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期限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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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期限的法律规定

孔令昌律师

一、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二、对注册商标权、专利权保全的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法释〔2001〕1号)的规定: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的规定: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专利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送达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期限届满前未送达的,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权的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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