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达拉哈拉公约
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第一号附加议定书
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第一号附加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航空运输•【公布日期】1975.09.25•【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蒙特利尔正文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第一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9月25日订于蒙特利尔生效日期1975年9月25日)以下各签署国政府认为,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有修正的需要,兹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对公约的修正第一条本章各款所修改的公约,是一九二九年华沙公约。
第二条删去公约第二十二条,改用下文:“第二十二条一、在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每一旅客的责任以八千三百特别提款权为限。
如根据受理案件的法院的法律可用分期付款方式赔偿损失时,则赔偿金的本金总额不得超过这一限额。
但是,旅客可以通过他同承运人的特别协议,约定一个较高的责任限额。
二、在交运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十七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旅客或托运人在向承运人交运包件时,曾特别声明在目的地交付时的利益,并缴付必要的附加费。
在后种情况下,承运人应偿付到声明的金额,除非承运人证明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交付时旅客或托运人的实际利益。
三、关于旅客自行照管的物件,承运人对每一旅客的责任以三百三十二特别提款权为限。
四、本条中所述金额的特别提款权,系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规定的特别提款权。
发生诉讼时,此项金额与各国货币的折合,应按照判决当日用特别提款权表示的该国货币的价值进行。
当一缔约国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时,用特别提款权表示的该国货币的价值,应按照判决当日有效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业务和交易中采用的计价方法进行计算。
当一缔约国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时,用特别提款权表示的该国货币的价值,应按该缔约国所确定的方法计算。
但是,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的国家和其法律不允许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国家,可在批准或加入或其后的任何时候声明,在其领土内诉讼时,就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而言,承运人对每一旅客的责任以十二万五千货币单位为限;就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而言,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二百五十货币单位为限;就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而言,承运人对每一旅客的责任以五千货币单位为限。
国际私法网考题库
判断题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
(√)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的责任基础采用了无过失原则。
(X )1989年6月,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与美国一船运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租用美国船运公司的一条货轮将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购买的面粉运至中国。
合同规定,发生争议适用美国法律。
轮船航行途中遇风暴,海水灌进船舱使货物受损。
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中方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美方提供若干美国司法判例请求广州海事作为划分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在我国,判例不能作为判案依据,所以,我国法院不应把美国法院的判例作为划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x )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对遗嘱的方式法律问题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 √)1973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依《公约》确定的所适用的法律应为一国的实体法,从而排除了反致。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FAS贸易术语进行了修改。
(√)2000年3月,中国某旅行社在中国组团到泰国旅游。
旅行团到达泰国的当日,旅行团的游客因食用变质的食物,全部食物中毒。
在泰国医院治疗7天后,游客们回国。
游客们回国后,在北京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某旅行社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只能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泰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X )A===奥地利、日本两国都不接受反致和转致。
(X )B===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冲突规范的系属是不动产所在地法。
(√)C===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虽属于特殊的物,但发生物权法律冲突时,仍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
(x )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是未被法院地国承认的国家的法律时,较有说服力的观点是不应以该未被承认的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
(X )D===对领事婚姻,我国一概不予承认。
(X )德国、日本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不仅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而且要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和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国际货约》的内容
《国际货约》分6部分,共70条和4个附件,适用 于至少两个缔约国之间的铁路联运。
铁路的运输单据称为运单,内容包括接货地点、 日期和交货地点及货物质量情况、件数、标记等, 是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据。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残损或延误负责,但由索 赔人的错误行为、货物的内在缺陷或承运人所不 能避免的原因造成者除外,责任豁免的举证责任 在于承运人。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会同,以至 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如海运、河运、空运、铁 路运输或公路运输等),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 下称“联运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 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 方式。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特点
1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由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结合而构成的整体运输方式。在国 际多式联运中,不同的运输方式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构成一个运输整体 ,一种新的联合运输方式。
发货人的赔偿责任
公约的第四部分是关于发货人赔偿责任的规定。如果 多式联运人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发货人的过失或疏忽, 或者他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的过 失或疏忽造成的,发货人对这种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如果损失是由于发货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本身的过失 或疏忽所造成的,该受雇人或代理人对这种损失应负 赔偿责任。
全文共40条和一个附件,结构上分为总则、单据、 联运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索赔和诉 讼、补充规定、海关事项和最后条款等8个部分。公 约尚未生效。
多式联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多式联运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联运人和发货人。 根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联运人是以“本人”的身份同 发货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他不是发货人的 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与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 人或代表。联运人负有履行整个联运合同的责任,并 以“本人”的身份对联运的全过程负责。因此,在发 货人将货物交由联运人收管后,不论货物在运输过程 中的哪个运输阶段发生灭失或损坏,联运人均须以“ 本人”的身份直接赔偿责任。
国际私法单项选择题
1.(A)中最早出现了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萌芽A.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B.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C.杜摩兰的意思自治说 D.胡伯的国际礼让说2.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大多数国家主张适用(C)。
A.受害人国籍国法B.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C.航空器登记国法D.航空器到达地国家的法律3.《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B)。
A.过失责任制B.推定过失责任制C.无过失责任制D.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基础4.卖方负责提供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A)。
A.FOBB.CIFC.CFRD.FCA5.美国籍人约翰1998年在我国北京市购住宅一套。
2000年,约翰被其所在公司派驻日本。
约翰将所购住宅转让给法国人巴姆。
后因付款两人发生争议在我国法院涉诉。
这起案件应适用的法律是(D)。
A.美国法B.法国法C.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法国法D.中国法6.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B)。
A.巴托鲁斯B.萨维尼C.戴西D.库克7.船舶和飞机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一般都采用(B)A.目的地法B.国旗国法C.法院地法D.出发地法8.我国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通常情况下,适用(A)。
A.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B.合同履行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C.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D.合同履行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9.关于我国法律规定,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A.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视经常居住地为住所B.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累计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C.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累计居住两年以上的地方D.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地方10.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合同适用(B)。
航空法规
航空法:是调整因民用航空有关的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航空法规三个时期:萌芽、活跃、不断成熟与完善。
1919“巴黎公约”,《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第一个国际性航空法典,开元性重要地位。
1929“华沙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核心是航空事故赔偿的相关责任制度。
1933“罗马公约”,《统一关于飞机对地(水)面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
1944年“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取代了1919年巴黎公约,1928年哈瓦那公约)。
1948“日内瓦公约”,《关于国际承认对飞机权利的公约》。
1952年“罗马公约”,《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公约》。
1955年海牙议定书。
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1975年是个蒙特利尔议定书,1999年新蒙特利尔公约。
九次修改补充了1929年“华沙公约”的基础文件。
1963年9月14日“东京公约”,《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及其某些行为的公约》。
“反干扰公约”。
1970年12月16日“海牙公约”,《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
“反劫机公约”。
1971年9月23日“1971蒙特利尔公约”,《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反破坏公约”。
三大航空刑法公约航空刑法体系“1963东京”,“1970海牙”,“1971蒙特利尔”航空法规特征:国际性,综合性,民用性,平时性。
民用性:不涉及一切航空活动,而只涉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活动。
平时性:不能约束战争时期的民用航空活动,不能约束如遇宣布其处于紧急状态的缔约国。
公法是协调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即一国国内法中的涉外民法。
航空法规体系:I国际航空法:公约,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II国内航空法: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行业规章(规范性文件)。
宪章--公约--议定书--协定公约:国际航空法的第一层,缔约国缔结,对签字国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是国际航空法中法律级别最高的也是最重要的部分。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三、四章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一、★★★★★国际海上货运的主要运输方式1.班轮运输(提单运输)2.提单的分类:(1)根据签发提单的时候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2)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3)根据收货人抬头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运输合同的证明)(1)对托运人:初步证据3.提单法律性质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收到货物的收据(货物收据)(2)对提单受让人:最终证据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物权凭证)提单流转图4.提单与保函(装运港、目的港)注:倒签提单:已装船,填写日期提前。
预借提单:未装船,填写日期提前。
目的港承运人和提货人之间的保函——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也分善意和恶意而效力不同)【真题】(2003年卷一第68题-多选)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3月5日实施)(1)明确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与取货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承运人的赔偿责任:A 承运人无单放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B 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C 承运人的赔偿额为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
(3)承运人可免责的情形:A 承运人依照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或由法院依法裁定拍卖;B 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4)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为1 年,适用的法律为《海商法》。
【真题】(2009年卷一第41题-单选)6.海运单:适用于短途运输的一种不可流通转让、不具有物权凭证作用的书面海运单据。
性质——运输合同的证明、收据、非物权凭证注意:提单与海运单的区别(物权凭证与非物权凭证)二、国际航空运输1、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航空运单(1)《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我国已加入);(2)《海牙议定书》(我国已加入);(3)《瓜达拉哈拉公约》,我国未加入,无航行过失免责)。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1999年5月28日签订于蒙特利尔)本公约的当事国;认识到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称“华沙公约”),和其他有关文件在统一国际航空私法方面作出的重要贡献;认识到使华沙公约和相关文件现代化和一体化的必要性;认识到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的重要性,以及在恢复性赔偿原则的基础上提供公平赔偿的必要性:重申按照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订于芝加哥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原则和宗旨对国际航空运输运营的有序发展以及旅客、行李和货物通畅流动的愿望;确信国家间采取集体行动,通过制定一项新公约来增进对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一致化和法典化是获得公平的利益平衡的最适当方法;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一、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
二、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
就本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
三、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是一项单一的业务活动,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订立,就本公约而言,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仅因其中一个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国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四、本公约同样适用于第五章规定的运输,除非该章另有规定。
第二条国家履行的运输和邮件运输一、本公约适用于国家或者依法成立的公共机构在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下履行的运输。
二、在邮件运输中,承运人仅根据适用于承运入和邮政当局之间关系的规则,对有关的邮政当局承担责任。
华 沙 体 系
二、 1955年的《海牙议定书》
“二战”后加入《华沙公约》的国家越来越多,使得公约的实施遇 到越来越多的矛盾和冲突,矛盾焦点是责任限额的高低问题,美国与其 他国家存在严重分歧。
1955年,海牙外交会议拟定《海牙议定书》,全称为《修订1929 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 定书》,对《华沙公约》的修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将承运人对每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一倍,改为250 000法郎。
(2) 重新修订第二十五条。 (3) 简化了关于运输凭证的规定,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制定的统一“共同条约”为依据。
1993年,我国国际、东方和南方航空公司正式加入了国际航 空运输协会。1997年,中国西南航空公司正式成为国际航空协会 的多边联运协议成员。2012年,吉祥航空公司正式成为会员。 2014年11月24日,中国邮政航空公司加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成为 会员。
七、 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体系存在的问题
由1929年《华沙公约》及后续8个议定书或修订文件组成 的“华沙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9个文件并存造成冲突。一 个国家不一定批准或加入华沙体系的所有文件,各文件的缔约 国也不大可能是整齐划一的,于是可能经常出现复杂且不合理 的情况,如乘坐同一飞机的旅客,如果飞机失事,就会因出发 地、目的地或经停地点不同,而适用不同的责任规则和责任限 额,其所得赔偿也可能大不一样,如典型案例——1974年巴 黎空难案。
华沙体系
一、《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 则的公约》—《华沙公约》
1. 缔结的必要性(历史根源)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凭证,解决国际航空运输过程中旅客、行李 与货物损害事故(即民事责任),是国际航空的一项重要课题,也 是航空法的一项基本内容。
航空领域内的国际公约
航空领域内的国际公约为使大家对航空领域内的国际公约有个整体上的认识,笔者试对航空领域内的主要的国际公约进行归纳总结,并主要介绍一下航空私法领域内的国际公约。
航空领域内的国际公约可以分为三个序列:一.确定一般航空法律制度的公约以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为主体,该公约是民用航空的宪章性文件,对国际法在航空领域的具体适用作了整体性规定。
包括国家领空主权原则,航空器及其国际原则,统一规则与方便航行等内容。
现有成员国150多个,中国于1974年加入。
各国之间通过签订双边协定来确定航权、航路、运力和运价等方面的内容。
二.航空私法体系航空私法体系主要涉及航空运输责任制度和对航空器的权利等方面的内容。
包括三个子体系:1.新旧华沙体系,即1929年的华沙公约及其之后的一系列修订性文件构成的旧华沙体系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形成的新华沙体系。
华沙体系是当前调整和规范国际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的最重要的法律,核心内容是运输凭证和承运人的民事责任制度两大方面。
旧华沙体系由下列几个部分构成:(1)1929年华沙公约;(2)1955年在海牙签订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3)1961年在瓜达拉哈拉签订的《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以上三个公约中国加入前两个。
(4)1971年在危地马拉城签订的《修改经1955年海牙议定书修正的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危地马拉议定书》),至今未生效;(5)1975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签订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第一、二、三、四号附加议定书》(简称《蒙特利尔第一、二、三、四号议定书》),除三号议定书未生效外其余均生效。
另外一般把两个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并得到了广泛适用或认可的承运人间的两个特别协议也看做是华沙体系的一部分:(1)1966年以美国民用航空委员会为一方、以各国航空公司为另一方签订的《蒙特利尔〈临时〉协议》(简称《蒙特利尔协议》),该协议约束所有进出美国的航班;(2)1995年10月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在吉隆坡的年会上通过的、各国航空公司签订的《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关于旅客责任的承运人之间的协议》(简称《吉隆坡协议》)及其后以实施该协议为目的的《关于实施〈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关于旅客责任的承运人之间的协议〉的措施的协议》(简称《实施措施协议》),我国三大航空公司已经加入此协议,但是由于三大航空公司并未将协议内容并入其运输条件,因此旅客不能据此协议主张权利。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机考3套真题题库及答案2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机考3套真题题库及答案盗传必究题库一试卷总分:100 答题时间:90分钟客观题一、单选题(共40题,共40分)1. 中国公司与新加坡公司协议将其货物买卖纠纷提交设在中国某直辖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经审理,仲裁庭裁决中国公司败诉。
中国公司试图通过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
据此,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 中国公司可以向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B 人民法院可依“裁决所根据的证据不充分”这一理由撤销该裁决C 如有权受理该撤销仲裁裁决请求的法院做出了驳回该请求的裁定,中国公司可以对该裁定提起上诉D 受理该请求的法院在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前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2.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对于仲裁程序,虽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但最终起制约或支配作用的还是()。
A 仲裁地法B 法院地法C 合同缔约地法或履行地法D 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3. 海牙《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这是()。
A 单边冲突规范B 双边冲突规范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4.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的法律。
A 行为地法B 法院地法C 船旗国法D 原船舶登记国法律5. 《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专利申请案实行“早期公布”的办法,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案()内予以公布。
A 3个月B 6个月C 12个月D 18个月6.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
A 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保护B 国家之间签订协议后给予保护C 所有人申请保护后给予保护D 自动获得保护7.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
A 船旗国法B 船舶所在地法C 船舶的原所有人的住所地法D 所有权转移合同签订时的船舶的所在地法8. 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
A 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B 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C 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查明,必要时要求当事人协助D 由法学专家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9. 关于涉外扶养关系,我国法律规定适用()。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与我国民航法的重建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与我国民航法的重建董念清(本文发表于2005年8月11日的《南方周末》,题目是《航空运输赔偿制度能否与国际接轨》,《南方周末》在发表时删除了本文的第一部分)在国内的民航主管部门、航空公司先后成为被告,旅客与航空公司因航班延误而剑拔弩张的时候,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于2005年7月31日起对我国生效。
公约的生效,使人们不免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在国际公约提高赔偿数(限)额后,国内航空运输旅客的权益如何保护?国内法会对此做出什么样的回应?一、《蒙特利尔公约》:70年孕育的结果最早规范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是1929年在波兰华沙签订、1933年生效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
这是国际航空运输领域最重要的一项多边国际公约。
公约的主要目的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有关规则和责任制度。
公约的核心部分是运输凭证和承运人(航空公司)责任两章。
该公约规定,航空公司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25000金法郎。
1975年《蒙特利尔第一号附加议定书》修改为8300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以下简写SDR,约合10000 美元)。
托运行李和货物的限额为每公斤250金法郎(约合20美元),旅客的自理行李为每名旅客5000金法郎(约合400美元)。
旅客、货主只需证明损失的发生,而不需证明航空公司有无过错;航空公司要想免除其责任,则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举证责任倒置)。
此外,如果原告证明航空公司存在“有意的不良行为”,航空公司就不受责任限额的保护。
《华沙公约》生效后,就开始了对其责任限额不断修订的过程,这个过程可以说是漫长而艰难。
1955年签订、1963年生效的《海牙议定书》将旅客伤亡的责任限额提高了一倍,即250000金法郎(约合20000美元),同时还更新和简化了有关运输凭证的规定,并明确界定了“有意的不良行为”这一概念。
1961年签订、1964年生效的《瓜达拉哈拉公约》则区分了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并规定《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同样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
国际私法真题2
一、名词解释1.准据法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2.成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成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成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成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其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成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根底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二、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1.“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2.最早提出国际私法这一名称的是美国法学家斯托雷。
3.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与*国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连接点。
4.广义的反致除指反致本身外,还包括转致和间接反驳。
5.“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利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领域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住所,各国一般视其居所为其住所。
7.对外国法人国籍确实定,我用以其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8.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亦有例外。
外国法人财产清算时,如果外国法人自行终止,其清算适用外国人国籍所在国法律处理。
如果外国法人因*种原因被取缔时,其清算适用法律。
9.我国于1980年3月3日递交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参加书,1980年6月3日我国成为该组织的第90成员国。
10.1924年“统一提单假设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采用仓至仓原则。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正确的请在括号打“√〞,错误的请在括号打“×〞)1.调整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我国参加了“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
(对)2.1989年6月,我国*外贸进出口公司与美国一船运公司签订一份运输合同,租用美国船运公司的一条货轮,将我国*外贸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购置的面粉运至中国。
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简介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The Montreal Convention),全称为《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The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Civil Aviation),于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署,1973年1月26日生效。
《海牙公约》惩治的犯罪主要针对非法劫持或控制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但是,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无处不在,世界各地还经常发生直接破坏航空器的犯罪,甚至发生破坏机场地面上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及其航行设施等犯罪。
基于犯罪行为的多样性,《海牙公约》显然不足以维护国际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
1970年2月初,正当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委员会举行第17次会议讨论草拟海牙公约时,在2月21日的同一天里,连续发生了两起在飞机上秘密放置炸弹引起空中爆炸的事件,震撼了整个国际社会。
于是,国际民航组织准备起草一个非法干扰国际民用航空(非法劫机之外)的公约草案,即后来的《蒙特利尔公约》草约。
《蒙特利尔公约》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国际合作,惩治从地面破坏航空运输安全的犯罪行为,使之成为《海牙公约》的姊妹篇。
公约在第1条详细而具体地规定了犯罪的行为方式,弥补了《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的不足: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将会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或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或3、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或4、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种行为将会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或5、传送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任何人如果他从事下述行为,也是犯有罪行:1、企图犯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罪行;或2、是犯有或企图犯任何此种罪行的人的同犯。
国际航空法.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法律适用性
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公约所称“国际航空运输的概念”:
(1)判断国际航空运输的标准,主要是考察运输的“出发地 点”、“目的地点”以及约定经停地点三个要素。
这里着重强调的是对于出发地点和到达地点必须是当事国,而对于约 定经停地点,却没有一定强调其为当事国,而且明确约定,对于经停 地点不在当事国领土内,也不失其国际性。 这主要是因为约定经停地点只是决定了其航空运输活动的国际性,而 出发地点和到达地点所在国才决定公约的适用性。即作为一个完整的 运输,出发地点和到达地点是判断公约适用的基础。
国际业务基础培训
国际航空法概述
国际业务分部 陈蕾 05/2011
IRDO
目录
国际航空法体系和法律框架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欧盟261条例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IRDO
1
国际航空法体系
国际航空法的现行条约主要有: (一)芝加哥文件
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1944年《芝加哥公约》。
加入书交存保存人后的第60天起生效,已于2003年11月4日生效 。
第十届全国人大第14次常委会2005年2月28日批准,2005年6月1
日交存了批准书,7月31日对中国生效。从而中国成为第 94个缔 约国。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法律适用性
二、 运输凭证
1999年5月28日国际民航组织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市召开航空法
国际会议,通过了一部多边国际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 某些规则的公约》,并于当日开放供各国签署。
是第一部以包括中文本为作准文本的民航法公约。 内容上,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共 7章57条。 根据公约第53条,应当于第30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者
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一、选择题: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A、股票海外发行B、产品国际外包C、外国旅客来中国旅游D、海外遗产继承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主要区别是:A、国际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而国际私法不调整经济活动。
B、国际经济法是公法的一个分支,而国际私法是私法的一个分支。
C、国际经济法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国际私法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D国际经济法是由国际条约组成的,而国际私法是国内制定法.正确答案: C 我的答案:C3、下述国际经济组织中,每一成员均享有一票投票权的组织是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B、世界贸易组织组织C、国际金融公司D、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答案B 世贸WTO4、下列有关国际惯例的说法,正确的是A、如同习惯国际法一样,由于其惯例的特性,国际惯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B、国际惯例的效力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C、国际惯例是不成文的。
D、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冲突时,可以替代国内法的规定正确答案: B 我的答案:B5、CFR和CIF贸易术语适用于A、海上运输B、内河运输C、装运合同D、工厂交货我的答案:ABC6、买卖双方采用CIF术语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装运港为旧金山,目的港为上海。
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卖方必须负责把货物运至上海B、因美国西部海港装运工人罢工、封港,卖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迟延交货的责任C、对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灭损风险,由卖方购买保险,买方承担风险D、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我的答案: CD7、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
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
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与案例
⑵但对于在航空站以外的陆运、海运或河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的 灭失或损坏,只有当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或者 是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时,承运人才予以负责。
5
一、《华沙公约》
2.提高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10万SDR,两级责任制。
3.恢复了运输凭证的正常功能,引人了电子凭证。
4.增加了旅客诉讼的第五管辖权:
承运人的住所地法院
承运人的主营业地法院
订立合同的承运人机构所在地法院
④目的地法院
⑤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在地法院
14
五、承运人的免责
《华沙公约》规定了承运人的三项免责:
承运人对货物损失承担每公斤17特别全的责任限额,除非托 运人在交运包件时特别声明其交付利益,并支付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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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延误的损失赔偿 只要承运人证明其为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
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 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否则,承运人应当承担责 任,旅客的延误赔偿以每名旅客4150特别提款 权为限。 5.管辖权范围的扩大 如果承运人在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住地有义务 经营,则旅客或其家属可以在该居住地的当事 国领土内起诉讼。
1955年9月28日签订于海牙,自1963年8月1日生效。 我国于1975年8月20日递交加入书,同年11月18日对我国生效。 目前共有131个国家批准或加入该公约。 《海牙议定书》与《华沙公约》构成一个不可分离的统一文件,
称之为《1955年在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 《海牙议定书》对《华沙公约》的主要修改部分如下。
⑴如承运人证明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⑵承运人在驾驶、操作或领航时的过失; ⑶如承运人证明是因受害人自己的过失。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 (二)航空运单的作用 ? 1、是运输合同和承运条件的证明; ? 2、是承运人收到货物而向托运人签发的货
物收据; ? 3、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课后思考题:比较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 单三者之间的异同点
? (三)承运人的责任与豁免
? 1、承运人的责任 (1)责任的范围:承运人应对货物在空运期
间所发生的毁灭、遗失、损害或延迟交货自 动承担责任。
知识点:指示提单的分类
? 提单按照表示指示人的方法不同,指示提单又分为 托运人指示提单、记名指示人提单和选择指示人提 单。如果在收货人栏内只填记“指示”字样,则称 为托运人指示提单。这种提单在托运人未指定收货 人或受让人之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在跟单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托运人就是以议付银行或收货 人为受让人,通过转让提单而取得议付货款的。如 果收货人栏内填记“某某指示”,则称为记名指示 提单,如果在收货人栏内填记“某某或指示”,则 称为选择指示人提单。记名指示提单或选择指示人 提单中指名的“某某”既可以是银行的名称,也可 以是托运人。
? (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及当事人
? 1、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及特点
?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采用某种运输 方式将货物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从一国运至另 一国,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 特点:国际性、诺成性、双务有偿性、多为 格式合同
?2、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1)承运人 (2)托运人(收货人为利害关系人)
? 《汉堡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延伸为从承运人 收受货物时起直到交付货物时为止,包括了从启运 港至目的港的全部期间。实践中称之为“接到交” 原则。这一规定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有助于消除 装运前和卸货后对货物无人负责的现象,对货主有 利。
? 我国《海商法》:集装箱货物—接到交;非集装箱 货物—钩到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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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
(瓜达拉哈拉公约)
仅对香港生效
全文
本公约各签字国注意到,华沙公约并未包括非运输合同一方所办国际航空运输的专门规则,因此认为有必要制订适用于这种情况的规则,经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公约中:
(1)“华沙公约”,根据第二款所述合同中的运输受何者约束,分别指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或指1955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
(2)“缔约承运人”指以业主身份与旅客或托运人,或与旅客或托运人的代理人订立一项适用华沙公约的运输合同的人;
(3)“实际承运人”指缔约承运人以外,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办理第(2)款所指全部或部分运输的人,但对该部分运输此人并非华沙公约所指的连续承运人。
在没有相反的证明时,就认为授权是存在的。
第二条
如实际承运人办理第一条第(2)款所指合同规定适用华沙公约的运输的全部或部分,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应受华沙公约规则的约束,前者适用于合同规定运输的全部,后者只适用于其办理的运输。
第三条
(1)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在雇佣代理范围内行事时,对实际承运人所办运输的行为和不行为,应该认为也是缔约承运人的行为和不行为。
(2)缔约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在雇佣代理范围内行事时,对实际承运人所办运输的行为和不行为,应该认为也是实际承运人的行为和不行为。
但此种行为或不行为不应该使实际承运人承担超过华沙公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任限额。
除非经实际承运人同意,否则规定缔约承运人承担华沙公约未规定的责任或放弃该公约赋予的任何权利的任何特别协议,或根据上述公约第二十二条在目的地交提时任何特别的利益声明,都不应该影响实际承运人。
第四条
根据华沙公约向承运人提出的任何申诉或发出的任何指示,不论是向缔约承运人或向实际承运人提出,应具有同等效力。
但华沙公约第十二条所述指示只在向缔约承运人提出时才有效。
第五条
实际承运人或缔约承运人的任何受雇人或代理人,如果能证明是在雇佣代理范围内行事,则对实际承运人办理的运输应有权引用本公约对雇佣他或他所代理的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但根据华沙公约证明他的行为不能援引该责任限额时不在此例。
第六条
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在雇佣代理范围内行事时,对实际承运人所办运输的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根据本公约可能判定缔约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赔偿的最高数额,但上述任何人不应承担超过对他适用的限额。
第七条
对实际承运人所办运输的赔偿诉讼,应按原告的意愿,向实际承运人或缔约承运人提出,或同时或分别向他们提出。
如只向这些承运人之一提出诉讼,则该承运人应有权要求另一承运人参加应诉,诉讼程序和效力应以受理法院的法律为依据。
第八条
本公约第七条所指赔偿诉讼,应根据原告的意愿,按华沙公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可以对缔约承运人提出诉讼的法院,或向实际承运人居住所在地或其总管理处所在地的法院提出。
第九条
(1)企图免除本公约对缔约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所规定的责任,或定出一个低于本公约规定责任限额的任何合同条款,都不生效,但整个合同仍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并不因此失效。
(2)对实际承运人所办运输,上款不得应用于关于所载货物由于其属性或本身质量、缺陷而引起的遗失或损坏的合同规定。
(3)双方旨在违背本公约的规则,在损坏发生前在运输合同中缔结的任何条款和一切特别协议,不论是用决定适用的法律的办法或改变承审法院规则的办法,都属无效。
但如在第八条所指承审法院中进行仲裁,则在不违反本公约的规定的情况下,许可缔结关于货物运输的仲裁条款。
第十条
除第七条规定外,本公约并不妨碍两承运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在本公约根据第十三条规定的生效日期起,所有在该日为联合国或任何专门机构成员的国家,都可在本公约上签字。
第十二条
(1)本公约须经各签字国批准。
(2)批准书应交存墨西哥合众国政府。
第十三条
(1)本公约一经五个签字国交存批准书,即于第五件批准书交存日之后的第90天在各该国之间生效。
对于此后批准的每一国家,本公约于该国批准书交存后的第90天生效。
(2)本公约一经生效,即由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向联合国和国际民航组织登记。
第十四条
(1)本公约生效后,联合国或任何专门机构的成员国都可加入。
(2)加入本公约,须将加入书交存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并于交存之日后第90天生效。
第十五条
(1)任何缔约国得以通知书送交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声明退出本公约。
(2)退出在墨西哥合众国政府收到退出通知书之日后六个月生效。
第十六条
(1)任何缔约国得在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以后任何时候通知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声明本公约扩大适用于在对外关系上为其所代表的任何领土。
(2)本公约于墨西哥合众国政府收到此项通知之日后第九天扩大适用于通知中所指领土。
(3)任何缔约国得按第十五条规定,分别为其在对外关系上所代表的任何或全部领土,声明退出本公约。
第十七条
对本公约不得有任何保留。
第十八条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应将以下事项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并通知联合国或任何专门机构的所有成员国:
(1)本公约的每一签字及签字的日期;
(2)每一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及交存日期;
(3)本公约按照第十三条第一款生效的日期;
(4)每一退出通知书的收到及收到日期;
(5)按照第十六条所作每一声明或通知的收到及收到日期。
下列签字的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本公约于1960年9月18日在瓜达拉哈拉签订,以英文、法文及西班牙文写成三种正本。
如有分歧,应以1929年10月12日华沙公约的起草文本,即法文本为准,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将确定本公约的俄文正式译本。
本公约应交存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保管,并按第十一条规定听任签字。
该国政府应将本公约经证明无误的副本送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并分送联合国或任何专门机构的所有成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