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07.27

•【字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施行日期】201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

除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为加强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委托其他单位加工液体乳及乳制

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也包括其它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属于初级农业产品的货物。

第四条试点纳税人购进的所有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第五条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一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

投入产出法,即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第七条农产品单耗数量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扣除标准)。

第八条扣除标准确定原则:

(一)对生产工艺和投入产出率相近的产品,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调研测算结果,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对产品品种繁多、原料投入复杂,以最终产品难以确定扣除标准的,以共同的中间产品确定扣除标准;

(三)试点纳税人生产或委托加工的没有统一扣除标准的产品,由纳税人申请,依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省级税务机关商省级财政部门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

(三)省级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省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或单独适用某个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与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不一致的,按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执行。

第十条试点纳税人生产或委托加工的没有统一扣除标准的产品,其扣除标准的核定程序为:

(一)试点纳税人应于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扣除标准核定申请书(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财务核算方式、上年度农产品购销存数据等内容);

2、《试点产品投入产出率申请核定表》(见附件1);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审核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

(三)省级税务机关由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处、督察内审处、

监察室组成农产品扣除标准核定小组。

农产品扣除标准核定小组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及时下达核定结果。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省级税务机关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暂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报的扣除标准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待核定结果下达后,再重新计算调整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十一条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或生产经营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确需调整的,层报省级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扣除标准。

第十二条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十三条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按现行规定进行认证和稽核比对。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发票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相关成本科目。

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第十四条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时,按下列方法计算当期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

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指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如试点纳税人没有期初库存农产品,当期也未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以该农产品上期期末平均买价计算,上期期末仍无农产品买价的以此类推。

对以单一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第十五条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报送有关资料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见附件2);

(二)《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见附件3);

(三)《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见附件4);

(四)《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见附件5)。

试点纳税人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2、3、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十六条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第十七条试点纳税人应采取合理方法对截止2012年6月30日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按照历史成本法准确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制《期初库存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见附件6)。主管税务机关认真核实后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试点纳税人应于2012年8月31日前,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试点纳税人一次性转出确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分期转出。分期转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12年12月31日。对分期转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台帐进行专门管理。

第十九条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

第二十条省级税务机关对已经公布的扣除标准定期监控分析,可对适用于本地区及单个纳税人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第二十二条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试点产品同时生产免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产品的销售额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销售免税产品不得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当月不得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月同时生产免税产品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月免税产品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每年度终了60日内,对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同时生产免税产品不得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年度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试点纳税人以同一农产品同时生产不同税率试点产品的,应以试点产品销售数量和扣除标准,计算实际耗用的农产品总数量及金额。再按当期不同税率产品销售收入比例和相应扣除率分别确定本期应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每年度终了60日内,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年度对上述应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第二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执行的跟踪问效,及时向省级税务机关反馈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试点产品投入产出率申请核定表》

2.《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3.《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4.《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5.《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6.《期初库存耗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确认表》

附件1

试点产品投入产出率申请核定表

备注:1、此表内容填写2011年数据。 2,农产品单耗数量保留四位小数,其他保留两位小数;

3、本表一式五份,企业、税务所、主管税务机关、市局和省局各留一份。

附件2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税款所属时间年月

纳税人识别号

附件3

注:1.采用投入产出法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填列本表。

2.投入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的,应分别不同产品和农产品原料填列本表。

3.各项数据均保留两位小数。

附件4

注:1.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试点纳税人填列本表。

2.各项数据均保留两位小数。

附件5

注:1.购进农产品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试点纳税人填列本表。

2.投入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的,应分别不同产品和农产品原料填列本表。

3.各项数据均保留两位小数。

附件6

期初库存耗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确认表

第24讲_进项税额的确认和计算

第五节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点2】进项税额的确认和计算 ②核定方法 核定扣除是以销售产品为核心核定进项税额(销售扣税)。 A.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3种方法核定: a.投入产出法 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提示】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合并为:当期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b.成本法 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农产品耗用率)。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c.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B.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100% C.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③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5.自2019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分2年抵扣的规定。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增) 6.其他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1)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①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②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③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07.27 •【字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施行日期】201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 除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为加强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委托其他单位加工液体乳及乳制

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也包括其它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属于初级农业产品的货物。 第四条试点纳税人购进的所有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第五条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一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 投入产出法,即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第七条农产品单耗数量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扣除标准)。 第八条扣除标准确定原则:

农产品核定扣除问答(通俗易懂)

农产品核定扣除问答(通俗易懂) 今天讲讲农产品核定抵扣进项的主要的脉络,知道为啥国家要实行农产品核定抵扣? 因为农产品免税,为了保证下游农产品加工企业抵扣进项税,在凭票抵扣的时候不得不出台了很多特殊的规定,比如农产品销售发票和收购发票都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这些特殊规定,其实存在很多的征管漏洞,尤其是收购发票表现得最明显,“自开自抵”,监守自盗,很难监管,比如有的企业向农民收购农产品时虚开金额数量,多抵扣进项税;还有的企业原本不是向农业生产者购入农产品,而是其他单位个人,都开具收购发票,自己多抵扣税款,还帮助对方逃税等等。正是因为凭票抵扣的漏洞比较大,所以国家开始推行农产品核定抵扣进项税。 都有哪些企业购进农产品实行核定抵扣进项呢? 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了农产品进项核定抵扣(备注:财税【2012】38号文)。从2013年9月1号起,各省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一些行业实行核定抵扣,所以现在就难说了,每个省选的农产品都不一样,不统一。

北京市规定从2017年8月1号开始,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的纳税人,都实行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意思是北京已经全行业覆盖了,农产品不再凭票抵扣进项税的。 那具体该如何核定抵扣? 企业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为何要转出? 进项税抵扣方法变了,过渡衔接时,如果不转出原先的进项税,再实行新的核定进项税抵扣,就会造成重复抵扣。一张白纸好作画,先转出去,再按新的方法计算进项税额。 转出去之后呢?下一步该怎么办? 转出去之后,就需要看企业采取什么样的核定扣除方法了,目前税法规定了三种方法,一种是投入产出法,一种是成本法,还有一种是参照法。不过最后一种参照法其实就是参照前两种方法。所以真正需要了解的就是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 先给我讲讲投入产出法。

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解答

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解答 编者按:自2012年7月1日起,国家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即购进的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按照投入产出法等方法核定进项税额后抵扣。为使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更好的把握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特编写本期专刊。 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解答 问:为什么出台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政策? 答:近些年来,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件时有发生,使得目前的初级农产品抵扣政策处于两难境地,为了扶持农业发展,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必须坚持,而屡屡发生的农产品虚开大案,使其成为了“税制之痛”;另一方面,凭票定率扣除的“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违背了增值税征税与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使得增值税征税与扣税链条衔接机制出现漏洞,在税制设计层面就为虚开收购发票骗税提供了操作空间;再者,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产品时,多数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却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很多纳税人认为如此“高征低扣”很不合理。为解决这些问题,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将农产品凭票定率扣除办法改为核定扣除办法,这样既可以维持现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变,消除企业对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又改变原来凭票定率扣除的种种弊端,从源头上消除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鼓励相关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问:为什么只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答:有关专家表示,部分企业先行试点是降低改革成本的最有效办法,将部分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凭票定率扣除改为核定扣除也不例外。由于改定率扣除为核定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 2012-08-15 16:06 (查看次数:) 宁国税发〔2012〕12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财政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于在部分 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委托加工生产上述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均应纳入本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试点范围。对既生产上述产品又生产其他货物的增值税售的其他货物,其外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亦应实行核定扣除办法。 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全区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 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下列产品实行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 〔2012〕38号文件附件2所公布全国统一扣除标准之外的其他液体乳和乳制品(附件1)。 品(附件2)。 和相关产品(附件3)。 核定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通过发酵、蒸馏(或压榨)等工艺,生产出原酒(也称基酒),再经陈酿、勾兑为不同品种(度数)的成品酒。购进农产品自产原酒的列公式计算: 度)酒产品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某品种(酒度)货物数量×不同品种(酒度)酒产品耗用外购农产品单耗量×标准原酒数量/(企业自产标准原酒数量+企业外购原酒折算数量)×扣除率/(1+扣除率) 酒度)酒产品耗用外购农产品单耗量=自产标准原酒耗用外购农产品单耗数量×成品酒耗用自产标准原酒折算系数 自产标准原酒折算系数=成品酒酒度数÷自产标准原酒度数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同)中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酒精)折算数量=外购原酒(酒精)度数÷自产标准原酒度数×外购原酒(酒精)数量 确定为:清香型白酒标准原酒度数65°,浓香型白酒标准原酒度数60°,枸杞酒标准原酒度数18°,黄酒和葡萄酒标准原酒度数1般通过压榨、浸出等工艺,生产出原油(也称毛油),再用原油精炼、勾兑为不同品种的植物油。购进农产品自产原油的试点纳税人,油产品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某品种植物油数量×自产原油耗用外购农产品单耗数量×某品种植物油产品耗用自

农产品核定扣除实务要点及解析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实务要点 一、实务要点梳理 1、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2、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山东省采用投入产出法 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农产品单耗数量为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由省国税局统一制定。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平均购买单价=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1)、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用于加工生产货物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实行核定扣除后,由于进项税额进入原材料或成本,因此,平均购买单价是含税价。 (2)、购进农产品用于直接销售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简并税率前为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3)、购进农产品用于辅助经营 购买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简并税率前为13% 4、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5、自实行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二、实务要点解析 1、本次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范围 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对从事下列农产品收购加工(不包括商贸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一)以购进小麦为原料生产磨制面粉; (二)以购进水稻为原料生产大米; (三)以购进生猪为原料生产分割猪肉; (四)以购进生猪为原料生产白条猪; (五)以购进毛鸡为原料生产西装鸡(分割鸡肉); (六)以购进毛鸡为原料生产白条鸡; (七)以购进毛鸭为原料生产白条鸭; (八)以购进毛鸭为原料生产分割鸭肉; (九)以购进毛鸡为原料生产扒鸡; (十)以购进鸭蛋为原料生产咸鸭蛋、松花蛋; (十一)以购进鲜茶叶为原料生产精制茶;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范.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范 可抵扣业务类型与凭证 1.1采购部门采购货物 1.1.1采购非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或13% (盐)、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国税代开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 发票(税率17%); 1.1.2采购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目前公司采购大米, 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 额);取得普通发票(公司目前不涉及)。 1.2非采购部门采购其他用品与接受服务 1.2.1采购办公用品、更换照明灯具、支付电费等,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一般纳税人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支付燃 气费,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支付自来水公司或物业管理 公司水费,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6%或3%。 1.2.2除房产及与房产不可分割系统(电气、消防等)外的维修,包括汽 车维修、电脑软/硬件、通信设备、监控防盗系统的维修与维护,应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 1.2.3支付货物运输费用,应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 人税率11%,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汇总开具的,需附货 物运输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2.4接受广告服务/设计服务/会议展览服务以及技术咨询服务,应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 票); 1.2.5接受装卸搬运服务、铁路货运场站服务,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 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 1.2.6支付仓储服务费(提供仓储服务方负责保管代储物资,负责代储物 资的安全,公司负责按月元/吨支付代储费用),应取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3%国税代开发票); 1.2.7支付通信费用(话费、宽带、托管),以公司名义开户开具发票需取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退出机制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退出机制 引言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退出机制是指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购买农产品时,可以享受进项税额的核定扣除,从而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并促进农产品产业的发展。本文将全面探讨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退出机制的相关内容,包括其定义和作用、现行政策与政策问题、改进方向以及影响等方面。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定义与作用 定义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是指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购买农产品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一定比例扣除进项税额的一种税收政策。 作用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机制在以下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1. 减轻企业税负压力:通过扣除进项税额,可以降低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税负,提升其盈利水平,增强其竞争力。 2. 促进农产品产业发展:减轻企业税负可以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推动农产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3. 降低农产品价格:税负的降低可以使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减少,进而降低农产品的价格,使其更具市场竞争力,符合消费者的需求。 现行政策与政策问题 现行政策 目前,我国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机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相关配套政策进行。根据该法律,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按照固定比例扣除进项税额,具体比例根据农产品所属的税目和产地等因素而定。

政策问题 在现行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1. 核定比例不合理:现行政策中,核定比例是根据农产品所属的税目和产地等因素确定的,但有些农产品的核定比例过高或过低,导致税负的不均衡,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 不同地区差异大:我国地域辽阔,农产品的生产地域差异显著,导致不同地区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3. 引导作用不够明显: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机制在促进农产品产业发展方面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明显,需要加强政策引导作用,更好地发挥促进农产品产业的效果。 政策改进方向 为了进一步优化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机制,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 建立差别化核定比例制度针对不同的农产品,可以根据其生产特点、市场竞争力 及税负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差别化的核定比例制度,使之更加合理、科学、公平。比如,对于农产品生产力较强的地区,可以适当降低核定比例,减轻企业税负,促进农产品的流通和销售。 强化政策引导作用 政府可以加大对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力度,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政策知晓率。同时,还可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通过财政和税收等手段,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引导农产品产业发展。 完善监管机制 加强对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机制的监管,建立健全的政府监管机制,防止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滥用行为。此外,还应加强监测和评估,定期评估核定比例的合理性,及时调整政策,保证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增加农产品质量监管 在实施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机制的同时,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管,建立健全的质量检测体系,确保农产品的安全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这样既可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也能增加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农产品核定扣除账务处理

农产品核定扣除账务处理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必须取得合法的凭证,包括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及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该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类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第一种方法: 将期初存货所含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和购进农产品包含的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直接以含税价计入农产品成本。 1.分离期初原材料、库存商品所含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借:存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当月购进农产品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3.根据当月销售货物数量计算实际应抵扣的农产品进项

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原材料 优点:原材料购进时核算简便。 缺点: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就包含了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造成产品成本失真。并且当期销售的货物数量与库存农产品数量差异较大时,进项税额冲减原材料会直接影响企业农产品原材料单价,造成原材料单价波动过大,不能正确反映期末存货的成本和当期产品生产销售成本。再就是如果企业是季节性生产,原材料全部耗用完毕后将无法再冲减存货成本,冲减存货会出现负数。 第二种方法: 将当月根据销售货物计算出的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冲减销售成本。 1.分离期初原材料、库存商品所含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借:存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当月购进农产品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3.根据当月销售货物计算实际应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在部分行业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涉及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行业。值得纳税人关注的是,该通知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外,扣除率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将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现行的13%修改为纳税人再销售时货物的适用税率,即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3%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3%,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7%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7%. 现行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农产品适用税率为13%,是国家对农产品的优惠税率。以用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加工17%适用税率的货物为例,如果原料扣除税率为17%,则4%的优惠就得以享受; 如果原料扣除税率为13%,就享受不到这种优惠,相当于上一环节的优惠被下一加工环节给补了回去,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实际税率高于其他工业企业17%的税率。这就是常说的“高征低扣”。 为了消除这种影响,财税[2012]38号文件实施前,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采取的一种隐性财政补贴的方式,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购进免税农产品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进的农产品,可凭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按照购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以购买价直接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而不是将购买价按含税货物价税分离后,乘以13%的适用税率计算。以增加企业的增值税扣除额,消除高征低扣对加工环节的税收影响。当然,消除高征低扣只是隐性财政补贴的对象之一,下面的案例能说明这个问题。 案例1 某产品的销售价格是100元/件,原料成本是65元/件。这里的原料成本进项税额假设有两种计算方法:第一,以适用税率13%按含税价格计算,每件产品应缴纳增值税额为9.53元(100×17%-65÷1.13×13%); 第二,以扣除率13%计算,每件产品应缴纳增值税额为8.55元(100×17%-65×13%)。以年实现销售60万件产品计算,用扣除率13%计算的进项税额可消除高征低扣产生的影响58.8万元[60万件×(9.53-8.55)×100%]. 从上例可以看出,隐性财政补贴的税收政策,消除了一部分高征低扣对企业的税收影响,但同时造成了另一种不合理的进、销项税额倒挂现象,使得这种隐性财政补贴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仍以上述案例为例,如果该原料不是用来加工产品,而是直接用于销售,并且是以原购入价格对外销售,销售价格应换算为不含税价格,应缴纳增值税额-0.97元(65÷1.13×13%-65×13%)。也以年销售60万件产品计算,用扣除率13%计算的进项税额,可产生进、销项税额倒挂58.2万元(60万件×0.97×100%)。

关于《关于水果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的解读(2021)

关于《关于水果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的解读(2021) 一、为什么要在水果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为支持边境地区发展,进一步扩大互市商品落地加工的规模,解决落地加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的问题,扶持水果加工行业的发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成本和风险,结合广西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决定将水果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二、制定水果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三、水果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自2021年1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水果制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水果制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文公布)的规定抵扣。具体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类别(C1523)选取水果汁及饮料制造部分,“蔬菜、水果罐头制造”类别(C1453)选取水果罐头制造部分,“蜜饯制作”类别(C1422)“水果和坚果加工”(C1373)选取水果加工部分执行。 四、水果加工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文公布)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方法核定。根据广西实际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确定统一按照成本法计算确定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水果加工行业耗用率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申请核定扣除企业2020年1-9月会计核算资料,以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确定各企业农产品耗用率。年度终了,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六、试点纳税人如何进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试点纳税人按照年度会计核算资料确定农产品耗用率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一、经国务院批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 除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购进或者耗用自产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 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除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货物或者销售购进的农产品按照本办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除农 产品以外的货物和应税劳务仍按现行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实行本办法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 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五、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 产品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六、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行业公认标准,确定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农产品的数量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 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应采取合理的方法,按生产的不同货物分配农产品单耗数量

根据农产品单耗数量以及每月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平均购买单价×农产品进项税额扣 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期末累计购买农产品的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 前的整理费用 自产农产品的平均购买单价按照按纳税人同类货物的平均购买单价或者自产农产品生产成 本确定 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2、成本法:依据纳税人上一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生产耗用农产品的买价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买价不包括在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 费用 根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及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 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 率/ 农产品耗用率=农产品买价/生产成本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doc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全面营改增以来,为了方便新营改增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将餐饮业、建筑业等行业纳税人纳入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范围,使企业抵扣进项税额更加合理规范。下面我整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1】 一 核定扣除介绍 农产品核定扣除始于2012年,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从2012年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国税局及财政局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的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文件, 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豆制品、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 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二 核定扣除的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2〕116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2012〕18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3〕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豆制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2.07.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施行日期】2012.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 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述“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

精、植物油,其购进的农产品均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 三、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照《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如果期初没有库存农产品,当期也未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以该农产品上期期末平均买价计算;上期期末仍无农产品买价的依此类推。 按照“成本法”的有关规定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四、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具体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五、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成本法”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时,均应按程序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六、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所附表样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表样详见附件),不再按照《实施办法》中所附《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表样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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