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经验分享】直接减免增值税的税收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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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减免增值税的税收与会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上文为何只要求将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作为企业收入而没有将其它直接减免的税款纳入呢?我们试通过若干举例来阐明。
例1:A演艺有限公司在越南举办音乐交响会,收取演出收入5000万元,发生相应支出3000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假设将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款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处理,则会计处理如下:
(1)借:银行存款 50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万
(2)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万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30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