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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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和公司内部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技术要求》、及关于转发《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要求》标准的通知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和公司内部信息的单位(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以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为主体,按照一定应用目标和规则构成的用于处理各种信息的人机系统。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遵循“突出重点,积极防范,既保守秘密又要方便工作”的方针,实行“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原则,公司所属各单位的领导,对本单位(部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指“人机”系统)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单位应设专(兼)职计算机管理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系统进行职权范围内的保密检查、检测和监督。
第二章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七条技术部负责公司计算机的安全保密管理及计算机信息
系统的推广应用和资源配置,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与审查、审批职能,同时对与计算机相关的各种秘密载体(介质)负有管理和审查、审批责任。技术部应经常分析计算机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状况,建立健全保密安全制度,不断改进防护措施,提高公司计算机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安全水平。配合保密办进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日常检查,协助查处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事件。
第八条各单位(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安全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单位(部门)领导应指定一位人员担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员,管理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应用和保密工作。定期检查本单位(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制度落实执行情况。
第九条各单位的专、兼职计算机信息安全员,在技术部计算机信息安全员的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应按规范要求切实用好配备的计算机资源,加强安全管理。并对出现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公司技术部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涉密信息系统安全员(以下简称安全员)是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系统管理员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保障涉密信息系统的顺利运行。其职责是:(一)计算机安全员是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的监督人和执行者,负责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
(二)各单位(部门)计算机安全员应定期(一个月)更换计算机密码,做好密码更换日志,技术部定期审查,保密办协同检查。
(三)各单位(部门)计算机安全员应做好涉密计算机上机人员的身份鉴别工作,制定每月允许上机人员名单及其使用的计算机,交保密办审批备案。并填写密表17《涉密计算机上机人员
审批表》
(四)技术部计算机安全员要监控系统管理员维护系统、设置权限的全过程,要督促系统管理员做好病毒防治、漏洞修补工作。
(五)安全员要定期与系统管理员协同进行应急演练。
(六)涉密计算机出现故障需要送修时,安全员要检查是否拆除CPU、内存、硬盘等关键部件,并督促系统管理员全程监督。
(七)安全员应参与涉密载体的监销过程,在保密办缺席时要作为主要监销人。
(八)安全员应做好涉密载体和涉密计算机的台帐和标识,上报保密办备案登记,并维护标识的完好性。
(九)安全员要严格监控涉密载体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复制和出厂,督促系统管理员和复制载体使用人员严格按照保密制度执行。
(十)安全管理员要随时检查计算机内涉密资料的存储和标识情况,并将不合格项及时反馈给系统管理员。
(十一)对各单位(部门)信息管理员定期提交的各种日志、登记表、申批表等,安全员要认真检查,并交保密办审查。
(十二)安全员和信息管理员应定期对各单位兼职计算机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十三)安全员和信息管理员要互相监督,对彼此的失职行为要上报保密办,不得包庇隐瞒。
第十二条涉密信息系统管理员(以下简称信息员)是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系统安全员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保障涉密信息系统的顺利运行。其职责是:(一)信息员是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者和维护人,负责系统的顺利运行。
(二)信息员负责做好系统维护工作,确保计算机的正常使用,根据安全员提供的使用人员名单及其使用的计算机情况,做好计算机安全防范系统的维护工作。
(三)信息员应做好计算机防杀毒工作,定期对病毒库升级,并做好杀毒记录。
(四)系统管理员要经常检查应急反应措施的可靠性,做好文件备份,协同安全员共同定期演练并做好记录。
(五)涉密计算机出现故障时,信息员要全过程监控维修的全过程。
(六)磁介质涉密载体需销毁时,信息员应在保密办或安全员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做好登记。
(七)信息员要对涉密计算机的输入输出做好有效地控制,按照有关制度要求执行,杜绝非法的数据输入输出。
(八)信息员要严格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计算机涉密信息的复制和出厂审批。
(九)信息员要督促各单位(部门)安全员按照保密制度规定存储和标识涉密资料。
(十)信息员要做好计算机系统维护日志,并定期提交安全员检查。
(十一)信息员和安全员应定期对各单位计算机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十二)信息员和安全员要互相监督,对彼此的失职行为要上报保密办,不得包庇隐瞒。
第三章涉密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涉密计算机网络的建设和使用
(一)公司在规划建立涉密计算机网络前,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保护。具体要求详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