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扬州市区征收(腾让)国有土地上公有租赁房屋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扬州市区征收(腾让)国有土地上公有租赁房屋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扬府办发[2011]194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扬州市区征收(腾让)国有土地上公有租赁房屋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1〕19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上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有租赁房屋的征收(腾让)管理,规范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征收国有土地上的公有租赁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第74号令)的规定,对被征收公房产权单位给予补偿。
对被征收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资金,在房屋征收部门给予公房产权单位的补偿费用中列支。
二、对被征收(腾让)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对被征收(腾让)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采取继续承租公有住房、购买安置房、货币补偿三种补偿安置形式,公房承租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形式进行补偿安置。
符合市区住房保障条件的公房承租人,按市制定的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优先予以保障。
(一)选择继续承租公有住房的,由被征收公房产权单位或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其它公房供其继续承租,公房产权单位与原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1.继续承租公房的面积根据原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口(不包括他处有住房的人口)或者原公房承租建筑面积就近靠户型确定。
按实际居住人口靠户型面积的标准为:1-2人户为55㎡、3人户为65㎡、4人户及以上等特殊情况的住户为75㎡以内的房源户型。
2.所提供承租公房的租金仍然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执行。
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扬住房发﹝2011﹞32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各区房管(建设)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现将《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家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市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对从事房屋征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在我市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评估技术水平、社会信誉等情况,每年公布具备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
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一)由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具备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三)房屋征收部门按报名先后顺序在房屋征收现场公布报名的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四)在房屋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书面选择意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业。
(五)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不成的,则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推荐3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抽签确定。
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于2011年5月29日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征收和补偿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指:(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扬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扬州化学工业园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仪征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五条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附件
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附件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附件(一)2010-03-12 16:20:59 作者:来源:中房联网浏览次数:211 文字大小:【大】【中】【小】•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附件附件一、被拆迁房屋分类及其说明㈠住宅房屋分类高档住宅房屋包括独立花园别墅、联排别墅等密度低(容积率≤1)、层次少(≤4)、环境优、式样美的高档...附件二、进行市场比较的可比实例选择要求及说明以下可比实例选择要求适用于市场比较法应用中的可比实例修正方式、收益法应用等市场评估情形。
1.可比实例应选择与估价对象所处的拆迁区位分区相同或邻近的房屋;2.可比实例应与估价对象的用途相同。
其中住宅房屋的可比实例必须是小类用途相同,非住宅房屋的可比实例应按本细则的分类与评估对象的类别相同;3.可比实例应与估价对象的建筑结构相同。
建筑结构主要指大类建筑结构,大类建筑结构一般分为:(1)钢结构,(2)钢筋混凝土结构,(3)砖混结构,(4)砖木结构,(5)简易结构;4.可比实例应与估价对象的规模相当,档次相接近;5.可比实例的交易类型应选取一般买卖或租赁的交易实例为可比实例,其交易价格应是正常市场交易价格;6.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应与估价时点接近,一般不应超过十二个月,通常应选择近期六个月内成交的类似房地产案例作为可比实例;7.采用可比实例修正测算确定评估价格的,选用的可比实例的数量应为3个及以上数量;8.每项修正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系数调整不得超过20%,综合系数调整不得超过30%;9.选择的可比实例的成交单价相互间的价格差异一般不应超过20%,在交易实例较少的情况下,该价格差异最大不应超过30%。
附件三、标准样本住宅的设定条件及其应用说明㈠标准样本住宅设定要求及说明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时根据被拆迁房屋综合典型特征而设定的“标准样本住宅”必须符合下述条件:1. 应为成套的具有被拆迁房屋代表性特征的在用房屋,功能齐全并具备使用条件;2. 应是层高5层的多层建筑中的第三层,卧室至少一间朝南,一般装修(水泥砂浆地面、普通涂料墙面及平顶)的房屋;3. 房屋为中等套型,成新为七成新或八成新(已使用15年或10年);4. 每一拆迁项目评估一般设定一套“标准样本住宅”,遇有拆迁项目跨分区时,则所跨的每一分区均应设定一套“标准样本住宅”,作为相应分区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比较基准。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拆迁安置价格征用土地拆迁安置房产权调换,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计算。
一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元;二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0元;三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四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元。
现在很多城市都会采取征收拆迁的方式来发展城市的建设,在扬州也是一样,在扬州被征收拆迁的房屋很多,所以当地政府制定了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大家都清楚这个标准了吗?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详细地说说这个标准是怎么样的。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为国有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实施前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以及历次征地已给予补偿安置的,不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扬住房发﹝2011﹞32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各区房管(建设)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现将《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家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市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对从事房屋征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在我市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评估技术水平、社会信誉等情况,每年公布具备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
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一)由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具备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三)房屋征收部门按报名先后顺序在房屋征收现场公布报名的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四)在房屋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书面选择意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业。
(五)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不成的,则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推荐3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抽签确定。
扬州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扬州最新拆迁补偿标准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壮大,拆迁工作在城市更新中变得愈发频繁。
而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标准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针对扬州地区最新的拆迁补偿标准,我们进行了深入调研和整理,以便为大家提供最新、准确的信息。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扬州地区的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货币补偿和安置补偿三个方面。
在房屋补偿方面,根据扬州地区的政策规定,拆迁户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所在地段、房屋建筑年限等因素进行补偿。
而货币补偿方面,则是根据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和拆迁户自愿协商确定。
至于安置补偿,则是指政府为拆迁户提供的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其次,针对不同类型的房屋,扬州地区的拆迁补偿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对于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农村宅基地等不同类型的房屋,其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在具体操作中,拆迁户需要根据自己的房屋类型和具体情况,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和核实,以便获得相应的补偿。
此外,扬州地区的拆迁补偿标准还受到土地性质、城市规划、政府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因此,在进行拆迁补偿时,拆迁户需要密切关注政府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和通知,及时了解最新的补偿标准和规定,以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损失。
总的来说,扬州地区的最新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多变的问题,需要拆迁户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以求达成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实际操作中,拆迁户可以通过咨询专业人士或者相关部门,获取更多的帮助和指导,以便顺利完成拆迁补偿的相关手续。
总之,扬州地区的最新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以期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
希望通过我们的整理和解读,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和参考,让拆迁补偿工作更加顺利、公正。
扬州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扬州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扬州市的拆迁工作也日益
频繁。
对于被拆迁户来说,拆迁补偿标准是他们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因此,了解并掌握最新的扬州拆迁补偿标准对于被拆迁户来说
至关重要。
首先,根据扬州市政府最新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于因城市建设需要被征收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拆迁补偿费用方面,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和使用年
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补偿款项包括房屋补偿款、过渡期租金补偿、搬迁补助费等。
其次,对于被拆迁户的安置问题,扬州市政府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被征收房屋的拆迁户
可以选择货币安置或者房屋安置,对于房屋安置的,扬州市政府会
提供同等面积的新房,并且在新房交付使用前,还会提供相应的过
渡期租金补偿。
此外,对于因拆迁而导致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困难,扬州市政府
也规定了相应的补助政策。
对于因拆迁而导致的失业或者减少收入
的,扬州市政府将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总体来说,扬州市政府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相当详细和完善,对于被拆迁户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然而,也有一些被拆迁户反映,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评估补偿款的公平性、安置房的质量等。
因此,扬州市政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拆迁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扬州最新拆迁补偿标准为被拆迁户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不断完善和改进,以确保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希望扬州市政府能够进一步加大力度,完善相关政策,为被拆迁户提供更好的保障和帮助。
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附件
.可比实例应选择与估价对象所处的拆迁区位分区相同或邻近的房屋;
.可比实例应与估价对象的用途相同。其中住宅房屋的可比实例必须是小类用途相同,非住宅房屋的可比实例应按本细则的分类与评估对象的类别相同;
.可比实例应与估价对象的建筑结构相同。建筑结构主要指大类建筑结构,大类建筑结构一般分为:()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简易结构;
.可比实例必须是砖混结构的多层一般装修住宅房屋;
. 应为成套的具有被拆迁房屋代表性特征的在用房屋,功能齐全并具备使用条件;
. 应是层高层的多层建筑中的第三层,卧室至少一间朝南,一般装修(水泥砂浆地面、普通涂料墙面及平顶)的房屋;
. 房屋为中等套型,成新为七成新或八成新(已使用年或年);
. 每一拆迁项目评估一般设定一套“标准样本住宅”,遇有拆迁项目跨分区时,则所跨的每一分区均应设定一套“标准样本住宅”,作为相应分区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比较基准。
办公类建筑
以行政办公楼为典型建筑。通常为多层砖混或钢混房屋,水泥平屋顶,有走廊(内廊或外廊),砖墙、钢混梁,现浇或预制楼地面板。设公共卫生间。室内普通装修。
其它类建筑
以图书馆、博物馆、教学楼、门诊楼等为典型建筑。通常有较为独特的建筑造型,一般为钢混或砖混房屋。
附件二、进行市场比较的可比实例选择要求及说明
.每项修正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系数调整不得超过%,综合系数调整不得超过%;
.选择的可比实例的成交单价相互间的价格差异一般不应超过,在交易实例较少的情况下,该价格差异最大不应超过。
附件三、标准样本住宅的设定条件及其应用说明
㈠标准样本住宅设定要求及说明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实施办法(试
行)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政策,引导和推进市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原则上指扬溧高速、启扬高速、京沪高速、长江及夹江围合的范围)。
二、被拆迁人对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以选择货币补偿为主,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三、货币化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
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积在230㎡以内的,补偿金额=货币化补偿单价×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积超过230㎡的,超出部分的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重置单价×成新率×3×超出面积。
四、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合法依据,以被拆迁人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或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合法建房手续为准。
被拆迁人长期实际居住,但无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建房手续的,由拆迁项目所在区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国土、建设、规划部门、拆迁项目所在乡镇(街办)及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等进行调查。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五、货币化补偿单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评估规范暂按被拆迁房屋周边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等因素作出评估。
产权调换房的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取与被拆迁房屋一致的估价时点、评估方法和技术路线作出评估。
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
扬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扬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扬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进行的经济补偿标准。
扬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发展的有序进行。
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不仅可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还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扬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
扬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内容。
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指政府依法向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用,其标准应当按照土地市场价格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合理确定。
安置补助费是指政府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的安置补助金,用于帮助他们重新安置和就业。
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是指政府为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的过渡期内提供的生活补助金,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二、扬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
扬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科学、依法的原则。
具体来说,应当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意愿,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地市场价格、土地资源价值、农民收入水平、城市建设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确保补偿金额能够真正反映土地使用权的合理价值。
三、扬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机制。
扬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防止滥用和挪用。
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申诉和仲裁机制,为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提供有效的维权渠道,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征地补偿标准的有效执行。
四、扬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完善措施。
为了进一步完善扬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完善征地补偿标准的法律依据。
同时,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扬州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扬州最新拆迁补偿标准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扬州市的拆迁工作也日益频繁。
对于拆迁户来说,拆迁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
因此,了解并掌握最新的扬州拆迁补偿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根据扬州市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扬州市最新的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期安置、生活补助等方面。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按照房屋面积、房屋所在地段等因素进行评估,确保被征收户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同时,在过渡期安置方面,政府也会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助,确保被拆迁户在搬迁过程中能够顺利安置。
此外,对于因拆迁而导致的生活困难,政府也将提供相应的生活补助,保障被征收户的基本生活。
其次,根据扬州市政府的相关政策,拆迁补偿标准是动态调整的。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进步,拆迁补偿标准也会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因此,被征收户在申请拆迁补偿时,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以便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
再次,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扬州市政府也加强了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将会对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被征收户能够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同时,政府也鼓励被征收户对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以便及时纠正违规行为,保障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扬州市的最新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动态调整的过程。
政府将会继续加大对拆迁补偿标准的宣传力度,确保被征收户能够全面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以便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
同时,政府也将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确保政策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希望被征收户能够积极了解和参与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以便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第一章拆迁评估总则第二章住宅房屋拆迁评估第三章非住宅非营业用房拆迁评估第四章营业用房拆迁评估第五章其他拆迁评估问题处理第六章拆迁评估报告第七章拆迁评估工作准则第八章拆迁评估工作资料存档第九章附则。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地的建设工作也如火如荼的开始进行,无论是基础设施还是公共设施,都呈现蓬勃发展之势。
但是建设过程中避免不了会遇到拆迁的问题,关于拆迁的补偿标准各地也有不同的规定,接下来的小编就以扬州市为例,介绍一下▲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拆迁评估总则第一条制订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8号)、《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以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参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扬州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以下简称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评估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三条估价机构:进行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三级及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并已列入向社会公布的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
第四条估价人员:承担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应该是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评估机构中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第五条估价对象:房屋拆迁范围内,经现场查产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含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估价目的:统一为“房屋拆迁补偿估价”。
第七条估价时点: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第八条价值标准:被拆迁房屋在估价时点完全产权下最可能达成的公开市场价值(含政府根据公开市场价值所确定并公布的拆迁补偿保障标准和优惠标准),不考虑被拆迁房屋所受抵押、租赁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九条拆迁区位分区:根据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划分体系,按住宅、非住宅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三种情况,将市区主城区和经济开发区划分为三类拆迁区位及分区分等,作为拆迁补偿评估依托的技术基础。
扬州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扬州最新拆迁补偿标准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拆迁补偿标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扬州市政府对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扬州最新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为广大被拆迁户提供一些帮助和参考。
首先,根据扬州市政府发布的文件,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三个方面。
对于被拆迁的房屋,按照其建筑面积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被拆迁户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款项。
过渡补助是指在搬迁过程中,政府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帮助被拆迁户顺利过渡。
而安置补助则是针对无法自行安置的被拆迁户,政府会提供相应的安置帮助和资金补助。
其次,对于不同类型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政府会根据其不同的性质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给予相应的补偿。
而对于农村自建房,由于其建设性质和土地性质的不同,补偿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此外,对于租赁房屋的补偿标准也有相应规定,以保障租户的合法权益。
再者,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也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被拆迁户需要提供相关的房屋产权证明、身份证明和相关协议等材料,以便政府进行评估和补偿。
同时,政府也会派遣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和测量,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和合理。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和执行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会根据市场变化和社会需求不断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以确保拆迁补偿标准的公平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扬州最新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在保障被拆迁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市场价值和社会需求,以期实现拆迁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能够为广大被拆迁户提供一些帮助和参考,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继续关注和改善拆迁补偿标准,为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做出更大的贡献。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拆迁安置价格征用土地拆迁安置房产权调换,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计算。
一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元;二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0元;三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四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元。
现在很多城市都会采取征收拆迁的方式来发展城市的建设,在扬州也是一样,在扬州被征收拆迁的房屋很多,所以当地政府制定了▲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大家都清楚这个标准了吗?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详细地说说这个标准是怎么样的。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为国有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实施前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以及历次征地已给予补偿安置的,不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目录一、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第一章征收评估总则第二章住宅房屋征收评估第三章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征收评估第四章营业用房征收评估第五章其他征收评估问题处理第六章征收评估报告第七章征收评估工作准则第八章征收评估工作资料存档第九章附则二、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附件附件一、被征收房屋分类及其说明附件二、进行市场比较的可比实例选择要求及说明附件三、标准样本住宅的设定条件及其应用说明附件四、住宅房屋实体因素(K,K)修正说明表附件五、住宅房屋区位因素(K)修正说明表附件六、成本法评估说明附件七、建筑物及装饰装修的成新因素确定表附件八、营业用房评估的收益法应用说明附件九、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格参考表附件十、市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区位划分第一章征收评估总则第一条制订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及《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扬州市区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征收补偿估价(以下简称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评估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三条估价机构:进行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房地产评估资质。
第四条估价人员:承担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应该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区位划分:根据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区位划分体系,按住宅、非住宅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三种情况,将市区划分为三类征收区位及分区分等(附件十),作为征收补偿评估依托的技术基础。
第六条房屋征收评估价格构成:是被征收房屋(含一般装修)征收补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一般装修以外的室内装饰装修内容另行专项评估,不包含房屋征收中的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等。
扬州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When your heart is tired, take a res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扬州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3.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征地拆迁是实践中经常看到的现象了,比如为支持国家的大型工程建设等,这些措施都需要给土地的使用者或者拆迁户进行补偿,补偿标准则需要根据当地情况进行分析,以计算出合理的补偿金额。
我来给大家讲一讲扬州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那么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一下吧。
一、扬州征地补偿标准(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3)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二、最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如何补偿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
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先补偿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格补偿。
根据草案,征地补偿不再按以往的土地产值为标准计算。
土地补偿标准既考虑原有用途年产值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类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
住房和地上附着住的补偿,则应当遵循市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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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目录一、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第一章征收评估总则第二章住宅房屋征收评估第三章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征收评估第四章营业用房征收评估第五章其他征收评估问题处理第六章征收评估报告第七章征收评估工作准则第八章征收评估工作资料存档第九章附则二、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附件附件一、被征收房屋分类及其说明附件二、进行市场比较的可比实例选择要求及说明附件三、标准样本住宅的设定条件及其应用说明附件四、住宅房屋实体因素(K,K)修正说明表附件五、住宅房屋区位因素(K)修正说明表附件六、成本法评估说明附件七、建筑物及装饰装修的成新因素确定表附件八、营业用房评估的收益法应用说明附件九、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格参考表附件十、市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区位划分第一章征收评估总则第一条制订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及《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扬州市区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征收补偿估价(以下简称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评估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三条估价机构:进行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房地产评估资质。
第四条估价人员:承担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应该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区位划分:根据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区位划分体系,按住宅、非住宅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三种情况,将市区划分为三类征收区位及分区分等(附件十),作为征收补偿评估依托的技术基础。
第六条房屋征收评估价格构成:是被征收房屋(含一般装修)征收补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一般装修以外的室内装饰装修内容另行专项评估,不包含房屋征收中的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等。
第七条估价程序:1.评估机构报名参加征收项目评估机构的选定;2、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3.接受评估委托,明确基本事项;4.验收勘查资料,开展前期调查;5.拟定作业方案,进行现场勘察;6.按照技术细则,进行评估测算;7.确定测算结果,撰写分户初步评估结果;8.提交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9.现场公示初步评估结果并咨询答疑;10.提交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11.受理复核申请,10内日作出复核结论;12.评估材料存档。
第八条估价结果表达:一是制定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概算评估;二是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依据。
估价结果的货币单位应精确到人民币元。
第九条估价结果应用的有效期:自提交正式评估结果之日起,至该征收项目征收补偿结束时止。
第二章住宅房屋征收评估第十条住宅房屋分类:住宅房屋分为高档住宅和一般住宅两类,一般住宅又划分为成套住宅和非成套住宅,成套住宅中包括单元住宅与独门院落,上述分类的相关界定标准参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高档住宅房屋征收评估方法:高档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适用市场比较法评估,直接套用可比实例修正方式进行,具体操作按《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执行,可比实例的选择要求参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一般住宅房屋征收评估方法:一般被征收住宅房屋的界定参见附件一,适用市场比较法的基准价格修正方式估价。
其征收补偿评估价格测算的技术路线为:1.确立评估基准。
在征收项目范围内设定“标准样本住宅”作为评估基准。
“标准样本住宅”的设定要求参见附件三;2.测算基准价格。
按《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的方式,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出“标准样本住宅”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按比准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测算基准价格的可比实例的选择条件参见附件三。
其计算公式为:基准价格 = ××××Vs—可比实例价格,n为可比实例的个数;—交易情况修正系数。
由于采用买卖的正常交易实例为可比实例,因此该系数取100;—交易日期修正系数。
该系数由估价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形和评估中的具体情况,并参照当地物价部门公布的相关价格指数进行确定;—可比实例实体因素情况修正为标准样本住宅实体因素情况的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四;—可比实例区位因素情况修正为标准样本住宅区位因素情况的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五;3.确定分类基准价格。
为保证测算结果的客观性,对“标准样本住宅”按成套单元住宅、独门院落、非成套住宅三种情况,测算其对应的分类基准价格,其公式为:,j=1,2,3其中Vo1为成套单元住宅分类基准价格,Vo2为独门院落住宅分类基准价格,Vo3为非成套住宅分类基准价格,Kj为对应的分类基准价格调整系数,其取值参见附件三;4.确定评估价格。
各被征收房屋分别与对应类型“标准样本住宅”进行房地产实体状况因素比较,按比较法原理修正基准价格得出各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评估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被征收住宅评估价格 = 标准样本住宅分类基准价格 ×Ki31─标准样本住宅实体因素修正为被征收房屋实体因素的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四。
第三章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征收评估第十三条非住宅房屋分类:非住宅房屋分为营业用房、非营业用房两类,非营业用房又分为办公类、厂房仓储类、其它类等,具体界定见附件一。
第十四条非营业用房评估方法:非营业用房征收评估首选市场比较法进行。
因案例收集等具体原因无法适用市场比较法时,可适用成本法评估。
非营业用房的成本法应用说明参见附件六。
第十五条成本法评估技术路线:1. 测算土地重新购建价格(PD):根据被征收非营业用房的占地范围,可采用市场法、基准地价修正法求取该土地的重新购置价格,也可采用成本法求取该土地的重新开发成本;2. 测算建筑物重新购建价格(PJ):根据被征收非营业用房的建筑结构,参照附件六所示重置价格标准作适当调整,确定其建筑物的重置价格;3.测算建筑物折旧(C):现场勘察对照附件七所示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不同年限建筑物成新上限的相关规定和说明,估计测算确定建筑物的折旧额;4.补偿价格评估: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考虑到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的特点,按成本法评估的基本公式计算被征收非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价格Vi为:Vi=PD+PJ-C。
第四章营业用房征收评估第十六条营业用房分类:营业用房分为商场类、商务类、商铺类、餐饮类、旅馆类、娱乐类等六类,具体界定见附件一。
第十七条营业用房评估方法:营业用房征收评估首选市场比较法进行。
因案例收集等具体原因无法适用市场比较法时,可适用以收益法为基础的商业街区基准价格修正方式评估。
但其中高档次宾馆、高档写字楼、高层商务楼、大型超市、百货商场等适用可比实例比较修正方式或收益法方式。
第十八条收益法评估商业街区基准价格:设定典型商铺类营业用房为样本房,参见附件八。
采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营业用房样本房的基准价格时,应采用有限期收益法公式。
考虑到征收评估的补偿性质,一般采用稳定收益情形测算,即通常采用如下公式计算:Vo为基准价格,a为设定样本房的年纯收益,r为资本化率,n为收益年期,相关系数的确定参见附件八。
第十九条营业用房商业街区基准价格修正法评估:被征收营业用房评估适用商业街区基准价格比较修正方式,其征收补偿价格经过商业用途修正、街道商业路线修正和实体因素修正后得到,其评估测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商业街区基准价格;Kxy─商业用途修正系数,具体数据的选用参见附件八;Km─街道商业路线因素修正系数,具体数据的选用参见附件八;K─为被征收房屋实体因素修正系数,参见附件八;第五章其他征收评估问题处理第二十条“地大于房”的评估: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及“住改非”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情况的,土地使用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应给予补偿,计算公式为:1.“地大于房”面积S=合法土地使用面积-合法房屋建筑面积2.“地大于房”土地单价VW= (VO- PJ×g)KjVO—该征收项目标准样本住宅基准价格;PJ—该标准样本住宅建筑物重置单价,参见附件六;g—该标准样本住宅建筑成新率,参见附件七;Kj—分类基准价格调整系数,参见附件三。
3.国有划拨土地上“地大于房”土地单价VW’=VW×60%。
4.“地大于房”补偿金额=VW或VW,×S第二十一条非住宅房屋划拨土地评估:征收评估时涉及的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合法用地为划拨性质时,则应将其占用的合法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部分予以扣除,该出让金数额近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办法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其土地补偿金额按土地基准地价的50%进行计算。
出让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的确定可按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2010年7月1日《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住宅房屋,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面积,根据其提供的持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确定的经营年限,取非住宅性质和住宅性质的房地产评估价格的加权平均值计算。
(参见附件八)第二十三条装饰装修评估:房屋征收评估中,一般装修以外的装饰装修部分为独立的专项评估。
装饰装修部分专项补偿价格的评估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进行:装饰装修专项补偿价格=各单项装饰装修项目总金额×装潢综合成新率测算中涉及的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单价以及装潢综合成新率等指标的取值,均视评估具体情况,参照本细则附件七、附件九的规定选取。
第二十四条其它评估:房屋附属物补偿价格可对照本规范附件十的规定测算;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按成本法评估其建筑物残值;在建工程应采用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止施工时的状态为准。
在建工程土地评估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
第六章征收评估报告第二十五条出具报告要求:征收评估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依照本细则的要求出具征收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签名盖章:征收评估机构出具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在估价报告上签名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加盖公章的估价机构,对估价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任。
第二十七条报告装桢: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应做到图文并茂,所用纸张、封面、装订应有较好的质量。
第七章征收评估工作准则第二十八条评估委托:被选定的征收评估机构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征收评估委托协议。
第二十九条评估技术负责人:评估机构必须确定受委托征收评估项目的评估技术负责人,评估技术负责人最终确定评估技术方案,并对评估方法的选用和应用以及评估结果的合理性承担技术责任。
第三十条现场勘察:所有征收评估项目均须开展现场勘察工作,承担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派出有征收评估资格的专业人员依据查产资料和前期调查资料进行现场勘察,并拍摄被征收房屋内外的照片等影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