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汀与塞尔言语行为理论浅释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No.62009

言语行为理论(Speech Act Theory)20世纪60年代初由英国哲学家Austin提出后,在语言学界引起了普遍关注,并在语言学研究的各个领域产生了很大影响。言语行为理论作为语用研究核心理论的地位已经牢固确立,任何属于语用范畴的研究都毫不例外以“言必行”的语言哲学思想为基础。

一、语言哲学基础

西方语言哲学是西方哲学两次转向的结果,从本体论到认识论再到语言论,体现了语言哲学的研究目的,即通过语言研究来澄清由于滥用语言而造成的哲学问题,通过对语词意义的研究反推出人的理性和哲思[1]。Austin和Searle都是语言哲学家,他们对语言的研究都是在哲学轨道上进行的,他们所创立的言语行为理论最初不是用于语用学,而是为哲学研究目的服务。言语行为理论认为语言是一种受规则控制的行为,语言研究应属为行为科学,语言交流的基本的或最小的单位是被完成了的言语行为,而不是符号、语词或语句。Searle认为,研究语词的意义在原则上和研究言语行为没有区别,它们是同一种研究。言语行为理论认为“讲话就是做事”,人们讲一句话就是在执行某种言语行为,如陈述、命令、提问等,这些言语行为遵守一定的规则,而且正是这些规则使得言语行为成为可能。言语行为理论旨在揭示这类语言运用的规则。

二、Austin与言语行为理论

言语行为理论最初由英国哲学家Austin提出。Austin是英国剑桥大学哲学教授,20世纪50-60年代,他在一系列的演讲与论文中,提出并逐步发展了他的言语行为理论,其主要著作有《如何以言行事》《哲学论文集》等。

Austin首先区分了两种不同类型的句子:叙述句和施为句(或施事句),他认为叙述句是用来说明、报告或描写事物的句子,这类句子有真假值,如“中国在亚洲”、“天在下雨”等等;陈述句是典型的叙述句,我们可以通过评判句子的真假值来判断句子是否是叙述句,从而纠正句子的描写性谬误。如果“中国在亚洲”为真,那么我们就说“中国在亚洲”正确地描写了中国在亚洲这一事实,否则就是错误的描写。Austin进一步发现很多句子没有真假值。例如:一上校对士兵说:“我命令你们开火!”对这样的句子,我们不能问“是真还是假”这个问题。Austin认为像这样的句子,并没有描写或报道什么事实,这句话是发话者在以言行事,即在用言语做下命令这个行为。Austin把这种“以言行事”的语句叫做施为句。施为句没有真假值,但有适切与不适切(felicity and infelicity)、愉悦与不愉悦(happy and unhappy)的问题。例如只有奥运会主席才有权力宣布奥运会开幕或闭幕,他的宣布行为是适切的,而其他人如记者的宣布就是不适切的。Austin还区分了施事动词和非施事动词、显施事句和隐施事句(explicit and prima-ry)。然而,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Austin发现有些施事句像叙述句一样也有真假值,有些叙述句跟施事句一样也有适切与不适切的问题。Austin认识到在通常情况下,凡是说话者认真说出的话语都是在以言行事,于是他摈弃了叙述句和施事

句的区别。

Austin认识到我们所要阐释的唯一现象是在完整的言语环境中所做的完整的言语行为。摈弃叙述句和施事句的区分,Austin对言语行为理论的探索有了新的飞跃。Austin从一个完整的言语环境中抽象出三种行为:“说话行为”、“施事行为”和“取效行为”[2]。“说话行为”就是说出合乎语言习惯的有意义的话语;“施事行为”就是在特定的语境中赋予有意义的话语一种“言语行为力量”,即语力;“取效行为”指说话行为或施事行为在听者身上所产生的某种效果[3]。Austin还从说话行为中进一步抽象出另外三种行为:“发声行为”、“发音行为”和“表意行为”。Austin在说话行为、施事行为和取效行为中,谈得最多的是施事行为。Austin之后的言语行为理论也完全侧重于施事行为,施事行为成了言语行为的代名词。言语行为到底有多少以及言语行为的分类问题是Austin关注的重点。他认为,言语行为不下于10的3次方,如此多的言语行为大致可分为五种:(1)评判行为类:对某事或行为做出判决或评价,诸如仲裁、判决、估价等;(2)施权行为类:实施权力、影响等,诸如任命、选举、命令、敦促等;(3)承诺行为类:承担义务、履行允诺,诸如答应、许诺等;(4)表态行为类:表明态度、褒贬等,诸如道歉、赞扬、祝贺、憎恶等;(5)论理行为类:在辩论或会话中作辩白、说理、让步等。虽然Austin本人对他的分类不太满意,但他并没有做出比这更满意的分类。他的言语行为分类被他的学生Searle继承并加以发展。

奥斯汀与塞尔言语行为理论浅释

崔冬梅

摘要:介绍奥斯汀和塞尔言语行为理论的语言哲学基础、对言语行为的分类以及塞尔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奥斯汀和塞尔是言语行为理论的主要创立者,其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和发展对语言学特别是语用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关键词:奥斯汀;塞尔;言语行为;间接言语行为

中图分类号:H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999(2009)06-0145-02

作者简介:崔冬梅(1971-),女,江苏盐城人,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南京210046)外国语系讲师,研究方向为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收稿日期:2009-03-21

基金项目:教育部对外留学司教外司留(2008-890号,学校编号0802017课题“英语语义能力的调查研究”项目。

三、Searle与言语行为理论

Searle是当代美国著名的分析哲学家,他深受Austin影响,并在很多方面修正和发展了Austin的理论。他主要修正了Austin关于言语行为的分类。Searle认为,Austin的分类缺乏统一的标准,把施事行为的分类等同于施事动词的分类,而且类的内部内容杂而乱。他认为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应包括四种行为,即发话行为、命题内容行为、施事行为和取效行为。Searle 提出的命题内容行为的概念为弥补Austin理论中的缺陷提供了合理的解决办法。

(一)Searle与言语行为分类

Searle认为,似乎无限的言语行为可以确定为有限的范畴,但确定言语行为种类的前提是首先区分话语的命题内容和言外之力之间的差别。他认为任何施事行为都包括内容和言外之力(交际意图)两个成分,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到不同类型的施事行为之间的差别,并以此为基础确立言语行为的分类的标准。Searle阐述了不同类型的施事行为之间至少存在着12个方面的差别,并从中提取出了三条作为主要的主要原则和标准,即施事的目的、适从向(direction of fit)和心理状态,再加上命题内容,这样就确立了施事行为分类的四条标准:话语的目的(基本条件)、表现的心理状态(真诚条件)、适从向(话语与世界的关系< preparatory condition>)和命题内容(命题条件)。Searle依据这四个条件把施事行为分为五类,每类都可以用这四条标准加以描述:

断言行为:基本条件是说话人保证命题的真实性,真诚条件是说话人相信所陈述的命题为真,适从向是说话人尽力使语词与世界相符。例如:使用state,affirm,claim,deny,report, conclude等动词。

指令行为:基本条件是说话人试图使听话人做某事,真诚条件是说话人要听话人采取某行动,适从向是说话人尽力使世界与语词相符,命题条件是在将来采取行动。例如:使用order,request,demand,ask,insist等动词。

承诺行为:基本条件是说话人队将来某行动做出承诺,真诚条件是说话人打算采取行动,适从向是说话人尽力使世界与语词相符,命题条件是在将来采取行动。例如:使用promise, swear,pledge,offer等动词。

表情行为:基本条件是说话人表达某种心理状态,真诚条件是反映出听话人的态度,适从向不存在,命题条件是对某种事态的描写。例如:使用thank,apologize,congratulate,wel-come,deplore等动词。

宣告行为:基本条件是说话人想改变某一对象或情形的外部条件,真诚条件是不表达任何心理状态,适从向是双向的,不存在命题条件。例如:使用name,resign,define,declare, nominate等动词。

从分类的系统性来看,Searle的分类显然比Austin的更为成功,但他的分类同样遭到其他学者的批评。英国语言学家Leech从根本上怀疑言语行为理论中所谓施事句的理论依据,认为语言中的分类纯粹是人为的,所谓的“可表达性原则”,实际上是缺乏足够的理论依据的。

(二)Searle与间接言语行为

Searle于1975年提出间接言语行为的概念,解释言外之力和句子形式或规约用法之间的关系,以及言外之力和说话双方共有知识、会话原则之间的关系提供了独到的解释方法,从而弥补了他早期经典理论的不足。

Searle指出,实施言语行为最简单的方式是说话人说出一句话,确切地表达出这句话的字面意义。这种情况下,字面意义和说话意图相吻合,也就是句子的结构和功能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关系,可称作为直接言语行为(direct speech act)。但更多的时候,人们是通过间接的表达方式实现说话的意图,也可以说句子的结构和功能之间存在着间接的关系,这就是间接言语行为(indirect speech act)。用于实施间接言语行为的语句具有两种语力:字面之力(literal force)和言外之力。间接言语行为是一种以言行事通过另一种以言行事的表达方式间接地实现的。

Searle把间接言语行为分为规约性(conventional)间接言语行为和非规约性(unconventional)间接言语行为。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时通过使用一定的规约手段来实现的,依据施事行为的地构成规则即合适条件可给以解释,听话人是根据语句的字面之力,按照使用的规约习惯推断出言外之力或说话人的交际意图。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没有明显的句法标记,要给以充分地解释,听话人必须联系语境依据说话双方共有的知识、言语行为理论和某些会话原则才能推断出言外之力或说话人的交际意图[4],例如:

A:Let’s go to the movie tonight.

B:l have to study for an exam.

但靠字面意义和言语行为的构成规则,A无法从B所说的字面意义中推断出表示“拒绝”的言外之力。

Searle对间接言语行为的解释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语句的字面意义和说话人的话语意义的关系问题,揭示了语句结构和功能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多元关系。Searle把间接言语行为理论应用到“小说语篇”、“隐语”、“字面意义”[5]等问题,从而建立起了自己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

四、结语

以Austin,Searle为代表的两位哲学家对言语行为理论的探索作出了巨大贡献,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无论对语言研究还是对应用语言学、社会语言学、语用学以及语言习得研究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实际上,有很多语言学家对这一理论发表过见解并提出了不少修正意见,但总的来说他们都没能突破Austin和Searle所建立起来的理论框架,只是部分地提出疑问并进行修正,并没有从哲学基础、哲学意义和在语言学中的地位和解释力等问题上作出令人信服的结论[6]。言语行为理论为具体语言的言语行为和跨文化语言交流的言语行为分析,特别是外语教学都有理论指导作用,它已是当代语用学研究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参考文献:

[1]钱冠连语用学的哲学渊源[J].外语与外语教学,1999(6).

[2]Austin,J.L.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2001.

[3]顾曰国.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诠释与批判[J].外语教学与

研究,1989(1).

[4]段开诚.舍尔的言语行为理论[J].外语教学与研究,1988(4).

[5]Searle,John R.Speech Acts:An E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2001.

[6]束定芳.言语行为理论述评[J].外语教学,1989(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