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蜂管理办法(试 行)-农业部
养蜂管理办法
养蜂管理办法蜜蜂是重要的花粉传播者和蜜源供应者,对农业和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科学地管理蜂群,确保蜜蜂的生产力和健康状况,养蜂管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养蜂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深入了解蜜蜂生态特性养蜂者在实施管理前,需要深入了解蜜蜂的生态特性。
蜜蜂群体具有高度的组织性和复杂的社会结构,养蜂者需要了解蜜蜂的群体行为、季节变化和繁殖方式等。
此外,了解蜜蜂对外界环境的适应性和对蜜源的选择也是十分重要的,在管理过程中可以更好地满足蜜蜂的需求。
二、提供合适的栖息环境蜜蜂需要一个适宜的栖息环境,包括合适的蜂箱和蜂巢。
蜂箱应该选择质量可靠的材料制作,保持适当的大小和形状,便于管理和维护。
蜂巢的建设需要注意合理布局,保证蜜蜂的活动空间和卫生条件。
同时,合理安排蜜蜂的栖息地,避免其受到病虫害、饥饿和天敌的侵袭。
三、科学养殖蜜蜂养蜂者需要根据蜜蜂的繁殖特性和需要,进行科学养殖。
这包括合理选择繁殖蜂种、控制蜂群数量和调整蜂群密度等。
合理的繁殖蜂种可以提高蜂群的生产力和适应性,控制蜂群数量可以避免资源过度消耗,调整蜂群密度可以提高蜜蜂的收入和育种效果。
四、科学饲养蜜蜂养蜂者需要合理安排蜜蜂的饲养和喂养,确保其营养需求得到满足。
合理的饲料选择和饲喂时间可以提高蜜蜂的生产力和抵抗能力。
饲养过程中需要注意蜜蜂的饲料消耗情况,及时补充蜂食和水源。
五、疾病防治与健康管理蜜蜂容易受到疾病和害虫的侵袭,养蜂者需要进行疾病防治和健康管理。
这包括定期检查蜂群的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合理使用药物防治和注意蜜蜂生态环境的卫生条件等。
同时,养蜂者需要密切关注蜜蜂疾病的发生和流行情况,及时调整养蜂管理策略。
六、重视蜜蜂安全与保护养蜂管理中需要重视蜜蜂的安全与保护。
蜜蜂可以被捕食者和恶劣天气等因素威胁,养蜂者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蜜蜂的安全。
这包括建立有效的防护措施、合理安排蜜蜂饲养地和加强监测预警等。
七、合理利用蜜蜂产品养蜂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蜜蜂产品。
农村养蜂日常管理制度
农村养蜂日常管理制度一、养蜂场的选择与规划养蜂场地的选择非常重要,一般选择在离村庄较远、空气流畅、无污染源的地方。
场地面积要足够,可以根据小蜜蜂一巢的标准来确定场地的大小。
场地要平坦、通风、阳光充足,适合蜜蜂生存。
养蜂场地的规划也非常重要,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蜂箱的布置、蜜蜂采食的植物种类等。
同时要考虑好蜜蜂的入口方向,避免蜜蜂互相干扰。
二、蜂箱的管理1. 蜂箱的搭建要牢固,底部有足够的通风孔和排水孔,并且要注意蜂箱的朝向,保证蜜蜂的入口不被阻挡。
2. 蜂箱内部要保持干燥清洁,及时清理蜂蜡渣和蜂翅,避免蜜蜂受到感染或者患病。
3. 定期检查蜂箱的蜂群情况,注意观察蜜蜂的行为和体态,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理。
4. 冬季要注意蜂箱的保暖工作,可以使用保暖材料对蜂箱进行包裹,保证蜜蜂能够安全过冬。
三、蜜蜂的饲养与喂食1. 蜜蜂的主要食物是花蜜和花粉,要及时摘取蜂蜜的成熟蜜香采集蜜粉,帮助蜜蜂增强体质。
2. 在丰富的花期要及时增加蜜蜂的饲料,以保证蜜蜂的吃饱饭。
3. 在雨季或者天气潮湿时,要注意蜜蜂的喂食工作,可以增加糖水喂食,保证蜜蜂的正常生活。
四、蜜蜂的疾病防治1. 蜜蜂容易感染一些病毒和寄生虫,要定期检查蜜蜂的健康情况,如果发现蜜蜂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
2. 在发现蜜蜂患病时要及时进行隔离处理,避免疾病的传播。
3. 如发现蜜蜂中有感染的蜂群,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隔离和清理,避免整个养蜂场的蜜蜂感染。
五、蜜蜂的繁殖与补充1. 蜜蜂繁殖时,要注意观察蜜蜂的分群情况,帮助蜜蜂进行分群繁殖,增加蜜蜂的数量。
2. 在发现蜜蜂数量不足时,要及时进行蜂王养殖和增殖,保证蜜蜂群的数量充足。
3. 在蜜蜂产蜜期间,要及时采集蜂蜜,保证食品品质。
六、蜂产品的开发与销售1. 蜂产品可以分为蜜蜡、蜂蜜、蜂胶等多种种类,适合制作各种蜂产品。
2. 在蜂产品开发时要注意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合理包装销售。
3. 蜂产品的销售渠道可以选择农贸市场、超市等多种途径,也可以通过网络销售。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92 号养蜂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作物产量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加强对养蜂业的管理,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蜜蜂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蜜蜂养殖、运输、销售和利用行为,保护蜜蜂资源,维护蜜蜂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蜜蜂养殖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蜜蜂养殖、运输、销售和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蜜蜂养殖、运输、销售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蜜蜂资源,防止蜜蜂病虫害,提高蜜蜂养殖效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蜜蜂养殖业的科技创新,推广蜜蜂养殖新技术、新方法,提高蜜蜂养殖水平。
第五条国家农业、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蜜蜂养殖、运输、销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蜜蜂养殖第六条蜜蜂养殖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二)了解蜜蜂养殖技术;(三)具备蜜蜂养殖所需的场地、设备和技术条件;(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蜜蜂养殖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合理选择蜜蜂品种,优先选择适应性强、抗病力好的品种;(二)科学饲养管理,保持蜂群健康;(三)加强病虫害防治,及时清除病弱蜂;(四)合理利用蜜蜂资源,提高蜜蜂养殖效益;(五)保护蜜蜂栖息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第八条蜜蜂养殖者应当建立蜜蜂养殖档案,记录以下信息:(一)蜂种、数量;(二)饲养管理措施;(三)病虫害防治情况;(四)产品销售情况。
第九条蜜蜂养殖者应当定期接受农业、林业等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蜜蜂运输第十条蜜蜂运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干燥;(二)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和光照条件;(三)运输过程中应当防止蜜蜂逃逸、伤亡和病虫害传播;(四)运输距离较远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蜜蜂运输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二)了解蜜蜂运输技术;(三)具备蜜蜂运输所需的场地、设备和技术条件;(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蜜蜂运输者应当建立蜜蜂运输档案,记录以下信息:(一)运输时间、地点、路线;(二)运输工具、装载量;(三)运输过程中采取的防护措施;(四)运输后蜜蜂健康状况。
养蜂国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蜂活动,保障蜂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养蜂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蜂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养殖、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蜂产品质量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养蜂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蜂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养蜂生产管理第五条养蜂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一定的养蜂知识和技能;(二)有适宜的养蜂场地;(三)有必要的养蜂设施设备;(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养蜂者应当依法办理养蜂登记手续,取得养蜂许可证。
第七条养蜂者应当建立健全养蜂生产档案,详细记录蜂群繁殖、饲养、管理、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第八条养蜂者应当使用合格的蜂种,严禁使用转基因蜂种。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合理利用蜂场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破坏植被和水源。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蜂群饲养管理规范,合理调整蜂群密度,防止蜂群过度拥挤。
第十一条养蜂者应当定期对蜂群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病虫害及时采取措施防治。
第十二条养蜂者应当加强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蜂产品管理第十三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一定的蜂产品加工技术;(二)有必要的加工设施设备;(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办理蜂产品生产许可手续,取得蜂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蜂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蜂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使用合格的蜂种和饲料,严禁使用禁用药物和饲料添加剂。
第十七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加强蜂产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防止污染。
第十八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定期对蜂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蜂场管理第十九条蜂场选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农业发展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区等禁止养蜂的区域。
养蜂行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蜂行业管理,保护蜜蜂资源,维护蜂农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蜂行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资源,合理利用;(二)科学养殖,提高效益;(三)公平竞争,规范市场;(四)科技创新,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养蜂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蜂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蜂资源保护第五条国家实行蜜蜂资源保护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蜜蜂资源的保护,禁止非法捕杀、采集、贩卖、运输蜜蜂及其产品。
第六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合理利用蜂群,避免过度采集;(二)不得破坏蜜蜂栖息地,保护蜜蜂自然繁殖;(三)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对蜜蜂及其产品进行污染;(四)不得非法买卖、运输蜜蜂及其产品。
第七条国家鼓励开展蜜蜂品种改良和选育工作,提高蜜蜂抗病、抗逆能力。
第八条国家对珍贵、濒危蜜蜂品种实行重点保护,并采取措施,防止其灭绝。
第三章养蜂生产管理第九条养蜂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了解蜜蜂生物学特性,掌握养蜂技术;(三)具备必要的养蜂设施和设备;(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建立健全蜂群管理档案,记录蜂群繁殖、饲养、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第十一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合理配置蜂群,保持蜂群数量稳定;(二)采用科学养蜂技术,提高蜂群产量和质量;(三)加强病虫害防治,确保蜂群健康;(四)加强蜜蜂品种改良和选育,提高蜜蜂生产性能。
第十二条养蜂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蜂具和饲料,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三条养蜂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兽药使用规定,不得滥用农药、兽药。
第四章养蜂产品质量安全第十四条养蜂者应当保证蜜蜂产品质量安全,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对蜜蜂及其产品进行污染。
江苏关于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江苏关于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农业部〈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贯彻落实《养蜂管理办法(试行)》苏农办牧[2010]5号各市农委:近日,农业部印发了《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就进一步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转变养蜂业生产方式,加强对养蜂业的管理,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等做出了指导意见。
现将农业部有关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各地蜂业生产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提高养蜂认识,做好引导宣传养蜂业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持生态平衡不可缺少的链环,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业。
发展养蜂业,不仅能够提供大量营养丰富、滋补保健的蜂产品,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人体健康,而且对于提高农作物产量、改善产品品质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
尽管江苏蜂群数量少,增长空间不大,但产业经营具有一定基础,蜂产品加工与销售市场很大,具有一定的发展前景。
各事要进一步提高养蜂业对农业生产农民增收的重要作用的认识,按照《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把蜂业生产作为畜牧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来抓,各市要高度重视养蜂和蜜蜂授粉工作,通过下发文件、组织学习、媒体宣传、技术培训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养蜂及蜜蜂授粉的作用与意义。
要通过培训,提高涉蜂主管部门与蜂农、养蜂授粉户、种植业主的认识水平,强化蜜蜂授粉产业化意识。
要组织技术推广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有关专家加强对蜂农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
要探索建立蜜蜂授粉中介服务机构,为种植业主提供授粉信息和技术服务。
二、加强生产管理,转变生产方式积极推广规模化、养强群、生产成熟蜜的先进技术,扶持建设一批规模化、成熟蜜、标准化、蜂王浆生产示范蜂场或基地,积极引导养蜂者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建立养蜂日记,健全养殖档案。
积极推广定地结合转地放蜂,主要蜜粉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每年发布蜜粉源分布和载蜂量等动态信息,合理科学利用放蜂场,为转地放蜂者生产服务工作,确保养蜂生产顺利进行。
养 蜂 管 理 办 法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二)检疫、消毒情况;(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三篇)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一、蜂场的建设和管理1. 养蜂场必须具备稳定的蜂源,并采取科学的养蜂技术,保证蜜蜂的健康生长。
2. 养蜂场必须建立完善的设施和设备,包括蜂箱、蜜蜂饲养用具、蜂蜜收取和加工设备等。
3. 养蜂场必须按照规划和标准进行布局,确保蜜蜂产量的提高和管理的便利性。
4. 养蜂场必须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防止蜜蜂疾病的传播和威胁。
二、养蜂人员的要求1. 养蜂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蜜蜂养殖知识和技术,能够熟练地进行蜂箱的管理和蜜蜂的饲养。
2. 养蜂人员必须遵守养蜂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要求,确保蜜蜂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3. 养蜂人员必须定期接受蜜蜂疾病防控等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蜜蜂产品的安全管理1. 养蜂人员必须对蜜蜂产品进行检验和监测,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 养蜂人员必须对蜜蜂产品进行包装和储存,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卫生。
3. 养蜂人员必须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四、蜂疾病的防控1. 养蜂人员必须定期检查蜂箱,发现蜂疾病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2. 养蜂人员必须加强蜜蜂疾病防治知识的学习,提高疾病识别和防治的能力。
3. 养蜂人员必须遵守蜂疾病报告和处置的规定,及时上报和处理疾病情况。
五、蜂产品市场监管1. 养蜂人员必须合法经营蜜蜂产品,遵守市场准入和质量安全的规定。
2. 养蜂人员必须保证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真实性,防止欺诈和误导消费者。
3. 养蜂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确保行业的良性发展。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蜂行为,保护蜂业发展,保障养蜂从业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养蜂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养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蜂活动应当遵守科学养蜂和生态环境保护原则,提高养蜂技术水平,推广绿色养蜂。
第四条养蜂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养蜂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危害公众健康。
211008382_湖北省养蜂及蜂授粉产业发展概况
湖北省养蜂及蜂授粉产业发展概况郭亚惠 杨华 吴喜娟 叶军(湖北省畜禽育种中心,武汉 430070)摘要:简要阐述养蜂业高质量发展及蜜蜂授粉的意义,罗列近年来养蜂业尤其是蜜蜂授粉相关国家重要支持举措,概括介绍湖北省蜜粉源植物资源概况、养蜂和蜂授粉产业发展现状及前景等,分析当前蜂授粉行业存在的不足,并结合区域实际提出相应建议,以期进一步普及促进蜂授粉产业发展。
关键词:湖北省;蜜蜂授粉;蜜粉源植物;发展现状;前景1 养蜂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养蜂业是集畜牧业与农作物和油茶果蔬等种植业于一体的多产业融合性小畜种产业,不仅涵盖了动物养殖的范畴,还与众多植物生长繁育紧密相关。
一方面饲养蜜蜂,能够生产蜂蜜、蜂花粉、蜂王浆、蜂胶、蜂毒及雄蜂蛹等多种纯天然营养保健品,有利于人类的身体健康及医疗美容等。
另一方面,蜜蜂的采集行为可有效促进植物授粉,提升植物开花结果的产量与品质,紧密关系到人类的米袋子、菜篮子以及果茶油等众多农作物。
世界上与人类食品密切相关的作物有1/3以上都属虫媒植物,尽管许多昆虫如蝴蝶、苍蝇、蓟马和甲虫等都可为农作物授粉,但是蜜蜂类昆虫具有独特的形态生理结构和生物学特性,是多种农作物的理想授粉昆虫,蜜蜂授粉行为对于大自然环境的生态平衡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蜜蜂授粉的社会效益远远高于其直接经济效益,据记载全球大约35%的农作物依靠昆虫授粉,蜜蜂是主要授粉昆虫,大约15%的农作物依靠蜜蜂授粉[1]。
世界上许多经济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利用蜜蜂为农作物授粉,以改善农田的生态环境,促进粮食、油料、瓜果、牧草等农作物的优质高产。
在美国,蜜蜂授粉对社会的贡献率是蜂产品价值的143倍,加拿大蜜蜂授粉的贡献率是200倍,通俗来讲,蜂农收入1元时,可以为种植户带来143~200元的收入。
更有甚者,我国设施草莓种植者以每群300~400元的价格租赁蜜蜂授粉,可以获得3~4万元的收入[2]。
在欧盟,蜜蜂授粉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在畜牧业的排名中仅次于牛和猪。
养 蜂 管 理 办 法(试 行)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二)检疫、消毒情况;(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对蜜蜂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蜜蜂养殖行为,保障蜜蜂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蜜蜂养殖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蜜蜂养殖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蜜蜂养殖、运输、销售、科研、教学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蜜蜂养殖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生态环境,保障蜜蜂种群安全,促进蜜蜂产业和谐发展。
第二章养殖许可与备案第四条养殖蜜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许可证。
未取得养殖许可证的,不得从事蜜蜂养殖活动。
第五条申请养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蜜蜂养殖场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二)具有合格的蜜蜂养殖技术人员;(三)具备必要的蜜蜂养殖设施设备;(四)有明确的蜜蜂养殖品种、数量和养殖计划;(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蜜蜂养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养殖蜜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养殖许可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条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养殖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养殖蜜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养殖许可证在养殖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养殖蜜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养殖情况,包括蜜蜂品种、数量、养殖方式、生产性能等。
第三章养殖技术与管理第十条蜜蜂养殖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遵循蜜蜂生物学特性,保证蜜蜂健康生长。
第十一条养殖蜜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蜜蜂养殖档案,详细记录蜜蜂品种、数量、养殖方式、生产性能、防疫措施等信息。
第十二条养殖蜜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蜜蜂病虫害防治工作,采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方法,减少化学药物的使用。
第十三条养殖蜜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蜜蜂饲养管理,保证蜜蜂营养均衡,提高蜜蜂生产性能。
第十四条蜜蜂养殖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防止疫病传播。
涉及畜牧兽医领域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农业部第176号公告
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畜牧兽医)2019年5月28日目录一、农业农村部规章目录 (3)二、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目录 (8)根据网络整理,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现将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21日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畜牧兽医)(截至2019年5月1日)一、农业农村部规章目录1.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2.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19.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质检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0.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2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22.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36.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公布)37.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3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公布)39.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9日农牧发〔1999〕18号公布)40.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41.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4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4.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45.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46.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47.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48.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49.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50.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51.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5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3.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5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55.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6.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57.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8.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9.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60.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6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2.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6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64.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9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65.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7.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68.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5月27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2号公布)116.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118.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公布)119.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公布)120.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公布)121.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二、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目录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信访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4日农办发〔2005〕23号)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农办发〔2008〕8号)4.农业部、人事部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8日〔1994〕农人技字第4号)5.关于印发《农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0月27日农人发〔2000〕13号)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农人发〔2006〕6号)7.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2012年3月13日农人发〔2012〕5号)9.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04年8月12日农办政函〔2004〕46号)10.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意见的函(2005年2月25日农办政函〔2005〕12号)12.关于认定经营假劣饲料产品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27日农办政函〔2005〕91号)14.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6年1月5日农办政函18.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24日农办发〔2008〕5号)3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年11月18日农办计〔2015〕116号)44.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工作规程(2010年3月22日农办市〔2010〕11号)45.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0月26日农市发〔2010〕11号)47.农业部关于印发《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农科教发〔2006〕6号)4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业部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948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23日农办科〔2010〕70号)49.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9月14日农科教发〔2010〕3号)5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1月7日农办科〔2013〕2号)52.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第一批)(2013年2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1897号)53.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5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31号)5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2003年4月17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64号)56.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07年6月10日农办市〔2007〕21号)57.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8月8日农市发〔2007〕23号)58.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2008年8月8日农业部公告第1071号)59.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2009年7月21日农业部公告第1239号)法》的通知(1988年6月2日〔88〕农(农)字第16号)87.加强氟虫腈管理(2009年2月25日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第1157号)110.氟虫胺管理措施(2019年3月22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48号)111.农业部关于印发《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通知(2001年7月3日农牧发〔2001〕20号)112.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2002年2月9日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76号)113.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2002年4月9日农业部公告第193号)114.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2003年1月22日农业部公告第242号)115.兽药注册资料要求(2004年12月22日农业部公告第442号)116.新兽药监测期期限(2005年1月7日农业部公告第449号)117.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5日农医发〔2005〕5号)118.农业部关于发布《农业部兽药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3月8日农医发〔2005〕3号)119.兽药品种编号(2005年3月11日农业部公告第472号)12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商品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0月10日农办医〔2006〕48号)121.农业部关于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检验原料监督管理的通知(2006年11月22日农医发〔2006〕10号)122.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18日农医发〔2006〕11号)12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兽药GMP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3月28日农办医〔2007〕8号)124.淘汰兽药品种目录(2007年4月4日农业部公告第839号)125.由农业部审批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范围(2007年8月20日农业部公告第898号)12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耳标识读器招标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11月1日农办医〔2007〕41号)127.中兽药制剂生产有关要求(2007年12月18日农业部公告第954号)128.农业部关于发布《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年1月2日农医发〔2008〕1号)129.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麻黄碱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2008年11月24日农医发〔2008〕24号)130.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2008年12月11日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131.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2008年12月12日农医发〔2008〕27号)132.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2009年1月19日农业部公告第1149号)133.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09年3月6日农业部公告第1174号)134.禁止在饲料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和饲料中三聚氰胺限量规定(2009年6月8日农业部公告第1218号)135.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6月11日农业部公告第1221号)136.口蹄疫、禽流感等不得治疗(2009年8月3日农业部公告第1246号)137.停止缩二脲作为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2009年10月29日农业部公告第1282号)138.进口兽药管理目录(2009年12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312号)139.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2010年12月27日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14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企业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函(2011年2月15日农办医函〔2011〕12号)141.农业部关于印发《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的通知(2011 年4 月11 日农牧发〔2011〕4号)14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国内兽药生产企业出口兽药使用外文标签和说明书问题的函(2011年10月13日农办医函〔2011〕30号)143.对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按三类动物疫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2011年10月24日农业部公告第1663号)144.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4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145.停止受理部分产品生产线项目兽药GMP验收申请(2012年1月5日农业部公告第1708号)146.饲料原料目录(2012年6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147.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48.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2012年11月29日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49.新兽药监测期等有关问题公告(2013年2月16日农业部公告第1899号)150.动物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调整为按二类动物疫病管理(2013年5月24日农业部公告第1950号)151.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2013年9月30日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15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2013年11月28日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告第2013号)153.《饲料原料目录》修订(2013年12月19日农业部公告第2038号)154.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2013年12月30日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155.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2014年6月5日农业部公告第2109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56.《饲料原料目录》修订(2014年7月24日农业部公告第2133号)157.《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修订(2014年7月24日农业部公告第2134号)158.食品动物用兽药产品注册要求补充规定(2015年3月2日农业部公告第2223号)159.《饲料原料目录》修订(2015年4月22日农业部公告第2249号)160.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洛美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脂及各种制剂的公告(2015年9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229号)161.新兽用生物制品研发临床试验靶动物数量调整(2015年11月24日农业部公告第2326号)162.兽医诊断制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5年12月9日农业部公告第2334号)163.兽医诊断制品注册规定修订(2015年12月10日农业部公告第2335号)164.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15年12月9日农业部公告第2336号)165.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5年12月9日农业部公告第2337号)166.停止硫酸黏菌素作为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2016年7月26日农业部公告第2428号)167.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2016年10月8日农业部公告第2450号)168.《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标准》《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标准》及其监督检查相关要求(2016年10月27日农业部公告第2464号)169.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2016年10月27日农业部公告第2465号)170.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生产企业设置规划(2016年11月11日农医发〔2016〕37号)171.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二批)(2016年11月28日农业部公告第2471号)17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变更工作要求(2016年12月21 日农业部公告第2481号)173.宠物用兽药说明书范本(2017年4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2512号)174.停止生产使用狂犬病活疫苗(2017年4月7日农业部公告第2514号)175.家禽H7N9检测有关事项(2017年4月14日农业部公告第2516号)176.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2017年4月19日农业部公告第2521号)177.农业部兽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7年6月2日农业部公告第2507号公布)178.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2017年6月12日农业部公告第2537号)179.港澳台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及执业管理规定(2017年6月12日农业部公告第2539号)180.兽药注册评审工作程序(2017年10月30日农业部公告第2599号公布)181.兽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管理办法(2017年11月21日农业部公告第2611号)182.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2017年12月15日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183.《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修订(2017年12月28日农业部公告第2634号)184.亚洲Ⅰ型口蹄疫免疫退出有关事项(2017年12月29日农业部公告第2635号)185.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管有关事项(2018年4月16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号)186.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2018年4月27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187.《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修订(2018年4月27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1号)188.《饲料原料目录》修订(2018年4月27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号)189.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2018年10月31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190.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2018年12月4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191.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2019年1月2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192.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的通知(2019年1月24日农牧发〔2019〕5号)。
制定《中蜂品种资源保护条例》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参考依据(新)1102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养蜂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发展养蜂业,维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农业部《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在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确需施用农药的,应当选用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品种。
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
第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四十一第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农业部《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农业部《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辽宁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5 . 空间接 口 低频电子耳标应符合《 动物 的射频识别? 代码 结构}IO 18 ) 动物的射频识别 技术准则》 ( 174 和《 S ( O 18 ) I 17 5有关规定。 S 超高频电子耳标应符合《 信息 技术 物品管理射频识别 第 6 部分 :6— 6 M z 8 0 90 H 空 间接口参数 Tp c ( o E lo 0 6 ) ye 》I 仃 C 8 0— C 有关规定。 s 6 . 芯片存储空间 可用数据存储容量不小于 12 i 9b 。 t 7抗 干扰 . 交变磁场 、 交变电场等指标应符合《 别卡无 识 触点的集成电路卡邻近式卡} G /23 1 — 0 8 ( BT 2 5. 20 ) 1 43 .. 求 。 6要 8 . 环境适应性 工作温度在 一 5 0 3 % 5 %时 , 符合《 电工 电子产 品环境试验} G T 4 3 —0 8要求。 ( B 22 . 2 o ) 1 9 . 封装 电子芯片封装需确保耳标能在低温和潮湿等 环境下使用。 口
一
附件 : 电子耳标质量基本要求 1 . 原材料 电子耳标 ( 主辅标 ) 需采用无毒 、 无异味 、 无刺 激、 无污染 、 耐水解 、 耐高低温和耐微生物性能的优 质聚醚型聚氨酯或聚碳酸酯制造。 2外 观 . 表面光洁 、 边缘光滑 、 色泽均匀 。 3 . 耐用性能 在牲畜耳朵上应能佩带 5年以上。 主辅标 的结合 力、 主标拉伸断裂力、 高温结合力、 低温折弯等耐用性 指标需符合 《 家畜耳标及 固定器}N 54 20 ) ( Y 3 — 02 和 《 动物防疫耳标规范》N 厂98 20 ) ( Y I3— 0 5。 ’ 4 . 工作频段 低频耳标工作频段为 14 K z 3 . H ,超高频耳标 2 工作频段为 90 95 H 。 2 — 2M z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蜂业质量提升行动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蜂业质量提升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04•【文号】农办牧〔2018〕40号•【施行日期】2018.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蜂业质量提升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18〕40号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省畜牧、农机(农业、农牧)厅(局、委),财政厅: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8〕13号),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特色畜牧业发展,今年中央财政支持部分省实施蜂业质量提升行动。
为强化政策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养蜂业是农牧业绿色发展的纽带,集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于一体,在满足群众生活需要、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提高农作物产量、维护生态平衡、助力脱贫攻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是世界第一养蜂大国,蜂群规模大,蜂蜜、蜂王浆、蜂胶等蜂产品产量均居世界首位。
但受科技水平、劳动者素质等因素影响,我国蜂业发展总体质量不高,种蜂育繁推体系不健全,养蜂生产方式粗放,蜂产业质量效益竞争力亟待提升。
为推动养蜂业健康发展,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养蜂业在促进农业绿色发展、节本增效和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重要意义的认识,更加重视蜜蜂授粉酿蜜“月下老人”作用和“健康益友”作用,围绕养蜂业关键技术和薄弱环节,以良种化、标准化、集约化、产业化为重点,探索建立蜂产业提质增效、产业融合发展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国蜂业发展质量。
一要提升养蜂业发展水平。
建立种蜂育繁推体系,推行标准化养蜂生产,支持建立专业化养蜂场,提升蜜蜂养殖设施装备水平,引导生产成熟蜜等纯天然优质蜂产品,推动实现养蜂生产方式的变革。
二要完善蜜蜂授粉发展机制。
关于养蜂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蜜蜂作为重要的传粉昆虫,对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养蜂业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养蜂业得到了快速发展。
然而,在养蜂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蜂群病害、农药残留、非法采集等。
为了规范养蜂业的发展,保障蜂农的合法权益,促进蜂产品的质量安全,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养蜂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我国养蜂业的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牧法》是我国畜牧业的综合性法律,其中对养蜂业的发展进行了规定。
根据《畜牧法》,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养蜂业,提高蜂产品质量,保护蜜蜂资源。
同时,规定了蜂种资源保护、蜂群疫病防治、蜂产品生产等方面的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旨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该法对蜂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环节进行了规定,要求蜂农使用无污染的饲料和蜂具,防止农药残留,确保蜂产品质量安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动物防疫的基本制度,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
对于养蜂业,该法要求蜂农加强蜂群疫病监测,做好疫病防治工作,防止疫情传播。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措施,其中对蜜蜂的保护也进行了规定。
该法要求禁止非法采集蜜蜂,保护蜜蜂资源。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其中对蜂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也进行了规定,要求蜂农和蜂产品生产经营者保证蜂产品质量安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措施,要求在养蜂业发展过程中,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
三、养蜂业的法律责任1. 违反《畜牧法》的法律责任根据《畜牧法》,违反规定,造成蜜蜂资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罚款。
湖北省蜂业管理办法
湖北省蜂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蜂业管理,规范养蜂行为,保障蜂产品质量安全,促进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蜜蜂养殖、蜂产品生产经营、蜜蜂授粉、蜂业资源保护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蜂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养殖、质量优先、规范管理、绿色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蜂业工作的领导,将蜂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蜂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蜂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蜂业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科技、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蜂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蜂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社会组织在蜂业管理中发挥服务、协调、自律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蜂业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蜜蜂养殖第七条从事蜜蜂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养蜂者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蜜蜂养殖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合理安排放蜂场地,避免对周边环境和农作物造成损害。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如实记录蜜蜂养殖的基本信息、疫病防控、用药情况、蜂蜜产量等内容。
第十条养蜂者在转地放蜂时,应当持有效证明,并提前告知放蜂地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放蜂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养蜂者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不得干扰和阻碍养蜂者正常的放蜂活动。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在蜜源植物丰富的地区建立蜜蜂养殖基地,推广先进的养殖技术和设备,提高蜜蜂养殖的规模化、标准化水平。
第三章蜂产品生产经营第十三条从事蜂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
第十四条蜂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生产,确保蜂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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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养蜂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作物产量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加强对养蜂业的管理,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
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
(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检疫、消毒情况;
(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
(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第十二条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当告知周边3000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
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
在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
确需施用农药的,应当选用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品种。
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
养蜂者接到农药施用作业通知后应当相互告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养蜂者与蜂产品收购单位、个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实行蜂产品优质优价、公平交易,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转地放蜂
第十四条主要蜜粉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蜂业行业协会,每年发布蜜粉源分布、放蜂场地、载蜂量等动态信息,公布联系电话,协助转地放蜂者安排放蜂场地。
第十五条养蜂者应当持《养蜂证》到蜜粉源地的养蜂主管部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
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1000米以上,并与居民区、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
转地放蜂者应当服从场地安排,不得强行争占场地,并遵守当地习俗。
第十六条转地放蜂者不得进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依法确立的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及种蜂场的种蜂隔离交尾场等区域放蜂。
第十七条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处理偷蜂、毒害蜂群等破坏养蜂案件、涉蜂运输事故以及有关纠纷,必要时可以应当事人请求或司法机关要求,组织进行蜜蜂损失技术鉴定,出具技术鉴定书。
第十八条除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养蜂者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蜂群疫病防控
第十九条蜂群自原驻地和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养蜂者应当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起运。
第二十条养蜂者发现蜂群患有列入检疫对象的蜂病时,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就地隔离防治,避免疫情扩散。
未经治愈的蜂群,禁止转地、出售和生产蜂产品。
第二十一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兽药,严格控制使用剂量,执行休药期制度。
第二十二条巢础等养蜂机具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对蜂群有害和污染蜂产品的材料制作养蜂器具,或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任何药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蜂产品,是指蜂群生产的未经加工的
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蜂毒、蜂蜡、蜂幼虫、蜂蛹等。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