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杀人罪判缓刑案例 2015过失杀人赔偿标准
犯罪被害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因家庭矛盾,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重伤二级。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被害人李某家属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关系一直紧张。
某日,李某在张某家门口堆放杂物,影响了张某的出行。
张某认为李某故意挑衅,心生不满。
2. 争执升级:张某与李某在门口发生争吵,双方情绪激动。
张某提出要找李某算账,李某不予理会。
3. 持刀伤人:张某回家取出一把水果刀,返回现场。
在争执中,张某用刀刺向李某的腹部,导致李某重伤。
4. 案发后情况: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张某逃离现场。
警方迅速介入调查,根据目击者描述和现场勘查,锁定了张某。
三、案件审理1. 起诉书: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要求依法严惩。
2. 辩护意见: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张某与李某有矛盾,但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请求从轻处罚。
3. 法庭调查: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的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
张某的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等证据确凿。
4. 法庭辩论:双方围绕张某的犯罪动机、手段、后果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防卫过当进行辩论。
四、判决结果1. 判决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犯罪动机不良,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
辩护律师提出的防卫过当意见,经查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五、案例分析1. 犯罪动机:张某的犯罪动机源于邻里矛盾,但其行为已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了解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与过失杀人罪的区别与量刑标准

了解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与过失杀人罪的区别与量刑标准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与过失杀人罪的区别与量刑标准在刑法中,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是两种常见的犯罪类型。
尽管它们都属于杀人罪,但是它们在意图、行为要件和刑罚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探讨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之间的区别,并介绍相关的量刑标准。
1.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犯罪人以故意为目的,通过违法手段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但仍然有意为之。
故意杀人罪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 故意杀害他人;(2) 目的是造成被害人的死亡;(3) 行为具有违法性。
举个例子,如果某人明知他人患有严重的过敏性疾病,却故意给他人喂食触发过敏反应的食物,导致他人死亡,那么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一种故意犯罪,通常将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在判决中进行严厉的量刑。
2. 过失杀人罪过失杀人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或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但并无故意造成他人死亡的意图。
与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杀人罪的要件包括:(1) 疏忽或过失行为;(2) 行为导致他人死亡;(3) 行为具有违法性。
例如,如果某人在驾驶过程中不慎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他人死亡,那么可以认定为过失杀人罪。
过失杀人罪主要关注犯罪人的失误或疏忽程度,量刑标准通常较为宽松,并且会考虑到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
3. 量刑标准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在量刑标准上存在明显差异。
由于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恶意明显,自愿放弃了他人的生命权,因此量刑通常较为严厉。
根据刑法规定,在故意杀人罪中,最高刑罚可以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可以处罚金。
相比之下,过失杀人罪的主观要件较为宽松,因此量刑标准相对较为宽松。
一般情况下,过失杀人罪的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可以处以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的量刑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变动和差异。
在实际应用中,法官将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社会危害程度、案件影响等因素进行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8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8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6.01.0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8起刑事赔偿典型案例(2016年1月7日)目录1.程锡华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2.蒙庆争申请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3.朱升机申请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4.胡电杰申请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5.杨素琴、王有申申请辽中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6.陈伟国、刘钱德申请桐庐县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国家赔偿案7.黄兴申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8.滕德刚申请吉林省四平监狱违法不作为国家赔偿案案例1程锡华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一)案情摘要2006年4月27日,安徽省安庆机床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程锡华因涉嫌贪污罪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决定逮捕,同月30日被取保侯审。
2007年7月31日,大观区人民法院认定程锡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程锡华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2011年7月6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程锡华无罪。
(二)处理结果程锡华以无罪被羁押34天为由,向大观区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大观区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决定。
程锡华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014年7月23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未实际侵犯人身自由权为由,决定驳回程锡华的国家赔偿申请。
程锡华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监督申请。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国家赔偿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
2015年6月19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
2015年9月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撤销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国家赔偿决定;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支付程锡华人身自由赔偿金7470.48元;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程锡华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
过失犯罪案例

过失犯罪案例
在社会生活中,过失犯罪案例屡见不鲜。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过失行为导致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以下是一起过失犯罪案例:
某年某月某日,李某驾驶自己的私家车回家途中,由于他过度疲劳,视觉模糊,无法保持车辆稳定行驶。
正当他疲倦地驾车时,一名儿童突然从路边冲出,李某未能及时发现,并未实现避让,导致车与儿童相撞。
尽管救护人员迅速赶到,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但儿童还是因伤势过重不幸去世。
在这起案件中,李某的过失行为导致一名儿童丧失了生命。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的过失行为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李某明知自己疲劳驾驶,但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这是明显的过失行为。
而且他未能及时发现儿童,更未能采取避让措施,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对于过失犯罪,应当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李某进行定罪和处罚。
首先,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以惩罚其过失行为。
其次,要求其赔偿儿童家属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同时,还应对李某采取教育、宣传等措施,增强其对法律的认识和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此案例再次提醒人们要提高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规行为。
同时,对于过失犯罪,法律和社会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于过失犯罪的认识,以减
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对于过失犯罪实施者,应依法严惩,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使其付出公正的代价。
2003年法律硕士联考刑法案例集:过失致人死亡罪

2003年法律硕士联考刑法案例集:过失致人死亡罪【题目】吕文涛私自架设电线过失致人死亡案【案情】被告人:吕文涛,男,27岁,浙江省永康市人,农民,暂住上海市松江县新桥镇南场村。
1996年9月17日被逮捕。
1996年1月,被告人吕文涛来到上海市松江县,承包了松江县新桥镇南场村的葡萄园,在葡萄园南侧搭了一间草房。
该葡萄园位于比较偏僻的地方,很少有人来往。
在葡萄园的旁边有一块毛豆地,葡萄园与毛豆地之间有一个水塘。
为了生活用电方便,吕文涛从葡萄园北面一根电杆上拉了一根电线,横穿葡萄园接入草房。
吕文涛在拉电线时,未采取架空的方法,而是将电线搭在葡萄园的铁丝网架上,使电线与铁丝直接接触。
1996年7月31日,在葡萄园旁边种植毛豆的承包户郑华纲去毛豆地里干活时,手碰到了葡萄园的铁丝网架,有触电的麻木感,当即告诉了其父郑水裕。
郑水裕到南场村将上述情况告诉了电工费金荣。
费即赶到现场查看,并在电杆处将被告人所拉的电线剪断,又找到被告人的未婚妻纪洪翠,明确告知被告人拉的电线有破损,不能用了,要换新的电线,否则要出事故。
当天,纪洪翠把电工的话告诉了被告人。
被告人即去查看了一下,发现电线确有几处已经磨破,露出了铜芯,他就用塑料薄膜将破损处作了包扎,又重新接通电源,后又用手在塑料薄膜包的地方碰了一下,觉得没有电麻的感觉,就没有再采取换线的措施。
1996年8月4日下午5时许,当郑华纲又去毛豆地浇水时,双脚踩在水塘中,右手触及葡萄架上的铁丝,因铁丝带电而触电倒地。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协助被害人家属送被害人去医院抢救,帮助做人工呼吸,实际上被害人已经死亡。
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交代上述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审判】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文涛违反用电管理规定,私自架设电线,在已经知道所拉电线已经破损应当更换新线,否则要出事故的情况下,仅用塑料薄膜将电线破损处作了包扎,即轻信能够避免事故,以致发生郑华纲触电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杀人罪。
过失杀人罪量刑标准

过失杀人罪量刑标准过失杀人罪是指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过失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过失杀人罪的量刑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考虑过失的程度。
过失杀人罪的刑法责任是建立在过失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在量刑时要考虑过失的轻重程度。
如果过失是由于疏忽造成的,那么对于犯罪分子的刑罚可能会相对较轻;而如果过失是由于故意或者明知而不报告、不采取措施造成的,那么对于犯罪分子的刑罚可能会相对较重。
其次,要考虑造成的后果。
在量刑时需要考虑过失行为造成的后果有多严重。
如果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那么犯罪分子的刑罚可能会相对较重;如果过失行为只是造成轻微伤害或者没有造成实际后果,那么犯罪分子的刑罚可能会相对较轻。
再次,要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
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犯罪分子是否有过错意识,是否有悔改表现,是否有赔偿行为等。
如果犯罪分子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没有认识到错误,或者没有悔改表现,那么刑罚可能会相对较重;如果犯罪分子认识到了自己的过失行为,并且有悔改表现,那么刑罚可能会相对较轻。
最后,要考虑社会的影响和需要。
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社会的影响和需要。
如果过失行为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那么犯罪分子的刑罚可能会相对较重;如果过失行为对社会影响较小,那么犯罪分子的刑罚可能会相对较轻。
总的来说,过失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过失的程度、造成的后果、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以及社会的影响和需要来综合考虑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对犯罪分子进行量刑,以达到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安全的目的。
过失杀人案例

过失杀人案例在日常生活中,过失杀人案件时有发生,这些案件往往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不当行为导致的意外伤亡。
在法律上,过失杀人是指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其性质属于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真实的过失杀人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类案件的特点和处理方式。
案例一,醉驾致人死亡。
小明因酒后驾车,驾驶时疏忽大意,导致一名行人被撞伤后不幸身亡。
在事故发生后,小明被警方依法拘留,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一案例中,小明的醉驾行为属于明知危险而放任不顾的过失行为,其导致的后果不可挽回,因此法律对其进行了严惩。
案例二,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
某医院的护士在执行输液治疗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发生了严重的输液事故,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经过调查,发现护士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的行为,因此被认定为过失杀人案件。
医院也因管理不善而被追究了相应的责任。
案例三,建筑工地安全事故。
在某建筑工地上,因为施工方未能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导致了一起严重的坠落事故,一名工人不幸丧生。
经过调查,发现施工方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严重疏漏,因此被认定为过失杀人案件,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以上案例充分展现了过失杀人案件的特点和处理方式。
这类案件往往是由于疏忽大意、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的意外伤亡,其性质属于过失犯罪。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律机构往往会严格依法追究责任,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尤其是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要时刻注意安全,避免因为疏忽大意而导致意外伤亡的发生。
只有通过共同的努力,才能让社会变得更加安全和和谐。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
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
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
健康。
人格。
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
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
《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
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侵犯生命权案情介绍2009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在街道上锻炼身体,被素有仇恨的李某看见。
李某顺手拿起路边正在施工场地上的一根铁棍,不由分说就向赵某的头上砸去,赵某躲开,但还是一条胳膊被打成重伤,眼看李某的铁棍又要砸向赵某的头部,赵某慌乱之中顺手拿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李某,李某应头倒在地上。
赵某以外李某昏倒在地上,想赶紧离开,还没有跑出几步,看见李某的铁哥们王某和几个人拿着刀具跑过来,赵某因伤跑不快,背上被王某他们砍了两刀,流血不止,一边跑一边大叫救命。
过失杀人罪判多少年 过杀人罪可以缓刑吗

过失杀人罪判多少年过杀人罪可以缓刑吗摘要:过失杀人判多久?过杀人罪可以缓刑吗?过失人罪判多少年?法律直通车专业律师为你解答,欢迎阅读:网友咨询:亲属因几个人打架打死了人,不是故意要打死人的,前几日被抓,我想问下过失杀人罪判多少年?能判缓刑吗?法律直通车专业律师解答:过失杀人判多久?过失致人死亡。
最高可判7年。
刑事案件每个细节都可能导致判决的方向与具体量刑,其中不仅包括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还包括危害后果、具体情节等等。
过杀人罪可以缓刑吗?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两个: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
这些人所犯罪行比较轻,如果罪行较重,判处的刑罚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适用缓刑。
2.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关键是看适用缓刑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对于不予关押确实不会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
如果犯罪分子有可能危害社会,即使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其他情况综合加以判断,一般来说,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放到社会上再进行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性就小一些。
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如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犯罪分子虽然不在监狱服刑,但仍然要禁止其履行相应的政治权利,而且与缓刑同时执行。
对于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对其判处缓刑。
适用缓刑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和罪犯的表现,不关押不足以教育改造和预防犯罪的,就不能适用缓刑;或者罪犯虽有悔罪表现,但判刑较重,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也不能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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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昆”因过失杀人被判九年,你觉得重了么?

“秉昆”因过失杀⼈被判九年,你觉得重了么?《⼈世间》终于从荧屏上⼀期期播放完毕,像⼀幅幅普通百姓⽇常岁⽉的画卷,悲欢离合、喜怒哀乐。
其中⼀幕,周秉昆与骆⼠宾在北京国际机场航站楼发⽣冲突,结果⼀个不⼩⼼致骆⼠宾重伤,后骆⼠宾不幸离世,周秉昆因过失杀⼈被北京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审判阶段,虽然周秉昆取得了受害⼈家属的书⾯谅解,但其还是因为过失杀⼈⽽被判了九年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九年是不是有些重了?接下来,我们⼀起来了解⼀下过失杀⼈的犯罪以及剧中的辩护、赔偿的情节。
⼀、什么是过失杀⼈?秉昆案发时,适⽤的《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由中华⼈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民代表⼤会第⼆次会议于1979年7⽉1⽇通过,⾃1980年1⽉1⽇起施⾏(通常成为“79刑法”)。
“79刑法”第⼀百三⼗三条规定:过失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新修订是由中华⼈民共和国第⼋届全国⼈民代表⼤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14⽇修订,⾃1997年10⽉1⽇起施⾏(通常成为“97刑法”)。
“97刑法”第⼆百三⼗三条规定:过失致⼈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这两个法律条⽂来看:1、罪名发⽣了变化,按照“79刑法”,秉昆涉嫌的是过失杀⼈罪;⽽按照“97刑法”,秉昆的罪名应该是过失致⼈死亡(⽴法发⽣进步,过失致⼈致⼈死亡这个罪名更加的准确);2、按照“79刑法”,秉昆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的法律依据是法律规定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没看出什么特别恶劣的情节,难道因为骆⼠宾是成功的商⼈);按照“97刑法”,秉昆是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的,法律规定的最⾼的刑罚是有期徒刑七年。
过失致⼈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死亡后果的⾏为。
过失致⼈死亡,包括疏忽⼤意的过失致⼈死亡和过于⾃信的过失致⼈死亡。
前者是指⾏为⼈应当预见⾃⼰的⾏为可能造成他⼈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意⽽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死亡。
过失杀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定义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二、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
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
本法第233条规定故意杀人罪。
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
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
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
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
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
过失杀人案例

过失杀人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一些因为疏忽而导致他人死亡的案例。
这些案例中,有的是因为交通事故,有的是因为医疗事故,有的是因为工作事故。
无论是什么原因,这些过失杀人案例都给当事人和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伤害。
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过失杀人案例,通过分析案例来探讨如何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这个案例发生在一个医院。
一位年轻的护士在给病人输液时,由于疏忽大意,将药物输液管和生理盐水输液管接错了,导致病人接受了错误的药物输液,最终导致了病人的死亡。
这个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也给医疗行业带来了巨大的震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是一个典型的过失杀人案例。
护士的疏忽大意导致了病人的死亡,虽然她并没有故意要伤害病人,但是她的疏忽行为却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
在法律上,这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我们需要分析造成这一过失的原因。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护士在给病人输液时疏忽大意,将药物输液管和生理盐水输液管接错了。
这说明在医疗过程中,护士的专业能力和责任心存在一定的问题。
可能是工作中的疲劳、粗心大意,也可能是对工作流程和标准操作程序的不熟悉,这些都是导致这一过失的原因。
针对这一案例,我们可以提出一些预防措施。
首先,医院需要加强对护士等医护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责任心,确保他们在工作中能够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其次,医院需要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对医护人员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最后,医院需要加强对医疗设备的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的医疗事故发生。
总的来说,过失杀人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都需要时刻保持专注和谨慎,尤其是在涉及到他人生命安全的工作中更是如此。
只有不断加强自身的专业能力和责任心,才能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希望通过对这一案例的分析,能够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和警醒,共同努力,避免过失杀人案例的再次发生。
指导案例李宁、王昌兵过失致人死亡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7期)

指导案例李宁、王昌兵过失致⼈死亡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7期)--如何区分间接故意杀⼈与过失致⼈死亡之间的界限?被告⼈李宁。
2000年9⽉11⽇因犯抢劫罪被阿克苏市⼈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3⽉13⽇减刑11个⽉,同年4⽉28⽇刑满释放。
2003年5⽉14⽇因涉嫌犯故意杀⼈罪被逮捕。
被告⼈王昌兵。
2002年7⽉30⽇因涉嫌犯故意杀⼈罪被逮捕。
新疆维吾尔⾃治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以被告⼈李宁、王昌兵犯故意杀⼈罪、寻衅滋事罪向阿克苏地区中级⼈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害⼈阎世平之妻童爱云在法院受理该案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抚养费、交通费、安葬费、⼫体检验费及死亡补偿费共计67268.50元。
阿克苏地区中级⼈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9年3⽉26⽇晚被告⼈李宁、王昌兵与吐逊江(在逃)在阿克苏市⼀歌舞厅饮酒时,被害⼈阎世平进⼊李、王的包间与之攀谈,其间阎提出与李、王合伙挣钱,李宁等⼈再三追问如何挣钱,阎称准备绑架⼀市长的⼉⼦。
后被告⼈李宁、王昌兵乘坐吐逊江驾驶的⽩⾊奥拓车将阎拉⾄阿克苏市团结路⼀茶园处,李、王等⼈追问绑架何⼈,阎世平不说,李宁、王昌兵等遂对阎拳打脚踢。
期间,与被害⼈阎世平相识的⼀出租车司机上前劝阻,李、王等⼈停⽌了殴打并乘车离开,阎世平乘机躲进该茶园地下室通道处。
后被告⼈李宁、王昌兵⼜返回茶园处,找到阎世平,并将其强⾏拉上车带⾄西湖后湖堤处。
李宁、王昌兵等⼈将阎拉下车,拳打脚踢逼问其欲绑架的具体对象,并以此敲诈其钱财。
后被害⼈阎世平为摆脱李宁、王昌兵等⼈的殴打,趁其不注意跳⼊西湖中。
李宁、王昌兵等劝其上岸,并调转车头⽤车灯照射⽔⾯,见阎仍趟⽔前⾏不肯返回,被告⼈王昌兵让李宁下⽔拉阎⼀把,李称其⽔性也不好,三⼈为消除阎之顾虑促其上岸,遂开车离开湖堤。
后阎世平的⼫体在西湖后湖堤附近被发现,法医⼫体检验报告证实,阎世平肺⽓肿、肺⽔肿,全⾝体表⽆明显损伤,结论为溺⽔死亡,排除暴⼒致死。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被判处缓刑案例精选.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被判处缓刑案例分析案件来源:实践办理撰稿人:孙银亮律师所在单位: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一、案情简介2015年5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康某在郑煤集团告成煤矿副井井口处因信号传递问题和被害人杜某乙发生争执,被害人杜某从自己工作岗位出来,到被告人康某的工作岗位,继而两人发生厮打,后被告人康某用木棍将杜某乙的头部打伤。
经鉴定,被害人杜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新密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康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新密市法院提起公诉。
二、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满18周岁不能成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只能构成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
(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
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三)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不作为过失杀人罪的案例解析

不作为过失杀⼈罪的案例解析我国刑法第⼆百三⼗三条规定:过失致⼈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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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过失杀⼈罪的案例解析案例介绍:2006年12⽉24⽇下午,被告⼈李某约江某到其家中卖淫。
晚6时许,两⼈吃完晚饭后到⼆楼卧室看电视。
此时,江某称⾝体不太舒服,但两⼈仍脱掉外⾐开始互相抚摸,后江某称⾝体更不舒服,且其脸⾊开始变黄。
其间,李某帮江某揉了太阳⽳约⼆、三分钟。
李某意识到江某可能有⽣命危险,但怕嫖娼的事情败露,并未采取送江某上医院或拨打“120”求助电话等积极措施予以施救。
晚9时许,江某已⽆法开⼝说话,眼睛翻⽩,嘴巴微微张开,⼿脚不能动弹。
晚10时30分左右,江某眼睛上翻、嘴巴张开并流出泡沫状的液体,但⾝体还有温度。
李某见状即找来绳⼦和⽊梯,将江某转移到⼭上丢弃。
在移动过程中,江某两边肋部被擦伤,头顶部被碰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江某系左⼼功能不全(陈旧性⼼肌梗死),并发室性⼼律失常死亡。
同时,经某医院检验病理科病理诊断,江某头顶及腋下的伤均系⽣前伤,但并⾮主要致死原因,应视为加速死亡的因素。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三种不同意见:第⼀种意见认为,被告⼈李某在明知江某存在⽣命危险的情况下,应当预见⾃⼰的轻率的处置⾏为可能导致被害⼈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意没有预见,最终导致被害⼈死亡,其⾏为已构成过失致⼈死亡罪。
第⼆种意见认为,被告⼈李某约被害⼈到其家中卖淫,致被害⼈病发后处于孤⽴⽆援的境地,被告⼈李某负有救助的义务。
其主观上虽然没有直接杀害被害⼈的故意,但在被害⼈病发后,被告⼈李某明知⾃⼰不救助的⾏为可能发⽣被害⼈死亡的结果,却因怕嫖娼的事情败露,在能救助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救助措施,⽽是放任被害⼈死亡结果的发⽣,且客观上造成被害⼈死亡的结果,其⾏为已构成了故意杀⼈罪。
医疗事故罪典型案例

医疗事故罪典型案例医疗事故罪是指医疗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疏忽、不负责任或故意犯罪行为导致患者受到损害,严重威胁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下面是10个典型的医疗事故罪案例:1. 不当处方导致患者死亡某医生在诊断一位患者时,错误地开具了不适合患者病情的药物处方。
患者按照处方使用药物后,因药物过敏反应导致死亡。
医生因过失杀人罪被判刑。
2. 医生故意隐瞒病情导致患者延误治疗一位患者前往医院就诊,医生故意隐瞒了患者严重的病情,导致患者延误了治疗时机,最终导致患者病情恶化、丧失治愈机会。
医生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3. 不当手术操作导致患者残疾一位患者在接受手术时,医生操作不当,导致患者某个器官损伤,最终导致患者残疾。
医生因过失伤害罪被判刑。
4. 护士错误注射药物导致患者过敏一位护士在给患者注射药物时,错误地使用了患者过敏的药物,导致患者严重过敏反应,危及生命。
护士因过失伤害罪被判刑。
5. 医院管理不善导致院内感染某医院管理不善,导致院内感染严重,多名患者被感染,甚至死亡。
医院管理人员因过失致死罪被判刑。
6. 医生随意更改病历导致误诊一位医生在处理患者病历时,随意更改病历内容,导致后续医生误诊,延误了正确的治疗时机,最终导致患者病情恶化。
医生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7. 护士错误使用医疗器械导致患者伤害一位护士在使用医疗器械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受到了伤害,造成了永久性残疾。
护士因过失伤害罪被判刑。
8. 医生未按规定监测患者病情导致患者死亡一位医生在接诊一位病情严重的患者时,未按规定进行病情监测,导致患者病情恶化,最终死亡。
医生因过失杀人罪被判刑。
9. 手术室消毒不到位导致术后感染某医院手术室消毒不到位,导致多名患者在手术后感染,延长了患者康复时间,增加了治疗费用。
医院管理人员因过失伤害罪被判刑。
10. 医生私自开设诊所进行非法行医一位医生未获得许可,私自开设诊所进行非法行医,导致多名患者接受了错误的治疗,造成了严重后果。
过失杀人案例

过失杀人案例——猎民误将手电光当成野猪眼睛一枪射杀3人事发现场示意图。
一声枪响后,三人一死两伤,他们走成一条直线,所以那一枪的威力才这么大。
梁津铭/绘每年进入秋冬的收获季,野猪也就猖狂了。
昨天,浙江淳安县枫树岭镇上的居民都在议论一件事:“又有人被当成野猪打伤了!这回有三个人,只有一枪,死了一个,伤了两个。
”出事的是老王家。
50多岁的老王昨天躺在杭州市二医院的病床上,奄奄一息。
如果可以换,他更愿意死的是自己:前天晚上,他老婆和老婆的姐姐一起到路口接他上山回家,就在他们要拐弯的时候,一声枪响,三个人一起倒下,因为老婆走在最前面,当场就没了呼吸。
他和姐姐受了重伤。
一枪过后,一死两伤“她是来接我的,如果不出来,就不会出事了。
”老王是淳安县枫树岭的居民,管着山下一个水库,住在乳洞山村的一座山上。
他轻声讲述了事情的经过:“昨天晚上9点,我看好水库后,老婆和姐姐来山下接我回家。
我老婆走在最前面,老婆姐姐在中间,我走在最后。
当时正要走过一木桥,在转两个弯的地方,突然枪响了。
”这一枪的威力为什么这么大?老王说因为当时他们三个人走的几乎成一条直线,那一枪发出的霰弹先后击中了最前面老王老婆的头部,然后是老婆姐姐的头部,最后射中了老王的右肩。
老王和姐姐受了重伤,被立即送到了淳安第二人民医院,昨天早上6点转到了杭州市二医院抢救。
老婆的姐姐姓吴,50多岁,受伤很重,送到医院后一直昏迷不醒。
主治医生陈医生拿出了一张吴阿姨的CT 说。
“从拍片后来看,子弹射中左侧的额部,然后穿过整个左侧的大脑半球,到了左侧枕部的地方。
目前病人颅内有出血,还有一定的感染,以后引发癫痫的可能性非常大。
”“我老婆当场就不行了……”老王说着说着,眼泪就流出来了。
闻讯赶来的两个女儿和一个女婿陪在一边。
王家的小女儿才十几岁,大女儿已经结婚了。
孩子们悄悄地抹着眼泪:对这个家庭来说,那一枪带来的是致命的伤害。
接受采访完不久,老王被推进了手术室。
一整个下午,孩子们都在门口等着。
《程振贤案:过失致人死亡的司法判决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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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支持!(Thank you for downloading and checking it out!) 《程振贤案:过失致人死亡的司法判决详情》一、案件背景及概述程振贤案基本情况程振贤案是一起发生在我国某地的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
被告人程振贤因涉嫌在该起事故中致人死亡,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并最终被提起公诉。
案件经过法院审理,最终作出了一审判决。
案件发生的时代背景案件发生时,正值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阶段,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各类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施工单位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遵守程度不高,导致了一些悲剧的发生。
程振贤案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发生的。
案件的社会影响程振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一方面,案件本身揭示了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警示广大施工单位和安全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另一方面,案件的一审宣判也体现了我国司法部门对过失犯罪的高压态势,彰显了法治的权威。
此外,该案还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监管、企业主体责任、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深入讨论,对于推动相关领域的改革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二、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律定义及要素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律定义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他人带来损害,以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案例

过失致⼈死亡案例问题提⽰:如何综合运⽤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要点提⽰】在⽆法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遵守⼀定的认定规则,使⽤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形成⼀个可以互相印证的完整的证明体系,可以依靠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案例索引】⼀审:成都市武侯区⼈民法院(2009)武侯刑初字第314号判决书(2009年10⽉12⽇)【案情】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民检察院被告⼈:蒋某2008年9⽉21⽇20时许,在成都市武侯区置信路与天乐路交叉路⼝附近,被告⼈蒋某因债务等问题与其男友冯某某(本案被害⼈)发⽣争吵、抓扯,被告⼈蒋某拿出随⾝携带的1把⽔果⼑相威胁,被害⼈冯某某在与被告⼈蒋某争抢⼑的过程中,其颈部被⼑刺中,之后,两⼈搭乘出租车前往医院救治,冯某某经医院抢救⽆效死亡。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冯某某系右锁⾻上窝刺创,造成右锁⾻下动静脉破裂,引起失⾎性休克死亡。
公安机关根据出租车司机的电话报警,在医院将蒋某挡获。
被告⼈蒋某对成都市武侯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持异议,辩称:不是其将被害⼈冯某某刺伤。
被告⼈蒋某与被害⼈冯某某的亲属于2009年7⽉2⽇达成赔偿协议,被告⼈蒋某赔偿被害⼈冯某某的亲属⼈民币15万元,现已赔偿⼈民币10万元。
【审判】成都市武侯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蒋某携带⽔果⼑与被害⼈冯某某因债务等问题发⽣争执并抓扯,双⽅在争抢⽔果⼑的过程中,由于被告⼈蒋某疏忽⼤意,过失致他⼈死亡,其⾏为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已构成过失致⼈死亡罪。
成都市武侯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蒋某犯过失致⼈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予以⽀持。
对被告⼈蒋某及其辩护⼈提出的本案事实及证据不清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的作案凶器⽔果⼑系被告⼈蒋某所携带,双⽅是在争抢⽔果⼑的过程中使被害⼈致伤,造成失⾎性休克死亡,同时有证据证实被告⼈蒋某与被害⼈抓扯的事实经过,故法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结合被告⼈蒋某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害⼈家属的赔偿情况,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三条、第七⼗⼆条第⼀款、第七⼗三条第⼆款、第七⼗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蒋某犯过失致⼈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年零六个⽉。
过失杀人罪量刑标准

过失杀人罪量刑标准过失杀人罪是指因疏忽、疏忽大意或不谨慎等过错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行为。
过失杀人罪是一种非故意犯罪,但由于其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其刑罚量刑标准需要特别注意和谨慎处理。
本文将围绕过失杀人罪的量刑标准进行探讨。
二、过失杀人罪的法律规定过失杀人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其法律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四条:过失致人死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五条:过失致人死亡,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过失杀人罪的量刑标准1.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规定,过失杀人罪的量刑标准主要由三个方面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
(1)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的过错程度。
如果犯罪人的过错轻微,处罚将较轻,反之则会较重。
犯罪人在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的程度、是否存在故意等,都是影响量刑标准的因素。
(2)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人行为造成的后果,即被害人的死亡。
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死亡的程度等,都是影响量刑标准的因素。
(3)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包括犯罪人的动机、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等。
这些因素都会影响量刑标准。
(4)量刑标准的具体规定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如果情节较为严重,则刑期将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则刑期将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司法实践中的量刑标准实践中,对于过失杀人罪的刑罚量刑标准,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法院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犯罪人的过错程度犯罪人的过错程度是刑罚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犯罪人的过错轻微,处罚将较轻,反之则会较重。
例如,如果犯罪人是因为疏忽大意导致他人死亡,而且没有过错,那么刑期可能会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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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杀人罪判缓刑案例 2015过失杀人赔偿标准
摘要:过失杀人罪判缓刑、过失杀人是否要赔偿、2015过失杀人赔偿标准、欢迎阅读:
过失杀人罪判缓刑案例
【核心提示】过失致人死亡判缓刑
【案情简介】2014年10月5日凌晨1时,被告人林某驾驶福建牌照农用车到广东拉煤,行至井阳公路南峪段,与山西省寿阳县司机陈某驾驶的半挂车发生刮擦,董未停车,被告人林某驾车追赶至南峪渡槽西20米处追上并拦住,二人因言语不和,林某轮右手打在陈某头部左侧,至董某倒地后颅骨骨折,2014年10月8日医治无效死亡。
【律师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林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
但林某由从轻处罚的情节,林某在陈某倒地后拨打120、110报警积极抢救受害人,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受害人在两车发生刮擦时没有停车,被告人林某赶上后陈某拒不承认,导致矛盾激化,存在过错;通过阅卷受害人有高血压、糖尿病、颅脑有陈旧性出血,也是导致死亡的原因。
经过积极协商被告人赔偿受害人家属七万元,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判决】井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被告人林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延伸阅读】
过失杀人是否要赔偿?
过失致人死亡判刑后也就意味着承担了刑事责任,但是承担刑事责任不免除民事责任的承担。
如果对方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那么即使被判了刑也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如果你们不赔偿,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015过失杀人赔偿标准
需要结合死者生前的收入水平、所抚养人口以及所赡养人口数,此外还得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各地的差异较大,所以无法给与你准确的金额。
简单地说,双方协商确定即可,没有参考标准之说。
比如北京的赔偿肯定比某个小山村的赔偿数额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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