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法76条全文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保障道路上的交通秩序和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该条款规定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和处理方式,是保护交通参与者权益的重要依据。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当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并迅速报警。
这是驾驶人的基本义务,意在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伤害和财产损失,并为相关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
驾驶人应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供准确的证据和个人信息,如驾驶证、行驶证等,以协助事故责任的认定。
在交通事故中,驾驶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尽力保障伤者的安全。
这包括紧急制动、急救施救、报警求助等。
驾驶人在救助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二次伤害,切勿乱破坏伤者所处现场,同时也要考虑自身安全。
报警是事故发生后必须要及时进行的步骤之一。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当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应第一时间拨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通知执法部门并请求救援。
及时准确地报警不仅可以迅速得到公安交管部门的支援,还能够留下有力的证据,以便日后责任的认定。
在报警时,驾驶人需如实陈述事发地点、伤亡人数、事故经过等信息,避免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在公共秩序和社会公正中起到自己应有的作用。
此外,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驾驶人在事故现场应当进行现场保护,防止继续扩大事故后果。
这意味着驾驶人应立即打开警示闪光灯,设置警示标志,制止其他车辆靠近事发地点,并协助交警执勤人员疏导交通。
这样的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次生事故的发生,保护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总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一系列应对措施。
遵守这些规定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危害,并为相关部门提供有效的帮助和信息。
作为每个驾驶人,我们应牢记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环境。
只有我们每个人都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才能实现交通安全、有序和和谐的目标。
道交法规定
• 道交法第七十六条: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 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 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 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 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 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 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 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 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 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作为一名司机,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其中第七十六条规定了驾驶人闯红灯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这个规定直接关系到行车安全与秩序。
以下是我对这个条款的理解和适用情况。
第七十六条的具体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的规定,禁止闯红灯、闯黄灯。
违反这条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个人理解闯红灯是一种非常不负责任和危险的行为,它可能会导致交通混乱、车祸和受伤等后果,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在我的理解中,交通信号灯做为交通文明的重要标志,它不仅引导车辆和行人的通行,还保障了交通的安全和秩序。
违反这个规定的驾驶人不仅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更是将自己的行车安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置于危险之中。
如何适用第七十六条规定在我看来,要想避免违反第七十六条规定,驾驶人需要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遵守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的规定这是行车的基本准则,驾驶人应当在符合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的规定下,安全地驾驶车辆。
当交通信号灯为红色时,应当停车等待绿灯,并且不得闯红灯。
当交通信号灯为黄色时,也应该减速停车,以确保行车安全。
调整出行时间和路线一些驾驶人在出发前可以提前计算好路上的交通信号灯的时间,避免在短时间内交通灯由黄变红,从而避免闯红灯的情况。
同时,可以选择少拥堵的路线,这样可以获得更稳定的行车速度,避免在交通信号灯区域出现拥堵,从而减少闯红灯的风险。
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当驾驶人意识到闯红灯的行为非常危险时,就可以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积极遵守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的规定。
同时,在车内设置车辆黑匣子、行车记录仪、驾驶员语音提醒、安全带检测等多重安全技术设备,提高自己行车安全意识。
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是保障行车安全、秩序和文明交通的基本要求。
通过理解和适用这个规定,我们可以避免违法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交通安全法第76条
交通安全法第76条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明确了对于醉酒驾驶、吸毒驾驶、疲劳驾驶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本文将围绕交通安全法第76条展开,分析其重要性以及如何对该条款进行执行和落地实施。
为了保障公众的出行安全,交通安全法第76条着重规定了对于醉酒驾驶的惩罚力度。
根据该条款,任何人酒后驾车都会受到处罚,即使是微醺状态也不例外。
这一规定的存在,不仅仅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更是为了保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而醉酒驾驶不仅会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还会造成严重的伤亡后果,因此必须加以严厉打击。
除了醉酒驾驶,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还禁止吸毒驾驶。
吸毒驾驶同样危害公共安全,其影响不亚于醉酒驾驶。
吸毒后的驾驶者往往头脑不清晰,反应迟钝,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因此,对于吸毒驾驶者的严惩,能够有效地保护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除了酒驾和毒驾,疲劳驾驶也是交通安全的一大隐患。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疲劳驾驶被视为一种违法行为,因为长时间的驾车会导致驾驶者专注力不集中,容易发生事故。
为了杜绝疲劳驾驶的发生,交通管理部门对于驾驶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驾驶员必须保证充足的休息时间,以确保驾驶过程中的安全性。
为了执行和落实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相关部门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通过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于酒驾、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的认识,树立安全驾驶的意识。
其次,加强交通执法力度,对于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从而形成威慑力。
此外,还应当加强酒精测试设备和毒品检测技术的研发和使用,便于交通执法人员对于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检测。
在实践中,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执行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首先,在执法过程中需要确保执法人员的公正和权威性,避免执法的主观性和歧视性。
其次,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醉酒驾驶、吸毒驾驶和疲劳驾驶等行为的监测和检测手段,提高执法的准确性和效率。
最后,还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代理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接受邢台北方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委托和和生律师事务所指派,今天我作为北方公司的代理人出席今天的庭审诉讼活动.根据本案的卷宗材料及刚才的法庭调查,依据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北方公司不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1、北方公司不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事故发生也没有故意或过失即不存在过错,故北方公司不应当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法庭调查所得事实,北方汽车公司是车辆的出售方和名义户主,但对车辆的运营和使用没有任何支配权,北方没有从事具体的交通行为,更不是交通肇事的主体.本案中,肇事车辆的运营是由实际车主要占修控制的,按照要的意志运行.北方公司自始至终对事故发生不知情,事件的发生,北方公司的意志没有任何作用.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在民法意义上是一种过失侵权责任,或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本案中,由于事件中,北方公司的意志没有任何作用,所以也不存在过失,所以也不应当承担过错的侵权责任.2、交通行为不是我国民法规定的无过错侵权责任的行为,所以北方公司在本案中也不应当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必须指出本案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北方公司是车辆的收益人,所以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说法不能成立.因为在我国法律中过错民事责任和无过错民事责任是被严格区分的,无过错民事责任行为是被明确列举出的,受益人承担责任只是在双方都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确定的,公平原则和过错责任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行为.通事故按照法律规定是按照参与人的过错程度确定责任的承担的.所以在同一案件、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行为同时援引两种不同的法律原则请求司法救济在逻辑上是混乱的,根本不能成立.二、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国务院的实施细则的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或责任人的承担主体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或机动车一方,可能涉及到北方公司的就是"机动车一方" ,但从以上两个法律、法规生效以来没有任何有效的立法或司法解释甚至规章对什么是"机动车一方"的概念作出明确,对"机动车一方"是否包括车辆销售方甚至生产方、名义的或者实际的的车主或是否控制车辆的使用权及有无具体交通行为等作出明确的回答.由于交通安全法及实施细则是今年5月1日和4月30日刚刚生效的,以前规范交通行为的法规已作废,已经没有法律效力,其相关的配套规定也一并失效,所以可以得出结论,在我国目前所谓"机动车一方"还没有明确的内涵,所以仅仅依据上述规定即判令北方公司承担事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至少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请法庭慎重考虑.三、依照我国民法基本理论和物权法基础以及我国多个司法解释和规章规定,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均不应控制车辆运营、支配、使用权的车辆销售单位负责,所以北方公司不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1、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关于答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复函: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道交法76条全文
道路交通法第76条全文解读道路交通法是我国交通运输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其中第76条条款规定了行车道内的车速限制。
以下就道路交通法第76条全文进行解读。
第76条: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时,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参照高速公路管理的最低、最高时速标志,选择一个行驶速度,不得低于最低时速标志所确定的速度;驶离高速公路出口匝道等地方时,应当降低速度。
该条款主要围绕高速公路行车的车速控制展开,并对机动车驾驶员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的速度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该条款明确提到,在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时,驾驶员应当参照高速公路管理的最低、最高时速标志,选择一个行驶速度。
这意味着驾驶员不能将车速设置在低于最低时速标志规定的速度范围内,这是为了保证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能够顺畅行驶,避免造成交通堵塞和危险情况的发生。
其次,驾驶员在驶离高速公路出口匝道等地方时,应当降低速度。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驾驶员能够及时适应高速公路行驶转为城市道路行驶的变化,减少因突然加速或减速造成的交通事故风险。
道路交通法第76条中对高速公路行车速度的限制是为了确保驾驶安全和交通顺畅。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员应合理选择速度,遵守最低、最高时速标志的规定,不能低于最低限速,也不能超过最高限速。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减少高速公路事故的发生,提高行车的安全性和效率。
此外,在驾驶员驶离高速公路出口匝道等地方时,应降低速度。
这样可以提前减速,为驾驶员的安全和其他车辆的通行提供必要的条件。
由于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的交通环境存在差异,驶离高速公路后应适应城市道路的行车速度和交通规则。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法第76条明确了机动车驾驶员在高速公路行车中的速度限制,旨在保障驾驶安全和交通顺畅。
驾驶员应当根据最低、最高时速标志选择合适的行驶速度,在驶离高速公路时应降低速度,以确保车辆行驶的稳定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这条法规的遵守将有助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道路交通的畅通有序。
最新交通法第76条的解释
最新交通法第76条的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规定。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但是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有限的,保险公司只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则应按照本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协商确定的。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设定几个限额档次,由投保人自愿选择。
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就规定,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即交通事故是由一方的过错引起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这是因为不同机动车之间虽然具体的结构、性能可能不尽相同,但是却同属高速运输工具,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民事责任问题上自然应按照过错的比例承担。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道交法全文
道交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道交法的制定目的和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制定本法。
第二条交通委员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会同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指导、监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安全委员会设立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构,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设施的设置和管理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应当及时救护伤员、保护现场、排除隐患并及时报告,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国家对道路交通管理信息进行收集、储存、传输、处理和利用,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驾驶员第七条驾驶证的规定驾驶者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按照规定携带并使用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驾驶员的资格审查驾驶员的资格审查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培训和考试机动车驾驶培训和考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驾驶证的分、满分制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将按照规定记分,记满分后将吊销驾驶证。
第十一条临时驾驶证驾驶者不能取得正式机动车驾驶证前,可以先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章机动车第十二条机动车的养护和维修机动车的养护和维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
第十三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制度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四条机动车的留置有关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机动车可以责令其暂扣并进行留置。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逃逸案件的查处对机动车驾驶人遇有交通事故,逃逸的行为应当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调解处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调解处理应当及时、公正、公开。
第四章道路交通安全第十七条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要责任道路交通安全主要由驾驶人、车辆和道路三方面承担责任。
道交法76条全文
道交法76条全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事故日益增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对道交法76条进行解读,以期为广大车主和驾驶员提供参考。
二、道交法76条的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道交法76条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包括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2.责任划分道交法76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四种。
责任的划分依据是事故发生时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与事故后果的因果关系等因素。
3.赔偿标准根据道交法76条,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分为财产损失赔偿、人身伤亡赔偿和残疾赔偿金。
具体赔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4.争议解决方式道交法76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责任认定、赔偿金额有争议的,可以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交通事故处理机关依法调解。
三、道交法76条的意义和作用1.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道交法76条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划分,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从而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
2.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道交法76条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障,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公平正义。
3.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道交法76条的实施,有助于化解交通事故纠纷,促进社会矛盾的及时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道交法76条在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1.证据收集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报警,保护现场,并收集现场照片、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以便为后续的责任认定和赔偿协商提供依据。
2.责任认定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明确事故责任和当事人过错,出具责任认定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停车等待或者让行。
该法规的制定旨在保障交通流畅和道路安全,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各方需要共同遵守交通规则和交通信号,确保交通安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要求各类车辆和行人在行驶过程中遇到交通信号或其他交通指示时,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停车等待或者让行。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交通的有序进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来说,遵守第76条规定意味着在遇到红灯时应停车等待,不得继续行驶。
只有在交通信号指示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继续行驶。
此外,在遇到行人斑马线或其他交通设施时,机动车驾驶人应让行行人,确保行人的安全通行。
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来说,同样需要遵守第76条的规定。
在遇到交通信号或其他交通指示时,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例如,当遇到红灯时,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停车等待,不得继续行驶。
除非交通信号指示允许,否则不能擅自通过红灯。
此外,在遇到行人斑马线或其他交通设施时,非机动车驾驶人同样需要让行行人。
遵守这一规定能够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行人的安全通行。
对于行人而言,遵守第76条同样非常重要。
当行人遇到交通信号灯时,必须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走,不得随意横穿马路。
在没有斑马线或其他交通设施的地方,行人应选择安全的地方通过道路,并在确认没有车辆驶近后过马路。
这样能有效减少与车辆的碰撞,保障行人的人身安全。
总的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交通的有序进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各类车辆和行人在遇到交通信号或其他交通指示时,都应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停车等待或者让行。
只有全面遵守交通规则,才能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与顺畅。
对于驾驶人和行人来说,遵守这一规定不仅是一种法律义务,更是对自己生命和他人生命的负责。
在我们日常的交通出行中,务必时刻牢记第76条的要求,做到遵守交通规则,共同建设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保险公司担责在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doc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保险公司担责在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对这条款的理解和适用,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审判实务中,都存在诸多的争议。
毫无疑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肇事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理赔,这样理赔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迅捷、明确,也符合国际通用的理赔原则,但由于该条款规定较为笼统和模糊,且相关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导致诸多的法律冲突及具体实务操作过程中出现一系列问题。
笔者就该条关于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承担责任的规定,在目前具体落实到审判实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谈一些粗浅看法,供同仁探讨。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现在实施的三责险并非同一险种,主要区别有:1、二者制定的部门不同、适用的依据不同、功能不同。
交安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据此得出强制三者险的适用依据是交安法,由国务院规定具体的办法,其目的在于有效快速填补受害人的损害,减少理赔环节,节约理赔成本。
商业三者险则规定在保险法第五十条,该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与交强险费率.doc
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与交强险费率-日前,针对社会上关于交强险暴利的说法,保监会有关人士进行了否认。
同时指出,如果去掉无责赔付中的财产损失,交强险费率肯定会大幅下降。
但这涉及到上位法问题,保监会将向有关部门反映。
(《新京报》2007年5月23日)这里牵涉到的上位法,指的是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该法第76条确定了交通事故中的无过错赔偿原则,它被认为是交强险费率高的一大主因。
《道交法》第76条是这样规定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根据该条款,所谓的无责赔付,也就是该条的第二款,是针对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的赔偿原则,体现的是对弱者的特殊保护原则,并不适用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则基本上已被列入交管部门的事故统计范畴,基本上属于已有数据做参照的可控范畴;如果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事故却不涉及人员伤亡,则牵涉到财产损失赔付的概率可以说是一个标准的小概率事件。
因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无责赔付原则,应该不会导致交强险费率的大幅度提高。
但在实际生活中,无责赔付原则有可能被误解误用。
有一位网友留言说:俺在停车场停着的车被人撞了,俺还要赔撞俺的人,大家说天下还有讲理的吗?如果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也大量实施甚至滥用无责赔付,则不仅与法律责罚相当原则、弱者保护原则相悖,也与人们的生活常识人情世故相悖,不仅相当滑稽,而且必将导致保险资源和机动车主之间时间、精力的巨大浪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道交法76条全文
道交法76条全文摘要:1.道交法76条的背景和重要性2.道交法76条的具体内容3.道交法76条的实施和影响正文:道交法76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一条规定,全文如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这一条款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道交法76条明确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
对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而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同时,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则不承担责任。
其次,道交法76条的实施对于道路交通秩序的维护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起到了积极作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会更加注意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发生交通事故;而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会更加重视自己的交通安全,遵守交通法规。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真遵守,因为这关系到我
们自身的安全。
首先,行人应当走人行道,这是因为人行道是专门为行人设计的,能够有效地保障行人的安全。
如果没有人行道,行人应当靠路边行走,这样可以减少与机动车的接触,降低发生意外的风险。
夜间行走时,应当穿着明显的衣物,这样可以提高行人的可见性,减少被车辆撞到的可能性。
另外,行人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行走,这是因为机动车道是专门为机动车通行的,行人在机动车道上行走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当行人需要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尽量选择人行横道或者地下通道、过街天桥。
这些设施是专门为行人横过机动车道设计的,能够有效地保障行人的安全。
如果没有这些设施,行人应当在保障安全的条件下横过机动车道,这需要行人根据交通情况,选择合适的时机横过道路,确保自身安全。
总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是为了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
我们每个
人都是行人,都应该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不仅是为了自己的安全,也是为了他人的安全。
只有每个人都遵守交通规则,才能有效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希望大家都能牢记这些规定,做一个文明守法的行人,共同为交通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交通安全法76条
交通安全法76条交通安全法76条是一项关乎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
它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交通安全法76条的内容,以及其对交通安全的重要意义。
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禁止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以及违反交通信号灯指挥、违反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向行驶、疲劳驾驶等行为。
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吊销驾驶证。
这项法规的实施对保障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禁止酒后驾车能够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酒后驾驶会降低驾驶人的反应能力和判断力,增加事故的风险。
根据统计数据,酒驾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严禁酒驾有助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次,依法让行和遵守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规则,能够提高道路交通的有序性和安全性。
交通规则的存在是为了保护所有道路使用者的利益,确保交通的通行有序。
如果任由驾驶人随意违规行驶,将会引发交通混乱和事故风险的增加。
因此,严格执行交通信号灯指挥和交规,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至关重要。
此外,禁止逆向行驶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可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逆向行驶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仅会让其他道路使用者感到困惑和恐慌,还会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
因此,要求驾驶人按照规定行驶,严禁逆向行驶,是维持交通秩序和保障交通安全的重要举措。
最后,交通安全法76条还明确规定了对疲劳驾驶行为的处罚。
疲劳驾驶是指驾驶人在疲劳状态下驾车,其反应能力和注意力大大减弱,极易导致事故发生。
为了保障驾驶人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交通安全法对疲劳驾驶进行了明确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综上所述,交通安全法76条是保障交通安全的重要法规。
它规定了一系列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遵守交通安全法76条的规定,不仅是每个驾驶人的法定义务,也是保护自己和他人安全的责任。
我们应当始终牢记交通安全法76条的规定,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共同为创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而努力。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归责解析【收藏】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归责解析《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社会上出现的各种不同声音,我国立法机关非常重视,并最终于2007年12月第十届人大第三十一次常委会上通过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部分修改。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看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仍然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如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究竟采用何种归责原则,学界目前仍然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有的学者认为,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和人之间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加10%的无过错责任。
有的学者认为,修改后的第76条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应确定为过错推定原则。
笔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既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理解为一概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道交法第76条的10%与交强险无责赔偿的关系
道交法第76条的10%与交强险无责赔偿的关系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近年来,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交通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关注。
道路交通安全法 76
道路交通安全法 76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是指行驶车辆在经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信号灯的规定通行,依次等候。
以下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解释及相关内容。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原意是要求行驶车辆在无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必须按照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信号灯的规定来通行。
这也是为了保证交叉路口的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在我国的道路交通中,交叉路口是交通流量最大的地方,车辆往往以高速驶入,因此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和遵守交通法规。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正是针对这种情况而制定的,对于一些无安全设施或无限速标志的交叉路口,车辆必须按照规定,依次等候通行。
在实际操作中,驾驶员应当在交叉路口前辨明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根据交通标志的指示,按照由右侧车辆先行的原则依次通行。
这就意味着在交叉路口,如果无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驾驶员需要观察交叉路口的来往车辆,然后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依次等候通行。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还规定了在驶入无信号灯、无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车辆应当停到停止线、人行横道线或路口外缘停留线前。
等待前方道路畅通后,再行驶入交叉路口。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车辆行驶到交叉路口时,能够获得更好的视野,提高行车安全性。
无论是驾驶员还是行人,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同时,还要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保持良好的交通习惯。
驾驶员要减速慢行,保持车距,礼让行人,特别是在接近和经过交叉路口时要格外注意。
同时,行人也要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灯,不随意穿越马路,确保自身安全。
最后,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实施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叉路口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定期检查和维护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灯,提高道路交通设施的完善度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1、关于责任原则体系。
《道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以下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针对上述规定,有学者认为,《道交法》确定了四个层次的责任体系:第一层次,发生交通事故,通过交通事故保险进行理赔。
这一层次说的是交通事故保险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凡是造成事故的,都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第二层次,保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按照双方过错的大小承担责任。
这里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第三层次,保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
这里的前一句的内容是规定无过错责任,后一句的内容是构成受害人过错的,免除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第四层次,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损害的,机动车驾驶人不承担责任。
笔者对于后三个层次的责任原则表示赞同,但对于第一层次有异议,理由有以下几点:(1)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的直接求偿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是一种法定责任。
该赔偿责任仅仅是基于一个法律事实构成:机动车方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方对第三人造成了损害且须承担赔偿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道交法76条全文
摘要:
一、道交法76 条的概述
二、道交法76 条的具体规定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三、道交法76 条的实际应用
四、总结
正文:
一、道交法76 条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条(以下简称“道交法76 条”)是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规定。
该条款明确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机动车之间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二、道交法76 条的具体规定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
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三、道交法76 条的实际应用
道交法76 条在实际应用中,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道交法76 条为责任认定和赔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各方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四、总结
道交法76 条是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重要法律规定,对于规范交通事故处理,维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