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信用证的接收审核及使用 《国际贸易实务》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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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或提示人在交单期内和交单地点将单据 提交给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到达开证行时该期限 已过,也属于符合交单期的要求。由此可知,交 单地点是交单到期日计算到期的地点。因此,交 单地点与交单到期日结合起来才是明确的,即交 单到期日是以交单地点为计算依据。因此,在信 用证业务中,交单地点通常规定在受益人所在地, 即指定银行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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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益人须等到开证银行或开证申请人 另行通知后才能使用该证
有些信用证中附加了限制条件。这种信用证 一般发生在开证申请人为中间商且尚未确定 该信用证项下的各种单据的详细要求和指示, 为了履约,进口商按时开出信用证,但注明 限制使用条款。若出口商急于装船交货将使 制单发生困难,更难于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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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证规定货物运抵目的地之后, 或经过检验后才能获得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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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单到期日 信用证项下的交单到期日(截止日)是指,受益人
或提示人在信用证项下请求银行承付或议付而提 交单据的最后期限。对此,UCP600第6条规定: “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提交单据的到期日(或截 止日)(the expiry date for presentation);表 明用以承付或议付的到期日(或截止日)将被视 为提交单据的到期日;除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外, 受益人或代表受益人而进行的提示必须在到期日 或到期日之前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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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用证要求出口商提交不一定能取得 的单据
有些进口商在信用证中要求出口商提交的 某些单据对出口商来说难度较大,甚至是 无法取得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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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虚假的保兑条款
有些银行虽然自称为保兑银行,但该银行 不承担真实的保兑责任。这种软条款是以 开证银行在保兑银行拥有充足存款为付款 条件;保兑银行承兑汇票也是有条件的。 换言之,保兑银行的保兑责任是不确定的。 八、货运保险 九、货物运输 十、信用证的有效期 十一、寄送单据
信用证项下的提示,又称交单,通常是指受益 人向指定银行、开证行或保兑行交单和指定银行 向开证行或保兑行交单。
UCP600第2条规定:“提示(Presentation)是指 向开证银行或指定银行交付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 为,或按这一方式交付的单据。”可见,提示或 交单既包括其行为,也包括单据本身。该条同时 又规定:“相符的提示(Complying presentation),是指与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本 规则相关适用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符的提 示。”
其往来银行向开证银行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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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认开证银行的信用 一旦确认了信用证的真实性之后,开证
银行的信用则成为其承付承诺的根本保证。 出口商接受信用证付款方式的根本原因是,
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做出了有条件的承付 保证,即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向受益人 担保付款。因此,开证银行的信用对出口商 的收款至关重要。为了保证收款的安全性, 出口商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可要求进口商向 指定的银行申请开证,但该指定银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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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业务中,以第三种途径最为常见, 即信用证通常由通知银行转交受益人。
二、通知银行的操作程序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会选择出口商 所在地的一家与其有往来关系(通汇关系) 的通汇银行通知信用证,该银行一般称之为 通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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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通知银行收到信用证后按 下列程序操作: (1)若由SWIFT系统收到开证银行的 信用证,因该系统的操作特点,其电文已 具备自动核押功能,因而通知银行无需另行 复核信用证的真实性,即可转交给受益人。
通常情况下,当单据由受益人直接寄交开证行,则 受益人是提示人;当单据由议付行寄交开证行,则议付 行是提示人;当单据由受益人向议付行提示,则受益人 为提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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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证的使用方式 信用证的使用方式对受益人而言非常重要,对 此UCP600予以明确规范。UCP600第6条第2款 规定:“信用证必须表明其是以即期付款、延期 付款、承兑或是议付方式使用。”可见,信用证 的使用方式包括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 付。前三种方式为承付(Honor)。因此,信用 证必须清楚地规定哪种使用方式,而出口商审证 时必须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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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单地点 交单地点是指受益人或提示人提示单据请求银行承付或议
付的地点。信用证项下的交单(提示)必须在信用证规 定的地点进行。对此,UCP600第6条第4款规定:“信 用证在某银行使用,该银行所在地就是交单(或提示) 的地点。信用证在任何银行使用,交单地点就是任何银 行所在地。除规定的交单地点外,开证银行所在地也是 交单地点。” 信用证一般都规定交单的地点。信用证在哪个银行使用, 该银行所在地就是交单的地点;所有信用证都可以开证 银行作为交单的地点。但以开证银行作为交单地点对受 益人风险较大,其风险完全由受益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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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接收与核对信用证
信用证是由申请人(进口商)向银行 申请由银行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有 条件承付的书面保证,是将进口商的商业 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出口商收到信用证 后应仔细审核,确保其条件能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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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收百度文库用证的途径 在信用证业务中,信用证送达出口商,即 出口商接收信用证的途径有以下三种: 一是由开证银行直接寄交给受益人 (出口商)。 二是由开证银行将信用证交给申请人 (进口商),再由申请人寄送给受益人。 三是由开证银行以电讯方式或邮寄方式 寄交给出口商所在地的某一银行(通知银 行),再由该通知银行转交给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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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述规定,提示或交单到期日不是付款、承兑 或议付的最迟日期。在信用证业务中,有时某些银行在 信用证中规定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即必须在该 到期日前进行或完成付款、承兑或议付。这种做法是不 正确的。因为银行的付款、承兑或议付行为、行为延迟 或不行为均是受益人无法控制的,使受益人的权利受制 于它不能控制的行为或不行为是不公平的。对受益人而 言,它所能控制的就是按规定时间提交单据。因此, UCP600强调:表明承付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被视为提示 的到期日。换言之,若受益人在交单到期日最后一天, 在银行工作时间的最后时刻提交了单据,则属于按规定 交单,银行可以在该到期日之后办理审单,决定是否付 款、承兑或议付,只要不超过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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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提示人(交单人)的提示行为及所提示 的单据应符合三个条件:(1)与信用证规定相 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及单内一致);(2) 与UCP规定相符(若信用证无规定时);(3) 与ISBP规定相符。只要提示同时符合以上三个 条件才是相符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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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示人(Presenter)
关于信用证项下的提示人,UCP600第2条规定:“提 示人是指进行提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有关方。”因 此,提示人或交单人除受益人外,还包括银行,一般是 指作为单据权利人的被指定银行,如议付银行按照信用 证规定,向开证行递交受益人所提示的单据,此时该银 行为提示人。但被指定银行向开证银行的提示,在其他 条款中使用了“Forward”(递交或转交)一词;其他有 关方通常指代付银行或代理审单或寄单的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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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证的使用银行 UCP600第6条第1款规定:“信用证必须表明其可以获得
使用的银行或是否可以获得使用的任何银行。在指定银 行使用的信用证,也可在开证银行使用。” 该款明确了信用证可以在哪些银行使用。银行开立信用证 时都规定该信用证在哪个银行使用。信用证可规定在指 定银行使用,如限定在某银行议付,即限制议付 (Available with ××bank by negotiation);信用证可 在任何银行使用,如在任何银行议付,即公开议付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by negotiation),此时任何 银行都是指定银行;在指定银行使用的信用证,也可以 在开证行使用,即直接向开证行提示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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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核信用证
由于信用证仅是开证银行对出口商有条件 的承付保证,即出口商只有完全履行了信用证 规定的条件,开证银行才予以承付。换言之, 若出口商没有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开证 银行将拒绝向出口商承付。因此,出口商收到 信用证后须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核,以决定是否 接受该信用证规定的各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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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信用证的真伪及银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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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信用证的内容
出口商经核对信用证确保其真实性和确认 了开证银行的信用后,则需要对信用证的 具体内容予以严格的审核,确保信用证的 条件或条款能够履行。如前所述,出口商 审核信用证内容的依据是买卖合同,即信用 证是否与买卖合同相符。出口商通常对信用 证的审核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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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
出口商在审核信用证的具体内容之前,
应首先确认信用证的真伪及开证银行的信用。
(一)确认信用证的真伪
对信用证真伪的识别主要是核对信用证中
的开证银行签字或其密押。若通过通知银行
传递的信用证,通知银行一般会对该信用证
予以核对,确认该信用证的签字或密押的真伪。
而非经银行通知的信用证或对信用证的真伪
有所怀疑时,出口商应立即委请通知银行或
若信用证中存在软条款,出口商必须立即 通知进口商予以修改,否则无法保证出口商 在信用证中的权利,即无法获得开证银行的 承付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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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主要介绍信用证中常见的一些软条款, 以引起出口商的高度重视。
一、信用证必须获得外汇当局批准后才生效 有时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常规定:该信用证 须获外汇主管当局的核准才能生效。这种信用 证其实质是将信用证的生效条件控制在申请人 或者开证银行手中,即他们完全掌握了信用证 是否生效的主动权。
第九章 信用证的接收、审核及其使用
若使用信用证付款,出口商接到信用证后首 先应对其内容予以仔细审核,若发现无法履行 的条款,则应及时要求修改;若无法按期履行 信用证条款,可请求延长信用证的有效期。经 审核后,出口商认为信用证的条款可以履行, 则应接受和使用信用证。关于信用证的其他内 容将在第十九章予以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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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进口商的往来银行,因而进口商一般 不愿接受指定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通常 由进口商决定向哪家银行申请开证。由于 不同的银行其规模、信用状况不同,出口商 难以判断开证银行的信用程度,一般情况下, 出口商可依据开证银行在全球的排名加以 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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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信用证的依据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依据买卖合同而开立的, 信用证的内容应与买卖合同的内容相符。 因此,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必须依据买卖 合同逐条审核信用证的内容,若发现两者有 不符之处,应立即要求进口商修改信用证, 否则出口商的收款难以保证。
出口商对信用证的内容进行审核,在审核 中,可能会发现信用证中存在着相互矛盾、 难以履行、甚至是不合理的条件或条款。 这类条款一般被称之为信用证“软条款”或 “陷阱条款”。
信用证的软条款是申请人或开征银行在 信用证中所列的一些极为特殊的条款,这些 条款可能使受益人处于极端被动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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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收汇;银行是否承付的主动权始终控制 在申请人或开证银行手中,他们可随时引用 这些条款拒付受益人,其直接后果是开证 银行可以单方面解除其承付的保证责任。 换言之,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 的可撤销信用证。
有时进口商为了保证货物按时运抵目的地, 或为了保证货物品质,往往在信用证中做出 上述规定。如果信用证中包含有上述条款, 出口商可能会面临的风险是,若运输途中 出现风险事故,货物可能无法抵达目的地, 更无法检验货物,因而出口商无法获得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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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证规定某些单据须由进口商或 代理人签署才能办理押汇
有时信用证中规定,某些单据必须由 进口商等出具或签字,出口商才能办理 信用证项下的押汇。这种条款可以随时 解除开证银行的第一付款责任,违背了 信用证为银行信用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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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时间不确定 有些信用证虽然承诺向出口商付款,但 何时付款则是不确定的。这些条款实际上 改变了信用证开证银行的责任,即开证银行 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将被解除,因为出口商 发货后能否收回货款,不再取决于银行信用, 而完全取决于进口方的商业信用,这从根本 上违反了国际贸易惯例(UCP60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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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由电报(Telex)系统收到开证银行 的信用证,则通知银行须对信用证的密押 予以仔细核对,无误后再将其通知给受益人。
(3)若由邮寄方式收到开证银行的信用证, 则通知银行须将信用证的签字与通知银行 预留的签字式样仔细核对,相符后再将其 通知给受益人。
通知银行核对信用证无误后,一般以电话 通知出口商领取信用证,或以挂号信邮寄 给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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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信用证的使用 信用证的使用是指,受益人(出口商)按照信 用证及相关国际惯例的规定,向指定银行或开证 行提示相关单据,相关银行对相符的单据予以承 付、议付或保兑等。因此,信用证的使用包括提 示、提示人、使用银行、使用方式、提示的期限 及提示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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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示(Presentation)
受益人或提示人在交单期内和交单地点将单据 提交给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到达开证行时该期限 已过,也属于符合交单期的要求。由此可知,交 单地点是交单到期日计算到期的地点。因此,交 单地点与交单到期日结合起来才是明确的,即交 单到期日是以交单地点为计算依据。因此,在信 用证业务中,交单地点通常规定在受益人所在地, 即指定银行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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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益人须等到开证银行或开证申请人 另行通知后才能使用该证
有些信用证中附加了限制条件。这种信用证 一般发生在开证申请人为中间商且尚未确定 该信用证项下的各种单据的详细要求和指示, 为了履约,进口商按时开出信用证,但注明 限制使用条款。若出口商急于装船交货将使 制单发生困难,更难于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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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证规定货物运抵目的地之后, 或经过检验后才能获得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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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单到期日 信用证项下的交单到期日(截止日)是指,受益人
或提示人在信用证项下请求银行承付或议付而提 交单据的最后期限。对此,UCP600第6条规定: “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提交单据的到期日(或截 止日)(the expiry date for presentation);表 明用以承付或议付的到期日(或截止日)将被视 为提交单据的到期日;除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外, 受益人或代表受益人而进行的提示必须在到期日 或到期日之前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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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用证要求出口商提交不一定能取得 的单据
有些进口商在信用证中要求出口商提交的 某些单据对出口商来说难度较大,甚至是 无法取得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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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虚假的保兑条款
有些银行虽然自称为保兑银行,但该银行 不承担真实的保兑责任。这种软条款是以 开证银行在保兑银行拥有充足存款为付款 条件;保兑银行承兑汇票也是有条件的。 换言之,保兑银行的保兑责任是不确定的。 八、货运保险 九、货物运输 十、信用证的有效期 十一、寄送单据
信用证项下的提示,又称交单,通常是指受益 人向指定银行、开证行或保兑行交单和指定银行 向开证行或保兑行交单。
UCP600第2条规定:“提示(Presentation)是指 向开证银行或指定银行交付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 为,或按这一方式交付的单据。”可见,提示或 交单既包括其行为,也包括单据本身。该条同时 又规定:“相符的提示(Complying presentation),是指与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本 规则相关适用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符的提 示。”
其往来银行向开证银行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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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认开证银行的信用 一旦确认了信用证的真实性之后,开证
银行的信用则成为其承付承诺的根本保证。 出口商接受信用证付款方式的根本原因是,
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做出了有条件的承付 保证,即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向受益人 担保付款。因此,开证银行的信用对出口商 的收款至关重要。为了保证收款的安全性, 出口商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可要求进口商向 指定的银行申请开证,但该指定银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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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业务中,以第三种途径最为常见, 即信用证通常由通知银行转交受益人。
二、通知银行的操作程序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会选择出口商 所在地的一家与其有往来关系(通汇关系) 的通汇银行通知信用证,该银行一般称之为 通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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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通知银行收到信用证后按 下列程序操作: (1)若由SWIFT系统收到开证银行的 信用证,因该系统的操作特点,其电文已 具备自动核押功能,因而通知银行无需另行 复核信用证的真实性,即可转交给受益人。
通常情况下,当单据由受益人直接寄交开证行,则 受益人是提示人;当单据由议付行寄交开证行,则议付 行是提示人;当单据由受益人向议付行提示,则受益人 为提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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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证的使用方式 信用证的使用方式对受益人而言非常重要,对 此UCP600予以明确规范。UCP600第6条第2款 规定:“信用证必须表明其是以即期付款、延期 付款、承兑或是议付方式使用。”可见,信用证 的使用方式包括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 付。前三种方式为承付(Honor)。因此,信用 证必须清楚地规定哪种使用方式,而出口商审证 时必须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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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单地点 交单地点是指受益人或提示人提示单据请求银行承付或议
付的地点。信用证项下的交单(提示)必须在信用证规 定的地点进行。对此,UCP600第6条第4款规定:“信 用证在某银行使用,该银行所在地就是交单(或提示) 的地点。信用证在任何银行使用,交单地点就是任何银 行所在地。除规定的交单地点外,开证银行所在地也是 交单地点。” 信用证一般都规定交单的地点。信用证在哪个银行使用, 该银行所在地就是交单的地点;所有信用证都可以开证 银行作为交单的地点。但以开证银行作为交单地点对受 益人风险较大,其风险完全由受益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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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接收与核对信用证
信用证是由申请人(进口商)向银行 申请由银行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有 条件承付的书面保证,是将进口商的商业 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出口商收到信用证 后应仔细审核,确保其条件能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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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收百度文库用证的途径 在信用证业务中,信用证送达出口商,即 出口商接收信用证的途径有以下三种: 一是由开证银行直接寄交给受益人 (出口商)。 二是由开证银行将信用证交给申请人 (进口商),再由申请人寄送给受益人。 三是由开证银行以电讯方式或邮寄方式 寄交给出口商所在地的某一银行(通知银 行),再由该通知银行转交给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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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述规定,提示或交单到期日不是付款、承兑 或议付的最迟日期。在信用证业务中,有时某些银行在 信用证中规定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即必须在该 到期日前进行或完成付款、承兑或议付。这种做法是不 正确的。因为银行的付款、承兑或议付行为、行为延迟 或不行为均是受益人无法控制的,使受益人的权利受制 于它不能控制的行为或不行为是不公平的。对受益人而 言,它所能控制的就是按规定时间提交单据。因此, UCP600强调:表明承付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被视为提示 的到期日。换言之,若受益人在交单到期日最后一天, 在银行工作时间的最后时刻提交了单据,则属于按规定 交单,银行可以在该到期日之后办理审单,决定是否付 款、承兑或议付,只要不超过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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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提示人(交单人)的提示行为及所提示 的单据应符合三个条件:(1)与信用证规定相 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及单内一致);(2) 与UCP规定相符(若信用证无规定时);(3) 与ISBP规定相符。只要提示同时符合以上三个 条件才是相符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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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示人(Presenter)
关于信用证项下的提示人,UCP600第2条规定:“提 示人是指进行提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有关方。”因 此,提示人或交单人除受益人外,还包括银行,一般是 指作为单据权利人的被指定银行,如议付银行按照信用 证规定,向开证行递交受益人所提示的单据,此时该银 行为提示人。但被指定银行向开证银行的提示,在其他 条款中使用了“Forward”(递交或转交)一词;其他有 关方通常指代付银行或代理审单或寄单的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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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证的使用银行 UCP600第6条第1款规定:“信用证必须表明其可以获得
使用的银行或是否可以获得使用的任何银行。在指定银 行使用的信用证,也可在开证银行使用。” 该款明确了信用证可以在哪些银行使用。银行开立信用证 时都规定该信用证在哪个银行使用。信用证可规定在指 定银行使用,如限定在某银行议付,即限制议付 (Available with ××bank by negotiation);信用证可 在任何银行使用,如在任何银行议付,即公开议付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by negotiation),此时任何 银行都是指定银行;在指定银行使用的信用证,也可以 在开证行使用,即直接向开证行提示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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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核信用证
由于信用证仅是开证银行对出口商有条件 的承付保证,即出口商只有完全履行了信用证 规定的条件,开证银行才予以承付。换言之, 若出口商没有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开证 银行将拒绝向出口商承付。因此,出口商收到 信用证后须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核,以决定是否 接受该信用证规定的各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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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信用证的真伪及银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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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信用证的内容
出口商经核对信用证确保其真实性和确认 了开证银行的信用后,则需要对信用证的 具体内容予以严格的审核,确保信用证的 条件或条款能够履行。如前所述,出口商 审核信用证内容的依据是买卖合同,即信用 证是否与买卖合同相符。出口商通常对信用 证的审核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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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
出口商在审核信用证的具体内容之前,
应首先确认信用证的真伪及开证银行的信用。
(一)确认信用证的真伪
对信用证真伪的识别主要是核对信用证中
的开证银行签字或其密押。若通过通知银行
传递的信用证,通知银行一般会对该信用证
予以核对,确认该信用证的签字或密押的真伪。
而非经银行通知的信用证或对信用证的真伪
有所怀疑时,出口商应立即委请通知银行或
若信用证中存在软条款,出口商必须立即 通知进口商予以修改,否则无法保证出口商 在信用证中的权利,即无法获得开证银行的 承付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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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主要介绍信用证中常见的一些软条款, 以引起出口商的高度重视。
一、信用证必须获得外汇当局批准后才生效 有时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常规定:该信用证 须获外汇主管当局的核准才能生效。这种信用 证其实质是将信用证的生效条件控制在申请人 或者开证银行手中,即他们完全掌握了信用证 是否生效的主动权。
第九章 信用证的接收、审核及其使用
若使用信用证付款,出口商接到信用证后首 先应对其内容予以仔细审核,若发现无法履行 的条款,则应及时要求修改;若无法按期履行 信用证条款,可请求延长信用证的有效期。经 审核后,出口商认为信用证的条款可以履行, 则应接受和使用信用证。关于信用证的其他内 容将在第十九章予以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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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进口商的往来银行,因而进口商一般 不愿接受指定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通常 由进口商决定向哪家银行申请开证。由于 不同的银行其规模、信用状况不同,出口商 难以判断开证银行的信用程度,一般情况下, 出口商可依据开证银行在全球的排名加以 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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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信用证的依据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依据买卖合同而开立的, 信用证的内容应与买卖合同的内容相符。 因此,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必须依据买卖 合同逐条审核信用证的内容,若发现两者有 不符之处,应立即要求进口商修改信用证, 否则出口商的收款难以保证。
出口商对信用证的内容进行审核,在审核 中,可能会发现信用证中存在着相互矛盾、 难以履行、甚至是不合理的条件或条款。 这类条款一般被称之为信用证“软条款”或 “陷阱条款”。
信用证的软条款是申请人或开征银行在 信用证中所列的一些极为特殊的条款,这些 条款可能使受益人处于极端被动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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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收汇;银行是否承付的主动权始终控制 在申请人或开证银行手中,他们可随时引用 这些条款拒付受益人,其直接后果是开证 银行可以单方面解除其承付的保证责任。 换言之,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 的可撤销信用证。
有时进口商为了保证货物按时运抵目的地, 或为了保证货物品质,往往在信用证中做出 上述规定。如果信用证中包含有上述条款, 出口商可能会面临的风险是,若运输途中 出现风险事故,货物可能无法抵达目的地, 更无法检验货物,因而出口商无法获得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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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证规定某些单据须由进口商或 代理人签署才能办理押汇
有时信用证中规定,某些单据必须由 进口商等出具或签字,出口商才能办理 信用证项下的押汇。这种条款可以随时 解除开证银行的第一付款责任,违背了 信用证为银行信用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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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时间不确定 有些信用证虽然承诺向出口商付款,但 何时付款则是不确定的。这些条款实际上 改变了信用证开证银行的责任,即开证银行 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将被解除,因为出口商 发货后能否收回货款,不再取决于银行信用, 而完全取决于进口方的商业信用,这从根本 上违反了国际贸易惯例(UCP60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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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由电报(Telex)系统收到开证银行 的信用证,则通知银行须对信用证的密押 予以仔细核对,无误后再将其通知给受益人。
(3)若由邮寄方式收到开证银行的信用证, 则通知银行须将信用证的签字与通知银行 预留的签字式样仔细核对,相符后再将其 通知给受益人。
通知银行核对信用证无误后,一般以电话 通知出口商领取信用证,或以挂号信邮寄 给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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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信用证的使用 信用证的使用是指,受益人(出口商)按照信 用证及相关国际惯例的规定,向指定银行或开证 行提示相关单据,相关银行对相符的单据予以承 付、议付或保兑等。因此,信用证的使用包括提 示、提示人、使用银行、使用方式、提示的期限 及提示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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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示(Presen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