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行业分类1-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1分类对象与使用范围1.1《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单位。
1.2《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分类的原则、编码方法、框架及其运行与维护制度。
1.3《指引》为非强制性标准,适用于证券行业内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对上市公司分类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分类标准,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2.2分类方法2.2.1当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类别。
2.2.2当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时,如果某类业务营业收入比重比其他业务收入比重均高出30%,则将该公司划入此类业务相对应的行业类别;否则,将其划为综合类。
3编码方法3.1《指引》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中类作为支持性分类参考。
由于上市公司集中于制造业,《指引》在制造业的门类和大类之间增设辅助性类别(次类)。
与此对应,总体编码采用了层次编码法;类别编码采取顺序编码法:门类为单字母升序编码;制造业下次类为单字母加一位数字编码;大类为单字母加两位数字编码;中类为单字母加四位数字编码。
3.2各类中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类,以所属大类的相应代码加两位数字“99”表示。
3.3大类、中类均采取跳跃增码,以适应今后增加或调整类属的需要。
4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中国证监会主要职责为:A)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B)负责《指引》及相关制度的解释;C)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所属类别的划分备案。
4.2证券交易所负责分类指引的具体执行。
主要职责为:A)负责上市公司类别变更日常管理工作;B)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对上市公司类别的确认结果。
5实施办法5.1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5.2上市公司类别确认方法如下:5.2.2对于拟上市公司,应在上报上市申请材料时,向交易所填报《调查表》,由交易所按照《指引》分类原则进行分类。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年证监会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1号现公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26日附件:《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doc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总1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证监会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编码方法31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证监会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编码方法31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行业分类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年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证监会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1号现公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26日附件:《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doc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编码方法3.1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证监会.doc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01年4月4日 09:22中新网北京4月4日消息: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1 分类对象与使用范围1.1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单位。
1.2 《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分类的原则、编码方法、框架及其运行与维护制度。
1.3 《指引》为非强制性标准,适用于证券行业内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对上市公司分类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2 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分类标准,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分类方法2.2.1 当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类别。
2.2.2 当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时,如果某类业务营业收入比重比其他业务收入比重均高出30%,则将该公司划入此类业务相对应的行业类别;否则,将其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指引》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中类作为支持性分类参考。
由于上市公司集中于制造业,《指引》在制造业的门类和大类之间增设辅助性类别(次类)。
与此对应,总体编码采用了层次编码法;类别编码采取顺序编码法:门类为单字母升序编码;制造业下次类为单字母加一位数字编码;大类为单字母加两位数字编码;中类为单字母加四位数字编码。
3.2 各类中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类,以所属大类的相应代码加两位数字“99”表示。
3.3 大类、中类均采取跳跃增码,以适应今后增加或调整类属的需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中国证监会主要职责为:A) 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B) 负责《指引》及相关制度的解释;C) 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所属类别的划分备案。
4.2 证券交易所负责分类指引的具体执行。
主要职责为:A) 负责上市公司类别变更日常管理工作;B) 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对上市公司类别的确认结果。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照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照在我们谈到上市公司的相关问题时,经常会听到关于“行业分类”的话题。
事实上,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之间的关系却非常密切。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本文将以此为主题展开探讨。
一、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1.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基本概念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是指我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对上市公司进行行业分类的指导原则和方法。
其目的在于便于投资者了解和分析上市公司的行业属性,从而更好地进行投资决策。
2.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特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主要依据公司主营业务的产业属性、经营规模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对上市公司进行分类。
其特点是针对上市公司的特定属性,涉及的范围相对狭窄,更加具体和实用。
3.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意义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指引对投资者具有重要意义。
投资者可以通过了解上市公司的行业分类,更好地把握公司的盈利模式、市场前景以及风险特征,为投资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基本概念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指国家统计局依据国民经济活动和产业结构的特点,对国民经济进行分类的系统性指导原则和方法。
其主要目的在于为国家宏观管理和统计调查提供基础数据和参考依据。
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特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基于国民经济的整体结构和运行机制进行分类的,覆盖面广泛、概念抽象。
其分类标准和体系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有利于宏观经济分析和政策制定。
3.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意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国家宏观管理、统计监测、经济政策调控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是国家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依据,也是深入了解和分析国民经济状况的基础。
三、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关系1. 相同之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都是以产业分类为基础,对相应的主体进行分类。
行业分类1-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行业分类1-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行业分类1-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总1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共14页) -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2.分类原则与方法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证监会修订)概要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1号现公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26日附件:《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doc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3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编码方法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司行业分类结果,并向证券交易所、中证指数公司等相关机构通报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4.3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有关部委、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和证券经营机构的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负责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制度的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据专业判断,确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5.沟通反馈机制5.1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应当建立与上市公司的日常沟通机制,就行业类别划分及变更情况征求上市公司意见;上市公司提出不同意见的,应提请专家委员会讨论作出最终判断。
6.行业分类流程6.1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按季度进行。
每年3月20日、6月1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为当季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原则上应于季度末完成当季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
6.2行业分类包括初次分类和定期调整。
行业分类1-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行业分类1-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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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1 分类对象与使用范围1.1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单位。
1.2 《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分类的原则、编码方法、框架及其运行与维护制度。
1.3 《指引》为非强制性标准,适用于证券行业内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对上市公司分类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2 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分类标准,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分类方法2.2.1 当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类别。
2.2.2 当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时,如果某类业务营业收入比重比其他业务收入比重均高出30%,则将该公司划入此类业务相对应的行业类别;否则,将其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指引》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中类作为支持性分类参考。
由于上市公司集中于制造业,《指引》在制造业的门类和大类之间增设辅助性类别(次类)。
与此对应,总体编码采用了层次编码法;类别编码采取顺序编码法:门类为单字母升序编码;制造业下次类为单字母加一位数字编码;大类为单字母加两位数字编码;中类为单字母加四位数字编码。
3.2 各类中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类,以所属大类的相应代码加两位数字“99”表示。
3.3 大类、中类均采取跳跃增码,以适应今后增加或调整类属的需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 中国证监会主要职责为:A)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B)负责《指引》及相关制度的解释;C)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所属类别的划分备案。
4.2 证券交易所负责分类指引的具体执行。
主要职责为:A)负责上市公司类别变更日常管理工作;B)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对上市公司类别的确认结果。
5 实施办法5.1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5.2 上市公司类别确认方法如下:5.2.1 对于已上市公司,由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填报的《上市公司行业资料调查表》(附后,以下简称《调查表》),按照《指引》分类原则进行分类。
5.2.2 对于拟上市公司,应在上报上市申请材料时,向交易所填报《调查表》,由交易所按照《指引》分类原则进行分类。
5.2.3 未经交易所同意,上市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公司类属。
上市公司因兼并、置换等原因而营业领域发生重大变动,可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上报《调查表》。
由交易所按照《指引》对上市公司的行业类属进行变更。
5.2.4 中国证监会及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在统计报表编制及各种对外信息公告中,应遵照《指引》执行。
5.2.5 证券交易所应遵照《指引》编制统计报表以及各种与上市公司类属有关的对外信息。
6 分类结构与代码A 农、林、牧、渔业A01 农业A0101 种植业A0199 其他农业A03 林业A05 畜牧业A0501 牲畜饲养放牧业A0505 家禽饲养业A0599 其他畜牧业A07 渔业A0701 海洋渔业A0705 淡水渔业A09 农、林、牧、渔服务业A0901 农业服务业A0905 林业服务业A0915 畜牧兽医服务业A0920 渔业服务业A0999 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B 采掘业B01 煤炭采选业B0101 煤炭开采业B0105 煤炭洗选业B0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B0301 天然原油开采业B0305 天然气开采业B0310 油页岩洗选业B05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B0501 铁矿采选业B0599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业B07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B0701 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B0715 轻有色金属矿采选业B0730 贵金属矿采选业B0740 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业B09 非金属矿采选业B0901 土砂石开采业B0911 化学矿开采业B0921 采盐业B0999 其他非金属矿开采业B49 其他矿采选业B50 采掘服务业B5001 煤炭采选服务业B500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服务业B5005 黑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B5007 有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B5009 非金属矿采选服务业B5099 其他矿采选服务业C 制造业C0 食品、饮料C01 食品加工业C0101 粮食及饲料加工业C0111 植物油加工业C0115 制糖业C0120 屠宰及肉类蛋类加工业C0125 水产品加工业C0130 盐加工业C0199 其他加工业C03 食品制造业C0301 糕点、糖果制造业C0310 乳制品制造业C0320 罐头食品制造业C0330 发酵制造业C0340 调味品制造业C0399 其他食品制造业C05 饮料制造业C0501 酒精及饮料酒制造业C0510 软饮料制造业C0520 制茶业C0599 其他饮料制造业C1 纺织、服装、皮毛C11 纺织业C1101 纤维原料初步加工业C1105 棉纺织业C1110 毛纺织业C1115 麻纺织业C1120 丝绢纺织业C1125 针织品业C1199 其他纺织品业C13 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C1301 服装制造业C1320 制帽业C1340 制鞋业C1399 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C14 皮革、毛皮、羽绒及制品制造业C1401 制革业C1405 皮革制品制造业C1410 毛皮鞣制及制品业C1415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业C2 木材、家具C21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C2101 锯材、木片加工业C2105 人造板制造业C2110 木制品业C2115 竹、藤、棕、草制品业C25 家具制造业C2501 木制家具制造业C2505 竹、藤家具制造业C2510 金属家具制造业C2525 塑料家具制造业C2599 其他家具制造业C3 造纸、印刷C31 造纸及纸制品业C3101 纸浆制造业C3105 造纸业C3110 纸制品业C35 印刷业C37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C3701 文化用品制造业C3710 体育用品制造业C3799 其他文教用品制造业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C41 石油加工及炼焦业C4101 人造原油生产业C4105 原油加工业C4110 石油制品业C4115 炼焦业C43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4301 基本化学原料制造业C4310 化学肥料制造业C4320 化学农药制造业C4330 有机化学产品制造业C4350 合成材料制造业C4360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业C4370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业C47 化学纤维制造业C4701 纤维素纤维制造业C4705 合成纤维制造业C4710 渔具及渔具材料制造业C48 橡胶制造业C4801 轮胎制造业C4805 力车胎制造业C4810 橡胶板、管、带制造业C4815 橡胶零件制造业C4820 再生橡胶制造业C4825 橡胶靴鞋制造业C4830 日用橡胶制品业C4835 橡胶制品翻修业C4899 其他橡胶制品业C49 塑料制造业C4901 塑料薄膜制造业C4905 塑料板、管、棒材制造业C4910 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业C4915 泡沫塑料及人造革、合成革制造业C4920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业C4925 塑料鞋制造业C4930 日用塑料杂品制造业C4935 塑料零件制造业C4999 其他塑料制造业C5 电子C51 电子元器件制造业C5110 电子器件制造业C5115 电子元件制造业C55 日用电子器具制造业C57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59 电子设备修理业C6 金属、非金属C6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6101 水泥制造业C6105 水泥制品和石棉水泥制品业C6115 砖瓦、石灰和轻质建筑材料制造业C6120 玻璃及玻璃制品业C6125 陶瓷制品业C6130 耐火材料制品业C6150 石墨及碳素制品业C6160 矿物纤维及其制品业C6199 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65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6501 炼铁业C6505 炼钢业C6510 钢压延加工业C6515 铁合金冶炼业C67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6701 重有色金属冶炼业C6715 轻有色金属冶炼业C6730 贵金属冶炼业C6740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业C6750 有色金属合金业C6760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C69 金属制品业C6901 金属结构制造业C6905 铸铁管制造业C6910 工具制造业C6920 集装箱和金属包装物品制造业C6925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业C6930 建筑用金属制品业C6935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业C6999 其他金属制品业C7 机械、设备、仪表C71 普通机械制造业C7101 锅炉及原动机制造业C7105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业C7110 通用设备制造业C7115 轴承、阀门制造业C7120 其他通用零部件制造业C7125 铸件制造业C73 专用设备制造业C7301 冶金、矿山、机电工业专用设备制造业C7310 石化及其他工业专用设备制造业C7320 轻纺工业专用设备制造业C7325 农、林、牧、渔、水利业机械制造业C7340 医疗器械制造业C7350 其他专用设备制造业C7355 专用机械设备修理业C75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C7501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业C7505 汽车制造业C7510 摩托车制造业C7515 自行车制造业C7520 电车制造业C7525 船舶制造业C7530 航空航天器制造业C7540 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C7545 交通运输设备修理业C76 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C7601 电机制造业C7610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C7615 电工器械制造业C7620 日用电器制造业C7630 照明器具制造业C7640 其他电器机械制造业C7645 电器机械修理业C78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C7801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业C7805 专用仪器仪表制造业C7810 电子测量仪器制造业C7815 计量器具制造业C7820 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C7825 钟表制造业C7835 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C7840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修理业C8 医药、生物制品C81 医药制造业C8101 化学药品原药制造业C8105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C8110 中药材及中成药加工业C8115 动物用药品制造业C85 生物制品业C8501 生物药品制造业C8599 其他生物制品业C99 其他制造业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D01 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D0101 电力生产业D0105 电力供应业D0110 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D03 煤气生产和供应业D0301 煤气生产业D0305 煤气供应业D05 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业D0501 自来水生产业D0505 自来水供应业E 建筑业E01 土木工程建筑业E0101 房屋建筑业E0105 矿山建筑业E0110 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建筑业E0115 堤坝、电站、码头建筑业E0103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E0199 其他土木工程建筑业E05 装修装饰业F交通运输、仓储业F01 铁路运输业F03 公路运输业F0301 汽车运输业F0399 其他公路运输业F05 管道运输业F07 水上运输业F0701 远洋运输业F0705 沿海运输业F0710 内河、内湖运输业F0799 其他水上运输业F09 航空运输业F0901 航空客货运输业F0910 通用航空业F11 交通运输辅助业F1101 公路管理及养护业F1105 港口业F1110 水运辅助业F1115 机场及航空运输辅助业F1120 装卸搬运业F1199 其他交通运输辅助业F19 其他交通运输业F21 仓储业G 信息技术业G81 通信及相关设备制造业G8101 通信设备制造业G8110 雷达制造业G8115 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业G8120 通信设备修理业G83 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制造业G8301 电子计算机制造业G8310 计算机相关设备制造业G8335 计算机修理业G85 通信服务业G8501 电信服务业G8599 其他通信服务业G87 计算机应用服务业G8701 计算机软件开发与咨询G8705 计算机网络开发、维护与咨询G8710 计算机设备维护咨询业G8799 其他计算机应用服务业H 批发和零售贸易H01 食品、饮料、烟草和家庭用品批发业H0101 食品、饮料、烟草批发业H0110 绵、麻、土畜产品批发业H0120 纺织品、服装、鞋帽批发业H0130 日用百货批发业H0140 日用杂品批发业H0150 五金、交电、化工批发业H0160 药品及医疗器械批发业H03 能源、材料和机械电子设备批发业H0301 能源批发业H0305 化工材料批发业H0310 木材批发业H0315 建筑材料批发业H0320 矿产品批发业H0325 金属材料批发业H0330 机械、电子设备批发业H0335 汽车、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业H0340 再生物资回收批发业H09 其他批发业H11 零售业H1101 食品、饮料、烟草零售业H1120 纺织品、服装、鞋帽零售业H1130 日用百货零售业H1140 日用杂品零售业H1150 五金、交电、化工零售业H1160 药品及医疗器械零售业H1170 图书报刊零售业H1199 其他零售业H21 商业经纪与代理业I 金融、保险业I01 银行业I0101 政策性银行I0105 合作银行I0110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I0199 其他商业银行I11 保险业I1101 人寿保险业I1110 财产保险业I1115 再保险业I1199 其他保险业I21 证券、期货业I2101 证券交易所I2111 证券经纪公司I2121 综合类证券公司I2151 期货交易所I2161 期货经纪公司I2199 其他证券、期货业I31 金融信托业I41 基金业I99 其他金融业J 房地产业J01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J05 房地产管理业J09 房地产中介服务业J0901 房地产经纪业J0920 房地产评估业J0930 房地产咨询业J0999 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业K 社会服务业K01 公共设施服务业K0101 市内公共交通业K0199 其他公共设施服务业K10 邮政服务业K20 专业、科研服务业K2001 法律服务业K2005 广告业K2010 会计、统计、审计咨询服务业K2015 建筑、工程咨询服务业K2020 专业设计服务业K2025 管理、科技咨询服务业K2030 社会调查业K2035 科研开发服务业K2099 其他专业、科研服务业K30 餐饮业K32 旅馆业K34 旅游业K36 娱乐服务业K37 卫生、保健、护理服务业K39 租赁服务业K99 其他社会服务业L 传播与文化产业L01 出版业L0101 书、报、杂志、资料出版业L0110 软件出版业L0199 其他出版业L05 声像业L0501 声乐制品业L0505 影像制品业L10 广播电影电视业L1001 广播L1005 电影L1010 电视L15 艺术业L20 信息传播服务业L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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