 对社会结构、社会秩序所产生的效果。 (1)维护统治阶级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三、法的局限性 1、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 3、法的适应性存在一定的限度。 4、法的作用发挥依赖于一定的社会条件。 5、适用法律要依赖于事实的确定。

法理学教案11法律责任

法理学教案11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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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责任说 强调法律责任与法律规范相关,是法律规范对特定 行为评价的结果。 法律规范对一具体行为进行评价时,既要考虑行为 主体的主观因素,又要考虑行为主体面临的客观条 件等多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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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责任的本质
❖ 1.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 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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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义: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 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 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 是基于法律事实因果关系而产生的赔偿、补 偿或惩罚的负担
❖ 法律事实因果关系指法律规定意义上的人的 行为、相关的事实以及行为与事实之间的相 互连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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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学者认为“法律责任,也称法律后果, 它是使人们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那种带有 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
❖ 也有学者认为“法律责任可被定义为:因破 坏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道义关系而产生的法 律上的补偿和惩罚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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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材观点: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有着极为密 切的联系,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义务,法 律责任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或根据法律 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亦即 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 法律责任—督促—一般法律义务—增进—— —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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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责任的特点
❖ 1.追究和承担法律责任是以法律为依据的。 ❖ 2.法律责任体现了国家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对行为人而言是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 3.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责任的认定和
实现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进行 4.派生性

(完整版)第三编-《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主编

(完整版)第三编-《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主编
中国古代强大的君主
西欧封建时代强大的教会和领主
高等教育出版社
4、中国封建法具有公法文化的色彩,西方封建 法具有私法文化的特征
中国法的特点:以刑为主、刑民不分、诸法合 体。指导思想是权力本位
西方法的源头为古罗马法,古罗马的私法最为 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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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一)资本主义法的原则 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2、契约自由原则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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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人的生活方式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每一个原始氏族社会都是一个无政府而有秩序的社
会。秩序的维持主要靠两种形式:一种是氏族组织 机构,它由氏族大会、酋长和军事首领等组成;另 一种是氏族社会中以习惯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规 范,它兼有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的属性。
高等教育出版社
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的法庭审判 英美法系的美国的法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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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与成文法代表着不同的治理模式: 判例与成文法不同的形成背景: 判例的产生背景: 1、通过司法实现集权 (1)诺曼征服者特有的治理理念 (2)令状的司法化 2、陪审团审判方式的形成 3、《大宪章》——通过司法的统治
主阶级的政治统治。 3、公开确认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划分与不平等地位。
(如古印度《摩奴法典》确立了种姓制度,婆罗门 -僧侣贵族,刹帝利-武士贵族,吠舍-农民、手 工业者和商人,首陀罗-奴隶和杂工) 4、明显带有原始公社行为规范的残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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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制社会下的古罗马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
高等教育出版社
英美法系:是以中世纪以来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 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各个国 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法理学第10-11章

法理学第10-11章

第十章 法的作用
公路被修复后,水泥厂将第三批水泥送到指定 公路被修复后, 地点。建筑公司验收货物后,拒付货款, 地点。建筑公司验收货物后,拒付货款,而 且以水泥厂延误送货20 20天导致其停工损失为 且以水泥厂延误送货20天导致其停工损失为 要求水泥厂承担违约责任。 由,要求水泥厂承担违约责任。水泥厂向律 师咨询,律师告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 117、 师咨询,律师告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 118条的有关规定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 118条的有关规定即“ 条的有关规定即 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 免除责任” 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 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 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 供证明”。 供证明”
第十章 法的作用
习题1 习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6条 款规定: 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 由法定继承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由法定继承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从法的规范 作用看,这一规定属于下列哪一情况? 作用看,这一规定属于下列哪一情况? A.个别指引 B.确定的指引 A.个别指引 B.确定的指引 C.有选择的指引 D.非规范性指引 C.有选择的指引 D.非规范性指引
第十章 法的作用
三、预测作用 分为两种情况: 分为两种情况: (1)对如何行为的预测 (2)对行为后果的预测
第十章 法的作用
某水泥厂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一份水泥购销合 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供应水泥300 300吨 同。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供应水泥300吨, 由供方分三批将水泥运至需方指定的施工地 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前两批货交付良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 需方验收后已付清货款。 好,需方验收后已付清货款。第三批货起运 时遇到阴雨天气,大雨、暴雨持续不断, 时遇到阴雨天气,大雨、暴雨持续不断,货 物运输途中遇到山洪爆发,公路被毁, 物运输途中遇到山洪爆发,公路被毁,致使 水泥无法按时送到指定地点。 水泥无法按时送到指定地点。水泥厂立即将 这一情况通知了建筑公司, 这一情况通知了建筑公司,并在一星期后又 将公路部门和气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送给 对方。 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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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一般分类P141

(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二)实体法与程序法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 (四)一般法和特别法 (五)国内法与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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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作分 类,分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 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 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 有文件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 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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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对法作分类,分根 本法与普通法。 这种分类主要适用于成文律宪法国家。 根本法指的是在整个法的渊源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 性法律文件。在我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根本法即宪法的别称。 普通法是宪法以外的所有法的统称。 普通法中所包括的法的种类是繁多的,它们各自的地位、效力、 内容和程序亦有差别。但无论何种普通法,一般说来,其地位 和效力低于宪法,其内容涉及的是某类社会关系,而不是综合 地调整多种社会关系,其程序也不及根本法那样严格和复杂。
法 理 学
主讲:范辉清
法 律 出 版 社
主 编 : 张 文 显
组 编 :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系 列
0
第三编 法的本体
第三编(八章)


第八章法的概念 第九章法的要素 【第十章法的形式与效力】 【第十一章法律体系 】 第十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章法律行为 第十四章法律关系 第十五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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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意义上法的渊源


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又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正式渊源也被称为法定渊源,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 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 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 非正式渊源又称非法定渊源,是指未经法律确认不 具有法律效力但影响法律现实活动的各种原理、原 则或者规范等。例如,法理学说、民俗习惯、道德 原则、政党政策等。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 一般指形式意义上的渊源,而且主要是指各种制定 法,即正式渊源。
20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规范性法律文化系统化的形式【P139】 (一)法律汇编 (二)法律编纂 (三)法律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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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的概念 法的分类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法所进行的 划分。法的分类的范围比较广泛。法的分类 不是指对法的规则(规范)的分类(第九章介 绍),也不是对各种类别的法所作的穷尽一 切的分类。 目前我国法理学界对法的分类,大体上是从 形式的或技术的角度进行,涉及两方面问题: 一是法的一般分类;二是法的特殊分类。 法的渊源也是一种分类方式,只是由于这种 分类对我们理解法的效力位阶的特殊意义, 22 因此在上节单独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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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规和规章

军事法规和规章是国家军事机关为管理国 家武装力量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立 法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 员会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 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 决定和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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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对法作分类, 分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一般是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 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如 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程序法通常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 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 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 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第一节法的渊源 第二节法的分类 第三节法的效力
6
第一节法的渊源

法律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 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 在表现形式,法的渊源也叫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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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法的渊源两种 不同的解释。 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法渊源于经济 或经济关系(法产生的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或者法源自上帝和 人共同拥有的理性等。【法学教材编辑部.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 选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66页】 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是指法的创制方式、表现形式。它是法的 分类的一种方法,诸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和学说、 国际协议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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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规章是指行政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 法》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可以分为两 类: 一是部门规章,即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中 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 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规章; 二是地方政府规章,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 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和直 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规章的效力低于前 面五种法律渊源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律渊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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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渊源

(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 法律效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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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 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 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 《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 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 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 的法律,如《人民警察法》《监狱法》《国家赔偿法》等。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具有规范性内容 的决定和决议,也属于法律渊源。发布这些决定和决议通常是为了对 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因此它们与被修改或补 充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法律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其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 他的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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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军 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除条约外,国际条约的名称很多,诸如公约、协定、和约、 盟约、换文、宣言、声明、公报等。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重要 渊源,本不属于国内法范畴,但我国签订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 对于我国国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也具 有与国内法一样的约束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签订或加入 的国际条约也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在效力上适用国际法优 于国内法的原则。例如《民法通则》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 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 规定,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1998年10月,我国常驻联合国 代表秦华荪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重要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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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律渊源【教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 (四)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五)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七)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 (八)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 (九)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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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在 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管理 国家行政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行政法规是一种 重要的法律渊源,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依宪 法和组织法规定,国务院还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 其中具有规范性内容的也是法律渊源,与行政法规 具有同等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还可以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某些具有法 律效力的暂行规定和条例,这就是所谓“授权立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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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式与效力
第十章



博登海默的法律渊源观点 法律渊源可以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正式渊源,一类是 非正式渊源。 所谓正式渊源,意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官方法律文件的明 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这种正式渊源的主要例子有: 宪法、法规、行政命令、行政法规、条例,授权立法与自 主立法,条约与某些其他协议以及司法先例。 所谓非正式渊源,意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料和值得考 虑的材料,这些资料和值得考虑的材料尚未在正式法律文,但我们人为地将非正式渊源 分为正义标准、推理和思考事物本质(nutura rerum)的原 则、衡平法、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倾向和习惯法。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 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95~3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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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 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 规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在不 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发布适 用于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经省、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 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性法规 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位阶低于宪法、 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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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的法

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以法律规定。这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原则构想在宪法 中的体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法不 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殊 形式。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属于基本法律,它不同于一般法律的特点在于,它只适用 于相应的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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