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限额标准及分级管理目录(2018年)的通知
2016年高考考生必备励志文章素材(一)最让人丧气的是功败垂成的事。
经过长时间的奋斗努力,眼看就要大功告成了,可就在距成功只有一步之遥时,天塌了下来。
遭到了这样的挫折,谁都会灰心丧气,当初实在是花了太大的心血,费了太多的精力!可静心想想,我们真的就前功尽弃了吗,我们所有的汗水真的就完全付诸东流了吗?我想也不见得如此。
犹如开路,我们要在一片荆棘中开辟一条出路,经过长时间的努力,终于开辟出了一条长长的路来,注目一望,却发现前面横的是一道峭壁悬崖,这一场努力算是白费了。
许多人就这样放弃了,可有的人不一样,有了这一回的经验,他调转了另一个方向,另外开辟一条道路,经过了上一回的锻炼,他更加懂得如何去劈荆斩棘,而且臂膀也更有力量,进度远远比上一回快。
终于,他开辟出了另一条路,通往的是成功的地方。
我们失败,只是因为我们不再坚持。
失败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在失败之后失去了坚持的勇气。
谁都懂得没有一步登天的道理,可就是有那么多人因为不能一步登天,而放弃了登天的努力。
很多人都渴望能当一名作家,笔耕天下,写一篇不朽的文章,流传后世,成为百世之师。
可在所有职业当中,作家是最为艰难的一种。
作家不仅面对生活的压力,还要面对精神上的折磨。
在一篇篇文章被拒后,他就会质疑自己文章的价值和写作的意义,结婚生子后,孩子在面前哭闹,妻子在背后抱怨,内外交迫,真是烦不胜烦,无法再静下心来写作,不得不出去找个工作养家糊口,从而放弃了写作。
然后心中愤愤不平,整天怨天尤人,空发怀才不遇的感叹,于是与世浮沉,卒入庸流。
年老时,回想起年轻时的梦想,已经恍如隔世。
这是大多数怀过作家梦者的轨迹。
我相信必定有那么些人,除了写作,他觉得做其它任何事情都是没有意义的,他似乎只有通过笔管才能得到呼吸的氧气,他们写作不是为了生活,而是为了生存。
“人无信不立”,对这些人来说,其中的信就是信仰,写作是他们的信仰,不写作,他们就无法活下去。
对这样的一些人,我想说:“若能用一生去坚持一种东西,那东西必将是不菲之硕果;若能在一生里只坚持一种东西,那一生必将是辉煌之人生。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26•【字号】宜府办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26日宜昌市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综合利用,加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保护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含夷陵区和宜昌高新区)范围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建设用地地表以下的空间,根据工程规划许可明确的±0以及《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确定。
地下空间具体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公益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新设立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地上或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
第五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属于建设用地的一部分,适用于建设用地管理法律法规等一般性规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19•【字号】宜府发[2008]009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8]0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下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价款的构成按《通知》规定范围执行。
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范围内各项土地出让收入为市级财政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征收管理。
城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财政分享级次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56号)规定执行。
市国土资源局是城区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单位,负责督促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市国土资源局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对未按合同约定时限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市国土资源局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管理土地出让收入汇缴专户,向土地使用者开具土地出让收入财政票据,分项目将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全额缴入财政国库。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15•【字号】宜府办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15日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个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19〕25号)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进一步节约集约用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适用范围。
各类产业园区内的新增工业用地出让。
(仓储类、商服类用地可参照执行)(二)目标要求。
2020年6月底前,各地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其他产业园区组织编制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价。
2020年12底前,国家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不低于10%,省级开发区、其他产业园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不低于5%。
2021年,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其他产业园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
对实施“标准地”出让的新增工业项目实现拿地即可开工建设。
二、工作内容(一)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价。
1.“标准地”出让严格实行“净地”规定。
拟进行“标准地”出让的土地应权属清晰,征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至少具备“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基本条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2. 2020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区域规划环评、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洪水影响等5项区域性统一评价,可将区域能评、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纳入区域性统一评价内容。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用能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用能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02•【字号】宜府办发〔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宜昌市用能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用能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日宜昌市用能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资源配置,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探索用能权有偿使用改革,根据国家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改革试点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能权,是指在全市行政区域内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经核定或交易取得、允许其使用和投入生产的年度能源消费总量指标。
能源消费总量是指企业年度使用各类能源,包括电力、煤炭、焦炭、蒸汽、天然气等的总和。
本办法所称的用能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全市行政区域用能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按规定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用能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年综合耗能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上(当量值)的新上和改扩建工业项目。
第四条用能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按照总量严控、超量购买、新上有偿、有限范围、逐步推进的思路和原则设计。
待条件成熟后,推行用能权交易。
第五条市发改委作为市用能权有偿使用试点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企业用能权有偿使用的管理、指导与监督。
市科技局、市发改委负责项目性质认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用能权出让收入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用能权竞购的服务工作。
宜昌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用能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淘汰关闭企业用能权收储具体工作及资金管理工作。
市统计局协助开展企业用能量核定工作。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8•【字号】宜府发〔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17〕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等要求,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截至2017年6月30日市政府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决定如下:一、市政府规章《宜昌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7〕1号)继续施行。
二、下列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共138件):1 宜昌市企业职工养老、工伤、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废止养老、工伤保险部分)市政府令第15号2 宜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55号3 宜昌市水文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57号4 宜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5号5 宜昌市水土保持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5号6 宜昌市黄柏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7 宜昌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8 宜昌市城市公共绿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2号9 宜昌市世界和平公园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9号10 宜昌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11 宜昌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12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05号13 宜昌市专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5号14 宜昌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17号15 宜昌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16 宜昌市残疾人优惠待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17 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4号18 宜昌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2号19 宜昌市中小河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20 宜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0号21 宜昌市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53号22 宜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23 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70号24 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三峡库区灾害监测设施和治理工程设施安全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4〕6号25 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19号26 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官庄水库水源保护区的决定宜府发〔2006〕22号27 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长江宜昌江段采砂的通告宜府发〔2006〕34号28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7〕1号29 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建立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宜府发〔2007〕12号30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07〕23号31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7〕26号32 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4号33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8〕9号34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8〕16号35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宜昌高新区建设的意见宜府发〔2009〕23号36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10〕9号37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11〕2号38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安全有效供应的意见宜府发〔2011〕8号39 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1〕17号40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1〕23号41 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11〕29号42 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食品安全放心城市的意见宜府发〔2012〕2号43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意见宜府发〔2012〕13号44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宜府发〔2012〕19号45 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鼓励企业进入“新三板”和其他场外市场挂牌上市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12〕20号46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12〕21号47 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12〕22号48 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各地到宜昌高新区(开发区)发展飞地工业的决定宜府发\[2013\]2号49 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快推进重大城建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13\]6号50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3〕8号51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3〕27号52 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宜就业创业的通知宜府发〔2013〕30号53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14〕18号54 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区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4〕27号55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挡土墙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142号56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3号57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导游人员培训教育和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6号58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3〕131号59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49号60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交代办服务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107号61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创建信用社区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113号62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06〕3号63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49号64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全市金融机构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50号65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51号66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108号67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19号68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援外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2号69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宜昌市磷矿监督管理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6号70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偿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7号71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业银行关于进一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13号72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粮食市场流通联合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28号73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38号74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旅游行业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41号75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善溪冲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44号76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62号77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71号78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审批“三集中”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74号79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9〕57号80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若干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4号81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29号82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91号83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大企业服务直通车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93号84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禁毒委员会关于宜昌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00号85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宜昌军分区司令部关于在城区新增防空音响警报设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01号86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0〕105号87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09号88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审计整改落实工作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15号89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24号90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25号91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27号92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五大科技专项行动”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28号93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29号94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0〕130号95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以油茶核桃为主的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17号96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32号97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宜昌经济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34号98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孤儿保障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47号99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宜昌中心城区推行市容环卫和交通安全监督员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52号100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60号101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务局关于推进全市出口基地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70号102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86号103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94号104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政府还贷公路债务化解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7号105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14号106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管理局关于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30号107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城区菜市场规范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44号108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昌银监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47号109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48号110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2〕53号111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建设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60号112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村级留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81号113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88号114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3号115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12号116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宜府办发〔2013〕18号117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新区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35号118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37号119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机构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38号120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投融资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56号121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59号122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林业特色产业的意见宜府办发〔2013〕67号123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4〕2号124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重点城建工程创先争优活动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14号125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15号126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大气重污染防治实施办法(2014-2017年)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26号127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登记“三证合一”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66号128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82号129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9号130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注销登记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16号131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26号132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33号133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2015年对接落实“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长江中游城市群“一元多层次”等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工作要点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4号134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河长制”加强河流生态保护的意见宜府办发〔2015〕55号135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62号136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6号137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投资及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62号138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89号三、下列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共237件):1 宜昌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2 宜昌市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3 宜昌市夷陵广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4号4 宜昌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60号5 宜昌市东风渠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6 宜昌市无偿献血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7号7 宜昌市邮政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8 宜昌市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95号9 宜昌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00号10 宜昌市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01号11 宜昌市城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12 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13 宜昌市城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9号14 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6号15 宜昌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16 宜昌市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规划管制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17 宜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0号18 宜昌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2号19 宜昌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市政府令第133号20 宜昌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21 宜昌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促进办法市政府令第139号22 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政府令第141号23 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24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54号25 宜昌市城区夜景灯光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6号26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57号27 宜昌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8号28 宜昌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9号29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60号30 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31 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政府令第163号32 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64号33 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66号34 宜昌市城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35 宜昌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68号36 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9号37 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号38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被征地附着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4号39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5〕29号40 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6〕17号41 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宜府发〔2006〕18号42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28号43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37号44 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7〕18号45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通关”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7〕20号46 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7〕30号47 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08〕2号48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09〕14号49 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通告宜府发〔2009〕17号50 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问责制的通知宜府发〔2009〕27号51 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10〕18号52 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和谐企业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1〕21号53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1〕24号54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2〕18号55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13〕1号56 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3〕3号57 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13〕20号58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3〕21号59 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城区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宜府发〔2013〕22号60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宜昌城区征迁拆违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3〕24号61 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13〕29号62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宜府发〔2014〕3号63 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意见宜府发〔2014〕4号64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宣传文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发〔2014〕7号65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14〕8号66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14〕10号67 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宜昌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14〕13号68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强化产业支撑的意见宜府发〔2014〕15号69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4〕19号70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宜昌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14〕23号71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施意见宜府发〔2014〕25号72 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及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4〕26号73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4〕29号74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红茶产业发展做大做强茶产业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4〕31号75 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杆的通告宜府发〔2014〕32号76 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宜府发〔2014〕37号77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14〕38号78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的意见宜府发〔2014〕39号79 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城区禁止“黄标车”通行的通告宜府发〔2014〕40号80 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4〕41号81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柏河东支流域磷矿开发利用环境监督管理的意见宜府发〔2014〕43号82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的意见宜府发〔2014〕45号83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14〕46号84 市人民政府宜昌军分区关于印发《宜昌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3号85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峡后续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15〕4号86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品牌经济的意见宜府发〔2015〕5号87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名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6号88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限制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15〕7号89 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宜府发〔2015〕8号90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5〕13号91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04•【字号】宜府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保障政府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实现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其他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活动坚持总量控制、从严从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公开透明的方针,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二)按规定权限审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工作;(三)组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绩效考评和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的产权登记等工作;(四)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工作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五)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19•【字号】宜府发[2002]33号•【施行日期】200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2〕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鄂政发〔2001〕80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我市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充分发挥土地资产的效益,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特通知如下:一、转变观念,大胆创新,增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意识国有土地既是国家所有的重要资源,也是政府管理的重要国有资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和管理,不仅是政府应当履行的重要职责,而且是政府经营城市、调节经济活动的重要措施。
全市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都要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从适应市场经济需要、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保障可持续发展的高度,统一认识,大胆创新。
要在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尽快实现“四个转变”,即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转变为以实现土地增值为目标的土地资产经营,将虚化的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实际享有的土地收益权,将行政分配和单一定价的土地供应方式转变为运用市场竞争机制优化配置土地资产,将对土地资源的静态管理转变为对土地资产的动态营运。
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的手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推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严格规范土地交易市场,建立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国有土地经营机制,不断提高国有土地资产的经营效益和土地收益的使用效益,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加大土地资源保护力度。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8•【字号】宜府办发[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8日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进行权属转移或者核销的行为。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并指导、协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工作。
第五条资产处置的具体范围(一)闲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六)由于被其他新技术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造成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降低或丧失的无形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促进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19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促进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意见的通知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促进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和促进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7日关于规范和促进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为规范和促进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充分体现村级留用地的资产价值,支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村级留用地指标(一)合理确定村级留用地指标。
村级留用地指标由村民安置房用地和村级发展用地两部分组成。
村级留用地指标按照不超过建设项目(不含城市道路、公园等基础公共设施项目)依法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的15%计算。
村级留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村民安置房用地,其中村级发展用地指标按照不超过建设项目(不含城市道路、公园等基础公共设施项目)依法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的9%的比例控制,并参考人均土地面积、容积率等因素确定具体用地指标(每个村级集体累计不少于50亩,不超过400亩)。
(二)建立村级留用地指标卡制度。
各区国土资源分局按上述办法核定村级留用地指标,以村为单位建卡造册,实行动态台帐管理,并书面函告各区规划分局。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8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26日宜昌市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含夷陵区和宜昌高新区)范围内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城区土地储备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负责制定土地储备政策,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对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备,并按照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依法供应土地。
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土地储备计划和开发、供应方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是土地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计划,研究拟定政策措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土地储备资金的统筹保障。
市发改、生态环境、住建、林业和园林、城管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城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下简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
第三条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
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
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六条国有土地租赁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征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国有土地租赁,要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及省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宜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宜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5.27•【字号】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施行日期】1998.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宜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施行。
1998年5月27日宜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生产、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租金。
第四条下列划拨用地不缴纳租金:(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二)军事用地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非经营用地;(三)居民住宅用地和企业的非生产经营用地;(四)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五)民政部门确认的福利企业用地;(六)国家物资储备库房、专用场地及火葬设施用地;(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的其他用地。
第五条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继续向国家缴纳场地使用费,也可申请改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手续。
股份制企业原有划拨土地或新征土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划拨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的,应当依法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上缴同级财政。
第六条土地使用者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持下列文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一)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书;(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三)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施行日期】2010.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李乐成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45号)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审查。
现将决定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其中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律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止。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等工作。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2件)(一)宜昌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二)宜昌市企业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三)宜昌市全民国防教育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四)宜昌市城区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五)宜昌市鼓励外商港澳台同胞投资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1号);(六)宜昌市公路标牌设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1号);(七)宜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八)三峡工程坝区道路和对外专用公路交通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8号);(九)宜昌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十)宜昌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8号);(十一)宜昌市地方教育发展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6号);(十二)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十三)宜昌市城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办法(市政府令第70号);(十四)宜昌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十五)宜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2号);(十六)宜昌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3号);(十七)宜昌市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办法(市政府令第79号);(十八)宜昌市信贷扶贫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1号);(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01]17号);(二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以工代赈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1]19号);(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宜府发[2001]57号);(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爆炸物品的通告(宜府发 [2001]62号);(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宜府发[2002]9号);(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2]33号);(二十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止工作的通告(宜府发[2003]15号);(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3]49号);(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及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4]34号);(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继续实行有偿出让的通告(宜府发[2006]38号);(二十九)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70号);(三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和产权变动登记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74号);(三十一)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138号);(三十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62号);(三十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民爆器材仓库周边安全区域实行严格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72号);(三十四)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信贷扶贫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3〕18号);(三十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4〕48号);(三十六)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昌银监分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银行小企业贷款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55号);(三十七)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61号);(三十八)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96号);(三十九)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15号);(四十)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改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投入推动宜昌经济与金融和谐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35号);(四十一)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72号);(四十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从紧货币政策下支持宜昌经济发展信贷指导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35号)。
2024年国有资产租赁办法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国有资产租赁办法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租赁物及租赁范围1.1 租赁物的描述1.2 租赁物的数量1.3 租赁物的地点第二条租赁期限2.1 租赁开始日期2.2 租赁结束日期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金额3.2 租金支付周期3.3 租金支付方式第四条租赁物的使用和维护4.1 租赁物的使用范围4.2 租赁物的维护责任第五条保险5.1 租赁物的保险责任5.2 租赁物的保险费用第六条维修和保养6.1 租赁物的维修责任6.2 租赁物的保养责任第七条合同的转让7.1 合同转让的条件7.2 合同转让的通知第八条违约责任8.1 租赁方的违约责任8.2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的途径9.2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第十条合同的解除10.1 合同解除的条件10.2 合同解除的通知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11.1 合同终止的条件11.2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保密信息的定义12.2 保密信息的保护期限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3.1 法律适用13.2 争议解决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附加条款14.2 附录文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物及租赁范围1.1 租赁物的描述租赁物为位于市的国有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
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建筑物面积为平方米。
1.2 租赁物的数量租赁物共包括项资产,具体清单详见附件一。
1.3 租赁物的地点租赁物位于市区路号,具体位置以附件一为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2.1 租赁开始日期租赁开始日期为2024年X月X日。
2.2 租赁结束日期租赁结束日期为2029年X月X日。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金额租金金额为每月元,每年的租金金额为元。
3.2 租金支付周期租金支付周期为每月一次。
3.3 租金支付方式租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账户信息详见附件二。
第四条租赁物的使用和维护4.1 租赁物的使用范围租赁方应在租赁物的范围内进行合法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8.19•【字号】鄂自然资函〔2020〕459号•【施行日期】202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鄂自然资函〔2020〕45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相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大力推动我省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明确责任主体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建设的主体,负责本级市场的建设和实施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指导意见》和本贯彻意见精神,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条件、程序、规则及税费征收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二、把握政策边界(一)明确二级市场范畴。
除以政府供应为主的土地一级市场外,凡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实际发生转移的,都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以及企业股权变更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行为。
各地要将以上范围内的全部情形纳入到二级市场进行统一管理。
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坚守法规底线。
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坚守政策底线。
凡未取得合法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条件、违反土地开发利用合约等违约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一律不得进入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政府因公共利益拟近期征收或征用的土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交易情形的土地,也不得进入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下简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
第三条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
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
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六条国有土地租赁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征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国有土地租赁,要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及省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13]3号【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1.18【实施日期】2013.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宜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18日宜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公平,提高交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以下简称网上挂牌出让),是指由挂牌人通过网络依法发布挂牌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接受竞买人的申请、报价、竞价,进行资格后审、结果公示,并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人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挂牌人,是指依法组织挂牌出让活动的本市及县市(含夷陵区,下同)国土资源部门。
第三条网上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第二章公告发布第五条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由挂牌人通过当地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宜昌市国土资源市场网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媒体发布。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1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0日宜昌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宜昌市城区(含夷陵区,下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宜昌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启动、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实施征收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宜昌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
第四条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确需征收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条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确定征迁红线。
第六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同级政法维稳部门审核备案。
第七条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土地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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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当载明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租用年限、租金标准、缴纳方式和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确因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特殊需要可作变更或提前解除。
变更或提前解除给土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变更、提前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租赁手续。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续订租赁合同。
申请续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当在原合同期满前60日内提出。
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由本市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财政和房产管理部门在评估国有土地资产价格的基础上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
第十条下列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批准的期限内缓缴或减免租金:
(一)经科技主管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产业用地。
(二)经移民主管部门确认安置三峡工程移民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用地。
(三)经劳动部门确认的劳动服务企业和安置失业、下岗职工占从业人员30%以上的企业用地。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确定给予扶持的企业用地。
第十一条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并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本年度的租金。
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租金3‰的滞纳金,或者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土地租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审计部门依法监督,专项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可以依法转让、转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
第十四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的具体办法。
已经制定同类规定的可继续试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宜昌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施行过程中国家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