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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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煤矿瓦斯治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十六字方针,落实集团公司"规范、准确、及时、有效"监测管理目标和理念,充分发挥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类煤矿生产企业,包括基建矿井、改扩建矿井和联营兼并矿井。

第三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的重要保障。各矿(公司)的矿长、总经理对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测试等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矿(公司)的总工程师对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测试等技术管理负责。

第四条凡监控系统未建立、系统不完善或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矿井或工作地点不得生产。

第二章系统建设与安装

第五条集团公司所有生产矿井、新建矿井、回收矿井、改(扩)建矿井、基建矿井必须装备永久可靠的监控系统。各矿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监测系统。

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必须符合《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

监测监控系统首选采用井下以太光纤宽带环网结构,监控主机和备用机采用双机在线热备技术,相互可自动切换。

第六条新建生产矿井新装备监控系统,生产矿井、回收矿井、改(扩)建矿井需更新或扩容监控系统必须提出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

第七条所有矿井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监测系统必须与集团公司瓦斯监测网络实现联网。

第八条入井的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仪表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工作稳定、性能可靠。

各矿必须按监控设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等关联设备,严禁使用未连检的设备。

第九条井下的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单独设立安全监测监控章节。安全监测监控章节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地点位置,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敷设,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门限,断电控制关联区域等做出明确详细规定,并单独绘制监测装置布置图,经机电、通风、安监部门审核后,由通风区和生产队组负责实施。

各矿地面选煤厂的煤仓、转载点等瓦斯聚集区域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瓦斯浓度≥1.5%立即切断相关联区域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第十条监控设备下井安装和正式安装使用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地面试验场所进行安装、调试和测试,测试合格并在试验场所试运行至少48h后方能下井安装使用。

第三章井下管理

第十一条井下各类传感器的设置、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以及安装标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十二条井下瓦斯监测区域或断电控制区域内,凡初次接入或需更改连接的各类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和各类信号设备,接入单位必须事先单独绘制井下电源接线和断电控制接线图并报送通风区,经通风区及驻矿安监处审核签字后,并在通风区监测人员监督下方可开始布置接线。

第十三条井下监测分站应架设或吊挂在便于调试、观察、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峒室,分站距地板不低于300mm,距轨道不小于500mm。

井下监测分站牌版应按集团公司2004年颁布的《某某集团矿井通风标准牌板图案》的格式制作和填写。

第十四条井下监测分站的交流供电电源应取自生产电源总开关的电源侧。井下监测分站在交流供电电源停电后,监测分站的后备直流电源在满负载情况下必须保证不小于2小时的连续供电。监测分站不能保证2小时后备电池供电的应立即更换。

第十五条井下监测分站和电源不得进入任何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不得进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进风巷,不得进入断电范围内的掘进巷道内。

第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内任何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和电源必须全部可靠实现瓦

斯断电闭锁控制。

第十七条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进风巷前方5米处或被串掘进面局扇前5米处必须安装串联瓦斯传感器。报警点:≥0.5%CH4,断电点:≥0.5%CH4,复电点:<0.5%CH4,断电区域:被串工作区域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十八条回采工作面机尾瓦斯传感器与回风流中瓦斯传感器之间距离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设置瓦斯传感器。报警点:≥1.0%CH4,断电点:≥1.0%CH4,复电点:<1.0%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十九条综放回采工作面后部溜电机上方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综放回采工作面回风落山角(即上隅角)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或便携式瓦检仪;非综放采煤工作面回风落山角(即上隅角)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所有采煤工作面回风上隅角瓦斯传感器吊挂位置为回风落山角密集柱处。后部溜电机上方和回风落山角两个瓦斯传感器设置参数为:报警点:≥1.0%CH4;断电点:≥1.5%CH4;复电点:<1.0%CH4;断电区域: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二十条井下大巷使用架线电机车装卸煤时,其煤仓的装煤点和卸煤点处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吊挂位置为装(卸)煤点的下风流3-5M处。报警点:≥0.5%CH4,断电点:≥0.5%CH4,复电点:<0.5%CH4;断电范围:装(卸)煤点处上风流100M及其下风流的200M内的

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二十一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每一采区口内20M处安设一枚瓦斯传感器,报警点:

≥0.5%CH4;断电点:≥0.5%CH4;复电点:<0.5%CH4。断电范围:大巷电机车架空线

电源和大巷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第二十二条井下采煤机、综掘机必须配备灵敏可靠的机载瓦斯报警断电仪或机载便携式瓦检仪。报警点:≥1.0%CH4,断电点:≥1.5%CH4,复电点:<1.0%CH4。凡采煤机、

综掘机未配备瓦斯断电仪或便携式瓦检仪的视为监测系统不完善,不得开机生产。

第二十三条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下风侧栅栏外3-5M处,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报警点:≥1.0%CH4,断电点:≥1.0%CH4,复电点:<1.0%CH4,断电范围:瓦斯抽放泵及

所在区域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二十四条皮带运输机巷道兼作回风巷的,必须在回风巷入口内10M处安设瓦斯传感器。报警点:≥0.5%CH4,断电点:≥0.7%CH4,复电点:<0.7%CH4,断电范围:回风巷内

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二十五条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和风速传感器。

第二十六条矿井主扇、井下局扇必须安设开停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必须安设馈电传感器。主要风门必须安设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应设置风筒传感器,风筒传感器和巷道内生产电源实现风电闭锁。

第二十七条具备永久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允许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独立的甲烷断电仪或甲烷风电闭锁装置。

第二十八条井下全部监测装备(包括各类通讯电缆、监测分站、监测电源、各类监测探头、各类断电控制仪等)必须保证状态良好、设施完备、功能完善、安全可靠。如出现损坏、故障或功能丧失等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井下监测断电区域内的生产动力电源(设备)和专供电源(设备)必须全部安装开停传感器,且传感器工作可靠正常,否则视为监测系统不完善。动力设备包括:采煤机、工作溜、后部溜、转载溜、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各类动力设备(绞车、回柱机、注水泵等)、皮带机、掘进机、煤电钻、耙岩机、装煤机、锚喷机、运输溜、激光导向仪、锚杆钻机、绞车等。

为监测馈电异常,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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