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管理合同[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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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管理合同
甲方:深圳市建筑工务署
乙方:
甲方作为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集中管理机构,主要负责除水务、公路以外的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深圳市政府的经济适用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甲方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装饰效果,对某些质量、价格或观感对整个工程或设备质量、价格或者装饰效果起着非常关键作用的主要材料或设备(元器件)建立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
乙方生产的【材料设备类型】,品牌为,自愿加入甲方的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接受甲方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的相关管理规定。双方责任如下:
一、守法经营。乙方不与甲方项目承包人签订阴阳合同;不宴请甲方工作人员及项目监理、设计、施工、造价咨询人员,不向上述人员赠送“红包”、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支付“回扣”,不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
(需要报送工务署价格的请在条款前□中打√,否则打×)□二、乙方在入库后一个月内及每季度末向甲方(接收部门:合同预算处)报送一份全系列的材料设备(工地含税)价格(以下简称“工务署价格”)【如有需要乙方可自愿申明该报价仅适用于甲方项目】。与最近一次报送价格相比,当材料设备价格变化超过5%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送价差超过5%部分材料设备的工务署价格。乙方未在每季度末向甲方报送工务署价格的视为价格没有变化。
乙方应在首次报送工务署价格的同时,应向甲方报送一份产品价格体系表,说明原材料、人工、管理费、税金、利润及其他成本所占价格比重,其中原材料应列明主要原材料的名称,其他成本应说明成本构成因素。产品价格体系不合理的,乙方应予以调整。
材料设备出厂价格与石油、有色金属等原材料价格紧密关联的,乙方报送工务署价格时可注明当时公开的大宗商品基准价格(当日收市价),并附有经甲方同意的价格调整办法,原则上调价比例不大于原材料价格变化比例的70%。此类材料设备不需按季度更新工务署价格,只有在产品价格体系变化时需重新报送产品价格体系。
本合同所指价格均为深圳工地含税价。
甲方将入库厂家所报工务署价格汇编成册,供项目和审计等部门使用,并在指定地点公布,可供查阅和监督。甲方承诺不将上述价格挂网传播。
三、乙方保证报送的工务署价格为广东地区同一时期该品牌同类产品最优惠价格,该价格不因销售渠道不同而有所差别。
任何时候如果甲方发现乙方报送的工务署价格非乙方品牌同类产品广东地区同时期的最优惠价格,则按购销合同数量或当季甲方所有发包项目所需此类材料设备总量(由甲方确定)作为采购量计算差价,乙方应将差价双倍赔偿给甲方。同时,甲方可以在媒体上公开谴责乙方的不诚信行为。
甲方项目承包人付款方式为:预付款不超过30%,货到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支付至95%,工程验收合格并在乙方提交有效期为两年的等额质量保函后一个月内支付剩余的5%。
四、甲方将对参考品牌库内价格持续上涨的材料设备进行重点检查,对价格上涨累计超过5%材料设备的涨价幅度进行公示。对于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将按坐地起价论处。
市场上同类产品价格已明显下降,而参考品牌库内工务署价格却没有调整的,甲方亦将进行重点检查,必要时进行公示。如有欺诈则按坐地起价论处。
五、乙方与甲方参考品牌库内其他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不形成价格联盟,不坐地起价。签订购销合同时与标底或预算编制时相比,材料价格变化未超过5%的,乙方应按标底或预算编制当期的工务署价格与承包人签订购销合同;否则,按标底或预算编制当期工务署价格的95%(涨价)或105%(降价)与承包人签订购销合同。甲方应要求其项目承包人按上述价格与乙方签订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价格投诉,乙方有义务对报价的合理性做出说明。如乙方未执行最优惠价格体系,或报价缺乏定价依据,也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将被视为坐地起价。
在甲方项目承包人拖欠乙方货款时,甲方应予以必要的协调。
六、乙方保证不针对甲方项目承包人的采购价格定制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七、在收到甲方发来的项目承包人采购信息后,及时主动地与甲方项目组取得联系,并核对项目承包人采购产品的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出现不符要求的产品时乙方负连带责任。
八、乙方在发货的同时,将发货单复印件递交给甲方项目组,以便甲方现场验收。甲方如有需要,乙方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工地协助验货。【油漆、瓷砖类材料:乙方保证将产品直
接送达工地,不在其他场地中转。】
九、乙方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与甲方的沟通与交流,负责办理上述合同责任事项,并负责与甲方项目承包人签署销售合同。
(如果有请填写),仅负责签订、执行产品购销合同,前述其他合同责任事项仍由乙方专门的机构负责。
十一、乙方未履行本合同责任,或违反甲方《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管理办法》的,甲方可以即时将乙方清除出参考品牌库,并保留对乙方索赔的权利。
十二、本合同未约定事项,以甲方《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本合同一式二份,自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甲方《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管理办法》
甲方:深圳市建筑工务署乙方(盖章):
负责人:负责人(签字):
地址:深圳市上步中路1023号地址: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材料设备参考品牌管理,规范材料设备品牌的选用程序,确保政府工程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考品牌库是指在工程施工招标或材料设备采购中,某些主要材料或设备(元器件),其质量、价格或观感对整个工程或设备质量、价格或者装饰效果起着非常关键作用,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装饰效果,我署通过一定程序选择若干品牌形成的材料设备品牌库(以下简称“参考品牌库”)。
我署(含土地开发中心和住宅工程管理站)所有项目原则上均应在参考品牌库内选择材料设备,暂未建库的材料设备或报请署招标会批准可不采用的除外。
第三条我署参考品牌库的管理方针是公开征集、择优入库、价格优惠、服务至上、定期评价、优胜劣汰。
第四条署一级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署招标会”)为参考品牌库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品牌的入库和出库事宜,以及对材料设备品牌管理的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
第五条设立参考品牌库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在署招标会领导下负责参考品牌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合同预算处为宏观牵头单位。其中建筑(装饰)材料参考品牌库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建筑(装饰)专业技术组主管处室,合同预算处、前期处、各建筑处、大运处、市政处、土地中心、住宅工程管理站为成员单位,合同预算处为品牌库价格管理单位;机电设备品牌库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机电设备处。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