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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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学习:《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电大学习:《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电大学习:《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

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

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

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

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

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

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

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

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得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

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她们抄下来“牢记”。

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就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

由于会驾驶,她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

因她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得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得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得手段。

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这位老师得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得形象,并造成了极大得不良后果。

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分析:1、本案中得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本案就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得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得受教育权。

(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与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得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得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

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得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就是一种失职与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得受教育权。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常见的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常见的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

在教育实践中,教育法律案件层出不穷,涉及教育行政管理、学校管理、教师权益保护、学生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选取几个典型的教育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教育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一、案例一:某学校违规收费案案情简介:某市一所中学在招生过程中,向学生收取了额外的择校费、住宿费等费用,并未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

学生家长向当地教育局投诉,经调查核实,该校确实存在违规收费行为。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收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费用。

”该校在招生过程中违规收费,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处理结果:当地教育局对该校进行了严肃处理,责令其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通报批评。

启示:本案提醒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教师因言论自由被解聘案案情简介:某教师在课堂上发表了对学校管理的不满言论,被学校认为违反了职业道德,遂被解聘。

教师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享有学术自由、言论自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教师的言论虽然对学校管理提出了批评,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学校以此为由解聘教师,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教师的仲裁请求,认为学校解聘教师的行为违法,要求学校恢复教师的劳动合同关系。

启示:本案表明,教师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学校在处理教师言论问题时,应尊重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

教育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教育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师生权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

本文将结合一起具体的教育法律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案例介绍案例一:张某某与某中学侵犯姓名权纠纷案张某某,男,15岁,系某中学初一年级学生。

2018年10月,某中学未经张某某同意,将其姓名、照片及考试成绩等信息发布在学校网站上,用于宣传学校的教育成果。

张某某认为,某中学未经其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遂将某中学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中学未经张某某同意,将其姓名、照片及考试成绩等信息发布在学校网站上,是否侵犯了张某某的姓名权?(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三)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某中学未经张某某同意,将其姓名、照片及考试成绩等信息发布在学校网站上,侵犯了张某某的姓名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某中学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学校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四、案例分析(一)姓名权的法律性质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与自己的姓名不可分离的人格权利。

姓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专属性:姓名权只能由本人享有,他人无权侵犯。

2. 不可转让性:姓名权不能转让、赠与或继承。

3. 不可侵犯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二)教育机构在行使姓名权时的注意事项1. 尊重学生个人隐私:教育机构在处理学生个人信息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学生个人隐私。

2. 事先征得学生同意:在涉及学生姓名、照片等个人信息时,教育机构应事先征得学生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3. 合理使用学生信息:教育机构在合理使用学生信息时,应确保不侵犯学生姓名权等合法权益。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汇总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汇总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汇总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行为规范、教育法律制度以及教育法律实践的学科。

在教育法学的研究过程中,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汇总,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教育法律制度,解决教育实践中的问题。

下面将对几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汇总。

案例一:小明的受教育权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应当为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因此小明有权利接受特殊教育。

而根据实际情况,学校没有提供相应的设施和能力,无法满足小明的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教育行政部门介入,协调资源,为小明提供需要的特殊教育。

案例二:校园欺凌事件处理小明在学校遭受了同学的欺凌,多次受到打骂和羞辱。

他的学习成绩受到了很大的影响,生活也变得沉郁。

分析:校园欺凌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学校有责任采取行动来维护学生的权益。

根据《中小学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应当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为受害学生提供心理辅导等支持。

在这个案例中,学校应当采取措施来制止欺凌行为,并对加害者进行教育与惩罚。

同时,为小明提供相应的心理辅导,帮助他重新适应学校生活。

案例三:学院涉嫌虚假宣传一些学院在招生宣传中夸大自己的办学水平和就业率,吸引了很多学生报考。

然而,实际上这个学院的教育质量并不高,很多学生在就业时面临困难。

以上案例只是教育法学中一小部分的典型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教育法律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也为我们对教育法学的研究提供了一些启示。

同时,这些案例也提示我们,只有深入理解和把握教育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解决教育实践中的问题。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教育法学是研究国家、政府对教育事业进行管理和监管的法学分支。

在教育法学中,典型案例分析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能够帮助我们深入理解教育法律的具体应用和实践。

下面将介绍七个典型案例,以期加深对教育法学的理解。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学生离校就餐的案例。

中学为了方便学生,允许离校就餐,并制定了相关规定。

但有些学生为了逃避上课,经常无故离校,导致学习成绩下降。

学校遂采取措施,取消离校就餐权益。

这个案例涉及到学校对学生行为的管理和教育目标的权衡。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学校安全责任的案例。

小学发生一起学生被欺凌身亡的事件,家长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认为学校应对欺凌行为负有责任。

法院判决称,学校应采取更加严格的安全措施,并为学生提供安全环境。

这个案例关乎学校在保护学生安全方面的法律责任。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学生权益保护的案例。

高校学生在校园就餐时发现食堂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多次向学校反映未果。

学生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维权。

法院判决认为学校应对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要求学校立即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这个案例关注学生的权益保护和学校的管理责任。

第四个案例是关于学生考试作弊的案例。

高校发现多名学生在考试中使用了电子设备作弊,学校对涉案学生进行了处理。

但部分家长认为学校处理不当,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认为学校有权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考试作弊,但要求学校过程公正、合法。

这个案例关乎学校对学生作弊行为的管理和处理。

第五个案例是关于教师言行规范的案例。

教师在课堂上使用不当言辞,引起学生和家长的抗议。

学校对该教师进行了批评教育。

但教师认为学校侵犯了其言论自由权,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认为学校有权对教师的言行进行管理,但也要保护教师的言论自由。

这个案例关注教师的言行规范和学校的管理权力。

第六个案例是关于学生违规校外实习的案例。

大学学生参加校外实习时涉及违法行为,学校对学生给予了处分。

但学生认为学校处理不当,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

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牢记”。

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

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

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

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

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分析: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 本案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的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

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一种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1.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这是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教育法案例之一、这个案例涉及到种族隔离政策在公立学校中的合法性。

布朗诉教育局案涉及到了多个地区的原告,他们是一群非白种人学生,他们主张公立学校种族隔离政策侵犯了平等保护权利。

最高法院判决这个案件时裁决了“分离但平等”的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因为这些政策造成了种族问题和对待差异的伤害。

这个案件以及后续的执行阶段促进了公立学校种族平等的推进。

2. Board of Education v. Rowley (1982)这个案例是美国历史上首个涉及到残疾学生的个案。

当时,父母为自己的聋哑女儿申请公立学校提供专门的翻译服务,以满足她的教育需求。

最高法院裁定,学校已经履行了他们在《个人残疾教育法》中的义务,因为学校为这名学生提供了一对一的助听器和支持她能取得合理教育进展的个别化辅助服务。

这个案件定义了“个别化教育计划(IEP)”的概念,这个概念在今天的特殊教育中广泛应用。

这个案例涉及到学生言论自由权利和学校行为规范的冲突。

学生们因为打算在学校穿戴黑纱袖标作为反对越战的抗议行动而被学校开除。

最高法院裁定,学生在学校环境中保持了他们的宪法言论自由权利。

这个案例确认了学生在学校内部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但也承认了学校有权对造成学习环境扰乱的言论采取限制措施。

4. San Antonio Independent School District v. Rodriguez (1973)这个案例关注的是公立学校的财政平等和种族平等问题。

原告主张税收方式对低收入地区的学生和种族少数群体产生了不利影响,侵犯了平等保护权利。

然而,最高法院裁定,财政资源分配不是联邦宪法的强制要求,学校财政公平不能通过提供最低标准来实现。

这个案例从法律上确认了财政不平等在教育领域是合法的,但也引发了对公立学校教育经费分配公平性的持续关注。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全面)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全面)

案例1 学校“重男轻女”,对女生另眼相看某县一重点中学,在1997年公布的初中升高中的录取分数线时,擅自对男女学生分别划定不同的分数线,男生是640分,女生是660分,女生的录取分数线比男升高20分。

同时规定,女生的分数线上了640分,未达660分的,如若要进该校高中部学习,要另交1万元的费用,属自费生。

学校的这一做法,引起舆论一片哗然。

许多家长,特别是女生家长表示无法理解,非常愤慨,认为学校的行为是对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公然践踏,并多方反映。

该县县委、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了解到这一情况,立即采取措施,责令该校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要求该校对男女学生统一划线;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并责令该校公开检讨这一错误做法。

分析:案例中,学校的行为是对女生受教育权的一种侵犯。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性别,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育法》第三十六条更明确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在入学、升学方面,男女机会平等,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在录取分数线和其他条件上平等。

不得擅自提高女性入学标准,不得有歧视性规定,男女凭自己的实力获得入学、升学的资格。

由此可见,保障女子在教育活动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是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其他部门等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必须履行的义务。

它涉及到每一个女性的切身利益,涉及到每个女性的受教育权。

如果不能依法对待此问题,我国的法律则将被践踏,受教育者的权利则将被侵犯。

此案告诫人们:教育活动中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社会各方面需要提高法律意识,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运转。

案例2:广东河源惩处高考作弊师生7名涉案人员受处分2001年7月高考时,广东河源市紫金县某中学的6名考生与2名社会青年互相勾结,利用手机将试卷答案信息发送到考生所携带的传呼机上。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教育法学——典型事例剖析(七个事例)事例一教师可否让学生“切记”答案【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想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切记”,此举惹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应, 2 月 2 日下午,已到下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焦急。

直到夜晚7 时 30 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切记”。

次日清晨临考前,这位老师居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昨年10 月份才来该校执教。

因为会驾驶,他常常夜晚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日也不可以正常为孩子们上课。

因他这样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降落,本来名列前茅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取居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居然采纳了“偷考题”的手段。

家长们以为,教师除了教书以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这样“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结果。

据认识,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检查此事。

试剖析: 1.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犯了什么法律?当肩负什么任?3.本案你有哪些启迪?答: 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教、学生及其家、学校。

2.本案是一同由教漏而造成的考作弊案,入侵了学生的受教育。

( 1)《教法》定,“教当执行以下:(一)恪守法、法律和道德,人表;(二)国家的教育方,恪守章制度,行学校的教课划,执行教聘,达成教育教课工作任。

⋯⋯ ”。

本案中,教身公教,却反未能很好地执行自己的,其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开,以致白日不可以正常上,学生成急降落,未能很好地达成教育教课任,是一种失和法行,入侵了学生的受教育。

( 2)《中小学教道德范》中定:教“ 敬。

忠于人民教育事,志存高,勤敬,甘人梯,于奉献。

工作高度,真上,真批阅作,真学生。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

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

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

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

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

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

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

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

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

《教育法学》案例材料

《教育法学》案例材料

《教育法学》案例材料[案例一] 山东姑娘9年后讨受教育权及宪法适用问题齐玉苓、陈晓琪均系山东省滕州市八中1990届初中毕业生。

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考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

齐玉苓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并在中专统考中获得441分,超过了委培录取的分数线。

随后,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发出录取齐玉苓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

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被陈晓琪领走,并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市商业学校报到就读。

1993年毕业后,陈继续以齐玉苓的名义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

1999年1月29日,齐玉苓在得知陈晓琪冒用自己的姓名上学并就业的情况后,以陈晓琪及陈克政(陈晓琪之父)、滕州八中、济宁商校、滕州市教委为被告,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1999年5月,枣庄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陈晓琪冒用齐玉苓姓名上学的行为,构成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判决陈晓琪停止侵害,陈晓琪等被告向齐玉苓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5000元,但驳回齐玉苓其他诉讼请求。

齐玉苓不服,认为被告的共同侵权剥夺了其受教育的权利并造成相关利益损失,原审判决否认其受教育权被侵犯,是错误的。

遂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令陈晓琪等赔偿各种损失56万元。

二审期间,山东省高院认为该案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于1999年以[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请示,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经反复研究,于2001年8月13日公布了法释[2001]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指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1年8月23日,山东省高院依据宪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和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终审判决此案:(1)责令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2)陈晓琪等四被告向齐玉苓赔礼道歉;(3)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和间接经济损失41045元,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陈晓琪等被告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案例一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

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牢记”。

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

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

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

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

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试分析:1. 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答: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 本案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的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

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一种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 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

张老师很恼怒,在把她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

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

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

第二天在叶氏夫妇与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瞧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

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

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与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就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就是张老师的行为就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就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就是如果就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就是不当的,当她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

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

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

教育法律相关的案例分析(3篇)

教育法律相关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中学是一所历史悠久、口碑良好的重点中学。

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该校的知名度不断提高,吸引了大量优秀学生报考。

然而,由于该校招生名额有限,导致部分学生和家长对招生过程产生了质疑。

2020年,该校发生了一起违规招生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起因2020年6月,该校高考成绩公布后,部分学生和家长发现,该校录取分数线远低于其他重点中学,且部分录取学生并非该校自主招生,而是通过关系、送礼等手段进入。

这一现象引起了学生和家长的不满,纷纷向有关部门投诉。

2. 调查过程接到投诉后,某市教育局迅速成立了调查组,对某中学违规招生事件进行调查。

调查组通过查阅招生档案、询问相关人员、收集证据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

3. 案件处理经调查,某中学确实存在违规招生行为。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部分录取学生并非通过正常渠道报考,而是通过关系、送礼等手段进入。

(2)部分录取学生的成绩明显低于该校录取分数线。

(3)招生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现象。

针对以上问题,某市教育局对某中学进行了严肃处理:(1)撤销违规招生学生的录取资格。

(2)对涉事教师进行严肃处理,取消其教师资格。

(3)对某中学校长进行免职处理。

(4)要求某中学进行整改,加强招生管理,杜绝违规招生现象。

三、案例分析1. 违规招生行为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学校应当依法自主招生,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考试、考核或者变相考试、考核等方式选拔学生。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案件中涉及的法律法规(1)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教育法律相关的案例分析(3篇)

教育法律相关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3月,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李某在课间休息时,与同班同学张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用铅笔将张某的眼睛划伤。

事后,张某的父母要求李某及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经协商未果,张某的父母将李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 李某及其父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在课间休息时与张某发生争执,并用铅笔将张某的眼睛划伤,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益。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2. 李某及其父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的侵权行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对李某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

然而,李某的父母在事发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李某的行为,也未对李某进行相应的教育,导致李某的侵权行为发生。

因此,李某的父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李某及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李某及其父母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纠纷,明确了侵权责任、监护人责任等相关法律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学校、家长和社会应当共同关注学生的安全,加强学生安全教育,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家长在监护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以避免因监护不当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案例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案例

教师资格考试《高等教育法规》部分案例题参考示例一、高等教育案例(一)武某诉暨南大学不授予学位案1.案情。

暨南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系学生武某,1996年1月17日参加医用物理学考试时夹带资料,被监考老师发现。

同日,学校作出《关于武某同学作弊的处分决定》,除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外,取消其学业结束时授予学位的资格,同时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学年,武某重修该课程,考试成绩为79分。

2001年1月,武某向学校提交了《降低处分申请书》。

2001年3月2日,学校作出《关于降低武某同学原处分的决定》,认为武某对所犯错误作了深刻检查,并有悔改表现,能端正学习态度,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思想和行动都有较大进步。

鉴于武某的表现,将其记过处分降为严重警告处分。

2001年6月21日,暨大根据《本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对“考试作弊”的处理规定,给予武某取得该大学毕业证书,但未取得学士学位。

武某要求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果,于2002年3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暨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武某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

2.分析。

本案中,校方依据学校的校规作出取消武某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处理决定,违反了《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上述法规的规定,与之相抵触,属适用依据错误。

因此,暨大应承担依法对武某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的行政责任。

3.启示。

高校必须依法进行管理,其内部管理规定绝不能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属于无效;高校要增强法制观念,强化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做到依法治教。

(二)王某诉某理工大学不授予学位案1.案情。

原告诉称,2001年1月11日,学生王某在某工程学院(因高校合并,现属某理工大学)99级会计学本科专业的《财务会计》课程考试中,与人有交换试卷的行为,被当场发现并被终止了考试。

事后,学校同意并安排原告参加了正常的补考,补考成绩合格。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案例一、教师挖苦学生,学生被迫辍学某校初二(3)班的班主任齐老师讲课很认真,但为人十分傲慢,对学生更是不客气,讽刺、挖苦学生是常事。

该班一女生徐莲平时学习很刻苦,但脑子反应比较慢。

一次,她被齐老师提问,未能回答上来,齐老师当场就是一顿讽刺:“哼,象你这样的还想上大学?我试分析:(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答案:1. 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教师、学生和学校。

2. 齐老师的言行违反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徐莲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1) 《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

而齐老师则缺乏教师应有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的观念,未能履行教师“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职责和义务,给徐莲的心灵造成了极大伤害。

(2 )《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为此,齐老师不应妨害徐莲作为公民行使这一正当权利,不得因其学习有困难而进行讽刺挖苦,迫使其提早辍学,从而剥夺了她的受教育权。

<3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教职员应当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

”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而齐老师的言行显然是对徐莲的歧视和人格侮辱,侵犯了她的人身权。

本案中,齐老师应承担主要的行政法律责任,向徐莲赔礼道歉,并劝其返校复学。

而学校对教师管理不善,未能及时发现与制止齐老师的不良行为,因而对本案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行政责任。

为此,学校应及时对齐老师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错误,向徐莲赔礼道歉,并从此杜绝讽刺、挖苦学生等违法行为。

同时,学校也负有动员徐莲返校复学的义务,以保证其继续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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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案例一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

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牢记”。

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

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

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

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

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试分析:1. 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答: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 本案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的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

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一种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不得敷衍塞责。

”而本案中,该教师为了让学生考好,竟采用偷考题、让学生背答案的手段,一方面,说明他对工作和学生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另一方面,也说明他未能真正做到教书育人,而是引导学生弄虚作假,因而,其缺乏作为人民教师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滥用了自身的教育权。

(3)考试是学生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也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

为此,教育部特意颁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国家考试行为。

而各个学校也都制定了相应的考试工作规程,以保证考试的公正性。

而该教师的做法则属于引导学生作弊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破坏了考试的公正性与公平性。

3.(1)《教育法》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案的考试随不属于国家教育考试,但也可以此为参考,给予相关责任人(该教师和泄题者)以一定的行政处分。

(2)《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本案中,该教师不能很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又引导学生作弊,影响恶劣。

学校可酌情对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3)由于学校对该教师平时的教学工作管理不善,监管力度不够,对其教学质量不高也未能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及时处理,最终导致该事件的发生,并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为此,学校的有关领导也应承担一定的行政法律责任。

4.由本案引发的一些思考:(1)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确保教学质量;(2)学校、教师、及相关教育部门均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考试工作规定,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教学管理和师德教育,严格考试制度,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教师的不良或违纪行为,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4)学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教师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提出批评意见或上报学校主管部门;(5)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教师在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之余,如有余力,是可以通过额外劳动取得符合规定的额外报酬的,但前提必须是做好本职工作。

只有那些不劳而获,或置本职工作于不顾,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人,才是应该受到道德和法律谴责的。

案例二班干部应如何对待违纪的学生?【案情】某小学的一位学生家长向记者反映了他上小学二年级的孩子刘某被班干部惩罚的经过:5月15日午后3点整,这个班在教室外排队,由于他的儿子刘某在站队时出了怪态,被一名班干部叫了出来,当众罚刘某下蹲35次(没有老师在场)。

当学生们回到教室以后,班干部觉得罚得还不够,于是又叫刘某再次当众下蹲50次,还必须继续做不能停,如果停一下就加罚20次,于是刘某又做了50个下蹲。

这名班干部认为刘某下蹲得不合格,又继续加罚刘某下蹲90个。

刘某回到家后,感觉双腿蹲得酸疼,头昏眼花,更严重的是刘某感到当众受到侮辱,第二天说什么也不去上学了。

次日,刘某的家长找到学校,班主任态度很好,表示事发时他正外出开会,不知道发生了这种事,教师从来也没给过班干部处罚学生的权利,并表示对此事一定要处理好,要对班干部进行教育,等等。

试分析:1. 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答:1.本案的涉案主体主要有:主要有学生、班干部及其监护人、班主任、学校。

2.本案是一起由班干部体罚违纪学生造成的学生伤害事件,侵犯了学生刘某的人身权。

.(1)《教育法》规定,学校应“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利”。

《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此可知,对违纪学生,教师有批评帮助的义务,但没有体罚的权利。

本案中,当教师不在时,其可以暂时将维护班级纪律的职责交给班干部负责,但这不意味着班干部可以粗暴对待、甚至体罚违纪学生,这种行为显然是违反《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的。

(2)《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此可知,作为一名班干部,应依法维护其他未成年同学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老师赋予自己的维护班级纪律的权利,对违纪学生应当耐心批评教育,而不应采取体罚手段侵犯其人身权。

3.(1)《教育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或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它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班干部侵犯了刘某的人身权,对刘某的身心造成了伤害,本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因其尚未成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其本人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承担责任的方式应以赔礼道歉为主,其它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可以酌情处理。

而学校则可对这名班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并可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其适当的纪律处分。

(2)学校是学生学习的地方。

对于未成年的中小学生而言,学校应对其负有保护责任。

由于事情发生在上课过程中,学校的教师本应负有责任,但该教师不是外出办私事,而是因公外出(开会),这是由于学校本身的管理失误造成的。

因此,学校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在此,我们应该分清的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原因是失职,承担的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1)应当说,当班主任不在时,班干部维持班级纪律的行为是正当的,但其必须依法进行。

(2) 学校和班主任应加强对班干部的法制教育,使其能正确行使教师赋予的管理班级纪律的权利,在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们的人身权。

(3)刘某违反班级纪律,是本案的始因,学校也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使其加强组织纪律性。

案例三学校停电造成学生拥挤死伤案【案情】某镇实行限电减负荷,规定每晚8时停电一周,并已通知该镇的一所初中。

这所学校学生人数严重超标,每班超出标准30人。

就在停电期间的某晚8时以后,学校下晚自习,学生从教室蜂拥而出。

因没有电,楼道也没有备用灯,而整栋教学楼的楼梯结构为一楼到二楼只有一个楼梯通道,到二楼后又分为两个楼梯通道,到三楼后又合成一个楼梯通道。

当众多学生都挤到一楼的时候,一名学生恶作剧地减了一声“地震了”。

结果造成学生严重拥挤,有些学生被挤倒,受到踩压。

而学校也没专人负责及时疏通。

这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8人重伤。

试分析:1.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

2. 本案是一起由于学校管理疏忽而导致的学生伤亡事故,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1)《教育法》规定,学校“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而该校教学楼内却没有备用灯,学生人数又严重超标,这些都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2)《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而本案中,学校在接到镇政府的停电通知后,并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以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此外,当学生挤到一楼时,如能有人及时进行管理疏通,也不会造成如此重大的事故,说明学校既缺乏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应急机制,以应对突发的安全事故。

(3)《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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