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1.17•【字号】湘建设〔2016〕20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设〔2016〕201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0月17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部令)等法规、规章,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遵循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均应进行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及质量安全监督等活动,应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2017版本__标准施工资格审查文件
使用说明一、《湖南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文件”)是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建市[2010]88号文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湘建建 [2013]282 号文件)编制。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文件》中采用的规范性文件,如发布了新的规范性文件则按新的文件执行。
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文件》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文件》适用于未明确为开标后资格审查方式时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编制,和选择开标前资格审查方式时的评审使用。
三、《标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选择使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文件》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正文)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的直接引用。
填空、选择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并用醒目的字体标记。
用下划线标出的引用文件须用最新的文件替代。
四、招标人按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该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
五、《标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分别规定合格入围法、评分入围法、随机抽取入围法、评分与随机抽取相结合入围法四种资格审查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
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包括前附表的附件和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全部条款。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上市公司投资及各类基金组织资金投资等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部委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州本级以及县市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市州本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24•【字号】湘政办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24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投资工程。
其中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
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019年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题库职业道德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1.根据国铁工程监〔2017〕27 号《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下列属于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的是(AC)。
A、接受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B、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听从有关单位建议提出评审意见C、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D、评标专家信息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2、根据国铁工程监〔2017〕27 号《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关于专家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下列哪些属于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ABCD)。
A、接受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B、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公正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C、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D、对本人违规行为的处理有权提出异议3、根据国铁工程监〔2017〕27 号《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关于专家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下列哪些属于评标专家负有的义务(ABCD)。
A、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B、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客观公正进行评审C、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参加业务培训,接受评价和考核D、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投诉调查4、根据国铁工程监〔2017〕27 号《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下列属于不得担任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的情形的有(ABCD)。
A、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B、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C、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D、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根据国铁工程监〔2017〕27 号《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国家铁路局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通过“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建立专家个人档案,其中这一档案应当记录评标专家的(ABCD)。
A、基本信息B、教育培训C、评标记录D、年度考核6、根据国铁工程监〔2017〕27 号《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关于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考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CD)。
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组织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人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第二章资格审查条件第五条招标投标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声誉;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技术和专业能力;4.在过去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记录;5.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招标投标人应提供以下资格审查材料:1.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组织机构代码证;4.近三年类似工程的业绩证明材料;5.资质证书;6.招标保证金;7.其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材料。
第三章资格审查程序第七条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资格审查材料。
第八条本单位将在收到资格审查材料后,对其进行初步审查。
第九条初步审查通过的资格审查材料将进入详细审查阶段。
第十条详细审查包括对资格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本单位将根据详细审查结果,作出是否通过资格审查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通知。
第十二条如招标投标人对本单位的决定不满意,可进行申诉。
第十三条申诉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本单位将在收到申诉后,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阅读并同意以上内容即表示您将遵守以上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近三年类似工程的业绩证明材料原件5.资质证书复印件6.招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7.其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法律名词解释:1.招标投标人: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活动。
第三条[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才是合格的投标人。
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第四条[资格审查的方式适用]深基坑建筑、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复杂工程和大型工程项目可进行资格预审,其他项目一般进行资格后审.第五条[资格审查原则]资格审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六条[负责规定]资格审查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资格审查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活动.第七条[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八条[资格审查活动地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活动,应当在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资格审查程序和要求第九条[资格审查活动程序]资格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资格预审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下同);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4、编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5、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6、编写资格评审报告;7、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1.26•【字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五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四)国家融资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由村组能够自行建设、生产的小型涉农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进行招标。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等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21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其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密。
第五条鼓励推行招标文件编制和发放、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评标和评标报告编制等工作采用电子化方式。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参加人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第二章评标办法分类及采用第七条评标办法的分类和采用范围及具体内容(包括技术标、投标函和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计算、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等)按照本规定附表1执行。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附表1的规定确定评标办法;选择确定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还应当选用投标报价评审计分方法{附表6(1)—(3)}和权数取值(附表7);除采用最低投标报价法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外,应当按规定设置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并将上述评标办法相关内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使用说明一、《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是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市[2010]88号文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湘建建[2013]282 号文件)编制。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采用的规范性文件,如发布了新的规范性文件则按新的文件执行。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
三、招标人根据项目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
四、《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选择使用。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填空、选择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并用醒目的字体标记。
用下划线标出的引用文件须用最新的文件替代。
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I、综合评估法II、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和最低投标价法五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
除选择使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和最低投标价法外,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启动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以及采用的方法。
招标人选择使用综合评估法的,投标报价评审计分方式及各评审因素的权重等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六、《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采用“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 2014)”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和附件(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和选择性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投资工程。
其中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
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市州本级立项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立项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湖南省建设厅湘建建[2010]318号文件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资格审查分为开标前资格审查和开标后资格审查。
开标前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前7—14日内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开标后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企业或单位;合格投标人是指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入围投标人是指被招标人接受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
第四条当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时投标人数量仍不足7家时,招标人一般应当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提倡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上时,可以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下(含9家)时,应当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第五条资格审查及其相关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可以不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开始发售的3个工作日前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二)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售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三)投标人编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可以不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同时提交招标人;(四)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按下列要求继续进行:1.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活动一般包括:审查准备工作,初步审查,详细审查,澄清、说明或补正,确定合格投标人和入围投标人及提交资格审查报告;2.招标人组织在推荐入围以外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其余的入围投标人,并作出书面记录;3.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在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发出的2个工作日前,将资格审查报告、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书面记录一并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湘建监督〔2018〕16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监督〔2018〕163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健全和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分析机制,防范恶意低价竞标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设监督处。
联系电话:0731—8895017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8月27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分析机制,防范恶意低价竞标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成本评审是指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投标报价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未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投标报价不再按本办法进行评审。
第三条投标报价成本评审由评标委员会经济类专家组织实施。
评标委员会应将成本评审过程中,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记录在案。
最新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及办法[2011]
• 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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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 标投标活动相关规定和办法》 标投标活动相关规定和办法》
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规范、 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规范、招标 招投标活动规范 代理机构比选、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资格审查、 代理机构比选、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资格审查、 评标定标等五个方面 对招标人、投标人、 等五个方面, 评标定标等五个方面,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 理机构、评委、 理机构、评委、招投标行政监管机构等行为进行了 规范,着力构建和维护公平 公正、公开和择优的 公平、 规范,着力构建和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 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环境。 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环境。 制定我省第一个招投标数据交换标准, 制定我省第一个招投标数据交换标准,为全省 招投标过程及监管平台间数据交换与共享提供了条 件。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电子化招投 标数据接口标准》湘建招办[2011]第9号字 标数据接口标准》湘建招办 第 号字
制定一个开放统一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工程造价文 件电子数据接口标准,所有招投标软件均本标准生成统一格式 的电子数据交换文件,也就是都“说”一种通用的语言,从而 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中的多种计价软件、标书 制作、电子标书生成软件、电子评标系统以及政府监管平台的 信息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主要由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数据接口标准、资格审 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数据接口标准定义、工程量清单计价数 据接口标准定义等三部分组成,对数据文件中的每个元素和属 性都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包括相关名称、从属关系、结构、数 据类型、是否必须、源码等内容。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五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第六条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
第七条资格预审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第八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3—文件中载明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以及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
评审因素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和信用评价三项内容。
在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过多时,可以从中选择不少于7个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九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集体评议,并依照评审得分的高低排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评审得分相同的,依次按项目管理机构得分、信用评价得分、评委票决顺序排序。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不应泄露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名称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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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 以上,或虽不足 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 资格审查分为开标前资格审查和开标后资格审查。
开标前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前 日内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开标后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企业或单位;合格投标人是指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入围投标人是指被招标人接受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
第四条 当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时投标人数量仍不足 家时,招标人一般应当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提倡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当投标人数量在 家以上时,可以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 家以下(含 家)时,应当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第五条 资格审查及其相关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可以不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开始发售的 个工作日前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二)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售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三)投标人编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可以不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同时提交招标人;(四)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按下列要求继续进行:.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活动一般包括:审查准备工作,初步审查,详细审查,澄清、说明或补正,确定合格投标人和入围投标人及提交资格审查报告;.招标人组织在推荐入围以外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其余的入围投标人,并作出书面记录;.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在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发出的 个工作日前,将资格审查报告、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书面记录一并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五)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的,按评标程序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开标前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织进行,招标人应当组织包括招标人代表、技术和经济类等评标专家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评审应当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
开标后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
资格审查一般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资格审查地点一般选择有形建筑市场。
资格审查委员会一般由 — 人的单数组成,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其他技术、经济类等评标专家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主任委员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举产生。
第七条 资格审查活动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相关规定编制资格审查文件。
资格审查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资格审查公告(或招标公告);(二)投标人须知。
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人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等;对投标人没有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理办法;(三)资格审查办法。
包括入围投标人的数量和产生办法;对合格投标人进行评审的内容、标准和方式;推荐入围的标准和方法;随机抽取入围的地点、方式、时间等内容;(四)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格式;(五)项目建设概况。
资格审查文件中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内容应当与招标公告或资格审查公告相一致。
招标人应当合理设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将工程获奖情况、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负责人的类似项目经验情况等设置为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设置其他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
第九条 适用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入围产生办法及投标人数量,并在资格审查文件中予以载明。
入围投标人从合格投标人中产生。
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数量在 家以下(含 家)时,应当确定所有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数量超过 家时,应当采用下列办法之一确定数量不少于 家的入围投标人。
(一)确定所有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此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二)确定评审计分由高至低排序的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此办法适用于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才能承担的工程,或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三)从所有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此办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一般性工程);(四)按评审计分从高至低排序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荐数量不超过 家的合格投标人直接入围;其他的入围投标人由招标人从其余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产生(此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
对合格投标人进行评审计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评审内容和标准》(附件)的规定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计分相同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表决决定排序。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审查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资格审查申请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身份证的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附身份证的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联合体协议书(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四)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五)近年财务状况表;(六)近年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 个月内竣工验收的工程为有效,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七)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附合同协议书或者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八)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表(时间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 个月为准,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认定投标人有违法行为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九)其他材料;.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复印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复印件;拟任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拟任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和类似项目经历(附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情况;.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企业通过相关认证的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信用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近 年获奖情况(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 个月内发文表彰的奖项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为拟任项目负责人在其他项目中以项目负责人职务承担的工程,附有效加分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发生情况(其中企业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 个月内的记录为准,附有关文件或资料复印件;拟任项目负责人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 个月内的记录为准,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复印件);.承诺书(投标申请书保证其提供相关信息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其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在资格审查文件中确定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二)依法取得企业资质,资质类别、等级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拟任项目负责人依法取得注册执业资格,资格类别、等级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执业资格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三)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拟任项目负责人依法取得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书注明单位与投标人一致;(四)企业没有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责令停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拟任项目负责人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注册执业资格、停止执业、收回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取消投标资格、尚在其他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等状况;(五)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为符合有权机关规定的独立法人,联合体各方的资质以及拟任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资格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并附有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各方法人公章的联合体协议书;(六)不属于在本招标项目或本招标项目准备阶段为项目业主或本招标人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设计、施工合并招标的专业工程除外);(七)不属于已被聘用或将被聘用为本招标项目提供工程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及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代建工程验收及试车管理等)的任何法人;(八)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对评审结果有影响的内容齐全且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九)符合法律、法规和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投标人采取下列方式通过了资格审查,被确定为合格投标人或入围投标人的,招标人应当视为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资格审查文件中予以载明。
(一)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没有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且对其有利的;(二)所提供的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且对其有利的;(三)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 且对其有利的。
第十三条 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招标项目,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资格审查会上检查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当场启封;在对投标人进行评审的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对其认为重要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对澄清和核实工作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一)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有下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系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其监管机构的人员;.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二)评审开始后,应当关闭一切通讯设备;评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发表偏离资格审查办法作出的倾向性、诱导性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情况,应及时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四)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及其相关情况;(五)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