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6.01•【字号】皖财库〔2023〕571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库〔2023〕571号省直各部门、单位,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执行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财库〔2020〕3号),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3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控内容第三章监控方式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五章监控结果运用第六章监控职责第七章附则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财库〔202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省财政厅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动态监控省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提醒并纠正处理,以规范预算执行、防范财政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省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以及代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
第四条省财政厅是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
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切实提高发布质量,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的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以下简称“材料价格信息”)包括材料编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材料价格。
第四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信息的采集第五条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格原则:采集价格的材料应为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合格产品;- 1 -(二)正常成交原则:采集价格应反映正常情况下批量现货交易的价格;(三)近期原则:应采集发布上月的价格。
第六条材料价格信息采集点设置(一)材料价格信息采集点设置应分门别类、布局合理,保障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广泛性和多样性。
(二)主要材料采集点数量应高于一般材料采集点数量。
第七条主要材料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应增加材料价格信息采集频次。
第八条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材料价格信息采集档案。
第三章价格的组成第九条材料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第十条材料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材料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费率)(一)材料原价是指材料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二)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三)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四)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的过- 2 -。
2020年最新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已经20xx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最新版的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xx年最新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与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控制和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监督。
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工程造价的编制和确定第五条编制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下列规范、指标、定额、价格信息进行:(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二)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定额、施工图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工期定额;(三)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四)企业定额;(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依据。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第三项由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编写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
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技术条件、工期等,按照编制期的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编制。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0]389号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0]389号2000年11月14日)各市、行署物价局、建委、建管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监理收费行为,防止无序竞争,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精神,现将我省工程建设监理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程建设监理,是指依法取得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和法人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建设监理是工程建设的一种高智能有偿技术服务。
二、工程建设监理、应本着“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由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税金和合理利润组成,从工程概算中列支。
四、工程建设监理收费,一般按照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
其中工程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的监理费按照附表一计收;工程施工阶段(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的监理费按照附表二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工程建设监理费不宜按监理工程概(预)算百分比计收的,由监理单位按照参与监理工作年度平均人数的3.5万元至5万元/人年与建设单位协商计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我省部分计价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55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我省部分计价依据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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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我省部分计价依据的通知
建标〔2016〕5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我厅组织对安徽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部分已不能适应工程计价需求的估价表及其配套费用定额,现通知如下:
一、废止的计价依据:
1、1998《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及配套费用定额;
2、1999《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及配套费用定额;
3、2000《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及配套费用定额;
4、2000《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及配套费用定额;
5、2000《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及配套费用定额;
6、2000《安徽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估价表》及配套费用定额;
7、2003《安徽省建设工程补充定额估价表》。
二、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2016年3月28日——结束——。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20•【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仲林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和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实施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及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
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人工单价、设备预算价格、材料价格等,或者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预算定额、经济指标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等组织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会签后公布。
第七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依据投资估算指标等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第八条建设工程概算,应当依据初步设计和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经批准的建设概算,应当包括建设工程设计范围内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
安徽省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是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材料预算价格实行动态管理有助于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我省工程建设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系指在全省统一定额预算价的基础上,各地市根据当地的市场情况定期发布市场信息价,并以此计算材料差价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的建筑、安装、装饰、市政、抗震加固、房屋修缮及园林、仿古建筑等工程。
第二章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第四条材料预算价格的动态管理,包括对定额预算价、市场信息价和结算价的管理。
定额预算价——全省统一的作为编制安徽省建筑安装等定额单位估价表的材料预算价格,是编制各类工程定额单位估价表的依据,是计算材料价差的基础。
市场信息价——各地市根据当地工程建设材料市场行情变化定期发布的材料价格,包括运杂费和采保费。
它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招标工程标底的依据,是投标报价和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的指导性价格。
结算价——根据市场信息价,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确定的结算价格,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五条材料预算价格的动态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定额预算价由省定额总站负责编制管理;市场信息价、结算价由地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编制和管理。
第六条定额预算价应配套工程定额单位估价表适时地组织编制,市场信息价一般应按双朋(或月)发布,结算价按工程的合同工期确定。
第七条对占工程造价比重大,消耗量多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玻璃、沥青、地材(砖、砂、石)、工厂制品、高级装饰材料等按单项品种材料发布市场信息价进行调整。
其它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小,单项消耗量不大的次要材料,要测算材料价差系数进行调整。
第八条市场信息价由地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直接发布,同时报省定额总站备案。
省站按双月汇编各地市的市场信息价,供全省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及政府决策部门参考。
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
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总说明一、为适应招标投标快速报价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需要,根据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估价表》,经适当简化、综合,编制了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以下简称综合估价表)。
二、本综合估价表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三、综合估价表的作用1、作为编制、审查建筑工程招标标底与投标报价的依据;2、作为编制、审查建筑工程概预算的依据;3、作为确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价款和办理建筑工程结算的依据。
四、综合估价表编制的依据1、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估价表》(上、下册,1998年版);2、《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上、下册,GJD-101-95);3、《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GJDZ-101-95);4、《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LD/t72-94(De)]和《建筑装饰工程劳动定额》[LD/t73-94(De)];5、现行施工工期定额、机械台班费用定额;6、省内相关定额、标准图集及其它资料。
五、本综合估价表是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正常的施工条件,现行标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典型工程图纸编制的。
综合估价表的项目内容及含量是经测算、分析取定的,除注明允许调整或换算外,执行中一般不得调整或换算。
本综合估价表各章由章说明、工作内容、定额表和附表等组成。
其中工作内容扼要说明了主要工序的施工操作过程,某些次要工序虽未列出,但定额中已做了考虑。
六、本综合估价表和其它相关估价表的界定1、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部分)执行本综合估价表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装饰工程(中、高档)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
2、本综合估价表未包括的项目,且属单项性质的,可执行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估价表》。
七、本综合估价表中材料、半成品、成品,除注明者外,均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现场运输、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和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实施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及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
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人工单价、设备预算价格、材料价格等,或者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预算定额、经济指标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等组织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会签后公布。
第七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依据投资估算指标等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第八条建设工程概算,应当依据初步设计和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经批准的建设概算,应当包括建设工程设计范围内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建设工程概算范围内,依据施工图、预算定额以及工程类别等编制。
第十条建设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的,招标标底应当依据预算定额、工程类别等编制,或者采用工程量清单的形式编制。
建设工程依法实行直接发包的,工程预算造价由发包、承包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结合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类别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具体核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各地政府关于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政策文件
各地政府关于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政策文件一、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8]163号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近期,我省建设工程原材料(包括钢材、地方材料、有色金属等)及建筑劳务人工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波动,使工程造价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些变化已超出发包人、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建设。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本省实际,经研究,对我省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凡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按以下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一)调整范围1、有关专用词解释市场价:是指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信息价:是指造价管理机构通过《造价信息》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价格;合价:是指施工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文件中采用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
2、人工费调整范围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
(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3、材料费调整范围(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时;(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下,但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20%以上时。
(二)调整方法1、凡符合人工费的调整范围,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工程
概算定额”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12.10
•【字号】建标[2010]246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
额”的通知
(建标〔2010〕246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满足设计概算的需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我厅结合本省实际情况,会商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概算定额”),现予发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概算定额组成内容: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工程)、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安装工程)、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
二、本概算定额适用于安徽省境内新建、扩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
三、本概算定额是编制与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和概算指标的依据。
四、本概算定额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五、本概算定额授权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与解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实施规定
第十二条发承包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是否执行计价依据动态调整内容,若约定执行,应同时约定相应的计 价方法。若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项目,工程造价计取按合同签订时的计价依据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鼓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工程造价领域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计价依据动态调整,反馈调整意见建 议,参加编制工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信用激励。 第十四条各市造价管理机构要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明确征集渠道,丰富工作手段,加强计价依据意见征集的 宣传动员和搜集整理,做好计价依据动态调整的实施指导。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安徽省建设工态调整 实施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健全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管理体制,建立计价依据与市场变化的联 动机制,提高计价依据适用性,为工程建设提供更好的计价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动态调整是指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进行局部修订和内容补充。
第六条参与意见征集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计价依据问题反馈表》(附件1)。提出具体修编或者增补建议的, 应同时提供相关详细数据、测算过程及其他证明材料,为动态调整工作提供依据。
第七条各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每季度初5日前将本市行政区域内上季度单位和个人的意见,经汇总整理后,填写
计价依据问题反馈汇总表》(附件2),同附件1一并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附件:L计价依据问题反馈表 2.计价依据问题反馈汇总表 计价依据问题反馈表
填表日期: 注:1.一个(一类)问题填写一张表格。 2.建议修改或增加内容应注明定额章节编号或政策文件文号。
预算评审报告模版
关于行政学院篮球场改造项目预算事前评审报告根据2013年项目预算事前评审的安排,合肥市招管局(招投标中心)委托安徽宝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组成评审小组,对行政学院篮球场改造项目,从预算评审、实施内容、功能实现、社会效益四个方面进行项目预算事前评审,通过现场查看、审查资料、查阅定额、勘察测算、市场询价、分析评价,提供如下报告。
一、基本情况依据行政学院篮球场改造项目的申请报告,该项目计划申请资金28万元,主要用于原来水泥地面改造及其他施工费用。
具体项目报审实施内容概括如下:行政学院篮球场使用年限已久,部分设备陈旧老化,使用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急需改造。
改造项目主要为对篮球场原水泥地面的改造。
二、评审结论和审减原因本次评审以被评审单位报审项目申报预算为基础,我评审小组通过对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的理由进行详细了解,对实地进行认真仔细的勘察、丈量,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分析等程序。
依据现场实际情况:篮球场使用年限已久,基础设施配备陈旧老化,现篮球场人流量大,设备负载过重,原配备设施不能满足负荷要求等,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及时加以改造我们认为是有必要的。
以上部分为本次评审的具体内容。
依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安徽省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工程预、决算定额进行认真、细致、规范的计算审核,得出如下结论:该项目申报预算金额为28万元,审定预算金额为162311元,核减预算金额为37689元,预算核减率为18.84%。
核减的主要原因如下:经过我们现场勘查及进行市场询价,发现申报项目的设备和材料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差距较大。
三、预算绩效考评行政学院先主要承担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MPA培训、电子政务培训等培训,到此参加培训的人员较多,在篮球场活动承载量较大,为了保障篮球场的供用设施能正常运行,保障来此参加锻炼健身等活动人员的安全,对老化配备设施和原水泥地面进行改造,加强对行政学院的投入,利于市委全面统筹和规划全市干部教育工作,对新时期新形势下推进合肥干部教育工作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4.22•【字号】建标[2013]52号•【施行日期】2013.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建标〔2013〕5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工程造价管理是建筑经济活动的核心环节,是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
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不仅涉及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预决算等环节,同时事关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政府投资效益等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方面。
为规范政府资金的合理使用,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总结工程造价管理经验、吸收借鉴外省市做法的基础上,依据现行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制定了《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4月22日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规范政府资金的合理利用,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或以政府性资金为主的各类建设工程。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按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包括设计、交易、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30•【字号】皖发改设计〔2015〕399号•【施行日期】2015.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发改设计〔2015〕399号省直各单位:现将《安徽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7月30日安徽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省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的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安排省预算内投资建设省本级(包括省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项目,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加强概算管理,严格控制概算。
第二章概算核定第三条概算由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评审后核定。
概算应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含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
代建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
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切实提高发布质量,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的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以下简称“材料价格信息”)包括材料编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材料价格。
第四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信息的采集第五条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格原则:采集价格的材料应为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合格产品;(二)正常成交原则:采集价格应反映正常情况下批量现货交易的价格;(三)近期原则:应采集发布上月的价格。
第六条材料价格信息采集点设置(一)材料价格信息采集点设置应分门别类、布局合理,保障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广泛性和多样性。
(二)主要材料采集点数量应高于一般材料采集点数量。
第七条主要材料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应增加材料价格信息采集频次。
第八条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材料价格信息采集档案。
第三章价格的组成第九条材料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第十条材料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材料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费率)(一)材料原价是指材料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二)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三)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四)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第四章信息员管理第十一条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员管理办法,落实信息采集经费。
安徽装饰定额计算规则及各类工程管理费利润费率表
装饰工程计算表总说明《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以下简称装饰估价表)是以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以及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估价表》为依据,结合安徽省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改、补充而编制的。
一、装饰估价表的适用范围:.单独装饰工程、改建及二次装饰工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室内、室外装饰工程。
.安徽省镜内的新建、扩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且与土建(主体)工程分开承发包的装饰工程。
如一同承发包的,应执行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估价表》。
二、装饰估价表的主要作用。
.是确定装饰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审定装饰工程概预算、结(决)算的依据。
.是编制装饰工程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
.是企业内部核算的基础。
三、装饰估价表的编制原则:.本装饰估价表的编制,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从有利于全省统一市场的建立、有利于市场竞争、有利于装饰工程造价的控制出发,规范装饰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行为。
.本装饰估价表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依据目前本省大多数装饰施工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工期和劳动组织为基础进行编制的。
.本装饰估价表的编制时吸收了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并依据国家产品标准、装饰工程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省标准图集等编制的。
.本装饰估价表除规定可调整换算外,一般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材料消耗量等与装饰估价表规定不同而改变定额用量。
四、装饰估价表的人工工日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其内容包括基本用工、材料场内运输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等。
装饰估价表中工日单价,按当前安徽省装饰工程市场综合人工费考虑的,其标准分别为:普通装饰项目单价为元/工日,中档装饰项目单价为元/工日,高级或较复杂的装饰项目单价为元/工日。
执行中工日单价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的,将由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行文公布。
五、装饰估价表中装饰材料、成品、半成品均包括从工地仓库或现场集中堆放地点至操作地点的堆放、场内运输、施工操作损耗在内。
2014-11-1日(施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与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控制和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监督。
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工程造价的编制和确定第五条编制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下列规范、指标、定额、价格信息进行:(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二)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定额、施工图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工期定额;(三)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四)企业定额;(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依据。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第三项由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编写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
预算评审报告模版
关于行政学院篮球场改造项目预算事前评审报告根据2013年项目预算事前评审的安排,合肥市招管局(招投标中心)委托安徽宝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组成评审小组,对行政学院篮球场改造项目,从预算评审、实施内容、功能实现、社会效益四个方面进行项目预算事前评审,通过现场查看、审查资料、查阅定额、勘察测算、市场询价、分析评价,提供如下报告。
一、基本情况依据行政学院篮球场改造项目的申请报告,该项目计划申请资金28万元,主要用于原来水泥地面改造及其他施工费用。
具体项目报审实施内容概括如下:行政学院篮球场使用年限已久,部分设备陈旧老化,使用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急需改造。
改造项目主要为对篮球场原水泥地面的改造。
二、评审结论和审减原因本次评审以被评审单位报审项目申报预算为基础,我评审小组通过对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的理由进行详细了解,对实地进行认真仔细的勘察、丈量,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分析等程序。
依据现场实际情况:篮球场使用年限已久,基础设施配备陈旧老化,现篮球场人流量大,设备负载过重,原配备设施不能满足负荷要求等,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及时加以改造我们认为是有必要的。
以上部分为本次评审的具体内容。
依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安徽省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工程预、决算定额进行认真、细致、规范的计算审核,得出如下结论:该项目申报预算金额为28万元,审定预算金额为162311元,核减预算金额为37689元,预算核减率为%。
核减的主要原因如下:经过我们现场勘查及进行市场询价,发现申报项目的设备和材料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差距较大。
三、预算绩效考评行政学院先主要承担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MPA培训、电子政务培训等培训,到此参加培训的人员较多,在篮球场活动承载量较大,为了保障篮球场的供用设施能正常运行,保障来此参加锻炼健身等活动人员的安全,对老化配备设施和原水泥地面进行改造,加强对行政学院的投入,利于市委全面统筹和规划全市干部教育工作,对新时期新形势下推进合肥干部教育工作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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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是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材料预算价格实行动态管理有助于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我省工程建设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系指在全省统一定额预算价的基础上,各地市根据当地的市场情况定期发布市场信息价,并以此计算材料差价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的建筑、安装、装饰、市政、抗震加固、房屋修缮及园林、仿古建筑等工程。
第二章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
第四条材料预算价格的动态管理,包括对定额预算价、市场信息价和结算价的管理。
定额预算价——全省统一的作为编制安徽省建筑安装等定额单位估价表的材料预算价格,是编制各类工程定额单位估价表的依据,是计算材料价差的基础。
市场信息价——各地市根据当地工程建设材料市场行情变化定期发布的材料价格,包括运杂费和采保费。
它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招标工程标底的依据,是投标报价和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的指导性价格。
结算价——根据市场信息价,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确定的结算价格,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五条材料预算价格的动态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定额预算价由省定额总站负责编制管理;市场信息价、结算价由地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编制和管理。
第六条定额预算价应配套工程定额单位估价表适时地组织编制,市场信息价一般应按双朋(或月)发布,结算价按工程的合同工期确定。
第七条对占工程造价比重大,消耗量多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玻璃、沥青、地材(砖、砂、石)、工厂制品、高级装饰材料等按单项品种材料发布市场信息价进行调整。
其它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小,单项消耗量不大的次要材料,要测算材料价差系数进行调整。
第八条市场信息价由地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直接发布,同时报省定额总站备案。
省站按双月汇编各地市的市场信息价,供全省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及政府决策部门参考。
第三章材料价差的计算
第九条材料价差系指工程建设材料在合同工期内的结算价相对于定额预算价所产生的价差。
第十条材料价差的调整范围是指从合同规定的工程开工至竣工期内,因材料价格增减变化而发生价差的工程所用材料。
第十一条材料价差应以单位工程为结算单位。
1、材料结算价应以合同工期内各月份发布的市场信息价为基础,可按下列两种方法计算,但需选择一种方法,并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A、根据合同工期所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按算术平均值计算。
用公式表示为:
n
∑ji
i=1
J=
n
其中:J——材料的结算价格
Ji——第i月份某单项材料市场信息价
n——合同工期总月份
B、根据合同工期内所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按加权平均值计算。
(相邻月份之间的价格上下浮动超过10%时选用)用公式表示为:
n
∑jiLi
i=1
J=
n
∑ji
i=1
式中:J——某材料加权平均的结算价格
Ji——第i月份某单项材料市场信息价
Li——第i月份某项材料用量
n——合同工期总月份
2、材料价差计算应以定额预算价为基础,按材料结算价计算。
用公式表示为:
n
C=∑(ji-joi)×Li
i=1
式中:C——材料价差
Ji——某单项材料的结算价格
Joi——与Ji同一种材料的定额预算价
Li——某单项材料的定额耗用量
n——按实调差的材料种类
第十二条材料价差系数系指工程建设材料因市场价格的变动对定额预算价产生的相对变化值。
它是衡量材料价格变化幅度的一项数额指标。
第十三条次要材料按测算的材料价差系数进行调整。
其程序如下:
1、按照97年安徽省工程建设费用定额所对应的工程类别,分别选择典型代表性工程;
2、以典型代表性工程的定额直接费为基础,据此测算材料价差数。
3、测算式为:
n
∑(ji-joi)×Li
i=1
K=×100%
Q
其中:C——材料价差系数(%)
Ji——纳入价差系数测算范围内的某种材料当年市场信息价Joi——纳入价差系数测算范围内的某种材料定额预算价
Li——纳入价差系数测算范围内的某种材料定额消耗量
Q——单位工程定额直接费
n——纳入价差系数测算范围的材料种类
4、发布不同工程类别的材料价差系数。
第十四条次要材料的价差系数(安装工程除外)由各地市定额站进行测算。
每一工程类别原则上应选用六个以上工程进行测算,并按当年不同建筑的投资比例,加权平均确定比值。
经测算的价差系数一般每半年或一年发布一次,并报省定额总站备案。
第四章材料价差的使用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中,对于各地市定额站发布的市场信息价与省定额基价中材料预算价格之间的价差(包括次要材料价差),可列入直接费计取相应的费用。
第十六条凡允许调差的材料,其实际采购价与当地的市场信息价中的供应价相差±5%以上时,经甲乙双方签证后,要调整价差。
以价差中计取税金,不得计取其它费用。
第十七条凡信息价中没有列入的材料,按实际采购价,加运杂费、采保费,经甲乙双方签证后与定额预算价找差,其差价只计取税金。
第十八条承发包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时,材料价差一般不宜一次性包死。
但对于造价低工期短的工程,其材料价差可增列风险系数,由承包单位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不作调整。
第十九条安装定额中材料分计价材与非计价材两种。
1、安装定额中各册的计价材料的价差将以材差系数的形式进行调整。
材差系数由省定额总站进行测算,并于每年年底发布。
2、各册的非计价材料,按单项调整的办法计算价差。
市场信息价中的材料,执行信息价,并与主材预算价找差。
其余的材料,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商定,以合同确认。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