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三编第10~11章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6
规章
规章是指行政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 法》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可以分为两 类: 一是部门规章,即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中 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 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规章; 二是地方政府规章,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 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和直 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规章的效力低于前 面五种法律渊源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律渊源之一。
17
百度文库别行政区的法
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以法律规定。这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原则构想在宪法 中的体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法不 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殊 形式。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属于基本法律,它不同于一般法律的特点在于,它只适用 于相应的特别行政区。
20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规范性法律文化系统化的形式【P139】 (一)法律汇编 (二)法律编纂 (三)法律清理
21
第二节 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的概念 法的分类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法所进行的 划分。法的分类的范围比较广泛。法的分类 不是指对法的规则(规范)的分类(第九章介 绍),也不是对各种类别的法所作的穷尽一 切的分类。 目前我国法理学界对法的分类,大体上是从 形式的或技术的角度进行,涉及两方面问题: 一是法的一般分类;二是法的特殊分类。 法的渊源也是一种分类方式,只是由于这种 分类对我们理解法的效力位阶的特殊意义, 22 因此在上节单独进行阐述。
25
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对法作分类,分根 本法与普通法。 这种分类主要适用于成文律宪法国家。 根本法指的是在整个法的渊源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 性法律文件。在我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根本法即宪法的别称。 普通法是宪法以外的所有法的统称。 普通法中所包括的法的种类是繁多的,它们各自的地位、效力、 内容和程序亦有差别。但无论何种普通法,一般说来,其地位 和效力低于宪法,其内容涉及的是某类社会关系,而不是综合 地调整多种社会关系,其程序也不及根本法那样严格和复杂。
法的一般分类P141
(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二)实体法与程序法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 (四)一般法和特别法 (五)国内法与国际法
23
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作分 类,分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 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 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 有文件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 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19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军 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除条约外,国际条约的名称很多,诸如公约、协定、和约、 盟约、换文、宣言、声明、公报等。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重要 渊源,本不属于国内法范畴,但我国签订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 对于我国国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也具 有与国内法一样的约束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签订或加入 的国际条约也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在效力上适用国际法优 于国内法的原则。例如《民法通则》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 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 规定,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1998年10月,我国常驻联合国 代表秦华荪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重要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24
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对法作分类, 分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一般是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 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如 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程序法通常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 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 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 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14
《立法法》关于规范报备案制度 《立法法》对于规范报备案问题的新规定:其一,在备案范 围上,不再限于地方性法规,将行政法规也纳入进来。其二是 在备案时间上,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必须在公布之日 起30日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改变了以前自批准之日起起 算的规定。其三是明确规定了专门委员会对法规审查的职责。 其四,在审查的方式上,主要是被动审查, 由法定机关或公民、 组织提出,对认为法规与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再分给专门委员 会审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制定了一个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对《立法法》的规定作了细化。 《立法法》第87条规定了立法违法的情形,由有关机关按照 《立法法》第88条的权限规定予以改变或撤销。
18
军事法规和规章
军事法规和规章是国家军事机关为管理国 家武装力量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立 法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 员会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 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 决定和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15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同时又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 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根据宪法、组织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 表大会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 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 律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县人民代表大会 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后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法 理 学
主讲:范辉清
法 律 出 版 社
主 编 : 张 文 显
组 编 :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系 列
0
第三编 法的本体
第三编(八章)
第八章法的概念 第九章法的要素 【第十章法的形式与效力】 【第十一章法律体系 】 第十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章法律行为 第十四章法律关系 第十五章法律责任
10
我国法律渊源
(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 法律效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11
法律
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 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 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 《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 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 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 的法律,如《人民警察法》《监狱法》《国家赔偿法》等。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具有规范性内容 的决定和决议,也属于法律渊源。发布这些决定和决议通常是为了对 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因此它们与被修改或补 充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法律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其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 他的法律渊源。
12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在 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管理 国家行政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行政法规是一种 重要的法律渊源,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依宪 法和组织法规定,国务院还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 其中具有规范性内容的也是法律渊源,与行政法规 具有同等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还可以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某些具有法 律效力的暂行规定和条例,这就是所谓“授权立 法”。
4
中国各个封建王朝法的渊源形式
汉朝法的渊源表现形式: 律、令、科、比 唐朝法的渊源表现形式: 律、令、格、式、典 (唐六典) 宋朝法的渊源表现形式: 刑统(律)、敕、令、格、 式、例 明朝法的渊源表现形式: 律、诰(特别法)、例、 典(明会典) 清朝法的渊源表现形式: 律、例、典(大清会典)
5
第十章 法的形式与效力
2
法的形式与效力
第十章
博登海默的法律渊源观点 法律渊源可以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正式渊源,一类是 非正式渊源。 所谓正式渊源,意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官方法律文件的明 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这种正式渊源的主要例子有: 宪法、法规、行政命令、行政法规、条例,授权立法与自 主立法,条约与某些其他协议以及司法先例。 所谓非正式渊源,意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料和值得考 虑的材料,这些资料和值得考虑的材料尚未在正式法律文 件中得到权威性的或至少是明文的阐述与体现。尽管无需 在这方面做详尽无疑的列举,但我们人为地将非正式渊源 分为正义标准、推理和思考事物本质(nutura rerum)的原 则、衡平法、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倾向和习惯法。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 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95~396页
8
形式意义上法的渊源
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又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正式渊源也被称为法定渊源,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 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 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 非正式渊源又称非法定渊源,是指未经法律确认不 具有法律效力但影响法律现实活动的各种原理、原 则或者规范等。例如,法理学说、民俗习惯、道德 原则、政党政策等。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 一般指形式意义上的渊源,而且主要是指各种制定 法,即正式渊源。
9
当代中国法律渊源【教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 (四)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五)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七)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 (八)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 (九)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第一节法的渊源 第二节法的分类 第三节法的效力
6
第一节法的渊源
法律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 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 在表现形式,法的渊源也叫法的形式。
7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法的渊源两种 不同的解释。 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法渊源于经济 或经济关系(法产生的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或者法源自上帝和 人共同拥有的理性等。【法学教材编辑部.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 选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66页】 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是指法的创制方式、表现形式。它是法的 分类的一种方法,诸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和学说、 国际协议法等。
13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 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 规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在不 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发布适 用于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经省、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 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性法规 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位阶低于宪法、 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