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津发改区县[2007]632号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津发改区县〔2007〕632号)各试点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我市开展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试点工作,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能否坚持高水平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管理是成功与否的关键。
目前,第一批试点一期农民还迁住宅已相继竣工,农民陆续入住,二期工程和第二批试点已陆续开工,按照市领导同志“要将示范小城镇建成安全工程、廉洁工程、优质工程,名符其实的示范工程”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招投标程序。
示范小城镇建设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严格进行招投标工作,履行招投标手续,确保参建单位的资质和素质。
二、严格监理监控程序。
监理单位必须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效果到位。
要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作用,强化工程过程控制,对不合格或不按照规范施工的节点部位坚决不放过。
三、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
完善质量监督监测体系,都要各项工作做到有预控。
四、提高参建人员的质量意识,责任到人、落实到事。
要强调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质量的重要性。
对施工过程中不合格的工程部位坚决进行返工处理;对工作能力不强、质量管理意识不到位的监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及时进行调整;严格进行工序交接手续,不合格工程坚决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严格验收制度,严把质量关。
五、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主要部位和关键节点,实行专人、重点监控。
具体有以下几点:(一)屋面防水工程,重点控制部位为女儿墙、出气孔、天沟、檐沟、檐口、变形缝、屋脊周围;(二)卫生间防水工程,重点控制部位为出卫生间地面管道周围、找好泛水;(三)地面工程,重点控制地面平整度、混凝土裂缝、地面起砂、脱层;(四)地采暖工程,重点预防管道破裂引起漏水,选材要过关;(五)外墙保温工程,重点控制平整度、粘接牢固性、材料合格性、出墙面构件细部节点及阴阳角、洞口、变形缝、装饰线等部位处理;(六)外墙涂料,重点控制基层腻子平整度,涂料勾兑比例;(七)外墙瓷砖粘贴,重点控制粘结牢固性、空鼓、平整度;(八)塑钢门窗,重点控制安装水平度、密封性、牢固性。
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2012年版
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管,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是新建住宅项目中必须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育、社区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行政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按居住、居住小区、组团三级配置。
本办法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示范小城镇融资建设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交和配套费收支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公建建设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和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以下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工作:(一)负责监督辖区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的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移交等工作;参与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论证。
(二)负责提出辖区内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并负责建设投资计划申报;负责组织辖区内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
(三)负责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四)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以下简称公建配套费)的征收。
(五)负责辖区内非经营性公建统计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按照统筹平衡、规模适度、功能齐全、区位合理的原则,根据我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各级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与同一街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选址、整体出让或划拨。
天津市小城镇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小城镇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天津市小城镇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12月27日)第一条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津党[2006]10号)精神,为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每年安排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8000万元,主要用于30个中心镇和有条件的一般建制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资金补助。
第三条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道路、上下水、供热、供气、环卫、文体设施等建设项目的补助。
第四条申请列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应报送以下资料:(一)经批准的小城镇总体发展规划。
(二)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
(三)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的项目设计平面图和文件(简要)。
(四)有关综合管理部门(城建、规划、土地、环保、消防等)的项目审批文件(复印件)。
(五)填报《天津市小城镇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申报标准文本》。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对申请市补助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查后,以正式文件报市农委、市财政局(有多个申报项目的单位,应按所具备条件的优劣进行排序)。
第六条市农委、市财政局对各区、县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经专家组论证后,下达年度实施计划和储备项目计划。
第七条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一)道路(含路灯和绿化):支路(宽度6米以内)每平方米补助30元;干路(宽度6-12米)每平方米补助50元。
宽度超过12米的道路,均按照12米计算补助。
(二)排水主干管线:每延米补助100元。
(三)污水处理厂:总投资200万元以上,按总投资的2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宣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2009.4.22
市发改委
47
第一、二批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规划范围内经营性土地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发改区县[2009]335号
2009.4.23
市发改委
48
关于印发“天津市在河北省境内实施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地区[2009]443号
2009.5.18
市发改委
49
关于做好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津发改农经[2009]781号
2009.8.19
市发改委
50
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价费[2010]64号
2010. 4.30
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公布日期
发布单位
51
关于进一步扩大区县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的通知
津发改工业[2009]1033号
2009.10.13
市发改委
42
关于全市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做好秋冬植树工作的的通知
津发改区县[2009]1047号
2009.10.16
市发改委
43
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0号
2009.10.30
市发改委、
津价成[2007]93号
2007.4.12
市物价局
21
关于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价费[2007]100号
2007.4.18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22
关于印发《天津市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发改商贸[2007]263号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示范小城镇农民安置用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
1.建设项目概况1.1建设地点及相关背景1.1.1建设地点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示范小城镇农民安置用房建设项目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西北部,项目的建设区域包括安置区、出让区和复垦区三个部分。
(1)安置区总用地面积72.5公顷,四至范围为:东至青宁路、规划支路四,南至沐杨道,西至青沙路(规划的赛达大道),北至新华道。
其中19.16公顷通过申请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解决。
新增地块四至为:东至南运河,南至沐杨道,西至青沙路(规划的赛达大道),北至泽杨道。
(2)出让区总用地面积128.28公顷。
出让地块一:北至新华道,南至光华道,东至青静路,西至青宁路;出让地块二:北至润杨道,南至泽杨道,西至南运河,东至青致路;出让地块三:北至欣杨道,南至润杨道,东至柳霞路,西至柳口路。
出让地块四:东至东马村征地地界,西至柳霞路,北至老园林所,南至一职。
出让区内需要申请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共有16.03公顷。
其中8.88公顷位于出让地块二中间,四至范围为:东至青静路,西至青宁路,北至润杨道,南至泽杨道;余下7.15公顷位于出让地块三内。
(3)拆旧复垦区总面积90.02公顷,涉及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大柳滩、白滩寺、隐贤村、十四街和壹街(二)5个行政村。
本项目位置图见图1-1。
图1-1 本项目地理位置1.1.2相关背景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小城镇、大战略”的农村发展战略,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
在此后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求将农业发展、农村进步放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格局中,将农民增收放到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中,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业和小城镇建设投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进一步扩大社会事业的投入,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为此天津市政府制定了“以宅基地换房”的思路,腾出土地发展经济,进而带动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示范小城镇基本建成的时间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示范小城镇基本建成的时间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6.07•【字号】津发改区县[2007]376号•【施行日期】200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示范小城镇基本建成的时间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区县[2007]376号)各有关区县发改委、财政局:为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推进我市示范小城镇建设步伐,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于2006年3月下发了《关于新建示范小城镇财政扶持政策问题的通知》(津财预[2006]12号),文件明确对市政府批准以宅基地换房办法进行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从基本建成之日起,实际生产经营地坐落在小城镇规划建设区域内的新建企业,市、区两级财政给予扶持的具体政策。
现就示范小城镇基本建成的时间如何确认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列入国家国土资源部土地挂钩试点,并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示范小城镇。
二、基本建成的标准:1、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示范小城镇规划组织实施;2、示范小城镇内的农民还迁住宅全部竣工,具备入住条件;3、示范小城镇内配套的教育、卫生、商业、饮服、托幼及社区商业用房全部竣工,具备使用条件;4、示范小城镇内的道路、排水、供水、电力、燃气、供热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5、示范小城镇内的绿化率不低于30%。
三、申报程序:符合上述标准,试点镇向试点所在区县政府提出申请,区县政府初审后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确认。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确认之日作为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起始时间。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二○○七年六月七日。
天津市示范小城镇政策
天津市示范小城镇政策天津市示范小城镇政策解读天津市作为中国的北方大城市,一直以来都在积极推进城市化建设。
为了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天津市近年来开始实施示范小城镇政策。
本文将对这一政策的背景、目的、重点领域以及实施效果进行解读。
一、政策背景天津市位于华北平原的东北部,作为国家沿海城市,其经济发展一直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然而,在城市化进程中,天津市也面临着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人口流失等问题。
为了破解这一难题,天津市开始大力推进示范小城镇建设,以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农村地区的生活水平。
二、政策目的天津市示范小城镇政策的目的是通过建设示范小城镇,推动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
政策的重点在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产业升级、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等方面。
三、重点领域1、农村土地流转:政策鼓励农村土地的合法流转,支持农业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产业发展:加大对农村产业的扶持力度,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农业现代化。
3、基层治理: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农村治理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四、实施效果自示范小城镇政策实施以来,已经在天津市的多个区县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通过政策引导,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得到了明显改善,如道路、水利、电力等设施得到了升级。
同时,农村产业也得到了有效提升,一些特色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
此外,政策的实施也促进了农村基层治理的改善,提高了农民的参与度,使得农村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五、未来发展趋势随着天津市示范小城镇政策的深入推进,未来将继续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投入力度,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预计未来政策将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一步探索土地流转新模式,推动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提高农业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
2、加强农村环境治理:加大环保投入,改善农村环境卫生,建设美丽乡村,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品质。
3、推动数字乡村建设: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推动农村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提高农村现代化水平。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建立规范的群众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建立规范的群众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津发改区县[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建立规范的群众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发改区县〔2009〕44号)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示范小城镇建设的总体部署,市发改委会同市农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在总结一批、二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示范小城镇建立规范的群众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领导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示范小城镇建立规范的群众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二ОО九年一月十六日附件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群众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宅基地换房办法建设示范小城镇是一项惠民工程,涉及到千家万户,必须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为进一步规范示范小城镇试点过程中的群众工作,建立有效的群众工作机制,在总结一、二批示范小城镇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尊重农民自愿以宅基地换房办法建设示范小城镇,必须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的意愿,做到群众不了解的要讲清楚,群众不支持的坚决不做。
(一)宣传发动1、入户宣讲。
要把试点的意义、政策、办法编制成入户宣讲提纲或明白纸,逐村通过广播、村公开栏张帖等形式进行宣传。
一方面由镇、村两级组成若干小组,百分之百入户,面对面讲解,主动为群众算大帐,算长远帐,让每一户农民自己都能算一笔明白帐。
另一方面,由乡镇街及有关部门组成驻村工作组,随时解答群众提出的各种问题。
2、征求意见。
在群众明白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各层次座谈会等形式,百分之百征求村民对开展试点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边征求意见,边解答问题。
示范小城镇管理工作办法(按部门意见修改版)
天津市示范小城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示范小城镇实施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城镇管理水平,使其成为居民的幸福家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市政府批准的示范小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条示范小城镇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二)坚持区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管理、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基层自治组织在城镇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章实行专业化住宅小区管理服务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示范小城镇农民居住社区实行专业化管理服务进行监督。
乡镇(街)政府应当对农民居住社区实行专业化管理服务进行指导和规范。
按照“农民自治管理与专业化服务相结合、政府扶植与引导消费相结合”的原则,在农民办理入住手续前,做好专业化管理服务的各项组织筹备工作。
第五条乡镇(街)政府可以自行成立管理服务单位负责示范小城镇农民居住社区日常管理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作为管理服务顾问;推行市场化物业管理模式的,乡镇(街)政府可以到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乡镇(街)政府自行成立管理服务单位的,可以不办理物业管理资质。
第六条乡镇(街)政府自行成立管理服务单位进行日常管理服务的,根据小区日常服务需要与管理服务单位自行协商确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规定的第四等级标准。
推行市场化物业管理模式的,应当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协商确定服务内容。
第七条管理服务单位根据服务内容和标准具体测算管理服务成本,并参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的规定,按照不高于二级指导价格标准确定收费标准。
具体标准由乡镇(街)政府和管理服务单位协商确定。
示范小城镇农民居住社区在起步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可以适当降低向农民实际收费标准,采取由乡镇(街)政府补贴的方式,确定收费标准,差额部分由乡镇(街)政府补齐。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18•【字号】津国土房市[2011]325号•【施行日期】201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1〕325号)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国局,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将示范小城镇安置房项目的被安置人资格审查、销售许可、物业管理、权属登记等纳入全市网络化管理系统,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维护被安置人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津政令第18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列入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的销售、物业管理、权属登记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安置人是指已签订宅基地换房协议,按照规定标准以其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置换小城镇安置房屋的村民。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的销售、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和使用,以及权属登记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能,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的相关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示范小城镇被安置人的资格认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08•【字号】津发改区县[2008]933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发改区县〔2008〕933号)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示范小城镇建设的总体部署,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农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在总结一批、二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二ОО八年十二月八日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示范小城镇项目建设管理包括征地、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移交等阶段,管理目标包括投资、质量、安全、进度等,整个项目建设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需要有一个科学完整、规范的管理体系,统筹和协调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华明镇等先期开展试点的单位,在这方面探索了很多好做法、好经验。
为了规范示范小城镇项目建设管理体系,将农民安置住房建设成为一个安全工程、优质工程、廉洁工程、名符其实的示范工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运转高效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示范小城镇项目建设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区县政府组建的投融资建设平台,承担项目甲方的各项责任,分工明确、责任到位、运转高效,保证工程的统一指挥。
要集合经验丰富的各专业技术人才,组成优秀的项目管理团队,精诚团结,吃苦耐劳,爱岗敬业。
同时,要强化公司内部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在工作中有规章制度可以遵循,有管理程序和流程可以控制,有管理记录可以查询和追溯,各项事务都有专人管理落实。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示范小城镇试点中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维护好农民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天津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津发改区县[2007]123号【发布日期】2007.03.07 【实施日期】2007.03.07【法规类别】民政【唯一标志】17077337【全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示范小城镇试点中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维护好农民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区县[2007]123号)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目标。
市委2007年工作意见指出,要搞好村镇规划,扩大宅基地换房试点,加快示范小城镇建设。
今年的市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我市被列为国家小城镇建设试点城市,在“三镇两村”实行以宅基地换房试点,今年要将小城镇建设试点扩大到“九镇三村”。
以宅基地换房办法建设示范小城镇是一项惠民工程,根本目的是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城市化进程,使广大农民真正实现“安居、乐业、有保障”。
小城镇建设,广大农民是受益主体,农民是否满意,是否符合他们的意愿,是衡量小城镇试点是否成功的最终标准。
因此,在整个小城镇和新农村规划建设中,一定要坚持“一切为了农民,一切依靠农民”的工作方针,把维护好群众利益作为各级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广大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得到最大实惠。
目前,示范小城镇建设第一批试点进展十分顺利,第二批试点即将全面展开,现就在试点中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维护好广大农民权益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小城镇建设试点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
以宅基地换房方式进行小城镇建设试点,必须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的意愿。
首先,各级政府要广泛深入的作好宣传动员工作,把宅基地换房的内容、办法、目的、好处向广大农民讲清楚,让每一个农户、每一个农民都明白,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要充分发挥村两委班子、党群议事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的作用。
三是在确定宅基地换房进行小城镇建设的方案之前,必须以村为单位进行群众意愿表决,群众拥护率低于90%,不能参加试点项目,市政府也不批准开展建设。
天津滨海新区调研报告
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情况调研报告滨海新区位于天津东部沿海,面积2270 平方公里,常住人口210 万人。
最近,******组织人员,专程赴天津滨海新区学习考察综合配套改革情况,现报告如下。
一、滨海新区推进综合配套改革的主要突破总体上看,目前滨海新区还处于前期开发建设阶段,典型特点是基础设施投资力度较大、增长速度较快(2009 年,天津滨海新区实现生产总值3810 亿元,同比增长23.5%;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502 亿元,同比增长49.2%,平均1 平方公里投资超过1 亿元)。
2008 年以来,滨海新区积极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加大政策突破力度,在一些领域形成亮点。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金融改革创新取得较大突破。
重点体现在三个方面:取得较大突破。
、金融改革创新取得较大突破一是大力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
出台了一系列一是吸引股权投资基金的优惠政策。
比如,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合伙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大多为有限合伙制,并且自然合伙人比例较高),只需缴纳20%的所得税,而非最高达到45%的累进税;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自开业年度起,实行营业税“两免— 1 —三减半”,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推动设立了总规模各为200 亿元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和船舶产业投资基金,集聚了221 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114 支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成为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相对集中的城市。
二是加快资本市场建设。
先后成立了天津股权交易所、二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排放权交易所等交易平台。
其中,渤海商品交易所目前已上市原油、煤炭、热卷板等交易品种,日成交额超过30 亿元。
排放权交易目前已发展了40 多家会员单位和近10 家战略合作伙伴,先后开展了二氧化硫排放指标交易、碳中和综合服务等。
三是积极三开展金融综合经营。
成立了金融控股平台“泰达国际金融控股集团”,实行集团综合经营和二级公司法人分业经营模式。
天津市示范小城镇政策
关于支持示范小城镇建设的政策措施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全市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的单位,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一)土地使用支持政策1、示范小城镇建设的用地可以执行国土资源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试点政策。
示范小城镇建设新增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专项安排土地周转指标,3年内用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复耕后的土地予以归还。
2、示范小城镇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等费用。
3、示范小城镇超额复耕出的土地,其指标可以在本区县内调剂使用。
4、示范小城镇内农民安置住宅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可以免交用地管理费、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土地权属调查地籍登记费、档案复印费、档案查询费;减半征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勘测费、土地价格评估费、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费。
(二)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5、示范小城镇内农民安置住宅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办理。
6、坐落在规划“四环”以内的示范小城镇,农民安置住宅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配套办按照现行经济适用房政策统一收取,并按照市、区分工的原则统筹安排配套工程实施。
7、坐落在规划“四环”以外的示范小城镇,农民安置住宅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由所在区(县)政府负责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
8、示范小城镇内农民住宅小区建设所涉及的电力、自来水、燃气、中水、路灯等项目的收费,按照行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
(三)土地收益返还支持政策9、示范小城镇规划范围内,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进行出让。
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实行全部返还,用于平衡小城镇建设资金。
10、示范小城镇规划范围内,经营性土地出让成本中增列的市政基础设计建设费、市容环境管理维护费、平衡费、铁路建设费四项费用不再征收。
(四)税收返还支持政策11、示范小城镇基本建成后,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实际生产经营地坐落在小城镇规划建设区域内的新建企业所交纳的各项税收,自企业产生税收之日起,市、区两级留成部分,在5年内予以全部返还,专项用于小城镇社会公益性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支出。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决策指挥系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决策指挥系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23•【字号】津发改区县[2008]455号•【施行日期】2008.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决策指挥系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发改区县〔2008〕455号)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示范小城镇建设的总体部署,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农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在总结一批、二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决策指挥系统的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领导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决策指挥系统的指导意见二ОО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决策指挥系统的指导意见以宅基地换房办法建设示范小城镇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探索、新思路、新举措,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有强有力的决策指挥系统。
华明镇等先期开展试点的单位,在这方面探索了很多好做法、好经验。
为了使新一批示范小城镇试点在决策指挥运行机制上有所借鉴和进一步得到规范,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领导决策指挥体系各级政府在示范小城镇建设中,要按照指挥得力、运转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领导决策指挥体系,因地制宜地创造性开展工作。
(一)区县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1、领导小组由区县党委或政府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区县政府主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县发改、建设、农业、规划、土地、财政、人事、监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主要责任是,确定本区域内示范小城镇建设目标和任务,统一部署工作,制定相关政策,组织提供服务。
调动和整合资源,发挥主导作用,提供领导保证和规划、资金保障。
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
(一)申请书;
(二)复垦工作报告;
(三)项目建设情况表、土地整理复垦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四)土地整理复垦后实测的现状地形图或地籍图及有关图纸;
(五)项目工程总结报告;
(六)项目区实施前后1:10000或更大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影像资料。
市长 黄兴国
二○○九年六月十三日
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土地和资金平衡测算情况、投融资建设方式和实施步骤等;
(二)示范小城镇总体规划;
(三)示范小城镇土地整理复垦规划;
(四)复垦责任书;
(五)村民意见征求情况说明书。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参加示范小城镇建设申请。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提出参加建设示范小城镇建设申请后,应当对村人口、宅基地、房屋及附属物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统计。调查统计情况由户主、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征得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委托具有房屋评估资质的机构对村民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十三条 示范小城镇在规划时,应当根据其在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统筹考虑区位条件、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社会环境等因素,使小城镇的发展方向与区域整体发展相协调。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示范小城镇建设工程要认真妥善解决好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示范小城镇建设工程要认真妥善解决好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12.10
•【字号】津发改区县[2007]989号
•【施行日期】2007.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
正文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示范小城镇建设工程要认真妥
善解决好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津发改区县[2007]989号)
各有关区县政府、试点单位:
我市示范小城镇试点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进展顺利。
第一批“三镇两村”试点216万平米农民安置住宅已竣工,第二批“九镇三村”试点200万平米已经陆续开工。
目前,元旦春节将至,参与施工的农民工要陆续回家过年,各有关区县政府和试点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我市的相关要求,加强检查督促,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保证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劳动报酬,绝不允许发生拖欠,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示范小城镇工程不允许出现农民工上访问题,确保稳定。
为落实好此项工作,各有关区县政府和试点单位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及时纠正和处理。
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举
报投诉信箱;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劳动保障诚信建设,从机制上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得到支付。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试点小城镇循环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试点小城镇循环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6•【字号】津政办发[2007]013号•【施行日期】200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试点小城镇循环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0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试点小城镇循环经济发展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十六日天津市试点小城镇循环经济发展指导意见为深入落实市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5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郊区县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现就做好市级循环经济试点小城镇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发展循环经济试点小城镇的必要性近年来,我市在推动郊区县经济快速发展中,加强了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并未根本转变,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未来一个时期,我市将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约束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
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以尽可能少的资源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和效益,实现区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创新性很强的工作,面临着思想观念、法制建设、体制机制、激励政策、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诸多困难和障碍。
小城镇是城市与农村的联接纽带与桥梁,既有工业也有农业、既有城市的特点也有农村的特点。
在小城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发展一批市级循环经济试点小城镇,对于实现城乡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规标题】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布部门】天津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津发改区县[2008]933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8.12.08 【实施日期】2008.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城乡建设【唯一标志】17083083【全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发改区县〔2008〕933号)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建设的总体部署,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农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在总结一批、二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二ОО八年十二月八日关于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项目建设管理包括征地、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移交等阶段,管理目标包括投资、质量、安全、进度等,整个项目建设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需要有一个科学完整、规范的管理体系,统筹和协调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华明镇等先期开展试点的单位,在这方面探索了很多好做法、好经验。
为了规范项目建设管理体系,将农民安置住房建设成为一个安全工程、优质工程、廉洁工程、名符其实的示范工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运转高效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项目建设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区县政府组建的投融资建设平台,承担项目甲方的各项责任,分工明确、责任到位、运转高效,保证工程的统一指挥。
要集合经验丰富的各专业技术人才,组成优秀的项目管理团队,精诚团结,吃苦耐劳,爱岗敬业。
同时,要强化公司内部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在工作中有规章制度可以遵循,有管理程序和流程可以控制,有管理记录可以查询和追溯,各项事务都有专人管理落实。
(一)有章可循规章制度是项目建设管理遵循的原则和指南,是项目管理执行和控制的基础。
为规范、强化项目管理,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管理的范围和深度,让建设单位人员掌握自身职责范围和权限,参建单位人员了解建设单位的管理方式和措施。
(二)有序可控规范项目管理程序和流程,明确各方职责和具体事务操作方式、次序。
建设单位应结合实际,对项目的管理流程进行梳理和细化,明确责任部门和交接界面,做到部门各司其职,交接界面清晰,流程有序可控,尽量避免日常工作中的推诿、扯皮现象。
(三)有据可查在明确管理流程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项目管理有效载体(主要是管理表格),加强记录,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追溯机制。
建设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工作管理资料,做到行为有记录,管理可追溯。
其内容应包括业务管理和日常行为管理,如有效文件目录、变更台帐,下发的各项通知、检查记录以及各部门协作记录、要求等。
(四)有事必管建立作业分解和责任到人机制,建立职责范围分配表,明确管理范围和管理人员。
在此基础上,加强日常落实,建立激励考核机制,奖优罚劣。
二、落实好相关技术标准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一)落实住宅设计标准小城镇项目的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执行好相关技术规范,落实好住宅面积、采光等要求,本着从实际出发,结合农民的生活习惯特点进行设计,保护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正常生活。
(二)落实建筑节能标准按照住宅节能设计标准和公建节能设计标准,我市从2005年1月1日起强制执行住宅项目实行建筑节能65%的标准(三步节能),2005年10月1日起,公共建筑实行节能50%的标准(二步节能)。
建筑要继续严格按照我市的节能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三)禁止使用粘土制品为推进资源节约利用,在全市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要继续坚持全面禁止使用粘土制品,推广使用新型的墙体材料。
(四)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所有房屋建筑设计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在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后不得使用。
示范项目要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保证项目达到各项国家和我市的技术标准。
(五)积极应用可再生能源技术。
在小城镇住房规划、建设中,应全面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因地制宜地积极推广其它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可再生能源部分施工图设计进行专项审查和把关。
三、全面履行招投标制度农民还迁住宅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是政府投资项目,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要全部实行公开招标,依法通过规范的招投标择优确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一)严格招投标程序首先,要严格审查招标单位资质,禁止超越资质等级承接项目,禁止借照投标,禁止以各种形式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避免不合理低价中标。
成立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其次,要做好招标的备案管理,依法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的整个程序和过程,招标信息、中标信息全部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最后,在公示期无投诉,方可发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包合同。
(二)建立招投标监督机制由纪检部门派驻工作,对招投标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坚持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保证项目建设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廉洁。
(三)加强合同管理合同是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明确各自职责、权限和义务的法律依据。
建设单位在管理中应利用好合同这一有效的依据和管理手段,保护自身权益和保障工程项目的有效实施。
要急时办理各类合同的备案手续,依法接受合同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质量管理控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强调过程控制,是建设质量的关键,要采取超前控制,预防为主的手段,将质量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预期的质量控制目标,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
(一)质量控制的主要环节1、以施工图纸和国家、地方发布的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技术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为依据,监督承包单位全面实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企业降低设计标准,不可擅自变更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
确需变更设计的,当修改内容涉及强制性标准和重大变更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合格,方能用于工程。
2、对工程建设的人、机、料、法、环等因素实施全方位的质量控制,督促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到位,并正常发挥作用。
3、未经甲方人员审核或经审其分包资质不合格的分包单位、供货单位,不得进行工程分包及承担工程供货任务。
4、监督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执行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制度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施工人员应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不得使用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规范的材料和设备。
5、以检验批质量保证分项工程质量,以分项工程质量保证分部工程质量,以分部工程质量保证单位工程质量。
应当对单位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实行分阶段验收,未经阶段性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和竣工验收。
项目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工程的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没有进行分户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竣工备案。
(二)质量控制的主要措施1、制定质量目标,贯彻质量方针,全面履行工程合同规定的质量责任,建立健全各级质量控制体系,具体到事,责任到人,避免形同虚设。
2、严格施工方案审批、报验制度,确定工程要点、难点、重点和关键环节与部位的控制,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施工方案施工。
3、制定质量控制细则,细化质量关键部位和节点。
4、实行样板引路制度,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做到预控,做好技术交底工作。
5、严格质量控制报验程序,履行各级报验制度。
6、狠抓监理工作,注重过程控制,强化事前预控,对隐蔽关键部位的关键节点要旁站监理。
7、定期进行质量联合检查、评比,实行奖励、惩罚制度。
对严重违反质量操作规程或形成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和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8、对深基坑开挖、支护,大体积砼浇筑、大跨度框架支设等一些关键部位工程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审批、报验、论证程序,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施工方案施工。
五、加强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加强施工安全的强制性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施工安全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文明工地措施,严防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是建设的重要保证。
(一)安全施工管理1、建立健全各级安全体系。
施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监控。
2、对重点部位工程施工要编制安全施工方案。
方案要进行论证,并严格按照施工。
3、对塔吊、龙门架、施工电梯等施工机械要定期检查,对有规定要求的施工机械按时报检、备案,杜绝带病作业。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要严格执行《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方案。
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应符合《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安全技术标准》。
5、要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各施工单位要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各项工作施工前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特殊工种要持证上岗。
7、对火灾隐患、外檐脚手架、大模板支设要重点控制,避免发生事故。
8、所有参建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建设单位应保证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落实,做好安全生产协调工作,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勘察单位要保证所提供的地下资料准确、可靠;设计单位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要在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提出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并做好设计安全交底;监理单位要设安全总监,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理;施工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安全负责。
(二)文明施工管理1、施工现场临时道路要硬化,定时洒水、清扫,保证施工现场整洁无扬尘,作业面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2、施工现场周转料具、施工机械要摆放整齐,施工材料要堆放有序,设明显标识。
场内堆放的工程土要进行苫盖。
3、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应符合《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轻钢结构拼装型临建安全技术规程》,注意现场食堂卫生,避免食物中毒。
4、定期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部位马上整改。
六、加强进度控制,保证农民按时还迁小城镇项目建设进度的控制不仅局限于考虑施工进度,还应在项目实施的各阶段与项目各个参与者做好协调和控制。
在项目征地、规划、前期,勘察、设计、施工等各个过程加强进度控制,通过对整个项目计划系统的有效控制,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增加投资的条件下,采用合理施工工期,保证工程的顺利实现,确保农民按时还迁。
施工阶段进度控制要把握好几个关键环节:一是工程款拨付及时、准确,在施工中,业主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数量准确拨付工程款;二是严格执行合同工期条款,对未按合同约定节点工期完成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履行惩罚;三是采用新工艺、新方法,加强机械化施工;四是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坚持流水施工,保证足够的劳动力,材料供应及时,提高工程质量,避免重复返工;五是确定关键线路,严格控制关键工序,及时安排工序穿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