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彩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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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准备结婚的男女们对结婚彩礼钱的概念很模糊,犹如当初的自己,作为农村出身的我,出嫁时娘家人的苛刻卖女行为,让我对农村的封建落后思想以及重男轻女的态度表示很失望和痛恨。

首先我和我老公是自由恋爱的,感情牢固,才决定走进婚姻殿堂。男方孤身独子,我爸妈已有儿孙,根据我家农村生活水平并结合他自身能力,彩礼男方给我父母两万,哥嫂一千五,不需要女方出嫁妆,这些是他尽所能去做的,在我们老家这份彩礼不算轻薄,就算如此,哥哥还要求我还清他以前娶嫂子时候的聘礼以及我上大学的费用,并表示父母他将不抚养。在我领证的第二天他在家里大闹,强烈不欢迎我们。就是这样,我父母也是不敢吱声,而且完全像做错事的孩子一样在他们儿子面前低三下四,没敢开口说一句话。那时候我意识到中国农村的的重男轻女思想已经在他们的脑子里根深蒂固。虽然他们对我有生养之恩,但是我还是很失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有说: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现在都21世纪了,于情于理,我们已经给了该孝敬的钱,为毛还在抓着不放得寸进尺?毕竟以前我和家人关系很好的。这些突如其来的改变和无理取闹的要求一度让我很震惊于他们的无知和妄想

难道出生在农村的命运是我自己能选择的吗?就因为我是女孩我就应该成为大家的挣钱工具和摇钱树吗?

以至于婚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我都处于很恍惚的状态,本该收到祝福的日子里却如同债台高筑的仇人一样被家里人赶出来,连自己的父母也无法营救。那阵子很低落,久久不能释怀!

总说时间是最好的良药,慢慢的我会故意去淡忘一些不愉快的事,过滤掉不好的记忆和情绪,理智面对现实,没有亲人的祝福一样要开始新的生活,婚姻是自己的,必须好好珍惜和用心经营,这跟别人没有半毛钱关系。

同时我觉得很有必要在这里科普一下结婚彩礼的相关知识,与姐妹们共享。

希望大家的幸福不被金钱所影响,不被世俗所困扰。

自己的幸福自己把握,我们是活生生的一个人,而不是一个物件一样被卖出去。

祝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让买卖婚姻滚粗:

传统意义上的结婚彩礼钱,指新郎一方购买婚房,家具,婚后生活用品,以及各种婚礼仪式花费的钱财。新中国成立后,提倡结婚不讲财,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结婚彩礼钱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淡化状态。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婚姻作为中国人的头等大事,结婚彩礼钱逐渐被中国老百姓重视,受西方婚姻文化的影响,结婚彩礼钱由新郎单人承担改变为新郎和新娘共同承担,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受之影响,提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简介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包办婚姻和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婚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意见》第17条的规定: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依法收缴。

历史渊源

结婚彩礼钱是现代中国保留旧时结婚风俗,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聘金。法律对于彩礼钱没有明确规定,可认为属彩礼范畴。

结婚彩礼钱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结婚彩礼钱多用于买家具、家电、衣服等等,也可用来支付女方的酒席费用,还有的将彩礼钱直接作为女方嫁妆由其自由支配使用。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周代是礼仪的集大成时代,彼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仪礼》中有详细规制,整套仪式合为六礼,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如今所讲的彩礼。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

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

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

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

结婚彩礼钱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结婚照彩礼钱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但当时在1934年4月8日中央苏区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已有了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70年后

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结婚彩礼钱,一词跃然于中国社会婚姻风俗中,在20世纪70年代末,结婚彩礼钱主要花费区域是有四大件之称的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和手表,后人沿用四大件之说,表达结婚彩礼钱的内涵。

70年代

20世纪70年代四大件具体包括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和手表。人们也形象地称其为蹬蹬、转转、听听、看看。

80年代

20世纪80年代四大件是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和电风扇。

9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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