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它的作用是确保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规定的标准,以保护环境和人们的健康。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其中最常见的是烟气排放标准和废气排放标准。
烟气排放标准指的是锅炉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烟尘、氮氧化物(NOx)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标准。
废气排放标准指的是锅炉废气中颗粒物(PM10)、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NOx)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防止空气污染,为此,国家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严格标准、基本标准和特别标准三种。
严格标准要求排放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基本标准要求排放量在一定的范围内,而特别标准则要求排放量不低于国家规定的下限。
此外,国家还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日排放量和年排放量标准,日排放量标准要求每日排放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而年排放量标准要求每年排放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
通过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有效防止空气污染,确保环境和人们的健康。
由于各家企业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
行情况不一,因此,国家将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惩罚,以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效执行。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1/ 2089—202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单台出力65 t/h及以下燃煤锅炉(不含煤粉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油、燃气(含燃气直燃机)、燃生物质锅炉(含发电),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本文件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DB41/T 1327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 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DB41/T 1344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 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DB41/ 2089—2021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最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最新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最新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适⽤于各种容量的⽤于⽣活和⽣产的燃煤、燃油、燃⽓热⽔锅炉、蒸汽锅炉和热载体炉,除煤粉发电锅炉外的单台出⼒不⼤于45.5MW(65t/h)的燃煤、燃油、燃⽣物质的发电锅炉。
本标准按时间段规定了锅炉烟⽓中烟尘、⼆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度限值。
适⽤于现有锅炉的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竣⼯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采⽤型煤、⽔煤浆、⽯油焦、⽣物质燃料(⽢蔗渣、锯末、秸秆、树⽪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执⾏。
其他新型替代燃料根据其形态参照本标准相应形态燃料的最严格限值执⾏。
本标准不适⽤于各种容量的以⽣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件下列⽂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期的引⽤⽂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于本标准,然⽽⿎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研究是否可使⽤这些⽂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期的引⽤⽂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于本⽂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法GB 13271 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中颗粒物测定与⽓态污染物采样⽅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污染物⽆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中⼆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中⼆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法HJ/T 398-200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度的测定林格曼烟⽓⿊度图法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下列术语和定义。
3.1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烟⽓在温度为273K,压⼒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_50_658-2016)
ICS 13.030 E61 备案号 xxx
DB50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 50/658-2016
重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
(发布稿)
2016-01-22 发布
2016-02-01 实施
重 庆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II
DB 50/658-201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 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 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 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 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 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同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 号)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02015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年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新建锅炉自2014日起执行本标准,1年7月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17月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锅炉大气污染物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华社信息北京2月22日电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1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5468-9l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16l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义3.1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技术内容4.1适用区域划分类别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代替GB 13271-200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1983年首次发布,1991年第一次修订,1999年和2001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28日批准。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锅炉综合排放标准
锅炉综合排放标准
锅炉综合排放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及固体废弃物的排放标准。
具体为:烟尘排放浓度不得超过50毫克/立方米,锅炉烟气排放口位置和高度进行合理设计,防止出现超标现象;执行更加严格标准,以及在排放烟气时加强自动监控装置;加强水质监测确保废水排放达标,积极推进净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转。
此外,锅炉房对废水集中处理后要尽量利用,使能源合理化应用的同时,降低环境污染风险。
综合排放标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排放标准和排放量限制,其中包括燃料的燃烧效率、废弃物的处理等方面。
此标准也强化了健康和环境监测机制,对污染超标事件,规定了严格的处罚办法。
请注意,具体执行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所在地的相关部门或机构获取具体信息。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151-2016)
10 20 150
≤1
10 20 150
烟囱排 放口 烟囱或 烟道
4.2 新建锅炉执行表 2 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Nm3
污染物项目 燃油、燃气锅炉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汞及其化合物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 级) 10 20 80 -
限值
i
DB 12/151-2016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 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 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 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 1999 年首次发布,2003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社会 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限值; ——收严了各项污染物排放限值; ——调整区域划分; ——取消了按照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 ——将“大气污染物过量空气系数折算”改为“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折算” 。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 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起草人:姚立英、王伟、李璠、周阳、张丽娜、李志强、吉晟、张晓旭、吴岳、 李雨蒙、刘玲、刘盛、郝苗青、张时佳、彭茵、黄浩云。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7 月 15 日批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burning oil-burning gas-fired boiler代替GB13271-91,GWPB 3-19991 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烧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未、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GB 5468-91GB/T 16157-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锅炉烟尘测试方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3.1 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 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其数值也相同。
3.4 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湿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这种不采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 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曾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 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层燃锅炉自然通风锅炉(<0.7MW(1t/h))/150 120 1其它锅炉(≤2.8MW(4t/h))Aar≤25%1800 16001Aar>25% 2000 1800其它锅炉(≤2.8MW(4t/h))Aar≤25%2000 18001Aar>25% 2200 2000沸腾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15000 150001 其它沸腾锅炉/20000 18000抛煤机锅炉/5000 5000 14.6 其它规定4.6.1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4.6.1.1 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
锅炉大气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排放标准是指燃烧煤炭、油、气等化石燃料的大气污染物的
排放标准,旨在限制和减少大气污染,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质量。
一般来说,锅炉大气排放标准主要由政府部门制定,具体包括如下几条:
1、烟气浓度排放标准:一般锅炉烟气浓度排放标准不超过20mg/m3。
2、废气温度排放标准:一般锅炉废气温度排放标准为300℃。
3、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单位蒸发量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不超过
100mg/Nm3。
4、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单位蒸发量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不超过
200mg/Nm3。
5、粉尘排放标准:单位蒸发量粉尘排放标准不超过50mg/Nm3。
6、水汽排放标准:锅炉排放水汽不超过20mg/Nm3。
上述排放标准仅作为参考,实际排放应当依据本地区的环保法规和标
准来制定。
此外,锅炉大气排放还需要定期的检测和监管才能有效控制大
气污染。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2版
4.3.1 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 生产工艺设备应及时停止运转,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4.3.2 锅炉使用企业应记录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及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喷淋/喷雾(水或其他化学稳定剂)作业周期和用量等。 4.3.3 燃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
表2 燃煤、燃生物质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MW 锅炉总容量
t/h 烟囱最低允
m 许高度
<0.7 <1
20
0.7~<1.4 1~<2
25
1.4~<2.8 2~<4
30
2.8~<7 4~<10
35
7~<14 10~<20
40
≥14 ≥20
45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 6 个月后,在用锅炉企业执行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 新建锅炉企业执行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表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序 污染物项目
号
1
颗粒物/(mg/m3)
2
二氧化硫/(mg/m3)
3
氮氧化物(以NO2计)/(mg/m3)
4
汞及其化合物/(mg/m3)
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 (SNCR)脱硝工艺
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法 氨
(SCR)脱硝工艺及新建锅 5 (mg/m3
炉采用SNCR-SCR脱硝工艺 )
4 排放控制要求
3
DB32/ 4385—2022
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 6 个月后,在用锅炉执行表 1 中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4.1.2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新建燃煤、燃油、燃气锅炉执行表 1 中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新建燃生 物质锅炉执行表 1 规定的城市建成区的排放浓度限值。
火电厂锅炉排放标准
火电厂锅炉排放标准
火电厂锅炉排放标准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环保要求而异,同时,火电厂锅炉的排放标准也与锅炉的容量、燃料类型、排放方式等因素有关。
在我国,针对火电厂锅炉的排放,有《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这一国家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火电厂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具体如下:
1. 颗粒物:重点地区燃煤锅炉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为50mg/m³,其他地区为100mg/m³。
2. 二氧化硫:重点地区燃煤锅炉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为100mg/m³,其他地区为200mg/m³。
3. 氮氧化物:重点地区燃煤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为150mg/m³,其他地区为300mg/m³。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标准值并非固定不变的,随着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排放标准也会不断更新和升级。
同时,不同地区和不同企业可能还会制定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或地方标准,以更好地保护环境和改善空气质量。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39-2015)
含氧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system 连续测定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率所需要的全部设备,又称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3.9
3.5
燃气采暖热水炉 gas-fired heating and hot water combi-boiler 具备分户供暖功能的燃气器具。
3.6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注: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3
工业锅炉 industrial boiler 用于工业生产及民用供热的锅炉。
3.4
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 direct-fired absorption water chiller(heater) 以燃油、燃气直接燃烧为热源,以水为制冷剂,溴化锂水溶液等作吸收液,交替或者同时制取空气 调节、工艺冷水、温水及生活热水的机组。
II
DB11/ 139—2015
引 言
为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标准。
III
DB11/ 139—201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项目
颗粒物(mg/m3) 二氧化硫(mg/m3) 氮氧化物(mg/m3) 汞及其化合物(μg/m3)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2017年3月31日前的 新建锅炉 5 10 80 0.5 1级
最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最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锅炉在生产和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锅炉的使用也带来了大气污染问题,其中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减少大气污染,不断提高空气质量,各国都在不断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在中国,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发布了最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新建和改扩建的锅炉都有严格的要求。
首先,针对硫氧化物的排放,新标准规定硫分含量不得超过0.5%,并对燃煤锅炉的硫氧化物排放浓度进行了严格限制。
其次,对氮氧化物的排放也有明确规定,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80mg/m3。
此外,对燃煤锅炉的颗粒物排放浓度也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不得超过30mg/m3。
为了确保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相关部门还对排放监测和治理提出了要求。
对于已建成的锅炉,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监测,并对不达标的锅炉进行整改,确保排放达标。
对于新建和改扩建的锅炉,要求在设计和施工阶段就要考虑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确保达到最新的排放标准。
这些最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通过严格的标准要求和监测治理措施,可以有效减少锅炉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提高空气质量,保护人民健康。
同时,这也给锅炉制造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动了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总的来说,最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于环境保护和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一举措的重要性,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测和治理工作,共同努力保护好我们的蓝天白云。
希望未来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能够取得更大的成就,让我们的环境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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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coal-burningoil-burninggas-firedboiler
〔GWPB3-1999〕
代替GB13271-91
1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准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烧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治理,以及建设工程环境碍事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治理。
使用甘蔗渣、锯未、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准许排放浓度执行。
2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本钞票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GB5468-91
GB/T16157-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定义
3.1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进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