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对违规报纸期刊使用警示通知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刊摘转稿件管理的通知-新出报刊[2000]201号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刊摘转稿件管理的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刊摘转稿件管理的通知(2000年2月25日新出报刊[200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报刊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近年来,报刊摘转稿件中出现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有的报刊不讲政治和社会效益,追求卖点,摘编一些格调低俗、色情暴力内容,或宣扬封建愚昧,甚至政治上出现严重问题;有的报刊随意摘编稿件,不核对事实,以讹传讹,实际上对虚假报道起了扩散传播作用。
这些都给社会带来消极影响。
为了加强对报刊摘转稿件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报刊出版秩序,现做如下通知:一、报刊摘转稿件必须牢牢把握政治舆论导向,严格遵守新闻出版管理法规和党的宣传纪律,对所摘转的内容要把好政治关。
不得摘转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稿件。
刊载涉及国家重大政策、民族宗教、外交、保密等内容,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必要时要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报刊摘转稿件应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不得摘转格调低俗、色情淫秽、凶杀暴力、封建愚昧等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
三、严格遵守办报办刊宗旨,文摘类报刊不得擅自增期扩版或变相出版“一号多报(刊)”,不得搞社外编辑部或个人承包,不得转让出版权。
四、报刊摘转新闻报道或纪实作品等稿件应坚持真实性原则,对其摘转内容的真实性负有审核责任。
摘转正式出版物的稿件也应核实真伪。
稿件失实一经发现,应及时公开更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
五、不得摘转内部资料或非法出版物上的稿件。
各报刊社凡摘转稿件,发稿前一律要与原发稿单位取得联系,认真核实,以杜绝非法出版物的传播。
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业治理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业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3.10•【文号】新出期[1997]118号•【施行日期】1997.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7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7日)废止关于期刊业治理工作的通知(新出期(1997)118号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及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精神,决定对全国期刊业进行治理。
治理的重点:转化内部期刊,压缩行业、社团组织期刊,控制期刊总量,优化期刊结构,重新划分期刊发行管理类别。
一、转化内部期刊(一)取消内部期刊管理系列。
内部期刊一部分停止出版,一部分改为“内部资料”。
改为“内部资料”的内部期刊,不得超过60%。
“内部资料”印制时要在明显位置注明“内部资料”字样。
(二)“内部资料”不列入全国期刊管理系列。
“内部资料”只能用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指导工作、交流信息,不得收工本费,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发行。
“内部资料”纳入机关文件资料管理范畴,并遵守印刷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现有少数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内部期刊,经审查批准,可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系列。
二、治理社科类正式期刊(四)大力压缩行业期刊。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直属部、委、办、厅、局用于指导工作的期刊,习惯称谓“小机关刊”或“行业期刊”,应予大力压缩。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委、办、厅、局办的行业期刊,只保留一种,已保留正式报纸的不再保留“行业期刊”,没有的不再批办。
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办的行业期刊,每行业只保留一种,其余的该停办的停办,该合并的合并。
新闻出版署关于鉴定淫秽、色情出版物权限的通知-[89]新出明电字第65号
新闻出版署关于鉴定淫秽、色情出版物权限的通知
正文:
---------------------------------------------------------------------------------------------------------------------------------------------------- 新闻出版署关于鉴定淫秽、色情出版物权限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八月八日(89)新出明电字第65号)
为适应当前清理、整顿书报刊及音像市场的需要,对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鉴定(认定)权限可以适当下放。
具体办法是:1、对非法出版活动中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鉴定,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政府可委托新闻出版局负责进行),报新闻出版署备案;2.对本地区出版单位的出版物的鉴定,也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报新闻出版署备案;3.对外地出版单位的出版物的鉴定,由新闻出版局提出初步意见,通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的新闻出版局进行鉴定;同时抄报新闻出版署,必要时新闻出版署直接作出鉴定;4.对中央出版单位的出版物,仍由新闻出版局提出初步意见,报新闻出版署进行鉴定。
属于上述3、4两种情况的,为及时办案需要,当地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政府的批准,先行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收容审查犯罪分子,以免贻误时机。
——结束——。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查处假冒出版单位进行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89)新出发字第433号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查处假冒出版单位进行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查处假冒出版单位进行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一九八九年五月八日(89)新出发字第433号)近来,非法出版活动有所抬头,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竟然假冒正式出版单位,自行印制、发行书刊,加剧了书刊市场的混乱,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出版秩序。
为此,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在近期内集中力量进行一次检查,凡发现假冒出版单位进行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严厉的处罚,除没收其利润外,并加重罚款。
对有营业执照的假冒单位还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假冒出版单位的印制、发行者,须认真追查到底,查清之后,应从严处理。
对于假冒出版单位印制、发行的出版物,一律收缴,就地化浆处理。
在查处过程中,请各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公安部门紧密配合,相互支持。
三、各出版单位对假冒本单位进行非法出版活动的侵权行为,要及时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报告,积极主动配合尽快查处,必要时可向司法部门起诉。
四、各出版单位要加强管理,对于出版社内部与不法分子相互串通,采取各种手段盗用出版单位名义,进行违法出版活动的人,一经查实,要从严从重处理。
五、凡违反新闻出版署(89)新出图字样47号《关于协作出版和代印、代发的补充规定》者,要排除一切阻力,坚决查处。
——结束——。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购物导报》等报纸违法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购物导报》等报纸违法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5.30•【文号】新出厅字[2013]170号•【施行日期】2013.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购物导报》等报纸违法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新出厅字〔2013〕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报刊出版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基层单位和群众合法权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与“扫黄打非”、公安等部门协同配合,持续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的行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仍有少数新闻单位转让出版权、搞有偿新闻,个别新闻记者在基层以负面报道相要挟进行敲诈勒索,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现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近期查处的报纸严重违法案件通报如下:一、《购物导报》及李德勇等人严重违法案件查处情况2013年2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曝光了《购物导报》记者李德勇等人在江苏连云港市的非法活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及有关部门在查处李德勇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的同时,还查明《购物导报》存在严重违法问题:1.利用出版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2010年3月,购物导报社聘任王某为副社长,由其负责《购物导报》专刊的采编、印刷、发行、广告等活动,并由其自行承担一切成本、自行决定专刊的内容出版、自行聘任采编人员。
期间,王某聘任了27人从事出版、经营活动,购物导报社为其中的李德勇、王利平等17人办理过记者证。
李德勇在江苏连云港非法设立记者站,招聘人员,2011年11月至2013年1月间,以采访对象存在违法问题相要挟,多次向江苏、山东基层单位收取资金和物品,其中部分资金以广告费、宣传费等名义转入报社,但购物导报社并未刊发相应的广告或相关宣传,却将资金以转账等方式转入王某控制的文化传媒公司。
新闻出版署关于检查、整顿书刊市场的紧急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检查、整顿书刊市场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期刊图书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1号-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3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03年8月26日)废止
【发布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9.07.11
【实施日期】1989.07.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新闻出版署关于检查、整顿书刊市场的紧急通知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一日)
目前,一些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书刊在社会上广为流传,淫秽色情出版物、宣扬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的出版物充斥图书市场,非法出版活动依然猖獗,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妨碍社会安定。
迅速扭转这种局面,是当前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头等重要的工作。
最近,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贯彻四中全会精神时,责成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对书刊市场进行检查、整顿,收到了效果。
为了在全国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书刊市场的检查、整顿工作,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查处部分报刊刊载虚假低俗内容的通报-新出字[2013]422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查处部分报刊刊载虚假低俗内容的通报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查处部分报刊刊载虚假低俗内容的通报(新出字〔2013〕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单位,中央主要新闻单位:近年来,各报刊出版单位始终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不断提高宣传报道水平和报刊出版质量,在弘扬社会主流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仍有少数报刊和记者无视媒体的社会责任,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时刊登低俗内容,炒作奇闻怪事,甚至制造虚假新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报刊形象和公信力。
现将近期部分报刊刊载虚假低俗内容的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1.《聊城晚报》、《新民周刊》刊载低俗标题的查处情况。
2013年6月28日,山东《聊城晚报》刊载题为《李天一他妈的要求高,律师不干了》的新闻报道。
2013年9月,上海《新民周刊》第35期刊载题为《李某某他妈的舆论战》的封面报道。
经查,《聊城晚报》、《新民周刊》使用内容低俗的新闻标题,有失社会公德,报道刊发后,引起负面效应。
目前,山东省、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分别对《聊城晚报》、《新民周刊》下发警示通知书,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两家媒体均已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并进行认真整改。
2.《南方都市报》刊载低俗广告查处情况。
2013年8月20日,广东《南方都市报》刊载“前任张太声明”广告。
经查,该广告系某化妆产品的系列商业广告,内容低俗,违反社会公德。
《南方都市报》对广告内容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负面影响。
新闻出版署关于清理整顿军事报刊的通知-新出报刊[2000]772号
新闻出版署关于清理整顿军事报刊的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署关于清理整顿军事报刊的通知(新出报刊[2000]7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报刊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近年来,报刊重视宣传和普及军事知识,加强国防教育,对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和激发爱国主义精神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报刊在军事宣传中也存在一些混乱现象。
少数报刊只为赚钱,不顾社会效益,追求卖点,炒作、渲染军事新闻;有的随意编造军事消息,移花接木、无中生有;有的故作耸人听闻的标题,夸大其词,哗众取宠以招徕读者。
特别是军事泄密问题十分严重。
这些现象,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影响党和国家、军队工作的大局。
为切实解决报刊军事宣传过多过滥问题,加强管理和规范军事报刊出版秩序,现做如下通知:一、今后军事内容的报刊均由军队主办。
地方单位不得创办军事报刊。
与军队相关的地方单位可办与业务有直接关系的科普性、技术性等内容的报刊,也不得创办军事内容的报刊。
二、各报刊社要严格遵守办报办刊宗旨。
地方单位所办报刊出版军事内容的专刊专版,须经解放军总政治部审核、新闻出版署批准后方能出版。
未经批准,地方报刊社不得出版军事内容的专刊专版。
三、各报刊社要加强对军事报道的管理。
严格执行有关出版管理的法规、规章,遵守党的政治宣传纪律。
刊发军事报道事先要征询军队有关部门意见,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刊发涉及全国、全军和重大军事新闻,统一使用新华社稿件。
四、不得随意下载国际互联网上的军事新闻、军事资料和军事评论等。
不得下载有违反国家出版规定和党的宣传纪律要求的军事内容的文章。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5.29•【文号】新出联〔2000〕19号•【施行日期】2000.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2000年5月29日发布)加强对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管理,包括加强对报刊特别是小报小刊等传媒阵地的管理,坚持确立和维护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严格宣传纪律,不给错误的言论提供传播阵地,是当前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
为确保报刊正确的舆论导向,促进报刊繁荣健康发展,现就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警告制度是强化新闻舆论工作宏观管理约束力的重要措施党的十四大以来,宣传思想战线总结历史经验,根据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宏观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机制,对于新闻舆论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取得了明显成绩。
但是,对一些报刊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问题仍然存在,特别对小报小刊的管理始终是一个薄弱环节。
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是为了强化约束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宏观管理制度,坚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所采取的重要措施。
建立警告制度,有利于增强新闻舆论工作宏观管理的约束力,保证党的新闻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利于规范报刊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宣传秩序;有利于促进报刊业的繁荣健康发展。
二、实行警告制度的职责要求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宣传部负责对中央级报刊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对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中央级报刊提出警告意见,由新闻出版署发出《警告通知书》,抄送该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并向中央宣传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要严格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对本地报刊,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级媒体在本地所办报刊新闻宣传的管理工作,对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警告意见,由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发出《警告通知书》,抄送该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并向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和党委宣传部备案。
新闻出版署关于严禁以书号出刊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严禁以书号出刊的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署关于严禁以书号出刊的通知(1989年2月28日)一个时期来,不断发现一些出版社,违背创办期刊的审批规定,未经报批,擅自以书号出刊,造成混乱。
这类出版物实际上是期刊。
常见的特点是:采用期刊通用的16开本及版面设计,内容是杂集各类文章,有些还有各种专栏;定期出版或基本上定期出版,也有的只出一期,两期;用书号,不用刊号,不采用统一刊名,也有的有统一刊名,同时每期另标主题;一般都不在封面标明出版年、月和期、卷数;内容大都格调低下,有的甚至宣传诲淫诲盗;多数搞“协作出版”实际上将选稿、编辑、印刷、发行、宣传甚至终审等工作全部交给协作对方,出版社拿出书号后坐收渔利,实际是卖书号。
为了加强出版管理,防止有害的内容,特别是诲淫诲资的作品传播,对以书号出刊的行为,必须严加制止。
特作如下规定:一、出版社不得以书号出刊;二、出版社不得以出版丛书的名义,变相出刊;凡属刊物,必须按照规定申报,经过批准才能出版;三、出版社协作出版图书只能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协作出版刊物;四、严禁出卖书号给予他人出刊。
请各省、市、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和有关出版社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并对上述情况进行检查。
凡有类似的出版物,正在编辑的应立即停止编辑工作,正在印刷、发行的,应立即停止印刷、发行。
——结束——。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作者:暂无来源:《现代养生·下半月版》 2020年第5期国新出发〔202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现将《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2020年5月28日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范报纸、期刊出版秩序,促进报纸、期刊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报纸、期刊。
第三条报纸、期刊质量包括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印制质量四项,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四项均合格的,其质量为合格;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其质量为不合格。
第四条报纸、期刊内容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并符合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的,其内容质量为合格;不符合的,其内容质量为不合格。
第五条报纸、期刊编校差错判定以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为依据。
报纸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三的,其编校质量为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三的,其编校质量为不合格。
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报纸编校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期刊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二的,其编校质量为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二的,其编校质量为不合格。
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期刊编校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第六条报纸、期刊出版形式差错判定以相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为依据。
报纸出版形式差错数不超过三个的,其出版形式质量为合格;差错数超过三个的,其出版形式质量为不合格。
差错数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报纸出版形式差错数计算方法》执行。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06•【文号】新出报刊[2009]124号•【施行日期】2009.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出报刊〔2009〕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报刊管理部门,中央各新闻单位:近年来,我国报刊出版单位坚持正确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先进文化,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各级各地报刊出版行政部门积极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为营造良好的思想文化舆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也要看到,当前报刊业发展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少数报刊主管单位不能很好履行管理职责,少数报刊出版单位内部管理松懈、出版内容时有差错,少数从业人员缺乏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为推动报刊业更加繁荣健康有序发展,有必要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重点1.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强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做好报刊管理工作,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稳定的大局。
各报刊出版单位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大局的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做到敢于管理,创新管理,有效管理。
要认真贯彻中央精神,熟悉报刊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严格执法,不徇私情,通过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规范报刊出版秩序,保证报刊业健康有序发展。
2.进一步解决报刊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报刊出版违规行为。
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审核报刊主管主办单位是否履行管理职责;报刊主要负责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岗位资质;报刊记者和记者站是否存在违规问题;报刊刊发重大选题内容是否履行备案手续,以及内容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报刊是否存在转让出版权、一号多刊多报等违规问题;报刊刊载广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报刊经营是否存在违规问题等。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审读工作的通知-新出报刊[2001]826号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审读工作的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审读工作的通知(新出报刊[2001]826号2001年6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报刊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自1988年新闻出版署下发《关于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以来,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切实加强了报刊审读工作,相继建立和完善了审读制度,组建了审读机构和审读队伍,并以各种形式通报和交流审读信息。
审读工作的加强,对引导报刊舆论,强化报刊管理,推进报刊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报刊业的发展,对报刊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审读工作,为此特作出如下通知:一、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加强报刊审读工作。
报刊是党的重要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对报刊进行审读,是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报刊审读工作对于正确和及时引导舆论,确保报刊出版单位认真遵守出版法规和宣传纪律,提高报刊整体出版质量,促进报刊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运用审读实行监督、指导也是强化报刊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
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对报刊审读工作加强组织和领导,更加充分发挥审读工作在报刊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刊审读的重点。
当前要把学术理论、时事政治、文化生活以及文摘类等报刊作为审读工作的重点。
要特别注意报刊刊载的内容是否存在以下问题: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地位的;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危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宣扬凶杀、暴力、色情、迷信和伪科学的;传播谣言,编发假新闻的;违反报刊出版管理法规和规定的。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关于继续查缴淫秽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通知-(88)新出联字第5号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关于继续查缴淫秽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关于继续查缴淫秽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通知(1988年9月10日发布(88)新出联字第5号)最近以来,各地新闻出版、公安部门根据国务院指示,在查缴淫秽、色情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活动中,采取了有力措施,做了大量的工作,严惩了违法犯罪分子,使图书市场的秩序有了一定的好转。
但是,在一些城市中,已经明令查禁的淫秽、色情出版物仍在高价出售,非法出版活动又有所抬头,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查禁淫秽、色情出版物和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精神,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各地接到通知后,请即向党委、政府汇报,会同本地工商、广播电影电视、文化、市场管理、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对已通知查禁的淫秽、色情出版物及停售的非法出版物的查缴工作,坚决制止其继续传播。
二、各地应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国家关于查禁淫秽、色情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法规,对主动交出淫秽、色情书刊和非法出版物者,可视情不追究其责任(正式出版社出版的这类书刊,经济损失由该出版社承担)。
对隐匿不交,继续从事翻印、批发、销售、出租淫秽、色情书刊和非法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全部淫秽、色情书刊和非法出版物,处以所印、所售、所租图书总金额二十倍以上罚款,并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各地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如设立检举电话、信箱,鼓励群众对从事淫秽、色情书刊和非法出版物传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凡检举属实者,要在确保检举人安全的前提下予以表扬,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出版发行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出版发行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23•【文号】新出法规[2006]1230号•【施行日期】2006.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出版发行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新出法规[2006]1230号)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部署,总署印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出版发行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和《实施方案》,召开了全国新闻出版系统治理出版发行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视频会议。
按照总署的工作安排,各地、各单位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正由查摆问题阶段转入对照检查和研究整改措施阶段。
最近,总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活动,对各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从调研和检查的情况看,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不断加大自查自纠工作力度,总结出不少好经验好做法,同时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出版发行领域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完善市场体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深入推动反腐败斗争的重大举措。
当前,全国新闻出版系统正在深入推进出版发行体制改革,在出版发行领域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认真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和出版发行单位主管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负起主管监管责任,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新闻【发文字号】新出政发[2011]14号【发布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发布日期】2011.10.14【实施日期】2011.1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受网络虚假信息的影响,传统媒体虚假新闻、不实报道呈上升趋势,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形象,扰乱了新闻秩序,降低了媒体公信力,社会反映强烈。
为切实维护新闻传播公信力,从源头上防止新闻造假,新闻出版总署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了《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从新闻记者采访基本规范、新闻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虚假失实报道的防范及处理规则以及相关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媒体公信力的基础,也是新闻工作者基本准则。
为防范失实报道,杜绝虚假新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新闻记者开展新闻采访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编发虚假新闻和失实报道。
(一)境内所有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坚持持证采访。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是全国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
新闻记者在常规的新闻采访活动中应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新闻记者证表明身份,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深入新闻现场调查研究,充分了解事实真相,全面听取新闻当事人各方意见,客观反映事件各相关方的事实与陈述,避免只采用新闻当事人中某一方的陈述或者单一的事实证据。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禁止传播有害信息进一步规范出版秩序的通知-新出报刊[2001]1498号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禁止传播有害信息进一步规范出版秩序的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禁止传播有害信息进一步规范出版秩序的通知(新出报刊[2001]1498号2001年11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单位报刊有关管理部门:最近,经济消息报社与中国国情研究会擅自设立“国情内参社”,非法出版、征订发行有严重问题的《国内参考》、《国际参考》和《国内参考特刊》,被我署查处,经济消息报社受到停刊整顿处理。
近年来,有的单位和个人以搞“内参”或“内部信息”等名义,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部资料信息,非法出版的一些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所谓“内幕”、“秘闻”,以及境外媒体歪曲事实和别有用心的报道、文章等汇编出版,在社会上非法征订发行。
有的还非法设立了“信息中心”、“新闻信息服务公司”等,非法从事提供新闻信息的经营活动。
这些非法活动严重损害了党的领导,破坏了安定团结的大局,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制止社会上传播有害信息的非法活动,进一步规范出版秩序,特通知如下:一、未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以编辑出版“内参”或内部信息资料等的编辑机构;不得擅自公开发表、出版、发行内部涉密信息或境外媒体的报道、文章,以及互联网上未经证实的信息。
凡将上述内容汇编出版发行的,一律按非法出版物查缴。
二、未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成立以传播新闻信息以及从事其他新闻出版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机构。
对擅自设立的非法新闻出版从业机构,有关部门要坚决取缔。
三、新闻出版单位因工作需要所办的“内参”,是向上级领导机关提供情况的重要渠道。
要严格规定发送和阅读范围,并标明密级,规范管理。
关于禁止以报纸形式印送广告宣传品及对印刷品广告加强管理的通知-(94)新出联8号
关于禁止以报纸形式印送广告宣传品及对印刷品广告加强管理的通知正文:---------------------------------------------------------------------------------------------------------------------------------------------------- 关于禁止以报纸形式印送广告宣传品及时印刷品广告加强管理的通知(1994年8月15日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94)新出联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去年以来,在一些城市公共场所,经常有人向群众免费发送以报纸形式印刷的广告宣传品,有的则通过邮局随报(邮件)附送和委托报刊零售网点发送。
这类印刷品大都以非新闻内容为主,采取报纸的编排形式,具有明显的报头标志,定期或不定期连续印制、发送,印制和发行量也较大。
为了加强对这类印刷品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一、任何单位(包括新闻出版单位)或个人,未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均不得以报纸形式编印出版物。
报纸是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也包括以非新闻性内容为主或出版周期超过一周的、以报纸形式(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出版的散页连续出版物。
未经批准,擅自以报纸形式印制、发送的上述出版物,应视为非法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予以查禁;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广告经营单位散发、邮送印刷品广告,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广告发布经营资格。
广告经营单位连续发送某种固定形式的印刷品广告,须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送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初审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予以处罚。
三、印刷品广告不得出现任何非广告内容,必须标明承办单位名称、地址、印制时间、工商登记号。
新闻出版总署要求各地严打非法报刊
新闻出版总署要求各地严打非法报刊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报业》
【年(卷),期】2008()10
【摘要】全国扫黄打非办、新闻出版总署于7月26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开展严
厉打击非法报刊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从国庆节期间一直到10月31日,在全
国进一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报刊专项行动,持续加大治理非法报刊和市场监管力度,确保出版物市场平稳有序。
【总页数】1页(P2-2)
【关键词】新闻出版总署;扫黄打非;报刊;出版物市场;专项行动;监管力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39.2;G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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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对违规报纸期刊使用警示通知书有
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6.15
•【文号】
•【施行日期】2006.06.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闻出版
正文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对违规报纸期刊使用警示通知书有关问题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为加强对报刊出版工作的管理,规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措施,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我署制定了《警示通知书》,对违规报刊进一步实行规范化管理。
现将《警示通知书》格式样本印发给你们,并对其使用提出以下要求: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期刊出版单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行政措施之一。
二、《警示通知书》中详细载明了违规报纸、期刊刊名、刊期、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违规事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查处依据,处理意见等相关内容。
三、《警示通知书》和其他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纸、期刊出版单位违规事实初步认定后,可先行
下达《警示通知书》,制止违规行为。
其后,可视其违规情节轻重,依据有关程序和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报纸期刊出版管理中要正确使用《警示通知书》,违规事实要清楚,查处依据要明确,处理意见要具体。
六、《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规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并抄送违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的《警示通知书》,要同时抄报新闻出版总署。
附件:《警示通知书》(样本)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附件:
《警示通知书》样本
警示通知书
省(区、市):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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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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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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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违规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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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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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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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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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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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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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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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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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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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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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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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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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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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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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名称、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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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新闻出版总署(一式两份)
抄送:(违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