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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促进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发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2018〕435号)要求,我厅于2018年7月3日至7月20日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对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测监管工作,重点核查了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监督检查、能力验证、见证取样、信用管理、建筑产业现代化检测工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贯彻执行、行业自律、改革创新等九个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不断改进监管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关于检测监管工作的要求。

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和能力验证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全市检测技术研讨会,对检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提高了检测机构的综合能力水平;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研发实施《扬州市不合格检测报告实时传输监管系统》,对不合格检测报告及时督促处理。

本次监督检查共抽查了75家检测机构,重点检查检测人员检测能力、检测场所、检测设备、检测环境、样品管理、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业务软件、部分检测数据的重现性等九个方面工作,对2017年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存在问题较多的13家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15年度全省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15年度全省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15年度全省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6.04.18
•【字号】苏建函质安〔2016〕234号
•【施行日期】2016.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15年度全省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
苏建函质安〔2016〕234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了解掌握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执法监督情况,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请报送2015年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建质质函﹝2016﹞18号)的要求,现对全省2015年度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统计。

请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全面统计全市范围内的相关情况,认真填写表格(附件1、2、3)并加盖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纸质材料和电子稿于2016年4月30日前报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罗捷,************、51868644(传真),电子邮箱:
****************。

附件:
1.2015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一
2.2015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二
3.2015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三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8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4.12.26
•【文号】建标[2014]189号
•【施行日期】2014.1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2014]189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总后基建营房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进步,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工业发展和城乡建设实际,经与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我部组织制定了《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

附件: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26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省建设系统科技项目及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省建设系统科技项目及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省建设系统科技项目及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5.14•【字号】苏建函科〔2015〕324号•【施行日期】2015.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省建设系统科技项目及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苏建函科〔2015〕324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城管局、园林(市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提升全省建设事业科技水平,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科研课题研究和工程示范,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经研究决定,2015年以进一步推进节约型城乡建设为重点,开展省建设系统科技项目及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申报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类型和经费科技项目分科技计划项目、指导性项目两类,研究经费主要由申报单位自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科技计划项目以“2015年度省建设系统科技项目及科技示范工程项目指南”(详见附件)中所列的课题申报。

指导性项目由各单位自选课题申报,优先立项的研究方向包括:(1)新型城镇化规划、建设研究;(2)新农村建设相关技术、政策研究;(3)建筑产业现代化相关技术、标准研究;(4)低碳生态城市建设技术、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技术提升研究;(5)智慧城市、工程BIM技术应用;(6)房地产发展与住房保障等相关研究。

研究经费自筹。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由申报单位自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给与一定示范经费补助。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或示范技术支撑单位根据指南所列的示范类型申报。

年度批准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当年拨付补助经费的60%,剩余经费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后拨付。

二、申报要求1、申报科技项目应已有相应研究基础,自选课题应具备转化应用前景,纯基础理论研究课题不予受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苏建科[2011]816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建科〔2011〕816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为大力发展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进一步加大建筑节能闭合监管力度,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行为,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我厅组织对原《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建科[2008]354号)进行修订,编制了《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发展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进一步加大建筑节能闭合监管力度,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行为,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能效测评,是指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评估,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关于印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关于印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建价[2011]74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审计局【发布日期】2011.11.12【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苏建价〔2011〕741号)各市建设局(建委)、发改委、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为了适应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与发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计价行为,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体系,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和《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表》(2012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制订了《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本补充规定与《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表》(2012年)配套,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由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附件:《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的补充规定》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的补充规定为配合《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表(2011年)》颁布实施,满足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工作需要,现就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的有关办法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是作为《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的补充,凡本规定未涉及部分应以《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为准。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苏建质[2007]37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11.26
【实施日期】2007.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建质〔2007〕372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建工局:
为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推动我省建筑节能工程检测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我省实际,现将建筑节能工程检测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苏省建筑节能工程检测活动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6)有关规定。

其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附录C-3中《建筑节能检测备案检测人员及仪器设备配备表》现改为《江苏省建筑节能工程检测备案人员及仪器设备配备表》(见附件)。

二、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备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并通过建筑节能检测项目的计量认证。

三、开展建筑节能工程检测的检测人员应持有江苏省建设厅颁发的《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为本单位正式且在岗人员。

四、江苏省检测机构申请建筑节能检测活动备案均应符合本通知要求。

国家颁发节能专项检测资质后再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筑节能工程检测备案人员及仪器设备配备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江苏省建筑节能工程检测备案人员及仪器设备配备表。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06.15
•【字号】苏科建〔2015〕302号
•【施行日期】2015.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苏科建〔2015〕302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2015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函科[2014]882号)的要求,经过申报受理、专家评审、综合复审等程序,现将《2015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印发给你们。

请各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单位依据此计划,于7月15日前与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签订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任务。

省工程建设标准站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和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切实提高标准和标准设计的编制、修订质量。

附件:2015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5日附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江苏省2015年度第二批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的公示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江苏省2015年度第二批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的公示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江苏省2015年度第二批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04.30
•【字号】苏建函科(2015)279号
•【施行日期】2015.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江苏省2015年度第二批建筑能
效测评标识项目的公示
苏建函科(2015)279号
根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苏建科〔2011〕816号)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DGJ32/TJ135—2012),我厅组织完成了2015年度第二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的评定工作。

现将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日期为2015年5月15日。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的项目有异议,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位意见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意见必须署名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杨映红,联系电话:025-********。

附件:江苏省2015年度第二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30日附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12.31
•【字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8号
•【施行日期】2014.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48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度第三批建筑能效测评
标识项目的公告
根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苏建科〔2011〕816号)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DGJ32/TJ135—2012),我厅组织开展了2014年度第三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的评定工作。

经评审,核定苏州德威国际学校教学楼等42个项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等级(理论值)。

现予以公布。

附件:江苏省2014年度第三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31日附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第二批江苏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第二批江苏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第二批江苏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11.28
•【字号】苏建质安[2011]768号
•【施行日期】2011.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第二批江苏省工
程建设省级工法名单的通知
(苏建质安〔2011〕768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施工工法管理办法》(苏建管质〔2006〕19号)的规定,经企业申请、专家评审,“DSA洁净手术室防X射线辐射铅板墙施工工法”等102项工法通过了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决定批准为2011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

现予公布。

附件:2011年度第二批江苏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名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5年苏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5年苏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5年苏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5.02.15
•【字号】苏住建质〔2015〕10号
•【施行日期】2015.0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5年苏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住建质〔2015〕10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依法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努力实现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现将《2015年苏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 2015年苏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2月15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14•【字号】苏建科[2009]389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建科〔2009〕389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为引导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有效期为1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管理我省范围内一、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五条成立“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标办”),负责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省绿标办”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研设计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全省第一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全省第一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全省第一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6.03•【字号】苏建质〔2016〕257号•【施行日期】2016.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全省第一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6〕257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2016年4月18日至29日,我厅组织开展了2016年全省第一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抽查,现将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共分6个组,依据建设部第141号令、《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等有关规定,对2013年以来未抽查的42家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检测设备、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业务软件和工程检测现场等方面进行检查。

从检查情况来看,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多项有效措施做好地基基础检测管理工作。

大部分地区静载试验已采用自动采集设备,数据能够实时上传到省站的检测管理系统,上传较好的是常州、宿迁和镇江地区。

宿迁市质安站每年组织两次桩基技能竞赛,充分应用市场机制,依托行业协会加强管理,规范桩基检测市场。

检查结果表明,多数检测机构高度重视自身建设,在检测场所、仪器设备、检测人员配备等方面能够满足检测工作开展的需要,检测工作日益规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检查发现,部分检测机构在内部管理和建设、检测工作的规范性等方面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原始记录信息不完整。

部分检测机构的原始记录不完整,缺少现场检测概况、环境描述、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存放地点等各类信息;有的检测机构原始记录上未按规范要求填写,随意进行涂改;个别检测机构存在原始记录检测人员签字不规范;部分检测机构现场采集保存原始曲线偏少。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江苏省建设优秀科技成果”获奖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江苏省建设优秀科技成果”获奖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江苏省建设优秀科技成果”获奖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6.02.17
•【字号】苏建函科〔2016〕92号
•【施行日期】2016.0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
正文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江苏省建设优秀科
技成果”获奖项目的通知
苏建函科〔2016〕92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科技创新,推进建设科技进步,充分调动全省建设领域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我厅组织开展了2015年度“江苏省建设优秀科技成果”评选活动。

经评审、公示,决定授予“南京地铁高性能混凝土质量控制关键技术”等25项成果为2015年度江苏省建设优秀科技成果,其中一等奖3项、二等奖9项、三等奖13项。

现予公布。

附件:2015年江苏省建设优秀科技成果获奖项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2月17日附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1年度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名单(第一批)的公示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1年度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名单(第一批)的公示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1年度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名单(第一批)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9.20
•【字号】苏建质安[2011]613号
•【施行日期】2011.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1年度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名单(第一批)的公示
(苏建质安〔2011〕613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苏建管质〔2005〕21号)规定,经企业申请,各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验收通过,拟授予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华泰·首席国际大厦等223项工程“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现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示发文之日起7天内均可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举报,举报或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

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核实、复函。

联系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邮政编码:210036
联系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室,王毅,51868656;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王群依,51868639;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2015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2015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2015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2.17•【字号】苏建函科〔2014〕882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2015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函科〔2014〕882号省辖市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园林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完善我省地方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现就开展2015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立项原则和重点申报项目应以完善标准体系、适应工程建设需要、促进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为原则,切实发挥标准在建设工程全寿命周期内的约束引导、桥梁纽带、技术支撑作用,确保编制的标准科学合理、技术先进、安全适用。

2015年度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立项主要包括:(1)需要修订的标准和标准设计,以2009年以前发布的标准、05系列标准设计为主,鼓励各相关标准和标准设计分类整合成综合性、通用性的标准和标准设计。

(2)有关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城镇管理以及新农村建设、绿色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智慧城市等领域的标准和标准设计。

(3)其他当前亟需要编制的标准和标准设计。

二、申报程序(1)申报单位请从“江苏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网”(/KeJiDevelop/)“标准、图集立项申报” 栏目注册登录,按要求填写《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申请表》。

(2)网络提交成功后打印一式三份,在“主编单位”一栏中加盖公章后报送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

三、申报要求(1)项目申报的内容要完整,理由要充分,网上提交的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一致。

(2)现行标准和标准设计修订原则上鼓励原主编单位申报,若是由其他单位申报,应当在单位名称后注明“非主编单位”字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度第十、第十一批绿色建筑评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度第十、第十一批绿色建筑评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度第十、第十一批绿色
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9.11
【实施日期】2015.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度第十、第十一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4号)
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苏建科〔2009〕389号)等规定及相关绿色建筑标准,我厅组织开展了2015年度第十、第十一批绿色建筑项目评价标识工作。

经专家审查和项目公示等程序,认定“苏州相城天虹广场”等25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现予公布。

附件: 1. 江苏省2015年度第十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2. 江苏省2015年度第十一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11日
附件1
江苏省2015年度第十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办
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正文:
----------------------------------------------------------------------------------------------------------------------------------------------------
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江苏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办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时间:2017年9月13日至2017年9月21日。

公告期间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

电子邮箱:**************,电话:************。

附件:江苏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12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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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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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新技术项目名称
应用部位
应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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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组织技术攻关和创新的项目及内容
工程进度计划
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序号
新技术项目名称
预期经济效益(万元)
社会效益
申报单位意见
(公章)
年月日
申报地区初审意见
(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第二十二批江苏省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目标项目汇总表

序号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
开竣工日期
附件1:
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目标项目申报书
(2015年度第22批)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
申报地区:
申报时间:年月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职务/职称
电话
项目技术负责人
职务/职称
电话
建筑面积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概况
拟推广新技术项目名称、应用部位及数量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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