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概论总论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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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记★领会●运用▲
第一章司法鉴定概述
第一节:司法鉴定的概念与性质
★司法鉴定的概念——广义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行政执法、仲裁等司法和准司法活动中,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由当事人申请,司法或准司法机关决定,或由司法机关和准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专门问题进行科学判断的活动。
狭义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由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专门问题进行科学判断的活动。☆☆☆
★司法鉴定的性质:
(一)、司法鉴定的必要性;根据常识和普遍经验即可作出判断的证据问题和案件事实问题无需鉴定,法律问题不能成为司法鉴定的事项。(二)司法鉴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司法鉴定的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
1、司法鉴定的主体是法定主体;
A.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必须是法定主体;
B.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是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
首先司法鉴定实施主体首先是鉴定人,不是鉴定机构;其次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必须具有鉴定资格,在其执业范围内执业。
2、司法鉴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司法鉴定的申请、决定、委托、受理、实施以及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和共同鉴定均作了原则性规定,此外相关法规还做了具体规定。
3、司法鉴定文书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三)司法鉴定是审查核实其他证据的手段;
司法鉴定是审查判断有关证据真实性、关联程度的重要辅助手段。
(四)鉴定结论是一种意见证据。鉴定结论属于言词证据。
☆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又称司法鉴定的委托主体,是指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司法鉴定,由谁进行司法鉴定,何时进行什么项目的司法鉴定的主体。侦查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审判机关
鉴定人的回避制度: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
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的。
☆司法鉴定人应当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
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
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审
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以
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均没有初次鉴定
的启动权;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拥有补充鉴
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权;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拥有初次鉴
定的申请权。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
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
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
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进行审查
的内容?
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委托
鉴定的材料;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明确的鉴定结论;对鉴定人
资格的说明;鉴定人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第二节:司法鉴定的特征与作用
●司法鉴定的特征——司法鉴定的性质决定了司
法鉴定具有合法性、科学性、中立性;
合法性要求:
1、鉴定启动主体是法庭主体;
2、鉴定实施的主体是法定主体,即具有鉴定资格
的人;
3、鉴定机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授权或司法
机关临时指聘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
4、诉讼法对鉴定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5、鉴定的客体(检材和样本)是依法取得,具有
合法性和真实性的供鉴定客体;
6、鉴定结论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司法鉴定的中立性:是指司法鉴定人的中立
性,在司法鉴定过程中独立的进行观察、检验、
分析,提出自己的鉴定意见,不受外界干预。
★司法鉴定的作用
1、在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为确定侦查方向、缩小
侦查范围提供重要的依据,在民事、行政案件中
为调查活动提供线索;
2、司法鉴定可以为审查核实其他证据提供依据;
3、司法鉴定结论可以为审判活动提供证据;
第三节:司法鉴定的种类
根据司法鉴定的目的不同,对司法鉴定分类?
司法鉴定的种类:2003.07
★(一)根据司法鉴定技术方法的科学基础进行
的分类:
1、物证技术学鉴定(痕迹鉴定;文书物证鉴定;
2、化学物证鉴定;生物物证鉴定;音像物证鉴定);
3、法医学鉴定;(法医尸体鉴定;法医活体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
4、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
任能力、服刑能力、作证能力)
5、司法会计鉴定——;
6、司法工程学鉴定等。
●(二)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事实与案件的关系
进行的分类:认定同一的鉴定;认定种属的鉴定;
认定事实真伪的鉴定;确定事实有无的鉴定;确
定事实程度的鉴定;确定事实因果关系的鉴定。
同一认定——依据客体特征判断两次以上出现
的客体是否为同一客体的认识活动。☆☆☆
种属认定——依据客体特征在与案件有关的客
体的种类所属或先后出现的客体的种类是否相同
的问题作出的判断。
★(三)根据司法鉴定程序要求进行的分类——
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初次鉴定——是指就一个具体的鉴定对象和鉴
定要求而言,司法机关委托鉴定人进行的第一次
鉴定;
补充鉴定——是在初次鉴定的基础上,对初次鉴
定中的不完善之处进行修改补充的鉴定。2003.7
重新鉴定——是指委托机关对初次鉴定或补充
鉴定的鉴定结论存在疑虑,委托鉴定人以外的鉴
定人再次进行的鉴定。2003.7
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的区别?2003.07
补充鉴定的情况
1、初次鉴定委托机关提出的鉴定要求有遗漏;
2、
委托机关又获得新的可能影响原鉴定结果的鉴定
资料;
3、鉴定书中对鉴定要求答复不完全;
4、鉴定结论表述不明确;
重新鉴定的情况:
1、发现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2、原鉴定未按操作规程进行;
3、原鉴定结论与案件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之
处,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4、初次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几个鉴定人提出的鉴定
结论存在分歧;
5、被告人或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要求委托其他鉴
定人鉴定。
第二章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概括
第一节司法鉴定制度的概念
★司法鉴定制度——一个国家的法律所规定规
范活动的各项规则、规章和体质的总称。2010.4
2004.4
☆鉴定制度的合理性是保证鉴定结论正确的一个
重要条件
司法鉴定制度包括:司法鉴定机构制度、司法鉴
定人制度,司法鉴定程序制度、司法鉴定管理制
度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必要
性2005.04
1、鉴定机构重复设置,权限不够明确,缺乏统一
的严格的管理体制;
2、鉴定人员缺乏统一、严格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3、缺乏统一、科学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规则;
4、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5、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鉴定结论主要以书面方
式提交法庭,鉴定结论无法接受质询,鉴定结论
的公信力受到怀疑;
6、法官对鉴定结论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判断
缺乏证据规则的指导,实践中存在以行政等级人
为划分鉴定结论证明能力和证据力的问题,具有
很大的随意性。
第二节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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