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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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永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永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永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08•【字号】永政办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永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2号)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永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8日永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89号)规定,参照《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湘人社发〔2012〕8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之外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对2006年工资改革后,未经省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暂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全部划转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对资金来源不稳定或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予以取消。

对合法、合规并且资金来源稳定的项目统一归并纳入规范后津贴补贴。

具体清理核查工作,参照省里的做法,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开展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永纪发〔2012〕7号)规定执行。

广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方案细则概要

广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方案细则概要

广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方案细则今年3月中旬,广西正式启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人们不禁要问“到底怎么改,待遇有什么变化,会不会有下岗的可能?”据了解,目前我市共有事业单位3026个,正式在册工作人员近6万人。

自1996年起,我市先后在河池卫校、河池第一人民医院等单位进行聘用制度试点、探索和实践,随后在各行业系统逐步推进。

事业单位将改向何方?记者近日到市人事局进行了采访。

目标原则:以人为本平衡过渡据了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自治区人事厅的统一部署而实行的,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

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实行岗位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等级控制,组织引导事业单位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在实际操作中,还要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以人为本。

建立岗位设置管理制度要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优秀人才凝聚到社会事业中来。

岗位设置管理的各环节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权益。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这一原则要体现在岗位设置的各个环节,特别体现在结构比例、聘用条件和聘用程序等环节上,并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保证岗位设置的顺利实施。

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推进。

岗位设置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事关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始终坚持既要积极推进,又要审慎开展;既严格按照中央、自治区文件规定,又要结合河池的具体实际,维护大局的稳定。

实施范围: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简单地说,这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就是事业单位的全部在编人员。

从单位看,除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以外,由我市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23•【字号】钦政办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办规〔201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23日钦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使用下列资金的投资建设项目:(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三)事业单位的国有资金;(四)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五)政府为建设重点基础设施、社会公共工程而接受使用的社会资金;(六)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工程造价是指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本办法所述的工程造价主要指建筑安装工程费。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由市财政、审计部门,以及市住建、市政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等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6•【字号】钦政办〔2013〕163号•【施行日期】201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3〕1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26日钦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完成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目标任务,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2〕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桂政办发〔2013〕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统一标准、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各县区政府和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和管委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和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工信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住建委、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各县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主要目标包括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水量达标率共5项(详见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1.11•【字号】桂政发[1994]3号•【施行日期】199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1994年1月11日桂政发〔1994〕3号)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

根据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两个《实施方案》),已报经人事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市、县和区直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执行政策,严肃组织纪律,防止高定级别、高套职务工资等现象的发生。

同时,要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增资指标限额,不得擅自突破。

各级人事、财政、银行、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

工资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每个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实行领导负责制,妥善处理好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问题。

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我区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6〕109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6〕109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6〕1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31日钦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需要,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本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不包括用于市本级预算单位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支出。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市本级配套资金和市本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按有关规定管理,不属于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认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直主管部门、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市直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安排规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件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桂人社发〔2012〕83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合理确定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的待遇水平关系从历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看,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均高于相应层级的机关工作人员,如1993年工改和2006年工改。

为此,各市在制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时,应当以国人部发〔2006〕59号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标准的水平关系作为确定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主要政策依据,以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增加退休费办法确定的水平关系作为确定退休管理人员与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主要政策依据。

结合我区的实际,在确定各层级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时,可按以下原则确定:二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不低于三级管理人员(正厅级);三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不低于四级管理人员(副厅级);四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高于五级管理人员(正处级);五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高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六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基本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相当;七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略低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八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略高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九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略低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十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基本与八级管理人员(副科级)相当等。

工勤人员中高级技师略高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低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技师岗位人员略高于八级管理人员(副科级)、低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5•【字号】钦政办[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07〕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钦州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三月五日钦州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根据全国、全区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的贯彻落实《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动员会议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构建防、打、堵、截阵线,铲除传销者的居住、活动场所,提高人民群众对传销活动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形成群防群治氛围,达到标本兼治目的。

二、组织领导成立钦州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李杏副市长副组长:邬雷鸣市工商局局长周武市公安局副局长成员:叶爱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陈春棠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陈立军市工商局副局长何成忠市监察局副局长褚之宜市财政局副局长冯日军市教育局纪检组长滕林市民政局副局长王录新市广电局副局长黄齐东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宋庆生中国移动钦州分公司总经理蒲翼广西电信钦州市分公司总经理刘忠志中国联通钦州分公司总经理伍红钊灵山县副县长张红丹浦北县副县长米德松钦南区副区长林雪梅钦北区副区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陈立军同志兼任。

各县、区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工作重点(一)重点整治行为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亿元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亿元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亿元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1•【字号】钦政办[2011]32号•【施行日期】2011.03.1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亿元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钦政办〔2011〕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为确保完成2011年我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亿元目标任务,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钦州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亿元协调推进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肖莺子市长副组长:黄洲常务副市长成员:谢东刚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英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李绍兰市发改委主任莫东培市工信委主任黄源扬市财政局局长赵志萍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庞才光市环保局局长谢永福市住建委主任黄乃宽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彭伟信市水利局局长谢强市商务局局长李磊岩市统计局局长洪家明市海洋局局长刘秉涛市港口管理局局长伍红钊市政务服务管理办主任龙拨斌市征拆办主任谭义明市征拆中心主任余德荣市招商局副局长XXX 滨海新城管委副主任梁庆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龚小林钦州供电局局长李从佳灵山县县长申汉烈浦北县县长林海波钦南区区长黎四才钦北区区长陈润良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主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统筹协调投资运行、重点项目建设,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600办),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李绍兰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李祖华(市委督查室主任)、裴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谢立品(市发改委副主任)、韦明国(市发改委调研员)担任。

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策;研究提出办公室工作机制;统筹协调项目前期工作和审批核准工作;统筹国家和自治区项目资金争取工作;研究提出重大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和推进方案;牵头开展投资和项目建设督查,做好投资和项目建设信息收集、汇总及分析工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钦政发[2015]13号【发布部门】钦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5.11【实施日期】2015.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发〔2015〕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现将《钦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11日钦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三个文件的通知》(桂发〔2014〕5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4〕3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大力简政放权,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减少政府行政干预,优化政务服务环境,真正实现向市场主体放权,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遵循原则1. 转变职能,服务发展。

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主要抓手,大力简政放权,切实将市政府不该管的事转移或下放,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动性。

2. 全面履职,创新管理。

承接好国务院、自治区下放的相关职责事项,将该管的事项切实管住管好,全面、完整地履行政府职责。

创新制度机制和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能力。

3. 积极稳妥,循序渐进。

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做到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平稳有序地推进改革。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5〕97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5〕97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5〕9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8日钦州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住建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新闻出版广电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能源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通知》(桂建城〔2015〕16号)精神,做好我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标全面查清城市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获取精确的管线数据,掌握地下管线的基础信息情况和存在的事故隐患,明确管线责任单位,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在普查的基础上,整合各行业和权属单位的管线信息数据,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建立完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

二、工作内容(一)普查范围城市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不包括油气管线)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各类综合管廊。

(二)普查内容普查内容包括基础信息普查和事故隐患排查。

基础信息普查应重点掌握地下管线的种类、数量、功能属性、材质、管径、平面位置、埋设方式、埋深、高程、走向、连接方式、权属单位、建设时间、运行时间、管线特征、沿线地形以及相关场站等信息。

事故隐患排查应全面摸清存在的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特别是要查清重大事故隐患,包括:隐患地点、隐患类别、隐患部位、隐患描述、责任单位、责任人、是否有安全标识、是否采取整改措施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1.19•【字号】桂政发[1994]10号•【施行日期】1994.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1994年1月19日桂政发〔1994〕10号)《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统一制定的工资政策、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4]3号)及上述实施细则,抓紧做好兑现新增工资的工作。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我区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除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自治区《实施方案》的规定外,还按以下几点执行:(一)机关所属的既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又兼有服务职能、使用事业编制并挂靠在机关的非独立核算且按机关内部处(科)室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二)机关自行成立的服务公司、经营贸易开发公司和行政性公司已改行企业工资制度或虽套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但其工资关系、工资基金已不属政府人事部门管理的单位,不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05•【字号】钦政办〔2016〕131号•【施行日期】2017.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钦政办〔2016〕1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1日钦州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完成市本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即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协机关、市纪委机关,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租车行为。

第三条各单位应按规定统筹使用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开展公务租车活动。

第二章公务租车的范围第四条各单位一般公务出行应遵守以下要求:市主城区范围内的公务出行用车具体按照《关于明确钦州市本级党政机关出差和公务用车管理范围的通知》(钦市财行〔2016〕32号)执行,原则上由个人自行选择社会化出行方式,费用支出在个人公务交通补贴中解决。

到市主城区范围外的公务出差,原则上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特别是有高铁(动车)通达的地方,原则上乘坐高铁(动车)前往。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南流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指挥部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南流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指挥部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南流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指挥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13•【字号】钦政办〔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南流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指挥部的通知钦政办〔2018〕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为尽快扭转南流江流域水环境持续恶化的态势,坚决打好南流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战,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钦州市南流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指挥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挥部成员指挥长:谭丕创市长副指挥长:李从佳副市长成员:黄立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宋雁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谢永福市环保局局长黄登成市发改委主任邹满丽市工信委主任黄东刚市公安局副局长黄荣恒市财政局副局长王廷智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王武坤市环保局总工程师沈小军市住建委主任刘佐市水利局局长方建安市农业局局长梁庆市林业局局长洪家明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庞东市市政管理局局长杨君伟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刘钦灵山县县长李军浦北县县长李遥钦南区区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谢永福同志兼任,成员从相关成员单位抽调。

二、成员单位职责南流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属地管理负责制。

灵山县、浦北县、钦南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对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和整治工程项目建设。

市委宣传部:负责及时向社会宣传公布南流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并主动曝光存在问题,倒逼各责任单位整改。

市环保局:负责统筹推进南流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南流江流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工业企业、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以及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环境监管,完善流域水质环境监测站点建设和监控预警工作。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钦政办[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钦政办〔2010〕10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钦州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9〕96号)和《中共钦州市委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钦发〔2010〕1号)等文件精神,设立钦州市教育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全市有关教育工作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教育规划、计划的实施,学习和研究教育发展理论。

(三)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师范教育、高等教育等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各级教育部门的工作,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协调社会力量办学工作;规划并指导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四)规划并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教学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负责全市青少年学生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总体规划、指导和组织落实。

(五)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对教育经费、教育建设投资、年度经费预算等进行研究、调拨和审计;统筹编制、规划教育基本建设项目;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的财务管理、监督和审计工作。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其他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钦政办〔2013〕161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其他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钦政办〔2013〕161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其他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其他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钦政办〔2013〕1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其他费用(以下简称“项目其他费用”)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钦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2013年钦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钦政办〔2011〕120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概算总投资30%以上(含30%)的项目其他费用审查管理均适用本通知。

二、本通知所指财政性资金是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和担保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三、本通知所指项目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在项目开工前开展的项目建议书编制评估、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评估、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测量、勘察、设计和项目开工后的监理、检测等服务费用。

四、本通知所指项目其他费用管理主要包括:(一)财政部门对项目其他费用预算的审查、监督、管理;(二)财政部门对项目其他费用合同的审查、监督、管理。

五、项目其他费用管理工作具体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领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领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及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钦政办[2016]1号【发布部门】钦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1.11【实施日期】2016.0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及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钦政办〔201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工作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及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陆明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协助市长联系钦州保税港区,协助常务副市长联系和协调国税、地税、地税稽查等有关工作。

主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

吴志新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协助副市长分管市接待办公室、直属机关服务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的督查,协助副市长联系和协调市绩效办。

协助秘书长负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常务工作,主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工作,主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人事、财会等工作,分管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督查室、市长热线受理中心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科、第一秘书科、信息网络科。

朱庆标副秘书长协助副市长分管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市教育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旅游发展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体育局、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新闻办公室及社会科学、妇女儿童、文史、。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租用办公场所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4〕22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租用办公场所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4〕22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租用办公场所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租用办公场所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4〕22号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租用办公场所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21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租用办公场所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租用办公场所行为,防止因租用办公场所给国家造成不必要的财力、物力浪费,保证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市直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租用办公场所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租用办公场所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办公用房资源整合统筹调配权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履行。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无办公场所的,原则上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空余的办公用房中统筹调配安排。

第五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不得向统筹调配安排使用办公用房的市直单位收取租金。

第六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无办公场所,且无法统筹调配解决,确需租用办公场所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1.04
•【字号】钦政办[2011]2号
•【施行日期】2011.01.04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
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钦政办〔20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强对全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钦州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黄洲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徐贵副市长
成员:苏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覃科明市编办主任
陈锦山市教育局局长
黄源扬市财政局局长
郑进市卫生局副局长
劳兵市人口计生委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苏云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藤颂德(市编办调研员)、胡治龙(市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余玲(市财政局副局长)、李业成(市教育局副局长)、郑进、游先华(市人口计生委纪检组长)同志担(兼)任,办公室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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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
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钦政办[2011]2号
【发布部门】钦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04
【实施日期】2011.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钦政办〔20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强对全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钦州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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