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西银办【2010】237号)概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3.07•【文号】银发[2000]72号•【施行日期】200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20号——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告》(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7日)废止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7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为有利于银行卡业务联合工作的开展,现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中有关跨行交易收费条款做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ATM跨行取款交易执行以下收费及分配标准:(一)对于持卡人在它行ATM机上发生的取款交易,发卡行应向代理行缴纳代理费,并执行如下标准:1.同城跨行交易的代理费为每笔4.5元人民币;2.异地跨行交易的代理费为每笔5.1元人民币;(二)对于通过信息交换中心转接的跨行交易,代理行应向信息交换中心缴纳网络服务费,并执行如下标准:1.同城跨行交易的网络服务费为每笔0.6元人民币;2.异地跨行交易的网络服务费为每笔1.2元人民币,在本地和异地两个银行卡中心之间分配。
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不参与网络服务费的分配。
(三)持卡人在它行ATM机取款应向发卡行缴纳手续费,并执行如下收费标准:1.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内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不超过2元人民币;2.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内以外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为2元+取款金额的0.5 ̄1%(由发卡行确定);3.为了推动银行卡业务的发展,培养持卡人的用卡意识,发卡银行每月应为持卡人提供3次同城跨行免费取款服务。
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数字证书管理,保障数据传输安全,依据《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实现网上支付跨行清算业务的电子签名以及数据传输和交换过程中的不可抵赖性和完整性,保障系统交易安全,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以及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参与者之间采用公钥基础设施(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以下简称PKI)机制,使用第三方认证机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China Financial Certification Authority,以下简称CFCA)发放的数字证书提供安全认证服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参与者与其客户之间所使用数字证书的管理不属本办法规定范围。
第三条数字证书实行分级管理,ⅩⅩ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负责建立注册中心(Registration Authority,以下简称RA),ⅩⅩ银行各分支机构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以下简称清算中心)建立地方注册中心(Local Registration Authority,以下简称LRA)。
RA 与CFCA专线连接。
第四条 RA是CFCA授权的证书注册审核机构,延伸了CFCA证书发放、管理的范围,主要负责对LRA证书的管理;LRA是RA的下级机构,负责对辖区内证书申请者的证书管理。
第五条证书管理操作内容包括证书申请、发放、撤销、补发、换发、冻结和解冻等操作。
第六条 RA和LRA受理业务的时间与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一致。
第七条 RA和LRA分别设置管理员、录入操作员、审核操作员岗位,由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相同岗位人员兼任。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参与者按照机构设置证书管理员岗。
第八条 RA和LRA的证书管理岗位人员需要各申报一张数字证书,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参与者需要申报一张数字证书。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概述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入银行机构或代理接入银行机构第十六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各参与者与网银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信息,应当采取联机方式实时处理。
第十七条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传输的业务信息,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采用数字签名方式保障数据安全。
第十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通过对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分别设置净借记限额实施风险控制。
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发起的支付业务只能在其净借记限额内支付。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共享同一净借记限额。
净借记限额通过清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管理系统是指集中存储管理清算账户、处理支付业务资金清算的支持系统。
第十九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7X 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系统工作日为自然日,其资金清算时间为清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工作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管理需要调整系统的运行时间和资金清算时间。
第二章网上支付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第二十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一)网银贷记业务;(二)网银借记业务;(三)第三方贷记业务;(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业务。
第二^一条本办法所称网银贷记业务,指付款人通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
网银贷记业务可支持下列行为的资金支付:(一)网银汇兑;网络购物;(五)实时代收;第三方机构应负责协调解决第三方贷记业务的收、付款人因商品或服务交易产生的纠纷。
第三十条第四章轧差与资金清算(七)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第五十一条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应当合理设置和调整净借记限额,保障支付业务及时处理,并保证其清算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满足日常清算。
第五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对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的清算账户实行借记控制。
清算账户借记控制时,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停止受理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但对已轧差的支付业务应当提交清算。
第五章日切处理第五十三条在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日切时点,网银中心将当日最后一场轧差净额提交清算。
企业网银跨行账户管理功能使用手册
企业网银跨行账户管理功能使用手册附件:企业网银跨行账户管理功能使用手册【概述】中国人民银行推出的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之外的重要补充~主要提供实时的跨行支付和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本行已成功接入该系统~依托该系统~本行企业网银开发了跨行账户管理模块~可为客户提供他行账户查询和实时代收功能。
本模块下设:跨行账户登记、业务流程管理、跨行账户权限管理、他行账户查询、实时代收五个子功能。
1.跨行账户登记【功能说明】本功能主要实现对与本行账户成功签约允许本行账户发起账户信息查询或收款业务的他行账户的登记。
他行账户与本行账户的签约必须在他行账户所在银行网点进行操作~只有签约成功的他行账户才能登记成功。
【开通条件】1、默认开通。
2、本功能只能由管理员进行操作~无需授权。
【操作步骤】, 管理员登录企业网银~点击跨行账户管理-跨行账户协议登记:, 点击新增:, 选择协议类型:查询协议指允许本行发起账户信息查询的协议~付款协议指允许本行发起跨行实时代收的协议。
, 选择本行账户~点击下一步~系统将自动检索出与所选本行账户有关联的查询协议或付款协议:, 点击确定后~即可将回显的账户协议信息进行保存,账户信息保存后~在进行他行账户查询或实时代收业务操作时~可以直接选择保存好的跨行账户进行操作,。
, 如要删除账户~可点击删除~可以将保存好的跨行账户协议进行删除。
2.业务流程管理【功能说明】主要为跨行账户管理模块设置业务流程~可设置1-5级的业务流程。
【开通条件】1、默认开通。
2、本功能由管理员设置~主管授权。
功能子功能使用角色跨行账户业务流程设置管理员业务流程管理跨行账户业务流程授权主管2.1业务流程设置【操作步骤】, 管理员登录企业网银~点击跨行账户管理-业务流程管理~点击跨行账户业务流程设置:, 选择相应的业务流程后点击确定~系统提示主管授权后生效。
, 如需要删除未生效的业务流程~可点击删除业务流程将未生效的业务流程删除。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4.17•【文号】银办发[2007]100号•【施行日期】2007.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印发你们,自该系统上线之日起试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速将本办法转告辖内各支付系统参与者,执行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联系人:周鹏博联系电话:************附件: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00七年四月十七日附件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和运行管理,确保系统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计费管理子系统。
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中采集、存储业务数据并进行加工处理,向用户提供查询、统计、分析等服务。
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对运行中的支付风险情况、支付系统运行状态、支付业务量以及异常支付业务等数据进行实时监控,便于业务主管部门对系统运行及业务处理的监督管理。
计费管理子系统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中获取业务数据,根据设定的计费标准进行计费处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下发计费清单与费用返还清单,实现对业务计费的统计管理。
商业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根据《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工作日为自然日,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我行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委托直接接入银行(兴业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
第四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经委托接入银行机构发送后即具有支付效力,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应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
我行作为收款行收到支付业务已轧差通知后,应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按照小额支付系统的清算场次完成和兴业银行之间的资金清算。
第六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我行在兴业银行开立的支付系统代理清算账户。
处理规定金额(5万元)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金额上限由兴业银行设定和调整。
第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共享兴业银行的净借记限额,我行发起的支付业务只能在其净借记限额内支付。
第二章部门及岗位职责第八条运营管理部作为我行支付结算业务管理部门,确保我行支付结算业务稳健、合规运行。
第九条运营管理部集中资金清算及账务处理作为我行支付结算业务操作部门,设置清算记账岗、清算复核岗,确保我行支付结算业务实时、高效地处理。
清算记账岗负责进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按照职责范围处理业务;负责有关业务清单打印等。
清算复核岗负责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运行,监控业务运行状况;对业务操作授权,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业务;组织业务操作员正确处理业务;设置业务参数,维护基础数据;日终核对差错业务、进行系统对账等。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运行管理办法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条我行各机构在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运行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总行会计结算部的主要职责:
1、指导辖内网点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及时、准确办理各项业务,确保客户及他行(社)资金使用。
2、配合银信中心协调处置办理相应支付结算业务过程中辖内网点与其他成员机构辖内网点可能出现的纠纷。
3、及时核实、处置、协调辖内网点或其他成员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出现并反映到本行的各类问题。
4、按照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规定及时进行业务差错的处理。
5、负责对存放在银信中心的清算账户进行资金调拨,并定期核对清算账户余额。
(二)网点的主要职责:
1、熟悉支付清算系统相关业务功能,掌握支付清算系统各项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积极应用支付清算系统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受理客户提交的相关业务申请,及时、准确地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发送业务。
3、及时处理通过支付清算系统接收的各类支付业务。
对于需要人工干预的来账业务,必须在接收业务当日作入账、转
汇、退汇、查询等处理。
4、如为受理行的,出现因柜员操作失误导致且不能自行解决的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应及时提交总行会计结算部;如为开户行应积极配合受理行(社)按差错金额对客户账户资金进行控制,并协助完成后续追款。
(三)总行信息科技部的主要职责
对于因业务中断、技术基础设施问题或整体运行故障等引起的运行故障,由信息科技部处理或报银信中心协同处理。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以下简称清算中心)以及系统参与者运行维护部门。
第三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的范围包括:(一)网银中心,即负责在参与者之间转发业务信息,并对支付业务进行轧差处理的系统节点;(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接入节点(以下简称接入节点,含部署在清算中心的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应用和设备);(三)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参与者前置机(以下简称参与者前置机);(四)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备份系统;(五)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网络;(六)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以下简称应用安全子系统)。
第四条清算总中心负责网银中心、网银中心备份系统、支付系统骨干网络以及应用安全子系统(网银中心部分)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对系统运行、维护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清算中心负责接入节点及其备份设备、应用安全子系统(接入节点部分)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辖区内业务处理情况进行监测、统计和分析;负责对辖区内参与者提供运行、维护指导和技术支持。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参与者负责本单位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岗位管理第五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及参与者应当合理安排运行维护各岗位人员,确保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网银中心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业务操作岗、系统维护岗、网络维护岗和数字证书管理岗。
接入节点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系统维护岗、网络维护岗和业务操作岗。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随着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和国家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营成为了银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规范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于2019年发布了《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以下将从背景、主要内容、意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背景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进行了规范,使得支付市场的发展更加稳健。
然而,随着移动支付、互联网金融、区块链等新兴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业务管理日益复杂,也呈现出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挑战。
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完善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分为10章,共45条,其中重要内容如下:(一)机构准入。
这部分规定了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准入条件,强化机构准入资格审查,同时明确了机构退出规定。
(二)业务范围。
这部分明确规定了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可以处理的支付业务种类和范围,并规定了相关的风险管理要求,包括风险防控、风险评估等。
(三)业务管理。
这部分主要阐述了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各项业务管理要求,包括结算业务、合规管理、信息披露、系统安全等多个方面。
(四)风险管理。
这部分强化了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风险管理,要求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防范风险,保障系统的稳定运行。
三、意义《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作为银行清算系统管理方面的重要法规,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完善金融监管。
该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强国家对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的监管和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有序。
(二)规范市场秩序。
规定机构准入条件、业务管理、信息披露等要求,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和运营成本,规范市场秩序。
(三)促进业务创新。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要求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强化风险评估,保障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对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业务创新提供了基础保障。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运行管理细则
(二)人民银行ABS 、TBS系统和票据交换所根据业务工 作的需要在工作日 8: 30 前登录大、 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 换系统,日终做好系统对账后,可进行签退。
第十九条 各参与者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支付清算系统 与其他业务系统的网络连接, 应采取防火墙等必要的技术隔离保 护,与互联网必须实现物理隔离, 操作终端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 定期查毒杀毒。
第二十条 各参与者前置机系统应有双机备份, 定期进行 备份系统测试,每日必须做好应用数据的备份。
第二十一条各参与者应制定前置机系统应急预案, 定期
(三)各参与者不得无故退出支付清算系统,因前置机系统
故障、网络故障等引起的系统退出,应及时向清算中心报告。如 发生故障, 当日能正常完成日终对账工作的, 用自由格式报文进 行报告,影响当日正常完成日终对账工作的,需书面报告。
第七条 各参与者应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支票影像交换系 统和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数字证书申请和更换工作。
第四章 系统维护
第十六条 各参与者应认真做好前置机系统维护工作, 每 日对前置机系统的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网络连接、应用软件至 少进行一次监测、 检查及维护, 防止发生责任事故和重大系统故 障,确保前置机系统的安全运行率达到 99.99% 以上。
安全运行率 = (系统运行时间 -系统故障时间) /系统运行时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清算 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运行时间为每周工作日的 8:30-17:00;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运行时 间为7X24小时不间断运行,每日的 16 : 00为系统日切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可根据管理需要对支付清算系统的运行时间 进行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4.06•【文号】银办发[2007]73号•【施行日期】2007.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7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证书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付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PMIS)用户需在《PMIS数字证书申请表》(见《证书管理办法》)中填写10位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机构标识。
标识编码规则为:3位行别+4位地区代码+1位级别号+2位顺序号。
其中,行别代码按支付系统行别代码设置;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用户地区代码使用“0000”,其他用户按支付系统地区代码设置;级别号“0”代表各用户组系统管理员用户,“1”代表人民银行总行用户,“2”代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以下简称分支行)用户,“3”代表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用户,“4”代表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行用户;顺序号按照不重复原则由各用户自行编制。
二、隶属于同一机构的不同用户可共用数字证书。
共用数字证书的,《PMIS 数字证书申请表》中机构标识填写任一用户的机构标识;单独申请数字证书的,《PMIS数字证书申请表》中机构标识填写本用户的机构标识。
三、清算总中心负责协调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推广省(市)清算中心于PMIS 上线前25日内完成各清算中心证书管理岗位人员的数字证书申报和下发工作。
清算总中心负责组织总中心管理的PMIS用户,各清算中心负责组织分中心管理的PMIS用户及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于PMIS上线前25日内完成数字证书申报工作。
网银跨行支付系统
运行时间
7×24小时连续运行 系统每一工作日切换时间为16:00 系统清算日为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日 系统清算时间为每一清算日8:30—17:00 轧差净额提交清算时间与小额系统一致
业务处理周期
指从发起行发起网银支付业务至 发起行收到业务回执的最长业务处理 时间。
商业银行网银跨行支付清算系统 业务处理周期不超过20秒。
系统建设背景
网银支付服务的提供者-商业银行
经营成本低、服务质量突破传统方式、客户全球化
网银支付的具体应用
转账汇款、网络购物、电子商务、信用卡还款、公用事业缴费„
网银跨行支付的处理通道
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同城清算系统、非金融支付服务组织业务系统 客户需选择收款人开户银行,并指定具体的分支机构
客户通过第三方发起支付指令 业务参与主体包括第三方、付款银行、收款银行 客户可实时获知业务处理结果
基于不同核验方式及场景的应用实例
第三方贷记业务(在线认证方式) 第三方贷记业务(协议认证方式) 第三方预授权确认付款
第三方贷记业务(在线认证)
应用场景
网络购物、网上缴费
系统停运及运行维护
停运及启运
– 支持在指定日期停运,并支持当日启运。 – 系统停启运通知原则上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下发各参与者。 – 系统停运期间拒绝受理业务。
维护窗口
– 支持在任一时点开启系统维护窗口,并支持在任一时点关闭系统维护窗 口恢复业务处理。 – 系统维护窗口开启期间,暂停受理新的业务。
商业银行
业务权限
商业银行
业务处理 涉及主体
付款行、收款行
第三方机构、付款行、 收款行
付款行、收款行
查询机构、开户行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概述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是一种用于处理各银行之间的网上支付交易结算的系统。
该系统的目的是确保在不同银行之间进行网上支付时的资金清算和结算能够高效、准确地进行。
本文档将介绍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办法,包括交易流程、资金清算和结算、安全性保障等内容。
交易流程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交易流程如下:1.用户发起支付请求:用户在商家网站选择商品后,选择支付方式为网上支付,并填写相关支付信息。
2.商户向银行发起支付请求:商户将用户的支付请求发送给其所在银行。
3.银行之间进行资金清算:商户所在银行将支付请求转发给用户选择的支付银行。
4.支付银行校验支付请求:支付银行接收到支付请求后,会校验支付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5.确认支付并向商户发送支付结果:支付银行校验通过后,将支付结果通知给商户。
6.商户完成订单处理:商户根据支付结果进行相应的订单处理,如发货等。
以上仅为简要的交易流程示意图,具体流程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扩展。
资金清算和结算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核心功能之一是实现不同银行之间的资金清算和结算。
具体的资金清算和结算办法如下:1.资金清算:资金清算是指不同银行之间的资金交换和调整。
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各银行可以实现资金的清算。
清算方式可以是实时的、定期的或者批量的,具体方式根据业务需求和系统性能进行配置。
2.资金结算:资金结算是指将支付交易的资金分配给各参与方的过程。
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各参与方可以按照约定的结算周期和方式进行资金结算。
具体的资金清算和结算方式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协商。
安全性保障为保障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安全性,需要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数据加密:在支付请求、支付结果通知等敏感数据传输过程中,使用加密算法对数据进行加密,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
2.身份认证:各参与方在系统中的身份需要经过认证,以防止非法用户的入侵。
3.防止恶意攻击:采取合适的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安全设施,以防止系统受到恶意攻击。
银行支付系统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第二版银行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金结算速度,规范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河北省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河北省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处理手续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支付系统是指本行通过综合业务系统接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可办理同城、异地支付业务的电子汇划结算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及操作工作的各部门,包括清算中心和信息科技部以及参加支付系统的各分支行营业网点。
第四条支付系统的运行在本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本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对参加支付系统的各级营业网点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管理;负责支付系统前置机的操作及密押卡的保管;负责清算资金账户的管理,保证辖内结算业务的正常清算。
信息科技部负责支付系统的程序运行管理、网络管理、系统维护和技术指导。
各分支行应指定专人负责所辖支付系统网点的机器设备日常巡检。
第二章网络结构第五条支付系统网络由本行清算中心(以下简称清算中心)和支付系统网点构成。
第六条清算中心是本行支付系统的一级机构,做为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直接在人民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负责支付业务在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与本行综合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转发和资金清算。
第七条支付系统网点是本行支付系统的分支机构,是支付业务的最初发起和最终接收点,负责支付业务的收发和对客户的资金清算。
第三章操作管理第八条清算中心及各支付系统网点必须设录入员、复核员、会计主管岗位。
具体职责如下:1、业务主管岗:负责对录入员和复核员进行管理;负责对退汇业务及单笔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往账业务进行授权;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的支付业务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7〕1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7〕12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有效运行,现将修订后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外资银行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附件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平稳、有效运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的操作和使用,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0号公布)及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系统,收集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信息,对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及预警。
第三条依法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应当接入系统,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在系统中公布并更新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和信息报送指南》及有关规定向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上支付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网上支付的安全和便利性,各银行纷纷推出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办法。
二、业务处理流程1. 支付发起用户在商家网站或移动应用中选择商品或服务,并选择使用网上支付进行支付。
用户填写支付金额、银行卡信息等必要信息,并确认支付。
2.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接收支付请求商家网站或移动应用将支付请求发送给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系统接收到请求后进行验证,包括验证支付金额、用户身份等信息的合法性。
3. 跨行清算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根据支付请求中的银行卡信息,判断支付发起方与收款方是否属于同一银行。
如果不属于同一银行,则需要进行跨行清算。
4. 跨行清算请求发送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将跨行清算请求发送给支付发起方所属银行的清算中心。
清算中心收到请求后,进行验证并进行资金调拨。
5. 跨行清算结果返回支付发起方所属银行的清算中心将跨行清算结果返回给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结果包括成功或失败的标识,以及清算金额等信息。
6. 支付结果通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将支付结果通知商家网站或移动应用。
商家网站或移动应用接收到支付结果后,根据结果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如订单确认、商品发货等。
7. 用户支付结果展示商家网站或移动应用展示支付结果给用户,告知用户支付成功或失败的信息。
三、数据安全保障措施1. 数据加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在传输用户敏感数据时采用加密技术,保证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2. 防止篡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使用数字签名等技术,防止支付请求在传输过程中被篡改。
3. 身份验证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在处理支付请求时,对用户身份进行验证,确保支付的合法性。
4. 风险监控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时监控支付过程中的风险情况,如异常交易、恶意攻击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4.24•【文号】银办发[2008]102号•【施行日期】2008.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8]10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对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的管理,保障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现将《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
本通知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二OO八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的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代理结算银行是指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外币结算账户是指参与者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外币结算的外币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代理结算银行选择、外币结算账户管理、流动性支持、收费管理、检查监督以及资格终止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确定一家或多家银行为外币支付系统某一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并对代理结算银行实行资格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11]37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的通知(2011年2月15日银办发[201l]3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自2010年8月30日上线运行以来,全国已有12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接入该系统办理业务。
目前,系统运行总体情况良好,各项业务处理正常,资金清算准确无误。
但是,仍有部分银行机构不能及时反馈回执而导致业务超时、未按要求为客户及时入账、未正常受理签约业务等情况发生,一定程度影响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的健康发展。
为加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遵守支付清算纪律,确保客户资金及时到账各银行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10]15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各项业务,并根据发起和接收业务权限开通相应业务,有效维护支付清算秩序,促进网上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
收款银行机构应建立完备的客户账户信息检查及入账机制,收到“网银贷记业务”报文后,应根据“收款人户名”及“收款人账号”准确定位收款人并检查收款人账户状态后,及时反馈回执。
对于收款人账户无法正常入账的,应及时反馈“已拒绝”的业务回执,在“业务拒绝原因”中准确填写拒绝原因并向客户明示;对于可以正常入账的,应及时反馈“已确认”的业务回执,并在收到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发送的“已轧差”通知报文后,立即贷记收款人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12.14•【文号】银发[1998]598号•【施行日期】1998.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废止关于印发《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的通知(银发〔1998〕59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邮政储汇局:为适应银行卡异地跨行信息交换业务的需要,现将《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的安全、快捷、方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支付结算办法,并结合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的实际做法,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要有利于控制资金清算风险,保证银行间资金清算的顺利完成;要符合现行联行清算制度的规定,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要适应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的特定做法,又要充分考虑和现代化支付系统的衔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各商业银行(含邮政储蓄机构)发行的信用卡和借记卡的统称。
第四条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负责向其会员单位(商业银行和区域中心)提供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的信息转接和清算信息服务,区域中心负责向其成员行提供银行卡跨行业务的信息转接和清算信息服务。
第五条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的资金清算流程应与交易信息转接流程相对应,便于清算信息的核对、查询及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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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以下简称清算中心)以及系统参与者运行维护部门。
第三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的范围包括:(一)网银中心,即负责在参与者之间转发业务信息,并对支付业务进行轧差处理的系统节点;(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接入节点(以下简称接入节点,含部署在清算中心的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应用和设备);(三)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参与者前置机(以下简称参与者前置机);(四)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备份系统;(五)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网络;(六)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以下简称应用安全子系统)。
第四条清算总中心负责网银中心、网银中心备份系统、支付系统骨干网络以及应用安全子系统(网银中心部分)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对系统运行、维护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清算中心负责接入节点及其备份设备、应用安全子系统(接入节点部分)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辖区内业务处理情况进行监测、统计和分析;负责对辖区内参与者提供运行、维护指导和技术支持。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参与者负责本单位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岗位管理第五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及参与者应当合理安排运行维护各岗位人员,确保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网银中心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业务操作岗、系统维护岗、网络维护岗和数字证书管理岗。
接入节点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系统维护岗、网络维护岗和业务操作岗。
参与者前置机应当设置系统维护岗和网络维护岗。
应用安全子系统应当设置注册中心(以下简称RA)审核操作岗和录入操作岗、地方注册中心(以下简称LRA)审核操作岗和录入操作岗。
第七条业务操作岗和RA/LRA录入操作岗可兼任,但不得与其他岗位兼任;系统管理岗、系统维护岗和网络维护岗不得兼任业务主管岗;RA/LRA审核操作岗和RA/LRA录入操作岗不得相互兼任。
第八条系统管理岗负责增加、更改和注销用户。
第九条业务主管岗负责系统业务运行,监控业务运行状况;设置业务参数,维护基础数据,处理或授权处理业务运行异常;组织业务操作员正确处理业务,对用户业务操作授权;提供业务咨询、协调服务等。
接入节点业务主管还应当负责设置辖区内参与者的业务权限,管辖参与者的业务数据及状态信息,管理数字证书相关信息。
第十条业务操作岗负责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进行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按照职责范围处理业务;负责有关业务清单打印等。
第十一条系统维护岗负责安装维护计算机软件、硬件;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设置系统参数,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为系统稳定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等。
第十二条网络维护岗负责安装维护网络设备;设置网络参数;监控网络运行状态;定期备份网络配置和系统日志;解决运行中出现的网络问题;提供网络技术支持等。
第十三条RA录入操作岗负责网银中心数字证书的录入,RA审核操作岗负责网银中心数字证书的审核。
LRA录入操作岗负责参与者机构证书的录入,LRA审核操作岗负责参与者数字证书的审核。
第十四条网银中心数字证书管理岗负责网银中心数字证书下载、证书管理密钥口令更改、制定证书存放路径等。
第十五条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业务技能、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岗位人员变动应当办理变动交接手续,离岗应当及时注销该用户。
第三章操作管理第十七条清算总中心和清算中心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业务操作管理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作好相关记录。
参与者应当制定相关业务操作管理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并报业务管辖地清算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系统运行时间的规定。
参与者业务处理系统不对外提供服务的,应及时退出登录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第十九条清算总中心调整系统运行时间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授权,并应当提前3个系统工作日通知清算中心和参与者。
第二十条清算中心应当定期或按清算总中心要求,报告系统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清算总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授权进行下述操作:(一)设置参与者的业务权限;(二)设置业务金额上限;(三)设置计费费率;(四)设置业务数据联机保存期;(五)设置系统停启运;(六)开启、关闭系统维护窗口;(七)设置参与者加入、退出系统;(八)设置参与者故障状态;(九)设置规定的其他业务参数。
第二十二条清算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和清算总中心的规定或授权设置参与者的业务权限以及规定的其他业务参数。
第二十三条各岗位人员在系统运行期间应当根据岗位要求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并填写系统运行日志。
各岗位人员发现未按时登录、核验数字签名失败、未收到日切通知、报文丢失、日终对账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参与者应当监控业务轧差、资金清算情况。
清算总中心应当监控轧差净额的提交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清算总中心和清算中心可根据管理需要向参与者提供行名行号等基础数据。
第二十六条清算总中心和清算中心应当加强系统用户管理,在完成系统投产工作后应当及时注销本节点系统初始用户。
第二十七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参与者应当及时处理各待办业务事项,确保在日切前当日待办业务事项全部处理完毕。
第二十八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统计参与者在线情况。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二十九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参与者应当制定相关维护管理制度和日常检查规程,按照规程完成日常检查和系统维护并记录日志,发现系统异常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清算总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对系统应用软件版本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清算总中心应合理安排系统维护窗口开启时间。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参与者对多系统共用设备进行维护时,应当避免影响其他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清算总中心变更网银中心主要设备和系统时,应按照规定经书面审批后实施,并记录变更过程。
清算中心变更接入节点主要设备和系统时,应按规定报经清算总中心批准后实施。
参与者变更前置机主要设备和系统时,应事先向接入地清算中心报备;影响业务处理的,应同时向业务管辖地清算中心报备。
第三十三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参与者应当定期对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进行系统备份和数据备份,并填写备份记录。
第三十四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参与者请外部人员对系统进行检查维护时,应当经本单位(或责任部门)负责人批准,由系统维护人员陪同进行,并作好检查维护记录。
第三十五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参与者应当分别制定系统应急预案并逐级报备,确保应急预案有足够的资源保障,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并作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六条清算总中心应当定期检查清算中心运行维护情况,并作好相关记录。
清算中心应当定期检查参与者运行维护情况,并作好相关记录。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三十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所有用户应当严格权限管理,相关操作应当遵循双签原则。
第三十八条操作人员获取用户标识后,应当立即登录系统,修改用户口令,禁止使用未经修改的用户口令进行操作。
第三十九条操作人员权限设定应与岗位管理保持一致。
操作人员应在规定权限内操作,禁止与业务无关的操作;操作人员离开岗位时应当退出登录。
第四十条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的各种口令应当严格管理,不得外泄;口令应当具有一定复杂度,至少每季度更换一次。
操作人员遗忘口令时,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领导,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系统管理员重新设定,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四十一条系统使用的电子签名服务由清算总中心委托合法、专业的认证管理机构提供。
第四十二条数字证书的申请、补发、换发、撤销、冻结和解冻等管理操作由业务管辖地清算中心负责。
第四十三条清算总中心应指定专人配置和管理网银中心的数字签名服务器。
第四十四条参与者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证书私钥保护密码。
如发现数字证书文件、USB-Key丢失或被非法复制,以及证书私钥保护密码丢失或泄漏,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同时报告清算总中心。
第四十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在与支付系统以外的其他系统连接时,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制定严格的访问控制策略。
清算中心负责防火墙等网络边界设备的维护和监控,并按有关规范进行配置。
第四十六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应做好系统入侵检测和病毒防范,定期查毒,外来数据应当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及时处理,并逐级报备。
第四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的参数、配置信息,以及业务和账户信息。
禁止在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存储其他业务系统相关配置信息。
系统设备需外送维修时,应对外送设备数据做彻底清除。
第四十八条禁止在生产系统上进行开发和培训,禁止使用非系统专用的存储介质。
第四十九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维护部门需要通过后台对业务数据进行变更操作时,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由至少2名系统维护人员共同实施,并详细记录;事后由业务主管及时核对业务数据,并向本单位(或责任部门)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建立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置制度,确定报告流程。
重大安全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技术管理部门和清算总中心。
第六章机房管理第五十一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的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设备所在机房应当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机房的建设规范。
参与者前置机所在机房应当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本单位有关机房的建设规范。
第五十二条机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机房管理、门禁系统管理和进出审批登记等相关制度,运行维护部门应当遵照执行。
第五十三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参与者应当保持机房的清洁、整齐、有序,禁止将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和与运行无关的物品带入机房;禁止在机房内使用明火或可能影响运行的设备。
第七章设备管理第五十四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和场地设备等。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参与者应当对系统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建立档案,并定期检查,做到账实相符,禁止挪作他用。
第五十五条系统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并填写记录,确保生产设备正常运行,备份设备处于可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