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价值及其特点
控权论——行政法的生命价值
又 一 代 的政 治 家 、 法学 家 的不 断争 鸣 ; 发展 、 融合 , 基
本 形 成 了三 个 最有 影 响 力 的法 学流 派 ,即控权 论 学
目的 的实 现 。实 现从 权 力 与权 利 的 分配 到 司法 救
派、 管 理论 学派 和平 衡论 学派 。 ( 一) 控 权 论 学 派 活 跃 于 西 方 国家 , 尤 其 是 英 美
要的价值 。 在 众 多行 政 法 的 基 本 理 论 中 , 控权论 、 管理 论 、 平衡论、 是 三 个 最具 影 响 的 基 本 理 论 。 基 于 对行 政 体 系的 特 性 及 行 政 权 力 的本 性 的认 识 , 控 权 论 无疑 对 我 国行 政 法的 发 展 更 具 有 积 极 的 意 义 。
具 论 影 响 ,同时又 与 这些 国家专 制 的 历史 传 统 息息
相 关 。随着 计 划经 济 的解 体 . 市 场经 济 的 繁荣 , 管理 论 已经逐 渐退 出学术 市 场 。
( 三) 平衡 论学 派创 立于我 国 9 0年代 初 期 , 9 O年
代 中后 期开 始 在行 政 法学 界 占据 主 导 地位 。平 衡论
由北 京 大学 罗豪 才 教授 倡 导并 不 断 使 之完 善 。 平衡
论 着 眼 于公 民权 利 与行 政 权力 这 一 宪政 或 行 政法 的
级 革命 和历 史 每前 进 一个 脚 步 ,都 会 在 行政 法 上 有
所 表现 。因此 . 如何 协 调好 政府 权力 和个 人权 利 之 间 的关 系 , 成 为行 政法 最 为紧迫 的任 务 。对于 如何 划分 它 们 之 间 的权 利界 限 、 主张 何种 治 理 结构 , 经过 一 代
行政法的秩序价值
发, 。而秩序 作 为人 类一切 社会 活动 的前提 , 众 多价 值 中其 占有 极其 重要 的地位 。 文认 为行政 法对 于秩序 的构建 , 在 本 从行 政 主体 的角度 看 , 是对行 政相对 人 的行为加 以评价 , 一 二是对 利益 进行整 体分 配; 从行政 相对人 的 角度 则在 于合 理的控 制行
行政 法 的价 值是 隶属 于法 的价 值 的二级 概念 。 法的价 值在 法学研 究 中一股 有三种 使用方 式 : 是指法律 在发 挥社会 作用 的 一 过程 中 能够保护 和 助长 哪些值 得期 冀 、 求 的或美好 的 东西 , 希 这 也可 以称之 为法 的“ 目的价值” 二是指 法律 自身所应 当具有 的值 ; 得追 求 的品质和 属 性 , 即法 的“ 式价 值” 三 是指法 律所 包含 亦 形 : 的价值 评价 标准 。 其 中, 的 同的价 值是 整个法 的价 位体系 的 。 法 基础, 体现着 法律 制度 的本 质规 定性和 基本 使命 , 因此 居于 主导 的地位 , 式价 值和评 价标 准都 是为 一定 的 目的价值 服务 的 。 形 法 的 目的价值 研究 , 过于 百年 来 的凝 练 , 经 固化 了秩 序 、 自由、 率 效 和 正义 等几 种基 本价 值形式 。 些价值 从根 本上 讲, 是行政 法 这 也 的价值 。但 是 , 政法 作为 一个 新兴 而又繁 杂 的法, 行 其对 这些 基 本 价值 必须 纳入 自己部 门法 的视 野 中进行 动态 的理解 和阐 发。 无 序 的社会 是令人 恐怖 的 : 没有秩 序 , 类便将 进入 一种混 人 沌 无序状 态 , 个人都 无法 面对 明天的生 活做 出一种确 定性 的安 每 排, 就会 陷入 一种 人人 自危 的状 态。 因此 秩序 作为人 类一 切社会 活 动 的前提 , 在众 多价 值 中其 占有 极其 重要 的地位 。 国法理学 美 家 博登海 默认 为 , 序足 指 “ 自然 进程 和社 会进程 中都 存在着 秩 在 某 种程度 的一 致性 、 续性 和确 定性 ” 从 这个 意义 上 , 以将 连 。0 可 法 所建 立和 维护 的社 会秩 序理 解 为在社 会 中存 在着某 种程 度 的 关 系的稳 定性 、 进程 的连 续性 、 行为 的规 则性 以及财 产和心 理 的 安全 性 。 正是 基于秩 序 的要 求才有 了管 理亦 即行政 , 当其发展 到~定 一 程 度便 产生 了行 政法 。行 政法 从其 产生 之初 便承 担着 构建 秩序 的使 命 。这种 秩序 的构 建 , 行政主 体 的角度 看 , 是对行 政相 从 一 对人 的行 为加 以评 价 , 是对 利益进 行整 体分 配 : 行政相 对人 二 从 的 角度 则在于 合理 的控 制行政 权 , 束行 政主 体及 其行 为, 约 防止 行政权 背 离法 治, 并在此 基础 上在行 政主体 的 内部 合理分 配社会 权利 , 从而 使 公共利 益和 个人利 益达 到最 大 限度 的平 衡 ; 同时要 求在 上述 两方 面 的努力 过程 中 , 量体现 公 正和效 率 。 尽 但 是在行 政 的现实 过程 中 , 一方 面 , 为行 政主 体的行 政机 作 关 , 于扩 大生 存空 问的 欲望 , 滥 的行政 作 为必然 挤压 公咒 的 基 泛 自由空 间, 消极 的不 作为 也将 是对公 民 自由实现 的一 种漠 视 , 这 些表现 在法 律层面 都是对 公 民权利 的一种侵 犯 ; 于行政相 对人 对 而言 , 对行 政权 威 的抵触 和不 信任 也将 是对秩 序 的挑衅 。 另一方 面 , 了攫 取更 大 的利益 , 为 在行政 对 利益 分配 的过程 中的不 恰 当 行 为, 将造 成利 益分 配的 失衡 , 进而对 社会 秩序 构成损 害 。在这 个意 义上 , 行政 双方 的任 何一方 的 失衡 , 会对 行政 法所追 求 的 都 秩序 价值 形成 威胁 。现 代 行政 法更 希望 促成 行政 双方 的互 动交 流 , 公共 利益 和个 人利 益之 间有紧 张对 峙走 向 良性 互动 , 使 政府 于公 民之 间 由猜疑对 抗走 向信 任合 作 ; 同时 , 对于一 个个 “ 意外” 的失衡 , 通过 契合社 会心 理思潮 的预 期来对 具体 的某些情 况下 的 秩 序加 以扬 抑 , 形成 动态 的平衡 。这 就是 行政法 的使 命之 一 , 也 就是它 的秩 序价 值 。 具 体而 言 , 行政 法 的秩 序价 值主 要体 现在 下两个 方面 : 是行 政 主体 对 国家和 社 会的 公共 事务进 行 管理 。按 照管 辖 事 务的不 同 , 以分为 : 可
智慧树知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章节测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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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词解释
1、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组织和调控。
2、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3、价值取向:指在民主与效率两个价值中,以民主作为首要价值,民主优先,兼顾效率的模式。
4、民主模式:是指在民主与效率两个价值当中,以民主作为首要价值,民主优先、兼顾效率的模式。
5、效率模式:指以行政效率为本位和出发点,在提高行政效率的基础上来考虑民主问题,一旦两者发生冲突,优先考虑效率。
6、目标模式:指行政法根据所要达到的目标而形成的总体特征,它集中体现为行政立法的宗旨及其整合规则。
7、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
8、行政关系: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对内外发生的关系总和。
9、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在行政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0、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
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公务员、行管的相对方。
11、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管向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出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组织或个人。
13、行政的合法性原则: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14、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决定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概念,其具体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15、行政应急性原则:在某些特殊紧急的情况下,根据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一般性法律相抵触的行为。
16、信赖保护原则:指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和不得反复无常。
17、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18、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以一般或不特定的事项为对象,预先制定普遍性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从民法典看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附民法典对行政法的挑战与机遇+民法典涉行政条款的基本特征及其特殊价值
从民法典看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附民法典对行政法的挑战与机遇)在近些年的行政法教学和研究中,我日益感受到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部门法都有各自的“边界:这个“边界”是部门法划定研究领域的关键所在。
概括而言,行政法学比较关注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而刑法学则更关注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作为行政法学的学习者和研究者,我认为在当下这个时刻讨论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既恰逢其时,又意义重大。
然而,目前国内研究这方面的论著并不多。
我印象较深的就是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所著《公法与私法》。
这本书对于我们现在理解公法与私法关系问题仍有很大帮助,虽然有些素材可能已经时过境迁,但书中的思想仍能给我们今天的研究带来不少启发。
翻阅《民法典》可以看出,《民法典》所包含的不是单纯的民法规范,其中也包含了一部分行政法的规范内容。
这也正是刚才黄和新教授主题发言所涉及的内容,我很赞同他的有关判断。
例如,《民法典》有关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第210-213 条。
这些条文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主体、登记程序、登记所需材料以及登记部门的职权等。
我认为这些都属于行政法性质的规范。
再如,《民法典》第243 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这是关于行政征收的规定,实际上也是行政法的内容。
所以,从形式上来看,《民法典》中不光有民法规范,也包含着一些行政法规范,这是民法与行政法紧密关联的一种体现。
宏观地看,民法与行政法可分两个方面:一是民法对行政法的基础性作用。
民法的制度、原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行政法的制度、原理。
我在近年研究中深切感受到,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行政法基本原则等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民法的影响。
行政法上的撤销制度、无效制度、变更制度、转换制度、补正制度以及追认制度等,实际上都是以民法为制度渊源发展而来,甚至行政行为概念本身,也受到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影响。
行政法中的诚信原则、平等原则等,虽然不能说完全与民法中的相关原则相同,但仍能感受到民法基本原则对它们的影响。
行政读书笔记
行政读书笔记篇一:行政法读书笔记第一节行政法的界定和功能一.行政1行政从方法上归为四类学说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一个相对于立法、司法的概念:专指国家行政和公共行政。
其一、除外说:认为行政是除了立法、司法以外的国家或其他公权力主体的活动其二、积极说:日本学者田中二郎认为:“行政是依据法律、在法律的约束下,现实中为积极实现国家目的进行的,整体上的具有统一性的,连续的形成性国家活动。
其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说。
形式意义的行政,实质行政机关所做的行为或活动都是行政,而不论它在实质上是“准立法行为”或“准司法行为”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则着眼于职能及其活动,只要是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不论是由何种组织实施,都属于行政的范畴。
其四:综合说,从结构、实质和功能三个方面对行政的含义做总结性说明。
2书上的归纳: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3行政的特征:1行政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和或社会组织。
具体而言表现为行政机关,即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国家组织。
除了行政机关外,非行政机关的特定组织也可以根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从事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因而也成为行政的主体。
2行政的目的具有公益性。
行政应以追求公共利益或社会福祉为目的。
行政的这种公益性除了表现为行政的事务而非私人的事物,更主要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和社会的职能。
这些职能至少包括建设、保卫、服务等职能。
行政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为人民服务”应该注意的问题:并不是与个人私益有关的就不属于公益。
公益和私益有可能部分重叠,也可能相互冲突。
因此,行政在追求公益时,也要对私益加以保护。
3行政活动具有整体性和能动性。
虽表现为若干个单独的行动,但是这种具体的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始终一贯,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
行政具有能动性,它可以根据实事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实现。
具有能动性,可以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实现不同于司法的不告不理的被动性4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
谈行政法比例原则价值
谈行政法比例原则价值行政法比例原则是指在行政活动中,当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在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个人权益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避免过度偏向任何一方,确保行政活动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它不仅体现了公正和平衡的价值,而且带有普遍的理念性和上升到法制高度的层次性,其重要性也在日益凸显中。
本文将从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基本价值、实际应用价值及发展前景三个方面,来探讨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的价值。
一、基本价值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之一,是行政法治和行政合法性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保障。
比例原则以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个人权益相统一为基本立足点,反映了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和法治原则的基本内涵。
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比例原则是在高度理念化和法制化的层次上确立的,其具有一定抽象性和普遍性。
比例原则具有以下三点基本价值:(1)规范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益。
比例原则是规范行政权力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当政府行政权力干预个人的生产、生活、财产等领域时,必须遵循公正和平衡的原则,并在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比例原则的最大价值就是为行政主体和行政对象之间的利益关系提供一个合理的范式,使得行政活动在遵循公正原则和平衡原则的基础上得到规范和保障。
(2)体现公正、合理原则,增加行政合法性。
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的意义不仅仅在于维护个人的权益,同时也在于维护行政的公正和合理,避免行政主体滥用职权,或对某些人或利益过度偏袒。
比例原则的作用是对行政权力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限制,并防止行政权力产生滥用行为,从而增强了行政权力的合法性,提高了行政决策的公正度和透明度。
(3)推进规范化的行政法防控体系建设。
比例原则不仅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公正和平衡的原则,而且也在实践中获得广泛的应用,被广泛应用在各种类型的行政活动中,如行政处置、行政执法、行政决策等等。
比例原则的应用将促进行政法规范化建设,为行政主体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提供一个更高的行政法规范体系。
浅论行政法的价值定位
浅论行政法的价值定位行政法是以国家行政权力的行驶为研究对象,并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法律体系,是现代法治国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在现代化进程中,行政法的功能不断得到强调和加强,对于我们了解行政行为,维护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行政法的价值定位方面展开探讨。
一、行政法的重要意义1. 制约政府权力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程序和行为等方面的条款,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使政府的权力不能过度地滥用。
行政法本身也不断地在完善自己,使得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更加规范、透明和公正,从而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和利益。
2. 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法不仅可以制约政府权力,还可以确保合理利益的保护,保障公民群体的利益。
行政法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为标准,包括服务质量、人民索权、公共资源分配等方面,保证了人民群体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并且保证了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 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发展的进程中,行政权利的合理行使是确保社会变革、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行政法规范了行政机关行为的合理性和稳定性,确保公共安全和治理的稳定性,防止行政权利的滥用和实本办法的干扰事项,从而保护了社会的稳定。
二、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的法源主要包括:1.裁判、案例和先例法;2.行政法规;3.部门规章;4. 地方性法规(包括地方条例、地方规定等);这些法源体现出行政规范性的实质性。
三、行政法的适用范围行政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同时它也适用于与行政机关性质相近的民事和刑事法律关系,在具体法律适用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行政法与民间法律关系有所不同,它以国家法权为前提,为实现国家法权的平衡、公正和合理提供了规范性基础。
四、行政法的实践价值行政法的价值在于实际的运用和实践。
1. 保障每一个公民享有机会平等,维护利益和权益的公正性。
2. 相对于制定合理的支付税收,行政法可以通过规定税收的征收、调整、评估等方面的条款来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通过规范的方式保障每一个守法公民享有平等的竞争条件和合理的税收支付水平。
我国现阶段行政法的价值取向分析
我国现阶段行政法的价值取向分析【摘要】在行政法学中,存在管理论、控权论以及平衡论三种行政价值取向。
行政法价值取向的确立,要协调效率和公正的关系,把握民主和秩序的统一,促使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
当前,要顺应从国家行政转变成公共行政的历史潮流,创造出和社会不断发展相吻合的、能够对和谐社会的构建起到有利作用的行政法价值体系。
【关键词】行政法价值取向效率和公正民主和秩序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不同的行政法价值取向观点行政法其实就是控权法。
对于这一观点来讲,它实际上是把行政法在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这一方面予以夸大了。
在这一观点看来,行政法其实就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法律,它主要是把权力作为本位,它所主张的是要对行政权力加以控制,在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以及在保障行政相对方的权利这两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这一观点是比较片面的,过分夸大控制权通常会使得把司法审查以及行政程度过分夸大,从而忽视行政效率,更是对现代行政实践积极行政的行政法要求的忽视,以至于在具体的行政中通常会比较被动。
不仅如此,从我国目前的一个实际情况来看,行政对象应该随着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入而变化,从客观上来讲,需要对行之有效的治理进行调节,但是控权论在很多现实问题前面会显得无计可施。
平衡理论。
对于平衡理论来讲,它所强调的是要在行政主体以及行政相对方之间达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效果,并且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两相兼顾,它尝试着站在行政法理论基础的高度上,来对行政法的一个本质进行说明。
但是,从根本上来讲,平衡论并未对行政法的本质、行政法的背景、行政法的特征等等予以系统的回答,而是仅仅针对行政法的价值取向做了理论上的探讨,制定出了行政法价值的一个机构模式以及总体平衡的思想。
这一思想认为,在实体法上,行政客观存在的三种主要态势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之间的不平衡、两者在程序上不平衡、在司法审查上原告和被告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不平衡。
但是,后面的这两种不平衡与前一种不平衡比较起来,所形成的是颠倒的不平衡,通过这一颠倒的不平衡来使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能够在整个过程中趋于平衡。
行政法概论
1-3 超越抽象的具体生活 “行动是一种最好的表达”
C 制度的改造并不是个体化英雄的事业,而是人 们不断选择和行动的结果。近年来,个体通过行 政诉讼而拓展“公民权利”范畴的个案,例如: 青岛中学生诉教育部的受教育权案、刘燕文诉北 大案、反对歧视的平等权案件、乔占祥诉铁道部 案、以及杜宝良案件等,都表明:通过行动,我 们不仅可以学习,而且可以创造! 关注、参与、行动:JUST DO IT !
行政的特征 1、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
2、行政具有执行性。
3、行政具有法律性。 4、行政具有强制性。
行政的分类
行政
积 极 行 政
消 极 行 政
干 预 行 政
给 付 行 政
负 担 行 政
授 益 行 政
羁 束 行 政
裁 量 行 政
1.国家行政与社会行政。以实施公共行 政的主体为标准,可将公共行政分为国 家行政和社会行政。 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设立行政机关,直接 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又称为直接行政 。 社会行政是指社会公共机构管理公共事 务的活动。又称为间接行政。
公行政 私行政 国家行政的关系
非国家行政主要指 私行政,即私人企业、组织、 团体的执行管理活动。国家 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 并不等于国家行政。公行政 除了国家行政以外,还包括 其他非国家的公共组织的行 政,如公共社团以及公共企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立 学校、研究院所)的行政。
公共行政的几种观点
郭有明,湖北省原副省长。11月27日 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12月1日,中央已决定免去 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陈安众,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 工会主席。2013年12月6日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价值之比较
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价值之比较价值是法律科学的基本范畴之一,“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古今中外的学者通常认为法的价值包含秩序、正义、公平、效率、安全、自由等方面,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
而在这里,笔者将一一罗列经济法、行政法与民商法的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比较与评价。
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通过国家。
社会团体和市场将有限经济利益和稀缺经济资源合理分配,以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独立部门法律体系。
经济法的价值则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所追求的目标。
经济法价值有三,一是追求实现实质正义,二是追求实现社会效益,三是追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
笔者将就前两方面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一一比较评价。
一、实现正义方面不同经济法所要实现的法的价值首先在于实质正义。
从理论角度讲,经济法在追求和实现实质正义的过程中,其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
,经济法在追求实质正义的过程中,亦努力平衡各种市场主体的意志和利益,维护和保障最大多数人的福祉。
一方面,经济法从市场规制角度出发禁止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等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对市场交易主体一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给以特殊的保护,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社会的稳定。
另一方面,经济法从国家宏观经济角度,通过金融、税收、产业指导等经济手段引导市场主体作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选择;规定企业、金融机构等权利义务,促进社会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正。
在实现正义这方面,经济法就与民商法和行政法有很大的不同。
就如民商法而言,民商法更加追求的是实现形式正义。
在各个法律部门所确立的形式正义是以民法为典型代表的。
论当前我国行政法之价值取向(一)
论当前我国行政法之价值取向(一)行政法的价值取向或曰价值目标在行政法理论中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学者们由于在行政法理论基础这一基本问题上观点不同,莫衷一是,所以在行政法的价值取向问题上往往也做出迥然不同的回答。
本文结合我国行政法发展所面临的社会、法律环境和学者的学说,试就这一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在行政法价值取向上几种观点介评80年代初以来,学者们围绕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这一问题提出了诸多有益的见解和观点。
这些观点中包含或主要回答了行政法的价值取向问题,以下仅就几种主要观点做简要介绍和评价。
1.行政法是控权法。
强调行政法对行政权力的控制。
认为行政法就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之法。
这一主张主要被英美行政法所采纳。
“行政法就其精华而说(它是在保持政府效率的同时)是控制政府权力行使的法律。
简而言之,行政法即‘控权法’。
”①美国由于19世纪下半叶以来行政管理机构大量出现,其权力行使往往不利于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并且随着行政扩张出现了行政立法、行政司法脱离国会控制的趋势。
为了防止行政专权,1946年通过了《联邦行政程序法》,标志着美国在行政法的价值取向上部分接受了“控权”的观点,与英国行政法的发展极为相似。
控权论以权利为本位主张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它对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保障行政相对方的权利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也应该看到,片面地强调控权往往导致过多的强调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的作用,不注意行政效率,忽视了现代行政实践时积极行政的行政法要求,在实践中往往陷入被动。
而且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社会变革日新月异,行政对象的变化性比较大,客观上需要对之行使有效的管理调节,而控权说在许多现实问题面前则显得束手无策,尴尬不堪。
2.行政法为管理法。
主张行政法是管理公民的法。
历史上这一观点曾经在德国、法国、日本等风行一时,战后前苏联也采纳和发展了这一理论。
有些学者认为管理说回避了行政法的本质,对行政法无价值判断,对行政法与行政学无明确之区分。
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第一篇范文: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一)含义(略)(二)功能有助于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有助于行政法实施的统一与协调;有助于弥补行政法规范的不足与疏漏;(三)特点法律性;特殊性;普遍性;高度的概括与抽象性二、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和司法独立)(一)法律优先原则1、含义:只要经过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就是代表民意,享有崇高性。
法律在未经合法程序废止前,其位阶高于其它的行政法律规范。
“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国家意志依法优先于所有以其它形式表达的国家意志;法律只能以法律形式才能废止,而法律却能废止所有与之相冲突的意志表达,或使之根本不起作用。
”(奥托・迈耶)2、确立该原则的依据:主权在民的理念3、意义积极意义:法律适用要求消极意义:禁止偏离法律4、注意:法律优先原则旨在防止行政行为违背法律,并不要求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只需不消极违背法律规定即可。
要达到此目的应具备两个前提:确认法律的位阶和法律必须具有明确具体的内容。
5、对法律优先的监督(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司法审查(有限)(二)法律保留1、含义: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机关作出规定。
2、意义:明确权力秩序;确立授权禁区3、法律保留的范围――是否适用于给付行政?侵害保留说;全部保留说;重要保留说;国会保留说侵害行政――→重要性理论(凡涉及基本人权的“重要事项”,均必须保留给立法者自己制定)4、注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得到法律授权,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行为即使与法律规定不抵触,也是无效的。
思考其与法律优先原则的关系?5、法律保留原则的演变依法律行政(无法律即无行政)――依法行政(由形式意义的依法行政遁入实质意义的依法行政)6、我国立法实践中的法律保留《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知识点
一、行政权1.行政权的含义、特点行政权: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特点:1)公益性; 2)执行性; 3)法律从属性; 4)单方意志性; 5)强制性; 6)不可自由处置性; 7) 优先性与收益性。
二、行政法1.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而言,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及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的特点:我国行政法的特点1、传统重实体,趋势是实体与程序并重。
2、当下成文法为唯一依据,趋势是成文法为主、以判例法为补充。
说明:判例几乎是两大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共同渊源,但是中国目前还没有判例制度,因而判例不是行政法的渊源;3、无公法与私法划分,但受法、德行政法的影响比较大,因而中国行政法主要属于国内公法。
4、无行政法院,但有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审理行政案件适用与审理民事案件不同的行政诉讼程序,且行政诉讼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
5、中国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多,其表现形式多元、效力多元、内容广泛易变、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交织。
6.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一法。
7.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8.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3.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1、行政法是宪法的主要实施法,有小宪法之称,是动态的宪法2、在宪法之下,行政法与民法、刑法共同调整社会生活,例如,一个违法行为因为损害公共利益而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又因为损害私人利益而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3、民法中的许多概念和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重大情事变更原则、物权、债权、合同、地役权等概念,都可引入行政法,而刑法中关于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都会对行政法尤其是行政处罚法产生重大影响。
行政法与经济法:1.两者都是以国家权力的形式出现在社会生活中。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行政一、行政的概念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 含义是执行与管理。
马克思说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习语的行政包括私行政及公行政。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指公共行政,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特定法定手段及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展组织及管理的活动。
公行政又分为政府行政及社会公行政。
公行政的最大特点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以增进与公平分配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
解读“行政〞定义的困境二、行政的特征行政权是国家公行政实施的根底条件,离开行政权行政将寸步难行。
行政权从内容上看是国家的一种治权,它以实现社会的治理为己任。
它从特征看:具有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与强制性;它的内容很广泛,且有很强的专业性;它的实施必须定位于具体的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及国家其他公权力的区别是它具有主动性、广泛性与自由裁量性的特征。
及公民权利的区别是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特征。
行政法行政法的概念〔一〕诸说1、管理论从行政权功能上强调对社会的组织与管理,认为行政法是规定国家各方面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标准的总称,强调行政法是国家管理法。
2、控权论从行政权容易对社会侵权角度,认为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法,此观点流行于英美。
如英国的韦德、美国的施瓦茨。
3、平衡论认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与监视行政关系的法.此观点由我国学者20世纪90年代提出,今天在我国占主导地位。
行政法是指调整及规定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行政权力与实施行政活动过程所产生的关系,以及对行政权力与行政活动进展监视及救济过程所产生的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行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的标准,因此围绕着行政权力,行政法的根本内容就包括了有关行政权力的设定、配置;行政权力的行使;对行政权力的监视及救济三大局部的行政法律标准。
〔二〕特征形式特征是难以制定统一法典,由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标准组成,其数量之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内容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救济法四大块。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及立法意义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及立法意义一、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实施任何行为都离不开一定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间的延续性,这就是行为的程序。
当法律要求某种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时,程序就是对实体活动的约束,程序与实体同等重要,程序的不当必然导致实体结果的不公正,程序的违法同会导致行为的最终违法。
行政行为同其他行为一样,有一定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间的延续性,即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的法律意义,主要地表现于它与行政机关的实体行政活动的关系上。
行政程序的主要作用,首先是保证实体法的实施,实现实体正义。
法律要求将行政程序作为行政实体职权合法的必要条件,将程序因素纳入实体权力的实现过程。
同时,行政程序还具有宪法上的重要意义,承载着实现个人权利,落实宪法理念的重要作用。
在行政活动涉及到个人基本权利时,当事人有权提出自己的观点和主张甚至参与到整个行政决策中,国家机关有义务去保证这一程序权利的实现。
任何违反公正程序的行政活动,都有可能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
按照杰里・马修的观点,程序理性是公认的按照实质标准作成决定的最可靠方法。
因为人性是容易犯错的,可能因为偏见或者特别利益等不可捉摸的心理因素而影响判断,所以,为了追求客观、理性、公正的决定,必须有程序法的规制,用以创造团体意识和尊重人性尊严,使人们能够预见政府行为,减少裁量行为的错误,从而精确地实现实体法。
行政程序法是以实现公共行政职能为目的,调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活动中的程序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主要调整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遵循的程序,包括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间等要素,同时也调整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活动中的行为程序,它是将影响相对人实体权益及行政效率的重大行政程序法律化的结果。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合法行使,防止其失职、越权和滥用职权,促进行政法治,有利于提高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维护其人格尊严,为其实现合法权益提供程序保障,有利于促进行政权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使得公共利益与私人合法权益得以同时合理实现。
法理复习笔记2-法的构成(法的价值、原则、规则)
第二讲 法的构成最高位阶:法的价值:自由、公平、正义、秩序、效率 所有法律原则规范都受其支配 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每个法律都由法律规则构成,法的概念又构成了法律规则如:法的价值:公平——体现在诉讼法领域,即法律原则:回避原则——具体到法律规则,即审判员在下列。
情况下要回避——在法律规则中又包括了法律概念:诉讼员……一、法的概念(一)“概念”的含义Conception :以符号或语言指称某一类事物(二)分类1、描述性概念:反映客观存在的事实现象,“实然”(本来就有的)2、规范性概念:这种现象不一定在现实社会中出现,但要求人们遵从。
具有约束和规范性质的概念,蕴含了价值要求或价值判断,反映一种“应然”的现象。
(人们规定的) *举例:区分下列概念的性质:同学、学生会、小鲜肉、责任、软妹、自然人、腹黑、代表、城会玩(加粗的是描述性概念)(三)法律概念的特点法律概念以规范性概念为主、具有确定性*举例:哪些属于法律概念?社会主义法(是法律概念,但含义比较模糊,对于‘社会主义’比较模糊)、社会调整(教材上当做法律概念,但孟涛老师认为不是法律概念)、自由(是一个日常概念,有也可以是一个法律概念:言论自由、集会自由……)、法系、不动产、集体(当成为法律概念时往往具有明确含义,是特指某些机构)、公民、善意(法律概念中的善意是指:不知情)、占有(占有人对动产或不动产实际的占有状态)、五听(中国古代法律概念)、法人、民主集中制、恶逆(中国古代法律概念)、禁治产人、管制、正当防卫、抽象行政行为、故意(四)法律概念的来源1、日常用语2、学说理论(法人、意思表示、想象竞合犯)世界三大法律概念发源地——罗马法、英国法、德国法(五)具体的法律概念一、法律主体(人+机构)概念注意:同一法律概念在不同法律中可能存在不同含义*举例:近亲属1、刑事诉讼法——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民法、民事诉讼法——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行政法的价值及实在现
行政法的价值及实际应用概述行政法是研究政府行为的法律学科,其主要任务是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性、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以及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内容。
行政法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核心内容之一,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实践价值。
本文将从行政法的价值和实际应用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行政法。
行政法的价值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行政法的第一个价值在于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特别是对于那些无法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权益。
行政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确保政府在行使权力和采取行政措施时尊重公民和组织的权利,防范政府的滥权行为,保护公正和正义。
例如,行政法可以对政府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合理和符合法律规定,避免政府的滥用权力和恣意行使。
行政法可以保护被处罚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内容行政法的第二个价值是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内容,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和公正原则。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的一系列程序,包括告知、听证、决定、送达等环节,行政内容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
行政法可以规范行政程序和内容,避免行政机关的专断和不公,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同时行政法还可以排除行政程序中的错误和不当,使行政行为的结果更加公平和正义。
例如,行政法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进行公正裁决。
又如,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侵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机关的滥用权力和过度扩张。
促进治理现代化和社会进步行政法的第三个价值在于促进治理现代化和社会进步。
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建立合法、公正、透明、高效的行政机关,以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和福祉。
行政法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建设和发展提出一系列要求和规则,从而促进治理现代化和社会进步。
例如,行政法可以规范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增强社会管理的透明度和集成度。
什么是行政法
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是一门研究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法律学科。
它主要关注政府及其机构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法律规范和程序,旨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平正义,以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主要研究政府及其机构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治性:行政法强调在行政活动中必须依法行政,政府及其机构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以及其他法规的规定,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行政性:行政法研究的对象是政府及其机构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权力,涉及到行政机关如何制定、执行和监督行政决策的规范和程序。
3. 监督性:行政法强调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保证政府及其机构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滥用权力和违法行为。
4. 公共性:行政法是针对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5. 强制性:行政法对政府及其机构的行政行为和行政决策有一定的规范和约束力,强调执行的强制性。
二、行政法的体系和内容行政法的体系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典、行政法规、行政程序法等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
其内容涵盖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多个方面。
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政府组织和职能的基本原则,对行政法的制定和解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行政法典:行政法典是行政法的基本法律,它规范了政府机构的组织、职能、权力行使、行政行为等方面的问题。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的具体规则和办法,具有普遍适用性。
4. 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主要规定了政府机构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程序和程序规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
5. 行政责任法:行政责任法主要规定了政府及其机构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机制。
三、行政法的作用与意义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浅析依法行政的价值
浅析依法行政的价值
崔若闻
【期刊名称】《决策探索》
【年(卷),期】2010(000)012
【摘要】@@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行政权力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权力的行使承担法律责任.这项原则贯穿行使权力过程的始终,是指导、规范行政权力运作的基本准则.
【总页数】1页(P60)
【作者】崔若闻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社厅人事考试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依法行政的内涵、价值及支撑要件
2.新时期依法行政难的文化原因浅析——以传统行政文化对依法行政的阻碍为视角
3.依法行政对弱势群体维权方式选择的影响力表述——基于逻辑分析与价值判断
4.标准化行政要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浅析不依法行政的现象及原因
5.依法行政决策协商程序构建中的价值冲突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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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法的价值及特点摘要行政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同样具有法的共同价值。
但因行政法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又决定其具有与其它部门法不同的价值内容、价值形式、价值实现的主要方式及其价值之间的相互关系等特点。
关键词:行政法法律体系价值形式一、行政法价值的前提—价值与法的价值马克思曾提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事物的关系中产生的”,①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
”②马思关于价值概念基本含义的论述,对法的价值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价值论研究的深人,又提出了新的观点,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意义。
包括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和主体关于客体的绝对超越指向两个方面”。
据此,价值的主体是人,或社会,而不是物。
“凡是谈论价值,从根本上说都应当是相对人而言的,价值为人而产生,为人而存在,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
”③价值的客体主要是物,这里的物并非物理学意义上的物,而是哲学意义上的物,是指人主观世界以外的客观实在。
它可能是物质形态的,也可能是意识形态的。
意识形态的物包含着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法律规范、政治策略、社团规章、组织纪律等。
④价值的前提是人的需要,没有人的需要,价值就不可能得以体现,就没有价值问题。
而人的需要是多层次多方面的。
价值内容为“对于人的意义”,即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和人在处理客体与人的关系时关于客体的绝对超越指向。
作为人的需要的满足的价值,是最直观的价值表现。
表现着外在物与人的关系的应然状况,包含着人的希望与理想的成分,它在满足人的需要的同时,这种绝对超越的指向,包含着人类的要求与愿望。
它属于人的理想的范畴,是人的思想与行为的目标,它在指导人类的同时,又评价着人类所关注的外在物与自己之间的关系,以及人类的相关思想与行为。
“价值是人类维持生存与走向完善的双重需要。
”⑤法律作为主体之外的物,之于主体同样具有价值,即法的价值,它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
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法的价值的内容是极其丰富的,其最基本的价值,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概念。
因为法的价值是法之于主体的意义,是主体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那么,法于不同的主体,就应有不同的基本的价值。
首先法之于个人,其基本价值无外乎为自由、平等、生命、安全、财产;法之予社会,即法的社会价值,最基本应为:和平、秩序、文明、正义、发展、效率。
行政法为法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一重要的部门法,同样具有之于主体的价值性。
“人作为价值主体是很主动的、很自觉的,他知道自己需要什么及需要是否获得满足,并可作出明确的价值评判。
而且这一切都能够直接通过一定方式表达出来,并能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交流与传播”。
⑥行政法作为法的组成部分,在具有法的共同价值的同时,它应有其自己独特的之于主体的意义,这就是行政法的价值。
正是因为不同客体之于主体有着不同的价值,才存在着不同的部门法的划分。
二、行政法的价值之特点行政法具有法的同样的价值形式,即公正、平等、自由、效率、秩序、文明、社会发展等,但行政法的价值内容及其不同价值主体之间的价值追求的冲突与矛盾又有其特殊性,存在其价值实现需要的特定的方式。
这也是主动、自觉的主体对不同的客体的不同需求的一种表现。
要弄清行政法的价值内容的独特性、价值冲突的特殊性及价值实现方式的特定性,就必须首先把握行政法这种外在客体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殊性的性质和特点。
首先,在性质上,一方面,行政法是国家对社会实现统治与管理的方式由原来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明目张胆的强取豪夺向具有隐蔽性或公正假像的管理控制形式转变,即统治者因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与发展,迫不得已对管理方式进行改善,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来施行管理,给人以公正之形式,造成人们迫于公共利益而服从管理的态势。
这只是对剥削阶级而言的,是形式上的公共利益,实质上为少数人的利益,只是其统治方式变得更加灵活、隐蔽。
另一方面,行政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具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本质属性,即行政法的法律性质。
行政法是公法,而且“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公法”。
也就是说,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体与个人利益的主体即相对人之间,在行政法上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
行政法这一性质,决定它还不同于作为公法的宪法。
因为宪法的基础和调整对象是整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而行政法的基础和调整对象是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关系。
其次,正因为行政法上述独特性质,决定了行政法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特点:一是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
因行政法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公法,而在阶级社会里,公共利益的总代表只能是国家。
利益关系分化的组合,导致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国家权力的分工配合。
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上,公共利益主要是由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来代表,这样,行政主体总是处于主导地位,相对人总是处于配合和参与地位。
即便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法关系中,尤其是在行政诉讼法关系中,行政主体也是处于主导地位,“行政程序不过是行政主体的主导地位得以实现的过程,相对人对行政程序的参与,……”。
⑦其诉讼地位的平等,只能说明是适用法律的平等,它并不因此抹掉行政主体在行政立法中已经确定的主导地位。
二是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行政法的权利义务与民商法上的权利义务相比,具有三方面的特性。
第一,权利义务的法定性。
即行政法上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完全来自于法律规定。
因为行政主体是执法机关,必须完全尊重有关国家机关,尤其是国家立法机关的意志。
再者,根据公共利益本位论,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也来自于法律规定,或行政主体为执行法律所作行政行为的设定。
而民商法上,法定的权利义务是一种例外,以双方约定为一般原则。
第二,权利义务处分的有限性。
行政主体所代表的公共利益,是一种持续存在的利益。
行政主体既不能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自由放弃或转让公共利益,也不能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侵犯公共利益。
“社会成员放弃分享的公共利益,只能还原为由行政主体来控制的公共利益,而并不能当然地由另一社会成员来享受。
”第三,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行政主体具有行政优益权,而相对人却并不具有同等的权利。
三是意思表示的单方性。
行政主体在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受到行政法规范的承认和保护,行政行为具有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这是意思表示单方面的表现。
四是功能效率性。
即行政主体为更多的相对人提供更多的服务,意味着社会公正。
五是违法行政的救济性。
有权力就存在有救济,因为权力的行使很容易侵犯利益。
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的行使不可避免地会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就得有救济。
故行政法存在对违法行政的救济性这一特征。
基于上述行政法的性质与特点,行政法的价值在其内容、形式、相互关系及其实现方式上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行政法价值的内容重在秩序、正义、文明、效率和发展等社会价值上。
关于法的价值的内容,十分丰富,特别复杂,学者们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西方学者认为,法的价值包括秩序、公平、个人自由、个人主义、责任、生命、个人隐私、财产权等;中国学者认为,法律总的价值为正义、公共幸福、人类进步,之下又包括对个人的价值和对社会的价值。
还有的学者认为,当代的主要法的价值包括自由、正义、秩序、安全、平等。
对于行政法具有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公法性质,它是统治者统治手段由公然夺取的控制方式到隐蔽地并以公共利益为代言的控制方式的转变。
故此,行政法的价值内容应重在其本位的体现上,即维护公共利益上。
这样,行政法满足的主体不应主要是个体,而应是社会整体。
换句话说,行政法的价值内容应重在其社会价值上,即秩序、正义、发展、文明和效率。
它不同于民法的价值重在个体价值上,如自由、平等、安全等。
行政法的个体价值和社会组织价值的实现,是以行政法的社会价值的实现为前提和基础的。
行政法通过对行政管理关系的调整,以其社会价值为目标选择,其它价值的实现均以社会价值的实现为依归。
行政法的社会价值实现,标志着公正、自由、平等、安全、生命、财产等价值实现由可能性变为现实性。
第二,行政法价值之间的关系,除了存在对个人价值与对社会价值的冲突之外,还存在对个人价值与对社会组织价值,特别是行政主体价值的冲突,行政法对行政主体之价值与对公务员之价值的冲突以及行政法对个人价值与对公务员价值的冲突。
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就是主体对行政法的需求。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并伴随着社会事务的增加,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增强,特别是一定层次的整体利益之间的对立发展到必须以一定方式求得统一时,出现了宪法对整体利益分配关系中的对立性进行规范和调整。
宪法的实施,为社会提供了民主和法治的氛围。
然而,单个的社会成员.或个人并不能直接、独立行使宪法的权利,只有将整体利益关系转换成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将宪法上的权利转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民法上的权利后,单个公民或个人才能行使其享有的宪法权利。
于是,“国家法”就分裂成宪法和行政法两大法律部门。
行政法是用来调整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关系的公法,而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关系中具有不同的参与主体,它们对于行政法的需要和追求各不一样,即行政法之于不同主体的意义是不同的。
这就决定了行政法的价值因其主体不同而产生价值的冲突。
有其外部的冲突,如行政法对行政主体的价值与对相对人的价值的冲突和行政法对公务员的价值与对行政相对人的价值的冲突;也有其内部的价值冲突,如行政法对行政主体的价值与对公务员的价值的冲突。
这些不同的价值是相互交错、相互制约的,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冲突是主要的,最终以其社会价值的实现而求得统一。
第三,行政法价值实现的主要方式为价值服从。
价值服从是法的价值的一般实现方式之一,它与价值指引成为法价值实现的两种方式。
行政法的公法性质,决定其权利义务的法定性、不对等性、处分的有限性,行政主体意思表示的单方性等特点,行政主体的行为只能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行为幅度;作为相对人来讲,只因行政权力的特点以及行政主体行为的公共利益之动因,他们也没有可以讨价还价或协商余地,同时,又因行政法具有违法行政的救济性特点,相对人在服从行政行为并最终实现行政法的价值后,对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只能通过事后救济途径得以解决。
这样,行政主体权限的法定性及相对人面对行政权力的先定性、强制性,行政法的价值实现方式主要是价值服从。
第四,行政法的价值除了体现在对主体的满足之外,更重要地也是最主要地体现在主体对行政法的绝对超越的指向上。
行政法具体制度的设计较其他部门法更具主观性。
虽然这种主观性不能脱离客观基础,但由于行政法所调整的领域是多变的、繁杂的行政事务的管理关系,因此要求在其制度设计上要更具先见性、超前预测性,以解决行政法的稳定性与适应变化发展了的客观情况的矛盾向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