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2023年最新的印刷业管理条例

2023年最新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是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下面是详细内容。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2021年修正)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保护消费者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全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广告代理制,为广告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doc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是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下面是详细内容。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1. 前言印刷品广告在现代社会中起着重要的宣传和推广作用。
然而,随着广告行业的快速发展,一些不合规范的印刷品广告也开始出现,给消费者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了规范印刷品广告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2. 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2.1 管理机构印刷品广告管理机构是负责监管印刷品广告的行业组织或政府机构。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略有差异,但总体目标是保护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
2.2 管理职责印刷品广告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 制定和修订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 审查和审批印刷品广告内容;- 监测和打击虚假广告行为;- 处理投诉和维护消费者权益;- 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
3. 管理办法的实施3.1 印刷品广告审查制度为了保证印刷品广告内容的合规性和真实性,管理机构通常会实施印刷品广告审查制度。
广告主在发布印刷品广告之前,需要将广告内容提交给管理机构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广告的真实性、合规性、道德性等方面。
只有通过审查并获得审批后,广告才能正式发布。
3.2 虚假广告打击虚假广告是指故意夸大或误导消费者的广告行为。
为了打击虚假广告,管理机构会采取一系列严厉的惩罚措施,如罚款、暂停广告发布权限、吊销广告主资格等。
同时,管理机构还会积极宣传打假成果,增强公众对广告真实性的信任。
3.3 消费者权益保护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关注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当消费者对某则印刷品广告存在疑问或投诉时,他们可以向管理机构进行举报。
管理机构将会对投诉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维护。
4. 国际合作和发展趋势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广告行业快速发展的趋势,各国纷纷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通过合作,各国可以共同制定更加统一和有效的管理标准,共同打击跨境虚假广告。
对执行《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0)

对执行《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查看文章对执行《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0)2007-07-02 14:14对执行《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0] 第136【颁布日期】2000.6.26【实施日期】【法规分类】通知条文【内容分类】印刷品类【颁布单位】国家工商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执行<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广字[2000]204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认定和登记机关根据我局广告监管司《关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字[1998]第43号)的规定,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是由具有广告代理、发布经营业务的广告经营者承办的,有固定名称、固定规格、明确的发送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连续发布全部内容为广告的印刷品广告。
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本省内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不论是否跨地、市、县发布,都应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按规定严格把关,从严登记。
二、关于印刷品广告中非广告信息问题的认定《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非广告信息”,是指与所介绍、推销的产品或服务无关的内容。
如印刷品广告中除产品或服务广告外,还单独介绍一些常识和市场分析文章的,可以认定为“非广告信息”。
三、关于印刷品广告中必须标明内容的规定《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散页、招贴、宣传册等印刷品广告均依照本办法管理”,因此散页、招贴、宣传册印刷品广告应按照《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具有“广告”标志,必须标明产品(服务)生产商、经销商及印刷企业的名称、地址。
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将必须标明的内容印刷在印刷品广告中任何位置。
依照《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含有广告内容的票据、包装、产品说明书以及桌卡、贴纸等,可以不标明“广告”标志及生产商、经销商及印制企业名称、地址。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doc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检验。
第四条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方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章承印验证制度第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托人的资格证明等。
第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们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
第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广宣物料管理办法三篇

广宣物料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广宣物料管理办法一、制度正文为了能够充分发挥公司各种广宣物料的作用,积极刺激终端消费概念,提升公司品牌形象,特此规范广宣物料管理办法。
1、物料申请及发放流程:1.1办事处提前提报《广宣物料申请及发放签呈》,电话报备市场部;1.2市场部根据办事处需求数量,进行统筹调配,协调制作相关物料;1.3根据办事处/申报人的要求,将物料随货发往指定地点;1.4办事处/申报人收到物料后,将《广宣品签收单》签字并回传市场部;1.5如物料有损坏或遗失,应立即联系营销中心相关人员,并予积极处理;2、物料使用及跟踪管理:1.1办事处/销售部(XX、XX)建立《广宣物料管理台帐》,办事处/销售部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内勤/内务主管为第二责任人。
1.2办事处/销售部收到广宣物料以后,应该立即进行物料入库,并对广宣物料品进行分类,实行有序存放。
防止印刷品、易碎品等损耗现象的发生。
1.3办事处/销售部应对重点物料进行跟踪管理,如太阳伞、促销台、帐篷、X 展架、易拉宝等,每月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核并备案。
1.4各区域应根据公司经营导向,坚持“重点区域重点投放”原则,尽量做到有的放矢,物尽其用。
1.5市场部每季度对办事处/销售部的广宣物料进行检核,全面了解各区域广宣物料的投放情况、使用状况进行总结报告,对管理严重失职的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物料价值3倍赔偿。
篇二:广宣物料管理办法1本办法适用范围XX销售有限公司全体驻外营销人员及代理商。
2计划管理2.1广宣物料计划管理。
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驻外营销人员征询代理商意见,代理商结合自身安排的促销活动计划,编制下一季度广宣物料需求计划报营销管理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营销管理部汇总代理商需求计划,编制下一季度广宣物料制作计划,报总经理审批后交市场推广部审核制作。
2.2平面印刷品计划管理。
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驻外营销人员征询代理商意见,代理商结合自身安排的促销活动计划,编制下一季度平面印刷品需求计划报营销管理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5号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正文:----------------------------------------------------------------------------------------------------------------------------------------------------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5号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通过张贴、摆放、发送、邮寄等形式发布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散页、招贴、宣传册等印刷品广告均依照本办法管理。
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发布广告,利用印刷品发布烟草广告,广告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印刷品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印刷品广告中不得出现新闻、报道及其他非广告信息。
第六条印刷品广告中应当具有“广告”标志,能够使消费者辩明其为广告。
第七条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
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第八条广告主发布含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房地产、保健食品、化妆品内容的印刷品广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登记的印刷品广告,应当委托广告经营者向广告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跨省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印刷品广告的,广告主应当委托广告经营者向广告发布地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受委托登记的印刷品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对广告内容违法的印刷品广告不得发布。
第九条申请办理印刷品广告登记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载明商品(服务)名称、发布形式、时间、地点(区域)、数量的申请报告;(二)办理登记手续的委托代理协议书;(三)广告经营者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四)广告样件;(五)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登记文件要求的,核发《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管
有关问题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10.18
•【文号】工商广字[2005]第154号
•【施行日期】2005.10.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5]第154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跨省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工商广字[2005]206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法领取《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单位违反《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发布标注“XX专刊、专版”字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行为,应予禁止。
二、对违法经营、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违反《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处罚后,应当及时将
案件的有关材料移交《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核发机关,由其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停止违法行为人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缴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二00五年十月十八日。
印刷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2001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3月1日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2月08日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本办法管理的印刷品广告,是指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广告经营者利用单页、招贴、宣传册等形式发布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广告经营者利用有固定名称、规格、样式的广告专集发布介绍他人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第三条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印刷品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新闻报道等其他非广告信息内容。
第五条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
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第六条广告主自行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标明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同时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第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利用印刷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按照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内容发布广告。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二)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三)企业成立3年以上。
第九条广告经营者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规格,发布期数、时间、数量、范围,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内容);(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四)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是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下面是详细内容。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广告印刷管理制度

广告印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告印刷管理工作,加强对广告印刷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促进广告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及委托的广告印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册、海报、横幅、喷绘广告等。
第三条广告印刷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印刷、传播违法、有害、不良信息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广告。
第四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广告印刷管理的组织机构、管理要求、流程操作、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单位设立广告印刷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广告印刷管理制度、审批广告印刷项目、监督广告印刷过程并组织评审工作。
广告印刷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行政主管、广告策划人员、市场部主管、印刷厂负责人等相关负责人。
第六条本单位下设广告印刷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广告印刷管理工作。
广告印刷管理部门设立广告印刷管理科,包括招投标、合同管理、印刷监督、品管等工作。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七条广告印刷委托单位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广告策划及设计文件,并由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广告印刷项目的立项,明确印刷数量、规格、材料、印刷要求等。
第八条广告印刷委托单位应根据广告印刷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制定广告印刷招投标方案,并通过公开招标或受邀招标的方式,选定印刷厂,并签订广告印刷合同。
第九条广告印刷委托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印刷要求,提供印刷稿件的原始设计文件,根据印刷厂的要求完成排版、输出、输出输出等前期工作。
第十条广告印刷委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印刷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广告印刷项目按合同要求进行,并确保印刷品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章流程操作第十一条广告印刷委托单位在确定广告印刷项目后,应向广告印刷管理部门提出广告印刷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策划及设计文件、印刷招投标方案、印刷合同等。
第十二条广告印刷管理部门收到广告印刷申请后,应组织广告印刷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按照相关程序通知印刷厂进行印刷。
公司宣传印刷管理制度

公司宣传印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宣传印刷工作,提高印刷质量,确保企业形象统一、宣传效果明显,特制定以下印刷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宣传印刷品的设计、制作、审批和管理工作。
三、部门设置公司设立宣传印刷部,负责公司宣传印刷品的设计、印刷和发放工作。
四、印刷品种公司宣传印刷品主要包括:公司logo、名片、宣传册、海报、传单、展板等。
五、设计要求1. 设计稿制作应符合公司宣传需求,具有较高的美感和视觉冲击力。
2. 设计稿须经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印刷制作。
3. 设计稿中禁止出现侮辱性、色情暴力等不良内容。
六、印刷制作1. 印刷品的选材应符合环保要求,印刷油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 印刷设备必须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印刷质量。
3. 印刷过程中应防止漏印、错位、色差等情况。
4. 印刷品制作完成后需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装订、包装。
七、审批流程1. 宣传印刷品设计稿首先由设计部门制作,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2. 经过设计稿审批后,提交印刷部门制作,印刷完成后再次经过质检部门验收。
3. 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
八、管理制度1. 印刷品管理应建立档案、号码、存档、整理等制度,方便查找和追溯。
2. 定期对印刷品进行清点和检查,杜绝浪费和遗失。
3. 对印刷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评估,及时调整宣传策略。
九、宣传效果通过严格的印刷管理制度,公司能够保证印刷品的质量和效果,提升企业形象,增加品牌曝光度,推动企业发展。
十、违规处理对违反印刷管理制度的行为,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责任。
以上为公司宣传印刷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员工共同遵守,共同维护企业形象,共同发展壮大公司。
祝公司宣传工作顺利!。
广告题库

广告题库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D)A.农药广告不得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用语B.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C.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D.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可以用有效率或者治愈率来宣传2、对虚假广告,应责令广告主(D)发布更正广告。
A.以1/2广告费用在指定媒介上B.以1/2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C.以等额广告费用在指定媒介上D.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3.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应当承担( D )民事责任。
A.连带B.部分C.相应D.全部4、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是指(B )A.广告主B.广告经营者 C .广告发布者 D.媒体发布者5、《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规范的重点是(C)A .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 B.特殊形式印刷品广告C.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D.所有形式印刷品广告6、(A)是广告存在的基础。
A.真实性 B.艺术性 C.思想性 D.科学性7、《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有效期限为二年。
广告经营者在有效期届满(B )前,可以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A. 20日B. 30日C. 40日D. 60日8、下列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有(A )A.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B.车站、码头C.地铁站台D.公交车的两侧车身9.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B)要求。
A.社会主义法制建设B.社会主义精神文明C.社会主义民主进程D.为人民服务宗旨10.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订立(B)。
A.买卖合同B.书面合同C.口头合同D.推广计划书11. 处方药不得在(D)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A.医疗科研机构内部刊物B.医学专业杂志;C.药学专业杂志D.大众传播媒介12.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 C),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告管理条例全文

广告管理条例全文广告管理是国家管理经济的行为,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小编收集了相关信息供大家查阅!中国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版本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三条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四条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第七条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第八条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五)弄虚作假的;(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第九条新闻单位刊播广告,应当有明确的标志。
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
第十条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
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做广告。
第十一条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一)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省辖市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二)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三)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四)标明专利权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五)标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六)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广告,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八)其他各类广告,需要提交证明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证明。
DM是什么意思

DM是什么意思核心提示:2005年年底新颁布的《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在印刷品广告市场引起了的不小风波,特别是对于近年来刚刚兴起的所谓dm杂志,即固定形2005年年底新颁布的《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在印刷品广告市场引起了的不小风波,特别是对于近年来刚刚兴起的所谓dm杂志,即“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新的《管理办法》给予DM身份,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并对这个新兴媒体赋予了新的责任,以对它的行为进行准则性限制。
“DM”这两个字母在中国也不是刚刚才出现的,总局显然是在总结这几年来中国DM刊物市场的经验教训出台这个新办法,但是作为市场争战主体们,仍然心存疑虑,“办法”是否就是针对“固定形式印刷品”——“DM刊物”?还是另有含义?“DM”到底为何许人应该姓甚名谁?还是只是一个“标志”随便贴?国家对它将采取如何态度管限?本文就是国家工商总局权威人士做出的相应回答。
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修改后的《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修改的第一批广告管理的单项规章。
《新办法》调整了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管理方式,强化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督管理,第一次比较系统和全面地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做出规定。
《新办法》与原《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明确了适用范围,管理规范三类印刷品广告原《办法》是以规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法规,即“凡通过张贴、摆放、发送、邮寄等形式发布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散页、张贴、宣传册等印刷品广告均依照本办法管理”。
《新办法》则明确规定:“依照本办法管理的印刷品广告,是指广告主自行或委托广告经营者利用单页、招贴、宣传册等形式发布介绍自己所推销产品与服务的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广告经营者利用同一固定名称、规格、样式的广告专集发布介绍他人所推销产品与服务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六十八号)《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手段印制,并通过张贴、发送、邮寄等形式发布的散页、图书、票据以及包装、装潢等各类印刷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利用报纸、期刊发布广告,广告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
第五条印刷品广告中不得出现非广告内容。
第六条印刷品广告必须有广告标记,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有固定名称的印刷品广告,固定名称中应当含有“广告”字样。
第七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第八条印刷品广告的登记,由广告发布地省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连续发布固定形式(固定名称、固定规格)的印刷品广告,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第九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广告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印刷品广告发布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二)载明发布形式、时间、地点、商品(服务)名称的申请报告;(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需提交广告样式;(四)广告管理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七日内作出决定。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对广告主核发《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核发《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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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本办法管理的印刷品广告,是指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广告经营者利用单页、招贴、宣传册等形式发布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广告经营者利用有固定名称、规格、样式的广告专集发布介绍他人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第三条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印刷品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新闻报道等其他非广告信息内容。
第五条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
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第六条广告主自行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标明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同时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第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利用印刷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按照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内容发布广告。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
(二)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企业成立3年以上。
第九条广告经营者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规格,发布期数、时间、数量、范围,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
(四)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广告经营者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
予以核准的,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有效期限为二年。
广告经营者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可以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每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顶部位置标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广告经营者名称和地址、登记证号、期数、发布时间、统一标志?屍。
广告经营者企业名称中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企业字号尫广告字样。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字样应显着,各组成部分大小统一,字体一致,所占面积不得小于首页页面的10%。
第十三条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首页和底页应当为广告版面,广告经营者不得将广告标题、目录印制在首页上。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不得使用主办、协办、出品人、编辑部、编辑、出版、本刊、杂志、专刊等容易与报纸、期刊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四条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中的广告目录或索引应当为商品(商标)或广告主的名称,其所对应的广告内容必须能够具体和明确地表明广告主及其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经营者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第十五条广告经营者针对特殊群体需要发布中外文对照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不得违反国家语言文字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名称、规格、样式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报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样本及其他有关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广告经营者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或者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转让他人发布经营。
第十七条凡发布于商场、药店、医疗服务机构、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印刷品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要征得上述场所管理者的同意。
上述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对属于自己管辖区域内散发、摆放和张贴的印刷品广告负责管理,对有违反广告法规规定的印刷品广告应当拒绝其发布。
第十八条印刷品广告的印制企业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印制含有违法内容的印刷品广告。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者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由原登记机关撤回《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原登记机关可以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停止违法行为人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缴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票据、包装、装潢以及产品说明书等含有广告内容的,有关内容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号公布的《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失效。
95管理局令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