瞪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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瞪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

瞪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

瞪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瞪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为提高园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激发企业创新活力,重点培育和鼓励引进一批快速增长、创新性强的优质企业发展壮大,进一步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瞪羚”是一种善于跳跃和奔跑的羚羊,业界通常将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形象地称为“瞪羚企业”。

一个地区的“瞪羚企业”数量越多,表明此地区的创新活力越强,发展速度越快。

第二条不包括已进区购地企业但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瞪羚企业认定。

(一)工商、税务、统计登记在区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管理团队。

(二)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三)符合株洲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和国家节能减排要求。

(四)拥有发明专利的申请或授权,有相对独立的研发队伍和稳定的研发投入机制,其中科研人员比例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10%以上,连续2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平均比例不低于4%。

(五)年销售收入区间在500万元~2000万元,连续2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每年综合税负率不低于10%的中小工业企业。

培育目标:通过2~4年时间的培育发展,达到规模以上企业。

年销售收入区间在2000万元~10000万元,连续2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每年综合税负率不低于8%的中小工业企业。

培育目标:通过2~4年时间的培育发展,年销售收入达到亿元以上,纳入株洲高新区拟上市后备企业。

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含量高、产品或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对区内产业结构和税源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可不受第二条第五款约束,也可以申报瞪羚企业认定。

第三条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认定工作机构初步审核、株洲高新区管委会最终审定的方式进行。

(一)申报。

每年3月底前受理企业申报瞪羚企业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填报统一制作的《株洲高新区瞪羚企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23北京瞪羚企业认定标准

2023北京瞪羚企业认定标准

2023北京瞪羚企业认定标准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创新型企业在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它们不仅推动了经济的增长,还在科技、文化和社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此,在鼓励更多创新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上,各级政府都不断鼓励着创新。

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和国家的政治中心,一直致力于打造国际一流的科技创新中心,为此,北京市政府自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支持政策。

其中,2014年推出的瞪羚计划就是其中一个重要举措。

该计划旨在支持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成长,从而提升北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

而2023年北京瞪羚企业认定标准,也成为了企业们瞩目的焦点。

一、从简到繁:深化对瞪羚企业的认识瞪羚企业,指的是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内,经过一定时间的发展和积累,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和较好市场开拓能力的初创企业。

换言之,这些企业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具备了一定的实力和潜力。

作为瞪羚企业,不仅在自身成长壮大的过程中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政策支持,还可以通过其自身的持续创新和发展,为整个产业甚至国家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瞪羚企业认定标准的制定和完善,至关重要。

在这个主题中,我们可以进一步分解为:瞪羚企业的普遍特征、瞪羚企业认定的评判标准、认定后的政策支持等方面进行深度剖析。

1. 瞪羚企业的普遍特征瞪羚企业与传统企业相比,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其强大的创新能力。

在技术研发方面,瞪羚企业通常具备突出的技术背景和优秀的科研团队,能够在相对短的时间内推出可以引领行业发展的新产品或服务。

瞪羚企业在商业模式方面也表现出较强的创新能力,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和满足消费者需求。

瞪羚企业还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壁垒,这使得他们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

2. 瞪羚企业认定的评判标准瞪羚企业认定标准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识别和支持那些优秀的创新企业。

其评判标准需要具备客观性和公正性。

一般来说,评判标准会包括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财务状况、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等多个方面。

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办法(试行)

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办法(试行)

天津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科规[2019]3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新旧动能转换,加快高成长企业梯度培育,支撑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天津市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津政发〔2019〕17号),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技局2019年6月11日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新旧动能转换,加快高成长企业梯度培育,支撑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天津市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津政发〔2019〕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雏鹰企业是指注册时间1年以上5年以下,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万元,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技术新、模式新,未来具有较高的发展潜力,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入库的初创企业;瞪羚企业是指注册时间不超过20年,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申报评价当年往前的第四个年度(以下简称基期)至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进入爆发式增长阶段,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入库的创新型企业。

第三条重点支持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节能环保、精细化工、高技术服务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包括现代金融、国际航运等在内的现代服务产业领域。

第四条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科技局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建设“天津市雏鹰企业评价服务系统”“天津市瞪羚企业评价服务系统”“天津市雏鹰企业信息库”“天津市瞪羚企业信息库”(以下分别简称“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雏鹰企业信息库”“瞪羚企业信息库”)。

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负责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和雏鹰企业信息库、瞪羚企业信息库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等工作。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局,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经发局:经市政府批准,现将《石家庄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章政策扶持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石家庄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关于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和生物医药产业率先突破的若干措施(试行)》,扶持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加大我市瞪羚企业培育工作力度,规范市级“瞪羚企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瞪羚企业”是成功跨越创业死亡谷后,进入高质量和爆发式增长阶段的成长型中小企业。

是综合效益突出、增长速度较快、行业影响力大、社会诚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引领我市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带动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优秀标杆企业。

第三条瞪羚企业的申报,遵从企业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申报。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认定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政策支持和培育扶持。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地区申报企业的初审和推荐上报,并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对认定的瞪羚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报市级瞪羚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经营、纳税和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

支持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具体支持范围根据省、市工作部署由当年度申报通知确定。

(四)行业性质:非烟草、铁路、矿产资源、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以及房地产、基础建设、银行等行业。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钦政办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钦政办规〔202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6日钦州市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自立自强发展战略,加强企业自主创新,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市本级财政每年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500万元专项资金,并视财力实际适当调整专项资金规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工作。

第二条支持企业建立技术创新平台。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等科研机构。

对获批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科研机构,从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三条支持企业引进发明专利。

对引进发明专利,并以该项发明专利为核心成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按照其专利购买费用的6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四条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其他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非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其他企业非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

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20)

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20)

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20)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认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9月14日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18〕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瞪羚、独角兽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提高开展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行动的精准度和实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瞪羚、独角兽企业,是指在山东省境内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已经跨越创业期死亡谷,以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为支撑稳步进入高成长期,综合效益突出、行业影响力大、社会诚信度高、示范带动性强,在引领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作用明显、成效显著的优秀标杆企业。

第三条瞪羚、独角兽企业的申报,遵从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申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优选部分优秀高成长企业认定为省级瞪羚、独角兽企业,并牵头协调给予政策支持和培育扶持。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省级瞪羚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主体为在山东省内注册,经营纳税及信用情况良好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省战略发展方向,涵盖战略新兴产业、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和工业“四基”等领域,积极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具体支持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总体工作部署及全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重点,由当年度申报通知确定。

(三)申报企业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满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管理规范,发展目标明确,市场布局合理,资产负债率低于70%,为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且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新三板及境内外各类场外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02•【字号】河政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河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2日河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扶持暂行办法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工业振兴的部署,围绕全市工业倍增计划和“2+5+N”产业体系,推动河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以下简称河池经开区(市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对落地在河池经开区(市工业园区),且在河池市注册独立法人企业依法就地纳税,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化工项目不低于300万元/亩),达产后税收强度不低于12万元/亩(化工项目不低于18万元/亩),累计到位资金1亿元(或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享受本扶持政策。

第一条优化供地方式(一)入园企业的产业项目土地出让时,可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3期缴纳,1年内全部缴清。

(二)对符合用地控制性指标“12345”标准(即:容积率不低于1.2,税收不低于30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产值不低于500万元/亩)的产业项目,实行“标准地”供地(即“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平整土地)。

(三)入园企业可通过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获得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瞪羚企业”培育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瞪羚企业”培育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瞪羚企业”培育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1•【字号】台政办发〔2017〕65号•【施行日期】2017.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瞪羚企业”培育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7〕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瞪羚企业”培育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1日台州市“瞪羚企业”培育计划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制造之都”建设,培育发展一批科技实力突出、创新能力强劲、发展潜力巨大的高成长型企业,助推我市早日跻身全省经济总量第二方阵,市政府决定实施“瞪羚企业”培育计划,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市五届一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制造之都”建设,强化创新驱动、开放发展意识,以实施“科技新长征”和“128”股改上市三年行动计划为重要抓手,着力培育一批具有高成长裂变发展潜力的“瞪羚企业”。

二、培育对象在兼顾区域和行业分布的前提下,在全市筛选100家左右具有高成长裂变发展潜力的企业,建立“瞪羚企业”培育库。

具体条件如下:(一)在本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已股改企业中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对我市五大千亿级主导产业和五大百亿级倍增新兴产业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

(三)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幅30%以上、利税平均增幅25%以上。

(四)企业信用良好且近两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质量、环保事故发生。

培育企业经所在县(市、区)政府推荐,由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2018长沙高新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政策

2018长沙高新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政策

七、强化人才发展战略 ● 对当年新获国家、省、市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园区 企业创新专家(列获奖项目完成人前列),补助5-50万元不等 ● 经管委会评定的高新区优秀企业家,补助2万元
● 在麓谷园区内首次购买个人住宅的园区企业董事长或主要投资者,对 其购房款给予补助,按所缴纳个人所得税中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给予 相应奖励。
● 新获批的国家实验室补助1000万元。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
平台的麓谷园区企业分别补助60、20、10万元 ●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其研发费用投入的3%给予补助,最高 50万元
● 对当年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5万元
二、加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 新组件的符合条件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补助20万元,每年经管委 会评定为优秀的补助20万元,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
五、加强品牌、质量与标准化建设 ● 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专业秘书处的园区企业,补助30万元 ● 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园区企业,补助20万元 ● 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园区企业,补助10万元 ● 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制(修)订,且为主要起草单位的,补助5-10万元 ● 当年新获得CMMI3、CMMI4、CMMI5等级认证的园区企业,分别一次 性补助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 通过担保贷款的,可获得贷款总额8‰的担保费补助 ● 两种方式的贷款上限都是1000万元
● 合作投融资平台达到政策规定标准的,给予贷款总额2‰-3‰的补
贴,单个机构每年最高给予100万元补贴
三《长沙高新区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办法》 ● 对企业获得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50%的中间费用给予单个企 业每年最高20万元补助 ● 按2‰-3‰的比例分两个档次补贴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 银行和中介机构,单个机构每年最高可获得50万元补助

天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度第二批天津市瞪羚企业奖励资金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度第二批天津市瞪羚企业奖励资金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度第二批天津市瞪羚企业奖励资金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1.11.27
•【字号】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资〔2021〕135号
•【施行日期】2021.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度第二批天津市瞪羚企
业奖励资金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企业单位:
根据《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津科规〔2021〕3号),经研究决定,现将2021年度第二批天津市瞪羚企业奖励资金计划3730万元下达你们(详见附件),其中,首次入选的天津市瞪羚企业奖励资金3200万元,共160家;通过复评且营业收入较上一年正增长的天津市瞪羚企业奖励资金530万元,共106家。

请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接到通知后尽快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

附件:1.首次入选天津市瞪羚企业奖励资金明细表
2.通过复评且营业收入较上一年正增长的天津市瞪羚企业奖励资金明细表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首次入选天津市瞪羚企业奖励资金明细表
金额单位:万元
附件2
通过复评且营业收入较上一年正增长的天津市瞪羚企业奖励
资金明细表
金额单位:万元。

江宁区促进科技型瞪羚企业加速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江宁区促进科技型瞪羚企业加速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江宁区促进科技型“瞪羚”企业加速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举措》(宁委发〔2018〕1号)等政策文件精神,加速培育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科技型企业,打造具有区域优势、特色的创新型产业集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型“瞪羚”企业是指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跨越了“创业死亡期”进入快速成长阶段的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区政府设立扶持科技型“瞪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采用资金奖补方式及其他方式支持经认定科技型“瞪羚”企业的发展。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方式第四条本办法支持对象为经国家、省、市认定或发布的我区科技型“瞪羚”企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其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我区;2、企业主导产业技术领域符合我区“3+3+3+1”产业发展方向要求;3、企业前三个年度均开展过研发加计扣除工作,上年度R&D 经费占企业营业收入比例不小于3%;4、拥有自主研发且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5项以上;5、无不良信用记录、违法记录,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条专项资金兑现奖励采用后补助方式进行,由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科技型“瞪羚”企业按照政策内容、标准对上年度相关支出进行补助。

第三章部门职责第六条区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及各街道、开发园区组成的扶持科技型“瞪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

第七条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核定专项资金兑现方案并下达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区科技局负责协助区财政局做好年度资金预算工作,牵头做好专项资金材料补充、申报系统审核和兑现方案确定等工作;区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局负责提供拟扶持科技型“瞪羚”企业的纳税归属地相关情况;区统计局负责对拟扶持科技型“瞪羚”企业中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关系进行审核;区发改局(信用办)负责对扶持科技型“瞪羚”企业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拟扶持科技型“瞪羚”企业是否为区内注册企业或机构进行审核。

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办法(试行)

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办法(试行)

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速培育壮大新动能,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培育一批以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为主的新经济企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雏鹰企业是指注册时间10年内,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在某一细分领域取得突破,未来具有较高的发展潜力,得到市场认可的创新型企业。

瞪羚企业是指注册时间20年内,表现出成长速度快、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等特征,营收或人员增长率及科技活动投入强度达标的企业。

独角兽企业是指注册时间10年内,具有平台、跨界等属性,表现出颠覆式创新、爆发式成长、竞争优势强、未来价值大等特征,获得过较大数额私募投资的未上市企业。

第三条围绕我省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发展,重点支持互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新文娱、新零售等新兴产业领域。

第四条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组织实施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工作。

第五条建立“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依托平台组织企业评价、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企业条件第六条雏鹰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在辽宁省内注册且实地经营,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二)注册时间5年内,上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万元(含);注册时间5-10年,上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含)(三)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即可: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1项(含)以上I类知识产权或2项(含)以上II类知识产权;2、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3、企业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优秀奖(含)以上名次,或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三等奖(含)以上名次;4、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5、企业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6、企业拥有经认定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研发机构;7、企业参加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8、企业一次性获得风险投资100万元(含)以上(或等值外币);9、企业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立项。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沙市关于加快培育独角兽、瞪羚企业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沙市关于加快培育独角兽、瞪羚企业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沙市关于加快培育独角兽、瞪羚企业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18•【字号】•【施行日期】2023.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沙市关于加快培育独角兽、瞪羚企业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关于加快培育独角兽、瞪羚企业的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长沙市关于加快培育独角兽、瞪羚企业的实施方案(试行)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奋力实施强省会战略,加快培育独角兽、瞪羚企业,不断塑造新动能新优势,推动长沙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围绕壮大产业集群优势,完善独角兽、瞪羚企业遴选孵化机制,建立独角兽、瞪羚企业培育库,遴选出一批竞争优势突出、科创能力强、未来增长潜力巨大的高成长性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发布一批长沙市独角兽、瞪羚企业名单。

到2025年,全市独角兽企业达10家、独角兽培育企业达30家、独角兽种子企业达100家,瞪羚企业达100家、瞪羚培育企业达300家。

二、培育对象在长沙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科技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为支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支持方向,涵盖新兴工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经济、大健康、人工智能、通航产业、金融科技、节能环保、消费升级等领域,符合独角兽、瞪羚企业相关定性指标的高成长性企业。

(一)独角兽(培育、种子)企业1.独角兽企业是指稀缺珍贵、具有发展速度快、投资者竞相追求等属性特征的创业企业,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下同)。

瞪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

瞪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

瞪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一、瞪羚企业培育的理念瞪羚企业是指在某一特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力,且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

瞪羚企业培育是指在国家战略、产业政策的引导下,选择行业中具有前瞻性、创新性、高成长潜力的企业,实施一系列的政策扶持和资源整合,加速其发展成为行业领先的企业,从而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

瞪羚企业培育的理念是将资源的集中投入用于高成长、高技术密集的企业,为这些企业提供政策扶持、资金投入、创新支持等一系列服务,从而培育出行业领军企业。

这种理念旨在加速瞪羚企业的发展,提高其竞争力,推动行业的发展,进而带动整个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瞪羚企业培育的主要任务1. 瞪羚企业的评选和确定首先,要确定投入瞪羚企业培育的对象。

评选瞪羚企业需考虑企业在当前行业中的地位、技术研发能力、品牌影响力、创新能力、成长潜力等因素。

评估流程包括企业材料的审核、现场调研、专家咨询、数据分析等环节。

2. 瞪羚企业的资金投入瞪羚企业是产业转型中的重点发展对象,一般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予以扶持。

国家通过设立基金或设立信托基金,或者引入其他的资金扶持,在对瞪羚企业进行资金支持时,应坚持市场导向和有效监管,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瞪羚企业的投资力度。

3. 瞪羚企业的政策扶持政策扶持是瞪羚企业培育的重要手段之一。

针对瞪羚企业的培育,国家应该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扶持和优惠措施。

如:减轻瞪羚企业的税负、提供技术服务、创建公共服务平台等。

4. 瞪羚企业的创新支持创新是瞪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需要在技术研发、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

建立政策支持体系,扶持瞪羚企业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吸收新技术、新模式的能力,培养人才。

5. 瞪羚企业的公共服务支持针对瞪羚企业的需求,国家应该适时建立公共服务机构,如:瞪羚企业联盟、行业发展基金、资本市场服务体系等。

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行业信息服务、专业培训、产业研究、技术咨询等。

6. 瞪羚企业的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是企业内部的精神家园,对于提高员工的归属感、自豪感等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寿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17•【字号】长寿府发〔2019〕49号•【施行日期】2019.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发展规划正文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2019年10月17日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寿区内注册登记、经营、纳税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市场主体、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工作或居住在本区的公民。

第三条设立区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滚存使用,采取“综合奖补”的方式使用管理,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示范作用。

长寿经开区、长寿工业园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所得扶持资金在区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和长寿经开区、长寿工业园区经费中各列支50%,长寿经开区及长寿工业园区外的单位和个人所得扶持资金在区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鼓励研发经费投入第四条对企业R&D经费内部支出(企业当年投入的研发经费)超过50万元的企业,按研发经费的0.2%给予补助。

第三章培育创新主体第五条对新引进或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复评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助20万元。

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每年第一季度在管理系统更新统计信息,并经复核通过的科技型企业,每年给予0.5万元补助。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09.14•【字号】鲁工信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认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9月14日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18〕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瞪羚、独角兽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提高开展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行动的精准度和实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瞪羚、独角兽企业,是指在山东省境内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已经跨越创业期死亡谷,以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为支撑稳步进入高成长期,综合效益突出、行业影响力大、社会诚信度高、示范带动性强,在引领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作用明显、成效显著的优秀标杆企业。

第三条瞪羚、独角兽企业的申报,遵从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申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优选部分优秀高成长企业认定为省级瞪羚、独角兽企业,并牵头协调给予政策支持和培育扶持。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省级瞪羚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主体为在山东省内注册,经营纳税及信用情况良好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省战略发展方向,涵盖战略新兴产业、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和工业“四基”等领域,积极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2023年度市级瞪羚企业申报指南

2023年度市级瞪羚企业申报指南

2023年度市级瞪羚企业申报指南一、概述市级瞪羚企业评选是市政府为了鼓励和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而设立的一项荣誉评选活动,旨在发掘和支持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企业,提升本地区产业整体水平。

为了指导企业顺利申报,特制定本指南,具体要求如下。

二、申报资格1.企业应在本市合法注册,具有完整的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通常应连续经营3年以上,具有一定规模和较为稳定的经营业绩。

3.未曾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处罚,且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三、申报材料1.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

需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

2.企业经营业绩:包括近3年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资质证书等。

3.企业创新能力:包括研发投入、自主创新产品或技术等相关资料。

4.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包括企业环保、公益捐赠、员工福利等相关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流程1.企业进行内部评审,确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填写《市级瞪羚企业评选申报表》,并附上相关材料。

3.企业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市经信局指定的接收单位。

4.经信局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审。

5.最终经市政府批准确认合格的企业将被评为市级瞪羚企业,并发布公示。

五、评定标准1.经济指标:企业年营业收入、纳税额、利润增长率等。

2.技术创新:企业自主研发的产品和技术,专利数量和质量等。

3.社会责任:企业在环保、公益活动、员工福利等方面的履行情况。

4.竞争力:企业在行业内的地位、品牌影响力等。

六、奖励措施1.被评定为市级瞪羚企业的企业将获得市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杯。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获得专项扶持资金等相关支持措施。

3.获得进一步合作机会和业务对接支持。

七、注意事项1.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完整,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评选资格。

2.申报材料一旦提交不得随意修改,如有遗漏可通过补充材料方式弥补。

3.评选结果一经公示,不得异议。

八、结语市级瞪羚企业评选活动的开展对于提升本地区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具有积极意义。

高新开发区-关于印发《长沙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及扶持办法》的通知

高新开发区-关于印发《长沙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及扶持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长沙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及扶持办法》的通知长沙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及扶持办法一、支持目的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关于建设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湘发〔2015〕19号)、《关于强化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速转型创新发展的意见》(长发〔2014〕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速培育高成长性科技企业,打造自主创新的麓谷品牌,特制定本办法。

二、认定条件认定为长沙高新区瞪羚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长沙高新区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发展方向;(二)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长沙高新区,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三)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拥有自主研发发明专利的企业;(四)经济效益较好,达到以下标准之一:1、上年度总收入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企业,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上年度总收入在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的企业,收入增长率达到1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上年度总收入在1亿元(含)—5亿元之间的企业,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

2、在互联网+、移动互联、物联网、北斗导航、信息安全、虚拟现实、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上年度总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同时近3年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或在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全国性创新创业大赛、行业项目大赛上获得金奖等重要奖项的企业。

(五)积极参与“信用麓谷”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六)符合长沙高新区管委会的其他有关要求。

三、认定流程及方式长沙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认定工作机构初步审核、高新区管委会最终审定的方式进行,原则上一年认定一次。

(一)申报。

政和原创政策解读-山东省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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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印发《山东省瞪羚企业认定培育和奖励行动计划(2017-2019)》一、定义瞪羚企业是指创业后跨过死亡谷以科技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为支撑进入高成长期的中小企业。

二、价值意义1、资金奖励2017至2019年行动计划期内,省财政每年根据预算安排对新评选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由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从瞪羚企业培育库中根据企业成长性、技术创新、信用等级等择优确定,并向社会公示;2、贷款贴息按照鲁发〔2017〕21号文件要求落实各级财政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地方财政出台扶持政策的,奖励资金优先安排),对新认定的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各级财政不再重复奖励;3、其他政策加强与财政、科技、税务等部门沟通联系,在瞪羚企业技术研发、创新平台建设、信用增信、政府引导基金投资、上市培育、税收优惠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

三、申报条件1、认定范围(1)在我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划型标准按照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2)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涵盖新兴工业、新一代信息技术(含大数据、物联网与云计算、高端软件、互联网)、生物健康、人工智能、金融科技、节能环保、消费升级等领域。

2、申报条件提出申报的中小企业应成立三年(三个会计年度)以上,生产经营和信用情况良好,无违法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

以企业的成长性(规模和效益)指标作为遴选的基本指标,重点考量企业的创新能力指标及新业态、新模式指标。

四、归口部门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山东省财政厅。

五、申报审批流程六、其他要求1、2017至2019年行动计划期内,认定和培育300家;2、线上(“山东省瞪羚企业网上申报和管理平台系统”)与线下(快递)同时申报,今年只线下申报;3、(1)近两年收入复合增长率的计算公式为:((上年收入/基础年收入)^(1/2)-1)*100,利润、税金复合增长率计算同;(2)平均研发投入强度是指企业两年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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瞪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
为提高园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激发企业创新活力,重点培育和鼓励引进一批快速增长、创新性强的优质企业发展壮大,进一步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瞪羚是一种善于跳跃和奔跑的羚羊,业界通常将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形象地称为瞪羚企业。

一个地区的瞪羚企业数量越多,表明此地区的创新活力越强,发展速度越快。

第二条不包括已进区购地企业但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瞪羚企业认定。

(一)工商、税务、统计登记在区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管理团队。

(二)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三)符合株洲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和国家节能减排要求。

(四)拥有发明专利的申请或授权,有相对独立的研发队伍和稳定的研发投入机制,其中科研人员比例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10%以上,连续2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平均比例不低于4%。

(五)年销售收入区间在500万元~2000万元,连续2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每年综合税负率不低于10%的中小工业企业。

培育目标:通过2~4年时间的培育发展,达到规模以上企业。

年销售收入区间在2000万元~10000万元,连续2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每年综合税负率不低于8%的中小工业企业。

培育目标:通过2~4年时间的培育发展,年销售收入达到亿元以上,纳入株洲高新区拟上市后备企业。

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含量高、产品或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对区内产业结构和税源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可不受第二条第五款约束,也可以申报瞪羚企业认定。

第三条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认定工作机构初步审核、株洲高新区管委会最终审定的方式进行。

(一)申报。

每年3月底前受理企业申报瞪羚企业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填报统一制作的《株洲高新区瞪羚企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

由株洲高新区产业发展局受理企业提出的认定申请材料,会同高科、财政、创业中心、税务、统计等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管委会最终审定。

(三)终审。

株洲高新区主任办公会讨论研究最终认定审核意见,并下发正式文件,瞪羚企业名单在株洲日报、新区报、株洲高新区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四条正式认定的株洲高新区瞪羚企业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可再次申请认定(企业获得瞪羚企业认定总次数不超过2次)。

第五条正式认定的瞪羚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资金扶持。

瞪羚企业可一次性获得50万元~200万元的区科技引导免息周转资金,项目还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相关项目的资金支持。

(二)金融服务。

瞪羚企业可获得株洲高新区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进入科技银行便捷贷款审批通道,获得贷款。

瞪羚企业可获得高新区高科发创智能制造装备创业投资基金支持。

瞪羚企业还可获得企业上市指导,并享受企业上市补贴政策。

(三)发展提升。

瞪羚企业可享受株洲高新区5211人才计划专项基金支持。

全面推行创业导师体系建设,每年拿出部分专项资金,聘请1-2家专业咨询机构或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创投人士和创业成功企业家,定期为瞪羚企业提供问题诊断和管理咨询服务,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第六条成立株洲高新区瞪羚企业管理办公室,开展瞪羚企业日常管理及认定工作。

办公室设在株洲高新区产业发展局,高科集团、高新区财政局、创业中心、国税天元分局、地税天元分局、天元区统计局等有关单位积极协助,配合开展认定工作。

第七条区瞪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重大问题的企业及时予以摘牌。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株洲高新区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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