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
房建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房建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促进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施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对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行政的原则,注重防范、控制和消除工程施工中的各类安全隐患。
第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按照规划许可和设计要求,经过施工、验收合格,具有安全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在建工程项目的所有人或者权利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单位,是指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是指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是指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聘请的,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施工前准备阶段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充分了解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图纸,对工程量、工程难度、施工材料等进行合理评估,制定施工方案。
第十一条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组织设计及实施方案;(二)施工工艺及其操作规程;(三)施工生产计划及进度安排;(四)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源及其防范措施;(五)安全设施的设置和使用;(六)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方案报送监理单位,并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及时提出意见和要求,并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的要求,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施工设备和工具,确保施工安全。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社会文明素质不断提高,建筑物的安全性和居住环境的舒适度也越来越受到普通百姓的关注。
为了确保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管理,建立一套合理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法律法规1. 《城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条例》《城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条例》于1995年颁布实施,是规范城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的重要法规,主要包括:建筑安全的责任与义务、建筑施工安全、建筑物使用安全、房屋维修养护等方面,对于为房屋建筑使用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2.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于2018年颁布实施,是维护建筑安全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办法主要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基本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组织委员会等内容,对维持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性提供了重要支持。
3.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19年进行修订,是我国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法规主要涉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核心要素,如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质量检测等内容,对于确保房屋建筑使用的质量安全有重要的意义。
二、管理办法1. 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对于房屋建筑使用的管理,应当首先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档案,包括建筑结构图、建设基本情况、各项工程建设合同、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安全检查报告等。
这些档案资料能够为有效的房屋建筑使用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2. 安全责任明确对于房屋建筑的安全管理,应当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明确权责。
建筑施工期间,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施工。
在房屋使用期间,应当加强定期检查、维修等工作。
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职责与义务,强化管理监督。
3. 建筑物定期维修对于房屋建筑使用的管理,应当定期进行维修。
例如门窗玻璃、梯子扶手、保温、消防系统等设施,都需要定期检查和维修,以保证其稳定、安全运行。
同时,要关注些特定部位的安全性,如电线管线的状况、卫生间的通风状况、厨房安全性等方面。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人们对于居住品质的要求也与日俱增。
房屋建筑的安全使用管理因此变得尤为重要,为了保障居民及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地也加强了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的要求。
本文将从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安全建议等方面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和探讨。
一、管理制度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与执行是保证建筑物安全的重要依据。
在管理制度方面应该明确以下几点:1. 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应当明确房屋建筑物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等基本要求,包括各种应急预案、风险防范预案等。
这些规章制度应当严格遵守,用于指导实际操作。
2. 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该定期进行,定期检查房屋建筑物是否存在消防隐患、电器隐患、卫生隐患等。
如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对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应当予以纠正。
3. 风险预警房屋建筑使用管理也需要有一定的风险预警机制,如若发现建筑安全存在潜在隐患,应及时发出预警,以便迅速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二、安全责任在房屋建筑安全管理中,安全责任是至关重要的。
各责任主体应明确其职责,并定期对其工作进行考核与督办,以下是各责任主体的职责:1.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为房屋建筑室内外安全部署工作,明确建筑物的设计、施工、验收及使用阶段的安全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需定期进行建筑内部的安全检查,如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2. 业主、物业单位业主、物业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安全部署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建筑内部存在的安全隐患。
如若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有人员伤亡事件,应当及时报警,报告有关部门,并做好现场防护工作。
3. 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负责建筑物检查、审批、验收等工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印发各种安全技术规范,发挥好触发机制作用,及时纠正和处理安全隐患。
三、安全建议在实际使用中,千万不可马虎大意,以下为大家带来一些房屋建筑安全的建议:1. 早期设计中注重安全应该在建筑物的设计初期就注重其安全性能,例如消防设施、逃生通道、安全出口的设置等。
房建安全管理办法范本(2篇)
房建安全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为加强房建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参建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安全生产责任1. 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2. 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和履行方式。
3. 全体从业人员都有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应加强安全知识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全生产管理1. 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各工序的安全措施和操作方法,并请专业人员进行安全评估。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杜绝使用伪劣材料和设备。
3.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做好防护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工作。
4. 施工单位应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隐患。
5. 施工现场应配备充足的灭火设备,并定期进行消防器材检查和维护。
6. 重大危险源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措施,定期检查和监测,确保安全生产。
7. 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违章电器、违章用火和违章堆放材料等行为,发现即刻制止并处罚。
四、事故应急救援1. 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组织架构和责任分工。
2. 施工现场应设置应急救援设施,并进行定期演练。
3. 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以应对突发事故。
五、安全监督和检查1.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2. 政府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房建工程进行安全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 社会公众有权举报施工单位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责任1.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规定的施工单位,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取消其参与其他工程的资格。
2.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第八条禁止下列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歃王管门员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中房屋建筑所有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含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房屋建筑所有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第八条禁止下列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北京市房屋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来源:发布时间:2011—04—22浏览次数:618---—-—--———--—————————---——---——-——--—-——————--——---—————————————-———--—-——---—-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北京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第八条禁止下列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一、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物的使用管理,包括住宅、商铺、办公楼、工业厂房、学校等各类建筑物。
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建筑检查与维护建筑物需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建筑的结构安全、设备设施运行正常。
检查内容包括门窗、电线电缆、管道、水电设施、消防设备等的检验和维修。
特别是老旧建筑物,应加强检查和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2.消防设备与疏散通道房屋建筑物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行状态。
同时,要确保疏散通道畅通,避免堵塞。
消防设备的使用、维修和演练应有专人负责,并定期进行相关培训。
3.电气设备与用电安全房屋建筑物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验。
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用电安全,如避免电线过载、使用合格的电器设备和防止电气设备被雨水浸泡等。
4.突发事件与应急预案在房屋建筑物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突发事件,如火灾、地震等。
因此,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和培训,确保人员疏散和安全。
5.安全巡查与管理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同时,要加强对外来人员和施工人员的管理,确保他们的安全行为。
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1.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明确各项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2.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3.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4.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加强对建筑物和设备的监控和报警。
5.加强与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的合作,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
四、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意义和作用1.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2.提高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减少修缮和维护费用。
3.改善居住和工作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4.增强社会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总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是确保房屋建筑物使用安全的重要手段,需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巡查与管理,提高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和举措,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第八条禁止下列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房建安全管理办法模版
房建安全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房建项目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控制安全风险,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房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包括建筑施工、拆除、改建、维修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安全责任房建项目的责任主体包括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责任主体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四条安全管理原则安全管理应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根本,科学管理为手段,强化监管为保证,全员参与为基础。
第五条安全管理要求1. 项目业主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
2. 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的要求施工。
3. 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4.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5. 设计单位应编制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图纸,并提供技术支持。
6. 相关行政部门应对房建项目进行定期检查,严肃违规行为。
第六条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教育培训:各责任主体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安全意识。
2. 安全技术措施: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到施工中。
3. 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场所的安全。
4. 安全检查监督: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5. 安全应急预案:各责任主体应制定相应的安全应急预案,提前进行演练和改进。
6. 安全奖惩制度:建设单位应根据安全管理的情况建立奖惩制度,对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章安全组织体系第七条项目业主安全管理机构项目业主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专门负责房建项目的安全工作。
该机构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维护项目的安全施工方案。
住宅楼建筑工地安全管理规定(3篇)
住宅楼建筑工地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1.1 为保障住宅楼建筑工地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住宅楼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包括土建施工和装修施工。
二、安全责任2.1 住宅楼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负有安全责任,必须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2 安全责任人应具备相关岗位资质证书,对住宅楼建筑工地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安全培训和应急处理。
2.3 施工单位应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三、安全技术措施3.1 住宅楼建筑工地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工程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3.2 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围挡,进入施工区域必须穿越安全通道,并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安全鞋等个人防护用品。
3.3 施工现场应配备满足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备和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4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禁止违规操作和使用未验收合格的材料。
四、安全培训4.1 住宅楼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危险品管理、急救常识等内容。
4.2 所有进入住宅楼建筑工地的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否则禁止入场工作。
4.3 安全培训应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以备安全事故调查和安全生产检查。
五、应急处理5.1 住宅楼建筑工地应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明确各层级的责任和协调机制。
5.2 工地内应配备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及时应对施工人员的伤病事故。
5.3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人员疏散、危险源控制等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六、监督检查6.1 住宅楼建筑工地的安全工作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6.2 施工单位应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报告。
6.3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应立即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 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第八条禁止下列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九条区分所有权的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于房屋建筑的共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活动需要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须经全体所有权人共同决定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房建安全管理办法模版
房建安全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建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房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维护和使用阶段,包括政府投资项目、企事业单位自建项目以及个人建设的房建工程。
第三条房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遵守本办法,加强房建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四条房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责任,配备并培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保障措施。
第五条房建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房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明确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房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
第八条房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房建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现场设备安全、道路畅通、堆放物品稳固等。
第十条房建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房建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明确各项施工工艺、操作规范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房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章安全设施和保障措施第十三条房建单位应当根据施工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保障措施,包括安全防护网、脚手架、安全带等。
第十四条房建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防火、防雷、防爆等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五条房建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按照规定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六条房建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办法,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
北京市房屋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来源:发布时间:2011—04-22浏览次数:618--———-——-—--—--—-————-—-—-----———----—————------—-——-—-——-———-——--—--—-—--———-—-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歃王管门员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中房屋建筑所有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含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房屋建筑所有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第八条禁止下列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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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第八条禁止下列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区分所有权的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于房屋建筑的共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活动需要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须经全体所有权人共同决定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规定定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评估。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告知的义务。
第十一条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三)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四)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五)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六)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七)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
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二条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进行抗震鉴定:(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二)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达不到现行抗震设防类别、烈度的;(三)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抗震性能的;(四)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抗震鉴定的。
出具抗震鉴定报告依据的房屋建筑现状检查检测数据,应当由依法取得计量认证的单位提供。
第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立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及具备建设工程结构检查能力的证明文件;(二)经过计量检定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三)技术负责人的土建类高级技术职称证书,鉴定负责人的土建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四)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上述内容发生变更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评估与鉴定,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同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同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字。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涉及结构体系计算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出具计算书,涉及结构实体检测的,应当由经过相应计量认证的单位出具检测数据。
本市采用统一的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并免费提供。
第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不得伪造、变造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申请重新鉴定,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可以组织重新鉴定。
第十八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房屋建筑采取修缮、拆除以及其他解除危险的安全治理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治理费用。
第十九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房屋建筑:(一)鉴定为观察使用的,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注明的观察使用时限使用;(二)鉴定为处理使用的,使用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限制使用的要求搬出危险部位,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解危技术措施方案,并按照设计单位确定的后续使用年限使用;(三)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
使用人拒不按照前款规定搬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责令使用人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搬出,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条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申请临时安置住房。
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使用人应当搬出临时安置住房。
第二十一条低收入家庭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费用有困难,或者在危险房屋治理期间支付临时安置住房租金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对房屋建筑进行应急抢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危险房屋的修缮工程,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
第二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制度,实现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综合治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并公布备案和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房屋建筑安全信息档案,记载房屋建筑安全的相关信息。
发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记载并予以公布:(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二)应当进行安全鉴定未鉴定的;(三)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治理的。
房屋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当告知受让人查询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档案。
第二十五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房屋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及时治理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所有权人及时履责;拒不履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进行巡查,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未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的,应当督促所有权人及时履责,拒不履责的,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证照依法查验经营场所时,应当核实房屋建筑的相关情况,对以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自行管理的单位或者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未配备安全管理员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并如实记录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计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二)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的;(三)未及时将危险房屋鉴定结论通知委托人导致责任人未及时履责发生事故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未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