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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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关于征收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关于征收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沪财社〔2017〕69号)、《关于实施<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社〔2018〕34号)的规定,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未达比例的单位征收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具体通知如下:一、申报资料:1、《单位残疾职工名册》;2、新增残疾职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3、如安置法定就业年龄内,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还需要提供:(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2)《学历证明》(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原件、复印件或《学历鉴定证书》(大专及以上学历)原件、复印件。

4、对于符合不缴条件的福利企业,应按规定每年提出不缴申请,除了提供申报资料1-3,还须提供:(1)市民政部门颁布的福利企业有效证明;(2)《单位不缴残保金审批表》。

5、对于符合免征条件即2015年1月1日(含)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应按规定每年提出免征申请,并提供:(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2)《小型微型企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

(注:上述原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二、申报时间: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逾期未办理申报手续的单位,将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申报地点:单位参保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地址详见背面)。

四、征收时间安排:2018年9月,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单位,将寄发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并在9月按照单位约定的缴费方式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7年)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7年)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23•【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2月6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7月1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3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残疾评定第三章预防与康复第四章教育第五章劳动就业第六章文化生活第七章社会保障与服务第八章无障碍环境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残疾人。

鼓励残疾人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秩序,履行应尽的义务,尊重社会公德。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适合其特殊需求的基本公共服务。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贯彻落实甘肃省“十三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贯彻落实甘肃省“十三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贯彻落实甘肃省“十三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1•【字号】平政办发〔2017〕109号•【施行日期】2017.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发展规划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贯彻落实甘肃省“十三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现将《平凉市贯彻落实甘肃省“十三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1日平凉市贯彻落实甘肃省“十三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三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5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和推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健康发展,让残疾人与全市人民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十三五”期间残疾人事业发展主要目标1.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覆盖所有符合相应条件的残疾人,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小康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相适应;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成果。

2.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现精准脱贫,完成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城乡残疾人家庭收入大幅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明显改善,普遍享有基本住房、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实现生活有保障、居家有照料、出行无障碍。

3.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残疾人康复需求相适应的多元化康复服务体系、多层次康复保障制度,残疾儿童及有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覆盖面稳定在80%以上。

4.残疾人平等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受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文化体育生活更加丰富活跃,自身素质和能力不断增强,社会参与更加广泛深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01•【字号】中府〔2017〕48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日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下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优惠政策的凭证。

持有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本市户籍残疾人、残疾军人,按照本办法享受有关待遇。

本办法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本市户籍并持有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本市户籍的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0-6岁残疾儿童是指本市户籍并持有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医学诊断证明的残疾儿童。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组织、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2017年广州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2017年广州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2017年广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指南一、申报所需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保障金缴纳:须于完成年审之日起15日后、45日内,通过地税网报系统自行缴纳,或直接到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款。

三、申请“缓、减、免”缴保障金的程序符合申请缓、减、免缴保障金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完成申报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上《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指南》的要求,填写《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并携带资料到下列地点申报办理,逾期办理年审或报送资料的,均不予受理。

1.广州市属的用人单位,向广州市残联申请。

2.区属用人单位,向经管的区残联申请,详情见残联各年审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表。

保障金缓、减、免缴受理截止时间:9月15日。

各用人单位请务必按时办理。

四、有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保障金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明确约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保障金缴纳的事项。

五、其他说明1.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2.残疾人职工: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国家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工资所得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定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

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

残联各年审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咨询电话:86505184(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址:(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中心)12366-2(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

北京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

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5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残疾人就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岗位补贴)。

第三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按照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下同)和下列标准,自2009年至2011年按年度给予岗位补贴:1. 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2. 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3. 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不含个体工商户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在上述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再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4. 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享受劳动保障部门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不得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享受劳动保障部门岗位补贴但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标准享受差额部分的补贴。

第四条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为招用的残疾人办理了招聘备案手续;2. 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3. 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和合法的劳动报酬;4. 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5. 安排残疾人就业满一年;6. 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的,还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17年劳动法新规定有哪些

2017年劳动法新规定有哪些

2017年劳动法新规定有哪些2017年1月1日起,一大批重要的劳动法新规将正式影响我们的生活。

而我们就很有必要去了解了解这些新规定了。

下面店铺就给大家介绍2017年劳动法新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劳动法最新规定劳动法新规1、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将向社会公布人社部发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社会公布。

包括:(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的;(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劳动法新规2、企业劳动保障将实行诚信等级评价人社部发布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将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办法》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级、B级和C级。

具体划分标准为: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级;企业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办法对于C级,具体列明了几种情形,符合所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于C级: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办法》对这三类企业分别有规定了相应激励和惩戒措施。

劳动法新规3、《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施行《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7)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7)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7) (201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将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并在立项、规划、土地供应、建设经费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在每年本级留存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残疾人事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生、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残疾人组织,配备人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对于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残疾人联合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相关部门收到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依法处理的要求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残疾人联合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依法主动及时公开助残、惠残政策和项目以及具体办事流程。

2017年新政小微企业残保金减免政策

2017年新政小微企业残保金减免政策

2017年新政小微企业残保金减免政策,一,2017年新政小微企业残保金减免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宣部、教育部、水利部、中国残联,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延伸阅读,残保金相关知识】征收标准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

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

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20000*1.6%=64000元。

残保金计算表2017年6月新政计算表A

残保金计算表2017年6月新政计算表A

注释: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
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

季节
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
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
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
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
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
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
月计算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最低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46 1.70%0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本单位实际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算。

社会平均工资指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和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

以劳务派遣
用工的,计
入派遣单位
在职职工人
数。

年度末申报计
税工资的人数/
或平均人数:∑
(实际工作月数
÷12个月)
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
资百分比保障金年缴纳额
40000100%31280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
工资*100%。

关于录用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法规和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录用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法规和企业优惠政策

一,2008年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了残疾人的就业权利: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修法背景:2007年2月,国务院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尽管经过努力,我国目前已有297万城镇残疾人实现就业,但残疾人就业形势依旧严峻,在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口中,城镇和农村在业比例分别只有38.7%和59%。

新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2007年5月颁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1)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长政发〔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的通知长政发〔2017〕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30日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

残疾人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1名以上残疾人的家庭。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并对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或者人员,有权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政府委托,做好残疾人扶助有关工作,并可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提出残疾人扶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对残疾人的扶助实行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个人为残疾人扶助工作提供帮助、资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公共媒体应当无偿刊登、播出反映残疾人事业的公益广告。

肇庆市统筹规划扶持残疾人劳动就业办法(2017)

肇庆市统筹规划扶持残疾人劳动就业办法(2017)

肇庆市统筹规划扶持残疾人劳动就业办法(2017)各县(市、区)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高新区社会工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函〔2016〕431号)精神,加强对全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统筹规划扶持,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现将《肇庆市统筹规划扶持残疾人劳动就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残疾人联合会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3月24日肇庆市统筹规划扶持残疾人劳动就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121号)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函〔2016〕431号)精神,统筹规划扶持残疾人实现多渠道就业,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肇庆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第二章就业服务第三条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到2020年,市直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招考或录用公务员、职员、雇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五条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按照规定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7年最新残疾人优惠政策补贴标准

2017年最新残疾人优惠政策补贴标准

2017年最新残疾⼈优惠政策补贴标准 对于残疾⼈的优惠政策,国家也有了最新的规定,对残疾⼈的⽣活进⾏了补贴。

以下是店铺为⼤家整理的2017残疾⼈新政策,给⼤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年残疾⼈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 (1)残疾⼈员个⼈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员的所得,由纳税⼈提出申请,报市地⽅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和街道办的⾮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产单位,凡安置“四残”⼈员占⽣产⼈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

凡安置“四残”⼈员占⽣产⼈员总数的⽐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地,凡安置残疾⼈员占⽣产⼈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地使⽤税。

⼆、减免规费 (1)凡残疾⼈本⼈从事⼿⼯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

规模较⼤(雇⽤帮⼿)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就业⼈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本⼈从事图书、电⼦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的,管理费免收。

规模较⼤(雇⽤帮⼿)的,残疾就业⼈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三、残疾⼈如何申请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 残疾⼈遇到侵害或民事纠纷,需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申请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残疾⼈法律威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还可委托律师事物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有关事项。

申请具体流程如上图所⽰。

如果当事⼈对法院⼀审判决不服,需要提起上诉还可以向⼆审法院同级的法律援助机构、残疾⼈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援助帮助,具体程序相同。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文件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文件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文件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11.0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文件解读一、《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联发[2021]5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答: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法定义务。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国务院出台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首次提出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的明确要求。

2013年,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公务员局和中国残联7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社会作出表率,率先垂范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

文件同时提出“放宽开考比例”“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考生创造良好考试环境”等便利措施,并制定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等监督落实要求。

2016年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对2013年7部门文件的部分要求以国务院文件名义再次进行了强调,同时将“各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招录(聘)残疾人就业”列入重点任务分工。

随着“十三五”规划的落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国务院残工委成员单位面向残疾人定向招录公务员。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问答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问答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问答第一部分概念解释、法律规定和依据第一条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其就业,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它是政府依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旨在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而向用人单位征收政府性基金,并非乱收费。

依据:《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条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缴纳保障金?有什么法律依据?答: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经济手段鼓励用人单位尽可能多吸纳残疾人就业,使有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参与社会生活,对吸纳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征收保障金,让社会用人单位履行应尽的义务,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征收保障金的主要和唯一目的是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是为了收费而收费,缴纳保障金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号,《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粤残联〔2018〕32号文等相关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三条什么部门负责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答:根据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社〔2017〕51号)等文件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017年残保金减免政策

2017年残保金减免政策

2017年残保金减免政策2017年残保金减免政策2016-12-23浏览:分享人:范纯固手机版残保金即残疾人保障金,是指国家为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使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信息,供大家参考!记者在2016年用人单位申报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媒体通报会上获悉,1至8级残疾军人首次纳入审核范围。

此外,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再“一刀切”。

据北京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中心主任赵子龙介绍,《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日前出台。

用人单位达不到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由原来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年平均工资的60%来计算,改为按照企业本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征缴标准,改变了原有标准“一刀切”的模式。

该办法对于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也进行了调整。

今年首次将持有残疾军人证的人员纳入审核范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纳入了就业审核范围,改变了以往安排残疾军人就业不纳入安排残疾人就业范围的规定。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为2名残疾人,1至3级残疾军人按照2人计算,4至8级残疾军人按1人计算。

此外,管理办法还调整并限定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时间。

自2017年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30日,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5月1日至15日和9月1日至15日。

超过规定时间未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将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017年残保金减免政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

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上海市为%)-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镇政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7〕1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残疾人是需要关心帮助的特殊群体,是全面小康建设不可忽缺的社会群体。

为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确保残疾人同步实现小康,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99号),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大力促进残疾人收入增加、生活质量提升、融合发展持续推进,使残疾人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实现一个目标:到2020年,残疾人与全市人民同步实现小康。

健全两个体系:一是残疾人保障体系。

坚持按照普惠与特惠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和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好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特殊需求。

二是残疾人服务体系。

加强和改进对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提高服务供给能力,为残疾人融合发展创造更便利的条件、更友好的环境。

达到三个全覆盖:一是制度保障全覆盖。

残疾人生活救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城乡全覆盖,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残疾人家庭普遍拥有基本住房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二是基本服务全覆盖。

城乡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青壮年残疾人就业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有托养、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普遍享有托养和康复服务,实行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和7-14岁残疾儿童巩固性康复训练制度;残疾人全面享受特殊教育,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制教育入学率达98%以上,实现残疾学生从学前到大学全免学费教育。

用人单位申报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须知

用人单位申报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须知

用人单位申报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须知一、超比例奖励对象:根据《中山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实施办法》(中山残联规[2017]2号)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下称用人单位),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中山市户籍残疾人就业1人以上(含1人)并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每人每月可享受800元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下称超比例奖励)。

二、超比例奖励申报条件:1.就业人员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下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2.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合法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满一年(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下同);3.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4.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5.按工作岗位向残疾人职工合法支付不低于中山市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6.按规定时间申报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三、用人单位申报材料:(注:除应提交的材料原件外,所有复印件材料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残联留存。

如果用人单位携带材料不齐全,审核人员应告知用人单位备齐材料后方可进行申报审核。

)1.《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审批表》(见表1)一式两份;2.《用人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见表2)一式两份;3.本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复印件;4.残疾人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军人须提供户口簿)验正本留复印件;5.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6.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原件;7.残疾人职工本年度1、6、12月的工资发放证明。

四、超比例奖励申报时间用人单位在每年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后至7月30日前,携带相关规定的申请材料,到所属镇(区)残联申请上一年度超比例奖励,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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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
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材料为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确保促进就业政策有序衔接,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6〕63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2〕44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调整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标准的通知》(京残发〔2014〕47号),《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适用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残发[2016]62号)文件规定。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可按《办法》、《通知》的规定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简称岗位补贴),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简称超比例奖励):
1.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人;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3.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法定就业年龄内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4.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

5.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6.安排残疾人就业满一年。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享受岗位补贴,但不享受超比例奖励。

二、补贴、奖励标准:
1、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2、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每人每年7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3、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在上述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再按照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给予超比例奖励;
4、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不得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贴且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标准享受差额部分的补贴。

5、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标准将参照本市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相关标准视情调整。

三、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书面申请(见附件1);
2、填写《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
3、填写《用人单位申领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残疾人职工花名册》(见附件3);
4、《北京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复印件;
5、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的,还需出具《缴税凭证》
的银行收据回单复印件;
6、.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首次申报、续签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须同时提供原件,经审核后退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7、.本年含该残疾人职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8、残疾人职工本年各月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用人单位实际支付残疾人职工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提供残疾人病假、事假考勤记录或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延期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的(延期不得超过30天),需提供生产经营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9、残疾职工的(第二代)残疾证复印件。

10、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注:以上所需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四、申请受理时间:
2017年的申领期限为自12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

用人单位应按年度申领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未按年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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