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对违规报纸期刊使用警示通知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对违规报纸期刊使用警示通知书有

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6.15

•【文号】

•【施行日期】2006.06.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闻出版

正文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对违规报纸期刊使用警示通知书有关问题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为加强对报刊出版工作的管理,规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措施,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我署制定了《警示通知书》,对违规报刊进一步实行规范化管理。现将《警示通知书》格式样本印发给你们,并对其使用提出以下要求: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期刊出版单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行政措施之一。

二、《警示通知书》中详细载明了违规报纸、期刊刊名、刊期、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违规事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查处依据,处理意见等相关内容。

三、《警示通知书》和其他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期刊出版单位违规事实初步认定后,可先行

下达《警示通知书》,制止违规行为。其后,可视其违规情节轻重,依据有关程序和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报纸期刊出版管理中要正确使用《警示通知书》,违规事实要清楚,查处依据要明确,处理意见要具体。

六、《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规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并抄送违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主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的《警示通知书》,要同时抄报新闻出版总署。

附件:《警示通知书》(样本)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附件:

《警示通知书》样本

警示通知书

省(区、市):

文号:

┌───────────┬──────────────────────────────┐

│违规报纸│

│期刊名称│

├───────────┼───────────┬──────┬───────────┤

│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违规报纸││

│││期刊刊期││

├───────────┼───────────┴──────┴───────────┤

│主管单位│

├───────────┼──────────────────────────────┤

│主办单位│

├────┬──────┴──────────────────────────────┤

│违│

│规│

│事│

│实│

├────┼─────────────────────────────────────┤

│查处│

│依据│

├────┼─────────────────────────────────────┤

│处│

│理│

│意│

│见│

├────┼─────────────────────────────────────┤

│备注│

└────┴─────────────────────────────────────┘

发文机关名称、签章

××××年×月×日

抄报:新闻出版总署(一式两份)

抄送:(违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